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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投资者):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
移动电话(必填):
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 x 00 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收益凭证业务相关事宜,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相关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揭示书具有与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甲、乙双方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签署事项,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乙方指定的系统,通过电子签名确认同意接受电子签名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的,视为已签署《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与在纸质《协议书》、纸质《风险揭示书》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x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协议书》、《风险揭示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天风证券:是指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天风证券收益凭证产品:是指天风证券发行的,约定到期时按协议约定支付固定收益和本金的有价证券。
(三)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
易时间为 9:00 -15:30。
第二条 在认购本产品前,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确保完全理解收益凭证和此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产品的风险类型及投资收益等基本情况, 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认购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产品。
第二章 产品说明和产品要素
第三条 产品说明
产品名称 | 天风证券天梯天熊 1 号收益凭证 |
产品类型 | 本金保障型 |
发行人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风险评级 | 中低风险(此为天风证券内部评级) |
目标客户 | 经天风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激进型的客户 |
第四条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天风证券天梯天熊 1 号收益凭证 简称:天梯天熊 1 号代码:SG2615 |
产品规模上限 | 2000 万元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本金保障型 | |
认购人数上限 | 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200 人 | |
产品期限 | 30 天 | |
认购金额 | 以投资者在天风证券指定的交易系统提交的有效委托认购金额为准。 币种:人民币 | |
挂钩标的 | 【沪深 300 指数】 | |
产 品 募 集 期 (销售期) | 2016 年 06 月 20 日-2016 年 06 月 21 日 | |
存续期起始日 | 2016 年 06 月 22 日 | |
存续期到期日 | 2016 年 07 月 22 日 | |
投资收益率 | 收益构成 | 【收益率(年化)=固定收益率+浮动收益率】 |
固定收益率 | 【1.0%】(年化) | |
浮动收益率 | (1)若期末价格<=期初价格*0.95,则浮动收益率(年化)=11% |
(2)若期末价格>期初价格*0.95,则浮动收益率(年化)=0% 注:期初价格=起息日沪深 300 指数收盘价格 期末价格=到期日前一交易日沪深 300 指数收盘价格 | ||
最低参与门槛 | 5 万元(人民币) | |
金额递增单位 (人民币) | 【5】万元,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
认购金额的划付 | 投资者须在销售期的可交易时间内,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交易系统上提交上述产品的认购委托,并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与认购金额相同的入金申请且执行认购金额的划付。 | |
收益计算方式 | 投资收益=投资本金* 投资收益率* 实际投资天数 /365,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 |
付息安排 | 存续期到期一次性支付 |
资金到账日 | 存续期到期日后 1 个工作日内 |
提前终止与转让 |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天风证券、投资者均无权提前终止和转让本产品。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投资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资产;投资于存款、债券、货币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
税费 |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产品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
第三章 产品购买及到期
第五条 本次认购产品交易时间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交易时间确定,其中: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天风证券认为有必要调整交易时间时,可在报价系统公告后调整。
第六条 在本产品存续期起始日以前,若天风证券成功扣划投资者全额认购资金,则视为投资者认购成功。
第七条 本产品销售期内,销售金额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产品认购人数达到上限时,天风证券将停止接受认购申请。当销售金额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产品认购人数达到上限时,天风证券有权提前结束募
集期,募集结束日期以公司公告为准。
第八条 如本产品销售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 经天风证券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的,天风证券有权宣布取消产品的销售,并公开发布取消产品销售的公告。 同时产品发行人将于产品销售取消公告发布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含公告发布日)将投资者被拒绝的参与款项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不计息)。
第九条 天风证券将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投资收益率核算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从存续期到期日(或本产品实际终止日)到资金到帐日为资金清算期,资金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和投资收益。
第四章 产品的登记与结算
第十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次产品的登记与结算。
第十一条 天风证券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产品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天风证券在有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并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和发行人兑付资金。
第十三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相关产品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十四条针对本产品,天风证券只受理因继承、司法执行以及其他法律认可的财产分割引起的产品非交易过户。
第十五条 天风证券有权根据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对乙方的产品份额进行冻结与解冻。
第五章 投资及兑付义务说明
第十六条 天风证券通过本产品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将遵循本协议的规定。
第十七条 该产品为本金保障型产品,如果天风证券未按时足额兑付,天风证券应向投资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应付款*违约利率*逾期天数/365。若本协议无特别条款约定,则违约利率为约定的投资收益率的 10%。
第十八条 如果天风证券发生公司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等情形,将在依法处置公司财产后按照一般债券人顺序对收益凭证持有人进行补偿。
第六章 声明和保证第十九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具有参与收益凭证业务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保证参与收益凭
证业务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收益凭证业务,保证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提供的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五)甲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对收益凭证业务交易规则和本协议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所有条款及内容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收益凭证业务交易规则和客户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责任条款及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及《业务办法》的约束。
(六)乙方已向甲方对《风险揭示书》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已向甲方清楚揭示收益凭证业务交易风险, 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准确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收益凭证业务交易涉及的相关风险。
(七)甲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乙方既是甲方之交易对手方,也是甲方的交易代理人,由此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八)甲方承诺如违反本条规定的声明与保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同意赔偿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开展收益凭证业务的规定。
(二)乙方具备开展收益凭证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收益凭证业务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收益凭证业务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承诺在本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因出现水灾、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并造成损失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二十三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收益凭证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的存续期间,乙方将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或通讯地址,向甲方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后,将视作乙方已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甲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知晓有关通知内容,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在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的存续期间,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变更预留在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乙方无
法通知相关信息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做的任何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自本协议签订后自行失效,有关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可对与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等不一致的协议条款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在乙方将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乙方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更新或修改的内容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以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为个人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收益凭证业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仅限机构投资者):
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