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ZFCG-ZHJEZ-2021-11
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ZFCG-ZHJEZ-2021-11
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名称:葛店开发区公安局综合警务服务站建设
采 购 人: 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开发区分局
代理机构: 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二〇二一年
目 录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第三章 采购货物要求及技术参数 19
第四章 评定办法 24
第五章 合同书 31
项目概况
葛店开发区公安局综合警务服务站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鄂州市驰恒商业街驰恒商务中心三楼3003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0月2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 项目基本情况
鄂葛财采计备:【2021】000128项目编号:ZFCG-ZHJEZ-2021-11
项目名称:葛店开发区公安局综合警务服务站建设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236万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219.2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附件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经理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
时间: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2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 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驰恒商业街驰恒商务中心三楼3003室)
方式:现场报名获取售价:人民币500元
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8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驰恒商业街驰恒商务中心三楼3003室)
时间:2021年10月28日9点35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驰恒商业街驰恒商务中心三楼3003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符合资格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持以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获取采购文件。
名 称: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开发区分局地 址: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方式:18071173420
名 称: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地 址:鄂州市驰恒商业街驰恒商务中心三楼3003室联系方式:18971995367
联 系 人:陈工
2021年10月19日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项 目 名 称 | 葛店开发区公安局综合警务服务站建设 |
2 | 采 购 人 | 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开发区分局 |
3 | 监 督 部 门 | 本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
4 | 代理机构 | 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
5 | 采购预算价及最高投标限价 | 采购预算为236万元,最高限价219.2万元。最低不得低 于最高限价的80%(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和二次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0%的作废标处理)。 |
6 | 采 购 内 容 | 墙体钢结构、建筑装修装饰、安装及相关设备等。具体 采购需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用户需求、及工程量清单 |
7 | 工期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 |
8 | 供应商资质条件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 |
9 | 资格审查方法 | 资格后审 |
10 | 报价方式 | 自主报价 |
11 | 磋商结果有效期 | 为90日历天(从开标之日算起) |
12 | 磋商小组人数 | 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不超过评委总人数的1/3,经济及技术专家在鄂州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 |
13 | 提交最终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 | 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磋商供应商才有资格进行最终报价,磋商供应商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终报价,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或代理机构。最终报 价表,供应商自行准备。 |
14 | 磋商保证金金额、 递交方式、递交时间 | 响应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8】26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保证金不做要求。 |
15 | 履约保证金 | 无 |
16 |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档一份(电子档必须与纸质标书一致,电子档不需要电子签章,U盘正面用标签纸写上单位名称,放入信封密封单独提交)。正本与副本应使用A4纸幅面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报;要求采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必须胶装,不允许出现活页或类似活页,否 则作为不合格投标文件处理。 |
17 | 获取磋商文件 | 地点: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时间:以磋商公告时间为准 |
18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投标截止日期 | 地点: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开、评标室(鄂州市驰恒商业街驰恒商务中心三楼3003室) 时间:以磋商公告时间为准 |
19 | 磋商地点、时间 | 地点: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开、评标室(鄂州市驰恒商业街驰恒商务中心三楼3003室) 时间:以磋商公告时间为准 |
20 | 评标标准及方法 | 评标标准及方法附后 |
2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及评审费中标人承担,投标人在进行 报价时应该把以上费用考虑到清单成本中,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一次性向代理机构付清。 |
22 | 付款方式 | 另行协商。 |
23 | 其他要求 | 1、是否允许备选方案:否 2、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否 |
供应商须知
1.1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的项目的采购。 2、定义
2.1 “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 “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 “磋商供应商”是指
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2.6“成交供应商” 是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1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 缮等。
3.2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 “服务”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
(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 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 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
1) 磋商公告
2) 供应商须知
3) 采购需求
4) 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
5) 合同书格式
6)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 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
8) 评审委员会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6.1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后,应认真检查,如发现页数不全、附件缺失、印刷模糊等, 应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全或更换,否则风险自负。
6.2 供应商要求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在提疑截止时间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提疑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对于符合澄清要求的,将以书面形式给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予以答
复
(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供应商收到答复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
构予以确认。
6.3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 意。
6.4 澄清的内容是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澄清文件对同一内 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7.2 当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3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修改文件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个工作日 前发出,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8.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 除非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1 供应商应当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 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磋商报价
11.1 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终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
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 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采购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 备选方案
12.1 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1 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4.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磋商公告》。
14.2 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 证明文件。
14.3 证明材料仅限于磋商供应商单位本身,母公司、股东单位和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 但磋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采用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15、 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响应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8】26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保证金不做要求。
17.1 磋商有效期从磋商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次采购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 商承诺的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8.3 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 字才有效。
18.5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采购 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 (磋商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9.2 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报价一览表》(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报价优惠声明(如果有的话)合并密封单独提交,除需按上款要求注
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9.3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
收。
20、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20.1 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
磋商响应文件 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 迟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1.1 在本次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2.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 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否 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2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 磋商程序及步骤
23.1 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除本采购文件另有规定,评审专家将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4.1 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
商。
25.1 在正式磋商前,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
和符合性审查, 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
26.1 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时间。
26.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 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及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逾时不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放弃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6.4 最终报价
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磋商供应商才有资格进行最终报价,磋商供应商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终报价,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或代理机构。最终报价表,供应商自行准备。
记录所有磋商供应商的最终价格。最终报价为本次竞争性磋商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终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5 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无需修改,可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
26.6 磋商小组审核完最终报价后,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办法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 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
认。
27、保密
27.1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监管 人员、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六、 成交与签订合同
28、合同授予标准
28.1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特殊情况按本须知29.3的规定执行。 29、签订合同
29.1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 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 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9.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
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9.4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 案。
29.5 采购代理机构将配合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6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九、 适用法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
定。
(一)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施工地点及采购范围
1、项目名称:葛店开发区公安局综合警务服务站建设;
2、工程量:葛店派出所警务服务站新葛店高中站、中百仓储站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3、施工地点: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
4、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合格标准
5、安全标准: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合格标准
6、工期:合同约定
(二)承包方式及说明:
1、响应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及说明,遵循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鄂建办(2018)27 号、鄂建文(2019) 93 号,按工程量清单报价,因预算工程量可能会与实际工程量有变差,故本工程以固定单价方式承包,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综合单价为合同单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合同单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若签证在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鄂州建设信息》单价执行。)
2、响应供应商应依据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如响应供应商认为工程量清单有漏缺项或存在较大的错误,响应供应商应在招标答疑期间提出,经采购人核对后修正,同时将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发给所有响应供应商。工程结算时,采购人依照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等按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定,对承包商中的清单综合单价不给予任何调整。
3、响应供应商应当对充分了解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以获得由响应供应商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的所有信息,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投标文件中的充分反映;若因本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其它未知因素和招标文件无法体现的内容而产生费用,该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4、采购人向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响应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响应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经采购人允许,响应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响应
供应商及其代表自行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响应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二、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响应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进行报价。
2.响应供应商应结合建筑市场、自身施工能力、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和施工过程中承担风险的能力等。报价供应商应按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
3.由于本项目在进行采购预算价的编制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相关市场行情以及价格信 息;同时,为避免供应商在参与竞争性磋商时,采用低于成本的方式恶意竞价而取得中标资格,导致对项目后期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本次竞争性磋商在进行第二次报价时,
供应商的二次报价若低于最高限价 80%的作废标处理(则二次报价应提供报价明细表)。
(二)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本项目图纸设计施工,一次性验收合格;
2、本工程所有的设备和材料所涉及的设计标准、规范,产品标准、规范,工程标准、规范,验收标准、规范等必须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相应的标准和规格。
3、成交供应商在施工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采购人要求停工和返工时,成交供应商须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否则,停止支付工程费,采购人保留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使用材料要求
1. 本工程所承包范围内所需的材料、成品、未成品、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等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其名称、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均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范及要求。
2.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所有产品进场要有厂家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并经现场负责人和采购人验证后方可施工。如发生货不对板,采购人有权拒用,造成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采购人保留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确认审查的权利及保留另行委托专业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独立检测的权利。
4.采购范围之内工程所用之设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
(五)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成交供应商的施工服务队伍资质要得到当地政府管理部门认可,安装人员要具有劳动部门发出的上岗证。上岗人员要有相应的上岗证,施工前向用户递交派出人员名单,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2、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3、成交供应商应按安全施工的要求,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措施,做好从进场施工开始到验收结束交付工程前的安全施工预防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成交供应商完全承担出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4、成交供应商的施工队伍必须接受现场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5、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确定施工条件已具备后,3 天内与采购人确定开始施工日期。
6、成交供应商进场所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及施工中,需要采购人配合承担的工程由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时提出,签署合同时也作为合同的补充附件。
7、施工所用的机械工具由成交供应商自备及自费运到施工工地,进场后进行必要的性能安全检查,完工后从工地自费搬出运走。
8.施工所用的材料及机械工具工地之后,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提供恰当的场所存放,不得随便存放,并做好日常防盗措施和风雨保护措施的保管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丢失和损坏。
(六)总包及分包规定
1.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采购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规定的范围内的工程内 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报价,由成交供应商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达到验收规范要求。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对项目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
(七)质保期要求
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自全部工程竣工双方签字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在工程保修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合同规定,在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的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八)验收要求、验收标准及方法要求
1、申请竣工验收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成交供应商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采购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2、竣工验收程序
(1)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采购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 天内通知成交供应商,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成交供应商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成交供应商完成采购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采购人同意为止。
(3)采购人组织成交供应商、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同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5 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4)采购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应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经采购人同意后,再向成交供应商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5)采购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的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成交供应商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
(九)售后服务要求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响应,1 小时内赶到现场,24 小时内完成修复。成交供应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完成修复工作的,采购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在质保期内,工程经成交供应商 3 次修复仍不能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采购人有权视作成交供应商不按期完成而须支付中标价 3%的违约金,采购人还可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成交供应商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十)付款方式:
1、签订正式合同时约定。
(十一)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建筑垃圾须当日清理干净,不得留在现场过夜。工程竣工验收后,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立即清理干净工地现场,全部撤离。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应当按次向采购人支付中标价 5‰的违约金。
2、成交供应商一旦进场施工,须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①在规定的地域施工和活动;②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楼地面成品,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损坏,应无偿修复;③施工期间须严格管理施工人员,如发生施工人员盗窃,斗殴等现象,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和发生的所有费用。
3、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施工现场不得有明火,施工人员不准在施工现场吸烟,每发现一个烟头扣罚成交供应商 200 元工程款)、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 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若违反以上规 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4、成交供应商应按安全施工的要求,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采购人及其员工、成交供应商及其员工、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须按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要求实行施工。凡在工地现场及采购人单位范围内由于成交供应商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者其员工所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和发生的所有费用。
5、成交供应商进场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须为报价响应文件中所派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组织机构主要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须经采购人同意。从开工之日起,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须坚守岗位,按时参加工程例会,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全责。因事需离开施工现场超过一天的,需提前向采购人请假,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6、工程竣工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合格完整的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7、拆除工程拆出来的可回收材料(包括金属门窗、电线电缆、线管、电箱、铝板等)应按采购人要求堆放,交由采购人处理。其余废料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清理外运。
8、本采购文件所附合同条款为签订合同条款,这些条款对成交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成交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对合同条款提出违背采购文件精神的修改意见,采购人有权力在签订合同时对部分条款进行符合采购文件精神的修订和补充。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 | 资格性审查标准 | 资格要求 | 符合本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款要求,并提供合格有效的证 明材料。 |
其他要求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
1.2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报价 | 是否超过最高限价 |
磋商书签字盖章 | 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 ||
信誉情况 | 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没有 被接管或冻结。 | ||
竞标响应 | 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各项要求 | ||
是否有提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条件的 | |||
磋商文件的获取 | 是否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处依法获取磋商文件 | ||
1.3 | 确定磋商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 磋商文件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无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 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 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通过初步审核的磋商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 价。 |
1.4 | 投标报价 |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0% |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0%作废标处理 |
2 | 评定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按照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 |
商。 | |||
3 | 政策支持 | 中小微企业 | 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及企业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划型证明材料,货物类的需同时提供制造商及代理商双方的证明材料(制造商直接投标的仅需提供制造商材料),并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 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如符合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要求的,视同小 型、微型企业,将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 | ||
监狱企业单位 | 如符合财库〔2014〕6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的,可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文件要求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将根据财库 〔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节能环保产品 |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 90号)文件执行。如供应商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文件的政策支持,须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合格有效时间内的)、清单公告媒体的网页打印件并作出明显标识。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投标产品在清单内,符合政策支持要求的,最终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 品。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详见评分细则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竞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 详见评分细则 |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 详见评分细则 |
竞标报价评分标准 | 详见评分细则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计 算办法 | 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
供应商最后得分相同时 对供应商进行排序的方 | 得分相同的供应商,按竞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 报价相同的现场抽球确定排序方式。 |
(30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合理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分 | ||
(20分) | 类似业绩 | 10 | 投标人近三年以来(招标公告发布之月往前推36个月, 下同),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有效业绩得2分,满分10分。(施工合同为准); |
项目经理资格 | 2 |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2 分;助理工程师职称 1 分;其他不得分(职称证提供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职称 证书须为国家认可的证书) | |
大学专科及以上 2 分;中专 1 分;其他 0 分(提供证 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证书须为国家认可的证书) |
技术负责人资格 |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2 分;助理工程师职称 1 分;其他不得分(职称证提供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职称 证书须为国家认可的证书) | ||
大学专科及以上 2 分;中专 1 分;其他 0 分(提供证 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证书须为国家认可的证书) | |||
标书制 作 | 投标文件,逐页有连续页码,具有详细目录且与相关材料对应清晰, 查阅方便,横向比较,酌情打分,0-2 分 | ||
2、对项目总体有一定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得4-3 分; 分; | |||
项目实施方案 | 可行性差,得 2-1 分;未提供实施方案的,不得分。 | ||
不详细,可行性差,得 2-1 分;未提供施工组织方案 的,不得分。 | |||
分;未提供安全文明方案的,不得分。 | |||
一般,得 2-1分;未提供施工管理计划的,不得分。 |
度计划 | |||
和各阶 | 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得 6-5 分; | ||
的保证 | 任承诺具体得 4-3 分; | ||
措施及 | |||
诺得 2-1分; | |||
任承诺 | |||
制,项目配备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资质等级、经验情 | |||
况,人员的管理、考核方案等进行综合评价:满足用户 | |||
需求书要求,项目管理架构完善,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 |||
理构架 | 齐全,考核方案详尽合理,可操作性强,得 6-5 分;基 本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项目管理架构较为完善,各专 | ||
业技术人员配置较齐全,考核方案描述一般,可操作性 | |||
一般,得4-3分;项目管理架构一般,各专业技术人员配 | |||
置不齐全,考核方案可操作性差,得 2-1 分;提供人员 | |||
配置方案的,不得分。 | |||
备配置 | 完整,得 7-10 分。主要设备内容、品牌规格、技术资 料全面得 4-6 分。主要设备内容,品牌规格,技术资料 | ||
欠缺,不完整得 1-3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1. 初步审查标准
1.1 资格性审查标准:见评定办法前附表。
1.2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定办法前附表。
1.3 确定磋商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见评定方法前附表。
2. 评定方法:见评定办法前附表。
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竞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评分标准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竞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定结果
3.1 磋商小组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最终报价进行评定。
3.2 完成评定后,磋商小组须在评审结果推荐意见上共同签字。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 其它
4.1 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之内容。)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本合同由 (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 (中标人)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乙方以总金额 万元人民币(用大写数字书写)向甲方提供如下货物(工程或服务):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
1. 本合同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 甲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合同款,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3. 乙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工期(服务期限)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4. 合同文件。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1 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
4.2 中标的投标文件;
4.3 合同书;
4.4 合同条款;
4.5 集中采购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6 附件;
4.6.1 甲方在招标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
4.6.2 乙方在投标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
4.6.3 乙方在投标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
4.6.4 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
5. 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
6. 货物(工程或服务)及数量。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7. 付款条件。本合同的付款条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8. 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见合同书,分项价格在乙方的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9. 工期和交货(服务)地点。本合同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工期、交货(服务)地点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10.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招标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11. 合同的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副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2. 合同的失效。本合同在合同价款全部结清后失效。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封面:
鄂州市政府采购
响 应 文 件
(正本/副本)
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报价内容:
日 期: 年 月 日
根据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编写目录,目录须标注页码,目录表便于评委在评审时有效查找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请各供应商认真编写填报。
1. 投标函
(采购人单位全称):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项目采购项目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
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 资格证明文件;
3、 按采购的规定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4、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报价总价为(注明
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报价总价)。
(2)将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
(4)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共90个日历天。
(5)接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关于没收保证金的约定。
(6)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
磋商供应商: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供应商(公章): 日 期:
所投包号 | 第 /包 |
供应商名称 | |
所投货物∕服务/工程名称 | |
第一次投标报价 | |
工期 | |
质保期/缺陷责任期 | |
优惠声明(如有) | |
备注 |
说明:
1. 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
2. 价格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报价。
3. 此表除保留在投标文件中外,另复制一份与投标函(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起另外密封装在开标一览表信封中,作为唱标之用。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 间: 年 月 日
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标准,另行发放工程量附件。
兹证明 (姓名)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 (供应商) 的法定代表人。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 本表适用于供应商不授权代理人,而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情况;
2、 如供应商具有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则还应在本证明书后附上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采购人单位全称):
兹授权 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代理人工作单位: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磋商供应商: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离说明 |
技术要求偏离说明(特指第三章技术要求)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商务要求偏离说明(特指第三章商务要求)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说明:
1. 供应商应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逐条说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响 应,并申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偏离和例外。优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为正偏离,不满足的为负偏离;
2. 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磋商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
“满足”或简单复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将可能导致报价被拒绝。
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磋商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 间: 年 月
7. 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1.名称及基本情况:
(1)供应商名称:
(2)地址: 邮箱: 电话: 传真:
(3)成立或注册日期:
(4)公司性质: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6)员工人数:
(7)注册资本:
(8)实收资本:
(9)上年末资产负债表: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产: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2.与报价服务内容有关的情况:
(1)供应商提供此响应服务内容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2)服务网点分布(可另行附表):
服务网点名称和地址 | 主要服务范围 | 服务人员数 | 内部等级 |
1. 供应商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
同意遵照磋商文件要求出示的有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年 月 日
10.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随本声明附上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以及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供贵方核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类 别 | 序 号 | 发生 时间 | 情况简介 | 证明材料索 引 |
诉讼情况 | ||||
仲裁情况 | ||||
注: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且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的案件。与经营活动有关,但尚未裁决或终审判决的案件请单独另附《情况说明》(说明内容:案件当事人、基本案情)。
《附件》供应商最终报价表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内 容 | 最 终 投 标 报 价(元) |
投标报价 | 最终总报价: 小写: 元大写: 元 |
工期 | 日历天 |
优惠条件 | |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此表供应商应加盖公章,携带至磋商现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最终报价并提供报价明细表,提交给磋商小组或代理机构。
《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
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
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
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小、微单位的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评审专家不予认定。
2、投标人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不需要提供该承诺。
《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1、投标人应提供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评审专家不予认定。
2、投标人不符合《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不需要提供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