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05332312023021627893)
日本财产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2023 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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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释义 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指一年中的居住时间累积达到或超过 183 天)地位于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释义 2)。
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的人员。
第三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释义 3),向保险人
(释义 4)投保本保险。第四条 受益人
x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改。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旅行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 5)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据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合同列明的身故残疾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释义 6)(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战争、内战、军事冲突、暴乱、骚乱、起义、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释义 7);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释义 9)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 10)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药物过敏;
(八)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九)被保险人醉酒(释义 11)、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12);
(十)被保险人参加高风险活动(释义 13);
(十一)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
(十二)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的医疗事故;
(十三)被保险人因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意外;
(十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释义 14)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释义 15);
(十五)被保险人猝死(释义 16)、中暑(释义 17)、食物中毒、高原反应;
(十六)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的除外;
(十七)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见释义 18);
第七条 被保险人处于以下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从事生产或劳务活动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手工劳作、生产线操作等;
(二)受雇于商业船只期间;服军役期间;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期间;
(三)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的除外);
(四)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五)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二级以上高处作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 GB/T 3608-2008 确定)的职业活动期间。
(六)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本公司合同约定的不承保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条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 19)。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七条第(六)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本合同列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如投保单次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以下同)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届满;
(2)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返回其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但若非中转原因未直接返回其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在境内其它地方暂时停留的,则为被保险人到达该暂时停留之处。
如投保全年保障计划,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
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返回其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但若非中转原因未直接返回其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在境内其它地方暂时停留的,则为被保险人到达该暂时停留之处;
(2)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届满;
(3)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止(含起始日与终止日)。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下列原因无法如期回到其日常居住地,保险人将自动延长保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十日,并不加收保费。若被保险人在十日内已回到其日常居住地、日常工作地或暂时停留之处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在旅行期间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疗机构(释义 20)且经医生书面建议,鉴于被保险人医疗状况,该次旅行需要延期;或
(二)预订的返回其日常居住地、日常工作地或暂时停留之处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不可抗力(释义 21)的原因
导致延误。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单签发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完整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也除外。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 22)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文件。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是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被保险人的旅行记录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的旅行记录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按下列约定: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释义 23)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
险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 投保多份保险的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向本公司投保多份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如在不同保险合同中有相同保障的,则本公司仅在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份保险单项下(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选定的一份保险单项下)做出赔偿,并退还其他保单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合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经本公司同意后,退还其已交付的保险费。
(二)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将于本公司接到以下资料之日的次日零时或申请中约定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 3个工作日。被保险人本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本合同和/或本合同项下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1)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第二十四条 汇率
x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达成保险金给付协议的前一天保险事故发生当日(或费用账单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释义
第二十五条 x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投保年龄范围: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出生满 30 天并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80 周岁。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被保险人: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员。
3、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合法团体或自然人。
4、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5、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6、《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7、恐怖主义行为:指包括且不限于由任何人或者组织使用暴力和/或威胁使用暴力,不论此人或者组织独立
行
动或者代表或联合某组织或者政府行动,其动机为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者民族原因,包括对政府造成影响和/或造成大众或者部分大众恐慌。
8、酒后驾驶:指经监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保险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属于酒后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11、醉酒:指发生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12、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有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3、高风险活动:指以下(1)和(2)两大类活动。此项为责任免除的释义。
(1)以下高危活动:
<1> 极限运动(注释1);
注释1:极限运动是指需要高水准专业能力、高度专业化器械或特殊技能的、挑战自身体能极限的极易对身体造成伤害或危及生命的体育运动,包括但不限于巨浪冲浪、冬季运动(如无舵雪橇、有舵雪橇、滑雪和滑雪板的跳跃或表演)、独木舟冲急流、悬崖跳水、马术跳跃赛、马球、特技表演以及自行车、摩托车、空中或海上船只速度赛或表演、蹦极,但不包括经有资质的当地旅游经营者或活动提供方所提供的,普通大众参加不予限制(所述限制不包括身高、通常的健康或体能要求的警告)的旅游活动,前提条件是该旅游活动必须遵循旅游经营者或活动提供方合格向导的督导和指导。
<2> 竞技体育(注释2);
注释2:竞技体育是指任何有体能要求的、特技类的、竞赛类的有组织体育活动或赛事(包括训练在内),
包
括但不限于自行车、三项全能、冬季两项、超级xxx、马术、帆船及其他水上运动项目、足球、橄榄球、曲棍球、体操、撑杆跳、击剑、举重、射箭、射击、武术、摔跤、拳击以及所有冬季体育运动项目。竞技体育不包括任何针对中小学生组织的包括上述体育项目在内的体育比赛。
<3> 可以或可能获得或收到任何酬劳、捐赠、赞助或经济回报的职业体育运动或其他运动;
<4> 速度赛(如:赛马、赛车等);
<5> 探险(注释3);
注释3: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以任何形式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徒步形式前往高风险、难以到达或不适于居住的地区的旅行,任何xx海漂流,前往未曾勘察或未经开垦的地区,因科考研究或政治目的前往偏远地区,以及极地探险、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对于上述未列举的其他情形,经有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或活动提供方所提供的、普通大众参加不予限制(所述限制不包括身高、通常的健康或体能要求的警告)的徒步(注释4)和旅行不属于探险,前提条件是该徒步或旅行必须遵循旅游经营者或活动提供方合格向导的督导和指导。
注释4:徒步是指涉及户外过夜,主要靠步行但期间也可通过骑行动物或乘坐越野车辆进行的远足、健行、徒步旅行或类似的穿越山岭地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保留地的活动,户外包括野营地、棚屋、山林或草原小屋。为避免疑义,徒步不包括登山。
<6> 非由有资质的商业运营者提供的狩猎活动;
<7> 滑雪道外的滑雪或滑雪板运动;
<8> 四级或以上急流漂筏;
<9> 领海以外区域进行航海;
<10> 水肺潜水,但具备CMAS国际潜水合格证、潜水教练专业协会(PADI)资质证书或其它类似资质认证证书或在合格教练陪伴下潜水的除外。在前述除外情形下,潜水深度不得超过所获CMAS国际潜水合格证、PADI资质证书或其它类似资质认证证书所注明的深度,最大潜水深度以30米为限,且个人不得独自潜水,否则该潜水活动仍应被视为高危活动;
<11> 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
<12> 摩托车运动,但若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除外:
a.操控摩托车的人员(包括操控摩托车的被保险人)持有该摩托车所行驶国家颁发的或认可的有效摩托车驾照;
b.摩托车排量在126毫升以下;或当摩托车排量为126毫升或以上时,被保险人或操控摩托车的人员持有所操作摩托车的有效行驶证;
c.在任何情况下,均须遵守当地的道路交通法规,同时佩戴摩托车头盔和相应安全设备。
<13> 跳伞、搭乘滑翔机、搭乘超轻量动力机、搭乘旋翼机;
<14> 特技(注释5)表演。
注释5: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2)以下登山、探险攀登以及高原活动:
<1> 登山(注释6);
注释6:登山是指通常情况下需使用特定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鞋底钉、冰爪、镐、锚、螺栓、竖钩、锁扣、引绳或顶绳攀登的锚定设备等)攀登山峰或下山。
<2> 户外攀岩或绳降;
<3> 海拔5000米以上的任何活动。
14、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15、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 毒。
16、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
然
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7、中暑:指在高温和热辐射的长时间作用下,以机体体温调节障碍,水、电解质代谢紊乱及神经系统功能
损
害为主要症状的疾病。
18、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19、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0、医疗机构:
(1)救治发生在境外的,医疗机构指具有符合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具备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的医院及拥有合法经营执照、拥有完备的诊疗疾病和意外伤害设施的、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队伍管理指导的诊所。但不包括:(1)符合前述条件的家庭病房以及不能出具电脑打印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的医院;(2)符合前述条件的护理机构、疗养机构、康复机构、养老院、家居服务机构、酒精或药物滥用看护机构、以及其他类似目的的机构;(3)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庭拥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的。
(2)救治发生在境内的,医疗机构指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医院。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但不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病房、外宾病区、特诊(需)病区、特诊(需)病房和合资、独资病房(医院)以及不能出具电脑打印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的医院,亦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23、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