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10131412021051367412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1314120210513674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即指响应招标项目、参加投标竞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即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确定中标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的招标项目,均可适用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过程中,因下列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由投保人赔偿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实质性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
(三)投保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参与投标的;
(五)投保人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的实质性违约情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恐怖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二)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投保人中标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的,投保人或其雇员与招标代理机构或其雇员恶意串通的;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五)被保险人的招标文件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六)被保险人未履行招标文件规定义务或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变更招标文件的;
(七)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被保险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同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被保险人重新招标的。
第八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根据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招投标事宜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四)因不可归责于投保人而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七)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后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根据招标文件中投保人应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资质等级、招标项目类型、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以及保险人要求的投保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于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招标工作进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若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进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业务信息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单;
(二)投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投保前3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其他经保险人同意的、能够证明投保人财务状况的材料;
(三)投保人的投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
(五)投保人既往同类招标项目的履约记录;
(六)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招标文件、投保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
(四)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五)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保险人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合理有效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