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注册通知书》和《不予注册通知书》的编码规则参照《注册通知书》的数字编码规则,《暂缓注册通知书》由字母“Z”和阿拉伯数字构成,《不予注册通知书》由字母 “B”和阿拉伯数字构成。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计划注册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监管规定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公司”)有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银保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计划能力建设情况并完成首单资产支持计划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后续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应当向中保登公司申请注册。
第三条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防范合规风险为底线,以透明高效为宗旨。
第四条 中保登公司为资产支持计划注册主体,在中国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规开展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工作,并接受中国银保监会业务指导和监督。
中保登公司下设注册登记中心及注册登记委员会开展注册工作。注册登记中心负责注册材料的受理、查验及组织外部专家开展评估。注册登记委员会负责对注册材料及注册
登记中心提交的查验意见进行评议,并作出予以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五条 注册决定不代表中保登公司对资产支持计划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实质判断或保证。注册不能免除受托人、原始权益人、托管人、资金监管人、资产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销机构等相关主体和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和履行应有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受托人在资产支持计划尽职调查、内部决策、申请注册、募集发行、设立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应尽职履责,客观评估投资价值及风险,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应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独立判断资产支持计划投资价值及风险,自主决策,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第二章 注册申报及受理
第七条 受托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规范、标准和流程提交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材料,注册材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重大遗漏、重大文字或逻辑错误。
第八条 注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件足以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受托人应及时报告中保登公司,并更新注册材料,更新注册材料时间不计入注册时限之内。
第九条 受托人通过中保登公司系统提交电子注册材料,并于提交后 1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中心报送书面注册
材料。受托人应确保书面注册材料与系统中所提交材料一致。
第十条 中保登公司在收到书面注册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注册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注册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三次补正后仍不齐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验及评议
第十一条 中保登公司受理注册材料后,由注册登记中心组织开展查验工作,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出具查验意见。
第十二条 查验工作实行初查和复查双人负责制,查验人员对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材料独立出具查验意见。
查验人员由中保登公司专职人员和市场专业人员组成。市场专业人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中保登公司择优选用。市场专业人员在受理、查验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回避、保密原则,接受中保登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查验过程中,查验人员对注册材料有疑问的,可在工作时间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会谈等方式询问受托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相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完整地回答相关询问。
第十四条 中保登公司应当建立资产支持计划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外部专家参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评估工作,提示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外部专家应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较高的职
业声誉,如担任相关主体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中保登公司应于资产支持计划受理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注册材料发送外部专家,外部专家应于收到注册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就资产支持计划的风险状况、信息披露等进行评估,独立、客观、公正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的意见负责,不对是否接受注册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查验人员发现注册材料存在完备性、合规性问题或结合外部专家评估意见,认为受托人需进一步补充说明有关情况的,应在注册材料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一次性告知受托人。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注册材料的补充说明,两个月内不能完成补充说明的,注册程序终止。
补充说明的递交时间以注册登记中心接受受托人书面材料的时点为准,补充说明的时间不计入注册时限之内。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中心收到受托人补充说明材料后,如复查人员认为仍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再次出具反馈意见;如复查人员认
为符合要求,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撰写查验报告,并提交注册登记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注册登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中保登公司分管注册业务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注册登记中心负责人、注册登记中心成员及主任委员指定的相关人员构成。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在收到注册登记中心经查验的注
册材料及查验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召集各委员对注册材料及注册登记中心提交的查验意见进行评议并作出评议结论。评议结论由主任委员、注册登记中心负责人及其他委员 3 人以上(含 3 人)出具评议意见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符合监管要求及中保登公司相关规则的资产支持计划,中保登公司自受理注册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登记委员会委员评议意见分为“予以注册”、“暂缓注册”、“不予注册”3 种。
超半数以上委员发表“予以注册”意见的,评议结论为予以注册,中保登公司向受托人出具《注册通知书》;超半数以上委员发表“不予注册”意见的,评议结论为不予注册,中保登公司向受托人出具《不予注册通知书》并告知不予注册的原因及依据,受托人可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书》6 个月后重新报送注册材料。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评议结论为暂缓注册,中保登公司向受托人出具《暂缓注册通知书》并告知暂缓注册的原因及依据。该情形下,受托人需按评议意见对注册材料进行补充说明,并由原参评委员再次进行评议。委员仅可发表“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的意见,超半数以上委员发表“予以注册”意见的,评议结论为予以注册,否则评议结论为不予注册。
第二十四条 中保登公司出具《注册通知书》的,受托
人应于 12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通知书》编码由 7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前 2 位数字代表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年份,
第 3 至第 4 位数字“01”代表拟注册产品类型为资产支持计
划,第 5 至第 7 位数字代表按顺序排列的资产支持计划编号。
《暂缓注册通知书》和《不予注册通知书》的编码规则参照《注册通知书》的数字编码规则,《暂缓注册通知书》由字母“Z”和阿拉伯数字构成,《不予注册通知书》由字母 “B”和阿拉伯数字构成。
第五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保登公司申请中止注册:
(一)受托人因正当理由主动要求中止注册的;
(二)受托人、原始权益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侦查尚未终结,对资产支持计划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受托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被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参与资产支持计划相关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四)原始权益人的财务报告、相关资质许可等申请文件已超过有效期,且短期内难以重新提交的;
(五)中保登公司收到涉及资产支持计划注册申请的相
关举报材料或发现注册材料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需要进一步
核实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受托人可以申请恢复注册,中保登公司自收到受托人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恢复注册。中止期间不计入注册时限之内。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情形的,中保登公司应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保登公司终止注册并通知受托人:
(一)受托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
(二)受托人、原始权益人发生解散、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中止注册超过两个月的;
(四)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需要终止注册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九条 《注册通知书》出具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资
产支持计划要素。确需变更的,受托人应在资产支持计划发行前 5 个工作日向中保登公司提交要素变更申请。中保登公
司可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未反馈的,视同接受要素变更。
第三十条 受托人取得《注册通知书》后,如发生原始权益人或增信方式变更、交易结构调整、基础资产大规模替换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重新履行注册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资产支持计划申请注册前,受托人可以事
先通过邮件与中保登公司就创新、疑难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设计、风险控制和需要确认的问题进行初步沟通。中保登公司将及时给予受托人回复意见。
第三十二条 资产支持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等相关主体及中介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及合同约定,通过中保登系统定期披露相关报告。第三十三条 资产支持计划存续期内,发生重大事件足
以影响资产支持计划要素和投资者权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保登系统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中保登公司应指定专人专岗负责注册情况报送工作。报送人员应于每周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月的前 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上周、上月的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工作进度,并定期对外披露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工作相关情况。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保登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制定自律管理规定,资产支持计划注册相关主体和中介机构应遵守中保登公司的自律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保登公司可对受托人及其设立的资产支持计划进行评价,促进受托人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市场信誉,并通过自律核查机制督促受托人加强内部治理、强化信息披
露责任。对于市场信誉良好、评价较高的受托人,可在资产
支持计划注册或业务创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过程中,中保登公司通过查验材料、后续核查等方式,发现资产支持计划相关主体、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自律管理规定的,将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及公开谴责等措施。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严重事项,上报中国银保监会。
第三十八条 中保登公司负责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培训等工作,实现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及后续管理的全流程电子化,为注册工作提供高效、透明、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保登公司可根据市场需要,推进注册材料文本标准化工作,并对外发布。
第四十条 中保登公司建立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工作监察机制,对注册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x办法由中保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二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表 1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材料清单
2.表 2 资产支持计划基本信息表
3.表 3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材料要件要点填报表
4.表 4 资产支持计划合规填报表
附 1
表 1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类别 | 材料详单 | 填报说明 |
一 | 材料清单 | 材料清单目录 | 列明提交清单的名称并加盖受托人公 章。 |
二 | 是否首单 | 首单产品批复文件和设 立报告 | 复印件加盖受托人公章。 |
三 | 申请报告 | 产品注册申请报告 | 申请书名称为《(计划名称)资产支持计划注册申请报告》,抬头为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落款处为 受托人加盖公章。 |
四 | 基本信息 | 基本信息表 | 由项目经理和公司分管业务负责人双 人复核并签字,加盖受托人公章。 |
五 | 决策文件及承诺书 | 受托人内部决策文件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受托人有权机构为董事会的,则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由符合法定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如董事会授权投资管理部门进行产品设立及投资决策的,则提交董事会授权决议,同时加盖公司公章;授权机构决定设立产品 相关议案,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
承诺书 | 承诺书应经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 ||
六 | 发行及交易文件-资金端 | 标准条款 | 标准条款应经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受托人公章。 |
募集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封面及签章页应加盖受托 人公章。 | ||
认购协议 | 认购协议应加盖受托人公章。 | ||
风险xx书 | 风险xx书应加盖受托人公章。 | ||
七 | 发行及交易文件-资产端 | 资产转让/买卖协议 |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签章页应由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 字并加盖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公章。 |
资产回购/受让协议(如有) | 签章页应由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受托人与原 始权益人公章。 | ||
资产服务协议 | 资产服务协议签章页应由受托人与资 产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受托人与资产服务机构公章。 |
增信协议(如有) | 担保合同或类似性质文件应由合同或类似性质文件签署方签章。担保函或类似性质文件由担保人或类似性质文件出具方签章。担保人或类似性质文件出具方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加盖相应具文机构的公章。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担保形式为抵押或质押担保)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差额支付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或类似性质文件签章处应由差额支付承 诺人、流动性支持人等相应主体签章。 | ||
监管协议(如有) | 资产支持计划监管协议签章页应加盖 受托人、监管行公章。 | ||
托管协议 | 资产支持计划托管协议签章页应由受托人与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 字并加盖受托人及托管人公章。 | ||
八 | 受托人出具的文件 | 尽职调查报告 | 尽职调查报告声明页或落款处应由尽 职调查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签字并加盖受托人公章。 |
内部信用评级报告 | 由受托人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提供,受托 人评级负责人和主要评级人员签字 。 | ||
风险评估报告 |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资产支持计划 业务风险责任人签字。 | ||
内部合规意见及合规填 报表 | 由受托人合规部门填写,并由业务负责 人和合规负责人签字加盖受托人公章。 | ||
后续管理说明书 | 后续管理说明书应加盖受托人公章。 | ||
风险知晓函 | 风险知晓函应加盖受托人公章。 | ||
九 | 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 评级报告 | 评级报告应加盖评级机构公章。信用评级报告的签章除符合注册办法要求外, 还应符合该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
法律意见书 | 应在申请时提交盖章版,法律意见书签章页应由该律师事务所两名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需提供执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除符合注册办法要求外,还应符 合该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 ||
十 | 原始权益人出具的文件 | 公司章程及内部授权文件 | 公司章程及内部授权文件应加盖原始权益人公章。 |
内部决策文件 | 应加盖原始权益人公章。 | ||
原始权益人承诺书 | 原始权益人承诺书应加盖原始权益人 公章及法人代表名字或签字。 |
融资情况说明 | 融资情况说明应加盖原始权益人公章。 | ||
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 审计报告提供复印件加盖原始权益人公章。审计报告后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签字注册会计师 执业证。 | ||
十一 | 增信机构 (如有)出具的文件 | 公司章程及内部授权文件 | 章程及授权文件加盖增信机构公章。 |
内部决策文件 | 内部决策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人加盖增信机构公章。 | ||
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 如差额支付承诺人与原始权益人不为 同一主体,其财务报告签章要求参照对担保人之签章要求。 |
填写说明:
1.受托人、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受托人编制资产支持计划申请材料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注册申请材料时,应当通过中保登公司系统提交用印扫描件 1 份、临柜提交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光盘一份。所有申请文件应加盖骑缝章。
3. 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自然人签名处,均应由签名人亲笔签名或本人签名章盖印,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字。法律法规、文件出具机构明确规定或约定可以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4. 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处,均应加盖相关机构总部公章,或有权加盖相应公章的独立法人实体公章,法律法规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份已签章的申请文件应注明签章日期。系统提交材料签章页原则上应为原件的彩色电子扫描件。
5. 产品命名规则:资产支持计划项目命名应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不应采用夸大、不切实际的用语。若项目名称包括多项信息,可按照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类型、年份(如 2019)、期数(如 1-8 期)的顺序进行命名,中间需要连接符的均以“-”体现。在中保登申报的资产支持计划名称不应与其他市场的产品名称重复。
附 2
表 2 资产支持计划基本信息表
公司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基本要素 | |||||||||
计划名称 | |||||||||
基准日 | |||||||||
法定到期日 | |||||||||
分配日 | |||||||||
增信方式 | 外部增信 | ||||||||
内部增信 | |||||||||
是否分级 | |||||||||
是否分期 | |||||||||
费用构成 | 受托费 | 托管费 | |||||||
资金监管费 | 资产服务费 | ||||||||
其它(写明) | |||||||||
主要参与人 | |||||||||
受托人 | |||||||||
原始权益人 | |||||||||
资产服务机构 | |||||||||
担保人 | 信用评级 | ||||||||
差额支付承诺人 | 信用评级 | ||||||||
其它增信方 | 信用评级 | ||||||||
托管人 | |||||||||
资金监管人 | |||||||||
律师事务所 | |||||||||
信用评级机构 | |||||||||
资产评估机构 | |||||||||
其它服务机构 | |||||||||
产品分级 | |||||||||
受益 凭证名称 | 募集规模 | 规模占比 | 信用等级 | 利率类型 | 收益率 | 付息频率 | 还本方式 | 预期 到期日 | 久期 |
产品分期 | |||||||||
产品拟发行期数 | |||||||||
首期最低募集额 | |||||||||
原始权益人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主体类型 |
所属行业 | |
主体评级 | |
与受托人是否有关 联关系 | |
是否地方融资平台 | |
已发起未兑付资产 证券化产品数量及规模 | |
基础资产 | |
基础资产名称 | |
基础资产类型 | |
基础资产定义 | |
底层基础资产类型 | |
基础资产涉及行业 | |
核心条款 | |
循环购买条款 | |
回售条款 | |
赎回条款 | |
加速清偿事件触发 条件 | |
违约事件触发条件 | |
权利完善事件触发 条件 | |
基础资产赎回、置换 条款 | |
其他影响支持计划本息兑付或投资者 利益的条款 |
填表说明:
1、 表中不适用的部分填写“不适用”;
2、“增信方式”详细列明增信的提供方、增信方式等信息;
3、“规模”统一以“亿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主体类型”分为:央企、国企、民营、外资等,如是上市公司请写明,如“A 股上市”。
5、“基础资产类型”分为:融资租赁、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应收账款、基础设施收费权、其他。
填表人: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联系方式:
附 3
产品名称:
表 3 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材料要件要点填报表
填报机构(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材料类别 | 材料详单 | 主要内容 | 填报说明 | 是否符合 | 备注 |
一 | 材料清单 | 材料清单目 录 | 列明提交清单的名称并加盖 受托人公章 | □是 □否 | ||
二 | 是否首单 | 批复文件和 设立报告 | 银保监会出具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产品批复文件;首单产品的设 立报告。 | 复印件加盖受托人公章 | □是 □否 □不适用 | |
三 | 申请报告 | 产品注册申请报告 | 包含受托人内部授权及决策情况等以公司正式发文的形式出具,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 □参与主体 □产品要素(基础资产、发行规模、受益凭证信息、是否涉及循环购买) □交易结构 □收益分配 □发行方案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受托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流程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业务流程、审核和决策程序) □法律文件签署情况 | 申请书名称为《(计划名称)资产支持计划注册申请报 告》,抬头为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落款处为受托人加盖公章。 | □是 □否 | |
四 | 基本信息 | 基本信息表 | 由项目经理和公司分管业务负责人双人复核并签字,加盖 受托人公章 | □是 □否 |
五 | 决策文件及承诺书 | 受托人内部决策文件 | 受托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关于设立资产支持计划的决议,应包含如下内容: □授权依据 □审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报告、内部信用评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规意见表、后续管理说明书、外部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托管协议、受托合同标准条款、产品风险知晓函、产品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与风险提示函、产品推介方案等) □审议结论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受托人有权机构为董事会的,则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由符合法定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如董事会授权投资管理部门进行产品设立及投资决策的,则提交董事会授权决议,同时加盖公司公章;授权机构决定设立产品相关议案,同时 加盖公司公章。 | □是 □否 | |
承诺书 | 承诺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 承诺书应经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 | □是 □否 |
六 | 发行及交易文件-资金端 | 标准条款 | 明确受托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定义 □当事人 □认购资金 □支持计划 □支持计划资金的运用 □受益凭证 □认购人的xx和保证 □受托人的xx和保证 □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托管行的权利和义务 □资金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有) □支持计划账户 □支持计划的分配 □信息披露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 □受托监管人的解任和辞任 □支持计划费用 □风险揭示 □受托合同和支持计划的终止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保密义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标准条款应经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受托人公章。 | □是 □否 |
募集说明书 |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受托人、原始权益人、托管人、服务机构等参与人情况介绍 □交易结构分析 □受益凭证的基本情况 □基础资产情况分析及现金流预测 □资产支持计划管理安排 □现金流归集、投资、分配 □增信措施 □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资产支持计划销售、设立及终止事项 □最低认购金额 □资产支持计划的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情况 □发行、登记及转让安排 □信息披露安排 □持有人会议安排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 募集说明书封面及签章页应加盖受托人公章 | □是 □否 | |||
认购协议 | 明确受托人对投资者进行投资风险提示 | 认购协议应加盖受托人公章 | □是 □否 | |||
风险xx书 | 风险xx书应加盖受托人公 章 | □是 □否 |
七 | 发行及交易文件-资产端 | 资产买卖协议 |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买卖资产的范围、清单 □资产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 □买卖方式和交割方式,资产转让的交割时点及登记安排(如需) □资产赎回的情形和方式 □关于循环购买资产的约定(如有) □买卖双方对自身以及对资产的相关xx与保证 □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权利完善的情形和措施,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交易费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签章页应由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公章 | □是 □否 | |
资产回购/受让协议(如有) |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资产受让 □卖方的xx和保障 □原始权益人的xx和保障 □卖方和原始权益人的承诺 □差额补足或回购等条款□交易方式 □违约责任 □保密义务 □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签章页应由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公章。 | □是 □否 □不适用 | |||
资产服务协议 |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内容,服务记录及基础资产文件的保管、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承继和转委托、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 资产服务协议签章页应由受托人与资产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受 托人与资产服务机构公章。 | □是 □否 |
增信协议(如有) |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回购协议、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以上合同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核准或同意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同意文件。设置附属权利应履行相关登记要求。 | 担保合同或类似性质文件应由合同或类似性质文件签署方签章。担保函或类似性质文件由担保人或类似性质文件出具方签章。担保人或类似性质文件出具方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加盖相应具文机构的公章。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担保形式为抵押或质押担保)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差额支付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或类似性质文件签章处应由差额支付承诺人、流动性支持人等相应 主体签章。 | □是 □否 □不适用 | |||
监管协议(如有) |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监管行权利义务 □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 □向受托人提供收付款情况 □潜在风险或第三方权利主张的通知等 | 资产支持计划监管协议签章页应由受托人与监管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受托人及监管行公章 | □是 □否 □不适用 | |||
托管协议 |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托管财产范围 □资产支持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 □资金清算 □会计核算及估值 □费用计提 | 资产支持计划托管协议签章页应由受托人与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受托人及托管人公章 | □是 □否 |
□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 ||||||
八 | 受托人出具的文件 | 尽职调查报告 | □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基础证照、主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 、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 □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及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分析(含压力测试) □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基础资产权属、涉诉、权利限制和负担等情况;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情况;基础资产的完整性等 □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或者不得转让的情形;基础资产(包括附属权益)转让需履行的批准、登记、通知等程序及相关法律效果;基础资产转让的完整性等。 □资产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情况 □托管人资信情况、托管业务资质、业务管理制度、流程、风控措施等 □增信机构基本情况、基础证照、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情况 □尽职调查结论 | 尽职调查报告声明页或落款处应由尽职调查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签字并加盖受托人公章 | □是 □否 | |
内部信用评级报告 |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涵盖资产支持计划相关要素评估分析 □明确产品评级结论 □xx跟踪评级安排 | 由受托人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提供,受托人评级负责人、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评 级人员签字 | □是 □否 |
□现金流分析、评估及压力测试结果 | ||||||
风险评估报告 |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责任人机制 □各类风险分析 □风险评估结论 □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限额管理 □风险处置预案 | 受托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和风 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资产支 持计划业务风险责任人签字。受托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应与 受托人向银保监会要求报送 指定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人 一致。 | □是 □否 | |||
内部合规意见及合规填报表 | 对照合规填报表对合规事项的内部核查及结论 | 由受托人合规部门填写,并由业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字加盖受托人公章 | □是 □否 | |||
后续管理说明书 |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资金划拨管理 □本息收回管理 □基础资产管理 □对原始权益人的跟踪 □增信措施管理 □风险管理 □会计核算管理 □受益凭证管理 □信息披露 □资产清算 □应急预案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 | 后续管理说明书应加盖受托人公章 | □是 □否 | |||
风险知晓函 |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与基础资产、支持计划相关的各项风险及其风险缓释的简要说明 □风险知晓承诺 | 风险知晓函应加盖受托人公章 | □是 □否 |
九 | 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 评级报告 |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评级基本观点、评级意见及其参考因素 □基础资产池及入池资产概况、基础资产池信用风险分析 □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及法律风险分析 □资产支持计划交易结构分析 □受托人、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履约能力分析 □现金流分析、评估及压力测试 □跟踪评级安排 □设置循环购买的交易,还需对基础资产的历史表现进行量化分析 | 评级报告应加盖评级机构公章。信用评级报告的签章除符合注册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该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 □是 □否 | |
法律意见书 |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对受托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如有)内部授权及决策情况发表意见 □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增信机构、服务机构等证券化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 □计划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资产支持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风险隔离的有效性 □循环购买(如有)安排的有效性 □通过央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说明原始权益人资 信情况,明确说明其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特定原始权益 | 应在申请时提交盖章版,法律意见书签章页应由该律师事务所两名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需提供执业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除符合注册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该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 □是 □否 |
人是否存在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记录。 如增信机构等涉及境外主体的,需由相关境外律师就境外主体的主体是否合法有效存续、是否经过了其内部合法有效的授权发表意见。 | ||||||
十 | 原始权益人出具的文件 | 公司章程及内部授权文 件 | 公司章程;内部授权文件或有权机构其授权机构决议;关于原始权益人开展证券化业务的内部授权文件 | 公司章程及内部授权文件应加盖原始权益人公章 | □是 □否 | |
内部决策文件 | 内部授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议事规则、授权方案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 | 如原始权益人有权机构为董 事会的,则提交董事会决议,并由原始权益人出席会议的 董事签字,同时加盖原始权益人公章;如原始权益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则提交股东 (大)会决议,并由原始权益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原始权益人公章;原 | □是 □否 |
始权益人的有权机构为总经 理办公会议或其它有权机构 的,应加盖原始权益人公章。 | ||||||
原始权益人承诺书 | 承诺符合 85 号文要求,承诺资金用途符合要求 | 原始权益人承诺书应加盖原 始权益人公章及法人代表名字或签字 | □是 □否 | |||
融资情况说明 | 融资情况说明应包含但不限于原始权益人银行授信及使用情况、公开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情况,所需披露的融资情况对应的起 止时间; | 融资情况说明应加盖原始权益人公章 | □是 □否 | |||
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 原始权益人近三年(如成立未满三年,则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融资情况说明、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应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提供签章版。报表下方应由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与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 | 审计报告提供复印件加盖原 始权益人公章。审计报告后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审计报告的签章除符合注册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该 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 □是 □否 | |||
十一 | 增信机构 (如有)出具的文件 | 公司章程及内部授权文 件 | 内部授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议事规则、授权方案等 | 章程及授权文件加盖增信机构公章 | □是 □否 □不适用 |
内部决策文件 | 内部授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议事规则、授权方案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 | 内部决策文件应由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人加盖增信机构公章 | □是 □否 □不适用 | |||
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 担保人最近三年(如成立未满三年,则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应在申请时提交签章版,并加盖担保人公章。报表下方应由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与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 | 审计报告提供复印件加盖增信机构公章。审计报告后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审计报告的签章除符合注册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该行 业相关规范、标准。 | □是 □否 □不适用 |
填报人: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联系方式:
附 4
表 4 资产支持计划合规填报表
填报机构(公章):
产品名称 | |||||
模块 | 查验要点 | 监管标准 | 是否具备 | 备注 | |
基础资产 |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 | 基础资产应该权属清晰、可特定化,交易基础真实,没有权利限制或者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 | □是 | □否 | |
基础资产可产生现金流 | 基础资产可以产生现金流,预期现金流应当覆盖投资收益和本金。基础资产现金流测算应当以历史数据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的 因素。 | □是 | □否 | ||
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 | 基础资产转让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或采取其他措施维护资产安全。 | □是 | □否 | ||
交易结构 | 受托人资格 | 符合监管对受托人能力标准的要求。 | □是 | □否 | |
受托人履职情况 | 履行监管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 | □是 | □否 | ||
原始权益人资格 |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近三年没有重大违约或违法违 规行为。 | □是 | □否 |
原始权益人履职情况 | 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 支持计划的情形。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持续、稳定。 | □是 | □否 | ||
托管人资格 | 具有保险资金托管资格。托管人与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 联关系。 | □是 | □否 | ||
托管人履职情况 | 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义务。 | □是 | □否 | ||
资产服务机构 | 可以聘请资产服务机构。受托人应与资产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明确职责、管理方法和标准、操作流程、风控措施。 | □是 | □否 | ||
增信措施 | 可以安排内部或外部增信措施提高信用等级。 | □是 | □否 | ||
信用评级 | 评级机构应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 | □是 | □否 | ||
评级安排 | 应安排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持续期间,每年跟踪评级不少于一次。 | □是 | □否 | ||
中介服务机构 | 受托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支持计划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 | □是 | □否 | ||
发行安排 | 发行文件 | 应明示支持计划要素,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和风险承担原 则。 | □是 | □否 | |
募集说明书内容要件 | 基础资产的构成和运营、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分析、回款机制、分配方式的相关情况、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的关联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防范措施等。 | □是 | □否 | ||
分期发行的要求 | 募集规模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末期发行距首期发行时间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 □是 | □否 | ||
收益凭证效力 | 同一种类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 □是 | □否 | ||
合格投资者 | 受益凭证限于向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 | □是 | □否 |
资者发行,并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 ||||
存续期管理安排 | 持续管理安排 | 受托人对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基础资产现金流以及增信安排效力等进 行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评估。 | □是 □否 | |
风险评估安排 | 受托人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以及增信安排的跟踪信用风险评估每年 不少于一次。 | □是 □否 | ||
账户设置封闭性 | 受托人应当为支持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支持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 □是 □否 | ||
支持计划资产风险隔离 | 受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支持计划资产,不得将支持计划资产和其他资产混同,不得以支持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 债。 | □是 □否 | ||
持有人会议机制 | 监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募集说明书应约定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和规则。 | □是 □否 | ||
清算安排 | 支持计划终止,受托人应当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工作。清算报告应当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 | □是 □否 | ||
风险控制 | 风险责任人机制 | 受托人应当建立支持计划业务风险责任人机制。 | □是 □否 | |
受托人风险评估义务 | 受托人应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识别、评估和防范。 | □是 □否 | ||
现金流归集机制 | 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现金流归集机制,明确基础资产现金 流转付环节和时限。 | □是 □否 | ||
基础资产风险隔离 | 受托人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当要求资产服务机构为基础资产单独设帐,单独管理,并定期披露现金流的归集情况,披露频率不少于支持计 划投资收益支付频率。 | □是 □否 |
禁止资金混同 | 受托人应当制定有效方案,明确在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运营情况 发生重大负面变化时增强现金流归集的方式和相关触发机制,防范资金混同风险。 | □是 □否 | ||
再投资管理 | 仅限于投资安全性高的流动性资产。在支持计划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进 行,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 | □是 □否 | ||
循环购买 | 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入池标准,并对后续购买的基础资产进行事前 审查和确认。 | □是 □否 | ||
禁止利益冲突 | 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受托人以其自有资金、管理的其他客户资产认购受益凭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 益冲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 | 受托人披露安排 | 受托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和 8 月 31 日前分别披露支持计划年度和半 年受托管理报告。 | □是 □否 | |
托管人披露安排 | 托管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报告披露同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上一 年度托管报告。 | □是 □否 | ||
重大事项披露安排 | 发生可能对受益凭证投资价值或者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受 托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是 □否 | ||
清算终止披露安排 | 支持计划终止清算的,受托人应当在清算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 信息披露。 | □是 □否 | ||
信用评级机构披露安排 |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受益凭证 上年度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 □是 □否 |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部门负责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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