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標案案號:U110001242
南華大學 投標須知
(109.03.23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1)不適用政府採購法。🞎(2)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案號:U110001242
三、 本標案名稱:駕駛式割草機一部
四、 採購標的為:🞎 (1)工程。🞎(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3)勞務。
五、 本採購屬:🞎(1)公告金額 1/10 以下之採購。🞎(2)逾公告金額 1/10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六、 本採購:🞎(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七、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台幣$290,000 (含稅)
八、 依採購法第 4 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無。
九、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 招標方式為:
🞎 (1)公開招標
🞎(1-1)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 3 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選擇性招標:略。
🞎 (3)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略。
🞎(3-2)比價; 略。
🞎(3-3)議價;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6 款情形(詳簽呈)
。
🞎(3-4)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一、 本採購:🞎(1)依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二、 本採購:🞎(1)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 家;🞎3 家;🞎4 家;🞎5 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三、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 1 日計。
十四、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十五、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六、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七、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120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十八、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 式 1 份。🞎(2)1 式 2 份。🞎(3)1 式 3 份。
🞎(4)1 式 4 份。🞎(5)1 式 5 份。🞎(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十九、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1)中文(正體字)。 (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 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免填):111 年 7 月 7 日(四)上午 08:30。
二十一、 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免填):本校總務處會議室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 名。
二十三、 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二十四、 無押標金理由為:無。
二十五、履約期限:決標後 20 工作天。
二十六、 履約保證金金額:🞎一定金額:$14,000 元整;🞎契約金額一定比率: %。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二十七、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二十八、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履約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
二十九、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決標後七日曆天內。
三十、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無。
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採匯款者匯款戶名:財團法人南華大學/銀行代碼:009 彰化銀行大
林分行/帳號:620451-16366-910;履約完成,請書面通知本校核退,核銷流程約
30 工作日。
三十二、 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以契約總價 3%計,機關得自應付契約價金扣除保固保證金。
三十三、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四、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需押標金之案件免列)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記: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 年 9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733 號令):
1.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
」情形。
2.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 87 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三十五、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
元。🞎(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 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小額採購。
三十六、 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辦理。
🞎(1-2)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略。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
🞎(3)最高標。
三十七、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三十八、 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2-2)分項決標。🞎(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3)屬勞動派遣( 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略。
三十九、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1)是; 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 請敘明): (2)否。
四十、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無。
四十一、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1)不適用。🞎(2)無例外情形。🞎(3)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情形。🞎(4)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
情形。🞎(5)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四十二、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 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 係不實之文件者, 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四十三、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
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四十四、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四十五、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四十六、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
理。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 11 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
,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四十七、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無
四十八、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四十九、依採購法第 65 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1)主要部分為: 。🞎(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 。 (3)詳規範。
五十、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未勾選者, 為選項(2))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五十一、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 🞎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 🞎(3)其他:
五十二、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臺幣。🞎(2)外幣: 。🞎(3)新臺幣或外幣: 。
五十三、 保固期為驗收合格日起算:一年。
五十四、 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
,費用計入標價決標:保固期內之維修保養費用。🞎(2)由機關自行負責。 🞎(3)
另行招標。
五十五、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五十六、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具證明文件:廠商設立登記影本。
(2) 近一期納稅證明(繳稅)證明資料影本。
(3) 投標須知(含「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
(4) 投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委託代理人出席及使用印章授權書(廠商負責人本人親自出席且攜大小章及身份證明文件免填)、投標廠商投標總價標價單(兼切結書)、投標廠商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投標標價清單、著作權移轉授權書。
(5) 契約條款(預覽免印)。
(6) 招標規範及履約品項產品型錄及相關資料。
五十七、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 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單面列印,以利本校建檔掃描。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五十八、投標文件須於 111 年 7 月 6 日(三)17:00,以郵遞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xxxxxxxxxxx 00 xxxxxxx。
五十九、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 依民法相關法令。
六十、 除有保留決標、採購法不予決標之各款情形及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外,以機關決標之日為契約生效日,契約未載明之事項
,依民法等相關法令。
切結書 1(投標時檢附)
本廠商: 參與機關:南華大學辦理之案名: 駕駛式割草機添購;招標案,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 (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