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酒店取消保险条款
(众安备-家财【2015】附6号)
1 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
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取消原定酒店:
1、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及旅行出发后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释义见4.1)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释义见4.2)或罹患突发性重病(释义见4.3); 2、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及旅行出发后被保险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
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需医疗运送、送返或住院(释义见4.4)治疗; 3、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及旅行出发后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4、旅行出发前七日内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公共交通工具(释义见4.5)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释义见4.6)、自然灾害或流行疫病(释义见4.7);
5、旅行出发后,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流行疫病。
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偿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已预先实际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之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赔偿金额以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为限。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2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旅程取消,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2)先天性疾病(释义见4.8)、遗传性疾病(释义见4.9)、先天性畸形(释义见4.10);
(3)因酒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入住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未按酒店规定的时段入住导致的损失;
(5)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违法行为;
(6)任何间接损失;
(7)行政或司法行为;
(8)酒店、旅行社或任何其他途径已确认将予以退款或赔偿的费用;
(9)当必须取消酒店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旅行社或酒店等而造成的额外损
失;
(10)不能为酒店费用损失提供有效正规税务发票证明的;
(11)被保险人在购买此保险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酒店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
(12)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旅行出发前七日起至主险合同保险期间结束之日止。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4.11)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有关的酒店预订及无法退款或部分退款的证明;
(5)医疗机构(释义见4.12)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6)警方或其它当局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发生劫持)
(7)司法部门、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如被保险人或直系亲属身故)
(8)户籍注销证明;(如被保险人或直系亲属身故)
(9)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如旅游费用单据、护照、签证、机票或车船票;
(10)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直系亲属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x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4.2 严重受伤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身体伤害已实际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且导致无法其继续原定行程。
4.3 突发性重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已实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的,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
及任何慢性疾病。
4.4 住院
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4.5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在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同时,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包车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4.6 恶劣天气
指破坏力极大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冻雨、暴雪、冰雹、台风、龙卷风、24小时雨量在100毫米以上的大暴雨等,并由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信号的天气情况。
4.7 流行疫病
是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4.8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4.9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形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10 先天性畸形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畸形。先天性畸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4.11 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
4.12 医疗机构
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取得正式医学或外科医院执照的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
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