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所属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及所属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及《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或所属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的公益事业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 自愿无偿。公司及所属公司在对外捐赠后,有权要求受赠方落实本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但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 权责清晰。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公司或所属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公司及所属公
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以及其他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三) 量力而行。根据公司净资产总额、盈利水平、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超过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且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公司,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 诚实守信。公司及所属公司按照内部制度规范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方承诺的捐赠事项,必须诚实履行,维护公司形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五条 对外捐赠由公司统一管理,所属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与受赠方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公司或所属公司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方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第七条 对外捐赠范围主要包括: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领域做出的节能环保类专项捐赠以及向教科文卫体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的公益性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做出的救济性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而向其他社会公共或福利事业单位做出的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赠方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受赠方不得为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职工或与公司或所属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十条 预算管理
(一)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且应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预算和捐赠的审批前置条件。
(二)公司及所属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应形成专项报告
,对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
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所属公司应将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公司。
第十一条 捐赠方案
(一)公司或所属公司应就具体对外捐赠事项拟定捐赠方
案。
(二)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受赠方、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可以取得的合规收据等。
(三)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方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对外捐赠应由公司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公司及所属公司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公司或所属公司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三)公司及所属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1.单项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 董事会备案后实施。
2.单项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3.单项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在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原则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会计年度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累计”计算的金额既包括公司及所属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公司及所属公司应规范财务处理,督促受赠方及时开具能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合规捐赠票据,并将有关支出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应监督受捐方按捐赠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出现不相符或改变定向捐赠资金用途时,应及时报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应否重新履行决策及审批程序
。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通过党委巡察、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多种渠道对捐赠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在制度建设
、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办法而擅自进行对外捐赠,或者借对外捐赠实施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x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x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