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需要,确保业务的相关规则与监管的规章制度保持一致,我公司拟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详见附件。
若您对修订的条款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您在 2022 年 11 月 27 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公司(时间以当地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xx大厦 15 楼平安证券收发x,xx:000000,收件人:融资业务管理中心,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公告反馈”字样。
若您未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我公司对《融资融券合同》的修订。合同条款变更生效时间以我公司的另行公告为准,x请留意。
特此公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1 |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 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 遵守。 |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 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 遵守。 | 更新法律法规制度名 称。 |
2 | 第一条【释义】 37、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一条【释义】 37、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交易所。 | 更新证券交易所定义。 |
3 | 第一条【释义】 41、绕标套现 指甲方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借入或套取资金买入非标的证券,或将借入资金转出信用账户等实现非正常交易目 的的行为。 | 新增绕标套现定义。 | |
4 |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四)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不进行绕标套现,且不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 新增关于不进行绕标套现的承诺。 | |
5 |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十七)甲方承诺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所有使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八)甲方承诺,在融资或融券交易合约到期前,如将成为信用账户内任一证券对应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通过其普通账户、一致行动人账户和信用账户合并持有对应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应提前 15 个 交易日通知乙方,并需要在 2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对应负债。 如甲方违反本项承诺的,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 |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十七)甲方承诺妥善保管信用账户交易密码和身份证件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交易密码和身份证件等提供给他人。所有使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八)甲方承诺,在融资或融券交易合约到期前,如将成为信用账户内任一证券对应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通过其普通账户、一致行动人账户和信用账户合并持有对应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应提前 15 个 交易日通知乙方,并需要在 2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对应负债;如甲方违反本项承诺的,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 (十九)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权利转让于第三方, 无需通知甲方; | 更新信用账户卡相关约定;新增约定我司有权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权利转让于第三方。 |
6 | 第四条【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按 照证券登记机构和乙方的规定,为甲方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后,由乙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卡作为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凭证交付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申请,负责办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卡的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乙方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维护。 | 第四条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机构和乙方的规定,为甲方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后,由乙方将《融资融券开户业务回执》作为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凭证交付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申请,负责办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乙方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 进行维护。 | 更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相关流程。 |
7 | 第十🖂条 【担保物的管理】 (一)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争议,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担保物价值。 (三)甲方提交的担保物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章第三节 “强制平仓”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四)甲方用于可充抵保 证金的证券为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特定股份的,自受让之日 | 第十🖂条 【担保物的管 理】 (一)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争议,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担保物价值。 (三)客户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被公司评估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 据与客户的约定或经乙方公 | 新增关于特殊情形下我司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定价方式的约定。 |
起 6 个月内,乙方有权调低甲方信用账户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如甲方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调整、风险控制指标调整和股份冻结,禁止担保物划转、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 1、甲方为大股东,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且该等股票并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2、甲方为大股东以外的股东,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特定股份; 3、甲方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甲方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所得; 5、甲方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特定股份; 6、甲方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科创板或/和创业板证券且不符合乙方规定的科创板、创业板证券持仓集中度和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指标。 (🖂)甲方信用账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乙方将暂停接受甲方担保物买入或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限制担保品划转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集中度指标以乙方官网公告或通知及与甲方约定为准。 | 告后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四)甲方提交的担保物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章第三节 “强制平仓”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甲方用于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为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特定股份的,自受让之日起 6 个月内,乙方有权调低甲方信用账户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如甲方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调整、风险控制指标调整和股份冻结,禁止担保物划转、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 1、甲方为大股东,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且该等股票并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2、甲方为大股东以外的股东,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特定股份; 3、甲方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甲方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所得; 5、甲方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特定股份; 6、甲方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科创板或/和创业板证券且不符合乙方规定的科创板、创业板证券持仓集中度和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指标。 (六)甲方信用账户担保物 |
中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乙方将暂停接受甲方担保物买入或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限制担保品划转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集中度指标以乙方公告或通知及与甲方约定为 准。 | |||
8 | 第二十六条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和额度使用费的计收】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 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额度使用费(若有)。 (一)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的计收原则 1、乙方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的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在一定比例内上浮执行,并通过乙方经营场所、官方网站、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端等方式进行公告。 2、甲方融资利率、融券费 率以与乙方约定标准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乙方公告标准为准。 3、如约定的甲方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3%时,乙方有权要求重新约定相关利率、费率。 (二)固定使用费计收原则甲方选择授信额度固定 使用模式,乙方对甲方已使用授信额度按照本条第一项约定收取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对甲方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收取固定使用费,计收标准以与乙方约定标准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乙方公告标准 为准。 | 第二十六条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和额度使用费的计收】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额度使用费(若有)。 (一)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的计收原则 1、乙方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的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其他公开市场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限类的基准利率在一定比例内上浮执行,并通过乙方经营场所、官方网站、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端等方式进行公告。 2、甲方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以与乙方约定标准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乙方公告标准为准。 3、如约定的甲方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其他公开市场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限类的基准利率+3%时, 乙方有权要求重新约定相关 | 更新关于我司融资利 率、融券费率标准执行依据的约 定。 |
利率、费率。 (二)固定使用费计收原则甲方选择授信额度固定 使用模式,乙方对甲方已使用授信额度按照本条第一项约定收取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对甲方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收取固定使用费,计收标准以与乙方约定标准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乙方公告标准 为准。 | |||
9 | 第二十九条 【交易限制】 (一)甲方(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乙方不接受甲方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二)甲方(机构)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乙方不接受甲方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三)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含)以上的股东,乙方不接受甲方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四)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使用信用账户买卖乙方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如甲方信用账户按收市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其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从下一交易日 起,甲方不得使用信用账户进 | 第二十九条 【交易限制】 (一)甲方(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乙方不接受甲方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二)甲方(机构)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乙方不接受甲方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三)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含)以上的股东,乙方不接受甲方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四)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使用信用账户买卖乙方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如甲方信用账户按收市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其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从下一交易日 起,甲方不得使用信用账户进 | 新增我司有权拒绝客户通过信用账户进行绕标套现操作委托或者限制相关交易行为的约定。 |
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直至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或乙方约定的比例。如甲方信用账户按收市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则甲方不得使用信用账户进行担保品买入,直至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线或乙方约定的比例。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六)本合同到期后,甲方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委托; (七)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指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各项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八)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九)当甲方买入或者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所持有的单只证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乙方的控制指标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控制措施: 1、限制该证券的新增融资买入; 2、限制该证券担保品买入; 3、限制该证券担保品提交委托; 4、当甲方持仓科创板或/ | 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直至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或乙方约定的比例。如甲方信用账户按收市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则甲方不得使用信用账户进行担保品买入,直至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平仓线或乙方约定的比例。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六)本合同到期后,甲方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七)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账户进行绕标套现操作,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或限制甲方相关交易行为; (八)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指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各项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九)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十)当甲方买入或者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所持有的单只证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乙方的控制指标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控制措施: 1、限制该证券的新增融资买入; 2、限制该证券担保品买 |
和创业板证券持仓集中度和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乙方的控制指标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措施及展期、担保品转出限制等措施。 集中度控制指标由乙方确定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公布和更改。 | 入; 3、限制该证券担保品提交委托; 4、当甲方持仓科创板或 /和创业板证券集中度和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乙方的控制指标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措施及展期、担保品转出限制等措施。 集中度控制指标由乙方 确定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公布和更改。 | ||
10 | 第三十二条 【强制平仓的情形】 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乙方有权实时平仓。 (二)甲方信用账户按收市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能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或与乙方约定的比例的。 紧急平仓线、平仓线和警戒线的标准以乙方官网公告为准;如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紧急平仓线、平仓线和警戒线标准,则以最新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变更申请表》约定为准。 甲方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资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持仓风险、担保物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自主设定或调整甲方信用账户个性化风控标准,约定提取线、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和跌破平仓线后追保时间。 (三)甲方有下述违约行 | 第三十二条 【强制平仓的情形】 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一)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乙方有权实时平仓。 (二)甲方信用账户按收市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能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或与乙方约定的比例的。 紧急平仓线、平仓线和警戒线的统一标准以及维持担保比例跌破平仓线后需恢复警戒线的期限,以乙方公告为准。甲方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资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持仓风险、担保物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自主设定或调整甲方信用账户个性化风控标准,约定个性化提取线、警戒线、平仓线、紧急平仓线标准以及维持担保比例跌破平仓线后需恢复警戒线的期 限。相关调整以甲乙双方最 | 更新和完善强制平仓情形的条款约定。 |
为之一的: 1、甲乙双方合同到期后,甲方仍有未偿还债务的; 2、单笔融资交易到期未了结; 3、xxx券交易到期未了结; 4、甲方未能在乙方以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指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提前终止日期限前完成对应合约负债了结; 5、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公告终止上市,甲方未在终止上市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了结融券交易的; 6、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声明或承诺的; 7、违反交易规则或乙方规定的集中度等风控指标; 8、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该笔融券债务到期日提前到该证券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个交易日,甲方未在此前了结融券交易的; 9、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在本合同下开展的交易予以部分或全部否认,或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四)甲方出现下列非正常状态之一的: 1、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即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协助有权机关执行; 2、甲方被人员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3、甲方被司法机关或其 | 新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变更申请表》约定或乙方通知为准。 (三)甲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的: 1、甲乙双方合同到期后,甲方仍有未偿还债务的; 2、单笔融资交易到期未了结; 3、xxx券交易到期未了结; 4、甲方未能在乙方以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指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提前终止日期限前完成对应合约负债了结; 5、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公告终止上市,甲方未在终止上市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了结融券交易的; 6、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声明或承诺的; 7、违反交易规则或乙方规定的集中度等风控指标; 8、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该笔融券债务到期日提前到该证券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个交易日,甲方未在此前了结融券交易的; 9、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在本合同下开展的交易予以部分或全部否认,或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四)甲方出现下列非正常状态之一的: 1、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即对甲方信用账户 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 |
它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 碍导致甲方丧失账户实际操作能力; 5、甲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乙方业务规则或其他可能对乙方债权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6、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情形。 甲方如出现以上非正常状态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实时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 权,协助有权机关执行; 2、甲方被人员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3、甲方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甲方丧失账户实际操作能力; 5、甲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乙方业务规则或其他可能对乙方债权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6、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情形。 甲方如出现以上非正常状态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实时强 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 ||
11 | 第四十九条 【通知方式】乙方变更联络信息或发 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可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传真或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一)当面通知的,甲方签收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方式通知的,邮件到达甲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邮寄地址即视为送达。 (三)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传真方式通知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传真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 (四)电话通知的,即时生效。 (🖂)公告通知除另有明确约定外,公告发出后即视为 送达。 | 第四十九条 【通知方式】乙方变更联络信息或发 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可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传真或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一)当面通知的,甲方签收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方式通知的,邮件到达甲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邮寄地址即视为送达。 (三)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传真方式通知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传真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 (四)电话通知的,即时生效。 (🖂)公告通知除另有明确约定外,公告发布后即视为 通知送达或履行告知义务。 | 补充公告通知的相关约定。 |
12 | 第🖂十条 【公告方式】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或应当公告,或者乙方采用公告通知的情形下,乙方可通过乙方的 官 网 | 新增关于公告方式约定条款。 |
xxxx://xxxxx.xxxxxx.xxx 或其他官方平台,或在乙方营业 场所内发布公告内容。 | |||
13 | 第🖂十一条【甲方联络方式】甲方须提供给乙方有效 联络方式。 甲方预留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性与甲方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诺如实提供,并在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第一时间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之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除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以甲方约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 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 第🖂十一条【甲方联络方式】甲方须提供给乙方有效 联络方式。 甲方预留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性与甲方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诺如实提供,并在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第一时间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之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除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 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 更新关于通知方式的约定。 |
14 |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 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乙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或因乙方经营需要,例如乙方因自身业务规则调整或风险管理需要,乙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乙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甲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公告中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甲方有权与乙方进行协 商。 |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 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乙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或因乙方经营需要,例如乙方因自身业务规则调整或风险管理需要,乙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乙方营业场所、网站或其他官方平台公告等方式向甲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公告中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甲方有权 与乙方进行协商。 | 补充合同变更公告渠 道。 |
15 | 第七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 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或向客户 开户营业部所在地证券期货 | 第七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 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进行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 同意将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法 | 更新争议解决方式约 定。 |
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或乙方营业部所在地法院 提起诉讼。 | 院或乙方营业部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