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登记编码:【Z7006922000103】
产品登记编码:【Z7006922000103】
浦银理财月月鑫最短持有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共同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统称“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理财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但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业绩比较基准系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安排,以所投资产正常回收、兑付为假设前提,对本产品资产管理投资收益所设定的目标,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中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或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中国承认的制裁名单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应配合销售机构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规定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或应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基于监管报送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情况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知悉并同意管理人按前述约定提供信息。
★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浦银理财·最短持有期系列 第 1 页,共 33 页
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通过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投资者知悉并同意,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产品登记编码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所有理财产品的标识码,每个登记编码具有唯一性,是投资者判断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如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公示登记编码, 或通过其公示的登记编码无法在中国理财网
(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到产品相关信息,则该产品非管理人发行产品。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咨询。
★管理人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一、释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浦银理财:指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浦发银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指浦银理财。
(4)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指浦发银行或其他浦银理财指定的托管机构。
(5)销售机构:指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本理财产品的机构。
(6)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从事本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本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7)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估后,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8)合格投资者: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6 号)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9)监管机构:指对产品管理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产品其他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2.法律文件用语
(1)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2)理财产品合同:指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协议书》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3.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产品/本理财产品/本产品:指浦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的、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载明的理财产品。
(2)募集方式:理财产品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和私募,其中,公募理财产品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3)运作方式: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通过相应渠道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4)产品类型: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6号)规定,依据投资性质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5)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6)申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7)赎回: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卖出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8)巨额赎回:指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根据过往投资经验、拟投资资产收益风险情况、产品存续期限内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等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和业绩保证。
(10)理财产品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银行汇划费用,结算费,注册登记费,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产品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11)理财产品税费: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理财产品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产品征收的费用。
(12)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产品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资产风险。
(13)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总值-产品负债总值。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应付各项费用、应付税费等。
(14)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理财产品募集币种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总份额。
(15)理财产品份额累计净值:指某一估值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与产品成立后截至该日理财产品份额历次累计分配收益总和。
(16)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负债等以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份额净值的过程。
(17)投资本金: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避免疑义,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产品利益而创设,并非为管理人对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8)理财产品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在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全部变现的情况下,包括投资本金及收益(如有)。
(19)理财产品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产品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20)利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21)收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收益分配。 4.相关账户用语
托管账户:指产品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产品
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期间与日期
(1)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2)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3)认购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时间。
(4)产品成立日:指达到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5)认购/申购确认日:指管理人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申购成功的日期。
(6)冷静期:指投资者在购买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投资者签署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后起算。在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向销售机构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申请,销售机构/管理人将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合同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7)开放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发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时间。
(8)存续期限: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到期日。
(9)产品到期日/终止日:指理财产品实际终止之日。
(10)估值日: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负债等以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份额净值的日期。
(11)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到期日至产品利益分配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日,清算期超过 5 日的,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披露。
(12)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本理财产品 原定开放期、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安排为准。
(13)最短持有期:指自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被锁定持有的最短期间。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投资者可赎回该等份额。
6.其他
(1)元:指人民币元。
(2)时间:指北京时间。
(3)法律法规:指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疫情、流行病;
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电力系统故障、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不利影响。
二、产品概述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并非本产品全部信息。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产品名称 | 浦银理财月月鑫最短持有期理财产品 |
产品简称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 |
产品代码 | 2301212256 |
产品份额 类型 | A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12320):个人投资者 B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12321):机构投资者 |
C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12322):私人银行投资者 D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12323):代发个人投资者 E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20040):私人银行新客投资者 F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20113):浦银理财直销、江门农商银行投资者、中山农商银行投资者 G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20119):浙商银行个人投资者 H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30315):网商银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I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30318):光大银行个人投资者 J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30355):浦银理财直销投资者 本产品各类产品份额要素及相关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 |||||
产品销售名称 | 份额类型 | 销售名称 | 销售简称 | ||
A 类份额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零售专属)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零售) | |||
B 类份额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公司专属) | - | |||
C 类份额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私银专属) | 私银-月月鑫最短持有期 | |||
D 类份额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代发专属)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代发) | |||
E 类份额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私银新客专属) | 私银-月月鑫最短持有期(新客) | |||
F 类份额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多渠道专属 1 号)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多渠道 1号) | |||
G 类份额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多渠道专属 2 号)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多渠道 2 号) | |||
H 类份额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 H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 H | |||
I 类份额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 I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 I | |||
J 类份额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直销专属) | 月月鑫最短持有期(直销专属) | |||
说明书版 本 | 2024 年 2 月第 1 版 |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 码 | 【 Z7006922000103 】 , 投 资 者 可 依 据 该 编 码 在 “ 中 国 理 财 网 (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
募集方式 | ■公募 □私募 |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封闭式 |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混合类 |
产品风险等级 | □R1 低风险 ■R2 较低风险□R3 中等风险 □R4 较高风险 □R5 高风险 (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浦银理财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如与销售机构 对本产品的销售评级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本产品评级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 | 公募:■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如发行对象勾选为“个人投资者”,则还需满足如下个人投资者风险等级要求: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
私募(公募请勿勾选此栏):□个人合格投资者□机构合格投资者 如发行对象勾选为“个人合格投资者”,则还需满足如下个人投资者风险等级要求: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 |
产品管理 人 | 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托管 人 |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
销售机构 | 1、A-E 类份额销售机构: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28 2、F 类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88 号 45-46 层客户服务热线:021-60681801 名称: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 30 号客户服务热线:96138 名称: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 26 号之一客户服务热线:96138 3、G 类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4、H 类份额销售机构: |
名称: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 556 号阿里中心 D 幢 9 层、E 幢 3-8 层客户服务热线:95188-3 5、I 类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中国光大银行大厦客户服务热线:95595 6、J 类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88 号 45-46 层客户服务热线:021-60681801 | |
理财投资 合作机构 | 本理财产品目前无特定具体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体以管理人后续信息披露为准。 |
是否分级 | 否 |
销售地域 | 全国 |
销售渠道 | 销售机构授权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点柜面等 |
发行规模 | 1.本产品合计发行规模上限为 5 亿元,下限为 1000 万元。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发行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管理的金额为准。 |
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 |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A 类、I 类、J 类份额:2.70% B 类、F 类、H 类份额:2.60% C 类、D 类、G 类份额:2.75% E 类份额:2.80%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产品属性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固收类资产仓位中枢为≥80%,为债券类资产的组合,在久期控制在 5 年以内的情况下,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可投资债券的静态收益率等因素作为测算依据,同步结合产品历史业绩表现,扣除费率后得到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拟投资资产收益风险情况、产品存续期限内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产品的收益承诺和保 障。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十一、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 上一次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 ||||
认购期 | 2021 年 11 月 15 日 9:30 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 17:00,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 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认购期结束日期。 | |||
投资冷静 期 | 本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无投资冷静期设置。 | |||
认购确认 日 | 2021 年 11 月 18 日,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认购确认日。 | |||
产品成立 日 | 2021年11月18日,如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成立日以管理人发行公告为准。 |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存续期限,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运作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 | |||
开放期及申购、赎回安排 | 1.本产品每日开放申购和赎回。投资者自产品成立日或申购确认日起,持有份额满 【30 天】(即“最短持有期”)后,可于开放期内申请赎回。 2.申购、赎回交易时间: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的 9:00-17:00,其余时间段为非交易时间。 3.申购、赎回发起日:投资者于交易时间发起申请的,提交当日为申购/赎回发起日,投资者于非交易时间发起申请的,下一工作日为申购/赎回发起日。 4.申购、赎回确认日:每个申购、赎回发起日的下 1 个工作日。 5.申购、赎回价格:每个申购、赎回发起日日终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6. 赎回款支付时间:赎回确认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赎回金额划转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如发生巨额赎回、连续巨额赎回或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况,具体支付时间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 除非另行说明,上述日期如遇非工作日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形,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增加或调整开放期具体日期、申购与赎回安排。 关于销售机构实际服务时间的提示:销售机构实际受理申购/赎回的时间可能与本产 品说明书的约定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 |||
认购/申购起点金额与递增金额 | 份额类型 | 认/申购起点金额 | ||
A 类份额 | 1 元 | |||
B 类份额 | 1 元 | |||
C 类份额 | 50 万元 | |||
D 类份额 | 1 元 | |||
E 类份额 | 50 万元 | |||
F 类份额 | 1 元 |
G 类份额 | 1 元 | |||
H 类份额 | 1 元 | |||
I 类份额 | 1 元 | |||
J 类份额 | 1 元 | |||
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 I 类份额以 0.01 元的整数倍递增,其他份额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 ||||
单笔认购 /申购上限 | 2 亿元,管理人有权进行调整。 (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 |||
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 1.本产品最低赎回份额:F 类、H 类、I 类份额为 0.01 份,其他份额为 1 份。 2.本产品最低持有份额: 份额类型 最低持有份额 A 类份额 1 份 B 类份额 1 份 C 类份额 50 万份 D 类份额 1 份 E 类份额 50 万份 F 类份额 0.01 份 G 类份额 1 份 H 类份额 0.01 份 I 类份额 0.01 份 J 类份额 1 份 3.如投资者申请赎回将导致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不足本产品最低持有份额时,投 资者剩余份额将一次性全额赎回。 |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2 亿元,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 (各销售机构的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购买申请,并有权对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单一投资者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进行认/申购 申请限制等。 | |||
估值日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并至少每个工作 日公布一次。 | |||
资金分配 | 期间如需进行资金分配,管理人应提前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 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分配方式等具体分配方案。具体安排详见本《产品说明书》“八、理财产品的资金分配”。 |
情景分析 | 采用模拟数据计算,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 以认购期认购 A 类份额为例,假设零售投资者在 2021 年 11 月 15 日认购理财产品 10 万元,产品份额面值为 1.00 元/份,理财产品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成立,认购 期业绩比较基准为【3.2%/年】。假设投资者于 12 月 20 日赎回 10 万份。 情景 1: 假设 12 月 20 日当天扣除所有费用后的产品单位净值为 1.003,则投资者从产品成立日起折合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1.003-1)÷1÷33×365×100%=3.32%。 最不利投资情形:如出现债券发行人不兑付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底层资产融资人违约等极端情况,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无收益,并将损失全部投资本 金。 |
费用 | 1.认购费: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2.申购费: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本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4.销售服务费: 份额类型 销售服务费(年) A 类份额 0.20% B 类份额 0.30% C 类份额 0.15% D 类份额 0.15% E 类份额 0.10% F 类份额 0.30% G 类份额 0.15% H 类份额 0.30% I 类份额 0.20% J 类份额 0.20% 每日计提,按月收取。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率÷365 5.固定管理费:0.20%/年;每日计提,按月收取。 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率÷365 6.托管费:0.03%/年;每日计提,按季收取。 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率÷365 |
其他产品费用信息详见本《产品说明书》“十、理财产品费用与税收”。费用均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具体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 准。 | |
税收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 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详见本《产品说明书》“十、理财产品费用与税收”。 |
三、理财产品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以绝对收益为目标,在控制风险和回撤的基础上,力争实现产品中长期的稳健收益回
报。
(二)投资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对于经济、政策、周期等宏观要素的分析,预判后续宏观走势,结合投资风险收益的相对比较,制定具体投资策略和个券配置选择;避免信用下沉,主要依靠杠杆、骑乘以及曲线策略增厚,择机进行利率波段交易。
风险控制策略方面,坚守均衡配置、分散化投资原则,注重资产风险收益比。
(三)投资范围
1.本产品募集的资金可直接或间接通过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以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存款、存放同业、拆借、回购、货币基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永续债、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借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符合监管认定标准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上市银行优先股。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可开展回购业务。投资者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理财产品因开展回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风险。
★2.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产品销售文件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人,同一股东或托管人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上述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类型的列举仅为向投资者进行说明,并非已包括本产品可能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向监管机构报告。
★3.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变化进行调整,或在本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根据本说明书约定提前通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产品管理人应提前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
4.本理财产品如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 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资产信息。
(四)投资资产种类及投资比例
本产品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如下:
投资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80% |
权益类资产 | ≤20% |
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以上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管理人应当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 6 个月(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五)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140%。
3.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
4.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5.本理财产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5%。
6.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产品资产净值的10%。
7.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不得达到本产品净资产的50%以上。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8.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可参照最新要求调整。
四、理财产品当事人
(一)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88 号 45-46 层 2.权利与义务
浦银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理财产品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
(2)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自行决定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展期;
(6)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调整本理财产品的单笔认购/申购上限、认购/申购起点金额与递增金额、最低赎回份额、最低持有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发行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赎回上限等要素;
(7)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为理财业务需要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或其他必要主体(如产品托管人、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以及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披露;
(8)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具体而言,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
权资产的,管理人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底层资产投放的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非标准化债权投资的相关罚息的降低或免除、是否同意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债务人提前还款(含全部及部分)或展期及展期条件、投后监管的执行、违约救济措施的选择;
(9)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该等行为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10)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托管人 1.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权利与义务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监管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人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销售机构 1.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本理财产品成立后,销售机构发生调整的,管理人将提前通过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特别地,浦发银行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若浦发银行作为本产品的销售机构的,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销售机构应履行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必须履行的程序。
2.权利与义务
(1)负责理财产品的宣传推广,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
(2)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3)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1.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权利与义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五、理财产品的认购
(一)认购的操作
1.认购期及认购确认日
认购期具体起止日期以及认购确认日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认购期结束日期或调整认购确认日,并将依照约定进行公告。
2.认购的方式
(1)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指定销售渠道进行认购,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并经销售机构冻结或直接扣划的,认购申请成立。
(3)认购撤单:在认购期内,投资者是否可以撤销其已向销售机构递交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根据销售机构各渠道的规则执行。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机构有权冻结或直接扣划认购款项,认购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
3.认购确认
如管理人在认购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认购份额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及确认信息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生效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二)认购的价格
本产品的认购价格为“已知价”,即本产品份额面值为 1.00 元/份。
(三)认购的费用和份额计算
1.认购费的收取方式: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由销售机构收取。
2.认购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产品说明书》中“二、产品概述”。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如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四)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认购起点金额以及递增金额: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产品,但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时,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继续接受认购。
3.单笔认购上限: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单笔认购上限部分的申请。
4.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对流动性风险或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管理人可以综合运用以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管理人有权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具体参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5.对于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如需突破上述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单笔认购上限的,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联系。
六、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赎回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开放式理财产品。
(一)开放期
本产品的开放期,以及申购、赎回确认日具体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增加开放期或调整开放期具体日期、申购与赎回安排,并提前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披露,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 明的日期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份额净值都是未知的。
3.投资者可于开放期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但投资者不得赎回持有期短于最短持有期的产品份额。
4.投资者是否可以撤销申购、赎回申请,根据销售机构各渠道的规则执行。
5.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对流动性风险或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管理人可以综合运用以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1)申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申购,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2)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6.当本理财产品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为:
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不利影响。
(1)摆动定价机制的工作原理:
当本产品净申购或净赎回资金超出产品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摆动门槛)时,管理人有权确定按某个数额(摆动因子)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以期通过由本次申购、赎回份额的投资者承担申赎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成本,减少投资者申赎行为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摊薄。
(2)摆动定价机制的操作方法:
如开放日净申购资金超出管理人预设摆动门槛时,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按预设摆动因子向上摆动,则管理人有权调增当日全部申赎交易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如开放日净赎回资金超出预设摆动门槛时,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按预设摆动因子向下摆动,则管理人有权调减当日全部申赎交易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如开放日净申赎资金未超出预设摆动门槛时,则无需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具体摆动定价措施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理财产品的申购 1.申购的方式
(1)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指定销售渠道进行申购,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经销售机构冻结或直接扣划的,申购申请成立。
(2)投资者在开放期内申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机构有权冻结或直接扣划申购款项,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
2.申购的确认
如管理人在申购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生效,申购份额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及确认信息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开放期结束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申购的份额。本产品申购确认日详见《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生效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申购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3.申购的费用和份额计算
(1)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由销售机构收取。
(2)申购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如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价格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4.申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及单笔申购上限:相关规则同本《产品说明书》“五、理财产品的认购”中关于认购的金额限制。
对于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如需突破上述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单笔申购上限的,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联系。
5.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
(5)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时。
(6)理财资产规模过大,使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理财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7)接受该笔申购申请会导致超过产品募集规模上限或投资者购买金额超过单一投资
者持有上限或单笔申购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8)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申请的。
(10)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理财产品的赎回 1.赎回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指定销售渠道进行赎回,具体根据销售机构各渠道的要求执行。 2.赎回的确认
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产品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具体支付时间安排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销售机构受理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3.赎回的费用和份额计算
(1)赎回费的收取方式: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由销售机构收取。
(2)赎回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 “二、产品概述”。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如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赎回价格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4)管理人有权向连续持有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
4.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产品份额,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不得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否则应一次性赎回全部份额。
(2)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 5.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如本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巨额赎回情况下,管理人有权依照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流程办理。
2)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等情形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则超过本产品上一开放日存续总份额的【10%】以上部分的投资者当日赎回指令失效,投资者需在下一赎回开放日正常赎回交易时间内重新提交赎回申请;或对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管理人对于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管理人有权于开放日按照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对单个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以按照其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投资者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若管理人对于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有权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3)连续巨额赎回
若理财产品连续 2 个开放日(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4)当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5)示例
如果某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赎回开放日的上一工作日日终的总存续份额为 10 亿份,
在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份额大于 1 亿份,管理人有权选择接受全部赎回申请或在当日
接受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亿份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如次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继续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除上述措施外,管理人还有权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6.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
(5)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赎回。
(6)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
(7)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笔赎回申请可能对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8)发生赎回申请超过赎回上限的情形。
(9)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0)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产品运作流程。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理。
七、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二)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四)估值方法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按照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进行会计分类。如本产品投资于下述投资标的的,则按照如下约定的方式估值。
1.债券类固定收益证券
(1)在银行间及交易所市场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根据业务模式及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判断需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同时在多个不同市场交易的证券,应按照其所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如该资产在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资产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 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2)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投资基金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含ETF联接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或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ETF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3.股票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盘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股票,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且无明确限售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在未上市期间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重大事件的,按发行价格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确定公允价
值。
4.底层资产为标准化资产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按照产品管理机构公布的每日或最近一日净值估值。
5.银行存款及证券资金账户存款按照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计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6.债券回购和具有固定回报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交易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有活跃市场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无活跃市场交易,则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按照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8.非标准化债权类及其他资产:按照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9.对于其他投资品种及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估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进行估值。
10.管理人需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如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后做出适当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3.对于以上估值方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如有新增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估值,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五)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 理财产品总份额。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至下一估值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等产品的产品文件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产品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产品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在前一估值日内,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本条适用于开放式理财产品);
6.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了不适合对本理财产品进行估值的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认定和处理 1.估值错误的认定
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的处理
(1)处理原则
1)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若管理人和托管人均存在过错,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从产品中列支。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处理程序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按本《产品说明书》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理财产品的资金分配
(一)期间分配
产品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具体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如下: 1.本产品每一份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分配方式:本产品的具体分配方式以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约定为准。
3.分配方案、时间:具体分配方案、时间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分配方案、时间确定后,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法律法规及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以及对投资者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调整本产品期间分配原则和方式。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终止分配
1.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等,如有)后,向投资者分配,投资者可得理财产品利益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理财产品利益=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终止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所对应的应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如有)
2.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等,如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等以及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向投资者分配。
九、理财产品终止与清算
(一)理财产品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展期的(仅适用于有固定存续期限的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3)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产品无法继续正常运作;
(4)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
(5)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等情况的;
(6)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包括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产品)全部变现或全部提前到期或未形成;
(7)本理财产品连续 10 个交易日总份额低于产品规模下限,且管理人认为提前终止有利于投资者利益;
(8)发生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或管理人认为提前终止有利于投资者利益;
(9)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要求需要终止产品的。如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将提前向投资者披露。
2.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理财产品终止后,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清算。
(二)理财产品展期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本理财产品展期:
1.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无法全部变现,或所投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等产品管理人未根据约定向本产品支付相关款项。
2.理财产品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3.管理人与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展期。
4.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展期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决定展期的,将于本产品预计到期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对展期事项进行说明,并
说明展期期限,自信息披露之日起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理财产品的清算
1.理财产品终止后,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清算。
2.本理财产品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十、理财产品费用与税收
(一)理财产品的费用 1、 费用的种类
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银行汇划费用,结算费,注册登记费,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产品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此外,投资者认购/申购或赎回本理财产品时,需按约定支付认购/申购费或赎回费(如有),认购
/申购费、赎回费不属于理财产品费用,不由理财产品承担,由投资者承担并于认购/申购或赎回份额时支付。
理财产品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
产中支付。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2.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销售服务费:销售机构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计算公式及支付频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率、计算公式及支付频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及支付频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4)浮动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浮动管理费,具体浮动管理费费率及计算方式、收取方式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5)其他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银行汇划费用,结算费,注册登记费,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产品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3.费用的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本理财产品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十一、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管理人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设置临时赎回期,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的税费
1.理财产品税费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2.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产品税费,应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投资者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收取固定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渠道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管理人将以浦发银行或其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浦发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或其他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限内,产品管理人将通过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
2.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销售机构已适当披露销售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情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3.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若发生认购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导致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或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成立或正常运作的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2.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
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限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发布临时公告,告知投资者。
(2)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估值方法、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产品展期等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发布临时公告,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为准(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设置临时赎回期,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不接受变更的,有权按照届时公告约定选择退出;如投资者选择继续持本产品的,则视同其认可产品管理人所变更的事项。
(3)如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认购期的,将在原约定的
认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
(4)如管理人决定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如有)、摆动定价机制、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将在运用以上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的,管理人还将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将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本
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6.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通过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投资者知悉并同意,修订后的理财产品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相关事项说明
(一)保密
1.产品管理人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对在产品销售和运作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但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产品管理人履行相关报送义务、理财产品开展投资、向产品托管人、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以及理财投资合作机构需要披露的除外。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2.因理财产品运营管理的需要,产品管理人可视情况租用或购买使用专业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系统(如数据传输系统、客服系统等)。在使用上述系统的过程中,理财产品及投资者相关信息可能会被暂时采集并存储在供应商的服务器上。产品管理人将要求供应商履行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3.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等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向与本次投资有
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除外。
(二)本理财产品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四)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浦银理财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五)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销售机构,也可致电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