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渝招 -CBLC( 201 9 )0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渝招 -CBLC( 201 9 )01
重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重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号法定代表人:林军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 88号 负责人: 雷财华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 开展 银行 理财业务 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银行 理财业务 ;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 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为该理财产品 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乙方对理财产品 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条理财资金交付
(一)本合同所称理财资金是指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
。
(二) 甲方在 理财产品成立当日 向乙方发出 理财产品 成立 的 书面通知 (附件
七 《起始运作通知书》) , 通知应注明 理财 资金规模, 并于该日 将 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 该理财产品开立的 托管账户。
(三)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文件(需加盖 本合同附件五约定的 业务往来用章),包括但不限于 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四) 乙方 在 收 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理财产品文件, 并 经 核对 托管账户内全部理财资金确认 无误后 ,于理财 资金到 账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
第二条理财产品托管
(一)理财产品托管 1、理财 产品托管的原则
① 理财产品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② 乙方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确保依本合同托管的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③ 除依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的理财资金。
④ 乙方对理财产品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理财资金的完整与独立 。
⑤ 因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乙方。
⑥乙方的 托管 职责始于理财资金到账之日,终于理财产品清算之日。 2、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① 理财产品正式运作前,甲方需向乙方发送《账户业务申请书》(附件六),乙方按照申请书中的要素在乙方营业机构 开立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 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② 托管账户名称为“甲方全称 -理财产品名称 ” 。预留印鉴为 乙方 印鉴。 甲方 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甲方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乙方 。
③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④ 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 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 乙方按照法律 法规 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办理 理财产品 证券 账户开立 、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和乙 方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4、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5、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理财产品 投资 运作安排 ,以理财产品 名义 直接投资 于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下 ,甲方负责在 人民银行 为 理财产品 办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乙方 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 人行备案通知书 并 向外汇交易中心 申请 联网后 ,委托 乙方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 理财产品 开立 债券账户 ,用于 登记、存管理财产品所持有的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资产。 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产品业
务以外的活动。
6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由乙方开立,并与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第三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 划款指令 ,划款指令应包括 款项 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 通过深证通专线直连的方式, 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
)。纸质指令包括纸质指令原件、传真指令 或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传递的指令 等 。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 电子 指令启用函 (附件 三 )。 电子 指令启用函应明确 甲方采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紧急情况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启用函应加盖甲方在书面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
(一)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 附件一, 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二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甲方通过电子直连对接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1)电子直连对接方式
对于甲方通过 电子直连对接 方式 (深证通专线直连) 发送的指令, 甲方 不得否认其效力。
(2)在应急情况下, 甲方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后,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作为应急措施。若甲方确实无法书面告知的,由乙方通过录音电话与甲方指定的联系人电话确认后,可使用应急措施发送指令。
对于 甲方 通过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 甲方 不得否认其效力。
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甲方应事先向 乙方 更新《指令启用函》。 (3)划款指令附件的发送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指令启用函》中的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 预留 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 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 1小时将指令发送至 乙方;对于甲方于 16:30以后发送至 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出款。
2.指令的确认: 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获得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执行。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甲方撤销指令,甲方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递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
(四)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 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乙方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乙方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 。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 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第一笔理财产品委托资金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二)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圳通向乙方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
,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及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
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日20:00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1日上午9:00前打印T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 传递 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资产T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
)的清算交割 ,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第五条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以理财产品名义对每一个理财产品的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二)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外包服务机构)与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每 日分别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 , 并根据《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运营通知单》(附件四)约定的频率进行估值核对。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理财产品份额总额。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 截取 到小数点后 6 位 ,小数点后第7位舍去,不四舍五入。 。
用于 向投资人报告的理财产品 份额净值 ,甲方 应于 约定的核对日 计算并 传递 给乙方 。 乙方 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传递 给 甲方。
1、估值的基本原则: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估值方法:
具体以《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运营通知单》(附件四)记载的内容为准 3、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方 (或甲方授权的外包服务机构) 进行,由乙方进行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由甲方 (或甲方授权的外包服务机构)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乙方,乙方进行复核并于收到甲方估值结果当日在上述文件上加盖 业务往来用章 确认后传递 给甲方。乙方如对甲方 (或甲方授权的外包服务机构) 的估值结果有异议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或甲方授权的外包服务机构) 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甲方对估值结果最终确认并予以公布。由于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为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
2 .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 . 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
4 .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2.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3.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理财 产品投资有关的信息。
4 .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
5 .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 理财产品 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6.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 .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9 . 因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给 理财产品 财产和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对 理财产品 财产和乙方予以赔偿。
10 .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 对甲方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 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 托管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
2.执行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履行安全保管 理财产品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监督 甲方 投资行为 ,核对理财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 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
4 . 合同终止时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说明托管合同履行的情况。
5. 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对甲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 理财产品 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报告甲方住所地银保监局。
7.因为单方无 正当 理由解除本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和甲方予以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 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不得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产品。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
乙方只对于 所托管的 理财产品层面的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投资比例超过本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比例而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 ,乙方不承担责任 。
1. 乙方对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监督,投资监督事项见附件四《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运营通知单》:
2. 乙方审核甲方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附件四《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运营通知单》 中投资范围 规定。对于不符合 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的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改正。
第九条托管报告
乙方应于 每自然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年度报告,并 于 每一 产品终止后 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提供托管报告。
第十条费用与税收
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投顾费(如有)、资金划拨银行费用、账户开立费用、 账户管理费、 证券交易费用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其中,资金划拨银行费
用、托管专用账户开立费用、账户管理费乙方免于收取。 托管专用账户的存款利率按 人行公布的基准 活期 存款利率执行。
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托管费计算与收取规则见附件四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运 营通知单》。托管费收费账户:
户名: 其他应付款 -托管费收入账号:912357120620091010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开户行行号 : 308653018018
甲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托管费的相关税费由乙方纳税。第十 一 条理财产品清算
1. 理财产品终止时,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理财资金划至乙方收到理财资金的付款账户或甲方指定的同名账户,由甲方发送加盖 业务往来用章 的 《收款 账户确认书 》 (见附件 八 )确认账户信息。如提前终止,甲方应在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理财产品终止后,乙方的托管职责随之终止。第十 二 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 三 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签章) 、加盖公章 之日起 生效 ,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在协议到期前三十日之前,如果任何一方没有书面异议,则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 。
(二) 如本合同 到期 且双方约定不再对有效期进行顺延 时, 合同项下 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职责,并享有相关权利,直至产品终止 。届时本合同随项下理财产品终止并清算完成而终止。 ( 二 )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 四 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乙方就所涉产品当年应收取的 托管 服务费用的三倍为上限。但乙方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银 保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理财产品财产运用指令对理财产品项下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非因 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 五 条争议解决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
发生后 60天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各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 六 条其他条款
(一) 本合同构成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 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所有为执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五 )本合同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
授权通知书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根据《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托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 ,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以往日期发送的同权限类别授权书同时废止,如有变更将出具更新授权人员信息表。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预留印鉴 | (指令发送用章样本) |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 |
附件二
年月日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编号:
付款方名称:
“ XX 银行 XX 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年月日
付款方账号:页数: 第页,共页
请于年月日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笔): | ||||
金额大写:人民币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大额支付系统行号(非必填项): | ||||
资金用途(限 | 15 | 个字以内) : | ||
甲方备注 :附件 张 □ 加急 | ||||
预留印鉴: | 经办:复核: | 审批: | ||
托管银行审核: |
附件三
电子指令启用函(样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重庆分行:
对于我司管理,你行托管的产品采用 电子直连 (通过深证通专线直连的方式) ,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
启用 电子直连指令的产品名称、产品代码信息如下:
序号 启用电子指令产品名称 启用电子指令的产品代码 1
2
3
启用 日期: 年 月 日
对于因 电子直连指令异常导致电子指令无法发送的,我司采取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传真指令加盖书面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生效。
我司发送及接收传真的传真号码:我司发送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
我司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业务往来用章 )
年 月 日
回执(样本)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你司发送的 《电子指令启用函》已收悉,现反馈我行接收指令方式如下:我行接收传真指令的传真号码:
我行接收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
我行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四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运营通知单
(编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我行拟交付你行托管的“ 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理财产品 ”,由你行 负责该理财产品的具体托管运营事宜。相关托管运作依照双方签署的《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的约定执行,我行对该等理财产品托管相关要素事项拟作下列安排:
序号 | 标题 | 内容 (以“ ”表示 或填写具体内容) | |||||
1 |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 ||||||
2 | 理财产品类型 | 1 | □公募□私募 | ||||
3 | 理财产品类型 | 2 | □ 固定收益类产品 □ 权益类产品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 混合类产品 | ||||
4 | 存续期间是否开放 | □ 封闭式 □ 开放式,开放日: □ 其他方式: | |||||
5 | 估值基准日 | ||||||
6 | 净值核对日 | □ 估值基准日的次工作日 □ 估值基准日后的 个工作日 | |||||
7 | 估值核对频率 | □ 每日 □每周 □每月 □其他: | |||||
8 | 投资监督事项 | ( 1)投资范围 : ( 2)投资比例: ( 3)投资限制: ( 4)是否监督关联方交易:是/否(如选是,请列出关联方,并进行描述) | |||||
9 | 估值方法 | ||||||
10 | 托管费率 | ‰/年 | |||||
11 | 托管费计提基数 |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 |||||
12 | 托管费计提方式 |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数/365 | = | 计提基数 | * | 托管费率 | *天 |
13 | 托管费支付时间 | ||||
14 | 管理费率 | ‰/年 | |||
15 | 管理 | 费计提基数 |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 ||
16 | 管理 | 费计提方式 |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数/365 | = 计提基数 | *管理费率*天 |
17 | 管理 | 费支付时间 | |||
18 | 业绩报酬 | 计提方式:计提时间: | |||
19 | 风险准备金 | 计提方式:计提时间: | |||
20 | 托管专户信息 | 户名: XXXX账号: XXXX 开户银行: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 XX支行 | ||
21 | 其他个性化约定(如有) | ||||
22 | 备注 |
附注:“ X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理财产品” 产品说明书是本运营通知单的附件,与本运营通知单构成完整要约 。
本运营通知单一式二份,由甲方填写完整、正确并盖章后发送给乙方,乙方确认无误并盖章后生效。双方盖章后的运营通知单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若因监管政策调整等因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运营通知单进行修改,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业务往来用章): 乙方(业务往来用章):
年月日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单位名称 | 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乙方) |
本附件所指的业务往来用章,适用于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 合同编号:渝招 -CBLC( 2019)01 ) 项下的托管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运营通知单、估值表、通知、账务记录等内容的确认。划款指令的预留印鉴以附件一《授权通知书》记载的为准。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 |
(或授权代表) | (或授权代表) |
甲方 (公章) : 乙方 (公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六
账户 业务 申请书(样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合同编号: ),为我行产品申请:开立托管 账户 , 户名: 。
变更 账户信息 , 将 (此处 填写 变更项目)由“(此处填写 变更前内容 )”变更为“(此处填写 变更后内容 )”。
注销 托管账户 , 户名 : ; 账号 : 。请 贵公司 配合 。
特此申请。
申请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 七
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年月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根据已签署的《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 渝招 -CBLC(201 9 )0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担任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 年 月 日, XX理财产品的 理财资金人民币XXXX元转入开立的资产托管专用账户中, 该 理财产品已经具备正式起始运作条件,于 年 月 日起始运作。
附件八
收款账户确认书(样本)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业务往来用章 )年 月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请你行根据《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渝招 -CBLC(2019)01) 等文件的约定,将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资金本金及收益划至我公司下列账户: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特此通知。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业务往来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