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96323120180904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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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2018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9632312018090409112)
(备案编号:(都邦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主) 041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拥有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的学籍或园籍,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但投保时必须在学校或幼儿园提供的拥有其注册的学籍或园籍的学生及幼儿清单之列。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x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无过错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xx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程度并未载明于《伤残评定标准》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醉酒,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妊娠、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
(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事故;
(九)被保险人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中暑、猝死;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三)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之外,若由于上述情形或在上述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
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学籍或园籍证明;
6、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
7、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8、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相关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9、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幼儿园内,须有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10、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11、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6、被保险人的学籍或园籍证明;
7、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8、如意外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幼儿园内,须有被保险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9、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10、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记录、住院证明正本;
11、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x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五条 x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过任何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材料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一)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仍驾驶机动车辆的;
2、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辆的;
3、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三)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指机动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四)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的简称,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五)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六)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七)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八)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十三)猝死: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在六小时内发生的死亡。特点是死亡急骤,出人意料,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十四)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过日数/保险期间日数)]
×(1-费用比例)”,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费用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