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的安全员;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xxxxx:xxxxxxxxxx 00 x xxxx:000000 |
2 | 1.1.2.6 | 监理人: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地 址: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邮 编: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
3 | 1.1.2.6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验收证书签发日)起计算 1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所有的变更指示。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点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本合同 后 14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 料 7 天内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3000 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元/天 |
13 | 13.1.1 |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
14 | 15.5.2 | 合理化建议奖励:无 |
15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 理。 |
16 | 17.2.1 | 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 |
说明:本表是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17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 |
18 | 17.3.2 | 承包人在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19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 万元。 |
20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为结算价的 1.5%(不计息)。 质量保证金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时,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级别:国有或股 份制保险公司县 (区、市)级及以上保险公司。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4 | 18.2 | 交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7 | 19.1.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28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
29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2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5‰,投保次数不限。 |
30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台州仲裁委员会 |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本工程的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8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
1.1.2.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约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说明);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他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1.5.1 合同价格和费用
x合同价款采用以下(1)方式确定: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设计变更除外);
1.5.2 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5.3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
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
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
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休地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3)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 联络
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1.8 合同转让: 不允许转让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水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3.3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 协助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x条款细化为:
2.5.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2.6 支付合同价款本款补充:
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
人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航行通告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2.8.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8.4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现金(转账或电汇);金额:按签 约合同价的 2%。期限:现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退还。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2)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3)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5)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令;
(6)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7)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8)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9)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机构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x项细化为: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4.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
4.1.9.1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9.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
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
4.1.10.1 承包人应在开工 3 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上报发包人。
4.1.10.2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10.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项目经理部的民工权益保障措施和工资支付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4.1.10.5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4.1.10.6 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船舶航行与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1.10.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灭火设备。
4.1.10.9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在安全方面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的安全员;
b 特殊工种(电工、电焊工、船泊驾驶员、起吊工、潜水工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水上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D 加强安全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坚持人员入场教育,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事故苗头的安全教育会议,针对定期检查出来的问题如开分析会,并针对事故苗头或险情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职工和生产各个环节。
e 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形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4.1.10.10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三天内,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施工安全制度;
b.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
c. 农民工管理制度.
4.1.10.12 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
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
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4.3 分包
x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第 4.6.4 项细化为: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4.1 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本款补充第 4.6.5 项~第 4.6.8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不低于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约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的招投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x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3 项细化为: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1 不利物质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 4.11.1 项约定为: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 。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施工用水及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由承包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4.1 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 无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细化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1 项细化为: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在料场安装全景视频监控设施及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
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和相关要求、规定执行。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处理。
9.2.5 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应不低于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的 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补充 9.2.8~9.2.10 项: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为、爆破、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4 环境保护
补充 9.4.7 项: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xx水域的影响。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 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 6 份;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 6 份。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2.2 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 48 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细化为: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补充 11.1.3~11.1.4 项:
11.1.3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 48 小时内予以书面签复,否则视为同意。
11.1.4 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 24 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1.2 交工
11.2.1 重要节点工期: / 。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项补充:
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 38℃以上;
(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所温-20℃以下;
(3)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 6 级以上持续时间不少于 4 小时,或阵风大于 8 级;
(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 50mm 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 20mm/h;
(5)暴雪天气: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
(6)流速或波浪:内河 3.5 米/秒及以上流速,海上 2 米及以上的大浪和强浪;
(7)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 1 天;
(8)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 50 米的雾天超过 1 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天数×P1,其中 P1:3000 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总合同价款的 10%。
工期延误天数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至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违约金。
11.6 工期提前
x项细化为:
11.6.1 发包人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5)细化:
12.1(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第 11.4 款规定外的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停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补充:
13.1.4 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3.1.5 质量目标
x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补充 13.5.1.1
13.5.1.1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 48 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 14.1.4~14.1.5 项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签定合同时约定。
14.1.5 承包人与监理人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方式:监理人对 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可由发包人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补充 14.2.3 项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齐备、器材的配备要求:满足工程需求。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合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齐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补充(6)~(8)项
(6)上述变更因只有在发包人原因或设计因素所引起的情况下变更条件成立;
(7)对于地质或环境因素造成的变更或非发包人和设计人的主观因素发生的变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工程量清单中某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20%,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过 2%
时应调整该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结合《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276-1-2019)及配套使用定额、《台州造价》2021/10 信息价以及其它工程造价补充规定和技术规范,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予奖励。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通用合同条款 16.1.2 项约定为: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x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仅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下表中所列材料进行价格调差。
(1)基期价格(除税信息价)
序号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基价(元) |
1 | 42.5 级水泥 | 吨 | 690 |
2 | HPB300 钢筋 | 吨 | 5506 |
3 | HRB400 钢筋 | 吨 | 5335 |
4 | 中粗砂 | m3 | 204 |
5 | 碎石 20mm | m3 | 153 |
注:基期价格仅作为调价依据。
(2)当期价格
水泥(42.5 级水泥)、钢筋(HPB300 钢筋、HRB400 钢筋)、中粗砂、碎石按计量支付月报表上一个月份《台州造价》中温岭市信息价为当期价格。
(3)调差方法 a、材料数量
水泥、中粗砂、碎石数量按《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 000-0-0000)及配
套使用定额,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而得。
钢筋的数量以施工图永久性工程图纸数量为限,按承包人当月填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计量数量计算
定额外施工及其他材料的损耗和损失数量不予价格调整。
B、差价:差价=当期价格-基期价格 c、调整差价
调差材料调整差价方法:
若差价不超过材料基期价格的±5%(含),则不进行调差;若差价超过基期价格的±5%,则进行调差,调整差价为差价超过±5%部分,高补低扣。
其计算方式:
补差金额=(计量支付月当期价格-1.05×基期价格)×材料数量扣回金额=(0.95×基期价格-计量支付月当期价格)×材料数量
(4)调差周期
施工过程中每次进度付款调整一次,以当期计量工程量为准,在每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反
映。
(5)调差程序
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差计算表,报监理人审核,由发包人审定。
(6)发包人仅对材料价格进行调差,其他费用(包括税金)不再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6 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 25 日前报监理人一式 3 份。
17.2 预付款
x款约定为: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7.2.1.1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形式同履约担保要求的形式)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并经监理人确认后,再支付预付款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无 。
17.2.2 预付款保函
(2)预付款保函约定: 无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不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项中第一句“每个付款周期末”约定为“每月 25 日”。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应付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计算
(不计复利)。 补充 17.3.5 项
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每个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的 70 %(含民工工资)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 75%(含预付款)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款经温岭市财政局审定(或温岭市审计局审计)确认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值的 98.5%。
17.3.6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即民工工资):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民工工资且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 15%,凭民工工资清单和考勤清单,由承包人上报,经发包人审核后,拨付至承包
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详见 17.3.8 条款的账号)。在足额支付前期和当期农民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适当降低人工费分账比例。
17.3.7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 14 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 14 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以及停工损失。
17.3.8 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除外)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帐户: 山东海 上建港有 限公司 开户行 : 中国建 设银行威 海石岛支 行 帐号: 37001707001050000522。
承包人在 银行开设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账号: 。承包人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工资发放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调剂解
决。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3)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6 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
18.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8.2(2)约定为:
交工所需文件应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 7 天前,向发包人提交交工验收
申请报告一式 6 份、交工资料一式 6 份,声像资料一式 1 份。同时应提交全套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交工资料未提供或未提供全的,不予进行交工验收与结算。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第 19.1.1 项约定为: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验收证书签发日)起计算 1 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合计(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金额。保险费率:3‰。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
包人支付。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细化为: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2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5‰。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将按照实际发
生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第 22.1.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6)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7)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
关键施工设备;
(8)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
况;
(9)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要求的;
(10)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它工
程;
(11)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送称职的主要管
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2)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13)承包人得到发包人主要机械设备进场指令后,15 日内不进场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第 22.1.2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5)、(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5)、(13)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扣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扣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扣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1)目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
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
x;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
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6)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f.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扣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h.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则扣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i.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形,则扣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j.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扣以违约金不超过 3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0 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扣以违约金不超过 1000 元/人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扣以不超过1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扣以不超过 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k.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扣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l.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目情况,没收履约保证金、追究相关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相关损失,发包人不补偿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款。
上述违约金在履约担保中扣除。也可以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条款 22.2.1 项细化为:
在履约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欠、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纸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约或明确表示不履约或实质上已停止履约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细化为:
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除工期外的非发包人违约的,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5 其他约定
25.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5.1.1 监理人施工现场派出机构:进场后书面通知 。
25.1.2 总监理工程师:进场后书面通知。
25.1.3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 / 。
25.1.5 发包人代表:进场后书面通知 。
25.2 工程和占地
25.2.1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25.2.2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25.2.3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25.2.4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 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25.3 日期
25.3.1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2 月 28 日;重要节点计划开工日期: / 。
25.3.2 计划交工日期:2022 年 6 月 28 日;重要节点计划交工日期: / 。
25.4 其它
(1)预制场地建设费用按分摊在项目单价中考虑,不另计算。
(2)施工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相关费用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按总额包干使用。
(3)预制构件水上运输:本工程按水上运距 19km 考虑。如果实际运距大于 19km 的则结算单价不变,如果实际运距小于 19km 的,则按每 m3 预制砼(实体积)1.0 元/km(含税)在结算时予以扣回,实际运距按进一法取整计取。
(4)本工程如有材料需要二次搬运,相关费用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另计算。
(5)本工程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有关费用已在签约合同价中综合考虑。
(6)本工程礁体预制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可考虑箬山港区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