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最长可贷款年限×系数(N)。
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广大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房包括新建住房、二手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先存后贷,存贷结合,按月还款,贷款担保”的原则。
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房所需费用时,可以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加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四条 管理中心为本辖区(指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业务管辖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
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
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必须按规定在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正常。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中心和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夫妻合并计算贷款次数)
(三)借款人工作稳定、出勤状况近 6 个月内为正常,无不良嗜好,有正常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及行为;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指连续 3 个月(含)或
累计 6 个月(含)以上恶意逾期还贷记录)。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建造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依据其家庭已购买住房套数或公积金贷款记录,贷款首
付款比例采取差别化政策。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 30%;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认贷不认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40%。
(六)同意提供住房抵押担保,并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保证担保。
(七)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 60%;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佐证。
(x)为父母或子女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父母子女必须为公积金缴存职工。
(九)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或已累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规定次数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根据以下三项计算取最低
值:
(一)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计算公式:个人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2(月)×最长可贷款年限×系数(N)。
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房屋价值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
(三)管委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前款计算公式中的系数N,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偿还贷款能力较强、信用优良的借款人,经管理中心调查审核通过后,根据购买住房情况,系数可适当调高。
第十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 30 年,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购买二手房者,则房龄(指房屋自竣工至交易时的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 50 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时,贷款利率做相应的调整。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不含 1 年),于次年 1 月 1 日
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含
1 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受委托银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
x)。
(二)借款人单位出具的单位证明。
(三)借款人已婚,应当提供配偶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或婚姻关系证明)。
(四)为父母或子女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及购房人的缴存证明。
(五)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
料。
(六)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
(七)购买二手房的及购买外地住房抵押本地住房的,
中心根据当地相关部门提供的房屋基准价进行住房价值评估,抵押他人住房的,同时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八)提供保证担保的,选择保证人担保应由保证人提供本人的单位证明,选择购买保证保险的应由保险公司出具同意承保的相关证明。
(九)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按照要求,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贷前审查签章确认,并将审查确认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传递到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在收到受委托银行传递的借款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后进行贷款审复核和审批,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后,将审批结果及相关贷款资料传递到受委托银行。
第十五条 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受委托银行应按以下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住房抵押担保。同时,根据借款人偿贷能力等情况,还应当提供保证担保。
第十七条 住房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所购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第三人拥有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担保。
住房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根据当地相关部门提供的房屋基准价对该住房进行评估价值确认。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保证担保有保证人担保、保证机构担保两种方式,借款人可任选其一。
(一)保证人担保。借款人选择提供第三方自然人作担保,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具备下列的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本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2. 保证人工作稳定,且连续工作 2 年以上,有足够的代偿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指连续 3 个月(含)或累计 6 个月(含)以上恶意逾期还贷记录)。
3. 在本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 保证人只能为一个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可以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但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不能相互担保,保证人不得超出自身担保能力(已有大额贷款的除外)。
5. 保证人年龄与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保证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保证机构担保分为保证保险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两种方式。
1. 保证保险担保。借款人可选择与管理中心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承担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提供同意承保的相关证明。
2. 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可选择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保证人担保或机构担保:
(一)借款人只有一方在本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或借款人配偶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
(二)申请贷款额度高于一定额度的,具体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三)管理中心经过调查认为必须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实
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自受委托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贷款发放日为每月还款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提取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差额部分可通过指定的银行卡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
率计算。
公式:应还利息=剩余贷款本金×月利率÷30(天)×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先到管理中心领取住房《解押通知单》和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时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件到房地产抵押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乌鲁木齐明园管理部按相关规定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违约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 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以及借款人连续 6 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要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
x。
(四)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受益继承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
赔偿金时,管理中心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法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x实施细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一条 x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克公积金委〔2010〕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