Contract
协 议 书
甲方:国家图书馆文献提供中心乙方:
为进一步实现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提高馆藏文献利用率,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馆际互借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 服务内容
甲乙双方互相提供馆际互借服务和结算服务。
二、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馆际互借服务和结算服务。
2. 在签署本协议并收到乙方预先向甲方支付馆际互借服务费用(简称预付费)至少 1000 元,甲方为乙方开通馆际互借账户,并开具正规发票。
3. 根据国家图书馆文献利用规则为乙方提供馆际互借服务,目前范围为:国家图书馆基藏库中外文图书,具体书目以馆际互借账户可进行预约操作为准。
4. 甲方指定专职人员协同乙方工作人员办理馆际互借业务,在双方协商的时限内处理乙方申请,并将已受理文献寄至乙方账户指定的地址。
5. 馆际互借图书借期为 30 天,用户可在所借图书未过期时自行操作续借一次,续借后的借期自续借操作日起延长 15 天。上述借期含往返物流时间。
6. 如遇特殊情况,无论外借图书到期与否,甲方有权随时索回。
7.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修改《国家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及相关规定,修改内容自甲方在馆际互借页面公示 30天后生效或甲方将有关修改内容发送乙方预留的电子信箱 30 天后生效。
三、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在签署本协议后,开展具体业务前,乙方向甲方支付预付费,当预付费不足 500 元之日起 30 天内向乙方追加预付费。
乙方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馆际互借业务及宣传推广,使用甲方提供的账户自行预约图书。乙方应妥善管理馆际互借账户信息,凡此账户的申请均被视为乙方申请。
2. 乙方应遵守《国家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详见附件一)。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归馆际互借文献,文献损毁、丢失或逾期归还应当按照《违约处理办法》(详见附件二)缴纳违约金。
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馆际互借所获取文献仅用于教学或科研工作,不能用于商业活动。
4. 乙方应保证馆际互借图书在阅览、邮寄等环节中的完好。馆际互借图书自甲方寄出之日起,污损丢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 结算价格
x内:10 元/册(不含物流费用)
外埠:20 元/册(含国图寄出图书费用,还书物流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五、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 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图书馆文献提供中心 | 乙方: | ||
代表(签章) | 代表(签章) | ||
年 月 日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