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动能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21]两全保险 11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本合同保单账户每季结算投资收益… 6.2
❖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7.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8.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9.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根据保险费支付情况及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情况而变更,请您注意… 2.1
❖ 90 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 2.4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本合同收取初始费用,请您注意… 4.2
❖ 本合同收取风险保障费用,请您注意… 4.3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9.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0.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2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 4.4 宽限期 | 11.1 年龄错误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11.2 未还款项 | |
1.3 投保年龄 | 5.1 效力中止 | 11.3 合同内容变更 | |
1.4 犹豫期 | 5.2 效力恢复 | 11.4 联系方式变更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保单结算 | 11.5 争议处理 |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6.1 保单账户 | 12.释义 | |
2.2 有效保险金额 | 6.2 结算利率 | 12.1 | 保单年度 |
2.3 保险期间 | 6.3 年保证利率 | 12.2 |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2.4 保险责任 | 6.4 保单账户价值 | 12.3 | 周岁 |
2.5 责任免除 | 7.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 12.4 | 有效身份证件 |
3.保险金的申请 | 7.1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 12.5 | 到达年龄 |
3.1 受益人 | 7.2 部分领取费用 | 12.6 | 意外伤害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现金价值权益 | 12.7 | 全残 |
3.3 保险金申请 | 8.1 现金价值 | 12.8 | 毒品 |
3.4 保险金给付 | 8.2 保单贷款 | 12.9 | 酒后驾驶 |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4.3 风险保障费用
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初始费用
9.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2.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2.12 机动车
12.13 情形复杂
12.14 风险保额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动能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太保鑫动能两全保险(万能型)”简称“鑫动能”。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鑫动能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趸交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7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等于趸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您交纳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增加;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等于零。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为准。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 | 对应比例 |
17 周岁及以下 | 100%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2.2 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保单账户价值乘以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保单届满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满期保险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和追加的方式支付。
趸交保险费 指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当时规定的条件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指您在本合同生效后,根据我们当时规定的条件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费支付的条件。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当时适用的条件。
4.2 初始费用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我们按趸交保险费的 3%收取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我们按追加保险费的 3%收取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保险条款“6.4 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进入保单账户。
4.3 风险保障费用 风险保障费用是对被保险人身故、全残保障应收的保障成本。每日风险保障费用为年风险保障费用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年风险保障费用的具体金额由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条件确定。风险保障费用收取标准见本合同所附的《太保鑫动能两全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障费用表》。本合同风险保障费用按如下方法计算:
(1)除下述第(2)、(3)、(4)项约定的情形外,在每季结算日,我们按次日至下一个结算日或保单届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的实际天数计算风险保障费用,并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2)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不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我
们按合同生效之日起 91 日至当季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风险保障费用,并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91 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3)合同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不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合同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我
们按合同复效之日起 91 日至当季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风险保障费用,并
于合同复效之日起 91 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4)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后,当发生以下情况,我们将重新计算当季剩余天数的风险保障费用,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按调整后的每日风险保障费用与风险保额变化当日至当季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少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我们将在风险保额变化当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少收的风险保障费用;若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多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我们将在风险保额变化当日将多收的风险保障费用计入保单账户:
①追加保险费导致风险保额增加的;
②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导致风险保额减少的。
(5)若出现其他影响风险保障费用的情形,我们有权重新计算并调整风险保障 费用。
除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或发生本保险条款“10.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第五款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外,当本合同终止时,我们退还合同终止当季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障费用。
4.4 宽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每季结算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用,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障费用。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保险条款“6.4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进入保单账户,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障费用,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收取风险保障费用,且不结算保单账户利息。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保险条款“6.4 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进入保单账户,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您欠交的风险保障费用。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 保单结算 | |
6.1 | 保单账户 | 我们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设立保单账户。 |
6.2 | 结算利率 | 每年 3 月 31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为保单账户结算日。在结 算日我们结合实际投资状况,确定当季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年保证利率所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季度结算日 24 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利率结算。 在结算日 24 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季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季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
6.3 | 年保证利率 | 本合同的年保证利率为 2.5%,年保证利率所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677%。 |
6.4 | 保单账户价值 | 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单账户建立前,已支付的保险费按我们收到保险费当时的银行活期存款 |
利率计息,如果存在该利息,则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
(2)您支付趸交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趸交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3)您支付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追加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4)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5)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风险保障费用等额减少;
(6)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7)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
(8)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7.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7.1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1)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被保险人当时仍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申请时不存在保单贷款等未还款项;
③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且每年累计部分领取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 20%;
④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⑤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部分领取申请书;
③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
对于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您可以申请直接领取,也可以申请由我们每年在您指定日期按指定金额或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领取比例,在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以转账方式给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应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条件。若您申请指定领取后,又办理保单贷款的,则指定领取在保单贷款期间暂停。
7.2 部分领取费用 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保单年度 | 第 1 保 单年度 | 第 2 保 单年度 | 第 3 保 单年度 | 第 4 保 单年度 | 第 5 保 单年度 |
部分领取 费用比例 | 5% | 4% | 3% | 2% | 1% |
部分领取费用为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8. 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年度 | 第 1 保 单年度 | 第 2 保 单年度 | 第 3 保 单年度 | 第 4 保 单年度 | 第 5 保 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5% | 4% | 3% | 2% | 1% |
8.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8.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除另有约定外,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9. 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0.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少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从保单账户中扣除少收的风险保障费用。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多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障费用计入保单账户。
11.2 未还款项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时,若存在欠交风险保障费用、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1.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1.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2. | 释义 | |
12.1 | 保单年度 |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12.2 |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2.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2.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12.5 | 到达年龄 | 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计为一年),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
12.6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12.7 | 全残 |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12.8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2.9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2.10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
习驾车;
(5)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
12.11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2.12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2.13 | 情形复杂 |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
12.14 | 风险保额 | 指当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后的数值。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动能两全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障费用表
(每 1000 元风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到达年龄 | 男性 | 女性 | 到达年龄 | 男性 | 女性 |
0 | 0.62 | 0.46 | 38 | 1.08 | 0.45 |
1 | 0.47 | 0.32 | 39 | 1.17 | 0.49 |
2 | 0.35 | 0.24 | 40 | 1.27 | 0.54 |
3 | 0.28 | 0.18 | 41 | 1.38 | 0.60 |
4 | 0.23 | 0.15 | 42 | 1.50 | 0.65 |
5 | 0.20 | 0.13 | 43 | 1.63 | 0.72 |
6 | 0.18 | 0.12 | 44 | 1.77 | 0.78 |
7 | 0.17 | 0.11 | 45 | 1.93 | 0.86 |
8 | 0.17 | 0.11 | 46 | 2.10 | 0.94 |
9 | 0.18 | 0.10 | 47 | 2.28 | 1.02 |
10 | 0.19 | 0.10 | 48 | 2.47 | 1.11 |
11 | 0.20 | 0.11 | 49 | 2.68 | 1.21 |
12 | 0.22 | 0.11 | 50 | 2.91 | 1.32 |
13 | 0.24 | 0.12 | 51 | 3.15 | 1.44 |
14 | 0.26 | 0.12 | 52 | 3.41 | 1.57 |
15 | 0.28 | 0.13 | 53 | 3.69 | 1.71 |
16 | 0.30 | 0.14 | 54 | 3.98 | 1.86 |
17 | 0.32 | 0.14 | 55 | 4.30 | 2.03 |
18 | 0.33 | 0.15 | 56 | 4.64 | 2.21 |
19 | 0.35 | 0.16 | 57 | 5.00 | 2.40 |
20 | 0.36 | 0.16 | 58 | 5.39 | 2.61 |
21 | 0.38 | 0.17 | 59 | 5.81 | 2.84 |
22 | 0.39 | 0.18 | 60 | 6.26 | 3.09 |
23 | 0.41 | 0.19 | 61 | 6.74 | 3.37 |
24 | 0.43 | 0.19 | 62 | 7.26 | 3.68 |
25 | 0.45 | 0.20 | 63 | 7.82 | 4.06 |
26 | 0.47 | 0.21 | 64 | 8.41 | 4.50 |
27 | 0.50 | 0.22 | 65 | 9.04 | 5.02 |
28 | 0.53 | 0.23 | 66 | 9.74 | 5.63 |
29 | 0.56 | 0.24 | 67 | 10.54 | 6.33 |
30 | 0.60 | 0.25 | 68 | 11.50 | 7.12 |
31 | 0.64 | 0.26 | 69 | 12.69 | 8.00 |
32 | 0.68 | 0.28 | 70 | 14.19 | 9.01 |
33 | 0.73 | 0.30 | 71 | 16.11 | 10.19 |
34 | 0.79 | 0.32 | 72 | 18.52 | 11.61 |
35 | 0.85 | 0.35 | 73 | 21.51 | 13.35 |
36 | 0.92 | 0.38 | 74 | 25.15 | 15.51 |
37 | 1.00 | 0.41 |
注:1、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计为一年),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内不收取风险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