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BC〔2022〕ZH04006
PSBC〔2022〕ZH04006
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PSBC〔2022〕ZH04006
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确认同意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下同)订立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产品和服务、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或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贷款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H5 等,以下简称“贷款平台”)申请消费贷款产品的,如您或您的配偶不同意本合同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或签署及后续操作;如您点击接受或签署本合同,即表示您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热线:95580。
本合同所称邮享贷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面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多种合法消费用途的个人额度类人民币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专属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属条款两部分组成。
第一条 借款额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及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上述额度不得视为授信人对受信人的贷款承诺。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只要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借款人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限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是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借贷关系中对贷款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非助学类额度借款用途包含但不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装修、购物、旅游、房屋租赁(居住)等合法消费支出。
2.2 个人助学类,包括个人国内助学和个人出国留学。个人国内助学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受教育人在国内攻读各类学位及职业技能培训等所需学费以及部分生活费用,其中采用保证和信用方式的贷款不支持生活费用途;个人出国留学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受教育人在境外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简称“提款型留学用途”),以及受教育人向外国使(领)馆申请留学签证时所需的保证资金(简称“非提款型留学用途”)。
第三条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
额度存续期内的一定期限(简称“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4.1 在额度支用期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未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4.2 可用额度是指借款人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
第五条 单笔借款支用的手续
5.1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支用时可采用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否可以进行自主支付由贷款人规定。
5.2.1 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或在我行开立的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5.2.2 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在使用贷款时向贷款人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资金发放前贷款人有权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本借款合同约定条件,如审核通过,贷款人应配合借款人完成资金支付;如审核未通过,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支用要求,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受托支付过程中,如贷款人划转贷款资金需要借款人配合,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履行配合义务。
5.3.1 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或在我行开立的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5.3.2 采用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
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5.4 线下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借款人应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
(以下简称《借款支用单》),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并经借款人确认后,贷款人按约定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5.5 借款人通过线上电子渠道申请支用借款额度的,应先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贷通”功能开办申请单》,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再通过电子渠道进行支用。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由客户按本合同约定范围内自行选择,贷款利率在电子渠道支用协议中进行提示,不再另行约定。
5.6 线下支用单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线上支用单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贷款人信贷系统中记录为准。
5.7 线上、线下支用贷款均以实际放款日为起息日。
5.8 邮享贷-薪客专享、邮享贷-优客尊享(以下简称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的借款人通过“卡贷通”功能在 POS 渠道刷卡支用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借款额度的,应先通过电子渠道在线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贷通”功能开办申请单》(简称《“卡贷通”功能开办申请单》),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再通过 POS 渠道刷卡支用。借款金额以借款人每次实际支用借款金额为准。单笔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放还款账户、贷款利率等加办要素由客户在申请开办时自行选择或阅读确认,客户在线提交《“卡贷通”功能开办申请单》即表示确认同意所有“卡贷通”加办要素。通过电子渠道自助变更“卡贷通”加办要素的,单笔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放还款账户等加办要素由客户在变更时自行选择或阅读确认,客户在线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贷通”功能变更申请单》(简称《“卡贷通”功能变更申请单》)即表示确认同意“卡贷通”加办要素变更。
5.9 借款人获得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借款额度并通过线上渠道自主支付的,须在线阅读确认签署借款合同或协议,无须签署本合同;借款人获得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借款额度并通过 “卡贷通”功能在 POS 渠道刷卡支用的,须于在线提交《“卡贷通”功能开办申请单》或《“卡贷通”功能变更申请单》时一并签署本合同。
第六条 利率
6.1 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指代借款人所选择的挂钩利率类型。
6.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贷款利率按下列公式换算: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6.3 定价基准发生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定价基准并按约定的利率加减点数重新确定贷款利率,不再通知借款人;如遇选择的定价基准为不再公布,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利率政策,参照行业惯例重新确定本合同利率,重新确定后利率不低于原约定的利率,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贷款人协商,协商不成,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
6.4.1 满周期调整。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期每满一个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利率调整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具体利率调整周期(月/季
/半年/年)线下支用以《借款支用单》为准,线上支用以电子渠道支用协议中显示为准。
6.4.2 固定日调整。自每次定价基准调整之日的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定价基准(如定价基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定价基准为准)及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减点数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6.4.3 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贷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
变。
6.5 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所选择的定价基准减点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
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贷款人可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借款人。如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可单方取消原有的利率或利率优惠(若有),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所选择定价基准或加点。
6.5.1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逾期;
6.5.2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贷款人认为已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事件。
6.6 借款人获得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借款额度并通过“卡贷通”功能在 POS 渠道刷卡支用的,以在线加办“卡贷通”功能时显示为准。
第七条 罚息
7.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确定。
7.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确定。
7.3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7.4 贷款利率按第六条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八条 贷款归还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只还利息期间,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8.3 如还款期内出现利率调整,按照所选择的调整周期,调整月当期利息按日分段计息,次月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8.4 在每期还款日 17 点之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中按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相应资金(包括合作方一次性划转给借款人的贴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中划收。合作方是否及时、足额贴息,不构成借款人应归还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减免或延迟支付的理由。借款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贷款人的上述扣划行为视为已经在此得到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如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借款人配合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予以配合。
8.5 借款人获得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借款额度并通过“卡贷通”功能在 POS 渠道刷卡支
用的,以在线加办“卡贷通”功能或变更“卡贷通”加办要素时显示的放还款账户为准。
8.7 借款人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顺延期间贷款人对于借款人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借款人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人将对借款人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间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自还款到期日起计收罚息。
8.8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借款人应在当期还款日之前在贷款人处办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变更手续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 借款人在满足本合同要求的,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本金,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1.1 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9.1.2 合作方提供的贴息款非借款人资金,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不得要求贷款人将贴息款划回。
9.1.3 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提前还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借款支用单》约定的最低提前部分还本金额(本条款不包括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
9.2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
9.2.1 对于邮享贷-薪客专享,贷款发放 30 天内(含 30 天),借款人不可提前结清或提前归还部分本金。贷款发放 30 天后,借款人可通过贷款平台在每天 9 点至 17 点自行办理提前结清或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根据客户填写的提前还款金额,区分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和提前结清贷款。填写的还款金额如在当期应还金额及提前结清金额之间,视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填写的还款金额等于贷款余额的,视同提前结清贷款。提前结清或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借款人无须缴纳违约金。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之前借款人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提前还本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的贷款利息。提前结清贷款按照实际天数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原贷款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9.2.2 对于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人可在每天 9 点至 17 点通过贷款人微信银行、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办理提前结清或部分还款手续。提前结清借款人无须缴纳违约金。如借款人为贷款人存量房贷客户,只有在结清本业务后,才能发起关联个人住房贷款的
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操作。
9.2.3 对于其他情形的,应在下一期还款日之前 30 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自行安排提前还款的扣款日期。
第十条 期限调整
10.1 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的展期申请应该在贷款还款日前 30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贷款期限调整时,应当按照本合同调整当日适用的相应档次定价基准计息。
10.2 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只能展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根据新的利率期限档次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10.3 借款人缩短贷款期限的,应在贷款还款日前 3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缩期通知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贷款缩期的,按照原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定价基准、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10.4 借款人申请调整贷款期限,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的贷款利息。
10.5 本合同所指期限调整不包含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
第十一条 额度冻结与解冻结
11.1 在额度支用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有权暂停借款额度的使用,并有权随时冻结相应的额度:
11.1.1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人借款本息;
11.1.2 借款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11.1.3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借款人在其他商业银行机构办理的贷款出现三期或 90 天逾期;
11.1.4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
11.1.5 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收入情况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11.1.6 抵(质)押物价值出现暂时性明显下降或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况;
11.1.7 借款人或经营的企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11.1.8 保证人出现本款约定的“借款人”情况之一;
11.1.9 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11.2 当借款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贷款人可以对已冻结的借款额度解除冻结:
11.2.2 借款人归还各银行信用卡或贷款,当前人行征信记录为正常状态;
11.2.4 借款人改变态度,接受贷款人对其经营、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11.2.5 抵(质)押物价值已经回升至合理水平或权属争议已经解决,贷款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11.2.6 借款人或所经营企业的法律纠纷已经解除,还款能力及意愿得以恢复;
11.2.8 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同时满足本款约定的“借款人”情况。第十二条 额度终止
额度存续期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终止对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2.1 额度下任意一笔借款发生逾期;
12.2 人行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被贷款人认定为禁入类客户,且未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2.3 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12.4 借款人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12.5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存在重大隐瞒或欺骗,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贷款。
12.6 抵(质)押物价值出现不可逆转地严重下降且借款人不能提供补充担保物,或担保物的法律权属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2.7 冻结后,借款人未能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12.8 借款人两年内未支用贷款额度;
12.9 保证人出现本条约定的“借款人”情况之一;
12.10 贷款人认为其他可以终止额度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3.1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3.1.1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3.1.2 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最新信贷政策及信贷投放量的总体安排确定放款时间;
13.1.3 符合以下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处理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信息:
13.1.3.1 取得借款人的同意后处理个人信息;
13.1.3.2 为订立、履行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3.1.3.3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3.1.3.4 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借款人及相关人员的财产安全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3.1.3.5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13.1.3.6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借款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13.1.3.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1.4 贷款人有权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
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13.1.5 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贷款人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借款人借款额度,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13.1.7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中予以划收;
13.1.8 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担数项种类相同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贷款人指定债务的履行顺序;
13.1.9 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合理合法信息提供给经贷款人合法合规准入的催收机构(具体的催收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将以网站公示或电话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由催收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债权进行催收。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提醒等催收方式,并对预留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负责,该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当在当期结息日之前通知贷款人。电话、短信、邮件催收与催收函等其他催收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1.10 借款人和担保人授权贷款人将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婚姻状况、职业信息、通讯地址、学历信息等)、信贷信息和本合同办理及存续期间形成的交易记录等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违约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借款人和担保人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以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贷款人所处理的有关本人的数据,及撤回同意贷款人处理个人信息。当担保人撤回同意贷款人处理个人信息后,贷款人将不再处理相应个人信息,但该撤回同意不会影响已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如果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贷款人提供服务必要的信息,应在贷款人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止后再进行撤回。
13.1.11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贷款人有义务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且保密义务不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 借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3.2.2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3 放款账户默认取款、消费、转账时先使用自有资金,再使用贷款资金。借款人有权通过手机银行或自助渠道对系统默认设置的放款账户资金使用顺序进行变更。
13.2.4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3.2.6 如选择本合同“第 2.1 条”借款用途,贷款支用一个月内,借款人应将贷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购货合同、发货单据)交由贷款人核验;
13.2.7 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联系管户经理或通过拨打 95580 与贷款人取得联系,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3.2.8 在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13.2.9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不得用于归还贷款及信用卡本息;不得进行邮储银行本人同名账户转账。如借款人出现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贷款人可以采取限制违规交易、加收罚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暂停未使用额度和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十四条 借款人违约
14.1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4.1.1 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14.1.2 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14.1.3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14.1.4 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14.1.5 借款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4.1.6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4.1.7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4.1.8 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14.1.9 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14.1.10 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4.1.11 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已经不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且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14.1.12 发生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
14.1.13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4.2.2 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14.2.3 保证人拒绝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14.2.4 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14.3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物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4.3.1 担保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担保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14.3.2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14.3.3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担保、设定居住权、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担保物的;
14.3.4 担保人经贷款人同意处分担保物,但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未按担保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14.3.5 担保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担保人未及时恢复担保物价值,或未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14.4 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未持续有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第十五条 借款人违约救济措施
如发生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
15.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5.2 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15.3 停止借款人提款及贷款资金支用;
15.4 单方面解除合同;
15.5 调低、冻结或终止借款人借款额度;
15.6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15.7 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实现抵押权/质权;
15.8 要求借款人提供或者追加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15.9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币种清偿贷款,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借款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办理,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5.10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5.11 借款人的用款理由属实,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借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无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借款人违反上述承诺,涉嫌贷款诈骗等犯罪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一百九十
三条、二百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等方式,借助司法强制力追偿损失、惩戒犯罪。
15.12 借款人对提供给贷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贷款人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
15.13 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人服务、款项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与贷款人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依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服务。
15.14 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六条 贷款人违约及救济措施
16.1 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16.2 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16.3 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16.4 发生前款约定的贷款人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费用
17.1 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地政策的要求承担,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地政策未有规定的,合同各方可协议约定。
17.2 借款人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等)。
17.3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8.2 借款人结清该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后,可以向贷款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不含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通过电子渠道订立本合同的,自借款人在电子渠道阅读并点击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条 通知
20.1 本合同下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信息传递均应不限于以书面形式进行。
20.2 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书面材料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或快递方式的,自发件地邮戳记载之日起,满 7日视为送达;采用传真方式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收到传真之日视为送达;贷款人可在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视为送达对方。
20.3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和司法机关也可以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现代通信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相关债务催收通知或诉讼文书。贷款人和司法机关已向借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地址、电子邮箱等发出了相关通知或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如果借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出现变更、停机、故障、弃用、删除等无法接收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若不及时告知,贷款人和司法机关按原指定的手机号码、地址、电子邮箱等发出相关债务催收通知、
诉讼文书的,亦视为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4 前述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催收债务及所有司法阶段及程序,包括适用于法院诉讼
(含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阶段,贷款人和司法机关向前述地址发出文书即视为送达。
20.5 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根据法院执行和悬赏令需要公开披露债务人或担保人个人信息等内容。
20.6 以下条款适用于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
20.6.1 通过电子渠道申请获得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借款额度的,借款人对预留的地址、联系方式、就读学校、电子邮箱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该等信息视为可以直接送达或通知至借款人本人。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采取上门、函件、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提醒或催收,所有提醒或催收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当于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20.6.1.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0.6.1.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20.6.1.3 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20.6.1.4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20.7 以下条款适用于其他额度类消费贷款产品:
20.7.1 双方联系方式均以本合同专属条款第一条中记载为准(住所地即为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均应在 15 日之内通知对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寄送的均视为送达。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0.8 双方就合同相关事项涉及法律诉讼的,如无特殊约定,则以本合同专属条款第一条中的住所地和电子邮件地址为借款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因借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借款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借款人实际接收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0.9 对于上述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如借款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按照本合同中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管辖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专属条款争议解决内容,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构成及附件
23.1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借款人在贷款平台信息系统填写的所有信息、贷款平台各项规则以及本贷款相关的网络页面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3.2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借款支用单》(如有)、借据、放款单、提前还款申请书(如有)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合同形式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确认
借款人以数字电文形式签约的,在签约前须确认并保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25.1 借款人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5.2 借款人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25.3 使用借款人本人名义注册、设置密码以及一切在贷款平台上从事的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订立本合同、申请支用贷款和归还贷款等,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特殊约定
26.1 如借款人为贷款人的关系人,借款人同意以其在贷款人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及其他账户进行质押。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根据需要对本协议约定的还款账号以及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号进行止付处理(月代发金额作为质押限额),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或其他费用),直至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本条所述关系人指自然人关系人,即贷款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等。
26.2 权利转让
26.2.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做出。
26.2.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26.2.3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26.2.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6.2.5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6.2.6 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担数项种类相同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由贷款人指定债务的履行顺序。第二十七条 声明条款
27.1 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7.2 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27.3 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7.4 借款人承诺申请贷款用于合法、合规的消费用途,保证该贷款不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用途。借款人承诺贷款发放后及时提供用途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合同照片、消费交易单据照片或扫描件等。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法消费用途,借款人应无条件配合。借款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和约定,若违反以上承诺约定,由借款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贷款人可以采取限制违规交易、加收罚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暂停未使用额度和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27.5 共同借款人声明:
共同借款人授权借款人代为签署本合同项下支用单、借据、提前还款申请单等文件材料,理解并同意签署材料的全部内容,承诺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及上述材料项下所有债务。
第二十八条 附则
28.1 各方可以书面协议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过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28.2 通过电子形式签约的协议在实现本合同所述目的必要期间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限内保存在贷款人服务器上备查和保管。
第二部分 邮享贷-薪客专享/邮享贷-优客尊享专属条款
第一条 当事方
贷款人(全称):【返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贷款行:【返显“ 支行”】
身份证号码:【返显身份证号码,完整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系统返显】
移动电话:【系统返显】
第二条 授信金额
2.1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 【邮享贷-薪客专享/邮享贷-优客尊享】 【可以/不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小写) 【系统返显】 元(大写: 【系统返显】 )。
2.2 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可用额度”为非承诺性的,贷款人可单方面调整、取消相关额度,同时上述额度不构成贷款人必然的放款义务。
第三条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
3.1 额度存续期内的一定期限(简称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
3.2【邮享贷-薪客专享/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额度存续期限(简称额度存续期)为自系统额度生效时间起向后推算 【13/25/37/61】 个月。
3.3【邮享贷-薪客专享/邮享贷-优客尊享】额度存续期内前 【1/6】 个月(简称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
第四条 担保方式
借款人或相关担保人应就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另行签订《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
5.7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当事方
第三部分 其他额度类消费贷款专属条款
住所(地址):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借款人(全称):
住所(地址):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
共同借款人(全称):住所(地址):
电子邮件:电话:
传真:
第二条 授信金额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 (可以/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
第三条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简称“额度存续期”)为
3.1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生效日期以抵押登记生效时间起);
3.2 个月,抵押类消费贷款期限自抵押登记生效时间起;
3.3 自系统额度生效时间起向后推算 个月。
额度存续期内前 月(简称“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
第四条 利率
4.1 本条款涉及的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贷款利率不低于 。线下支用利率按照《借款支用单》执行,线上支用利率以电子渠道支用协议中显示利率为准。
4.1.1 %,即 年 月 日 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减 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
4.1.2 具体支用日前一日的单笔支用贷款期限对应的 LPR{1 年及以下期限贷款对应 1 年期 LPR,1 年至 5 年(含)期贷款对应 1 年期 LPR+ 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5 年以上期贷款对应 5 年以上期 LPR}的基础上□加□减□ 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
4.1.3 若贷款为贴息贷款,贷款利率及构成以电子渠道支用协议中显示为准,贷款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4.2 贷款发放后遇定价基准调整的,贷款利率处理方式线下支用按照《借款支用单》执行,线上支用以电子渠道支用协议中显示为准。
第五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个人结算账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作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户名/钱包名称: ;账号/钱包编号: ;开户行/开立机构: 。第六条 提前还款
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少于 个月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达到 个月(含)以上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关于通用条款第十七条的约定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第八条 担保方式
借款人或相关担保人应就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另行签订《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
9.7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 份,合同其他当事人和 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
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全部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全部条款。
贷款人(盖章) 样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张三
借款人(签名) 李四 共同借款人(签名)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签名) 抵押物共有人为自然人的:(签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抵押人为法人的:(盖章) 样章 抵押物共有人为法人的:(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王五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签名) 质押物共有人为自然人的:(签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出质人为法人的:(盖章) 质押物共有人为法人的:(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签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保证人为法人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补充协议
(适用于代发工资户信用消费贷款)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热线:95580。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借款人:
为确保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 号《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或《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借款人实际签订的额度合同版本为准)(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支用时的放款账户与还款账户均约定为借款人名下的代发工资账户。
第二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 进行限额止付,并以该账户项下全部资金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归还贷款人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要求约定如下:
2.1 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发放前,贷款人根据本次贷款申请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试算出的首期应偿还金额 元进行限额止付;
2.2 自贷款逾期第 6 天起,贷款人有权对其已止付金额,进行解止付并扣款处理,用于清偿贷款拖欠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要求借款人及时补缴偿还;
2.3 自贷款人解止付扣款交易日起,借款人应根据下一期贷款偿还本息金额在其还款账户补足相应款项,并授权贷款人进行止付操作。
第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对借款人还款账户(即工资账户)进行账户止付操作;同时贷款人有权于借款人每期工资发放日起,对其还款账户进行解止付扣款并继续账户止付操作,直至贷款全部清偿。
3.1 自贷款人解止付扣款交易起,10 个自然日内未足额补缴拖欠款项及应止付金额;
3.2 额度项下任意一笔贷款累计逾期三次(含)以上,且逾期天数均超过 5 天(含)。
第四条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如因借款人代发工资账户资金不足等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按照约定金额进行止付,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直至贷款全部清偿。
第五条 借款人保证在贷款人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为借款人唯一的工资结算账户。该账户如需变化,借款人必须于还款日的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持新的代发工资账户(折、卡)到贷款人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代发工资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借款人应将约定金额以现金形式存入还款账户。如发生借款人工作单位终止在贷款人为其代发工资的情形,借款人应提前归还在贷款人的全部借款本息或者重新办理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质押手续。
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若因工资账户余额不足或本人其他原因导致贷款人无法按时足额扣款,借款人保证在 日内到贷款人还款。若工资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导致借款人需要变更工资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扣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还款。
第七条 借款人从原代发工资单位离职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离职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追加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担保方式,包括优质单位职工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等;若借款人不能按要求追加担保方式,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离职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清偿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贷款人已就本协议条款及其规定提请借款人全面、准确地理解。
第九条 本协议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是该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协议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贷款人(盖章) 样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张三借款人(签名) 李四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编号:
一、借款人(代理人)填写 |
□借款人/ □代理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或《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借款人实际签订的额度合同版本为准) , 合同号 ,额度内申请:□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代发工资户消费贷款□ 留学贷款(□ 提款型□ 非提款型)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期限 月,还款方式为(打“√”选择一种):□ 等额本息 □ 阶段性等额本息(宽限期 月) □ 等额本金 □ 阶段性等额本金(宽限期 月) □ 一次性还本付息 □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本次申请借款用途 ,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户名 账号 。借款资金支付方式为(打“√”选择一种): □ 借款人自主支付给借款用途对应的交易对象。 □ 非提留型留学贷款。 □ 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支付给借款用途对应的交易对象,即授权贷款人将款项划入下列账户/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 户名/钱包名称: ,账号/钱包编号: ,开户行/开立机构: ,且承诺自愿配合贷款人划转本次借款资金。以上交易涉及货币兑换的,借款人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划款之日对外公布的汇兑牌价进行货币汇兑。 贷款还款日为(打“√”选择一种):□ 到期日 □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 □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距实际放款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不足 15 天的,为下下月)起的 日。 本人郑重声明: 1.对于非提款型留学贷款,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贷款资金发放至本人个人放款账户后,在贷款期限内冻结该账户内全部贷款资金。 2.对于提款型留学贷款,涉及本外币汇兑的,若不能即时汇兑,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贷款发放至本人个人放款账户后,立刻对该账户的贷款资金进行止付操作;并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款项(是否包含出国路费,依据借款人或代理人申请)以购汇当日公布的汇兑牌价进行汇兑,并直接电汇至受教育人就读学校账户或受教育人名下的海外账户。 3.本人已知晓放款账户默认取款、消费、转账时先使用自有资金,再使用贷款资金。同时本人有权通过手机银行或自助渠道对系统默认设置的放款账户资金使用顺序进行变更。 4.本人已知晓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不得用于归还贷款及信用卡本息;不得进行邮储银行本人同名账户转账。如借款人出现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贷款人可以采取限制 违规交易、加收罚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暂停未使用额度和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
□借款人/ □代理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
二、贷款人填写 |
经审核,借款人上述额度借款合同总额度为 元,当前可用额度为 元,额度存续期截止到 20 年 月 日,额度支用期(□ 综合消费 □ 信用 □ 代发工资 □ 提款型 □ 非提款型)截止到 20年 月 日, 符合借款支用条件。同意借款人申请借款 元, 期限 个月, 还款方式为 ,贷款用途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一、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本笔贷款利率执行以下第 种: (一) %(即 年 月 日 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减 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 (二)贷款在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 期的 LPR 基础上□加□减 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 (三)其他: 。二、贷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 (一)满周期调整,利率调整周期为 (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二)固定日调整;(三)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四)其他 。 三、贷款还款日为 : (一)到期日;(二)对应日还款;(三)固定日还款,每月还款日为第 日。四、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一)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少于 个月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达到 个月(含)以上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最低还款申请金额为人民币 元,且应为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三)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下一期还款日之前 30 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自行安排提前还款的扣款日期。对于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贷款人按照贷款剩余本金从上一期还款日至扣款日期期间实际使用天数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首先从还款申请金额中扣除扣款日期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再将剩余的还款申请金额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借款人应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剩余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行指定受理人员(签名): ; 20 年 月 日 贷款行客户经理(签名): ; 20 年 月 日 有权签字人(签名): ; 20 年 月 日 |
贷款人(盖章): |
三、借款人(代理人)确认签字 |
本人同意贷款银行以上关于贷款条件的填写内容,并承诺按照以上约定及已签订的《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或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借款人实际签订的额度合同版本为准)履行义务。 □借款人/ □代理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
额度类消费贷款支用审批单
借款人姓名: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贷款品种: | 申请日期: 20 | 年 | 月 日 |
审批意见: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规定: □符合 □基本符合 2.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的合理性: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3. 贷款用途的合理性: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4.贷款风险是否可控: □可控 □基本可控 □风险较高 5. 支用单式的准确性:□准确 □基本准确 □不准确 6.调查意见的客观性: □客观 □基本客观 □不客观审批意见:□同意 □否决 | □不符合 | |||||||
金额(万元) | 期限(月) | 贷款用途 | ||||||
贷款利率 | 本条款涉及的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本笔贷款利率执行以下第 种: (一) %(即 年 月 日 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减 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 (二)贷款在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 期的 LPR 基础上□加□减 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 (三)其他: 。 | |||||||
还款方式 | 最低提前还本月数 | |||||||
放款模式 | 贷款资金最终收款人 | |||||||
否决原因 | ||||||||
审批人(签名): 20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