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仪项目编号/包号:TC240R776
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仪项目编号/包号:TC240R776
采 购 人: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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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TC240R776
2.项目名称: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仪
3.项目预算金额:50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490万元
4.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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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设备名称及数量: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指标 | 交货时间/地点 | 预算 (人民币) | 控制价(人民币) | 备注 |
1 | 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仪 | 1 | 1. X 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 (XAFS) 采用高分辨xx环结构 X 射线单色器,能量 范 围 : 5-20 keV。 2. 具备透射、荧光和 X 射 线 发 射 谱 ( XES ) 工 作 模 式。 3. XAFS 和 XES 模式具有样品自动测试 功能。 | 签署中标合同后10个月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 500万元 | 490万元 | 接受进口设备投标 |
5.合同履行期限:签署中标合同后6个月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
过以下措施进行: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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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10 日,每天上午9:30至11:30 ,下午13:30 至
17:00(北京时 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xxxx://xxx.000xxxxx.xxx.xx) 0.xx:网上获取详见特别告知。
4.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6月24日9 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00xxxxxxxx0xxxxxx。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8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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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00x联系方式:xxx 010-689995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00xxxxxxxx0x000x联系方式:xxx 18656832561 xxx 010-619540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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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18656832561、010-61954027
各潜在投标人:
特 别 告 知
本项目接受网上发售、下载电子版招标(采购)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下简称“标书”),现将有关注意事项特别告知如下:
(一)网上注册:凡有意在线获取电子版标书的潜在投标人,请务必在本项目电子版标书发售截止时间前,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xxxx://xxx.000xxxxx.xxx.xx
;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免费注册。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同项目的经办人可注册多个不同账户。交易平台会对投标人注册信息与其提供证件信息进行一致性审核。
(二)标书下载:经办人凭注册时的用户名、密码验证身份登录、上传《招标(采购)公告》要求的报名资料(如有)、购买并下载电子标书。逾期将无法购买标书。
(三)电子版标书不缴纳其他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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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潜在投标人成功下载电子版标书后,标书款发票、纸质标书可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本项目联系人确定领取方式。
(五)其它事项
如遇平台操作问题,可拨打交易平台统一服务热线:010-86397110,热线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30。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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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 货物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 否 |
2.4 | 核心产品 |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 包不适用。 □本项目 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 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 |
3.1 | 现场考察 |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年_月_ 日_点_分考察地点: 。 |
开标前答疑会 |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_月_ 日_点_分召开地点: 。 | |
4.1 | 样品 | 投标样品递交: █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 ;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6)其他要求(如有): 。 | |||||
5.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仪 | 制造业 | ||||
11.2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 █ 无 □有,具体情形: 。 | |||
12.1 | 投标保证金 | 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电汇、汇票保证金数额:6万元 温馨提示: 以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注意事项: (1)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文件后,进入中招联合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缴纳保证金”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后通过平台自动获取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请潜在投标人按此信息将保证金电汇或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 (该账号为虚拟账号,仅针对本投标人本项目有效,对于其他投标人、其他项目或分包无效)。 (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委托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办理投标保证金收、退、转及结账、结算等相关业务。保证金办理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招联合(010-86397110)。 特别提醒:请各投标人注意银行转账时间差,及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 |||
12.7.2 | 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无 □有,具体情形: 。 | ||||
1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 日历天。 | |||
14.1 | 投标文件的制作 | 第一部分投标文件:正本:1 份、副本: 0份;第二部分投标文件:正本:1 份、副本: 4份; 除上述文件外,还须密封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1 份。 | |||
22.1 | 确定中标人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是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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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 | ||
25.5 | 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
26.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 |
26.3 | 联系方式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000xxxxxxxx0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8437040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增加的信用担保公司 1.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00000000 传真:58528448 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00xxxxxxxXx00x联系电话: 59705600-6950 传真:59705606 0.反腐倡廉监督电话: 000-00000000 |
27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 采 购 人 █ 中标人 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 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计算方法下浮0%收取。; 缴纳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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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2 投标人(也称“供应商” 、“ 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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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4 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3.1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 自 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样品
4.1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2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5.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5.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5.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5.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 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
《关 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
2008〕248 号文)。
5.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2.1 中小企业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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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 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 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 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关于进一 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 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5.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 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 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 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 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 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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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 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 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 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 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5.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 合同或服务协议;
5.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
5.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 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 标准的工资;
5.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 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 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5.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 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5.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
5.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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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5.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 场 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 别及所 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 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
强制 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
《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
5.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
,
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5.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程序、 评 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5.4 正版软件
5.4.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 域 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 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
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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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特殊 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 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 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 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
。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 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 并适时调整。
5.4.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 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 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5.5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5.5.1 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 的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5.6 采购需求标准
5.6.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 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 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 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5.6.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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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 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
应, 否则投标无效。
8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 潜 在投标人。
8.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 责 任。
8.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 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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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
9.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
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 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
,否 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9.2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 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 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 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 见第七章
《投 标文件格式》。
10.2 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 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 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 实质性格式” 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 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0.3 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10.4 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 出了响应,或xx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
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10.5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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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 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 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1 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
) 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
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1.2.2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1.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 他商品、服务。
11.4 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否则其投标无效。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12.2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
、 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2.3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 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
;以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 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12.4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2.5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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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2.6.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12.6.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
12.6.4 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自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2.7.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2.7.2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14 投标文件的制作
14.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投标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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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分成两部分,宜用不可拆装的方式分别装订成册。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 投标文件的提交
15.1 投标文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两个部分分开单独密封,并在封皮正面标明“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或“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字样。投标人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15.2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公告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名称及包号(如有)
、投标人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5.3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将被拒绝接收。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 指定地点。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通过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 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7.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 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
18 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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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
18.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至开标地点投标无效。
18.3 开标过程将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义或确认一览表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8.4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18.5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予开标。
19 资格审查
19.1 见第三章《资格审查》。
20 评标委员会
20.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
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20.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1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1.1 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六 确定中标
22 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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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中标人。
23 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3.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 废标
24.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4.1.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4.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 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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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 询问与质疑
26.1 询问
26.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6.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2 质疑
26.2.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6.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 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26.2.3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26.2.4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6.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7 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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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 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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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 | |||
有效的“营业执照”; | |||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 、“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 |||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 | |||
份证明。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 | 提供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 | |||
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 | |||
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 |
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 |||
1-2 |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1-3 | 投标人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 无须投标人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查询。 | ||
1-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2-1 | 中小企业政策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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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 |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2-1- 2 |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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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2-2 |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提供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3-1 |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 1-1、1-2 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 3-2 及 3-3 项规定。 3、本表序号 3-4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 |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3-2 |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投标人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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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提供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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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一、评标方法
1.1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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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2 | 投标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 |
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
4 | 报价唯一性 |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
6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 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 |
7 | ★号条款响应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
8 | 拟分包情况说明(如有) | 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
9 | 分包其他要求 (如有) | 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 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10 | 报价的修正(如有)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11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12 | 进口产品 (如有) | 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 |
13 |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 |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品已经获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 3)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 4)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 |
14 | 公平竞争 | 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
15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16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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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无效情形 | 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2 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
2.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 清
、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 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 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 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 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 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 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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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
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 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 的内容拆分投标,其投标无效。
2.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1 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2.4.2-2.4.7 项规定修正。
2.4.2 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3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4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5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6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4.7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 条规定
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2.5.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 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 %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
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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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5.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5.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2.5.8 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 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3.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3.2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2.1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见
《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 据。
□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 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2.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
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 查
、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 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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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 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3.2.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 定
(如涉及) 。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
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 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 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
4.2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 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 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 五入。
4.3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 2.4、2.5 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
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 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4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4.5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 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 推荐名中标候选人。
5 报告违法行为
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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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标标准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满分 分值 |
价格部分 (30分) | 评标价格=投标报价+价格修正+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内制造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30 |
商务部分 (5分) | 类似业绩 | 提供所投产品或同品牌同类型产品在2020年5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业绩,投标人须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须显示设备名称、用户的有效联系方 式); 每提供一份有效的销售合同为一个有效业绩,每个有效业绩得0.5分,本项最多得3分。 | 3 |
投标产品的行业影响力 | 投标产品及同类型仪器参与制定与投标产品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提供证明材料,有1项得0.5分,最多 得2分 | 2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对技术部分的应答,并结合投 | |||
标人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对技术部分进行综合评价: | |||
技术要求分“关键指标或性能,标记为★”、“重要指标 | |||
整体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 | 或性能标记为#”和“一般指标或性能,无标记”。 “标记★号的关键指标或性能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则将被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技术指标响应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第五章采 | 55 | |
购需求三、技术规格与要求的得55分。每有1项不满足标记 | |||
#号重要指标或性能要求的扣3分;每有1项不满足一般指标 | |||
或性能要求的扣1分,全部扣完为止,最低0分。 | |||
技术部分 (65分) | |||
培训计划: 提供详细技术培训实施计划,内容全面、合理、可行性 | |||
强,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4分; | |||
提供较为详细技术培训实施计划,内容较全面、合理、具 | |||
培训和售后服务承诺与技术支持 | 备可行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 提供技术培训实施计划不完善的得1分;未提供详细技术培训实施计划得0分。 售后服务方案: | 10 | |
投标人承诺的售后服务内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6分; | |||
投标人承诺的售后服务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4分; | |||
投标人承诺的售后服务内容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 | |||
未提供售后服务内容得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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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设备名称及数量: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指标 | 交货时间/地点 | 预算 (人民币) | 控制价(人民币) | 备注 |
1 | 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仪 | 1 | 4. X 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 (XAFS)采用高分辨罗兰环结构 X 射线单色 器 , 能 量 范围: 5-20 keV。 5. 具备透射、荧光和 X 射线发射谱 ( XES ) 工作模式。 6. XAFS 和 XES 模式具有样品自动测 试功能。 | 签署中标合同后10个月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 500万元 | 490万元 | 接受进口设备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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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备用途
该分析仪是一套可以进行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和X射线发射谱测量的仪器,可以研究原子价态、结构及化学形态、研究活性位点的化学配位数、配位原子与中心原子间距等信息。该仪器可以对多种类型的样品进行原位分析,可以开展含过渡金属络合物的水溶液的结构、微量组分的结构状态、矿物的表面/界面结构与表面反应、能源催化材料的结构-效能关系与催化剂表征等研究。
三. 技术规格与要求 (标注“★”关键指标或性能,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将被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标注“#”重要指标或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每项扣3分;其余为一般指标或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每项扣1分。
1. ★X 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XAFS)仪采用高分辨罗兰环结构 X 射线单色器,能
量范围:5-20 keV,罗兰圆直径≥0.5 m。
2. ★具备透射、荧光和 X 射线发射谱(XES)工作模式。XAFS 和 XES 功能需同时集成于同一台设备中,并配备实现便捷快速功能切换,需提供功能切换资料作为佐证材料。
3. ★XAFS 和 XES 模式配备样品轮,具有样品自动测试功能。
4. XAFS 荧光模式:通过掠入射方式实现 XAFS 的荧光模式测试,最佳测试范围满足 7-12 keV 近边信号;根据样品和所需结果的要求,配置 10-45 度的定制支架。(XAFS 荧光模式表征技术必须可实现厚度超过 1 cm 的矿石类样品测试,需提供测试照片及数据作为证明)。
5. #XAFS X 射线源:配备不少于 2 支 XRD 型 X 射线源(功率≥1200W,电压: 13-
40 kV,电流: 0-30 mA,包含水冷系统);X 射线管安装支架带有对准配件,便于用户定位;X 射线源设置温度监视器,与高压电源连接互锁以进行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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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XES X 射线源: 配备不少于 2 支 XRF 型 X 射线源(功率≥100W,电压: 15-35 kV,电流:0-3 mA,包含风冷系统) 。
7. #具备氦气通路保护盒:氦气传输路径为单色 X 射线减少散射影响。
8. 单色器晶体:球面弯晶, Si 或 Ge 单晶材质,曲率半径为 50 cm,分析仪晶体支架可预先对准,以便快速安装和调整,实现工作能量范围内各个元素的最优分辨;单色器晶体位置可以自动校正。
9. #单色器晶体布拉格角测量范围:55°至 85°。
10. #探测器:高精度硅漂移探测器,有效探测面积≥150 mm2,具有抑制背景噪音及谐波功能;
11. 机械调节精度要求: 能量扫描时最小步长≤0.1eV,并提供检测资料及其结果原始数据作为证明材料;
12. #X 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XAFS)能量范围:5-20 keV,提供可证实最低和最高能量的证明(需提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开发表的论文、发明专利等)。要求设备性能可靠、成熟,需提供单独利用该仪器测试的 Ti、V、Cr、 Mn、Fe、Co、Ni、Cu、Zn、Zr、Nb、Mo、Ir、Pt、Au、Ce 等元素的数据。需提供单独利用该仪器发表 SCI 文章为证明,尤其是地矿系统方面的应用案例。
13. ##XAFS能量分辨率:≤1.5 eV @7-9keV。
14. 光子有效计数率:XAFS 光子有效计数率≥200,000 photons/sec (7-9 keV),
且须信号 dead time<30%。
15. XAFS 灵敏度:可测试≥1%质量比样品。
16. #XAFS 重复性:≤50meV 能量尺度漂移,无需重复的单色仪校准,需提供测试结果数据作为证明材料。
17. X 射线发射谱(XES)测量功能:需提供单独利用该仪器发表的 SCI 文献数据不少于 5 篇以作为证明。
18. #XES 核心-空穴生成速率≥ 1012/s (7-9 keV)。
19. #XES 能量分辨率:≤1.5 eV@7-9 keV。
20. # XES 能量重复性≤25 meV 能量尺度漂移, 无需进行多次单色校正,并提供测试数据作为证明材料。
21. XES 模式配备电动对准台,用于光谱仪入口狭缝后的校准,配置 XES 专属的多位样品轮,需提供模块照片作为证明材料。
22. XES 模式配备提高能量分辨率的组件,至少提供 V 或者 Cr 的 Ka 的半峰宽的数据,并提供模块照片作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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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要求 XES 技术可靠、成熟,至少涵盖 Cr、Co、Fe 等元素,并提供单独利用该仪器测试发表的文献作为佐证材料。
24. #开放 Python 软件操作系统,可用于单色器校准,日程运行测试,采谱及谱图处理,可实现样品自动连续测试,支持远程控制功能,满足过夜测试需求,可与外部设备进行集成,可应用户需求进行改造升级;设备可通过操控软件实现对样品均匀度检测功能,需提供检测资料及测试结果作为佐证材料。
25. 配备至少 10 个标准箔片,需包括如下元素:Ti、V、Cr、Mn、Fe、Co、Ni、Cu、
Zn、Se。
26. 配备≥10 个分析晶体,用于测量包括 Cr、Fe、Ni、Co 等元素。
27. 配置 X 射线屏蔽机箱和 X 射线工作指示灯,X 射线辐射瞬时剂量率≤1 Sv/h, 需提供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 或 CNAS 标识 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具有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Ⅲ类射线装置活动种类及范围。
28. 配备一台台式电脑用于设备控制,以及一台移动工作站用于解谱和数据处理。
29. 配置三维位移台以及光学定位控制装置,用于样品原位分析。
30. #配置相关配套设备:包括 UPS 系统:功率≥3000W,保持时间≥1 小时;压片机:压力≥15 吨;线切机:最大切割尺寸 ≥100x150x50(mm);抛光机:自动
压力控制,磨抛盘直径≥300 (mm);表面处理装置:具有金属溅射、喷碳功能,真空度<5x10-4(Pa);粉末晶体分析装置:最小步进角度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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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配置需求(本项以下设备配置,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被拒绝)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X射线吸收精细结构谱仪(包括水冷系统) | 1套 | 无 |
2 | 谱仪防辐射罩,具备自屏蔽的功能 | 1套 | 无 |
3 | X射线管(≥1200W) | 2套 | 进口 |
4 | X射线管 (≥100W) | 2套 | 进口 |
5 | UPS系统 | 1套 | 无 |
6 | X射线分析晶体 | 10个 | 进口 |
7 | 金属标准箔片 | 10个 | 无 |
8 | 三维电动调节样品台 | 1套 | 微米级控制精度 |
9 | 配套系统 | 1套 | 包括但不限于:压片机、线切机、抛光机、表面处理装置、粉末晶体分析装置。 |
10 | 配套操作软件、数据处理系统 | 1套 | 无 |
11 | 配套电脑 | 2套 | 台式机一台;移动工作站一台。 |
12 | XAFS自动样品轮 | 1套 | |
13 | XAFS 荧光模式自动校准台 | 1套 | |
14 | XES自动样品轮及自动校准台 | 1套 |
五.交货、质保期、售后服务及培训要求:
1.货期:中标合同签订后10个月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货地点:中标人将签约设备送至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指定地点。
3.设备安装操作要求:卖方在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到买方现场提供现场免费安装
、调试设备。
4.质保期:安装验收合格后整机保修三年。质保期内,任何因系统质量而造成问题,中标人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质保期后的维修,中标人在收到用户通知2小时内,将给予明确反应并及时给出解决方案,供方工程师将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有效技术支持;质保期内,中标人应免费提供一次现场系统检测及系统维护。
5.验收标准:以本招标文件技术指标为准。厂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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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最终用户指定测试地点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 若测试不合格,中标方需在3个月内完成仪器整改,确保测试合格,否则无条件退货。厂商负责测试期间一切费用。中标人提供的设备须是1年内生产的全新仪器,仪器内部无损坏,外表无磨损,外部包装无破损。卖方调试结束后进行验收。设备应符合标书要求。
6.验收: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且安装、调试、培训完毕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署“采购货物验收单”。
7.培训要求: 免费提供仪器使用手册、培训教材、应用文章等。 免费提供现场培训,内容包括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应用及仪器的维护保养知识,直到用户能正常使用和维护仪器。集中培训以后,承诺协助用户处理XANES、EXAFS和XES解谱问题。
8.售后服务要求:卖方应配有专业的维修工程师,买方提出维修要求时,应在2小时内响应,如无特殊情况,3天内到达用户现场。无特殊原因维修期不得超过5天。厂家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并免费提供所有公开发表的应用文献和最新仪器有关资料、通讯和用户论文集等。承诺完全开放控制软件,提供相关软件接口,按照用户需求对软件进行功能升级。承诺满足 可以应用户需求对设备进行改装。
设备采购中标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采购人(甲方):_
中标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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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_(甲方)在 (项目名称) 项目中经招标代理以(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_(乙方) 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项目”指本次采购项目。
2、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等,还包括报价文件、报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3、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 “合同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附件一)(同报价文件中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5、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乙方付费办妥清关、乙方付费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
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 “检验”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7、 “验收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合同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8、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
9、 “保修期”指自验收证书甲方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及/或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0、“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12、“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指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谈判文件。
13、“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指乙方按照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招标代理接受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
14、“合同标的”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附件一、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 中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中所列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的、崭新的、正品合格品货物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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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合同标的
2.1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下表所列设备:
No. | 货物名称及规格 | 数量 | 产地及品牌 | 单价(元) | 交货时间 |
1 | |||||
交货地点: | |||||
安装期限: | |||||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2.2 配置清单:详见附件(必须列明主机各部件、辅助设备及零备件的人民币分项报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CIP项目现场)。包含外贸代理费等一切进口环节费用。
3.2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免税价格(含汇率风险,不含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但须包含海关根据国家 政策可能征收的反制关税(如果有的话),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就位的一切进口环节费用,是在竣
工交付前、交付时所发生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以及依约在交付后所需承担的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价格的总和,且为完税后价格。
3.3 详细目录及销售价格见附件。
第四条 支付和结算方式
4.1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4.2 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资料为准。
4.3支付方式:国产货物:
(1)合同签约后付款:甲方与乙方签署中标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总价的90%支付乙方
;
(2)合同中全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证明后,甲方将合同总价的10%支付乙方;
(3)乙方负责给甲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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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直接进口的中标设备,按以下方式支付:
合同签约后,由甲方指定的进口代理公司代表甲方按外贸合同向乙方指定的境外供货商支付合同款项,视同甲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进口货物之付款义务。采用电汇或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等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进行支付:90%凭运单等合同要求的单据支付,10%凭甲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验收报告支付。进口代理公司给甲方开具发票。
4.4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有权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存在或解决相关争议的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与赔偿。
第五条 交货
5.1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应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交货竣工移交期间的保险,保险应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即便若实际办理的保险与该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的风险亦均应由乙方承担。
5.3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如甲方不到场检验,乙方需承担起检验及保管责任,其责任直至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竣工合格交付甲方。
5.4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竣工合格交付甲方,该日期为交货日期。双方签署竣工交付收货单后为交货完毕。该竣工交付收货单或其它名称的该等收货单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竣工交货完毕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前货物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5乙方应在货物运到甲方地点日七日前,向甲方提供货物卸车、清点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箱数、型号规格、重量和体积、拟发运的时间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并于发运的同时通知甲方。
5.6在现场交货方式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5.7卸货日期由使用方指定。若由于业主场地狭窄,卸货及安装日期改变,乙方必须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书面通知,安排制造、卸货和交货,否则引起的厂内外库存费用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5.8运输方式,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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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交货(安装、调试、服务)地点:用户指定
第六条 包装和标记
6.1 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6.2 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刷以下标记:
收货单位设备名称箱号/件号
毛重(千克)
尺码(长×宽×高)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详细地址
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6.3 下列资料包装在设备的包装箱中:
(1) 装箱单2份
(2) 数量和质量证书2份
(3)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全套的技术资料
6.4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
7.1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 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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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相一致,若无相应技术规范,合同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7.3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 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 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7.4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7.5 乙方提供的设备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乙方提供的开箱要求和 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验货通知后三日内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及初步 检验,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并签署验收证书,以此作为乙方履约进度的依据。否则,乙方应承认甲方的单方检验结果。但在任何情形下,上述验收均不具有减少或免除乙方质量 相关责任的法律效果。
7.6 甲方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的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现场清点及初步检验方式的,在卸货及安装地点进行。完成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的时间不迟于卸货之日起三十日。
7.7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乙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十日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8 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 “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 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甲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 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 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甲方可以 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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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包括全部中文版本且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 现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乙方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7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若测试不合格,乙方需在3个月内完成仪器整改,确保测 试合格,否则甲方无条件退货。
7.10 乙方承认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属于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国家规定的月数的时间周期的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若无上述时间规定则最低不应少于180天(6个月)。对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的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在招标时的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报价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
7.11 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7.12 甲方应将货物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甲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
第八条 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8.1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
8.2 乙方承诺在设备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对甲方使用设备的人员进行一次技术培训,培训地点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8.3 乙方承诺终身免费为甲方提供设备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将派员到场予以指导,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8.4 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免费保修期为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虽有该期限的约定
,但:仅为兜底约定;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甲方签署了货物最终验收单之日起算;本合同甲方、乙方特别约定对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甲方在招标时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若各方对该类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确认则应当通过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裁决出相关期限。
8.5 乙方承诺在合同货物的质量免费保修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提供此项服务的时间是:每周( 7 )天*( 24 )小时(工作时间)。
8.6 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和缺陷时,或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 2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 )小时内派员至甲方免费维修和提供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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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 2 )小时内没有响应、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8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72小时仍不能修复有关设备,乙方应提供与该设备同一型号的备用设备,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8.9 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乙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并不包括丝毫利润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8.10 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8.11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本合同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免费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8.12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不差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相关配件及服务的价格,并且不差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
8.13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并在(2 )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货物故障。
8.14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非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其它紧急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维护工程师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直至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设备故障。但若因该设备故障使任何使用人或相关人的人身及/或具较高价值的财产受困、受威胁、受伤害,及/或存在任何危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并立即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且最长不得超过(2 )小时到达,到达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不计成本地、尽最大努力消除人身危险,再迅速排除其它所有故障,彻底消除任何及/或所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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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本合同签订后及货物使用中,如涉及增加及/或改进安全性的软件升级问题,无论甲方是否知晓或是否向乙方提出,乙方均应当在其刚开始应用该等软件时的第一时间内,立即主动地、无条件地给与免费更新并调试完好。
8.16 若由于甲方提出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而引起的软件升级,相关成本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得赚取利润或拒绝、拖延。
8.17 若由于乙方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引起软件升级,而且甲方愿意增加该新功能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8.18 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提供设备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乙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
9.2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及/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及/或提供服务、补足及/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9.2.1 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2 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
9.2.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
9.2.4 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5 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6 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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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十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9.4延期交货、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2‰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上述逾期超过20天且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未达合同约定套数90%的以及单套货物未能全部交足的,或非成套
、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未达合同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上述逾期超过20天但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已达合同约定套数90%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已达合同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只有权决定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但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相等于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息最高限额的两倍按日计算的金额的违约金。
9.5其它违约责任
9.5.1 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9.5.2 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中包括该类情形的零、部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9.5.3 如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若已经收取了甲方的定金则同时还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9.5.4 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或赔偿责任。
9.5.5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当然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合同义务。
9.5.6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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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若乙方通过协议、设立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就供货及/或服务等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方构成联合、分属或其它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乙方与该等组织机构自行协商约定,但在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情形下,乙方与其任何一家该等机构二者之间的约定仅属于其内部分担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约定分担对外责任的办法,乙方与该等机构二者对甲方、用户、相关第三方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乙方依据本合同原所应承担的对甲方、用户及/或第三方的责任均并不因此被减、免。
9.8本次采购的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文件等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待遇等法律规定。报价人及/或中标人及/或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商等均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报价人及/或中标人及/或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商等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报价人及/或中标人及
/或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商等在相关的报价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报价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甲方、使用单位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上述该等责任同时亦均属严重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瘟疫、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和事件。
10.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
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
。
10.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0.4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11.1 各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11.2 各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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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联系人:赵怀颖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26号 邮编:100037
电话:010-68999577 传真:电子邮箱:429559272@qq.com
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工商行百万庄支行 0200001409008803903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及帐号:
11.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2.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13.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3.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3.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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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4.1.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1.2 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1.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4.1.4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4.2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
15.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5.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权利的保留
16.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17.1 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在协商不成时或一方认为必要时在合同履行地(双方一致同意以采购人所购货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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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提起。
第十八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8.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18.2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乙方自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报招标代理备案。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8.3招投标书及其全部条款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19.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20.1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0.2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报价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
20.3 鉴于属于同一次采购相关的主要合同,双方在此特别约定,本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与若存在的本合同项下所安装的货物的安装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不一致时,包括但不限于例如两个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法律管辖条款、质量、保修相关条款等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本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
20.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式四份,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由招标代理留存,交项目管理和财务各一份。
20.5本合同涉及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正本由招标代理保存,副本由甲方保存。
甲方: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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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详细目录及销售价格
品名 | 规格/型号 | 生产制造厂家 | 产地 | 数量 | 单价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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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清单
No | Items | Product Description | Qty |
编号 | 组成部分 | 描述 | 数量 |
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
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 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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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一 、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投 标 文 件(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项 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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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包 号:
投标人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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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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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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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说明:
(1)如本项目(包)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无需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具有上述证明文件,建议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
(2)如本项目(包)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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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本项目(包) 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投标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4)如本项目(包) 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联合协议》;上述文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5)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6)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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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2-1-1 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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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 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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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2-1-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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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投标。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 合同金额的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 | ||||||
合计: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
则投标人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投标 无效。
分包意向协议(实质性格式)
甲方(投标人):
乙方(拟分包单位):
甲方承诺,一旦在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 )招标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分包内容: 。
2.分包金额: ,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为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中标,本协议自动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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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注:
本协议仅在投标人“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且投标人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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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1 联合协议(如有)
联合协议
、 及 就“ (项目名称)” 包招标项目的投标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 牵头, 、 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
二、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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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五、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六、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 负责 (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
八、 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 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1)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 □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2)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 □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 ⅆ )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九、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 其他约定(如有): 。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中标, 本协议自动终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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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如本项目(包)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时,须提供《联合协议》,否则投标无效。
2. 联合体各方成员需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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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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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 、 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投 标 文 件(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项 目名称 :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 目编 号/包 号:
投标人名称:
1 投标书(实质性格式)
投标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自愿参与投标并承诺如下:
(1)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 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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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投标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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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身份证的, 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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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3 开标一览表(实质性格式)
开标一览表
(格式示例:适用于投报总价的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报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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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 投标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
(格式示例一,适用于设备采购)
投标分项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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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 产地/国别 | 制造商规模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价 (元) | 数量 | 合价(元) | ||
制造商 统一信用 代码 | |||||||||||
1 | 主设备/系统及标准附件 | ||||||||||
1.1 | …… | ||||||||||
1.2 | …… | ||||||||||
2 | 备品备件 | ||||||||||
3 | 专用工具 | ||||||||||
4 | 安装、调试、检验 | ||||||||||
5 | 培训 | ||||||||||
6 | 售后服务 | ||||||||||
7 | 其他 | ||||||||||
8 | 至最终目的地运保费 | ||||||||||
总价(元) |
说明:制造商规模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其他”,中小企业的定义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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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投标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投标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
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 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6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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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投标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 、“正偏离”或“ 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7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说明: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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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1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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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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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8 拟分包情况说明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
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投标。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合同金额的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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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如本项目(包)允许分包,且投标人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如未提供,或提供了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投标无效。
2.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 则投标人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3. 投标人“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请仔细阅读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2-1 中说明,并建议按要求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相关全部文件;投标人非“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建议在本册提供。
投标人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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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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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