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地 計 畫 書
x府為興辦「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北機廠工程(都市土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xx00-0xx等10筆土地,合計面積0.134307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7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
1.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地區,以期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並整合都市計畫、相關產業與交通,帶動捷運沿線都市發展,改善都市環境。且依地區特性,整合交通、經濟、市區發展、環保節能及營運管理等面向需求,以達到永續發展之目標。
2.機廠屬捷運系統營運之必要設施,以提供捷運系統車輛與機電設備之儲放與維修,滿足列車調度及物料儲存需求,為確保本計畫捷運順利營運,以達成前開目標,興建機廠有其必要性。
3.為辦理本計畫興建北機廠工程需要,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
1.本案工程計需使用土地總面積為15.3456公頃,分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等2區域,茲就該2類土地使用面積、用地變更情形說明如下:
(1) 都市土地面積計3.1513公頃,用地所屬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配合桃園都會區大
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北機廠建設)案,業經本府110年6月24日府都綜字第1100148761號公告實施。
(2) 非都市土地面積計12.1943公頃,用地所屬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北機廠工程用地開發計畫,業經內政部110年8月5日台內營字第1100811795號函同意開發許可。
2.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計110年12月開工,115年12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興建捷運系統車輛駐車廠、維修、儲車、保養、洗車、行控管理中心、變電所、污水處理廠、員工辦公室、滯洪池及軌 道相關設施。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
1.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2款。
2. 大眾捷運法第6條。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依大眾捷運法第12條規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以105年4月20日院臺交字第1050020574號函核定在案,本府為本計畫之建設及營運主管機關,本計畫興辦事業計畫亦於108年1月15日府捷開字第1070327265號函同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及興建捷運系統相關設施工程。
2.本府捷運工程局已於110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用地取得相關費用」項下編列新臺幣6億
6,200萬元,本案工程用地補償費總數計新臺幣3,552萬7,046元,足敷支應本案工程經費所需且無造成財務排擠效果。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工程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辦理,並依據該要點第2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如下:
1.適當性部分:「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 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 報行政院以105年4月20日院臺交字第1050020574號函核定在案,故有其適當性。
2.必要性部分:依據行政院105年4月20日核定之「桃園都會區大 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本計畫需要設置專屬機廠以提供路線營運所需車輛駐車廠、列 xxxx、xxxxxxx、全線列車及緊急情況之修理、列 車卸載組裝與試運轉作業場所、支援其他系統設備(含軌道) 之定期檢查及故障檢修工作等多項功能,故為確保本計畫捷運 順利營運,以達成前開目標,興建機廠有其必要性。
(二)本案工程需取得之都市土地範圍位於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農業區南側邊界,面積計3.1513公頃。
(三)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位於xxxxxxxxxxx(x0x)xx滲眉埤xx地區,其四鄰連接土地之使用狀況如下:
1.北界:未登記建物及空地。
2.東界:農田。
3.南界:廢棄工廠、墳墓、空地、機廠設施需用範圍邊界及蘆竹區內興段界。
4.西界:道路、空地、台4線省道及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地籍邊界。
(四)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xx00-0xx等10筆土地,合計面積計0.134307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圖說。
(五)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多為農作使用,部分雜林、鐵棚倉庫及溝渠等,部分農作物未達成協議,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六)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桃園市近年來工商發展迅速,人口顯著成長,國家級重大計畫如機場聯外捷運、航空城及鐵路地下化等賡續建設中,以構築桃園都會區綠色便捷路網,打造便捷交通,以紓解鄰近地區交通壅塞問題,促進各行政區均衡發展。
2.機廠用地係供包括捷運系統車輛駐車廠、維修工廠、行控管理中心大樓、污水處理廠、土木軌道維修廠、洗車廠、變電站、滯洪池、員工辦公室及軌道等相關設施使用,以確保捷運順利營運,需依法取得機廠用地以設置機廠等必要設施。
3.本案工程勘選用地以公有土地優先,惟公有地仍有不足,於衡酌xx環境及本計畫沿線條件後已無適宜區位及面積之公有土地得供設置,仍無法避免取得私有土地供興建捷運系統相關設施使用,故徵收工程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具合理關連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規劃捷運相關必要設施,主要包含捷運系統車輛駐車廠、維修工廠、行控管理中心大樓、污水處理廠、
土木軌道維修廠、洗車廠、變電站、滯洪池、員工辦公室及軌道等相關設施(含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規定需劃設之保育區),相關設施位置詳見土地使用計畫圖,採減體減量設計,並儘量避免使用私有土地及房舍拆遷,但仍無法避免使用私有土地。
2.本案工程採最精簡之方式辦理規劃配置及劃設用地範圍,為維持捷運正常營運效率,並考量車輛進出機廠及廠內軌道配置之工程等面向進行評估必需使用面積約15.34公頃,始可滿足機廠工程基本設計配置需求,範圍內82%屬公有土地,僅使用18%私有土地確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用地已無法再縮減,爰無意願徵收者經評估無法予以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計畫係綜合考量路線、工程可行性、用地徵收範圍最小化及減少對交通衝擊等因素,所規劃之路線及車站。同時,結構體之配置與設計均已考量減體減量後之最精簡設計,又考量機廠位置與主線距離不可過遠等條件,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用地將設置捷運機廠,為永久性捷運系統相關設施,屬 捷運建造及營運所必要範圍。本案已研議其他各種取得方式辦理,說明如下:
1.租用:本工程係為興建捷運機廠,為永久性捷運系統相關設施,不宜以租用方式取得。
2.設定地上權:基於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且機廠相關設施為定著於地面之設施,原則以取得所有權為主,惟因本案工程用地都市計畫變更前位於「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以下簡稱航空城計畫)內,爰倘私有土地所有
權人願意將土地先行設定地上權提供本工程使用,可保留未來參與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資格,並請土地所有權人於協議價購截止日前出具協議設定地上權之意願。另經本府地政局110年3月8日桃地航字第1100011824號函就採保留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可行性一節,表示本案工程屬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二期發展區範圍,該局於後續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將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取得。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惟於本案協議價購期限截止日前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惟於本案協議價購期限截止日前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以公私有土地交換之意願。
5.容積移轉:因本案用地使用分區為「捷運系統用地」,非屬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3點規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土地。
基於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及踐行協議價購程序,於徵收土地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其中拒絕參與或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為提升廣大民眾行的權益,僅能依相關規定報請徵收,以達成計畫目的。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1.本計畫串聯八德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並與臺鐵及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提供都會區人口享受捷運帶來之便利,其
不僅止於交通之便捷,更代表城市的發展,提供民眾高效率之生活型態與產業環境,並期藉由捷運帶動xx區域各項產業發展,打造成為一個具發展潛力及宜居宜行的國際型都會城市,達到都市再生與經濟永續之目標,具有都市發展性、公共交通性及便利性等需求。
2.依據行政院105年4月20日核定之「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 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本計畫需 要設置專屬機廠以提供路線營運所需xxxxx、xxxxx、xxxxxxx、全線列車及緊急情況之修理、列車卸載組裝 與試運轉作業場所、支援其他系統設備(含軌道)之定期檢查 及故障檢修工作等多項功能,故為確保本計畫捷運順利營運, 以達成前開目標,興建機廠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用地位於桃園市大園區菓林里,依據大園戶政事務所 110年4月統計資料,菓林里人口數為8,624人,其中男性4,290人,女性4,334人。目標年全線21個車站全日運量達25萬餘人/日之聚 集效應,對當地人口數有正面助益。本案工程用地現況有5處未 登記建築改良物,預定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計128人,其中65歲 以上計38人(占29.69%)、15至65歲計90人(占70.31%),不致 對當地人口年齡結構造成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興建完工可搭配通車時程,將捷運車輛派出至全線營運後,可提升居民通行便捷性,增進居民就業、就學、觀光及醫療等交通需求之便利性,對周圍社會生活改善具正面助益。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多為農作使用,部分雜林、鐵棚倉庫及溝渠等,本計畫範圍無拆除合法建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訂定安置計畫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列冊管理之弱勢族群。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案工程將採環保綠能工法與技術,加強環境監測,施工期間將加強工區灑水、環境維護及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衝擊,降低對居民生活之影響,且本案工程用地原公告汙染管制中,經進行土壤汙染改善後,除解決土壤汙染問題,並改善xx環境,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正面助益。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興建完工可搭配通車時程,將捷運車輛派出至全線營運後,可提高沿線土地、房屋價值,促進經濟活動,進而增加地方稅收,對稅收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未使用農牧用地,對糧食安全不致產生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多為農作使用,部分雜林、鐵棚倉庫及溝渠等,並無工商活動,對於地方就業或轉業人口無直接影響,且於興建完工可搭配通車時程,將捷運車輛派出至全線營運後,可帶動地方發展,加速地方人口進駐,並有維修及營運人員需求,可增加地方就業機會。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補償費總數計新臺幣3,552萬7,046元,本府捷運工
程局已於110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用地取得相關費用」項下編列新臺幣6億6,200萬元,足敷支應,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多為農作使用,部分雜林、鐵棚倉庫及溝渠等,並無xxx產業,故未影響農林漁牧產業鏈。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係為設置捷運系統車輛之維修、儲車、保養、洗車、行控管理中心、變電所、汙水處理廠、滯洪池、軌道及員工辦公室等相關設施,儘可能縮減需用範圍,減輕對xx土地利用完整性之影響,施作完成後可提供大眾公共運輸並縮短旅運時間,增加交通便利性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xx多屬低密度發展地區及農地,未來結合交通建設與土地開發,將可促進xx地區土地再造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並帶動整體地方發展。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 案 工 程 用 地 經 本 府 文 化 局110年8月3日 桃 市 文 資 字 第 1100014781號函,無公告之文化古蹟、文化景觀及歷史建築,並經本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實地田野調查,亦未發現各類型文化資產,惟日後如發現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價值之建造物,或疑似考古遺址具古物價值者,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第35條、第57條及第77條規定,立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並報本府文化局辦理鑑定。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工程完工後有維修及營運人員需求,可增加地方就業機會外,於全線營運通車後,亦可帶動地方發展,提供居民綠色運具選擇,並帶來之人潮及商機,提高鄰近地區生活機能,改善生活條件,提升居住品質等效能。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 本案工程內現況尚無稀有物種生態,且範圍內相關動植物生態並無需特別加以保護與迴避之物種,對生態環境並無顯著影響,範圍內植栽選用低維護管理頻度、耐旱、抗病性高之多年生植物,並種植原生鄉土樹種,創造生物多樣性並改善微氣候,捷運綠線通車後,將提升交通運輸效能,有助於節能減碳,提高整體環境品質。
(2)本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1月 11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86次會議修正後通過,並於
109年12月30日經該署備查。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1)本案工程完工有維修及營運人員需求,可增加地方就業機會外,於全線營運通車後,亦可帶動地方發展,加速地方人口進駐,xx生活圈配合本計畫推動,將轉變為以大眾運輸導向為主之都會空間發展模式。
(2)本計畫捷運通車後將縮短旅運時間、增加交通便利性,提升 居民生活品質,且有助提升xx土地價值,考量機廠屬本計 畫捷運系統營運之必要設施,故為確保本計畫捷運順利營運,以達成前開目標,興建機廠有其必要性。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x計畫依行政院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中「穩健發展以公共運輸為主軸的城際運輸,規劃以線性幹道,軌道為主」之交通發展政策規劃建設,以提升桃園都會區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旅次效能,降低二氧化碳排量,創造優質永續生活環境,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xxxxxxxxxxxxxxxxx(xx)屬綠色運輸工具,建設完成通車營運後對節能減碳具實質貢獻,並可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乘客人次,改善市區車輛之阻滯情形,減少汽機車廢氣及二氧化碳之排放,降低對自然生態的破壞,減輕環境負擔,創造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符合行政院永續發展指標之政策。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所屬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北機廠建設)案,業經本府110年6月24日府都綜字第1100148761號公告實施,將農業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符合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屬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交通建設,為達成捷運所帶來旅 行時間之節省、私人運具乘客轉搭捷運行車成本節省效益、二氧 化碳減量、空氣污染減少、噪音減輕及肇事成本減少等經濟效益,機廠屬本計畫捷運系統營運之必要設施,故為確保本計畫捷運順 利營運,以達成前開目標,興建機廠有其公益性及必要性。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案工程用地業於109年2月25日及109年12月10日依土地登記簿
所載之住所寄送舉辦第1場、第2場公聽會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將舉辦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本市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及蘆竹里、菓林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蘆竹里、菓林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刊登於自由時報(109年2月26日至28日及 109年12月15日至17日)及張貼於本府網站,於109年3月11日及
109年12月23日舉行2場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會議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2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分別於109年3 月24日、110年1月6日及110年3月2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 共地方、本府、本市蘆竹區區公所、大園區公所及蘆竹里辦公處、菓林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蘆竹里、菓林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 置,及張貼於本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 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於109年12月23日第2場公聽會時,已針對109年3月11日第1場公 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詳如後附110年1月6日府捷開字第10903492762號函檢送之會議紀 錄及110年3月2日府捷開字第11000481492號函送更正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110年4月7日府捷開字第11000827581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召開「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 得會議」進行協議,並檢附會議說明資料、相關條文影本、土地 協議市價估價說明、土地協議價購價格清冊(含歸戶清冊)、土 地協議價購同意書xx意見書及委託書等資料提供予土地所有權 人參酌,以利土地所有權人瞭解相關法令與權益。協議價購會議 於110年4月16日舉行,並請相關權利人於110年5月14日前以書面 提出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意見xx。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 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先經戶政及地政單位協助查明案內土地 所有權人之最新住址,再予以投遞寄送,均已合法送達,詳如後 附協議購通知書及會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工程都市土地計35筆私有土地,共計128位土地所有權人,其中96人同意協議價購,13人同意協議設定地上權,同意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計109人,面積計2.406893公頃,取得比例達 94.71%,餘19位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其中簡○○死亡未辦繼承登記、x○○等18人主張協議價格太低且未於期限內同意協議價購或繳交同意書,視為協議不成,爰報請徵收。詳如後附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三)本案工程用地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議開會通知單及紀錄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xx意見,且均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及向戶政機關查詢最新戶籍地址投遞寄送,其中土地所有權人簡○○1人已歿,爰依據戶政事務所查復之繼承人資料以雙掛號通知協議價購及給予xx意見期限,相關文件均已合法送達。
(四)本府於110年4月16日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議中說明xx
意見之期限及效果,其中土地所有權人林○○等4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已於會議現場回復,並於會後與土地所有權人林○○等4人協議設定地上權,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多為農作使用,部分雜林、鐵棚倉庫及溝渠等,無安置需求,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需提列安置住宅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詳如後附本府文化局110年8月3日桃市文資字第1100014781號函查證情形。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臺幣3,552萬7,046元。
1.地價補償金額:新臺幣3,552萬1,434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新臺幣5,612元。
3.遷移費金額:0元。
4.其他補償費:0元。
(二)本案工程用地110年徵收補償地價之估價基準日為110年3月1日,經提送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10年第4次會議(110年7月5日府地價字第1100158690號函)評定價格為新臺幣26,200及 81,700元。
(三)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6億6,200萬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工程用地需補償總數新臺幣3,552萬7,046
元,本府捷運工程局已於110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用地取得相關費用」項下編列新臺幣6億 6,200萬元,足敷支應且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工程用地依本府110年6月24日府都綜字第1100148761號公告實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
(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北機廠建設)案,已將農業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
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 xxx
(加蓋機關印信) (加蓋官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