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路网监测设施施工项目(项目名称)2024- LWJC标段施工招标
2024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路网监测设施施工项目(项目名称)2024- LWJC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盖单位章)
代 理 机 构:苏州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年 6 月 21 日
2024 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路网监测设施施工项目 2024-LWJC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4 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路网监测设施施工项目 施工图设计已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以 苏交公路网
【2024】148 号批准建设, 项目发包人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 心,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2024-LWJC 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 术要求》《江苏省普通公路网运行监测设施布局规划(试行)(2019- 2030 年)》和《苏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监测设施布局规划方
案》,同时结合苏州市路网监测需要,加强对省界、市界入苏通道监 测监控,在 G204、S224 等线路(具体线路详见图纸)开展交调设施、视频监控、车牌识别等点位建设。
2.1.2 建设规模:新建Ⅰ类交调监测点 6 处,改造 6 处交调点位, 新建 39 处、升级 15 处视频点位等,实现对所辖路段重要交叉口、大型互通式立交、大型桥梁、易拥堵路段等的实时监控。
2.1.3 合同估算价:4794980 元(最高投标限价)
2.1.4 工期要求: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完工(含试运行期 1 个 月,具体开工时间按发包人通知),缺陷责任期 2 年。
2.1.5 其他:/
2.2 招标范围:本次施工招标设 1 个标段,即 2024-LWJC 标段,招 标范围为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机电工程、配套土建设施、配套的网络安全设备安装等以及为完成以上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等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承担本次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为:
(1)资质同时满足①②要求: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 功备案【在《表 1 企业信息基本表》中显示】;并具有有效的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投标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 工程分项)二级(或以上等级)资质,或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等级)资质;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 企业名录,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至少独立完成过 1 项
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的路网监控类或路网监测工程施工项目
【以信息系统备案的内容为准】;
(3)信誉同时满足①②③④⑤要求:
①本项目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最近一次公布的江苏省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施工类)评价中被评定为 C级或以上级别(含暂定级);
②本项目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 输厅”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③本项目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 ttp://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本项目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xxx管【2016】70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投标。
(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满足①②③④⑤要求:
①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等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②项目经理担任过已完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的路网监控类 或路网监测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③项目总工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④采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投标的投标 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须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采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投标的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须具有省级
(或以上等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证);
⑤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情 况,按照《投标人须知修改表》10.7 款规定的原则认定。
(6)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拟投入本标段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1 名,采用公路交通工程 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投标的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员须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证);采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投标的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员须具有省级(或以上等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证);
②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为本单位自有职工,须提供不少 于三个月(三个月指 2024 年 03 月~2024 年 05 月)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视为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应主
动提交有效的查询途径供评标委员会核实】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 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落实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江苏省招标
投标条例》(2023 年 1 月 12 日修订)、《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实施意见》(苏财购)【2022】16 号相关规定,本次招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 CA 数字证书登陆“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及参考资料(如有)的提供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中下载。
4.3 联合体投标的,有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工作。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 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5.4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 万元,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3.4.1 款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xxxxxxx 000 x联 系 人:0512-68212685-2302
电 话:xx
招标代理:苏州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0 xxxxxxx 0 x 0000X x 联 系 人:xx、董小花
电 话:15380516451、0512-85555117
10. 其他
(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调查, 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2)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 年版)进行的补充、完善或修改,投标人应将《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年版)和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结合起来阅读,《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3)本项目采用双信封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开标时不需要提交纸质的投 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项目相应的标段中,本项目预约开始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 21 时 00 分,预约截止时
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 时 30 分,投标文件的解密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 进行。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2 日 9 时 30 分;
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2 日 10 时 00 分。
定于上述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预约截止时间)在苏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地址:xxxxxxxxx 000 x,城市生活广场的四层,具体开标室详见开标当日交易中心大屏)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电子开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 文件的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确定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即入围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投标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对第二个信封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批量解密。
(4)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大写)肆佰柒拾玖万肆仟玖佰捌拾元整(¥4794980.0 0)。
(5)网上预约资料应确保真实,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申 请人网上预约中若对系统操作有咨询事宜,可联系江苏百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6)未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申请 人应及时注册建立信用档案。
(7)投标申请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内容的备案或更 新,应遵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苏交建〔2015〕25 号、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的要求: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
(8)补充:本公告同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9)请各投标人自行到“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及时下载招标补遗书或澄清(若有),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投标人未留意该补遗书或澄清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024 年 6 月 21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2 | 计划工期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投标人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 |
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详见评标办法)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或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 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根据《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联合惩戒期限内;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xxx管【2016】70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未经解 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详见评标办法) |
1.10.1 | 是否组织召开标前 会 | 否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不适用 |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 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以 |
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分包。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附件: 附件 1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招标阶段认真落实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3]8 号)+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文件清单 附件 2-1 关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的通知 附件 2-2 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操作手册 附件 2-3 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附件 3 关于苏州市区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口径的通告(2024 年起全省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附件 4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附件 5 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招标项目管理的通知(试行)》 (苏市路高管〔2021〕3 号) 附件 6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同一排序中的文件若不一致以日期较后为准。上述附件已随招标公告上传至交易平台,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并仔细阅读。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通知或文件发布实施,承包人应按新的通知或文件执行。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上传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 前 |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以 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 澄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或预约成功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 修改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或预约成功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1.1 | 投标阶段是否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是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投标文件的格式详见“第九章 投标 文件格式”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1、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人须知有关固化清单内容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 采用固化清单电子版文件完成,其格 |
式与数据应与固化清单电子版文件相一致,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单价分析表(若有)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2、工程量清单说明是工程量清单的一部分,应附在工程量清单前面一同 上传。 |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大写)肆佰柒拾 玖万肆仟玖佰捌拾元整(¥4794980. 00)。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报价。 2、工程保险: ①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投保的范围和条件应符合本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险费由投标人摊入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计量与支 付。若承包人未进行上述保险的投保工作,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及赔付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自身应充分考虑并按合同条款要求尽最大可能规避和转嫁风险。 ②招标人已依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 〔2023〕2 号)、《关于苏州市区工伤保险费 率执行口径的通告》的规定计取了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费以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5‰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实际缴纳保险费低于投标人投标报价,最终以实际缴存额按实计量;若实际缴纳保险费高于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报价部分,视为投标人已考虑在其他项目综合报价中,不予另行计量与支付。 ③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对其雇用人员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将保险单副本交监理工程师备案。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 (或分包人)承担并支付。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施工设备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报价。 ④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投保。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单独列项,由投标人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指定价报价。若实际缴纳保险费低于投标人投标报 价,最终以实际缴存额按实计量;若实际缴纳保险费高于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报价部分,视为投标人已考虑在其他项目综合报价 中,不予另行计量与支付。 3、本标段竣工文件费(含电子资料费)单独计列于第 100 章中,费用中包含竣工文件编制,电子化资料整理,电子化资料参照《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规范管理》规定以及发包人的要求执行,此部分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报价,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包干使用。 4、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对施工环保费用作充分考虑,本次施工环保费(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费)以指定价单独计列于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对工程环保措施实施 情况的签名确认进行支付,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
中用于施工环保的费用超出了投标报价的,超出部分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 2.1 款中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施工环保工作,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若本标段被相关部门处罚,处罚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2)如果因承包人施工环保不到位造成考核扣分,相应增加的环保税由承包人承担。 (3)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应自行勘查现场,并在投标时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如房屋、道路、管线等)的影响,相关防护措施及防护费用应在确定投标报价时予以考虑,实际施工过程中招标人不再予以补偿任何费用。 (4)施工环保费中已包含扬尘污染防治费、噪声污染防治费用,此项费用包括环境监控与检测,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扬尘及噪声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扬尘污染、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与之相关费用。 5、安全生产费 (1)承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以及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 25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安委会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工作要求的通知 (苏交安〔2019〕6 号)》的规定而采取一切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2)安全生产费按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取,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作为不可竞争费。安全生产费用的 支付采用计量支付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 |
具体计量支付办法见《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 (2012)9 号文)。安全生产费应当由监理 人、发包人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 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文件相关规定验收并审核签认,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按实计量,严禁挪用。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包括在投标报价的其他子目 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3)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其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负责人,需配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等,以及到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绿化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手续费用所需的相关费用等也包含在安全生产费用中,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其中,安全保障措施方案需经发包人、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绿化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6、项目实施前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方案向发包人提交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细则并通过发包人审 核,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细则完成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本工程所有不适宜材料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需满足发包人及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相关费用单独计列于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实施过程中总额包干。实施方案细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①承包人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细则应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24〕51 号)中规定并落实相关要求;②推行分类处理,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剩余材料垃圾等建筑垃圾分别制定处置方案,确 保各类垃圾具有明确的处置方式;③严格运输 |
把控,制定运输方案,确保垃圾清运过程中保证不遗撒,且符合渣土办等环保部门的规定; ④推动综合利用,承包人应积极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承包人应制定再利用方案,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再生产品利用水平。 7、本工程设备安装的具体位置可能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微调,承包人施工前必须和发包人确认准确的位置方可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请各投标人自行考虑。 8、本项目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应将生活及施工中留下的杂物、垃圾等清理出公路用地范围并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影响路容路貌,相关费用包含于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9、暂列金额是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按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合计的 3% 计,计入投标总价。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控制使用,根据实际情况按实结算。 10、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 (1)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中的施工方案、材料采购供应方案、临时电力、电讯线路布设方案等仅是设计单位提供的参考意见,并非发包人要求投标人必须采纳的。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并充分调查,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设备配备等选择合适的方案。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 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及施工计划,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 |
计列。确保本工程无伤亡、无火灾、无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确保施工设备安全,避免破坏生态环境,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施工现场整洁规范。 (2)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房屋建筑及居住环境的影 响,并由此导致争议、投诉、索赔、赔偿、诉讼等,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3)本项目交通组织维护及项目协调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交通组织方案编制、方案评估、方案报(审)批、交通管制措施落实及涉及为确保项目实施所必须的相关主管单位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调查,合理报价,总额包干。如实际金额超出清单中填报金额的,超出部分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 支付。 11、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委派至少一名专业工作人员,定期(或按发包人要求)对项目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运行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包人汇报,保障全部设备(设 施)的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于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13、投标人报价应包括系统项目管理、二次深化设计(若需要)、设备制造或采购、运输、安装调试、试运行直到运行验收,并通过当地供电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许可证、批复及执照等的获得;操作、维护及培训服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服务等方面都应包含在或合理地隐含在承包 人的责任、义务和风险中。 |
a、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范围表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人一般应在提供的品牌范围内选择【若投标人在参考品牌(型号)范围外自主选择相应的材料,投标人必须确保所选用材料的技术规格、标准及品质不得低于或相当于上述品牌认定的标准。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经过市场调研,如认为承包人自主选择的相应材料低于“参考品牌范围表”中认定的品质,则发包人有权在该表中任意选取一种品牌执行且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拟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与设备情况表”。设备的单价应为该种材料设备的到工地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格、运杂费、运输损耗费。无论承包人是否采用了参考品牌范围的产品,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均需先提供样品供发包人挑选,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b、为完成本项目工程所必需的设施及附件,即使清单中没有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量,投标人也应将该费用合理地计人相关项目单价中。 c、除工程量清单里单独计列的项目外,其他相关的措施费、其他费、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均归入清单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d、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未单独列出,但确为工程所需的辅材等,应视为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提供的,其费用应已包含在合同清单中,一律不予追加费用。 e、投标人中标后开发应用在本工程上的一切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其产权归业主所有。承包人应在交工时向业主提交所有使用和维护资料,应用软件包括未经编译的源程序或源程序代码。上述资料作为交、竣工验收 的必需条件。 |
f、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使用投标文件中所明确品牌的拟投入的材料和设备(除投标材料或设备不能满足招标要求或低于招标文件载明的参考品牌档次,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予以更换的以外),且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改。 14、本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该费用不单独计列,计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附件《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 7 折 (折后金额为含税总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中标人支付之前可到招标人处查看招标代理合同以确定招标代理 费)。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 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限 投标单位可任选以下四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递交: 1、单次投标保证金; 2、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 3、保函(保险); 4、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 注:(1)若采用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操作手册》要求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汇入《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申请的银行附属账户(苏州),保证金缴纳成功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截图中应能够显示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保证金金额,且缴纳状态显示“已缴纳”)。招标代理将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中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保证金线上缴纳技术咨询电 |
话:025-85902430、13770855208。 (2)若采用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则应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 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22】255 号)要求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标明所投标项目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3)若采用保函(保险)等方式的投标人应通过银行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形式出具,保函(保险)的格式均需按照本招标文件中银行保函格式填写,未按要求格式出具的保函(保险)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 (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原件应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代理。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银行。 (4)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若投标人选择“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 替代投标保证金,则不再需要递交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2)使用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 金的投标人,应当遵守苏行审【2023】71 |
号文的规定并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承诺书格式填写、盖章并随投标文件上 传; 3)若因违反投标保证信用承诺,正处于苏行审【2023】71 号文规定的公布期内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不得使用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否则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以开标当日公布信息为准)。 (5)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 号)的规定,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从业单位投标保证金减少 50 %,被列入最近一期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的免缴投标保证金。 (6)投标保证金退还注意事项: ①采用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要确保在 《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基本信息中基本户开户行信息填写正确,尤其“分支行名称”需填写完整,以免造成缴纳和退款失败。 ②采用银行保函(保险)的,在中标公告发出后 3 日内主动与招标代理(招标人)联系,办理保函(保险)退还事宜,否则招标代理(招标人)按投标函中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寄还(到付),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招标人) 概不负责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在第 3.4.4 项中补充(3):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5)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3.5 | 资格审查资料证明文件的特殊要求 | 详见“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部分正文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1、删除“投标人须知”正文 3.5.4 中“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的要求。 2、“投标人须知”正文 3.5.5 补充内容: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3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情况 表》可视为“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可视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 3、删除“投标人须知”正文 3.5.2“财务状况”相关要求。 4、根据“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 【2020】82 号)规定,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经理在项目的履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 以上的,可以认定业绩,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为一个项目经理的业绩,并应当与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的业绩相同。特殊情况需经发包人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定。 《投标报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 |
表”中显示项目经理在该项目任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 的,方可认定为项目经理个人业绩。若 《投标报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未显示任职时间,投标人可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并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方可作为认定依据,否则无效。如上述截图也无法判断,则均不认定为个 人业绩。 | ||
3.5 | 需提供的其他资格 审查资料 | 详见《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年至/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情况的要求 | 详见本标段招标公告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本项目为双信封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按要求将电子投标文件导入电子交易平台 其他要求: 签订合同时及合同实施 期间,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的数量 另行提供投标文件副本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 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 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 家,若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可为有效投 标人的数量。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详见电子交易平台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书面形式;中标人也可在“电子交易平台”中自行下载电子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无,详见中标候选 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3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本 项目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地址:苏州市桐泾南路 298 号电话:0512-68125717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投标和施工阶段有关主要人员变更的规定: 1、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修改表》10.7 款规定的原则认定。 2、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若在其它项目中中标需更换,则必须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且新投入的主要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同时招标人将对新更换的人员进行审 查,经审查低于投标时投入人员资格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更换,除非因生病、辞职或身故等原因确实不能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如出现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 (若有)、项目总工更换的情况,发包人将按照合同 |
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并根据情况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保留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 权力。 | |
10.3 | (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 款 变更的估价原则”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任何错误、遗漏和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 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及所有注明为“暂定工程量”项目的单价。 本项目招标人对部分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或 “暂定工程量”项目以指定单价的形式列于工程量清单中,对于该部分细目,合同实施期间如果发生,则按经监理人、跟踪审计人(若有)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及重组单价后进行计量与支付,以 “总额”为单位的指定价细目,合同实施过程 中,按照合同条款或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约定的计 量与支付方法执行。招标人指定价的项目具体见 |
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对该指定价不得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或单价、总额价中。承包人仍应按照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分摊在相应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3)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编制报价工程量清单【补遗后的最终清单(如有)招标人将上传至交易平台,投标人应下载后使用】时,只需按照设定的格式填入单价(招标人指定单价项目,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包括子目名 称、子目号、子目特征、单位、数量及指定单价项目的单价、运算定义等),若投标人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或者投标人的报价发生了算术性修 正,属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详见评标办法)。 | |
10.4 |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且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生成报表表 1~表 13 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内容,若 《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1、表 1~表 13 应通过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自动生成(若系统报表格 |
式有更新,以系统为准),且视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在信息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投标报表表 1~表 13 除应以书面文件附在投标文件附表中以外,其自动生成的电子文档还应在该信息系统中提交给所预约的标段。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报表的内容应与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的投标报表内容、格式完全一致。上述所有附表都必须认真填写,且不得缺省,表 7~表 13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填写 “无”。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 式、内容填写”,不能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2、投标人在“表 3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情况表”中填报的主要人员至少应包括:项目经 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 3、投标人业绩日期的认定以《表 5 已建工程表》“合同交/竣工日期”为准,投标报表中“工程简介”应对照本项目业绩要求详细、全面的填报(应能够明确公路等级、工程内容、单项合同金额及工程类型等技术指标),表 5 不能反映的可在相应表格后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及查询路径作为其证明材料。若出现日期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4、投标人请认真核查其自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生成的该标段的投标报表,若“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显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在某业绩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XXX) 【例如:一般人员(项目负责人)】”情况的,均需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及查询路径作为其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所担任的职务,否则均仅认为其在该业绩中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 【2020】82 号)规定,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经理在项目的履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 以上的,可以认定业绩,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为一个项目经理的业绩,并应当与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的业绩相同。特殊情况需经发包人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定。《投标报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显示项目经理在该项目任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 的,方可认定为项目经理个人业绩。若《投标报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未显示任职时间,投标人可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并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方可作为认定依据,否则无效。如上述截图也无法判断,则均不认定为个人业绩。 5、证书有效期 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许可证证书有效期、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证)证书有效期、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证)证书有效期等均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1~表 13 相应报表中显示具体日期,以供评标委员会判定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上述证书在江苏省公路水 |
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的有效期过期的或无法显示具体日期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更新完成该信息。 6、《表 1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表》后应附投标人自 2021 年 01 月 01 日以来发生的可能对承担本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如有)。 7、以上表格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在建工程等将作为评审过程中的主要参考依据。已备案的投标人应认真核查信息管理系统中《投标报表》中的内容,如发现数据异常或其它内容有异议,投标人应及时到有关部门更新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数据。投标人更新的备案资料,在通过审核后,需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 5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请投标人及时提交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系统填报咨询电话:025-85902430。 8、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 (注册编号的数字编码是 16 位)。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完善一级建造师人员证书的信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 0 号的规定,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 180天,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 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 |
书无效。投标人须按上述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上传 项目经理有效的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 |
10.5 |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要求合同谈判时发包人将根据标段情况作出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发包人将和中标人签订廉政合同,并按照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招标项目管理的通知(试行)》(苏市路高管 【2021】3 号)规定执行“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评 价制度”,填报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评价表等。 |
10.6 | 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一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二批)》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艺推荐目录(第一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推荐施工工艺(第二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钢筋混凝土耐久性关键控制指标》的通知执行,承包人严禁使用 落后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
10.7 |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认定: 1.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 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 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 目; 2.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 目; 3.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1 )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
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2)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 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 | |
10.8 | 中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日内提供《六、 拟投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任职承诺书》中要求的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须由任职项目的发包人同意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 除本款要求的原件外,招标人保留核验投标文件中所有扫描件对应原件的权利,若投标人无法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限内提供相应原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 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
10.9 | 投标人应遵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规定,并按招标 文件要求填写了《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10.10 | 本标段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拟派项目经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之处,应加盖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电子签章;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公章之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电子签章。若无法加盖电子签章的,则可签字、盖公章后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内。 《投标函》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签字 或印章。 |
10.11 | 应用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围 (串)标预警”等功能: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MAC 地址一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之间若存在 IP 地址一致的情形,招标人 (招标代理)将在解密截止时间后立即向相关投标人发出 IP 地址一致的澄清通知,相关投标人应 |
在解密截止时间后 24 个小时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投标人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类材料不属于证据范畴)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认 定,评标开始后招标人将不再接受其它相关证 据。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 其未参与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 | |
10.12 | 投标保证金退还注意事项: ①采用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要确保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基本信息中基本户开户行信息填写正确,尤其“分支行名称”需填写完整,以免造成缴纳和退款失败。 ②采用银行保函(保险)的,在中标公告发出后 3 日内主动与招标代理(招标人)联系,办理保函(保险)退还事宜,否则招标代理(招标人)按投标函中提供的地址和电话寄还(到付),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招 标人)概不负责。 |
10.13 | 1.落实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 年 1 月 12 日修订)、《苏州市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苏财购)〔2022〕16 号相关规定,本次招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对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 业声明函》(填报严格按“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通知中 |
建筑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进行,且符合《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苏财购)〔2022〕16 号中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关于政府 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如不提供以上声明函或证明材料的,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3.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 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 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 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
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 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若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为虚假声 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罚。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苏交规〔2019〕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各成员在合同工程中所承担的专业工程或工作内容及范围。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
(7)联合体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最低信用等级确定。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或 3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招标人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或 3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与设备情况表;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如有)。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6)目所指的施工组织设计。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或由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下载方式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导入投标文件中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 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与投标文件正本封面在一起,调价函均视为无 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电子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 户。
利息计算原则:(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非中标候选人计息至公示开始之日,中标人计息至合同签订之日,其余中标候选人计息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同意供货承诺书》;
(5)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在系统中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若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生成报表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内容的,第
3.5.2 项采用以下条款:
3.5.2 投标人应使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采用系统生成投标报表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的)”部分相应规定,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导出下列《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财务信息表
(3)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情况表
(4)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
(5)已建工程表
(6)投标人/申请人与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况表以上《投标报表》内容,不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
若投标人需要使用已录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信息数据作为投标文件组成内容,但部分已在该系统中录入、更新的信息数据在生成的《投标报表》中未反映,则应提供 “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查询到该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电子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
若不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生成报表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内容的,第 3.5.2 项采用以下条款:
3.5.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不采用系统生成投标报表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的)”部分相应规定和格式,自行编制下列《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财务信息表
(3)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情况表
(4)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
(5)已建工程表
(6)投标人与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况表
以上《投标报表》内容,应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电子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
3.5.3 除了按照上述 3.5.2 项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外,投标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应在“信用情况表”中填报投标人及投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查询的最新评价结果,并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可查询的评价结果的网页截图电子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
(2)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电子扫描件;
(3)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电子扫描件;
(4)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电子扫描件。
(5)如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标段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该项目标段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且承诺上述人员能够立即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可撤离证明的格式与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3.5.4 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表》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最终版本内容不一致,或者系统网页截图电子扫描件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应网页内容不一致,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其投标,但信用等级按规定调整除外。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2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各方分别编制生成投标报表,并在投标文件中专门书面声明拟委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3.5.6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 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添加至其他资料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4)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 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根据第 4.1.1 项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公证机构代表(如果有)抽取参与计价平均值的评标基准价系数(如有);
(5)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6)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进行退回并按本章第 5.3 款进行补救处理,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8)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系统签章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 “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及唱标。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及唱标;
(5)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系统签章确认;
(7)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的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的;
(5)其他无法保证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招标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文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以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及《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功能中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对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属于有在建工程、中标后可撤离的,即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在建工程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与内容出具的《可撤离证明》,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对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若发现存在不实之处,应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 格,按该投标人弄虚作假处理。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应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 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评标 1 办 法 | 1.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根据本章“1.评标方法”的规定明确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且均以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的查询结果为准 : (1)被列入最近一期“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即红名单(施工类)”的投标人优先; (2)在最近一次“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信用综合得分(施工类)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4)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5)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3.2.1第一个信封的详细评审 各评分因素【子项】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子项去极值)】。各评分因素得分之和即为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5评标委员会根据下列原则推荐通过各标段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1)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选择前3名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若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则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继续评审,继续评审的不再进行评分,推荐所有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的投标申请人通过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若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等于3家,则本项目不再进行评分,推荐所有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的投标申请人通过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 (2)若出现2份或2份以上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相同并影响到是否能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 件)评审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通过投标文件第 |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单位且均以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的查询结果为准: ①被列入最近一期“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即红名单(施工类)”的投标人优先;②在最近一次“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信用综合得分(施工类)较高的投标人优先;③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④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3)若通过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则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继续评审。 3.9.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名依次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可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 3.9.3其他补充条款: (1)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3)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4)若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 | ||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形 .式 1评 .审 1与 2响 .应 1性 .评 3审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书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且满足投标人须知修改表第1 0.4款的要求。资格审查资料中表1~表13都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缺省该表 格,表7~表13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信 |
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填写“无”。 e、投标人满足本标段招标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且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0.13项规定,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 ||
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上拟投入项目经理的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授权委托书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署姓名。 | |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投标人无分包计划 | 投标人无分包计划。 |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
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方法 ;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投标人没有本评标办法正文第3 .6.2款规定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围 (串)标预警”功能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地址均不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 串通投标 | 投标人没有本评标办法正文第3.6.2款规定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围(串)标预警”功能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地址均不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获取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获取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
2 资 . 格 1 评 . 审 2 | 资质同时满足①②要求: |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表1 企业信息基本表》中显示】;并具有有效的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投标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二级(或以上等级)资质,或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 上等级)资质;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 |
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 /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 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独立完成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路网监控类或路网监测工程施工项目【以信息系统备案的内容为准】 ; | |
信誉同时满足①②③④⑤要求 : | ①本项目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最近一次公布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施工类)评价中被评定为C级或以上级别(含暂定级); ②本项目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③本项目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 //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本项目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 24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苏建建管【2016】707号)等国家及省 |
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 | ||
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 | ||
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 | ||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 | ||
),不得参加投标。 | ||
①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 | ||
或以上等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 ||
②项目经理担任过已完的单项合同金 | ||
额不低于300万元的路网监控类或路网 | ||
监测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 | ||
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 ||
③项目总工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 | ||
称; | ||
④采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 | ||
机电工程分项)资质投标的投标人, |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满足①② | 均须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 |
③④⑤要求: |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 ||
证书》(B类证);采用电子与智能化 | ||
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投标的投标人,拟 | ||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 | ||
须具有省级(或以上等级)行政主管 | ||
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B类证); | ||
⑤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 ||
均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情况, | ||
按照《投标人须知修改表》10.7款规 | ||
定的原则认定。 | ||
①投标人拟投入本标段的专职安全员 | ||
不少于1名,采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 | ||
其他要求: | 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资质投标的 | |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 ||
须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 |
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 | ||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
书》(C类证);采用电子与智能化工 | ||
程专业承包资质投标的投标人,拟投 | ||
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员须具有省级( | ||
或以上等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 | ||
②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 | ||
为本单位自有职工,须提供不少于三 | ||
个月(三个月指2024年03月~2024年0 | ||
5月)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的缴费证 | ||
明【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 | ||
、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 | ||
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 | ||
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 | ||
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
(投标人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 | ||
构视为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 | ||
应主动提交有效的查询途径供评标委 | ||
员会核实】。 |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
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 | 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 | |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种情形。 |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件规定 | 。 |
施工组织设计:30.00分 | |
主要人员:20.00分 |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00分) | 主要材料与设备:0分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20.00分 |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0分 |
其他因素-业绩:15.00分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15.00分 | |
评标价计算公式: |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 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 | |
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开启前3家投标人第二信封投标文件(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 |
总得分汇总方式: | 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总得分汇总去除最高分最低分 |
二次评审 |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a、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 按规定填写。 |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 |
1
2
3
4
5
投标报价 | 标报价。 | |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 |
投标人没有本评标办法正文第3.6.2款规定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投标人没有本评标办法正文第3.6.2款规定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
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 、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大写 金额报价一致。 |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且投标人无法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且投标人无法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
6
7
8
9
投标报价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主要材料与设备 | 根据设备选型的可靠性和先进性;与现有监控平台、交调平台的兼容性;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种类是否齐全,数量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技术性能是否先进等;现场安装、调试、联调方案及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分。 | 2 0 . 0 0 | 0 . 0 0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业绩 | ||||
序 | 评 | 评审标准 | 最 | 最 |
号 | 审因素 | 大值 | 小值 | |
1 | 业绩 |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 00万元的路网监控类或路网监测工程施工项目得基本分1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上述业绩加1.5分,最多加3分;本项最高 | 1 5 . 0 | 1 2 . 0 |
得分15分。 注:以信息系统备案的内容为准。 | 0 | 0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评 最最
序审 评审标准 大小
号因 值值
素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 019】2号)及其附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日当天查询的最近一次投标人的履约信用(施工类)等级及分值进行评定。
(1)信用等级评为AA级或列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红名单的投标人,其信用得分为X分;
江 (2)信用等级评为A级(含暂A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7X~0.9X
苏 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85)/10+0.7X 1
省 (3)信用等级评为B级(含暂B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5X~0.7X 5 0
.
1履 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75)/10+0.5X . 0
约 (4)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2X~0.4X分,具体按下 0 0
信 列公式进行计算:Y=0.2X*(Z-60)/15+0.2X 0
誉 注:X为信用分满分值(15分);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用分值(得分);Z为企业最近一次履约信用等级评定后的应用分值(综合得分)。履约信用无评定分值的等级为A级的企业,Z按8 5计算;暂(定)A级的企业,Z按85计算;无评定分值的B级企业
,Z按70计算;无评定分值的C级企业,Z按50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施工组织设计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主要施工 | ①对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施工组织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 | 15 | 0. |
方案及重难点分析 | 性、工工艺流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计划安排进行评审 ; ②对本项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特别是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进行评审; ③对支付保障措施(有关农民工工资和医疗保险、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按期支付保证措施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 ④对培训计划、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进行评审; ⑤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 .0 0 | 00 | |
2 | 进度保证措施 | 对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完善、科学合理。 | 5. 00 | 0. 00 |
3 | 质量、安全、环保保证措施 | ①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②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③对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 ④对施工节能减排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评审; ⑤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进行评审。 | 10 .0 0 | 0. 00 |
主要人员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担任过1项已完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路网监控类或路网监测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得基本分6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上述业绩加2分,最多加4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 注:以信息系统备案的内容为准。 | 1 0 . 0 0 | 6 . 0 0 |
2 | 项目总工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工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及业绩进行评审。 | 1 0 . 0 0 | 0 . 0 0 |
“评标办法”正文如下: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釆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
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
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釆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釆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详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 年版)。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 年版)第一册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 “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4.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应包含但不限于《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本部分已提供的项目专用条款内容,且不得与其规定相抵触,同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建设单位(发包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苏州市桐泾南路 300 号 |
2 | 1.1.2.6 | 监理人: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约定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 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后一个 月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一 个月内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5%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无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 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 (1) | 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 |
16 | 17.2.1 (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材料、设备预付款。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的份数: 4 份 |
18 | 17.3.3 (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无限额。 |
19 | 17.3.3 (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 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加手续费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本项目不设质量保证金 |
21 | 17.5.1 (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
22 | 17.6.1 (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符合相关档案验收标准及发包人要求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试运行期为 1 个月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包括不计免赔):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包括不计免赔):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机构名称:发包人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由败诉方承担。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8 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1.1.2.9、1.1.2.10、1.1.2.11 目:
1.1.2.9 供货商:指为工程提供一般设备、材料的经营单位。
1.1.2.10 制造商:指直接为工程制造设备、材料的生产单位。
1.1.2.11 代理商:指以代理单位的资格为工程供应所代理的设备、材料的经营单位。
1.1.3 工程和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3.5 目细化为: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以及成套软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1.1.3.14、1.1.3.15、1.1.3.16、1.1.3.17、1.1.3.18 目:
1.1.3.14 施工详图设计:指由承包人根据招投标文件、主要系统设备的技术特性和工程现场状况所做的对施工图的补充、细化和完善设计。
1.1.3.15 调试:指按合同条款和合同其他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内,由承包人执行的、在准备合同工程的完工验收前对所安装设备、设施、子系统进行的调整、测试等工作。
1.1.3.16 设备完工:指工程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并经分系统、系统、完工检(试)验合格的阶段。
1.1.3.17 交工测试:指在路段开通运行前,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的兼容性测试、适用性测试、技术基础检测、并网测试等。
1.1.3.18 试运行:指工程在交工测试完成后,以检验系统功能、性能及可靠性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系统运行。
1.1.4 日期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1.1.4.8 目:
1.1.4.8 试运行期:指从通过交工测试之日算起至通过试运行验收之日止。试运行期 1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1.1.5.8 目:
1.1.5.8 中期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6.8 目细化为:
1.1.6.8 劳务合作:指承包人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在通用合同条款 1.6.3 项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1.6.6 项:
1.6.6 施工详图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施工图设计内容与工程拟采用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匹配符合,是对施工图设计的深化、完善、修正和补充,以便能充分、全面、有效地指导施 工。施工详图设计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设计前须收集所有设备材料和现场情况的数据、参数、位置、尺寸、设备材料机械图等相关资料。
施工详图设计完成以后,承包人应及时上报监理人审批、报发包人备案,并和施工图设计共同作为工程施工、监理、支付、验收的依据。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2. 发包人义务
2.8 其他义务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现场的水、陆交通通道,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均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发包人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并畅通工程款拖欠投诉举报和沟通渠道,确保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通用合同条款第 4.1.8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包括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等)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如交通等),提供有关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在相关费用中考虑。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1)目约定为:
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含在合同总价或相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6)目细化、补充为第(6)-(13)目:
(6)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及工程界面范围划分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在正式开通运行前,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交工测试,只有通过交工测试的系统才能投入运行。
(8)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按照本项目技术规范中的内容提供培训教材并做好培训工作,对发包人或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对工程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保证工程验收移交后,相关人员能够胜任系统的全部运行、操作,线路维护,故障分析处理,设备维修和保养等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设备移交清单
工程设备完工后试运行期结束前,承包人应将工程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移交给发包人,移交工作应有发包人和监理人参加,并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移交清单、设备及随箱资料(含设备说明书、操作维修手册等)进行逐项清查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工程设备移交清单签认后,工程设备的管理责任即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应从供货商(或供货商代理人)处得到有关技术支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要说明他们对其产品提供支持保证和免费咨询服务。
如果工程设备移交清单签认后,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理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10)机电设备安装应有对现有成品进行保护的措施,如有污染或损坏需要进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项目施工(含安装、调试)所发生的施工用电及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中标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施工作业顺序因主体土建单位场地交付有先后,承包人施工作业顺序应根据项目实际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并根据实际交付的路段情况合理的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担,且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3)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
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 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
考虑到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发包人可能提出一些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采用新的或更高的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必须按新的技术指标执行。在工程质量要求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指标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额价中。
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为受影响群众的出行提供便利,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与沿线政府协商后下达的改路、改河、改渠(沟)工程方案进行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
3) 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4)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5)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段的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
对于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在进场后,须积极与相关单位完成现场交接和配合工作,使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完成上述事项,相关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 承包人为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而开展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应将其详细成果资料报发包人备
案。
8)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9) 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
10) 如果沿线路基两侧地下埋设国家光缆和国防光缆,承包人在进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由于施工破坏光缆,造成通讯中断,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在施工期间将
积极协调光缆的迁移等事宜。
11)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和合同段内交通维护保修工作,确保过路行人、车辆的安全,因承包人未设置以上照明、围栏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赔偿费 用。
承包人应当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并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人审核批准后执行。承包人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12) 承包人施工时应按相关规范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因承包人原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及时中止损害,并及时办量赔偿相关事宜,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承包人应积极办理理赔事宜。
13)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对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配合落实并完成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及相关农民工工资规定。
14) 承包人必须使用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认可的设备,并确保通过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的验收。
15) 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图纸深化设计,且承包人深化设计后的图纸须取得本项目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的认可后方可用于施工,设计费及深化设计增加的工程费用等均包含在本项目相关细目的投标报价中,不再单另支付。
16) 本项目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应将生活及施工中留下的杂物、垃圾等清理出公路用地范围并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影响路容路貌,相关费用包含于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17)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委派至少一名专业工作人员,定期(或按发包人要求)对项目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运行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包人汇报,保障全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于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18) 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相关规定如下:
①工资支付表编制环节:施工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按照按月足额支付要求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标准,可参照苏州市或当地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发布的工资指导价;
②工资支付环节:施工单位应当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的监督, 并根据编制的工资支付表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当月工资应当在次月工资支付日期支付完毕。约定的支付日期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农民工退场的,应当在退场次月工资支付曰期结清全部剩余工资。农民工完成工作任务或其他原因退场结清付清工资的,一律由农民工本人出具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工程项目跨年度施工的, 施工单位应当在第二年一月份工资支付日期结清上年度全部剩余工资;
③人工费用拨付环节:施工单位按照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书面约定人工费用和拨付日期,并按约定及
时足额拔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9)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的实施意见》(苏人保监【2020】17 号)、《关于印发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覆盖率提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治欠办发〔2021〕13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
(苏人社规【2022】3 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20)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管理责任。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坚决杜绝以包代管;落实代发工资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依法约定代发工资的相关责任、程序、具体方法等,并在分包协议中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
21) 分包单位对本项目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项目非法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2) 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暂停承包人 1 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违约责任,同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4.3 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2 项细化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款补充:
项目经理在同一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另一合同的项目经理。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 22 天在工地现场。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原则上项目经理不得更换,除非出现生病、辞职、身故等确实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如出现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试验室主任等主要人员更换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及时向发包人申请报批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的更换,,并扣以违约金。发包人将根据现场情况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的情
况,除按上述标准对承包人扣以违约金外,发包人还将对承包人履约考核直接评价为“中”。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3 项末补充:
(1)无论任何原因,项目经理的更换,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5 万元/人.次的违约
金;
(2)无论任何原因,项目总工程师、副经理(若有)、试验室主任的更换,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3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3)施工主要人员缺勤,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下违约金:不同岗位类别对应的每日缺勤违约金用为:
项目经理 2000 元/人.次
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程师、试验室主任 1000 元/人.次 专职安全员 500 元/人.次。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图纸中已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地下和水文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通用合同条款第 5.1.1 项补充: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设备(含施工机械、检验、试验和机电设备)原则上应按现场施工需要到位;承包人不管何种原因需推迟设备到位时间或改变到位设备的数量、型号等,均须事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监理人备案,违反上述规定视承包人违约并按合同条款第 22.1 条处理。
工程实施期间,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较大的设备,发包人有权根据实施需要将承包人自行采购调整为发包人招标或其他方式。
通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补充: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进行选型,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所选设备性能指标不满足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除必须无条件更换设备外,并扣除该项设备总价的 5%作为违约金。凡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采购(或向其采购)用于本项目。
(2)工程主材和专业设备的采购
工程主材(包括钢材、管道、电缆等)和专业设备(包括供电设备、通信设备、收费设备、监控设 备、照明设备、软件等)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要求,主要设备保修期为 5 年。对于用于本工程的部分设备和材料,发包人招标阶段根据设计意图已提供参考品牌范围(表),承包人应当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工程现场实施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a、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已选用参考品牌范围(表)的产品,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若承包人需改用参考品牌范围(表)内的其他品牌产品,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由此产生的价差,增加费用不予补偿,节省费用归发包人;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改变投标文件中已选用的产品,发包人有权按照参考品牌范围(表)自行采购供货,因此产生所有费用(含材料设备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直接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b、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已选用的产品不在参考品牌范围(表)内,应提供产品的样品及照片、出厂合格证、国家有资质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及近三年内工程应用实例(合同文件、验收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经设计单位确认满足设计意图,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通过后才能进场;若未通过审批,该材料设备不得进场,已进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走,由发包人按照参考品牌范围(表)自行采购供货,因此产生所有费用(含材料设备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直接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设备材料的采购时,需统筹考虑既有机电设备的兼容性、匹配性等性能,若有不兼容性、不匹配性等情形,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或拒绝使用设备。
发包人招标文件采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指标是按照当前比较成熟的主流设备设计,发包人有权根据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提出将部分设备优化调整为指标优、市场占有率高的设备。
(3)工程地材的采购
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地材(碎石、砂、石粉等),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但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至少 28 天将主要地材的供应方案(包括采购地材的品种和数量、供应商的名单、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质量证明文件、供货计划等)报监理人批准。永久工程用砂严禁使用海砂。
(4)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
除以上(1)~(3)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选定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品种、规格、质量证明文件、数量和供货计划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备。
(5)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核备、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6)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是进口的,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通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5.1.4 项:
5.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防护、标识和可追溯性
承包人应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运输、储存和保管满足材料特性的要求,防止材料和设备发生损坏、混 淆、变质和受到污染。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的储存方式及所用的仓库、储罐、场地等应提前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和确认。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特性对材料和设备的运输、储存和保管的方法予以规定和执行,并依据材料和设备的种类和特性进行标识,确保每批材料或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能追溯到采购日期、供应商和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原材料、设备的进出场台帐、质量检验和质量跟踪台帐。其内容应包括进货日期、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证明书编号、复试检验报告编 号、检验结果和所用的工程部位等。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合同条款第 5.2.1 项约定为: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发包人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将制定有关的材料管理办法,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核准。承包人选择发包人核准的厂家和供应商的材料,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上述材料的质量还将进行检查或抽查。
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同时对工程材料使用的规定如下:
(1)承包人应将采购的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等上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并对主要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立即进行自检,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合同执行期间新颁布的现行规范要求自行选择采购。
(3)虽然招标人推荐了部分主要材料品牌,但作为专业承包人,承包人应对推荐品牌材料的质量、供货等所有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中标后,承包人对投标书中选择的主要材料品牌或厂家产品的质量、供货等所有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签订合同后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因材料的供应质量、进度及价格等问题而对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4)本工程使用的所有安装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均需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书,以及相关的检验试验报告。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建议参考品牌范围:
1、摄像机:大华、海康、宇视
2、视频/微波组合交调设备:武汉路安,北大千方,辽宁金洋
3、微波交调:武汉路安,北大千方,辽宁金洋
4、硬盘:大华、海康、宇视
5、零信任综合网关:深信服,威努特,亨通工控
发包人未提供参考品牌的其它设备和材料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合同执行期间新颁布的现行规范要求自行选择采购,主要设备和材料必须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批准后方可采购。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合同条款第 5.4.2 项末尾补充: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本条增加第 5.5 款如下:
5.5 代用设备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设备、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设备、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 (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 5.2.1 款规定的设备、材料,否则监理人、发包人应拒收这些设备、材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售卖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售卖设备、材料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如果使用代用设备、材料,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 (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产生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 (5)价格上的差异;
(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14 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选用的设备、材料因停产或升级换代,或选用的设备、材料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或选用的设备、材料不符合联网兼容性要求的,或不满足运营统一管理和使用需求的,需变更设备、材料品牌或规格型号的,变更引起的设备、材料单价按市场价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投标单价。
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设备和材料的任何约定。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5 项细化为:
9.2.5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苏交规(2012)9 号文《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承包人在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安全生产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和交警、路政等相关单位审批。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发包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的 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随工程量的变化和设计变更而调整。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的支付采用计量支付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发包人将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编制的《江苏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费计量支付办法。安全生产费使用前经监理人、发包人及相关有权部门验收符合《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实际发生额,经业主审核后,据实支付,最高限额为工程量清单中所报数额。承包人应制订安全经费总体计划,有详细的安全经费使用台账,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安全经费的计量和支付。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和条件,对不主动投入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为其追加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从承包人安全生产费中支出。如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而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协助承包人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若整改费用超过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整改费用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的差额部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9.2.8 项第(1)目细化为:
发包人可根据项目的工期和进度,提出最低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9.3 治安保卫
补充 9.3.4 项: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1)公众的便利;
(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3)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
(4)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
补充 9.3.5 项:
承包人应加强巡视,防止已建设施的被盗;如有被盗情况,承包人在无追索情况下自行承担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该类费用索赔。
9.4 环境保护
补充 9.4.12 项: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 2.1 款中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防尘工作,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若本标段被相关部门处罚,处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因承包人扬尘管控不到位造成考核扣分,相应增加的环保税由承包人承担。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应自行勘查现场,并在投标时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如房 屋、道路、管线等)的影响,相关防护措施及防护费用应在确定投标报价时予以考虑,实际施工过程中招标人不再予以补偿任何费用。
施工环保费中已包含扬尘污染防治费、噪声污染防治费用,此项费用包括裸露的施工场地覆盖防尘网,环境监控与检测,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噪声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及国家、江苏省、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承包人投入本项目的施工机械、设备、车辆、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材料、污水及固体废物排放等均应满足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执行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未做好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处理,并由此导致争议、投诉、索赔、赔偿、诉讼等,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项目实施期间,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因施工环保问题(包括扬尘污染及噪声污染等)被环保部门(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除相应罚金由承包人承担外,发包人将处以 1 万元/次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在承包人施工环保费用中予以计扣。
项目实施前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方案向发包人提交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细则并通过发包人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细则完成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本工程所有不适宜材料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需满足发包人及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相关费用单独计列于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实施过程中总额包干。实施方案细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①承包人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细则应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24〕51 号)中规定并落实相关要求;
②推行分类处理,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剩余材料垃圾等建筑垃圾分别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各类垃圾具有明确的处置方式;③严格运输把控,制定运输方案,确保垃圾清运过程中保证不遗撒,且符合渣土办等环保部门的规定;④推动综合利用,承包人应积极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承包人应制定再利用方案,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再生产品利用水平。
相关费用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0.1 款中施工方案内容约定为: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各项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
(8) 培训计划、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承诺
(9)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10.3 年度施工计划
在本款末增加以下内容:
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具体安排编制和落实其他季度、月度、旬、节点等阶段性施工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4 款约定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无法施工持续 30 天以上者。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2.1 款(6)项约定:
(6) 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1.2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工序不规范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2.11 项:
13.2.11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含产品品牌、型号弄虚作假),企图蒙骗发包人、监理人的,属于承包人违约,经发包人发现确认,将予以书面通报并按涉及金额的双倍扣留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承包人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3.4 款补充 13.4.1、13.4.2 和 13.4.3 项:
13.4.1 分系统检(试)验:承包人进行分系统检(试)验前至少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并提交检(试)验大纲,作好相关的一切检(试)验准备,分系统检(试)验应有监理人代表参加,检(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检(试)验报告,载明检(试)验状况、存在问题与最后结论,并报监理人认可。
如果监理人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分系统检(试)验,并可以认为这一分系统检(试)验是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
提出分系统检(试)验报告。如果监理人没有到场参加分系统检(试)验,监理人应对上述报告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上述分系统检(试)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3.4.2 系统检(试)验:承包人进行系统检(试)验前至少应提前 72 小时通知监理人,并提交检
(试)验大纲,确定系统检(试)验的总负责人,作好相关的一切检(试)验准备,系统检(试)验必须有监理人代表和(或)发包人代表参加,检(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检(试)验报告,载明检(试)验状况、存在问题与最后结论,并报监理人认可。
如果监理人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和(或)发包人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为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投运,承包人不能进行系统检(试)验,应该另行协商确定时间。
上述系统检(试)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3.4.3 完工检(试)验:承包人提交设备完工申请后,应进行设备完工检(试)验工作,设备完工检
(试)验由监理人主持,发包人代表参加,设备完工检(试)验是对工程能否投入试运行的全面考核,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令提供设备完工检(试)验大纲,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监理人应至少提前 48 小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检(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检(试)验报告,载明检(试)验状况、存在问题与最后结论,报监理人认可。
上述设备完工检(试)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通用合同条款本条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4.1.4、14.1.5 和 14.1.5 项:
14.1.4 工厂测试与检验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视情可能将派员去承包人制造厂或设备供应商加工厂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监造,承包人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14.1.5 设备材料的到货检(试)验与拒收
根据设备材料的供货计划,设备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必须及时编制开箱报验单,写明设备材料的名 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质量情况、随机备件附件资料等,经自验合格后,请监理人进行设备材料的到货检(试)验,确认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
如果监理人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人可以拒收设备或材料,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人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设备或材料,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人复验。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
做被拒收设备或材料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相应款项中扣回,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14.1.6 属于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需要外委其他试验和检验单位进行时,外委试验和检验单位除应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外,应事先报发包人审批。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14.4(4)目:
(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仪器设备。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3.4 项细化为:
本项目所有工程内容的设计变更程序、方法均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发包人制订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约定为:
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金额,应首先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人与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认为适合的单价作为估价的依据。如果不能这么做,若监理人认为其他合同段有合适的单价,也可以作为估价的依据。如果仍然不合适,则由监理人与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采用交通部定额及其编制办法(交通部定额不适用的,则采用市政定额,如果市政定额也不适用,则由第三方咨询测算、审计机构测算)测算单价或总额价,将测算所得该细目单价或总额价×(承包人中标合同价格/招标人公布的限价)作为该细目最终单价或总额价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不得再提异议。
如因设计变更或监理人要求增减外掺材料剂量等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新增某一剂量土方项目,此新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a、工程量清单中仅有一个同类项目的,仅考虑材料费和相应利润、税费的增减;
b、工程量清单中有两个或多个同类项目的,以剂量最接近的两个项目单价为基础依据进行计算。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属于设备配件、附属件、安装件、连接线缆、安装基础以及设计图、合同要求配置的附属设备、设施等,其费用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5 项约定为: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款补充:
1、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固定不变,承包人不得借口任何理由要求调整中标合同单价。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发包人应该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工程的记录与图纸。
2、工程款拨付:
按照计量支付。设备到场后,经检验合格后支付设备价格的 85%;项目通过验收并经工程造价审计后,根据审定金额支付至工程款 97%,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余款。
3、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合同支付均按人民币进行支付、结算。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7.3.5(1)款细化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 号)”规定缴纳农民工资保证金,其中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 1.5%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存储金额不超过(含本数)300 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二个工程起均按 1%存储。
17.3.5(3)款细化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招标文件附件【苏交规(2021)2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增加:(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3 号)”,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维权告示牌”,明示发包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公开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和台账管理内容一
致并及时更新。
(5)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督促分包单位与其招用的农民工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等相关条款。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
(6)关于每月进度款拨付的要求: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的文件要求,发包人应保障每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当月进度款的 10%。当应发农民工工资高于进度款 10%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核定后上报农民工工资占进度款的比例,发包人按照最终确定的比例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补足不低于该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农
民工工资发放。
17.6 最终结清
本款 17.6.1 项(1)目补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通用合同条款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项目决算完成并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工验收
18.6 试运行
通用合同条款第 18.6.1 项细化为:
工程在设备完工并经交工测试合格后,为考核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技术性能、稳定性、可靠性,承包人应配合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并负责提供必要的人员、器材等条件,同时承担相关费用。在试运行期间,承包人应对系统和所有设备的缺陷负有全部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险责任
19.2 缺陷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9.2.2 项后补充: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或运行管理机构)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
19.2.4 项修改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对缺陷进行修理、替换和改善,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扣除。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本款约定为:
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款细化为:
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如果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或伤亡,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由伤害引起的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及其他费用,除非伤亡是由于发包人或其职工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
保险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另计量与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约定为:
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9 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20.5 其他保险
1.承包人投保(所有保险)时,应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保险谈判(发包人的参与不能免除承包人投保保险范围不全或保险额不足造成的风险),承包人自身应充分考虑并按合同条款要求尽最大可能规避和转嫁风险,实际发生保费超出承包人报价或发包人在招标时指定的费率或指定价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未达到招标人给定费率与指定价的,按实予以计量、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2.其他保险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另计量与支付。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款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缺陷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
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或(c)(视情况而定)
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上述 a~c 项风险应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
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
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 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 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
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c、承包人投保范围不够或投保额不足。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1.1.1(6)目约定为: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8)目补充如下内容:
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关键施工设备未能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进场。补充(10)、(11)目内容如下:
(10)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
(11)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原本项(10)目序号修改为(12)。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目补充:
(5)承包人发生 22.1.1 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
下列措施之一:
(a)发包人可按签约时合同价格的 1%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并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若情节严重的将会对信用考核进行降级处理。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或
(b)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他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并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c)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7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承包人任何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 22.1.4 和 22.1.5 款的规定办理。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本项目补充如下内容:
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及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发包人将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款约定: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利提交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补充第 25 条和第 26 条:
25. 履约考核
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文)要求,本合同工程实行履约考核制度,具体履约考核办法为: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相关履约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承包人进 行履约考核,并将履约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
26.科技创新要求
发包人鼓励科技创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可积极探索,将合适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用
于本工程。
27.其他管理规定
27.1.本合同工程严格执行国家、部、省、厅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详见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1 款“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7.2 廉政建设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签订《廉政合同》,格式详见合同附件,并按照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招标项目管理的通知(试行)》(苏市路高管〔2021〕3 号)规定执行“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制度”,填报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评价表等。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
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
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 标段概况:(主要工程内容、工程规模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圆(¥ 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廉政合同格式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其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同时分别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委托人监督单位:(盖章) 受托人监督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