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原址扩充后的综合家居照顾服务
(以机构和地区为本)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的使命是透过一群经验丰富及受过专业训练的员工,与社区内不同服务单位的合作,为在社区生活的长者、残疾人士及有社会需要的个人及家庭提供不同种类的照顾及支援。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应按个别服务使用者的需要提供适切的服务,以实践「老有所属」和「持续照顾」的理念。
目的及目标
2. 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向长者、残疾人士及有社会需要的个人及家庭提供一系列弹性的服务,务求让他们:
(a) 留在社区中生活;
(b) 达致及保持最佳的活动功能及独立生活能力;
(c) 掌握所需技能以适应健康状况的转变;及
(d) 避免过早及在不适当情况下入住医院及接受院舍照顾服务。服务对象
3. 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应为下列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a) 长者:指年满 65 岁或以上的人士。年龄介乎 60 至 64 岁的人士,如证实有需要,亦可使用此服务。
(b) 残疾人士:指各类残疾人士,包括弱智人士、肢体伤残人士或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需证明其精神状况稳定及没有攻击性/暴力行为。
(c) 有社会需要的个人及家庭:指患有长期病或健康欠佳的人士,或因遗弃、突发性疾病、住院、监禁及死亡等事故而遭遇困难的家庭。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4. 除为需要紧急援助的人士提供即时服务外,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应优先考虑为下列人士提供服务:
(a) 个人及家庭支援系统薄弱的低收入人士,例如低收入在职家庭[收入水平不高于综合社会保障标准援助金的 1.5 倍]及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受助人士,尤其是需要放下照顾者责任才能重投就业市场的人士;
(b) 综合家居照顾服务(普通个案)轮候申请人;
(c) 已离开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或综合家居照顾服务(体弱个案)的服务使用者。
5. 因应服务对象的不同需要,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会提供服务予两类的服务个案:
(a) 体弱个案:
— 指身体机能中度或严重受损,并需要一系列护理服务的个案;
— 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须为居住在社会福利署(社署)指定的区议会分区的体弱个案提供服务。服务营辧者将按照服务使用者的选择(如有)及各有关服务队(即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队及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的空缺,收纳经安老服务统一评估管理办事处转介的服务使用者。
(b) 普通个案:
— 指身体机能没有或轻度受损的个案,或身体机能获评为中度或严重受损的个案,但只需要个人照顾、一般家居及/或家务服务等;
— 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会根据与社署共同拟定的服务范围为普通个案提供服务,而我们亦鼓励各服务队能弹性提供跨范围的服务予服务使用者。
6. 对于接受院舍照顾的服务使用者,该院舍应负起向该等人士提供照顾服务的主要责任。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只应在特殊情况下,向该等人士提供回家度假期间的护送服务及其他援助服务。
服务性质
7. 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服务予不同需要的个案,包括在家居住的长者、残疾人士及有社会需要的个人及家庭。
8. 对于体弱个案,服务营办者应采用多专业模式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医疗、护理、营养护理、个人照顾、复康服务及社工服务等,以切合个别服务使用者的健康或其他相应需要。服务营办者应为个别服务使用者度身安排计划周全及妥善协调的家居及社区为本的照顾服务。因应服务使用者的体弱及伤残程度,处理临床事宜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 跌倒的处理
(b) 意外的预防和处理
(c) 保持皮肤结构完整
(d) 褥疮和伤口的处理
(e) 大小便失禁的处理
(f) 便秘的处理
(g) 监督药物的使用,包括精神科药物的使用、注射药物及局部静脉注射治
療的处理
(h) 营养及膳食的处理,包括特别膳食及喉管喂食
(i) 传染控制
(j) 长期痛楚的处理
(k) 特别护理程序的处理,如气管造口治療护理
(l) 抑郁情绪的处理
(m) 认知能力受损的处理
(n) 烦亂及攻击性行为的处理
(o) 恢復及维持性的復康运动
9. 为处理上述临床事宜并满足个别服务使用者的需要,服务营办者应提供、安排或购买下列各项服务:
(a) 照顾管理
(b) 基本护理
(c) 特别护理
(d) 个人照顾
(e) 恢復性及维持性的復康运动
(f) 中心为本的日间照顾服务
(g) 支援服务
(h) 护老者支援服务
(i) 日间到户看顾、日间暂托及住宿暂托服务
(j) 24 小时紧急支援
(k) 家居环境安全评估及改善建议
(l) 家居照顾,例如家居清洁、更换床单及枕袋、购买必需品、洗衣、准备膳食等
(m) 膳食服务
(n) 交通及护送服务
10. 此外,服务营办者须为评为身体机能中度或严重受损的服务使用者制订个人照顾计划,并在合适情况下让他们的家人或代表参与其中。个人照顾计划应清楚列明服务使用者经评估后的需要(例如身体机能、行动、饮食、情绪及社交等)以及如何满足这些需要。有关计划须在收纳服务使用者后一个月内制订,以及每年最少检讨一次。
11. 至于普通个案,服务营办者须为合资格服务使用者提供、履行或安排(但不仅限于)下列各项服务:
(a) 个人照顾服务
(b) 简单护理服务
(c) 一般运动
(d) 一般家居或家务服务
(e) 护送
(f) 照顾幼儿
(g) 日间到户看顾服务
(h) 健康/安全
(i) 购物及送递服务
(j) 洗衣
(k) 膳食服务
(l) 其他服务,例如护老者支援服务等
12. 服务营办者可根据有关人士的需要提供一项或同时提供多项服务,并在有需要情况下提供资讯、指引及情绪支援。
13. 服务营办者应视乎需要提供服务,并根据定期检讨结果停止为不再需要有关服务的服务使用者提供服务。
14. 服务营办者亦应灵活提供、安排或购买所需的其他服务(创新服务及/或增值服务),以提升服务使用者在家居环境中的生活质素。
15. 照顾认知障碍症患者时,服务营办者应聘有曾接受特别训練的员工与患认知障碍症的服务使用者沟通及处理其因认知障碍症引起的情绪及行为问题,例如脾气暴躁、不切实际的恐惧、不停投诉、焦躁、四处闲荡、攻击性行为等。
提供服务规定
16. 服务营办者须履行管理职务,包括与其他服务提供者(例如其他福利服务或医疗及健康人员)联络,统筹义工探访及为服务使用者举办社交活动,保存服务使用者、服务要求及个案检讨的记录等。为配合服务使用者的个别需要,服务营办者须在与服务使用者预先安排及协定下,于周日、一般公众假期及机构非正常办公时间提供服务,。膳食的餐单宜定期交由注册营养师提供意见。
II 服务表现指标
1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以机构和地区为本的服务表现指标:
(A) 体弱个案服务表现指标
18. 服务营办者须每季向社署提交下列每月数据,而有关数据将成为监察服务表现和持续改善服务质素的基础:
(a) 因跌倒而受伤(瘀伤、出血和骨折等)的数目和百分比率
(b) 进入服务后,新皮肤受损的数目和百分比率
(c) 非计划入院的数目和百分比率(d) 意外离世的数目和百分比率
(e) 感染报告的数目和百分比率(眼部、泌尿系统和呼吸道等)
(f) 一个月内服务使用者体重下降超过 5%的数目和百分比率
(g) 服务使用者的受损程度由中度演变至严重的数目和百分比率
(h) 服务使用者达至先前受损程度(例如由中度受损回复至轻度受损)的数目和百分比率
(i) 24 小时紧急支援的来电数目
(j) 提供首次服务所需的平均回应时间
(B) 普通个案服务量
19. 普通个案指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的现有普通个案及于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收纳的普通个案。
提供服务量单位的数目为:
服务 | 服务代号 | 量值 | 最低服务量单位 |
个人照顾服务 | PC | 3 | PC x 3 |
简单护理服务 | NC | 5 | NC x 5 |
一般运动 | PE | 3 | PE x 3 |
一般家居或家务服务 | GH | 3 | GH x3 |
护送 | E | 5 | E x 5 |
照顾幼儿 | C | 3 | C x 3 |
日间到户看顾服务 | R | 3 | R x 3 |
健康/安全 | H | 3 | H x 3 |
购物及送递服务 | PD | 3 | PD x 3 |
洗衣 | L | 1 | L x 1 |
膳食服务 | M | 1 | M x 1 |
其他服务 | OD | 1 | OD x 1 |
一年内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提供的服务量单位的总数目 | 合计 |
20. 服务量指标如下: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服务量议定水平的计算方程式 | 以机构和地区所订立的 全年服务量议定水平及 参考水平 |
1 | 一年内在一个地区内提供的服务量单位总数 | 24,000 个服务量单位 x 于地区内原有的前家务助理队的数目 + 200 个服务量单位 x 于 2003 年透过重整工作所 | 请参阅附录。附注 |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服务量议定水平的计算方程式 | 以机构和地区所订立的 全年服务量议定水平及 参考水平 |
获分配的普通个案数目 + 2,000 个服务量单位 x 透过原址扩充工作所获分配的组数 |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服务量议定水平的计算方程式 | 以机构和地区所订立的 全年服务量议定水平及 参考水平 |
2 | 在以上服务量标准 1 之中,一年内在地区内提供的个人照顾、简单护理服务和一般运动占总服务量单位的百分比率 | 服务量标准 1 议定水平的 20% | 20% |
附注: 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须保持全年的服务量参考水平,即相等于 2005 年达至的实际服务表现(服务量)+ 2,000 个服务量单位 x 透过原址扩充工作所获分配的组数。参考服务量水平下调至最接近的 1,000。
基本服务规定
21. 服务营办者为服务使用者提供膳食服务时,须于上午十一时至下午一时提供午餐;及下午四时三十分至下午六时三十分提供晚餐。
22. 对于体弱个案,服务营办者应按照「服务使用者个人照顾计划指引」(请参阅重整长者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的服务规格说明附录 3),对个别服务使用者的服务需要和照顾计划每年最少检讨一次,并因应转变的需要提供服务。
23. 对于普通个案,服务营办者应对个人的服务需要每半年最少检讨一次,以确保他们有持续服务的需要及符合资格接受服务。
24. 以机构和地区为本的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的职员中必须要有注册社工。质素
25.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服务质素标准。
III 管理资料
26. 服务营办者须于每个季度向社署提交下列每月管理资料。
(a) 已呈报的受伤职员的数目
(b) 职员的流动率
IV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27.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V 资助基准
28.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29. 服务营办者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VI 其他资料
30.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原址扩充的综合家居照顾服务(普通个案)服务规格说明》、《重整长者社区支援服务计划服务规格说明》中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相关章节,以及其申请文件中所载列的规定/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