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2022zfcg00041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甘肃省公安厅云上参观平台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2022zfcg00041
采 购 人:甘肃省公安厅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目
录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甘肃省公安厅云上参观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甘肃省公安厅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免费获得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03-30
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2zfcg00041
项目名称:甘肃省公安厅云上参观平台建设项目预算金额:70.94(万元)
最高限价:70.94(万元)
采购需求:第一包:云上参观平台 预算:67.94 万元第二包:等级保护测评 预算:3.00 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x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
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x);
(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项目;(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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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03-10 00:00:00 至2022-03-16 23:59:59,每天上午00:00 至12:00,
下午 12:00 至 23:59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免费获
得
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
(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中“电子服务系统 v2.0 电子版操作说明”)。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以上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2-03-30 09:00:00
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第一电子开标
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
②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甘肃省公安厅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931-51523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 0000 x东立开泰园 20 楼 2007 室
联系方式:189190608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189190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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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x资料表中的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内容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1.1 | 项目的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预算金额:70.94 万元(第一包:67.94 万元;第二包:3.00 万元)最高限价:70.94 万元(第一包:67.94 万元;第二包:3.00 万元)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超过所投包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项目所属行业:信息技术 |
1.1 | 项目名称: 甘肃省公安厅云上参观平台建设项目 |
1.1 | 合同名称: 甘肃省公安厅云上参观平台建设项目(HT) |
2.1a | 采购人名称:甘肃省公安厅联 系 人:xx 电 话:0931-5152327 |
2.1b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通达街 3 号雁京xx商务大厦 24 层联 系 人:xx 电 话:18919060808 |
2.2a | 供应商合格来源国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经贸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 |
2.2e | 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x); (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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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项目;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3.1 | 货物和服务合格来源国限制: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国家/地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 |
4.2 | 1、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标准(详见:第六章 附件 4):以中标价为计算基础,参考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的标准规定计算。 2、招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参照货物类计费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服务费。如果中标人未按约定时间缴纳,每延误一日按服务费的千分之一(1‰)计收违约金。 支付方式:电汇 户名: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6205 0136 0025 0000 0531 |
6.1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b 无论是对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所提问题或质疑的答复,还是采购人主动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和补充,都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或关注信息公布栏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 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8.4 | 投标文件格式特殊要求:无 |
9.1 | 投标语言:中文汉语(有关设备型号、专用名词等可除外) |
10.2.1 |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上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应提供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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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须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须装订到资格证明文件正本); 5.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材料[享受免税政策的供应商须提供免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或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前述三者提供其一即可,要求“原件”的,原件须装订到投标文件正本x; 0. “ xxxx” xx( xxx.xxxxxxxxxxx.xxx.xx) , “ xx政府采购网” ( xxx.xxxx.xxx.xx)查询结果[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截图加盖公章);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9.与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书面声明 (格式见第五章 附件,并附要求的资料); 10.非联合体投标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 附件)。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供应商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原件”的,原件须编入投标文件正本中。 | |
10.2.2 |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无需提供第 4 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投标分项报价表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简介、经营范围、职工人数、技术人员状况等(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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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填写《供应商一般情况表》,并附所要求附件) 9.保证金缴纳凭证(电汇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供应商承诺书 11.诉讼或仲裁 12.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产品制造商全部是小微企业的提供,不提供者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3.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不提供不享受监狱企业优惠政策) 14.环保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未提供者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需提供,不提供者不享受残疾人福利单位优惠政策) 16.供应商业绩(填写近三年已完成或正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并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填写,没有业绩的填写“无”,表格加盖公章) 17.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上述第 12 至第 17 项没有的或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不提供。 | |
10.2.3 |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格式详见:第五章 附件,技术参数必须逐条响应) 2.投标货物说明表(格式详见:第五章 附件) 3.售后服务(格式及内容自拟) 4.实施方案(格式及内容自拟) 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样本资料及附件如:由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印制的投标产品彩页、图片等。 |
10.3 | 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每包),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 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11.1 | 投标报价范围及说明: a.货物价:以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为标准,包括生产或组装货物所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以及货物本身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营业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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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费、保险费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它费用;货物本身必须的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技术文件费等; b.服务及其他费用:包括运费、装卸费、验收、培训、售后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费 等。 | |
12.1 | 投标货币:人民币报价。 |
15.1 | 1)投标保证金金额: 第一包:10000.00 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二包:500.00 元(人民币xx元整)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90)个日历天有效收款人:xxxxxxxxxxx x x:以投标联系人收到的短信为准开户银行:浦发银行xxxxxx x x:000 0000 0000 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投标人可自行选择采用银行电汇、保函等其他法定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没有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须知: 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网址: http://xxxxxx.xxxxx.xxx.xx/。点击“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根据系统提示,保存电子标书文件至本地电脑;投标人浏览电子标书后,确定投标的需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系统首页最新招标项目中查询需要投标的项目或在 “招标方案”-“标段(包)”中查询需要投标的标段,选中后点击“我要投标”,根据要求填写信息。 3)投标保证金递交须知: (委托省交易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的,添加此项内容) (一)投标人登记拟参加的项目成功后,系统会将投标保证金收款信息发送至投标人预留的手机,投标人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保证金打款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首页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查询保证金信息或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保证金查询”栏目查询。 (二)投标人采用银行电汇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 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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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三)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应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证金。注:供应商投两个及以上标段或包号的,应该按每个标段或包号分别缴纳投标保 证金。 | |
16.1 |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 90 天内有效。 |
17.1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投标,参与投标的所有供应商须于开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版投标文件(即:正本 1 份,副本 1 份),邮寄至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存档。 2、邮寄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必须与在开评标系统内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否 责后果自负。 |
18.5 | 对投标文件密封、签章的特殊要求:本项目采用网上投标,供应商投标时只需按网上投标流程提交投标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招标结束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1 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须 按要求胶装成册并交至代理机构。 |
19 | 投标截止时间:2022 年 3 月 30 日 09 时 00 分前(北京时间) 如供应商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HASH 编码,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22.1 | 开标时间:2022 年 3 月 30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第一电子开标厅 注:本项目为电子开标,供应商只需按照“网上开评标工作指南”参加开标仪式 供应商代表无需抵达开标地点。 |
22.5 |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
28 | 1.评标委员会组成:5 人,其中,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4 人,采购人授权代表 1 人。 2.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名 |
30.2 |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理由的,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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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按评标报告推荐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33.3 | 是否允许分包:否 |
34 | 1.维(质)保期:该项目维(质)保期为 5 年,自项目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2.第一包供方(即:中标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前,须按中标总额 5%向需方(即: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供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3.合同签订后,供方按要求供货,经需方验收合格,凭由需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及按合同总金额 100%款项开据的发票(完税价),由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0%款项。 4.第一包供方的履约保证金在终验合格后即转为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问题,质量 保证金于终验合格之日起满五年后退还。 |
42 | 相同品牌投标产品有效供应商的认定:本项目采用供应商须知 42.2 和 42.3 条款的相关规定。 |
44 | 网上开评标工作指南 (一)网络及软硬件设施 准备可以稳定上网的电脑(带摄像头和耳麦),操作系统建议使 windows10,安装好 360 安全浏览器、WPS 或 Office 办公软件、钉钉(没有账号的请提前申请)。 (二)编制投标文件并固化 开标前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选择自己要参与开标的项目,并进入项目对应的网上开标厅。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先导入固化后的招标文件,然后导入已经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法人授权书、保证金缴款凭证或保函,完成投标文件固化(相当于封标过程),并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在网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递交,即上传固化后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 (三)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递交 在开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在线上传递交已经固化的投标文件的 HASH 编码(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32 位编码,以下简称“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也可以撤回电子投标文件指纹,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进行固化,产生新的投标文件指纹,上传递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指纹,完成投标文件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为准,指纹保存到系统。注意:上传递交的只是电子投 标文件指纹,并没有上传正式的投标文件,不会泄露任何投标信息。若在线撤回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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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不提交新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指纹,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四)上传正式投标文件 在开标时间截止后,在系统中打开保存在自己电脑上的固化投标文件上传,系统会自动核验投标文件的电子指纹与开标时间截止前上传的电子文件的指纹是否一致,防止篡改投标文件(如果核验没有通过,很可能是投标人选错了固化投标文件,可以通过投标文件固化工具寻找正确的文件,然后重新核验;实在无法解决,可通过钉钉寻求技术人员的远程解决)。 (五)确认开标记录 系统会自动提取通过核验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生成开标记录表(等待开标组织人员核验保证金到账情况,投标保函由代理机构确认有效性),如果对保证金核验情况有异议,请加入“保证金到账异常信息查询”专用群解决。 (六)开标完成 开标完成后,投标人要在线确认开标结果,开标记录表将自动保存到系统,交易各方、监管单位均可浏览核验开标结果。 (七)在线质疑 如果对开标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线下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解答;如果还不满意,可线下联系监管部门处理。 (八)询标 如果项目需要询标、演示讲解,评标组织人员可以邀请投标人代表加入评标视频会议(关闭专家摄像头图像)进行远程演示讲解或答疑。 (九)技术咨询电话:0000-0000000 、钉钉技术交流群号:30757689。 | |
45 | 其他说明: 1.本招标文件中所说的“复印件”是指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2.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0.2 条款”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第五章给定的只是部分格式附件,不是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未按要 求编制投标文件所造成的投标无效或其他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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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说 明
1 资金来源
1.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人已获得一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2.1 a.采购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b.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2 合格的供应商
a.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 “供应商的合格来源国”),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投标。
b.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
c.供应商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d.只有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e.符合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三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资格要求的供应商。
f.“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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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
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
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生产、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就本招标文件而言,供应商在合同项下需要提供安装、集成、包括与信息处理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统称“货物”;由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安装、集成、调试、培训、技术支持、维护和维修以及其它使货物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统称“服务”。
3.4“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 “环保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明的产品;
3.5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3.6 通过签署投标函,供应商应确认其为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经从其所有人那里得到了适当的授权。在此方面恶意地提供错误事实,将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拒绝有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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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标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供应商应承担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要求的其他费用。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不涉及商业秘密)。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投标截止时间 15(十五)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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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7.3 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
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
8 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8.1 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8.2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8.3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4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 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汉语)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不管是供应商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投标,每个供应商 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提交或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
10.2 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响应、技术方案、样本资料等)组成,须按如下顺序编制,建立清晰目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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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装成册:
10.2.1 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2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3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报价应以货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第三章“服务要求”的有关规定。
11.2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1.3 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分项报价。
11.4 供应商根据上述供应商须知第 11.3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1.5 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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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 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应是来自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2 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供应商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对于进口产品,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供应商应得到货物生产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货物的直接正式授权,“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 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服务的能力;
c. 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服务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在项目现场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d.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招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e. 供应商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14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用户证明,包括:
a.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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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和/或附加详细说明)
b. 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指标的响应;(根据需要填写“投标货物说明表”、提供系统建设方案,
附加产品详细说明及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c. 提供项目实施计划,说明供应商将在被授标后,如何利用人力及其他资源来承担其合同项下整体的管理和协调责任。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以进度表表示的合同执行计划,标明完成合同所有关键活动的预计时间、顺序和内在联系。项目实施计划还应说明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买方和其它有关方所做的工作,以及建议采购人如何对有关各方活动进行协调。(此项目实施计划将在中标后,加上买方的确认意见,作为合同附件一部分)
d. 供应商书面承诺:将承担起如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合同组成部分进行集成和协调的责任,并提供包括培训计划、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方案。
14.4 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 14.3b 时应注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商标、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5 投标保证金
15.1 供应商应提交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形式及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15.6 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5.3 凡没有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15.1 和 15.2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第六章《评标办法》第 2.5 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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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b. 供应商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
c. 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d.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e.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 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3 条规定签订合同;
(2) 按供应商须知第 4.2 条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供应商须知第 19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不予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5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供应商应准备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数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套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副本及电子文档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胶装成册,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不得使用签字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被规定盖章的地方,应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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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公章。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4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供应商应将资格证明、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合并胶装成册,且在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所有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提供开标信封,单独密封递交,并在开标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电子版单独密封递交,并在密封信封上标明“电子版投标文件”字样。
18.2 密封信封均应:
a. 清楚标明递交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b. 注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或招标公告的标题和编号,注明“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22 条的规定填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c. 封口处须粘贴密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18.3 投标文件封面及内层信封均应清楚的写明项目名称及包号、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8.4 如果信封未按供应商须知第 18.1 条和 18.2 条要求密封和加注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且对误投概不负责。
18.5 如果“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对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有特殊规定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对密封和标记的规定与本须知 18.1 至 18.3 不一致的地方,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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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第 18.2 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
19.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供应商须知第 7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供应商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9 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
21.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供应商的修改应按第 18 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送达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5.6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22 开标和资格审查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开标仪式。
22.2 开标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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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或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开
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21.2 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退回给供应商。
22.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 22.2 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与会的供应商或其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评标程序;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23 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标期间,投标文件的澄清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5 投标文件的初审
投标文件的初审要求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6 评标货币
26.1 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27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投标的评价和最终评标价的确定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8 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
28.1 评标原则及方法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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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9.1 除供应商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
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
29.2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30 确定中标人及合同授予标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标报告提出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3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1.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2 中标通知书
32.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5 条的规定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2.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3 在中标人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33 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第 34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15 条的规定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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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签订合同
33.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标通知
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其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3.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不允许分包的,中标人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分包;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允许分包的,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34 履约保证金及付款方法
34.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中标人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若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宣布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无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 34.1 条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4.3 付款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 腐败和欺诈行为
35.1 定义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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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
为,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6 综合说明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的相关规定。
36.2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36.3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6.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36.5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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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质疑书递交地点: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
址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b 条款。
3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8.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质疑书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书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递交质疑书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38.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书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
39.1 第 38.1 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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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
39.2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申请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39.3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具体程序和要求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
4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质疑人自行承担:
(一)不符合 36.2 条款规定的质疑供应商条件的; (二)质疑函的发出时间不在法定质疑期内的;
(三)以非书面形式提出的;
(四)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4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41.2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41.3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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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主管部门的意见。
41.4 招标文件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
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41.5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其他规定详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42、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41.1 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具体比例见评标办法),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41.2 根据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具体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
41.3 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优惠政策:
4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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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41.3.2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号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未注★号的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扣除比例见评标办法);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和甘肃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
41.3.3 供应商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时,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按要求提供,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41.4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
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详见评标办法。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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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2、相同品牌投标产品有效供应商的认定:
42.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42.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2.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43.1 供应商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能够及时获取项目变更事项。
44、网上开评标工作指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5、其他说明: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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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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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包:云上参观平台
序号 | 功能模块 | 性能明细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
(一) | 基础平台功 能 | ||||
1 | 系统架构设计 | 对系统的架构进行划分和定义,以及对各级界面功能进行分配,使各级界面都有自己的系统结构,确保稳定性、层次 性、开放性、相对性。 | 套 | 1 | |
2 | 数据库设计 | 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进行,数据库逻辑和物理模型并配置不同的存储过程、优 化环境。 | 套 | 1 | |
3 | 平台框架 | 按照安全可行性与《公安机关计算平台框架指南》规范,在公安网端搭建以 MVC模型为基础,使用 J2EE 技术的多层级 B/S 架构应用平台,适配省厅已经建成的警务云平台,实现省级公安业务部门工作场景的数字化、虚拟化、可视化呈 现。 | 套 | 1 | |
4 | 业务系统关 联 | 对省厅各系统进行数据和页面关联。 | 套 | 1 | |
5 | 汇报演示适 配 | 对汇报演示材料的整理上传操作。 | 套 | 1 | |
6 | 打包上传 | ★ 对所负责的已制作完成的 VR 作品进行进行上传、更新、迭代。(打包上传 在线解压功能需要演示) | 套 | 1 | |
7 | 发布与人工审核 | ★ 将上传完毕的作品进行信息填写后可进行发布至管理员处进行审核,管理员收到作品后可在线预览审核,审核完毕后可进行审核评语填写并打分,多名 管理员评审完毕后通过后自动发布。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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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功能需要演示。) | |||||
8 | 评论点赞 | ★ 用户登陆后可对自己喜欢的作品进行评论与点赞互动,评论与点赞所有登陆用户均可见,同时领导点赞评论的作 品会被设置为精彩作品。 | 套 | 1 | |
9 | 评分排名 | ★ 根据《全省公安机关云上观摩点 VR 作品制作规范》中给出的打分规则进行算法编写,做到一作品一分数进行排名(为接入考评系统预留接口。) | 套 | 1 | |
10 | 电子目录 | 通过省市县区的行政划分;交警、刑侦、经侦等的警种划分;等级排名划分;发布时间划分;点赞情况划分;还支持模糊检索功能。对厅属单位,市州公安局所属单位,县市区公安局所属单位,派出所单位,覆盖治安、刑警、禁毒、特警、监管、出入境、交警、宣传、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等多个部门警种参观点 经行电子目录划分。(需要示例演示) | 套 | 1 | |
11 | 后台管理 | ★ 该模块可以对现有的视频、音频、荣誉资料、汇报材料等在后台进行替 换、添加、修改,管理关联、更新维护。 (对人员、角色、登陆操作日志等进行查看管理,需要示例演示) | 套 | 1 | |
12 | 综合展示 | ★ 对厅属单位,市州公安局所属单位,县市区公安局所属单位,派出所单位,覆盖治安、刑警、禁毒、特警、监管、出入境、交警、宣传、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等多个部门警种参观点进行 PGIS 地 图综合展示。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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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角色管理 | ★ 对不同角色进行区分,分为普通用户与管理员角色,管理员可对普通用户发布作品进行审核、对发表评论进行管 理等。(需要演示角色分配功能) | 套 | 1 | |
14 | 人员管理 | 对不同警员通过数字证书登陆,由管理 员进行统一管理。 | 套 | 1 | |
15 | VR 作品版本控制 | 实现 VR 作品的版本控制,对 VR 作品的历史审核记录相应的版本,自动增加版 本号,控制版本更新。 | 套 | 1 | |
16 | 场所机构管理 | ★ 对接省厅组织机构治理结果,完善 维护机构管理功能树,实现机构的删除、增加和修改。 | 套 | 1 | |
17 | 背景音乐 | 支持背景音乐的上传和替换,实现背景 音乐开关功能。 | 套 | 1 | |
18 | 视频监控对接 | ★ 视频监控插件对接,实现通用的视频插件支持 VR 嵌套调用,能够通过相应单位摄像头点位读取并查看实时画 面。 | 套 | 1 | |
19 | 解说词互动 | ★ 嵌入与点位相匹配的解说词,提供 解说词上传功能。(后台需上传解说词, 方便管理员查看) | 套 | 1 | |
20 | 权限设计 | ★ 使用数字证书管理登陆,分为 2 个层级;公有权限:查看基本信息概况、 VR 浏览不涉密场地。部门级权限:系统功能维护授权,及业务系统的修改并能够对用户登陆,登出,使用系统的情况 进行日志管理。 | 套 | 1 | |
(二) | 场所拍摄制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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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场所 VR 拍摄制作 | ★ 拍摄虚拟实景 vr(不少于 750 个点位),由专业人员进行渲染合成为虚拟实景,实现多场景的 720 度全景观看并提供鱼眼、星球模式等功能,在公安网络环境下部署。 (拍摄参数:单个相片像素不低于 15000*7500px;设备产出单独图片实际大小不小于 5.9M;渲染图生成后无明显拼合痕迹;合成后照片实际大小不小于 55M。 地面拍摄:热点添加:符合场景于业务的热点制作添加;解说词互动:添加解说词滚动效果;遮罩处理:对地面拍摄设备的遮罩;对相关系统的热点超链 接。对省厅下属,省厅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甘肃警察博物馆,甘肃公安融媒体中心,省厅网安综合研判指挥中心,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魏家庄校区),甘肃省禁毒教育基地 6 个单位进行 VR 作品 拍摄。) | 套 | 75 0 | |
2 | 视频拍摄 | ★ 对相关业务实战场景、业务警种工作内容等进行拍摄。(视频清晰度不低于 4k,视频素材不应在电脑进行剪辑合 成制作) | 套 | 2 | |
3 | 业务互动 | ★ 嵌入与点位相匹配的解说词,提供语音解说词上传功能。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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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背景音乐的上传和替换,实现背景音乐开关功能。 (使用视频、音频、内网系统、PPT、等进行业务串联。包括基础信息、历史沿革等的关联显示互动。) 1、合成作战业务互动:包括基础信息,一表考系统,一标三实系统,汇报演示的适配。基础信息关联、历史简介等基础信息的展示关联。 2、警察博物馆业务互动:基础信息、展品信息、视频互动关联,基础信息关联:对于讲解员、工作人员信息、历史简介等进行关联。展品信息关联:对于馆内展品信息展示、管理关联。 3、融媒体中心业务互动:基础信息、汇报演示适配、视频互动。基础信息关联:对于民辅警数量、历史简介等基础信息的展示关联。 4、警校业务关联:基础信息、视频监控关联。基础信息关联:对于民辅警数量、历史简介等基础信息的展示关联;视频互动:对讲解视频的前期录制剪辑制作,后期的视频互动性嵌入;汇报演示适配:对汇报演示材料的整理上传操作;视频监控:对视频监控进行业务关联。 5、禁毒教育基地业务互动:基础信息、教育宣传、视频互动、签名模块进行关 联。基础信息关联:对于讲解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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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信息、历史简介等进行关联;视频互动:对讲解视频的前期录制剪辑制 作,后期的视频互动性嵌入;宣传开展:对参观单位、参观人数等进行列表展 示;签名展示:对于入馆参观的线上线下人员进行观后禁毒宣誓签名展示,管理。 6、网安业务互动:基础信息、荣誉信息、汇报演示适配。基础信息关联:对于民辅警数量、历史简介等基础信息的展示关联;视频互动:对讲解视频的后期的视频互动性嵌入;电子荣誉墙:对所获得荣誉电子版关联;汇报演示适 配:对汇报演示材料的整理上传操作。 | |||||
(三) | 后台运维 | ||||
1 | 软件维护 | 为期 5 年的软件升级维护服务,对已完 成的系统进行迭代,对 vr 场景的更新。 | 年 | 5 | |
2 | 其他 | 对使用人员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对部署使用方式进行梳理成册);该平台等保定级为三级,平台建成后须通过网络 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 项 | 1 |
第二包:等级保护测评
序号 | 品目 | 主要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1 | 等级保护测评 | 根据指挥中心融合调度指挥平台做三 级等级保护测评 | 1 | 项 |
项目实施时间:60 天
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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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文本
注:本合同文本为格式合同,其涉及到的条款主要为通用条款。采购人及中标人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可根据项目特点、属性、要求等需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供货周期、质量控制、工艺流程、检测检验、验收标准等内容,在不违反招标文件的原则下进行详细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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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甘肃省公安厅 供应商(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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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 项目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
序号 | 名称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万元) | 金额(万元) | 交货日期 |
1 | ||||||
2 | ||||||
3 |
x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 (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下列关于甘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 号文件或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单一来源文件询价文件以及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含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
(2)供货一览表;
(3)交货地点一览表;
(4)技术规格响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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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承诺;
(6)服务承诺;
(7)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乙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 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如招标文件对交货时间未明确规定,则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时间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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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不得少交或多交货物。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
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 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
责任。
5、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合格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对检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
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3、若招标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
3.1 、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3.2 、根据不同项目及货物,由乙方提供不少于 年的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 保修期自甲方在货物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3.3 、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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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3.4、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工作期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8:
00)为 小时;非工作期间为 小时。
3.5、若货物故障在检修 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 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3.6、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7、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无此条款请删除)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提交履约保证金 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单后的 天。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验收合格后 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5、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
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 1 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 5‰的违约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5% 。
3、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4、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
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 5%的违约金。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
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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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 3 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质量造成甲方或最终用户使用乙方货物造成他人及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 的 违 约金, 并据实赔偿损失,导致甲方先行承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乙方在承担上述 3-9 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10、如因甲、乙任何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付的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执行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违约方如数承担。
除《政府采购法》第 49 条、第50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3、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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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份交警务保障部存档, 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采购人):(盖章) 乙方(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办人:
电话: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帐号: | 帐号: | |||
单位地址: 日期: | 年 | 月 | 日 | 单位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
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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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件
注:本章提供的附件只是投标文件的部分参考格式内容,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除包含以下附件内容外,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0.2 条款要求的内容及顺序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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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函
致: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的投标邀请 (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全
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
1、资格证明文件
2、商务文件
3、技术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后附“开标一览表”中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我方参加此次投标响应的全部范围。供应商完全理解并同意贵方在开标时根据“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唱标,并完全同意如果“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价格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上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完全理解并同意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和折扣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
虑。
2. 供应商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插入编号) (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 个日历日。
5. 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 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2 条规定,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或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7. 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 供应商是所供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已从其所有人那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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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适当的授权。
9. 如我方中标,同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10.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
供应商名称:公 章:
投标总报价(元) | 小写: ¥ |
大写: | |
交货期 | |
投标保证金 | 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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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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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 | 生产厂家 | 国别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税费 | |||||||||
运输费(含保险) | |||||||||
安装调试、培训费 | |||||||||
其他 | |||||||||
投标总价(人民币元) | 大写:小写: |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日期: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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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只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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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的 (公司名称) 的
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公司授权 (公司名
称) 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 (职务、姓名)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 的 (合同名称) 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被授权人无转授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1.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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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 | 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 | 偏离说明 |
注:供应商如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第四章“合同文本”(包括合同条款和合同条款资料表)的内容响应有偏离情况(包括负偏离和正偏离),请填写此表。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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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全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 | 注册年份 | ||
注册资金 | 单位性质 | ||
总部地址 | 联系人 | ||
电话 | 传真 | ||
公司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 ||
甘肃省常驻机构地址 | 如有,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常驻人员联系电话 | 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公司资质证书 | 如有,须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 如有,须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主营范围 | |||
基本帐户 | 开户银行 | ||
技术人员状况 | 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似项目) | 合同金额 (万元) | 已结算金额 (万元) | 完成日期 | 业主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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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日期:
注:1. 供应商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2. 对于已完项目,供应商应提供收到的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已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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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诉讼或仲裁情况
近五年供应商所涉及的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情况。请分别说明涉诉
时间、诉讼原因、所涉及金额以及最终裁判结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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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做出以下xxxx:
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及当地工商局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无任何重大违法记录。
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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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内容与数值 | 供应商的技术响应内容与数值 | 偏差说明 |
注: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的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自己投标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制招标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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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技术规格 | 生产厂家 | 国别 | 数量 |
注:供应商须根据自己的投标产品情况,对其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给予详细描述。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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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供应商推荐的选件清单(如有)
格式:
1、货物名称;
2、商标、规格型号;
3、推荐的选件内容: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国和厂商 | 单价 | 数量 |
4、推荐理由:
注:如有样本和介绍资料,请在“推荐理由”中说明。在此清单下面授权代表签字,填写日期。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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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产品制造商全部是小微企业的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¹ ,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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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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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
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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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与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直接控股
或管理关系的书面声明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xxxx:我方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没有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股东姓名 | 身份证号 | 持股比例 | 职位/职务 |
...... |
注:本表须附“天眼查”查询的股东信息截图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xx)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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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投标企业守信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xxxx: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甘肃省公安厅院内组织的
项目的招标采购会议;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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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致: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 公 司 仔 细 阅 读 了 贵 方 关 于 项 目 ( 项 目 编号: )的招标公告,在完全理解本项目招标的服务要求、商务条款及其他内容后,决定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我方中标,我公司将提供足够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保证本合同履行。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公司同意按我方合同违约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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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非联合体投标承诺函
致: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参加本次 项目(项目编号: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xxxxxx:
我公司参加本次招标项目非联合体投标。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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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投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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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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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包含 5 人),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成员人数应当为 7 人以上单数(包含 7 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1 资格审查
x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合
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1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注:上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应提供 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2 |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 须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须装订于资格证明文件正本内)。 |
3 | 依法缴税税收的证明 | 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增值税或企业所得 税]的完税证明材料[享受免税政策的供应商须提供免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 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 | 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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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
5 | 财务状况 | 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或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前述三者提供其一即可,要求“原件”的,原件须装订到投标 文件正本中。 |
6 | 信用查询 | “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结果截图[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截图加盖公章);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 印件加盖公章); |
7 | 非联合体投标 | 非联合体投标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详见:第五 章 附件)。 |
8 | 控股声明 | 与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书面声明(格式详见:第 五章 附件,并附要求的资料)。 |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或不在有效期内的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2.2 算术修正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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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
办法第 4.2 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确认,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机构和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评标办法第 2.5 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接受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5 符合性审查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1 | 格式和内容 | 投标文件的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关键内容字迹清晰可辨。 |
2 | 签署和盖章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 |
3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
4 | 投标保证金 | 已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
5 | 合同条款 | 对合同付款方式、交货期、质保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验收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响应没有出现负偏离。 |
6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实质性完整,投标总价(或经算术修正并经供应商确认后的总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或采购预算 的。 |
7 | 固定报价 | 规定固定价格报价,而供应商没有以可调整价格报价。 |
2.5.1 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以下要求方能通过符合性审查,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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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选择方案 | 供应商没有提供选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 |
9 | 算数修正 | 供应商没有不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进行修正。 |
10 | 串通投标 | 供应商没有出现串通投标情形。 |
11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12 | 其他 | 没有出现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
2.5.2 供应商串通投标的认定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3 核实供应商数量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评标委员会应按上述标准核实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是否满足三家,少于三家时应视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按废标处理。
2.6 废标条件:
2.6.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6.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6.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6.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评标货币
3.1 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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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评标期间, 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
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4.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评标办法第 2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即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5.2 计算评标总价的基础是供应商须知第 11.1 条规定的投标价。
5.3 在评标时,除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11.1 条的规定考虑供应商的报价之外,还要评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或“服务要求”中所列的因素。
5.4 供应商如果没有对规定的最小投标单位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报价或没有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如 “投标分项报价表”所示),其投标将被视为不完整的投标;如果供应商对其中的货物和服务的组成详细分项报价有遗漏,如果不是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其他供应商对应项的最高报价或市场价格予以补充和评比。
5.5 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6 根据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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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5.7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
的通知》(财库〔2019〕9 号)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5.8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
★号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未注★号的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评审时进行价格扣
除,扣除比例为 6%);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和甘肃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
供应商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时,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按要求提供,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5.9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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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5.10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先关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11 根据本评标办法第 2.2 条、第 3 条、第 5 条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供应商的最终评标价。
5.12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1 评标原则和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只有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打分排序,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
6.2 详细评审:
评分项 | 评分办法 | 分值 |
价格部分 (30 分) | 在价格评分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评标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30×100% 根据本评标办法第5条规定所计算出的投标价为该供应商的最终评标价。 对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投标报价按6%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 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 | 3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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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其投标报价按 6%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需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产品价格不予扣除。 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 上述享受政策支持的产品的具体要求见本评标办法第 5.5-5.10 条。 | ||
商务部分 (20分) | 供应商具有 IS0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0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具有xx技术企业证书、信用等级 3A 证书,以上证书每提供一份得 1 分,共 4 分。 (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分 |
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明确的实施方案,包括范围、组织、策略、计划、实现方法、交付标准,方案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满足项目需求得 4 分;方案基本完整、内容欠全面, 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尚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得 2 分,方案不完 整,内容不全面、重点不突出或不提供不得分。 | 4 分 | |
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完整的项目保障方案,对 VR 展示、视频播放等情况详细描述,且能提供不低于 3 种保障服务方式。保障方案完全贴合实际现状、满足用户需求、设计科学合理得 4 分;保障方案基本贴合实际现状、基本满足用 户需求得 2 分,不提供者不得分。 | 4 分 | |
供应商需提供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培训方案,对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投标方案合理、科学、可操作性强得 4 分;投标方案合理、科学、可操作性 一般得 2 分;不提供者不得分。 | 4 分 | |
供应商需提供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包括响应时间、人员投入等方面,响应时间快、人员投入多得 4 分,响应时间 慢、人员投入少得 2 分,其余不得分。 | 4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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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需提供本项目技术框架,应满足微服务化,支持前后 | ||
端分离,满足云化部署。全部满足的得 10 分,否则不得分。 | 10 分 | |
技术指标、参数,投标人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所有 | ||
技术指标得满分,为保证所投产品质量,所投产品标“ ★” | ||
参数项为重要功能参数,“★”每一项不满足扣 1 分,其他 | 20 分 | |
项每一项不满足扣 0.5 分,满分 20 分。 | ||
为实现系统快速部署,设计思路的合理性、前瞻性,投标人 | ||
需要通过钉钉会议形式对系统进行演示。投标人提供的演示 | ||
软件系统须贴近实际应用系统,也可提供系统 DEMO 进行演 | ||
技术部分 (50分) | 示,每家供应商演示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 1.根据供应商演示系统的功能完整性、易用性、重点演示内 | |
容的软件系统贴近实际应用系统等综合情况横向对比:功能 | 20 分 | |
完整、吻合度高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得 20 分,功能相 | ||
对完整、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得 12 分,演示不完整、 | ||
基本符合招标文件得 5 分,不演示不得分。 | ||
2.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表标“★”参数项为重要功能,为重点 | ||
演示,缺少一项演示扣 1 分,扣完为止。 |
6.3 评标结论
6.3.1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同时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报告。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
6.3.2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按低价优先的原则推荐排序候选人资格,价格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决定。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 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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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与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7.1 除本评标办法第 4.1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
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联系。
7.2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8.解释权
8.1 本评标办法解释权归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9.附件
附件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46 号)
附件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附件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附件 4: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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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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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
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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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
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
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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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
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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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
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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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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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 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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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 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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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
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填写“采购 | ( 填写合同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 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 协议或者分包 意向协议) | |||
项目整体预 | ||||
留”、“设置 | ||||
专门采购包”、 | ||||
( 填写集中 | “要求以联合 | |||
采购目录以内 或者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的采 | 体形式参加” 或者“要求合 同分包”,除 | (精确到万元) | ||
购项目) | “采购项目全 | |||
部预留”外, | ||||
还应当填写预 | ||||
留给中小企业 | ||||
的比例) |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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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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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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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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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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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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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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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
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