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與業界共同出資辦理產學合作計畫合約書
合約編號(與計畫編號相同):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乙方:********
為辦理「********」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由甲方負責執行,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本合約書共同遵守。
第一條 計畫內容:詳如計畫說明書核定本(附件)。第二條 計畫執行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第三條 合約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延續性計畫如經評審會議通過繼續執行者,得辦理續約手續。
第四條 計畫經費金額
x計畫經費共***,****日計元整,其中***,****元整由甲方在 102 年度「試驗研究與改良」經費預算項下列支,配合款***,****元整,由乙方支應。
第五條 計畫經費之撥付方式及支存
一、甲方部分:甲方應將計畫經費依雙方約定之預算項目核實動支,以用於與本計畫內容直接有關者為限。
二、乙方部分:配合款於契約生效一個月內一次撥付入甲方指定之專戶(台灣銀行霧峰分行,帳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不得與甲方經費混淆;乙方屆期未付款者,甲方得終止合約。
三、甲方在計畫執行中,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變更預算時,涉及乙方配合款之運用者,乙方不得異議。
四、本計畫有關計畫經費之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乙方派遣研究人員***名(如附表名冊)於合約生效一個月內至甲方場所參與研究計畫,須接受甲方或其計畫主持人督導,工作內容由乙方
和甲方共同議定。乙方更動派遣人選必先經甲方同意。派遣人員之薪資、住宿、膳食、保險等費用,乙方應自行負擔。
第七條 計畫內容之變更或緩辦或停辦、合約變更及轉讓
一、依附件計畫說明書規定,本計畫應由甲方自行履行之部分,不得委託或轉包其他單位辦理。其餘部分經乙方書面同意後得分包予第三人,但甲方仍應負完全責任。
二、本計畫於進行中,如因技術、市場、或其他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情事變遷而無法完成本計畫時,雙方皆得提出具體理由申請緩辦、延期或停辦本計畫,經雙方同意後緩辦、延辦或停辦;本合約經雙方同意緩辦、延期或停辦者,甲方應於通知乙方後一個月內,將本計畫出資而未支用部分返還乙方。
三、合約之變更,非經雙方同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四、甲方與乙方不得將合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合約之解除,不影響甲方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第八條 計畫所需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程序
計畫經費預算項下財物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或「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政府審計機關得對甲方有關本計畫之一切收支及財物隨時稽查之。
第九條 計畫所購置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一、本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甲方,依甲方相關規定使用保管。
二、本計畫下所購置之技術與智慧財產權,其所有權應歸甲方所有。第十條 派遣人員之適用勞動基準法
乙方依本契約第六條派遣人員參與研究計畫,其工作性質及勞資關係如經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該法第二條規定,其雇主應為乙方,乙方應依該法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第十一條 研發成果之保密及發表
一、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均應嚴守契約應保密事項,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契約內容、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及雙方之業務機密公開或洩漏於本契約以外之人。且乙方應與其派遣參與合作研究人員訂定保密契約,並訂明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時歸屬甲方所有,乙方派遣之研究人員違反保密協定或營業秘密法及其相關規定時,乙方應依法追償並應與之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計畫研究內容
□涉及敏感之科技項目,執行本研究計畫時,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於各種可能之洩密途徑中,履行保密責任及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等;並遵守「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台灣地區科研機構與大陸地區科研機構進行科技交流注意事項」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及相關法令違者應負法律責任。
█非屬敏感之科技項目,但如計畫進行中,計畫內容經甲方認定涉及敏感之科技項目,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研究報告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格式撰寫及繕印。甲方交付之報告及研發成果內容不得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
第十二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一、研發成果歸屬甲方所有,甲方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甲方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稱農委會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
二、甲方應自行負擔研發成果之維護、確保、推廣、管理、申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為管理及運用歸屬於甲方之研發成果,甲方得訂定相關規範,並指定專責單位執行之。
四、乙方於取得依前款規定之授權後,非經函請甲方核准,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外實施本計畫之研發成果。
五、乙方將研發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六、本計畫所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事宜,雙方應依農委會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協議之。
七、乙方於甲方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時,依農委會辦法第十五條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實施要點」第十九條,享有以下有償技術移轉之優惠:
■ 乙方以現金出資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者,可優先獲得非專屬授權。
□ 乙方以現金出資達本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享五年以內之專屬授權;專屬授權應於全程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提出申請。
八、本計畫屬政府資助之科技計畫,需依「台灣地區科研機構與大陸地區科研機構進行科技交流注意事項」等相關之法規辦理。
第十三條 計畫執行中如涉及脊椎動物之科學應用,甲方應依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法令及本愛護動物態度,儘量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如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由甲方負完全責任。
第十四條 計畫執行中甲方應善盡維護實驗環境衛生及安全之責,倘研究人員及助理等因執行計畫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傷害時,甲方應負完全責任與乙方無涉。
第十五條 期中及期末審查標準(得以列表方式作為附件)一、期中審查標準
詳計畫書。 二、期末審查標準
詳計畫書。
第十六條 研發成果之期末審查
一、甲方於本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計畫期末檢討作業流程」召開期末審查會。
二、審查成果過程或應用時,如具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有公共危險之虞者,計畫主持人應有善盡告知之義務。
第十七條 合約之終止
一、甲方如未依本計畫預定進度執行或所執行之工作項目與計畫說明書所列不符,經乙方提請更正,甲方如無正當理由而不予執行或更正時,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合約。
二、計畫執行中,如發現本計畫進行期間因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判決確定者,或任一方違反本契約各項協議事項時,他方得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合約。
三、乙方若未依照本合約生效一個月內撥付經費或未依合約第六條派遣研究人員參與研發、或未能履行本合約各項約定之一時,甲方通知履行,乙方仍未於限期內履行者,甲方得通知乙方終止合約;甲方得於十年內停止接受乙方申請辦理補助或委託等計畫,且乙方嗣後不得主張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有任何權利。
四、xxx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內中途退出,則嗣後不得主張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有任何權利,乙方已撥付之經費則視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之範圍及處理
一、除本合約另有約定者外,雙方當事人間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或延遲履行其對本合約之義務時,均不負給付不能或遲延履行之責任,主張不可抗力之一方,應於事件發生或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但應於該不可抗力事由消滅後履行其應有之義務。
二、本合約所稱之不可抗力包括天災(如颱風、地震、水災等)、戰爭、罷工、民眾騷動、暴動、爆炸、以及在雙方當事人合理努力下無法控制或防止之任何其他原因。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履約所生爭議,應依法令及合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自協調開始逾三十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提起民事訴訟。
二、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後,關於履約事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二)爭議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合約責任。
三、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 條文名稱
x合約各條文及項目之標題,僅係為方便閱讀之用,不得據以解釋、限制或影響各該條文或項目用語所含之意義。
第二十一條 一部無效
如本合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定無效時,其他條款仍繼續有效。第二十二條 連帶保證
乙方如為公司組織,則乙方之代表人應就本合約有關乙方之義務及責任,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三條 通知送達
就本合約一切事項所為之通知或要求,以郵局雙掛號書面送達對方通訊處所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並且不因任一方實際住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如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無法送達時,視為於郵寄時已送達。倘任一方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始生效力。
甲 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聯 絡 人:***
通訊地址:413 xxxxxxxxx 000 x
x x:**-********傳 真:**-****** 乙 方:*******
聯 絡 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
傳 真: **-********
第二十四條 其他
一、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乙方不得為任何行為,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甲方保證本計畫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其違反前揭之規定者,乙方需以甲方出資的兩倍價金賠償甲方之損害。
三、本合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並視為合約之一部分。
四、本合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計畫完整之合意。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同,但兩者有抵觸時,以本合約為準。
五、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關係人與合作企業或其負責人間不得有下列關係,如經查證乙方違反前項約定且應利益迴避而無迴避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近三年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二)近三年曾有投資或任何資金借貸、背書、保證等財務往
來或價格、利率等不符市場正常合理之交易者。 (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前項所稱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 計畫主持人(申請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
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六、本合約計正本 2 份,由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3 份,由甲方存 3 份,以為憑證。
七、本合約自雙方代表或其指定之人簽署後自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5 日生效。
立合約人 甲 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印信)代表人:xxx (官章)
乙方: ************ (印信)代表人: (職章)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簽訂
附表:乙方派遣共同研究人員履歷表
姓 名 | 職 級 | 身份證字號 | 在本計畫內負責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