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廠區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契約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甲方督導單位訂定之規定共同遵守「台南廠區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履約標的:一、工作地點
1. 一廠區:(佔地約 81,386.03 平方公尺)配置 3 員,負責區域為 1、2、3
號棚廠公共區域、辦公室、廁所、xx園藝環境維護清潔。。
2. 二廠區:(佔地約 21,031.68 平方公尺)配置 2 員,負責發動機廠全區、行政管理處辦公室及公共區域與廁所清潔維護、xx環境及園藝景觀清潔維護。
3. 三廠區:(佔地約 3,978.7 平方公尺) 配置 2 員,負責區域為直昇機廠 (5-1~5-10 號棚廠)及庫房(6-1~6-8 號棚廠)辦公室、公共區域與廁所清潔維護、大型停車場及xx園藝環境維護清潔及三廠後方車道旁園藝景觀維護。
4.歸仁場站:辦公室垃圾收集及廁所清潔維護含垃圾收集。
5.台南宿舍:廁所清潔、擦桌椅、更換床單及地板打掃含拖地。二、工作項目
1. 一廠區
1) 一廠區大門口(含提款機)來賓停車區及機車棚每日打掃 1 次。
2) 一廠區大門口內外兩側樹木依現況修剪及每週澆水 1 次。
3) 醫務室每週地板清潔打掃。
4) 1 號、2 號、3 號棚廠主管室及客戶代表辦公室每週清潔 1 次;會客室、會議室、茶水間..等每日環境整理清潔及垃圾收集分類。
5) 1 號、2 號、3 號棚廠 所有男/女廁清掃(含牆面、洗手檯、蜘蛛網)及垃圾收集分類每日 1 次。(視狀況加強清潔)
6) 安全組辦公室 每日垃圾收集分類、會客室每週清潔打掃 1 次,廁所(含牆面、洗手檯、蜘蛛網)每週清潔 2 次。
7) 1 號、2 號棚廠 等 2 樓走道及樓梯每週打掃 1 次。
8) 3 號棚廠 2 樓走道每週打掃 1 次及 3 樓走道每週打掃 1 次。
9) 1 號、2 號、3 號棚廠 1 樓管制室及圖書技令室,每日垃圾收集分類。
10) 1 號、2 號、3 號棚廠內,1 樓修護場所地面每日清潔及清洗 1 次
11) 3 號棚廠 電梯及大廳每日打掃 2 次,手扶梯及玻璃門每週清潔 1
次,清除蜘蛛網,視狀況保持乾淨。
12) 3 號棚廠 1 至 3 樓的樓梯間的地板、牆面每週清潔 1 次。
13) 3 號棚廠 頂樓每 2 週打掃 1 次。
14) 1 號、2 號、3 號棚廠 飲水機每 2 週清洗 1 次。
15) 清洗部男廁 (含牆面、洗手檯、蜘蛛網)每日打掃及垃圾收集。
16) 1 號棚廠 (含 7 號棚、6 號門)、2 號棚廠、3 號棚廠及清洗班四周地面每週打掃 1 次。
17) 1 號、2 號、3 號棚廠 四周及水溝內的雜草、污泥,視狀況清除乾淨。
18) 3 號棚廠 四周景觀區花檯視狀況修剪、拔草及每週澆水 1 次。
19) 7 號棚廠 財務處檔案室隔壁廁所(含牆面、洗手檯、蜘蛛網)每週打掃 1 次。
20) 1 號、2 號、3 號棚廠 大門及 6 號門軌道,視狀況保持清潔。
21) 1 號、2 號、3 號棚廠 修護場地(大型垃圾桶)垃圾收集分類每週 2
次。
22) 3 號棚廠 3 樓 各辦公室中央空調通風口每季(需假日)清潔 1 次。
23) 男廁小便斗內放置網狀尿石去除劑(會因溫度而改變顏色)。
24) 清洗部與爛漆場外部之水溝及其漆渣儲存槽需不定期清理。
25) 3 號棚行政大樓入口(規格約 120*180CM)及電梯出入口(規格約 75*90CM)放置雅致地墊,每 4 週定期清洗更換。
26) 3 號棚一樓男廁洗手台(規格約 120*180CM)及男廁入口(規格約 90*120CM)放置吸水吸塵地墊,每 2 週定期清洗更換。
27) 3 號棚 3 樓辦公區域地板打蠟,每月 1 次定期打蠟。
2. xxx
0) xxxx 0 xxxxx每日垃圾收集分類、每週打掃走道及蜘蛛網視狀況清除。
2) 二廠區含行政管理處辦公室 男/女廁所(含牆面、洗手檯、蜘蛛網)每日清潔及垃圾收集。
3) 行政管理處辦公室及設施組辦公室每日垃圾分類收集。
4) 二廠區機車棚及廠內走道每日打掃。
5) 二廠區大門口、發動機廠外圍車道及樹下落葉每日清掃。
6) 二廠區景觀樹木依現況修剪、雜草拔除及每週澆水 1 次。
7) 二廠區水溝內樹葉及污泥每月清除 1 次。
8) 二廠區茶水間每日垃圾分類收集。
9) 二廠區含行政管理處辦公室的飲水機每 2 週清洗 1 次。
10) 發動機廠 2 樓辦公室區訓練教室如遇公司辦理相關活動時,配合清潔打掃。
11) 男廁小便斗內放置網狀尿石去除劑(會因溫度而改變顏色)。
3. 三廠區
1) 直昇機廠辦公室(含主管室、會議室) 每日垃圾分類收集及公共走道(含茶水間)每週打掃 1 次。
2) 圖書技令室每日垃圾收集分類清除。
3) 辦公室玻璃擦拭每月 1 次。
4) 三廠區(含直昇機廠、6-1 棚車務股、6-8 棚同同館)男/女廁 每日(含牆面、洗手檯、蜘蛛網)清潔及垃圾收集。
5) 三廠區後方景觀區樹木依現況修剪、拔草及每週澆水 1 次。
6) 三廠區 前方空地雜草視狀況清除。
7) 6-7 棚xx代表辦公室 每日垃圾收集分類及每週打掃 1 次。
8) 6-8 棚同同館 如遇公司辦理相關活動時,配合清潔打掃及搬桌椅。
9) 三廠區 xx水溝內的樹葉及污泥每月清除 1 次。
10) 三廠區 飲水機每 2 週清洗 1 次
11) 男廁小便斗內放置網狀尿石去除劑(會因溫度而改變顏色)。
4. 歸仁場站
1) 台南宿舍(包含員工及主官宿舍依實際入住需求)廁所清潔、擦桌椅、更換床單及地板打掃含拖地。
2) 不定期配合支援臨時交付之機動性任務。
3) 男廁小便斗內放置網狀尿石去除劑(會因溫度而改變顏色)。
5. 非例行性任務
1) 台南宿舍(包含員工及主官宿舍依實際入住需求) 廁所清潔、擦桌椅、更換床單及地板打掃含拖地。
2) 不定期配合支援臨時交付之機動性任務。
3) 不定期支援公司各項活動場地準備及善後事宜。三、 工作要領及要求
1. 棚廠內地面每日使用洗地機清潔 1 次,並視任務需要調整增加,不可造成地面積水或濕滑而影響安全,另各棚廠區前方車行道以內道路、大門軌道視狀況清潔。
2. 廁所、浴室、淋浴間清潔方面:依(二、工作項目)保持清潔,針對地板、洗手檯、小便斗和馬桶、蜘蛛網完成清洗擦拭,垃圾清除;對於外溢髒穢物立即清理乾淨後,清除臭味,淨化空氣保持流通。鏡面、牆壁、地板保持潔淨明亮。對小便斗和馬桶之阻塞立即暢通,並注意沖水量正常,發現衛生器具損壞部份,隨時通知檢修,清潔工具應集置於儲藏室內,不得任意放置。
3. 樓梯(含扶手梯清潔)、走道、會議室、教室等區域地面,視狀況清潔保持乾淨,鋁門紗窗、窗框、天花板視狀況擦拭清潔,不得有蜘蛛網,各廠棚設施樓層窗戶每季完成清整 1 次,並隨時保持清潔。
4. 樹木修剪整枝(含矮樹牆),除去老化枝、徒長枝、過密樹枝及病蟲害枯枝等,以整齊美觀、適合植栽種類之型式為原則,並定期除草及維護,以免掉落砸傷人車,花木樹枝須修剪成型,不可影響行車視線及觸及建築物;修剪後之雜草、樹葉、樹幹(枝)需當場包裝妥後清除,以免飛入棚廠內或機坪而影響安全,且依廢棄物清除法運送到甲方垃圾場。
5. 水溝雜草及雜物(含污泥)清除:隨時保持清潔無污泥,所清理之污泥等雜物須清運到甲方垃圾場。
6. 每日至辦公區收取垃圾或廢棄物,將一般垃圾及回收垃圾分類集中處理,並隨時保持廠區各垃圾暫存區周圍整潔。
7. 如遇颱風警報,應於前 2 日將不穩固之樹木以繩索固定、加強清理水溝污泥、檢視各棚廠頂樓、陽台漏水孔有無雜物堵塞,遇颱風過境後,廠區環境限 2 日內(含假日)清理乾淨復原,傾倒之樹木應於當日扶正,產生之廢棄物(垃圾、樹枝等)清運到甲方垃圾場,所增加之員工加班費之各項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8. 全廠區 開飲機,每 2 週擦拭清潔保持光亮。
9. 全廠區每季 1 次(噴灑殺蟲劑及除草劑)。
10. 全廠區每年 1 次全面性屋頂排水槽清掃 (除xxx 0、0、0 x棚外) 。
11. 臨時交辦事項。四、其他
1. 承商每日應指派專人負責各區域環境清整情況檢查並督導改善(督導紀錄表 附表三),進入甲方廠區後應遵守甲方的規定,乙方得依工作量自行增加人力,擔負合約規定之工作,相關工具設備須由乙方自備,並要求全體工作人員穿著可識別之公司制服。
2. 環境清整所需耗材(掃地清潔用具、洗手乳、清潔劑、網狀尿石去除劑等)及機具養護由承商自行負責購置使用。(機具承諾書 附表四)
3. 乙方應遵守本公司工安及環保作業規定作業,若不遵守,發生事故須由乙方負責妥善。
4. 乙方人員於甲方廠區內,應瞭解相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乙方對其承攬部分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派駐人員於甲方廠區發生意外,乙方應負全責(民事及刑事),概與甲方無涉。
5. 查驗方式:依規格及目視檢驗,每月須經甲方指派之專人查驗合格,於檢查表簽名或蓋章認可,若發現後仍有問題,乙方及承包商應無條件於甲方所定相當期限內處理完成。
6. 乙方須依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3 條規定給付乙方所指派於甲方廠區工作之員工薪水,且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每月最低基本工資 23,100 元(金額隨同法令調整而調整)且應於每月固定之發薪日給付薪資。
7. 有關本條第三項工作要領及要求 9.與 10.施作人員須具備相關證照如下:
噴灑藥劑需要有施藥安全人員證書;屋頂排水槽清掃作業則需要有高空作業人員證照。
第二條 契約價金(請參考)
本契約全年合計新台幣○佰○萬○仟○佰○拾○元整(未稅),每月為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未稅),屆時請以附件方式羅列。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 付款方式
乙方依本契約內容完成工作,憑發票、上月各項檢查記錄表(檢查表、人事組每日刷卡資料),經甲方查核無違約記錄並查驗合格後,按月支付乙方契約價金。
2.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乙方未按本契約規定每日派足夠人員進廠執行清潔維護工作。
(2) 履約過程有瑕疵經口頭或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本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6) 其他違反法令或本契約情形。
二、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
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 1 % ,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甲方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甲方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三、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本契約規定、溢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和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於七個工作日內給付。
第四條 履約期限 一、 履約期限:
1. 乙方應於 108 年 6 月 1 日至 110 年 5 月 31 日之期間履行本契約。
2. 如重新招標,但甲方尚未完成續約程序或簽訂新約前,甲方得要求乙方繼續執行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其費用得由甲方按原本契約價金核實計算。
二、 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第五條 履約管理
一、乙方每日進入甲方廠區工作人員不得少於 7 人、隨時備妥足夠之清潔、打草工具隨時備用,不得移作他用(當乙方人員請假時,臨時人員不得超過 3 人)。
二、乙方工作人員上下班時間為早上 8 時至下午 17 時,合計每日工作 8 小時 (甲方可依實際工作需求,彈性變更上下班時間),如遇連續假期過後、重要活動或因業務需要,應配合自行增加工作人員、提早到廠或加班完成打掃並加強清潔,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推諉或拖延。上班時間需外出時應得甲方督導單位同意,否則視同未到班、遲到或早退。在半小時內記缺失 1 次,若遲到或早退時間超過半小時以上則視為未到班,甲方可依本契約規定辦理罰款。
三、乙方工作人員應遵守甲方廠區一切管理規定,應瞭解相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並遵守包含但不限於職業安全法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安全
衛生告知單、甲方之「安全衛生協議書」及「承攬人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規定。乙方對其承攬部分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乙方工作人員於甲方廠區發生意外, 乙方應負全責(民事及刑事),概與甲方無涉。
四、乙方得依工作量無條件自行增加人力,配合甲方各督導單位作息時間完成本契約內規定工作,並通過各需求單位檢查簽證。
五、乙方將相關資料、證件,送交甲方辦理安全查核後,始得進入甲方廠區工作,乙方應保證其工作人員有良好品德且不得有外籍勞工(含大陸勞工)。其基本身心智能健全且無礙工作學習進度(行),並願意遵守甲方廠區一切規定。如甲方發現乙方工作人員中有違反規定或工作態度不佳或安全顧慮或甲方認定有更換必要時,乙方經告知後 3 日內應即予以更換替代人員,且不得因任何理由延誤工作執行。
六、乙方工作人員於甲方廠區內,如有損毀甲方原有設施、裝備,乙方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如傷及甲方人員或甲方督導單位相關人員亦應負醫療及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七、乙方工作人員如有發生竊盜及不法行為經甲方發現,除移送法辦外,乙方應負歸還及賠償責任。
八、乙方執行工作時所需之一切工具、用品、耗材等均由乙方自行提供,例如:掃把、拖把、抹布、清潔劑(含洗手乳)、刷子、消毒水、塩酸、噴效殺蟲劑、漂白水、除嗅丸等。
九、甲方現有機械裝具(如附表四)得無償提供乙方為維護廠區清潔時使用 (限工作地點內),惟乙方需善盡保管維護之責並確保妥善,且該機具所需之油料、保養、維修等費用,亦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乙方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或逗留非工作地點區域內。
十一、乙方工作人員製作廠商通行證,離職時應於當日繳回甲方。
十二、乙方工作人員於工作時如發生任何意外傷害或財物損失均由乙方完全負責,不得對甲方有任何要求,並應投保必要之保險,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公司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三、轉包及分包:
1.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本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3.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本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4.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本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5.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終止本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上述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十四、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等。
十五、乙方應對其履約地點或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六、乙方之履約地點或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負完全賠償責任。
十七、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本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十八、乙方不於上述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同時採行下列措施:
1. 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2.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 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十九、乙方工作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以方於三個工作日內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二十、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或甲方督導單位之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若乙方有違保密義務者,應向甲方負完全賠償責任,甲方並得隨時終止合約。
二十一、 勞工權益保障:
1.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乙方工作人員,應訂立書面勞動本契約。
2.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乙方工作人員,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3. 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甲方並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合約。
第六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本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二、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本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 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 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 本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甲方提出申請者外,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第七條 保險
一、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1. 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2. 雇主意外責任險。
二、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1. 承保範圍: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500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之體傷或死亡,新台幣 200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之財物損失:新台幣 100 萬元,保險期限內之最高
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400 萬元。
2.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4. 保險金額:本契約價金總額。
5.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5 萬元。
6. 保險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7. 增列被保險人:於保單內將甲方列為附加被保險人。
8.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本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三、 保險單記載本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 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
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 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作為本契約之附件。
七、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工作人員及其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第八條 驗結請款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本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本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三、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發現有瑕疵者或未依本契約規定期限進行清潔維護,甲方得要求乙方於期限 2 天內改善、重作(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九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本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四、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2 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全部費用。
2.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減少本契約價金。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全部之損害賠償。
第九條 罰則
一、 第一次由甲方督導單位或甲方提出口頭警告,並正式行文(含電子郵件)給乙方,乙方知悉後應立即改善,將改善情況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書面回覆,第二次再未達督導單位或甲方規定標準時,甲方得以扣罰乙方每月服務費,每一單項罰款壹萬元,每月累計累罰方式計算之。
二、 乙方工作人員異動或新進人員未事先主動將名冊送甲方安全查核通過,每一人罰款新台幣壹萬元正。
三、 乙方每日應按本契約規定指派足夠工作人力進入甲方工作地點或廠區工作(並在甲方卡鐘親自刷卡完成到班),如遇甲方各督導單位告知缺
失,乙方應於1小時內遞補人員改正,未按時遞補改正則甲方得累計罰扣款,每日少一人罰款新台幣壹萬元正,以此類推。
四、 履約期間上述缺失記錄累計達五次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
五、 履約期間前述扣罰價款乙方同意均由甲方於應付款中主動扣除之。 六、 對甲方查核、取締及管理人員施加暴力或恐嚇者,當事人永不得入廠
工作,該乙方罰款新台幣xxx正。第十條 遲延履約
一、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第八條甲方改正期限完成履約事項,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 2%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於七個工作日內繳納。
三、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達本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者,乙方除應賠償違約金外,甲方並得隨時終止合約。
四、 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本契約賠償責任。
五、 前述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 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第十一條 權利及責任
一、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二、 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三、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甲方免於因本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四、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 保險。
五、 乙方履約有瑕疵時,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於甲方所定相當期限內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
六、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受主管機關處以罰款或其他不利益處分,由乙方負完全賠償之責。
第十二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本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本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本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本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本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本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 本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五、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或解除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本契約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 偽造或變造與本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5.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本契約者。
6.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7.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8. 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9. 其他情形或其他非屬採購法但為情節重大之情形。
二、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乙方仍應依本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本契約經依前述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第三方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本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第三方完成之必要者,得酌減或追償本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無損失者亦同。
四、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本契約價金。
五、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2 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本契約。
六、乙方不得對甲方督導單位人員、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乙方亦同。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本契約價款中和除,乙方並應賠償本合約總價 20%之懲罰性違約金。
七、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本契約解除時,溯及本契約生效日消滅。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一、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本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第十五條 其他
一、本契約正本 3 份,甲方 2 份及乙方 1 份,本契約裝訂費用由乙方支付。
二、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三、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本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四、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五、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本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立約人
甲 方: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地 址:xxxxxxxxxxxx 0000 xx x:06-2681911
乙 | 方:○○有限公司 | |
負地 電 | 責 | 人:○○○ 址:○○市○○路○號話:000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一 ○ 八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