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晋银个循字( )第( )号
个 人 循 环 借 款 合 同
( 2 0 2 4 年 版 )
晋商银行总行监制
特 别 提 示
为维护借款人的权益,请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借款人有权签订本合同,如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借款人已经取得充分必要的授权;
二、借款人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了重点关注;
三、借款人已经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合同的约定;
四、如借款人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专业人士咨询。五、关于贷款业务的任何疑问、建议或意见, 请拨打我行客服电话
(00000000)以及晋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订:
贷款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借款人: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住所(地址):
共同借款人 1(以下统称为“借款人”):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住所(地址):
共同借款人 2(以下统称为“借款人”):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住所(地址):
第一条 循环贷款额度和循环期限
1.1 本 合 同 项 下 循 环 贷 款 额 度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循环贷款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1.2 循环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循环贷款额度内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提款的时间区间。循环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循环期限内,单笔提款的还款期限为自提款之日起 (选填:年/月/日)。
1.3 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上述循环贷款额度,且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本合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
第二条 贷款品种与贷款用途
2.1 贷款品种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 贷款。
2.2 贷款用途
2.2.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若贷款人要求,每笔提款应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2.2.2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用途实际使用贷款款项,如借款人违反本项规定,除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付罚息、复利外,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责任。
第三条 利息及结息
3.1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借款利率计算基准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按以下第 款确定:
3.1.1 浮动利率
贷款期限为 5 年(含 5 年)以下的,借款利率以 年 月 日(下称“首次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最新已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年期利率 % (选填:加/减) 基点确定年利率;贷款期限为 5 年(不含 5 年)以上 10 年(含 10 年)以下的,借款利率以 年 月 日(下称 “首次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最新已发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选填:加/减) 基点确定年利率。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1 基点=0.01%,精确至 0.01 基点。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基准发生变化的,贷款利率将随利率基准的变化按照如下规则进行浮动:贷款利率浮动基点不变,利率 (选填:实时调整
/按周期调整)。利率实时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新报价日;利率按周期调整的,调整周期为 (大写数字)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每周期调整日最近一个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最新已发布的相应期限对应利率,每周期调整日为每周期(末)月对应的首次定价日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自调整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3.1.2 固定利率
贷款期限为 5 年(含 5 年)以下的,借款利率以 年 月 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最新已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年期利率 % (选填:加/减) 基点确定年利率,借款期间执行该年利率 %直至借款到期日;贷款期限为 5 年(不含 5 年)以上 10 年(含 10 年)以下的,借款利率以 年月 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最新已发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选填:加/减) 基点确定年利率,借款期间执行该年利率 %直至借款到期日。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贷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3.2 其他利率约定
3.3 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贷款发放的利率执行首笔贷款利率。
3.4 其他
3.5 计结息
3.5.1 本合同项下贷款从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开立的贷款账户或受托支付账户之日起按日计算利息,本合同下借款按 (大写数字)个月结息,结息日为每结息周期(末)月的 20 日;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的,结息日为借款到期日,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3.5.2 借款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结清当期利息,如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付息日不顺延。借款人应于每一付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还款账户;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在付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还款账户的,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借款人承担。
3.5.3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在付息日将应付利息划入还款账户中,则视
为借款人迟延支付利息,该笔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本金逾期后该笔利息应自本金逾期之日(含该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5.4 对于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罚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5.5 罚息、复利的计结息周期同贷款利息保持一致。第四条 提款前提条件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借款
人不得提款,贷款人亦没有义务向其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4.1 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4.2 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4.3 除个人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个人信用贷款除外);有关抵质押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质押、保险持续有效,且没有发生任何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
4.4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担保物没有发生任何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
4.5 借款人已经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账户。
4.6 在本合同的循环期限内,提款额度与贷款余额之和在循环贷款额度之内,且已发放的贷款不存在逾期、挪用等其他任何违约情况。
4.7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4.8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4.9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开户行:
户名: 账号:
4.10 其他
第五条 提款
5.1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当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并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5.2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支付,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
日起计算。
A.全部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B.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 万元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其余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C.全部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5.2.1 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和贷款人要求的委托支付文件,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用款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审核确认后,将贷款通过借款人的账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的,或者贷款人要求的委托支付文件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贷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交易对手账户受限等情形,导致资金支付延误或失败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借款人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在贷款人支付前书面向贷款人提出。贷款人审核确认后,中止受托支付,并可以收回相应的贷款;在此期间,相应贷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
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贷款人要求的委托支付文件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借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贷款人不负通知收款人的义务。
5.2.2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5.2.3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借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股票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以上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5.3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ATM 取款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 POS 机上实施取现、转账等操作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操作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4 贷款支付过程中,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不再具备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威胁贷款人债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暂停贷款发放或贷款支付,并单方变更贷款支付条件,且不视为贷款人违约。
5.5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质押物因毁损、灭失、无效或吊销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或车辆或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标的物的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系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或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6 在符合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 还款
6.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借款本金
每月本息还款额=————————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借款期数
B.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借款月数
每月本息还款额=————————————————————————————
(1+期利率)借款月数 -1
C.随借随还,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在每笔贷款发放的当日,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账户中逐日扣划款项,每次扣划的额度以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的额度为限,但不超过总应归还的借款本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借款人全部所欠本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应当在授信到期日全部归还完毕。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借款到期,借款人一次性还本付息及归还其他所欠息费。
E.按 (月/季/半年/年)付息,付息日为每付息周期末月 20 日,按如下或另附还款计划还本。
还款日期(年月日) | 还款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本表格可根据实际还款安排另附还款计划)
F.其他:
6.2 借款人 (享有/不享有)宽限期,宽限期为 ,自实际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借款利息,不偿还借款本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6.3 借款人同意其在贷款人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4 借款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归还当期本息,如遇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还款日不顺延。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将视借款人偿还款项的金额按下列次序进行还款:(1)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诉讼费用等)、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2)支付应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3)支付应付本金。借款人所偿还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款项的,按同一顺序中各笔款项发生的先后顺序予以清偿。贷款人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
清偿顺序。
6.5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借款人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 15 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罚息
8.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8.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违约使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 上加收 %确定。
8.3 借款利率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8.4 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贷款的情形,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第九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9.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将贷款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但该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与用途。
9.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资金支付情况。
9.3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9.4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文件、资料、单据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贷款支付管理和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9.5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下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9.5.1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交关于借款人经营实体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全套财务报告(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借款人自身的非合并财务报表(如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
9.5.2 借款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化;借款人经营实体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基本户的开户行及账号、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有关资料报贷款人备案;
9.5.3 借款人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于该事件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5.4 借款人获悉发生下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9.5.4.1 发生任何涉及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9.5.4.2 发生任何对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所经营实体提起的任何法院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具类似性质的其他法律程序;
9.5.4.3 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
9.5.4.4 任何对本合同、担保文件及其它涉及本合同的履行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
9.5.4.5 对涉及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
9.5.4.6 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或可能威胁到借款人财务正常或借款人所经营实体正常经营的任何争议;
9.5.4.7 借款人经营实体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转变主营业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9.5.4.8 借款人经营实体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9.5.4.9 本合同约定的及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9.6 本合同项下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或保证能力下降,或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发生违约事件,或担保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或担保物有纠纷,借款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限期内补足担保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并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有效的担保合同。
9.7 如提供的担保物出现毁损、灭失、无效等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
同意采取如下处置方式:
9.7.1 与贷款人、担保人共同协商清偿债务。
9.7.2 与贷款人、担保人共同协商提供新的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与贷款人签订新的担保合同。
9.7.3 在提供新的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前,与贷款人、担保人共同协商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人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9.8 借款人出现影响贷款人债权的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9.9 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外,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为任何目的在其财产或权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或者为任何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9.10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
权利或义务。
9.11 借款人应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贷款人要求配合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
9.12 借款人应当确保贷款人的贷款资金安全,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有损贷款
人贷款资金安全的行为,借款人应竭尽注意义务,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任何可能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事项,均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竭力避免该等事项的发生。
9.13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款账户相关联。
9.14 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
况。
10.2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回收借款人应支付的贷款本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10.3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10.4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10.5 借款人出现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10.6 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及/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0.7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资信情况等进行监控,有权随时了解借款人经营实体经营情况。
10.8 在任何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贷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贷款的行为属于非法或将成为非法,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或取消尚未发放或支付的贷款余额,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0.9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10.10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担保
11.1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如下 担保方式并签订了相应担保合同:
11.1.1 保证担保 A.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名称: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B.非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名称: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合同编号:
11.1.2 抵押担保 A.最高额抵押
抵押人名称: 抵押物要素: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B.一般抵押
抵押人名称: 抵押物要素: 抵押合同编号:
11.1.3 质押担保 A.最高额质押
出质人名称: 质物要素: 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
B.非最高额质押
出质人名称: 质物要素: 质押合同编号:
11.1.4 其他担保方式:
11.2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安排费、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11.3 提供上述担保的担保人应与贷款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并按照法律和贷款人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有关担保具体事项由相应的担保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授权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
12.1 贷款人可从借款人的贷款账户、还款账户、销售收入账户和借款人在贷款人(包括晋商银行的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偿付的贷款本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而无需事先获得借款人的同意;即使借款人已在此做出不可撤销的授权,但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仍需协助办理划款的一切相关手续。
12.2 基于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审核及贷后管理的需求,贷款人及其经办分/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平台查询、打印、保存以及使用借款人信息并且根据需要将采集的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
第十三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第一位的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本合同所指的借款人各项权利义务均适用于共同借款人。
第十四条 转让
14.1本合同对本合同各方以及其各自的承继者及受让方具有约束力。
14.2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4.3贷款人有权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及/或义务,而无需
另行征得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及/或义务的,需要借款人、担保人配合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全力、无条件配合贷款人的转让行为。
14.4任何按照本条进行的转让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具有约束力。
14.5贷款人或晋商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晋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划归晋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上述行为无须再行征得借款人同意。承接贷款人权利义务的晋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扣收
15.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晋商银行(包括任何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15.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5.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费用
16.1 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保证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均包含应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16.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人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税费增加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偿贷款人因上述税费增加而受到的损失,或对合同有关利率、费用等进行调整。
16.3 所有涉及本合同及其履行所发生的任何其他税费均由签署本合同的各方按相关法律各自负担。
16.4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鉴定、运输等费用,由
承担,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
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七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7.1 借款人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事件:
17.1.1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的;
17.1.2借款人或担保人没有按照本合同及/或相关担保合同的约定落实担保措施;
17.1.3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借款人做出的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具有误导性的;
17.1.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
17.1.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的、未配合贷款人尽职调查、贷后管理的;
17.1.6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
17.1.7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7.1.8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17.1.9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7.1.10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或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的情形发生,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7.1.11在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借款人经营实体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在个人经营贷款中,经营实体持续经营亏损、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市场发生变化、主营产品结构重大调整;
17.1.12抵押房屋或车辆或本合同项下其他抵质押物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17.1.13抵押登记办妥前,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或以
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17.1.14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晋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的;
17.1.15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7.1.16担保人发生相应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任一违约事件,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相关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该义务的;
17.1.17在任何时间、根据现有情况,贷款人判断借款人财务状况明显趋差或将影响贷款人的贷款安全;
17.1.18借款人拒绝配合贷款人开展尽职调查,借款人或其交易/交易对象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借款人、担保人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
17.1.19发生其他任何贷款人认为属于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17.1.2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17.1.21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项下任何约定的。
17.2 上述任一情形发生时,借款人应立即向贷款人发出通知,贷款人有权就违约事件的处理做出决定,贷款人无需向借款人发出通知,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7.2.1 豁免相关违约事件;
17.2.2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
17.2.3 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7.2.4 宣布取消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且取消的贷款承诺额不再恢复;
17.2.5 宣布借款人违约;
17.2.6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并且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还款资金,直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
17.2.7 解除本合同;
17.2.8 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17.2.9 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7.3 违约责任承担
17.3.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复利。
17.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复利。
17.3.3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执行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17.3.4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贷款人在中止本合同后,可恢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新增提款:
A.借款人本合同项下单笔提款存在积欠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中止本合同,暂停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新增提款,但借款人偿还积欠本息后可恢复新增提款。
B.循环期限内,抵(质)押物价值出现明显贬损,且贷款人重新核定的循环贷款额度低于本合同项下提款余额之和的,贷款人有权中止本合同,暂停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新增提款,但借款人提前归还超额部分或追加足额担保后可恢复新增提款。
17.4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中止或终止借款人提款的,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亦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可自行向贷款人查询。
第十八条 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九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9.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 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 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 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 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 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 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19.2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9.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独立性
20.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0.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不放弃权利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或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不视作贷款人对该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也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贷款人对任何权利或救济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不妨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救济,或在任何情况下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贷款人权利和救济均具累计性质,且不排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另外的权利或救济。
第二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22.1 确认。合同双方一致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之间的一切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均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送达方式,可由专人递送、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传真等方式送达。
22.2 送达地址。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电子信箱等送达地址在本合同中简称“送达地址”。贷款人、借款人一致确认,本合同记载的各方送达地址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其他方送交文件函信、通知以及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向各方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
贷款人联系地址: 贷款人联系方式: 贷款人电子信箱: 贷款人其他送达地址: 借款人联系地址: 借款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借款人电子信箱、传真号码: 共同借款人 1 联系地址: 共同借款人 1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共同借款人 1 电子信箱、传真号码: 共同借款人 1 其他送达地址: 共同借款人 2 联系地址: 共同借款人 2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共同借款人 2 电子信箱、传真号码: 共同借款人 2 其他送达地址:
22.3 送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专人递送:原则上以送达方取得被送达方签收单所示之日为送达日。如因被送达方的原因导致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以上述文件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邮寄送达:原则上以被送达人签收日为送达日。若邮件被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电子邮件送达:原则上以邮件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之日。若文件被系统退回或发送人收到系统发送失败通知,则文件被退回或发送人收到发送通知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传真送达:原则上以收到成功发送确认之日为送达日。如因被送达方的原因导致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以收到系统发送失败通知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2.4 送达地址适用期间。本合同记载的各方送达地址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如有)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22.5 送达地址的变更。任何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其他方和司法机关(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送交书面变更告知函。未按照本条款约定书面变更的,以其在本合同中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若各方合同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各方直接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如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则以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22.6 法律后果。合同各方确认已经知悉并了解己方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提供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按约定通知其他方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并保证送达地址真实、准确、有效。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各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本合同各方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贷款人签署合同的方式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除贷款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署合同的方式为签名并按指印。
24.2 本合同一式 (大写)份,借款人执 (大写)份,贷款人执
(大写)份,有关机关备案 (大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3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缔约方,包括该缔约方的继承方和受让方。
24.4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提示和声明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借款人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收到贷款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并认真听取、阅读了贷款人对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的解释说明,在签订合同时已对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借款人同意或责任承担条款已予全面理解,无任何异议,为此借款人表示完全同意接受合同所载的条款内容并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贷款人: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签署地点:
配偶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的责任不持任何异议。
配偶(签名并按指印):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时间: 年 月 日
配偶(签名并按指印):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时间: 年 月 日
配偶(签名并按指印):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时间: 年 月 日
环境和社会风险相关条款
一、借款人保证:
1.借款人保证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内部管理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得到切实执行;
2.借款人保证不存在涉及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
3.借款人承诺所有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行为、表现合规;
4.借款人承诺建立健全环境和社会风险内部管理制度,并详细规定了借款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义务及处罚措施;
5.借款人承诺建立健全环境和社会风险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措施;
6.借款人承诺设立专门的部门和/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环境和社会风险事宜;
7.借款人承诺配合贷款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对借款人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评估检查;
8.借款人承诺面对公众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借款人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表现的强烈质疑,承诺予以适当的回应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9.借款人承诺将督促与借款人至关重要的关联方加强管理,防止将关联方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传染至借款人;
10.借款人承诺履行贷款人认为与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11.借款人承诺在开工、建设、营运、关停过程中及时通报与环境社会和风险有关的各类许可、审批、核准情况;
12.借款人承诺及时通报环境和社会风险监管机构或其认可的机构对借款人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评估、检查情况;
13.借款人承诺及时通报环境设施配套建设、营运情况;
14.借款人承诺及时通报污染物的排放和达标情况;
15.借款人承诺及时通报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情况;
16.借款人承诺及时通报相邻社区针对借款人的重大投诉、抗议情况;
17.借款人承诺及时通报重大的环境、社会索赔情况;
18.借款人承诺及时通报其他贷款人认为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重大情况。二、违约条款:
19.借款人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保证、承诺未得到认真履行;
20.借款人因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不善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
21.借款人因环境社会和风险管理不善受到公众和/或媒体的强烈质疑;
22.本机构与借款人约定的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其他违约事件,包括交叉违约事件。
三、处罚措施:
23.撤消已经做出的授信承诺;
24.中止贷款的拨付,直到借款人采取了本机构满意的挽救措施;
25.提前收回已拨付的贷款;
26.在贷款不能偿还时,提前行使相关的抵质押权;
27.本机构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