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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2017)养老保障管理 0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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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汇选瑞泰个人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
(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地址:电话:
管理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26 亿人民币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x 00 x联系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x 00 x
目 录
前 言
委托人委托管理人按照《泰康汇选瑞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委托人清楚理解:
《泰康汇选瑞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但并不表明中国保监会对泰康汇选瑞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泰康汇选瑞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没有风险。委托人同意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本合同中约定应由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除外)。委托人与管理人经友好协商,签署《泰康汇选瑞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本产品本合同 | 指泰康汇选瑞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指约定委托人和管理人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协议(即:“受托管理合同”),包括 《泰康汇选瑞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管理人与委托人共同认可的且与《泰康汇选瑞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相关的声明、批注、 批单、其他书面协议。 |
委托人 管理人 | 指委托管理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过投资风险偏好测试,符合管理人测评要求的自然人。 指依法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向委托人提供相 |
本合同中,下列用语采用如下含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定义或本合同上下文另有其他解释。
托管人 投资管理人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 关产品和服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泰康汇选瑞泰 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中特指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指管理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所选择的合格商业银行,由其负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工作。 指负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可以自行担任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也可以委托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有关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 指管理人为了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原则建立的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指管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资金管理服务,包括账户管理、投 资管理相关服务事项。 |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个人账户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 指参加本产品的委托人缴纳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组成的的财产。 指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份额信息、投资收益和余额等信息的账户。指托管人接受管理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本产品委托人认购资金,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 拨资金、向委托人支付赎回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
该账户是产品层银行资金账户。 | |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初始费 管理费 投资管理费 托管费 定价日 定价周期 封闭型投资组合 募集期 | 指托管人接受管理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对所托管的本产品下投资组合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是组合层银行资金账户。 指委托人的缴费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时管理人一次性扣除的管理成本。 指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以及向销售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运营成本。 指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 指每期产品的单位净值公布日,具体日期由管理人提前安排并公告。定价日单位净值将作为委托人认购、申购、赎回、投资组合转换的价格依据。管理人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资本市场情况,管理人经公告后可调整本产品的定价日。 指一个定价日到下一个定价日经过的周期。 指在投资运作封闭期间内不得申购与赎回的投资组合,封闭期限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本产品所设立的投资组合均为封闭式投资组合。 自每期产品发售之日起至募集成功所经过的期 |
认购 赎回 发售 不可抗力 法律法规 | 限,具体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 指委托人依据本合同在每期产品募集期内进行缴费的行为。 指在定价日委托人向管理人卖出所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的行为。封闭型投资组合,在封闭期内管理人不受理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指在每期产品募集期内,管理人向委托人销售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
第二章 管理人、委托人
2.1 管理人
管理人作为本产品及本合同中的管理人,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
管理人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的,应与选聘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2.2 委托人
本合同中,委托人为委托管理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过投资风险偏好测试,符合管理人测评要求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独立于本产品所有委托人、管理人和其他任何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
委托人同意本产品设立的具体账户类型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根据养老保障业务实际办理。
第五章 投资管理
5.1 谨慎原则
管理人管理本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应恪尽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在充分考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确保本养老保障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
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委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对本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但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5.2 投资组合
5.2.1 管理人在本产品下设置 1 个另类资产型投资组合。
5.2.2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资产规模和市场的变化,以养老
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增加或减少投资组合数,并以书面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告知委托人。
第六章 托管
本产品筹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实行第三方托管,管理人委托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
第七章 产品募集
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每期产品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限、封闭期限以及委托人缴费金额要求、募集不成功的后续处理等,具体详见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
第八章 产品认购
8.1 委托人认购条件
8.1.2 委托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手机号、地址等);
(2)个人资金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收款银行、账号等);
(3)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互联网方式除外)。
8.1.3 委托人与管理人签署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并缴款。
8.2 委托人认购方式
8.2.1 募集期内委托人可以进行认购。
8.2.2 委托人认购封闭式投资组合份额的,相关认购途径、缴款方法等根据管理人公告确定。
8.2.3 委托人的认购申请在缴费后不得撤销,按照本合同相关约
定执行。
第九章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赎回
在封闭期内管理人不受理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每期产品封闭期满后,管理人将委托人个人账户权益及时、全额支付到委托人银行账户。第十章 费用与税收
10.1 费用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将承担下列费用。
10.1.1 初始费
委托人认购本产品时,应支付初始费。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当期缴费规模按不超过 5%的费率标准收取初始费用。
初始费计算方式:F=C×初始费率。
F 为每次应支付的初始费,C 为当期缴费金额。
初始费由管理人从当期缴费中扣除,初始费率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
10.1.2 管理报酬
管理报酬包括三部分,即: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以及向销售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管理费部分),投资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运营成本(投资管理费部分),以及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托管费部分)。管理报酬的费率、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以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为准。
10.1.3 管理人因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费用按照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支付,包括:
(1)管理、运用、投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开户费用、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进行审计、清算发生的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10.2 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应由产品本身承担的税收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一章 风险准备金
管理人对发行的每期产品按管理费收入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当管理人管理的所有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总额达到管理人上年度末所管理的所有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基金资产余额的 1%时,不再计提。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赔偿因投资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受托管理合同、未尽责履职等原因给养老保障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风险准备金应当存放在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投资管理人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二章 会计核算估值及定价
12.1 会计核算的原则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
元。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12.2 估值
封闭型投资组合估值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原则,具体按照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的方式进行。
12.3 定价
每期产品的养老保障基金财产投资份额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NAV=(AV-LV)/N
NAV: 每期产品的份额价格
AV:每期产品的总资产
LV:每期产品的总负债,包括每期产品承担的税款、管理报酬以及其他应归属当期产品的费用与债务。
N:每期产品下总投资份额数。
第十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委托人的权利
13.1.2 有权了解、监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及收支情况。
13.1.3 对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损失的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13.1.4 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3.2 委托人的义务
13.2.1 委托人应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保证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13.2.2 向管理人提供建立本产品及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所需的信息资料,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
13.2.3 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管理报酬。
13.2.4 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信息材料均真实有效。
13.2.5 委托人满50周岁以后,管理人不得主动向其推荐高风险的投资组合。若委托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则需在管理人制定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13.2.6 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章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管理人的权利
14.1.1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14.1.2 根据本合同投资组合及相关监管规定选择、监督、更换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提供必要服务的机构。
14.1.3 依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收取产品管理报酬以及管理本产品的其他相关费用。
14.1.4 当委托人的要求或提供的资料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符合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要求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及时更正,如委托人不予更正,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或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
14.1.5 如果委托人在满50岁以后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则管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14.1.6 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4.2 管理人的义务
14.2.1 管理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14.2.2 管理人应当自行或委托合格的金融机构建立、维护委托人账户信息,并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合格的金融机构向委托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14.2.3 管理人应选派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本产品。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14.2.4 管理人应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管理人管理本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14.2.5 根据本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在管理人网站(指xxxx://xxx.xxxxxxx.xxx/xxxx/)上披露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信息。如管理人网站地址发生变化,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以管理人通知的为准。
14.2.6 根据本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相关报告。
14.2.7 管理人应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相关的会计账册、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14.2.8 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有关非法行为。
14.2.10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章 审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外部审计。
(一)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经历三个会计年度时;
(二)管理人的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三次的,由管理人负责进行更换。
第十六章 信息披露
16.1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主要包括:
(1)募集公告、养老保障管理合同;
(2)组合募集情况;
(3)投资方向;
(4)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16.2 管理人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数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
16.3 国家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另有强制规定的,管理人按该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终止
17.1 委托人向管理人提出认购本产品的需求并交付认购款,经管理
人审核符合认购条件并同意委托人认购需求后,本合同成立。当期产品募集成功且委托人认购成功的,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除发生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外,本合同长期有效。
17.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7.2.1 当委托人依据本合同所认购的当期产品封闭期结束。
17.2.2 本合同被依法撤销。
17.2.3 本合同被依法解除。
17.2.4 本产品终止。
17.2.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章 本产品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产品终止:
18.1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终止。
18.2 保监会决定撤销本产品。
18.3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产品不能运作。
18.4 管理人的管理人职责被依法终止。
18.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产品终止的,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并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分配。
第十九保密条款
19.1 委托人与管理人在本产品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未公开的信息资料,未经对方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管理人因管理需要,有必要提供给本产品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9.2 委托人和管理人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章 违约责任
20.1 委托人或管理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20.2 因为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委托人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负责赔偿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因此受到的损失。
20.3 如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或管理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以及由此发生费用或引起债务,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管理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章 免责条款
21.1 委托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给管理人处理事务带来的风险 ,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委托人的要求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风险,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免除责任。
21.2 在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大小,违约方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违约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22.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本合同使用中文汉字表述。
22.2 法律法规中,对本合同中的内容有强制性规定的,以法律法规
规定为准。
22.3 委托人与管理人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分歧、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2.4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章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3.1 委托人与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相关事宜在本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2 管理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23.3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本合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 1 风险提示函
附件 2《泰康汇选瑞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1号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此处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