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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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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再字[2016]第 30 号
致: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二、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7
三、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7
十、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和公司现有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1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 称 | 全称或含义 |
星展测控/公司 | 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三维通信/发行对象 |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股票发行 | 公司向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 5,800,000 股(含 5,800,000 股)的行为 |
《公司章程》 | 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股票发行方案》 | 《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 《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
《股份认购协议》 | 公司 2016 年 11 月 11 日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 |
《法律意见书》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股票发行细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中登公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
信达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信达律师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元 |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信达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xx及信达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达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审计、评估、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信达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xx;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五、信达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xx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由西安星展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131797476734J 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 5,12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xx,住所为西安市xx区天谷八路 211 号环普科技产业园 D2 幢 101 号,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电子产品、工业自动化设备及相应的系统工程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安装、租赁及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系统集成的开发、销售、相关产品的维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公司简称为“星展测控”,公司代码为“831244”。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星展测控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股票已在股转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截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
股东为 18 名。根据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发行方案》,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中非公司现有股东合计不超过 35 名。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
[2016]第 28-00018 号《验资报告》,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累计 19 名。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三、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股票发行对象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符合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
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结果,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共 1 名,即三维通信,为新增投资者,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维通信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证券简称“三维通信”,证券代码“002115”。三维通信成立于 1993 年 5 月 13 日,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142919290Q 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为xxx;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通信工程和网络工程的系统集成,网络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及技术服务,通信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与接收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销售、咨询与维修,手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体育器材的销售;网球场地出租、竞赛、培训(仅限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球俱乐部经营),通信设备及仪器仪表租赁、通信设施租赁;营业期限为长期。
根据三维通信的《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声明函,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三维通信为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的法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且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人,具备认购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2016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1、《关于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2、《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5、《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6、《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计 18 名,代表股份数 51,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确定了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方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事宜。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形。
(三)本次股票发行的结果
2016 年 12 月 16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验字[2016]第
28-0001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已收到新增股东缴纳的
出资 5,550.60 万元,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其中,58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余额 4,970.6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5,700 万元,本次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认购金额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股份数(股) | 认购金额(元) |
1 | 三维通信 | 5,800,000 | 55,506,000 |
合计 | 5,800,000 | 55,506,000 |
综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已取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资金已由认购方全部出资到位并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合法有效,符合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
(一)普通条款
2016 年 11 月,公司就本次股票发行事宜与参与本次认购的发行对象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真实、自愿,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股票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认购价格、支付方式、生效条件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及《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二)特殊条款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股份认购协议》中未约定特殊条款。
(三)经核查,《股份认购协议》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2、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3、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股票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7、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系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对公司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份认购协议》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违反《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相关规定。
根据《股票发行细则》第八条规定,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根据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发行方案》,公司
在册 18 名股东均自愿放弃股份优先认购权,并出具了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根据原股东出具的声明函,就本次股票发行,原股东均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16]第 28-00018 号
号《验资报告》,截至《股票发行认购公告》中指定缴款截止日期(2016 年 12 月 15日),公司现有股东均未向公司指定账户中缴纳股份认购款,未与公司签署相关认购协议,视为已经实际放弃就本次股票发行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及《股票发行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估值调整条款。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16]第 28-00018 号《验资报告》,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9.57 元/股,均由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不涉及资产评估和资产过户事宜。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以非货币出资方式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因此,不存在资产有重大瑕疵、需要办理资产过户或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等情形。
九、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交通银行西安光华路支行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出具的银行流水,在本次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
资前,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未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的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已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本次股票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全部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信息披露的要求。
十、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和公司现有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一)认购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三、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部分所述,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中的机构投资者共 1 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信达律师核查了该机构投资者的公司章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了查询,该机构投资者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公司现有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现有股东 18 名,
其中自然人股东 13 名,机构股东 5 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信达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各机构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 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达晨恒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2、 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省新能源汽车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陕西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3、 西安星展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西安星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及出具的《承诺函》,西安星展投资有限公司是西安星展的员工持股平台,以自有资金投资西安星展,且仅投资了西安星展一家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西安星展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基金管理人登记。
4、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核查,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且仅有 1 名,为西安市财政局,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星展测控,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
5、 北京泓赢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北京泓赢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中的机构投资者及公司现有股东中的机构股东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相应备案
/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系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股权代持情形,不存在股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对象的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本次发行对象具有实际经营业务,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发行对象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题——定向发行(二)》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发行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三板再字[2016]第 030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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