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宗地号 T201-0084);Ⅱ区包含 06-08 地块及滨海北一街(金融东街至桂湾
前海控股大厦项目物料设计及制作服务合同
委 托 人: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项目名称: 前海控股大厦项目物料设计及制作服务
合同编号: (委托人)
(受托
人)
签约地点:中国·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签署日期: 2019 年 月 日
前海控股大厦项目物料设计及制作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托人:
委托人通过☑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其他方式(□竞争性谈判 □直接委托 □其他方式)(打勾“√”或涂黑“■”选择),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 “ 前海控股大厦项目物料设计及制作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当事人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合同当事人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基本情况:前海控股大厦项目包括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二单
元 05 街坊 03-08 地块,及二单元范围内桂湾大街、金融东街、滨河北一街、滨
河北二街的地下空间,分为Ⅰ、Ⅱ两个区域。其中,Ⅰ区包含 03 至 05 地块及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面积约 1.67 万平方米,地块用地为商业用地,已签署土地合
同(宗地号 T201-0084);Ⅱ区包含 06-08 地块及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桂湾大街南段、金
融东街南段的地下空间,用地面积约 2.25 万平方米,为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地
下商业空间开发及少量地面建筑。
项目总建面 14.5 万㎡,其中商业面积 1.06 万㎡,写字楼面积 9.88 万㎡,
项目计划于 2020 年 6 月前完成竣工验收和备案。根据企业归巢三年行动计划和
项目产业推广节点铺排综合考虑,整合推广工作在执行层面上突出“企业归巢”
主题,针对前海总部企业、金融科技企业、港企的特点实施分类推广措施:
(一)总部企业
区外企业租约到期时间集中在 2019 年与 2020 年,随着前海写字楼逐渐竣工
入市及区域商务氛围的形成,企业回归意向将更为xx。推广价值点差异化结论:
高端商务接待方面的需求明显,非常关注前海业务发展中蕴含的机会,同时非常
注意企业形象。
(二)金融科技企业
金融科技类企业是控股大厦的核心目标企业,调研数据统计 2020 年前有回
归意愿的企业占比约 23%。其中,金融行业受交通、配套等条件限制回归意向较
低,科技行业回归意向较高。在前海注册企业比例超过 50%的金融业目前仅占到
区内经营企业的 19%,是未来企业归巢可重点挖掘的目标。推广价值点差异化结
论:无论传统金融还是金融科技,均对自建总部物业有较浓厚的兴趣,同时对前
x未来金融行业的政策也充满期待。
(三)港企
前海区域基建配套建设滞后及商务氛围未成熟影响了港企短期内的回归意
向,2020 年前有回归意愿的企业占比约 18%。推广价值点差异化结论:租金成本
控制和交通通达性是重要的影响因素,需要全面输出前海区域的价值点,展示政
策利好、配套利好、产业集聚利好等营商环境。
1.2 服务基本范畴:项目招标服务范围为二单元 05 街坊 03-08 地块,紧密围绕企业归巢主线,聚焦目标产业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展项目物料设计及制作(详见附件清单)。
(一)推广策略方案:整体推广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推广目标,推广主题,推广执行方案、工作计划等整体策略建议。方案需明确项目的推广基调,也能为整体物料设计及制作提供基础依据和潜在方向。
(二)整体物料设计及文案:服务期间项目各阶段系列的所有创意设计和文案编撰工作,含概念策划、调性创意提出、撰文、编辑及版式设计等。
(三)物料制作:按照物料清单完成项目楼书、折页、单张、及其他常规性宣传物料设计及制作,具体物料制作材质及质量以物料清单要求为准。
第二条 合同组成及解释
2.1 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补充条款
(2)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任务委托书(如有)
(6)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及其附录(含澄清文件)
(7)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及其附录(含澄清文件)
2.2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依据诚信、情势变更等原则就该等合同文件所签署的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在解释时应视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3 当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发生矛盾时,属于同一项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不属于同一项内容的文件,顺序在前文件具有优先权;不属于同一项内容文件且签署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对存有的争议,在不影响服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处理。
2.4 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以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为准。第三条 保密
3.1 为本合同之目的,“保密信息”包括:
(1) 服务成果;
(2) 任何一方为本合同而向对方提供的一切涉及商业秘密或明示保密的材料;
(3) 未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无权单方面对媒体公开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内容。
3.2 合同当事人将尽其合理的努力,促使其各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尽量减少对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散发和复制,并防止作出未经授权的透露。合同当事人
同意,只有有必要知悉另一方保密信息的该方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才会得到该等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3.3“保密信息”不包括下述任何信息:
(1) 并非由于接受方过错而属于或者成为公众普遍可得的或知悉的信息;
(2) 在另一方透露之前接受方已通过合法途径知悉或可得的信息;
(3) 对透露信息的一方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后来向接受方透露的信息;
(4) 法律要求作为司法程序、政府调查、法定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的一部分而透露的信息;
(5) 在不违反与信息透露方的任何保密合同或者对其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接受方已经或在此后独立获得或开发的信息;
3.4 委托人向关联第三方(如本项目相关第三服务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等)透露保密信息,不受前述各条款约束。受托人在确保关联第三方(是指受托人为完成合同事项所需而必须借助其专业力量的受托人母公司或受托人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业内专业资深人士)遵守本保密约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谨慎、必要原则向关联第三方透露相应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不可抗力
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当事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
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4.3 本合同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4.4 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该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责任。
第五条 合同风险提示
5.1 因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存在委托人取消部分或全部服务的可能,且委托人对此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5.2 因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本合同服务期限超过约定期限,服务费用不因此增加,且委托人对此不予经济补偿。但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3 因受托人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过错,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受托人赔偿金额并不以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为上限。
5.4 受托人确认已知悉、理解前述风险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并愿意承受。
第六条 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赋予的含义相同。第七条 标题
x合同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作为本合同的解释之用。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
8.1 合同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8.2 合同当事人均在合同文本盖章,但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签字,或者签字的授权代表人未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均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尚未生效。
8.3 合同一式拾壹份(不分正本与副本),甲方执柒份,乙方执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合同当事人签署页)
委托人(章):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受托人(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补充条款、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或任务委托书(如果有)、招标文件及其附录、投标文件及其附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补充条款: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合同当事人签署的称为“补充条款”的书面文件。
1.1.1.3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合同当事人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4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5 任务委托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下达给受托人、载明工作任务的书面文件。
1.1.1.6 招标文件及其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资料,包括委托人在招标过程中补充发布的招标澄清文件。
1.1.1.7 投标文件及其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受托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资料,包括受托人在投标截至有效日期前补充提供的投标澄清文件。但委托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受托人投标文件进行修正的,则修正前的原有内容不包含在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内。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予以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
1.1.2.2 委托人:是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服务资格和(或)能力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关联第三方:是指就本合同项目已经与和(或)即将与委托人签署合同协议书,与本合同所称服务存在关联,需要受托人与其密切配合的第三方。
1.1.3 日期和期限
1.1.3.1 服务期限: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受托人完成各项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3.2 日: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日。合同中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00,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1.1.3.3 年、月:是指合同明确约定从起始日期到截止日期的一段期限。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1.1.4 服务成果
1.1.4.1 服务成果: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受托人完成各项服务向委托人提交的成果文件。
1.1.5 其他
1.1.5.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联络
1.3.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3.2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3.3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4 援引条款
1.4.1 除特别注明外,合同各条款(援引条款)援引其他条款(被援引条款)的,被援引条款均指援引条款所在合同部分的对应条款。
2.委托人
2.1 委托人代表
2.1.1 委托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明确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受托人。
2.1.2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2 基础资料的提供
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向受托人提供与服务相关的项目基础资料(如果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受托人提供与服务相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延误的服务期限。
2.4 支付服务费用
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2.5 组织验收
依照合同约定需要验收服务成果的,委托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3.受托人
3.1 受托人的一般义务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行业领域通用和(或)公认的服务标准,向委托人提供高品质的专业服务。
3.1.2 恪守职业操守与道德,全面、适当、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3.1.3 综合运用各种策略与技巧,推动和促进项目的进展,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实现。
3.1.4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委托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支付受托人雇用人员工资,办理雇用人员工伤保险和(或)意外保险,并承担相应责任。
3.1.5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服务成果文件(如果有),并对服务成果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合理性负责。
3.2 项目团队
3.2.1 受托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明确受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授权范围等事项。受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受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受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更换受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委托人。
3.2.2 项目团队成员应为受托人投标文件确认的人选(招投标方式)或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其他方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团队成员的姓名、项目团队职务、联系方式等事项。项目负责人代表受托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由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2.3 项目团队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副负责人或主办人)原则上应参加委托人的重要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获取委托人认可。未经委托人同意项目团队主要成员擅自缺席重要会议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托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可以向委托人申请更换项目团队主要成员。替换人员应为同等资历及能力的对等人员:
(1)死亡、离职的;
(2)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限制执业,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因疾病无法履行工作的;
(4)发生意外事件失联的;
(5)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情形。
3.2.5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团队成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受托人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3 日内进行更换。更换人员应具有同等资历与能力。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团队成员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受托人查核
3.3.1 受托人应对基于委托人按照第 2.2 款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受托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3.2 受托人应对项目及服务内容进行查核,并充分了解、收集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地政策,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受托人未充分查核、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受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服务期限。
3.4 转包/分包
3.4.1 受托人不得将本合同服务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完成。
3.4.2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服务分包给第三人完成。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将部分服务分包给第三人完成,不免除受托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受托人应对第三人完成服务对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3.5 履约担保
3.5.1 委托人需要受托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3.6 联合体
3.6.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6.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但联合体协议对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的划分不影响本条 3.6.1 的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包括受托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全部服务,包括与附随义务相关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5.服务费用
5.1 服务费用是指受托人为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含附随义务)所获取的唯一对价,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因此支出的办公费用(若有,下同)、人工费用、差旅费用、驻场费用、调查费用、评审费用、论证费用、公示费用、公众咨询组织费用、税费、规费、奖金及利润等与为完成服务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服务费用金额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5.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用不因各种因素的调整而予以调整,受托人无权提出且委托人亦不接受受托人增加服务费用的请求。
5.3 服务费用结算,由委托人、受托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6.服务费用支付
6.1 服务费用构成及支付方式,由委托人、受托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6.2 受托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支付条件时,委托人应依约及时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6.3 委托人在支付服务费用时,可径行扣除受托人应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或应扣减的履约评价费用(如有),委托人扣款后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扣款事项及金额。
7.服务成果
7.1 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期向委托人交付合格服务成果。
7.2 服务成果如需验收,若验收不合格,受托人应在委托人限定期限内修改、完善服务成果,直至验收合格。若因此造成服务成果提交迟延的,受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3 服务成果验收标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8.服务时限
8.1 服务期限自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工作任务书(时间以先到者为准)之日起至合同约定事项全部完成之日止。具体服务期限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8.2 因不确定因素影响,服务期限可能需要压缩或者延长,服务费用不予调整。
9.履约评价
9.1 为保障受托人履行合同质量,委托人对受托人全程履约表现和服务成果进行评价,履约评价考核内容可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保密、人员配置等方面,具体内容详见《咨询顾问服务履约评价表》(附件 1)。
9.2 合同是否设置履约评价以及履约评价次数,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9.3 履约评价结果分为四种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具体如下:
(1)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 90%时,评价等级为优秀。
(2)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 80%,小于 90%时,评价等级为良好。
(3)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 60%,小于 80%时,评价等级为合格。
(4)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小于 60%时,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9.4 履约评价结果为合格,委托人可在二年内(合同终止日次日起计,下同)拒绝受托人参加委托人类似项目选聘;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委托人可在五年内拒绝受托人参加委托人类似项目的选聘。
10.知识产权
10.1 受托人因履行合同而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应获得第三方书面授权,不得因此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因此导致委托人被第三方索赔而受有经济损失。否则,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费、赔偿金、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以及其他费用)。
10.2 服务成果知识产权归委托人享有,受托人仅享有署名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将服务成果用于除履行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部分或全部泄露给第三方(无论受托人是否获利)。
10.3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善意将服务成果用于以下用途:内部培训、学术研讨、职称评定,但受托人应标注委托人为服务成果合法权利人。
10.4 委托人同意使用服务成果时,应当遵循充分披露原则。因委托人隐瞒、曲解服务成果等不当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不予承担责任。
11.合同终止
11.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1.1.1 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1.1.2 因前海管理局政策(含决策)或委托人运营出现重大调整,委托人认为服务已无必要继续履行的;
11.1.3 本合同项目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11.2 受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单方核定受托人已完工作应得的服务费用,并支付给受托人:
11.2.1 受托人违反投标承诺(声明),存在欺诈、伪造或者虚构等不良行为的;
11.2.2 受托人无能力履行本合同或者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1.2.3 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团队负责人或者主要成员的;
11.2.4 受托人项目负责人擅自缺席谈判会议达 3 次的;
11.2.5 受托人将服务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的;
11.2.6 受托人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11.2.7 受托人违反保密约定的;
11.2.8 受托人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其他行为。
11.3 委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用:
11.3.1 委托人逾期支付服务费用达 20 天(不含专用合同条款第 5.1.3 条款约定的宽限时间),经受托人书面催讨后仍未支付的;
11.3.2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应提供资料导致受托人无法开展工作,经受托人书面催交后仍不提供的;
11.3.3 委托人无能力履行本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1.4 因第 11.1.1、11.1.2 条款约定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合同当事人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受托人已完工作的服务费用。因第 11.2、
11.3 条款约定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依照第 12 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12.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2.2 因委托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委托人应按日(不含专用合同条款第 6.1.3 条款约定的宽限时间)向受托人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总额 3‰的违约金。
12.3 因委托人原因,受托人依照第 11.3 款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解约时应支付服务费用 10%的违约金。
12.4 非因委托人或不可抗力因素,受托人逾期提交服务成果或者逾期完成整改的,每按日向委托人支付逾期部分对应服务费用(若无法对应或难以对应则以合同价 20%为基数,下同)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则应自第 31 日起按日向委托人支付逾期部分对应服务费用 2%违约金。
12.5 因受托人原因,委托人依照第 11.2 款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服务费用 20%的违约金。若委托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则受托人
应按照下列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情形对应通用合同条款 | 违约金标准 |
11.2.1 | 按次支付服务费用的 20%,且≥10 万元 |
11.2.2 | 按次支付服务费用的 10%,且≥5 万元 |
11.2.3 | 按每人次支付服务费用的 5%,且≥2.5 万元 |
11.2.4 | 按次支付服务费用的 3%,且≥1.5 万元 |
11.2.5 | 按次支付服务费用的 20%,且≥10 万元 |
11.2.6 | 按次支付服务费用的 30%,且≥15 万元 |
11.2.7 | 按次支付服务费用的 10%,且≥5 万元 |
11.2.8 | 按次支付服务费用的 5%,且≥2.5 万元 |
12.6 非因法定或本合同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委托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还应向受托人支付受托人已完工作的咨询服务费用;受托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已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用多收部分还应退还给委托人,未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用委托人不予支付。
12.7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服务费用 10%的违约金。
12.8 因受托人原因提供服务及/或服务成果质量低劣导致受托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12.9 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则违约方应予补足。
12.10 违约方因违约依据本条约定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是否设置上限,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3.禁止贿赂
13.1 合同当事人同意遵守国家有关禁止贿赂(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13.2 合同当事人同意不以贿赂方式谋取利益或损害另一方利益,并应要求各自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条相关约定。
13.3 合同当事人及/或其工作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13.3.1 利用合同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另一方的财物(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3)接受一方金钱(礼金、好处费、回扣及其他)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其他利用合同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3.3.2 利用合同或职权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1)要求或者暗示一方提拔或者聘用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及其他旁系亲属(以下统称为xx);
(0)要求或者暗示一方支付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要求受托人为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提供资助;
(4)要求或者暗示一方向亲属采购材料、进行分包(分包工程、分包劳务等);
(5)其他利用合同或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
14.履职行为豁免
14.1 合同当事人同意,一方工作人员及/或顾问履行合同职务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后果及责任均由该方承担,各方同意不因对方工作人员及/或顾问履职行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或提起民事诉讼。
14.2 若一方工作人员及/或顾问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则 14.1 款不适用。
15.争议解决
15.1 因本合同所生或因合同履行所生争议,由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如有)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关联方
1.1.2.4 关联第三方(如有)包
括: 。 2.委托人
2.1 委托人指定 为委托人代表。若委托人未明确指定代表权限的,则委托人代表权限仅限于日常沟通及协调、发送及签收往来函文。
联系方式(必填项) | 授权事项(可填项) |
1. 联系电话: 2. 电子信箱: 3. 收件地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梦海 大道深港创新中心 B 组团。 | 1. 日常沟通及协调; 2. 发送或签收往来函文。 3. 。 不含承认受托人索赔、放弃委托人权利的权限。 |
2.2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包括:
。
3.受托人
3.2 项目团队
3.2.1 受托人指定 为受托人代表。具体联系方式及权限如下:
联系方式(必填项) | 授权事项(可填项) |
1. 联系电话: 2. 电子信箱: 3. 收件地址: | 1. 日常沟通及协调; 2. 发送或签收往来函文。 3. 。 不含承认受托人索赔、放弃委托人权利的权限。 |
若受托人指定代表为项目负责人或未予指定,则依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3.2.3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代表受托人负责履行合同,其权限范围包括确认或放弃索赔及/或其他受托人权利义务。
姓名 | 项目团队职务 | 联系方式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3.2.2 受托人项目团队
3.2.4 受托人拒绝按照委托人书面通知更换项目团队成员的,其违约责任为:应按次按人向委托人支付服务费用 1%或 5,000.00 元(二者取其高)的违约
x。
3.5 履约担保
3.5.1 合同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打勾“√”或涂黑“■”选择)
□设置履约担保
☑不设置履约担保。
3.5.2 本合同设置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金额为服务费用的 %。履约担保应采用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并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之日起至服务期限届满后 90 天内。
3.5.3 委托人对履约保函提出的任何索赔,均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 4.服务内容
4.1 受托人服务内容包括为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所需全部服务,以及附随服务。服务方式包括:驻场服务、非驻场服务和/或其他服务方式。驻场服务是指受托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派驻项目团队特定成员进驻委托人办公场所(和/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工作场所),向委托人提供约定服务的履约行为。委托人、受托人应在补充条款明确约定驻场服务期限、场所及其他相关内容。
4.2 受托人主要服务内容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推广策略方案 | 整体推广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推广目标,推广主题,推广执行方案、工作计划等整体策略建议。方案需明确项目的推广基调,也能为整体物料设计及制作提供基础依据和潜在方向。 |
整体物料设计及文案 | 服务期间项目各阶段系列的所有创意设计和文案编撰工作,含概念策划、调性创意提出、撰文、编辑及版式设计等。 |
物料制作 | 按照物料清单完成项目楼书、折页、单张、及其他常规性宣传物料设计及制作,具体物料制作材质及质量以物料清单要求为准。 |
4.3 服务内容调整
4.3.1 委托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服务内容(包括减少、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受托人应当无条件予以执行,不得以超出服务内容范围等为由予以拒绝。服务费用调整依据第 5.2 款约定处理。
4.3.2 若委托人选聘受托人方式为招标方式,则委托人无权将服务内容全部
替换为与本合同约定事项无关的其他服务内容,受托人应当拒绝委托人该等要 求。若受托人未予拒绝而最终因法律、政策限制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签订补充协议的,受托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委托人并不会因此补偿受托人已实际投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5.服务费用
5.1 服务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服务费用由基本费用与履约评价费用组成,其中,基本费用比例为 90 %,履约评价费用比例为 10 %。
5.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费用可予调整(合同当事人均同意不予调整除外)。服务费用调整的,合同当事人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委托人调整服务内容的,但委托人增加的服务内容系为完成本合同约 定事项所必需义务或为附随义务,则不予调整;
(2)服务成果验收合格后,因委托人原因要求受托人修改服务成果的;
(3)其他情形: 。
5.3 因第 5.2 款约定,增加费用未超过对应原服务费用 5%的,服务费用不予调整;增加费用超出对应原服务费用 5%的,对于超出 5%的部分,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依据第 5.5 款约定调整服务费用。
5.4 服务费用结算: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打勾“√”或涂黑“■”选择)
□服务费用总价包干,无需办理结算。若本项目存在服务费用调整情形,则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服务费用需办理结算,项目据实结算,以项目执行单价表来核算总价。
5.5 服务费用调整规则: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变更服务内容及数量(包 括减少、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费用据实核定增减,但总价不超。合同已有明确报价及清单的,以合同报价及清单为准据实结算。合同无报价及清单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结合工作量、投入人力及物料并参考市场价格确定。若新增费用超过 5%的,需另行委托且签订协议。
5.6 在具体委托项目投标报价前,受托人应到项目考察,对可能对工作事宜
构成影响的现场位置、性质、地质情况、通道、工作空间、xx情况及其他一切有关事项,取得透彻的了解,并在其报价中已充分考虑了在现场所需的设施和费用。
6.服务费用支付
6.1 服务费用支付
6.1.1 基本费用支付
期 数 | 支付条件 | 受托人提交资料明 细 | 支付比例及金额 |
1 | 推广策略方案完成后,经招标人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者审批通过。 | 《项目推广策略报告》审核稿、税务发票 (税率为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按照推广策略 方案的分项合同约 定价结算基本费用; |
2 | 整体物料设计及文案完成后,经招标人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者审批通过。 | 《项目整体物料设计报告》审核稿、税务发票(税率为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按照物料设计 及文案的分项合同 约定价及下列结算 权重支付基本费用; 整体物料设计及文案按照物料清单分成宣传物料类 (权重占比 30%)、案场工具类(权重占比 30%)、活动工具类(权重占比 30%)及楼体展示类(权重占比 10%),合同约定的单项价格确定 后,整体物料设计及 文案四类分项根据 |
权重值确定上限价。 | |||
3 | 物料制作完成后,按照季度(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季度工作执行完毕后,招标人业务主管部门核对物料制作清单后,由中标人提出支付申请。 | 《项目物料设计及 制作执行报告》审核稿、税务发票(税率为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按照合同约定价据实结算,直到支付至整体工作审定结算价的 90%,即基本费用支付 100%。 |
6.1.2 履约评价费用支付(打勾“√”或涂黑“■”选择)
☑合同当事人同意履约评价费用支付与履约评价结果关联
□合同当事人同意履约评价费用支付不与履约评价结果关联
期 数 | 支付条件 | 受托人应提交资料 明细 | 支付比例及金额 |
1 | 甲方完成对乙方的一次履约评价后得出最终履约评价结果 | 《年度项目物料设计及制作执行报告》 | 履约评价费用比例为 合同总价的 10%,实际支付金额根据履约评价结果确 定。 |
提 示 | 1. 履约评价结果对应实际支付比例:优秀,100%;良好,80%;合格,60%;不合格,不予支付。 2. 实际支付履约评价费用=应支付履约评价费用-应扣减履约评价费用。 3. 因履约评价结果未达优秀而被扣减的履约评价费用,后续亦不予补发。 |
6.1.3 合同支付条件成就后,受托人应提前向委托人开具与付款金额等额的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付款。因受托人逾期提供票据或者支付条件尚未
成就的,受托人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因委托人内部审批进度拖延导致付款迟延且迟延工作日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受托人对此予以谅解并自愿放弃相应的索赔权利。
6.1.4 受托人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6.1.5 受托人变更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向委托人出具书面通知。受托人未及时通知,委托人按照前述银行账户付款导致款项被退回重新付款的,不视为委托人构成付款迟延的违约。委托人因重复付款导致多支付的银行手续费,委托人有权自支付受托人款项时直接扣除。
6.3 委托人向受托人实际支付款项=合同约定应支付款项-(受托人赔偿金+受托人违约金+履约评价应扣减费用)(如有)。委托人应在扣款(如有)后 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7.服务成果
7.1 服务成果及提交期限
7.1.1 受托人应按照下表所列提交期限如期向委托人提交合格服务成果:
序 号 | 服务成果名称 | 服务成果提交期限 |
1 | 《年度项目物料设计及制作执行报告》 | 合同期满 |
7.1.2 服务成果提交日认定
(1)服务成果无需验收,以委托人签收日期为提交日,委托人无故拒签或者延期签收的,以受托人提交日期为提交日。
(2)服务成果需要验收,以通过验收的服务成果提交日(以委托人签收该合格服务成果日期为提交日,委托人无故拒签或者延期签收的,以受托人提交日期为提交日)为准。
7.2 受托人逾期提交任一服务成果的,其违约责任为:
应按日向委托人支付该服务成果对应服务费用 3%的违约金,若该服务成果无 对应服务费用或无法从报价分离的,则日违约金为合同服务费用的 5‰。
7.3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提交服务成果(打勾“√”或涂黑“■”选择)
□无需验收。
☑需要通过验收。验收方式为第( 1 )种验收方式:
(1)甲方验收;
(2)专家评审验收;
(3)前海管理局验收;
(4)其他方式验收: 。
7.4 受托人提交服务成果后,委托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验收意见,修改和完善服务成果,并再次提交验收,直至通过验收。
7.5 服务成果验收前,合同当事人可组织沟通会议、讨论会议、专家点评会议等方式,对初步服务成果进行修改和补充。
7.6 服务成果验收合格前,受托人所有完善服务成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补充)均视为受托人应完成的合同义务,所需费用均纳入合同服务费用内,委托人不另行增加费用,亦不另行给予经济补偿。
8.服务期限
8.1 服务周期按照 12 个月计,2019 年 月起,如项目营销工作提前结束,按照合同实际期限和已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最终结算。
9.履约评价
9.2 委托人、受托人同意本合同(打勾“√”或涂黑“■”选择)
☑设置履约评价。履约评价分为 1 次进行,在 合同期满设计执行工作结束
总结 阶段进行。具体期限由委托人另行确定。
□不设置履约评价。 12.违约责任
12.10 委托人、受托人同意通用合同条款 12.10 款约定的违约金,按照第
( 2 )种方式处理:
(1)不设定违约金上限。
(2)设定违约金上限,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服务费用的二倍。 15.争议解决
15.1 委托人、受托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一致同意选择第 1 种方式解决:
1. 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由该会依据提交仲裁时的有效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15.2 败诉方应承担另一方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x、差旅费以及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手写无效)
1. 合同当事人对协议书条款的补充 1.1
2. 合同当事人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 2.1
3. 合同当事人对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
3.1 对专用合同条款 4.1 款约定的驻场服务(打勾“√”或涂黑“■”选择):
□需要提供驻场服务 ☑不需要提供驻场服务。若需提供,驻场服务基本要求及约定如下:
3.1.1 驻场场所: ;
3.1.2 驻场期限: ;
3.1.3 工作时间: ;
3.1.4 驻场人员: 。
3.1.5 服务范畴: 。
3.1.6 管理要求:驻场人员应服从委托人管理,并遵守委托人工作纪律要求。
3.1.7 人身安全:委托人不负责驻场人员人身安全,受托人需自费为驻场人 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非因委托人过错造成驻场人员意外伤害的,委托人不承担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全部责任;因委托人过错造成驻场人员意外伤害的,委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财产安全比照本款约定处理。
3.1.8 食宿安排:委托人不负责驻场人员食宿安排,受托人需自行安排驻场 人员食宿并承担相应费用。
4. 合同当事人其他补充
4.1 协议书第 2.1 款(5)至(7)项所称合同组成文件(若有),不与本合同一起装订,但不影响该等合同文件的法律效力。
4.2 本补充条款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赋予的含义相同。
第五部分 附件
x合同附件由以下部分构成:
1. 履约评价表
2. 项目物料清单
附件 1:履约评价表
合同名称 | 前海控股大厦项目推广物料设计制作服务合同 | ||||
被评价单位 | |||||
履约评价阶段 | 履约评价日期 | ||||
序 号 | 分项 内容 | 满分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说明 | 实际得 分 |
一 | 服务质量 | 70 | |||
1 | 服务成果质量 | 30 | 优秀:一次性通过验收,无修改完善保留意见 | ①因委托人因素 导致未能通过验收,不计入验收次数; ②修改完善意见 系委托人超出合同服 务范畴额外增加要求 导致,不计入保留意见范围。 | |
良好:一次性通过验收,有修改完善保留意见,但无原则性修改 | |||||
合格:一次性通过验收,有原则性修改完善保留意见;或二次验收通过,无原则性修改保留意见 | |||||
不合格:二次验收不合格;或二次验收合格,有原则性修改完善保留意见 | |||||
2 | 服务投入质量 | 20 | 优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无更换,且未缺席各类重要会议 | ①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一律不合格; ②缺席会议有正 当理由且事先征得委 托人同意的,不计入缺席次数。 | |
良好: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更换人次≤1 人次,且缺席各类重要会议次数≤1 次 | |||||
合格:1 人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更换≤2 人次,且缺席各类重要会议次数≤2 次 | |||||
不合格: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更换>2 人次;或缺席各类重要会议>2 次;或缺席其他会议≥5 次;或存在其他重大违约 | |||||
3 | 服务时限质量 | 20 | 优秀: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各阶段工作 | ①合同约定为工 作日的,则以工作日计算逾期天数; ②因委托人因素 导致的逾期天数,不计入。 | |
良好:基本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各阶段工作(累计逾期天数≤5 天) | |||||
合格:勉强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各阶段工作(5 天 <累计逾期天数≤9 天) | |||||
不合格:累计逾期天数≥10 天 | |||||
二 | 服务 态度 | 10 | |||
4 | 服务 态度 | 10 | 优秀:对服务角色理解透彻,态度谦虚、积极热情,履约配合符合合同要求 | 履约配合指受托 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 务(如通知义务等)以及委托人提出的额外 要求 | |
良好:对服务角色理解较为透彻,态度较为谦虚、较为积极热情,履约配合基本符合合同要求 | |||||
合格:对服务角色理解一般,态度一般,履约配合一 般 | |||||
不合格:态度傲慢、或有恶语相向及其他冲撞等恶劣 行为 | |||||
三 | 保密质量 | 10 | |||
5 | 保密 | 优秀:按照合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 |||
不合格:违反合同保密义务 | |||||
四 | 人员 | 10 |
配置 | |||||
6 | 人员 配置 | 10 | 优秀:人员数量及专业实际配置符合招投标文件(如有)及受托人承诺 | 不涉及人员更换 | |
不合格:人员数量及专业实际配置不符合招投标文件 (如有)及受托人承诺 | |||||
评分标 准 | 优秀:得分率≥90% | 得分率=(各分项得分÷各分项满分)× 100% | |||
良好:90%>得分率≥80% | |||||
合格:80%>得分率≥60% | |||||
不合格:得分率<60% | |||||
履约评价核定结果 | 得分率: | 级别: | |||
履约评价小组成员签 名 | |||||
履约评价小组组长签 名 | |||||
备注: 1. 委托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表进行适当调整,该调整无需征得受托人同意。但委托人应在调整后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未书面通知受托人的,调整不对受托人生效。 2. 受托人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贿赂、欺诈等重大违约情形,一经查实,履约评价一律为不合格。 |
附件 2:项目物料清单
前海控股大厦项目推广执行单价表(可增加物料)
序号 | 项目内容 | 物料类别 | 物料细项 | 尺寸 | 工艺 | 数量 | 单位 | 单 价 (元) | 总价 (元) | 报 价补充说明 (工 艺、规格等新增说 明) |
1 | 物料设计制作 (推广工具类) | / | 推广策略 | 符合项目调性 | 结合市场行情 | 1 | 项 | / | ||
2 | / | 整体物料设 计及文案 | / | / | 1 | 项 | / | |||
3 | 宣传物料类 | 楼书 | 38*22cm/A4 | 内页 32P,封面 250g 哑粉、过膜、文字过 UV | 2000 | x | ||||
4 | 折页 | 180x300mm | 四色+LOGO 烫金 | 5000 | 份 |
5 | 户型图单张 | A4 | 四色+LOGO 烫金 175-240g | 8000 | 份 | |||||
6 | 案场工具类 | 装修标准指 南手册 | A4 | 四色+LOGO 烫金 (普通纸) | 1500 | 册 | ||||
7 | 物业管理指 南手册 | A4 | 四色+LOGO 烫金 | 1500 | 册 | |||||
8 | 手提袋 | 300x400mm | LOGO 烫金、塑膜、 300g | 6000 | 份 | |||||
9 | 名片 | 90x45 | 280g、LOGO 烫金、 二维码 | 500 | 盒 | |||||
10 | 名片夹 | 皮质名片夹 | logo 印刷 | 300 | 个 | |||||
11 | 名片座 | 六格透明有机玻 璃 | 10 | 个 | ||||||
12 | 工作证+卡 套 | 8*12.5cm | 快印证+工作证套、 吊绳 | 300 | 个 | |||||
13 | 胸牌 | LOGO 烫金 | 100 | 个 |
14 | 登记本(来 电) | A3 | 四色印刷 | 10 | 5 0 页/x | |||||
15 | 登记本(来 访) | A5 | 四色印刷 | 10 | 5 0 页/x | |||||
16 | 登记本(值 班) | A3 | 四色印刷 | 10 | 5 0 页/x | |||||
17 | 小信封 | 230*160mm, | 150g 丽芙唯美-自然 色纸张,烫银、UV | 2000 | 个 | |||||
18 | 档案袋 | 230*320mm, | 240g 丽芙唯美-自然 色,烫银、UV | 3000 | 个 | |||||
19 | 信纸 | 带 logo | 哑光纸 80g,底纹过 油,50 页 | 100 | 册 | |||||
20 | 纸杯 | 带 logo | 9 盎司,四色印刷 | 1000 0 | 袋 |
21 | 小手提袋竖 版 | 300*400*80mm, | 300g 白卡纸过胶,内置玫瑰金绸布提带 / 底纹过 UV / logo 烫金,击 凸 | 3000 | 个 | |||||
22 | 活动工具类 | 雨伞 | 标准 10 骨大号 伞,带 logo 印刷 | 单色印刷 | 50 | 把 | ||||
23 | 海报 | 60*90 | 高清喷绘/KT 版/PP 纸 | 5000 | 张 | |||||
24 | 邀请函 | 80*200 封面+折 页 | 烫金 235g | 1000 | 张 | |||||
25 | 活动券 | 80*180 | 铜版纸 | 1000 | 张 | |||||
26 | 展板 | 摄影墙展板 1.8*2m; 品牌展板 2.95*2m | 高精度、背胶、KT 板 | 50 | 个 | |||||
27 | 现场喷绘(含 桁架) | 户外/户内 | 喷绘精度 1440dpi/1200dpi | 200 | 平 |
28 | 易拉宝 | 常规 | / | 30 | 个 | |||||
29 | 导视指示牌 | 常规 | / | 20 | 个 | |||||
30 | 楼体展示类 | 楼体广告设计及制作 | 尺寸根据楼体高度确定合适比例 | 喷绘精度1440dpi 专业广告胶网、高亮度 LED 光源模组 | 4 | 次 |
备注:
1、甲方有权调整不xx报价,合同已有明确报价及清单的,以合同报价及清单为准据实结算。合同无报价及清单的,由甲乙双方结合工作量、投入 人力及物料并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2、整体物料设计及文案按照物料清单分成宣传物料类(权重占比 30%)、案场工具类(权重占比 30%)、活动工具类(权重占比 30%)及楼体展示类(权重 占比 10%),合同约定的单项价格确定后,整体物料设计及文案四类分项根据权重值确定上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