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发牌(CE 号:ARG103)可从事第 1 类( 证券交易) ,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
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签订《港股通组合投资顾问费协议》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2 年度第 6 号
根据银保监会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或“公司”)与泰康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香港)”)签订《港股通组合投资顾问费协议》重大关联交易有关信息披露公告如下:
一、 交易对手情况
x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手为泰康资产(香港)。泰康资产(香港)为泰康资产的全资子公司,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截至目前,泰康资产(xx)xxxxxxx:
xxxx | xxxxxx(xx)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xxxxx 0 xxxxxxx 00 x |
注册资本 | 30000 万港币 |
成立日期 | 2007 年 11 月 9 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经营范围 | 从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香 |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发牌(CE 号:ARG103)可从事第 1 类( 证券交易) ,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 活动 |
二、 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 交易概述及关联交易类型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泰康资产与泰康资产(香港)签署顾问费协议,明确 2022 年-2024 年港股通组合投资顾问费相关事宜,协议范围内交易金额不超过 57,200 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二)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x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标的为2022 年-2024 年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及超额投资顾问费。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泰康资产与泰康资产(香港)签署顾问费协议,明确 2022 年-2024 年港股通组合投资顾问费相关事宜。协议就泰康资产委托泰康资产(香港)作为投资顾问的港股通组合的投资顾问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本协议结算方式为付汇方式,泰康资产按季度向泰康资产(香港)付汇支付投资顾问费。
四、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投资顾问费计提标准主要依照公司对港股通组合收益率的目标要求以及相关投资资产的行业管理费率状况而制订,并基本保持了较往年的一贯性原则。基础投资顾问费计提标准方面,具体计算方式为港股通组合管理资金净额乘以投资顾问费率,为资产管理行业管理费通用计算方法。
超额管理费均按照较市场指数基准收益的超额部分收取,其中当年超额管理费设定了上限水平,三年超额管理费按照三年实际收益率较市场指数基准的超额部分收取,体现了对当期收益和长期收益要求。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或第三方利益的情形。
五、 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 决策的机构、时间和结论
x次重大关联交易经泰康资产 2021 年第五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以及泰康资产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 2021 年第五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第五届
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港股通组合投资顾问费关联交易。
六、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