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理财计划为开放式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类型)、非保本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风险评级为为中低风险(R2)(谨慎型),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谨慎型(含)以上客 户投资(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映山红“兴享回报”364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合同
广东华兴银行 2021 年 12 月制
映山红“兴享回报”364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合同
x《映山红“兴享回报”364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合同》(简称“理财合同”)由如下文件共同组成: 1.《映山红“兴享回报”364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简称“产品协议书”);
2.《映山红“兴享回报”364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简称“产品说明书”);
3.《映山红“兴享回报”364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简称“风险揭示书”);
4.《映山红“兴享回报”364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简称“客户权益须知”);
5. 《广东华兴银行理财计划业务申请书》(简称“业务申请书”);
6.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银行根据理财合同约定发布的各项公告(简称“产品公告”)。
上述文件作为“客户”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或“广东华兴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另有说明,上述文件中所提及词语的概念与定义一致。
请客户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并在充分理解本理财计划的相关收益及风险揭示的前提下,自愿叙做理财交易并签署理财合同。
客户同意并且认可:产品协议书协议一经签署,理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即视为已签署,无须再行签署。
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
银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重要提示:客户联络信息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银行。客户应保证银行可通过留存的联络信
息或变更后提供的联络信息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如因客户联络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 定义与说明
1.1 本理财产品是受理财合同条款条件约束的如下金融产品: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收取管理费等费用;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2 本理财产品的详细情况详见产品说明书,客户已阅读并接受产品说明书的全部条款。
1.3 在理财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理财账户:指银行系统内为理财合同项下交易而开立的理财产品账户;
交易账户: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转出理财本金、收取理财收益等;认购期:指银行面向客户发售本理财产品的期间;
开放期:指银行理财产品开放交易的期间,此期间内允许客户申购产品,申购份额按固定期限投资,到期自动兑付,不允许客户自主赎回;
理财收益:指客户投资理财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计划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产品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当下市场波动的预判而测算所得,仅作为管理人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也不代表广东华兴银行对本产品的收益承诺;
分配日:指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分配理财本金和收益的日期;
工作日: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但包括国家临时规定应当工作的周六或周日),银行有权在特殊情形下调整工作日,银行将在调整之前 3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法令: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与命令等;
经办行:是银行一方授权执行理财合同的银行营业机构,双方同意银行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银行的其他营业机构,但银行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任何费用。
2. 声明与保证
2.1 客户向银行声明并保证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理财合同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2 客户自愿以本协议所约定的理财本金金额购买本理财产品。客户保证理财本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或其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项下已经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客户承诺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将该资金用作理财合同下交易以及客户订立和履行理财合同并不违反任何法令、任何约束或影响客户及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
2.3 银行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理财产品项下资产。
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客户有权根据其投资份额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
3.2 客户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客户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3 在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客户有权申请撤销购买本理财产品,银行允许此项申请后,双方解除理财合同。
3.4 客户特别在此声明: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银行有权直接将其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划入理财账户,无须再次征求其同意,客户放弃最后确认的权利。
3.5 银行有权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行使理 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6 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3.7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理财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运用和处分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产品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条件。
3.8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理财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4. 税费
4.1 银行和客户应各自承担其在理财合同项下应交纳的税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5. 违约
5.1 在本协议生效后,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将自动冻结(在冻结期间理财本金按活期存款
利率计息,冻结期内产生的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由银行于成立日或投资周期理财收益起算日从交易账户转出,同时记入理财账户;自成立日或投资封闭期内,客户不得要求支取或使用理财账户内资产/理财本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得在其上设定信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除外)。如因司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理财本金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则均视为客户就全部理财资产及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客户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客户发生违约导致银行无法对理财资金进行运作的,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5.2 客户发生违约,给本理财产品资产、本理财产品下的其他客户、银行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个或多个客户违约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遭受损失的,由违约客户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以本理财产品资产承担损失,银行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资产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若由于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理财产品资产发生损失,银行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赔偿的款项计入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和收益。
5.3 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应对对方因此发生的直接且实际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未能按时足额付款的,其违约责任为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并就拖欠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加付罚息。
5.4 客户自行承担违反理财本金合法自有声明导致的损失或后果,银行不承担责任。 6.争议解决
因本个人理财产品合同产生争议的,客户与银行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银行经办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银行经办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客户: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映山红“兴享回报”364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理财计划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分配、出让或其他方式处分及/或持有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内的底层债券、债权等资产发生市场风险、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2.信用风险: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计划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客户收益,客户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3.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理财计划的收益水平,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客户资金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不允许主动赎回。由此可能影响客户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5.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所投资基金或资管计划的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
资金遭受损失。
6. 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如管理人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通过理财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客户发布信息公告。
7. 提前终止风险: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理财计划,则该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短于预计存续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到期,客户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8.信息传递风险:广东华兴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清算信息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及时登录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广东华兴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广东华兴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广东华兴银行联系方式变更,广东华兴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客户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政策法律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计划收益降低,本金损失或提前终止。
10.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认购期结束,如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成立日期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广东华兴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则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1.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客户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12. 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的风险: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广东华兴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客户。其中,对于客户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 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广东华兴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广东华兴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广东华兴银行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13.其他风险:指可能出现的突然断电、电脑病毒、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的风险。
本理财计划为开放式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类型)、非保本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风险评级为为中低风险(R2)(谨慎型),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谨慎型(含)以上客户投资(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广东华兴银行理财计划风险评级(该属性为广东华兴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风险评估分值范围 | 客户类型 | 适合的产品风险类型 |
81-100 分 | 激进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及高风险产品(R5) |
61-80 分 | 进取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风险产品(R4) |
36-60 分 | 稳健型 | 低、中低、中等风险产品(R3) |
16-35 分 | 谨慎型 | 低、中低风险产品(R2) |
-9-15 分 | 保守型 | 低风险产品(R1) |
在客户签署本理财计划的销售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广东华兴银行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计划的决定。客户签署本揭示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广东华兴银行运作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客户已知悉并理解理财计划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确认如下:
通过银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客户类型)为 (由客户亲自填写)。“本人已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手写抄录上述引号内语句:
客户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映山红“兴享回报”364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产品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客户与广东华兴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客户发售。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客户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客户的自身情况。客户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广东华兴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 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广东华兴 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广东华兴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理财计划是中低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收益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广东华兴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 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在广东华兴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xx)或各营业网点公告的方式通知客户。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此处特指除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广东华兴银行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客户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广东华兴银行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客户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客户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本产品说明书广东华兴银行有权依法进行解释。
二、风险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与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以下风险揭示内容请客户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理财计划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分配、出让或其他方式处分及/或持有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内的底层债券、债权等资产发生市场风险、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
失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2.信用风险: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计划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客户收益,客户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3.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理财计划的收益水平,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客户资金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不允许主动赎回。由此可能影响客户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5.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所投资基金或资管计划的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6.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如管理人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通过理财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客户发布信息公告。
7.提前终止风险: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理财计划,则该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短于预计存续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到期,客户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8.信息传递风险:广东华兴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清算信息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及时登录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广东华兴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广东华兴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广东华兴银行联系方式变更,广东华兴银行将可能在需
要联系客户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政策法律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计划收益降低,本金损失或提前终止。
10.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认购期结束,如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成立日期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广东华兴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则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1.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客户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12. 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的风险: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广东华兴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客户。其中,对于客户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 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广东华兴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广东华兴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广东华兴银行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13.其他风险:指可能出现的突然断电、电脑病毒、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的风险。
本理财计划为开放式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类型)、非保本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风险评级为R2(中低风险)。
广东华兴银行理财计划风险评级:
风险评估分值范围 | 客户类型 | 适合的产品风险类型 |
81-100 分s | 激进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及高风险产品(R5) |
61-80 分 | 进取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风险产品(R4) |
36-60 分 | 稳健型 | 低、中低、中等风险产品(R3) |
16-35 分 | 谨慎型 | 低、中低风险产品(R2) |
-9-15 分 | 保守型 | 低风险产品(R1) |
(该属性为广东华兴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三、投资管理人
x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兴银行”),广东华兴银行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客户在此授权并同意广东华兴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 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 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计划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计划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计划的期限;
5. 管理人有权单方调整本理财计划的发行规模上限/下限、认购/申购起点、认购/申购金额上限、认购/申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申购上限、单一客户持有上限等要素;
6.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
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客户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
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8.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因追索而产生的费用支出由理财计划承担。
9.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及申购、赎回确认日;
10. 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投资方向及范围
x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 20%。
固定收益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其中:债券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私募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同业存单、债券基金、货币基金,以及投资性质属于债券类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性质属于权益类、混合类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
如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资产分类有另行规定的,管理人将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并将以“信息披露”约定的形式向客户告知。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如下区间,银行将在合理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如下规定区间。同时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在不对客户实质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且按约公告的前提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客户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理财份额。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低于 80% |
权益类资产 | 不超过 20% |
五、产品要素
名称 | 映山红“兴享回报”364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YSHXXHBJ005) |
产品登记编码 | C1170920000102,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开放式、固定收益类、非保本净值型 |
产品风险评级 | R2 级(中低风险) |
发售对象 |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谨慎型(含)以上的个人客户。 |
发售规模 | 产品总规模最高 100 亿元,成立日及开放期每个确认日确认申购金额最高为 5 亿元(广东华兴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产品募集总额小于 0.5 亿元时,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取消该理财产品发行。 |
募集期 | 2020 年 4 月 2 日—2020 年 4 月 9 日 |
成立日 | 2020 年 4 月 10 日 |
封闭期 | x产品不设置封闭期。 |
开闭市时间 | 9:30-17:00(该时间受每日系统处理时效影响,可能提早或延迟,具体以系统运行为准。) |
开放期、确认日及投资周期 | 产品成立当日即进入开放期,每日开放申购交易;产品成立日及开放期内每周五(遇节假日顺延)为份额确认日,分别确认募集期及上个份额确认日至本确认日前一工作日闭市前的份额申请;产品成立日及确认日为投资周期的起始日,每 364 天为一个投资周期(到期日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实际投资天数以最终投资天数为准)。 |
产品终止日 | 2040 年 12 月 28 日 |
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 |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 理财投资周期内,不允许客户自主赎回;广东华兴银行在每个投资周期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若有)划入客户在广东华兴银行开立的交易账户,清算分配期内不计息(到期日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 |
理财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 1 份。 |
理财份额面值 | 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募集期认购按每份 1 元确认;开放期申购按份额确认日获得的产品当前净值计算,假设申购金额为 X,当前净值为 Y,则份额为 X/Y |
认购起点 | 首次投资最低份额为 5 万份;超出首次投资最低份额部分,须为 1 千份的整数倍 单一客户认购份额上限为 1000 万份(广东华兴银行有权进行调整)。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申购”。 |
业绩基准(年化) | 以当期官网公告为准。(仅作为管理人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代表收益承诺)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基准进行不定期调整,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该调整将通过本 《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披露调整,则以上一投资周期的业绩基准为准。 |
托管费率 | 0.01% |
销售手续费率 | 0% |
固定管理费 | 固定管理费:0.8%。广东华兴银行收取理财计划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不定期支付。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固定管理费=前一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0.8%÷365。 |
管理费减免条款 | 理财计划单期投资周期内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低于业绩基准收益率时,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减免当期已计提未支付的管理费。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相关费用”。 |
超额收益管理费 | 理财计划单期投资周期内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扣除超额收益及超额收益管理费前)超过业绩基准收益率的,超过业绩基准的部分为超额收益。管理人提取超额收益的 100%作为超额收益管理费。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相关费用”。 |
估值日 |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每一个自然日为估值日,广东华兴银行定 期公布扣除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固定管理费等)后的理财计划净值。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估值和净值”。 |
交易方式 | 客户可通过广东华兴银行各营业网点销售专区认购本理财计划,广东华兴银行 有权但无义务开放电子银行或其他代销平台办理认购。 |
提前终止/延期终止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本理财计划。 |
信息披露 | 详见“十二、信息披露”。 |
税款 | x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客户应缴纳的税收由客户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
六、理财计划认申购
1.认购份额:产品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募集期认购按每份 1 元确认。
2.申购份额:开放期申购按份额确认日获得的产品当前净值计算,假设申购金额为 X,当前净值为Y,则份额为X/Y。
3.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下限为 5000 万元,如认购金额不足 5000 万元,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宣
布理财计划不成立。产品规模上限为 100 亿元,成立日及每个确认日确认申购金额上限为 5 亿元,认购期内如产品份额超过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4.理财计划认购期:2020 年 4 月 2 日到 2020 年 4 月 9 日(含),认购清算期内可获得认购本金的活期存款利息收益。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5.办理渠道:客户可通过广东华兴银行各营业网点销售专区交易,广东华兴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开放电子银行或其他代销平台办理认购。
6.认购份额: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客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5 万份,高于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1 千份的整数倍。单一客户认购份额上限为 1000 万份(广东华兴银行有权进行调整)。
7.在募集期内,客户可多次认购,广东华兴银行在成立日确认并予合并份额;在开放期内,客户可多次申购,同一投资周期的多笔申购,广东华兴银行在确认日确认并予合并份额,不同投资周期的多笔申购,份额分别确认。
8.认申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计划采取金额认申购的方式;
(2)广东华兴银行受理认申购申请时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确认,而仅代表广东华兴银行收到了认申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成立日或确认日确认为准。
(3)认申购撤单:在认申购份额确认日前一工作日闭市前允许客户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已递交的认申购申请,部分撤销只适用于客户多次认申购的情况,客户必须对应每笔认申购的全部金额逐笔撤销;
(4)客户提交认申购申请后,认申购款项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广东华兴银行,且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冻结该部分资金。该部分资金自认申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含)/申购确认日(不含)止,广东华兴银行以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利息不计入认申购本金份额。
9.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理财计划的合格客户发售,包括个人客户与机构客户。
七、理财计划估值和净值
x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每日估值,广东华兴银行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增值税等)后,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并在周期确认日次日(遇节假日顺延)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总财产-理财计划总负债(含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理财计划总份额
1.资产总值 x理财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运用理财计划资金投资的各类固定收益资产、权益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2.资产净值 x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是指理财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资产值。本理财计划资产单位净值=本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本理财计划总份额。理财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舍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估值目的 x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管理计划资产的价值。经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为信息披露、计算申购和赎回理财管理计划的份额提供依据。
4.估值对象 运用理财管理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5. 估值频率 理财管理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日对理财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6. 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各类资产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具体方法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利率确认存款利息收入;
(2)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3)一年内同业存单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2)债权类项目的估值
(1)非标债权类项目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2)标准化债权项目中,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权按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权按市价法估值。
3)其他资产类估值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摊余成本法计算。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7.暂停估值
当理财管理计划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暂停理财管理计划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1.固定管理费
(1)费率与支付: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理财计划固定管理费,费率为 0.8%/年。每个估值日由广东华兴银行按日计提,不定期支付。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位以后四舍五入。
固定管理费=前一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0.8%÷365
(2)管理费减免条款:本产品设定业绩基准,业绩基准由管理人于官网定期公布。当单期投资周期内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低于业绩基准收益率时,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减免当期已计提未支付的管理费,直到本产品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达到业绩基准收益率。
2.超额收益管理费:本产品设定业绩基准,业绩基准由管理人于官网定期公布。当单期投资周期内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扣除超额收益及超额收益管理费前)超过业绩基准收益率时,超过业绩基准的部分为超额收益,管理人提取超额收益的 100%作为超额收益管理费,每个周期确认日计提,不定期支付。
3. 托管费:每个估值日由广东华兴银行按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 5 个交易日内向托管行缴付上季度费用。
托管费=估值日理财份额×0.01%÷365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客户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
5.其它费用
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之外的产品费用,包括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 行划款费用、交易相关费用、托管服务费用、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6.费用调整
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对本理财计划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将于调整前 2个工作日将需调整的内容条款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调整的,可按照本销售文件的约定在披露后的 2 个工作日时间内申请提前赎回本理财计划,客户未在约定时间提前赎回的,视为同意调整内容。
x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允许客户自主赎回,管理人将于每个投资周期到期后5 个工作日内,将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划付至客户交易账户。
1.本理财计划以每 364 天为一个投资周期(到期日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实际投资天数以最终投资天数为准。
2.广东华兴银行在每个投资周期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若有)划入客户在广东华兴银行开立的理财账户,清算分配期内不计息(到期日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适用假期为中国公众假期)。
3.理财计划投资周期到期时,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广东华兴银行在理财计划投资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应得资金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4.理财计划投资周期到期时,如理财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不能全部变现,则广东华兴银行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超额收益管理费(如有)、托管费)后向客户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广东华兴银行以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超额收益管理费(如有)、托管费)后向客户分配。
5、客户所得收益测试方式
(1)计算公式
申购确认份额 = 申购金额÷确认日产品净值 到期确认金额 = 持有份额 × 到期日产品净值
理财收益金额及份额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产品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 4 位以后舍位。
(2)计算示例
示例 1:假设客户于募集期认购,本金为 50000 元,净值为 1.0000 元,则客户持有份额为 50000份,到期日广东华兴银行公布的产品净值为 1.0500,则客户到期资金:50000×1.0500=52500 元,客户理财收益 2500 元。
示例 2:假设客户于产品开放日申购,本金为 50000 元,产品确认日净值为 1.0500 元,则客户持有份额为 50000/1.0500=47619.04 份。到期日广东华兴银行公布的产品净值为 1.1001,则客户到期资金: 47619.04×1.1001=52385.71 元,客户理财收益 2385.71 元。
示例 3:假设客户于募集期认购,本金为 100000 元,净值为 1.00 元,则客户持有份额为 100000份,到期日广东华兴银行公布的产品净值为 0.9800,则客户到期资金:100000×0.9800=98000元,客户亏损金额为 2000 元。
示例 4:假设客户于产品开放日申购,本金为 100000 元,产品确认日净值为 1.1000 元,则客户持有份额为 100000/1.1000=90909.09 份。到期日广东华兴银行公布的产品净值为 1.0501,则客户到期资金:90909.09×1.0501=95463.64 元,客户亏损金额为 4536.36 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十一、提前终止/延期终止
1. 客户在产品投资周期内不得赎回。
2.广东华兴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判断市场状况将发生重大变化时,广东华兴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3.在产品到期终止前,如广东华兴银行判断市场投资机会良好,且有必要延长产品投资期限时,则将延期终止。
4.广东华兴银行若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计划投资,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我行网站
(xxx.xxxxxx.xxx.xx)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客户。
5.广东华兴银行若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将在提前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应得资金划转
至客户指定账户。
十二、信息披露
1.广东华兴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中国理财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为公布本理财计划各类信息的指定网站。
2.广东华兴银行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计划以估值日计算扣除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销售手续费、管理费等)后的理财计划单位净值。
3.广东华兴银行将在本理财计划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4.广东华兴银行将在本理财计划终止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5.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若发生广东华兴银行认为可能对本理财计划客户或者其理财计划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6.广东华兴银行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
x、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理财计划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向客户披露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信息。
7.逢半年末,半年报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合并。本理财计划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广东华兴银行可以不编制本理财计划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8.如果广东华兴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计划,广东华兴银行将于实际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网站(xxx.xxxxxx.xxx.xx)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9、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单方对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广东华兴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网站
(xxx.xxxxxx.xxx.xx)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客户。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相关事项说明
1.理财计划管理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理财计划管理人。
2.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广东华兴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4.如客户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广东华兴银行的理财经理进行反馈、向广东华兴银行各营业网点查询或拨打广东华兴银行客服热线反映。
5.理财产品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向银行经办分支机构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任何一方也可以向广东华兴银行经办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华兴银行理财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客户:
您好!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计划是指我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资产投资和管理计划。理财计划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非保本净值类理财计划。请客户充分认识各不同类型理财计划,谨慎投资。
为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请您:(一)向我行相关人员了解理财计划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二)确认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流动性要求、投资目标;(三)仔细阅读我行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产品协议书》和本《客户权益须知》,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本《客户权益须知》,以选择适合客户的理财计划;(四)了解我行的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我行的联系方式,以便客户将相应的意见或是建议向我行反馈,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客户在选择合适的理财计划后,可于我行营业网点进行认购。客户在仔细阅读销售文件后,请填写我行提供的广东华兴银行理财计划业务申请文件,并签署相关销售协议文本,之后请交予我行工作人员进行购买操作,以确认交易。
有关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请参照《产品说明书》中“信息公告”的约定,登陆我行网站(xxx.xxxxxx.xxx.xx),或致电我行客服电话(95091),又或至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如客户对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是建议,需对我行反馈或是投诉,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是反
馈至我行各营业网点,又或是致电我行客服电话。我行将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我行的联系方式为:(一)网站:xxx.xxxxxx.xxx.xx;
(二)客服电话:95091。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