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O 二三 年 九 月
徐州市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不锈钢制品采购及安装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盖章):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 O 二三 年 九 月
目 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一、报价说明
二、工程量计量规则及说明三、工程量清单及格式
第六章 用户需求书 (另册)第七章 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第一节 说明
第二节 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2.7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
第三节 经济部分第四节 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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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徐州市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不锈钢制品采购及安装项目
02 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徐州市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 已由 江苏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以 苏发改基础发[2020]1163 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徐州地
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建设单位多渠道筹集解决,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不锈钢制品采购及安装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江苏省徐州市。
2.2、工程规模: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为一条反“L”型轨道交通线路。工程起点为黄山路与湘江路交叉口的黄山路站,途经铜山区、云龙区与开发区,联系了铜山新区、新城区及高铁东站,串联铜山新区中心、新城行政商务中心、新城区客运站、高铁站等大型客流集散点。线路主要沿湘江路、利民路、汉风路、云台路敷设,终止于徐州东站东广场。
6 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 22912.584m,平均站间距 1.496km,最小站间距为 0.809km(徐州一中站至奥体中心北站),最大站间距为 3.072km(京沪高铁西站至大湖北站),全部为地下线,共设站 16 座。其中换乘站 6 座,分别与地铁 3 号线在铜山副中心站换乘;与规划 S2 线在新城区客运站换乘;与地铁 2 号线在市政府站换乘;与规划地铁 5 号线在紫金路站换乘;与规划地铁 7 号线在
京沪高铁西站换乘;与地铁 1 号线在徐州东站换乘。
2.3、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徐州市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丽水路站、市政府站、紫金路站、徐州一中站、奥体中心北站、京沪高铁西站、大湖北站、徐州东站、京大区间风井。共 8 个站 1 个风井公共区装修不锈钢制品制作、安装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联络、深化设计、BIM 模型设计、制作、包装、运输、装卸、仓储、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配合、试运营配合、及质保期售后服务等所有相关内容。
本项目涉及的不锈钢制品种类如下:公共区分区栏杆、洞口防护栏杆、楼
梯栏杆(单、双扶手栏杆)、楼梯靠墙扶手(双扶手栏杆)、楼梯中间分流栏杆、无障碍坡道栏杆、无障碍电梯防撞栏杆、移动隔离栏杆、无盖出入口防护栏杆、垃圾桶、座椅、人防门槛盖板、排水箅子、客服中心等。详见招标文件具体内容。
工程范围可能的修改:随着工程施工设计的不断深入,业主有权保留对合同材料的技术参数、数量进行修改的权利,但这种修改将不会造成合同材料单价的重大调整。
注: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标段划分和各标的供货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
2.4、合同估算价:x 543.82 万元。
2.5、要求工期:x 590 日历天,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期、供货及安装时间进行调整的权利。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设 2 个标段,本标段为 02 标段。
2.7、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法规、规范,地方规程、标准及《用户需求书》规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形式。
3.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3、本工程只接受生产制造企业投标,不接受代理商、经销商和联合体投
标。
3.4、投标人必须提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拟投产品的具有 CMA图章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处于有效期内)。
3.5、投标人近 5 年内(2018 年 9 月 1 日(含)以来)具有一个单项合同
金额在 350 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高铁、火车站、机场)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不锈钢制品采购及安装业绩;
注:业绩的认定:(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指: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轻轨。大型公共建筑定义:指单栋建筑面积 20000m²以上且采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
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中须体现工程名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类型(应与业绩要求的类型一致)、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与业绩要求的类型一致的合同金额)等信息。
(3)投标人的业绩须提供完整的供货及安装合同、对应合同范围内的套印全国监制章的供货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发票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发票如有特殊情况,应提供说明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盖章(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其提供的供货业绩。对同期实施的同一工程项目分批或分段进行的,视为同一业绩。如果各批(段)的同类合同金额不满足类似工程合同金额要求,但多批(段)的同类合同累加后满足类似工程合同金额要求,视为满足要求,同时需提供该批货物为同一批项目的证明文件。
(4)投标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名称变更前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可;通过合并组建的新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为准),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组建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企业业绩、企业实力、企业荣誉予以认可。
(5)联合体、境外的供货及安装业绩不予认可;
(6)类似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7)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设备报价明细表”模块内上传。
3.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6.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6.2 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6.3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6.4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系的;
3.6.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6.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6.7 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6.8 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6.9 投标人自 2020 年 9 月 1 日(含)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3.6.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应提供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
告:
a.信用服务机构需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申报信息,并在“信用徐州" 或“ 信用江苏” 网站公示 (“ 信用徐州” 公示地址: https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b.信用报告需在“信用徐州"和“信用江苏”网站进行公示(“信用徐州”公示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
c.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告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报告使用地,并督促信用服务机构及时在相应网站公示报告,若因未及时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8、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
3.9、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4.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4.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银行支票(必须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开出)、🗹银行电子保函、🗹银行书面保函、🞎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保险机构电子保函、🞎担保机构电子保单、🞎保险机构书面保函、🞎担保机构书面保单。投标人应在招标人已选择的缴纳方式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缴纳。
4.2、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拾万元整
收款人: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江苏银行徐州新城区支行
开户账号:6009018800012738310060059
投标人采用银行电汇、银行支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确保投标保证金转账至专用账户, 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
4.3、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保单)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时, 必须将保函(保单)数据文件(彩色电子扫描件)通过投标工具软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间截止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并上传至交易系统。
投标保函(保单)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招标人。投标保函(保单)按照 “一标段一保函(保单)”的原则。投标保函 (保单)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投标人开具的投标保函(保单)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人在评标清标阶段开通 评标系统账号,招
标人自主验证投标人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 保机构保单,并将验证结果书面告知评标委员会。
4.4、投标人采用投标人信用书承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内签章生成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信用承诺书的, 按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4.5、当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变更时,请及时在相应业务系统中变更信息,保证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性。
4.6、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7、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使用投标保函、投标保单、投标人信用承诺书的除外)。
5. 评标办法
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可参与本批次招标项目 2 个标段的投标,但只能获取 1 个标段的中标资格,如投标人综合得分在不同标段均排名第一时,推荐其为招标控制价较高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仍参与其他标段的评审,但自动放弃其他标段的中标候选资格。
6. 获取招标文件方法
6.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免费获取;
6.3、投标人自主选择任意一种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生成投标文件时需支付工具使用费,收费标准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下载”栏;
6.4、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xxxx://000.0.000.000/xxxxxxx/)。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7.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
a.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xxx.xxxx.xxx.xx/xxxx/); b.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
c.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xxx.xxxxxxxxxxxxx.xxx/); d.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xxx.xxxxxx.xxx)。
9. 其他
9.1、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拒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9.2、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在开标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电话,电话为:0000000000。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地 | 址:江苏省徐州市和平大道 | 地 | 址:xxxxxxxxxxxx |
000-0 xxxxx 0000 x | x 00 xxxxxx 0 xX | ||
邮 | 编:221000 | 邮 | 座 6 楼 编:210019 |
联系人:xx | 联系人:xx |
电 话:0516-80805230 电 话:025-87715131
2023 年 9 月 15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序号 | 条款号 | 内 | 容 | 规 | 定 |
1 | 1.1.2 | 招标人名称: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0000 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
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x 00 x X x 0 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 |||
3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徐州市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不锈钢制品采购及安装项目 02 标段 | |||
4 | 1.3.1 | 招标范围: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2.3、招标范围”。 | |||
5 | 1.3.2 1.3.3 1.3.4 | 工期要求: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2.5、要求工期”。工程地点:江苏省徐州市。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法规、规范,地方规程、标准及《用户需 求书》规定。 | |||
6 | 1.4.1 | 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7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8 | 1.9 | 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 |||
9 | 1.10 |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 |||
10 | 1.11 | 偏离:不允许。 | |||
11 | 2.2.1 2.2.2 2.3.1 4.2.1 4.2.3 5.1.1 9.5.1 10.9.6 | 招标日程安排: | |||
时 间 | 招 标 工 作 | ||||
2023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 点 30 分 | 发出招标文件 | ||||
2023 年 9 月 20 日 11 时 30 分前 | 各投标人提交需要解答的问题 | ||||
2023 年 9 月 20 日 17 时 30 分前 |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 | ||||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 时 30 分(投标截止期) |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会议 开标地点: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28-第二开标室 | ||||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 时 00 分 | 样品递交开始时间-310 样品室 | ||||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 时 30 分(投标截止期) | 样品递交结束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本次开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登录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 递交方式: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2、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故障除外。 3、操作详情见本章 10.8 款“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 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在递交样品后即可离开现场,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参与远程开标程序。 | ||
12 | 3.1 | 投标人除特定材料须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指定模块外,应将所有评审证明材料上传至“投标保证金”模块,所有涉及暗标的评审内容上传至“货物方案”模块。如因上述证明材料上传错误模块的原因导致评审无法正常进行,而投标被拒绝的情况,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13 | 3.2.3 | 最高投标总价限价: 543.8179 万元(其中暂列金 0.00 万元,暂估价 0.00 万元);最高投标单价限价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投标控制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单价及总价),否则其投标将作 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
14 | 3.3.1 |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 |
15 | 3.4.1 | 投标保证金要求: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4.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
16 | 3.6 | 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
17 | 3.7.5 | 暗标要求: 本项目技术部分(不含需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项目)、样品采用暗标评审。所有涉及暗标的内容、文字、图片等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以及与本次招标无关的内容,本部分内容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货物方案”模块。 技术部分中,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项目,此部分内容不采用暗标评审, 其内容及证明材料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指定模块。 |
18 | 3.8.1 | 投标备份文件:递交样品时,须同时提供备份文件。 |
19 | 6.3 |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0 | 6.5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3 名。 |
21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 1、本章投标人须知正文中“ 10、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2、第七章 投标文件要求及格式 中的“样品及要求”。 |
投标人须知附件:综合单价投标控制价表(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单位 | 综合单价限价 (含税价) |
1 | 分区栏杆 | 1. 栏杆为 6mm+1.14pvb+6mm 厚钢化夹胶玻璃栏杆,标准段长 1200mm,高度为 1100mm,玻璃倒圆 R5mm 角; 2. 不锈钢立杆∅ 50*2.0mm 厚不锈钢管,不锈钢 2mm 厚法兰, 膨胀螺栓固定不锈钢钢板支座 10mm 厚预埋件;2mm 厚Φ50mm 不锈钢扶手,∅ 20 不锈钢圆棒连接杆; 3.具体做法详见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使用型号为 304 拉丝不锈钢;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 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 m | 880.33 |
2 | 洞口防护栏杆 | 1. 栏杆为 6mm+1.14pvb+6mm 厚钢化夹胶玻璃栏杆,标准段长 1200mm,高度为 1100mm(含挡水台高度),玻璃倒圆 R5mm 角; 2. 不锈钢立杆∅ 50*2.0mm 厚不锈钢管,不锈钢 2mm 厚法兰, 膨胀螺栓固定不锈钢钢板支座 10mm 厚预埋件;2mm 厚Φ50mm 不锈钢扶手,∅ 20 不锈钢圆棒连接杆; 3.具体做法详见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使用型号为 304 拉丝不锈钢;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 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 m | 880.33 |
3 | 楼梯栏杆(单扶手) | 1. 栏杆为 6mm+1.14pvb+6mm 厚钢化夹胶玻璃栏杆,标准段长 1200mm,高度为 1100mm,玻璃倒圆 R5mm 角; 2. 扶手壁厚 2mm,Φ50mm 不锈钢扶手;不锈钢立杆∅ 50*2.0mm 厚不锈钢管,不锈钢 2mm 厚法兰,膨胀螺栓固定不锈钢钢板支座 10mm 厚预埋件; 3.具体做法详见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使用型号为 304 拉丝不锈钢;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 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 m | 960.36 |
4 | 楼梯栏杆(双扶手栏杆) | 1. 栏杆为 6mm+1.14pvb+6mm 厚钢化夹胶玻璃栏杆,标准段长 1200mm,高度为 1100mm,玻璃倒圆 R5mm 角; 2. 双扶手栏杆,高度为 1100mm,下层扶手高度为 700mm,玻璃倒圆 R5mm 角;立杆∅ 50*2.0mm 厚不锈钢管,不锈钢 2mm 厚法兰,膨胀螺栓固定 不锈钢钢板支座 10mm 厚预埋件;2mm 厚Φ50mm不锈钢扶手,下层 2mm 厚Φ40mm 不锈钢儿童扶手,∅ 20 不锈钢圆棒连接杆; 3.详见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使用型号为 304 拉 丝不锈钢;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长度(包 | m | 960.36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单位 | 综合单价限价 (含税价) |
括弯头长度)计算。 | ||||
5 | 楼梯靠墙扶手(双扶手栏杆) | 1. 上下双层不锈钢管靠墙扶手, 上层 2mm 厚Φ 40mm 不锈钢扶手,下层为 2mm 厚Φ40mm 不锈钢低位扶手; 2. 不锈钢连接杆,不锈钢 2mm 厚法兰,膨胀螺栓固定不锈钢钢板支座 10mm 厚预埋埋件; 3.具体做法详见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使用型号为 304 拉丝不锈钢;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 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 m | 304.11 |
6 | 楼梯中间分流栏杆 | 1. 栏杆高度为 1100mm,2mm 厚Φ50mm 不锈钢扶手;不锈钢立杆∅ 50*2.0mm 厚不锈钢管,不锈钢 2mm 厚法兰, 膨胀螺栓固定不锈钢钢板支座 10mm 厚预埋件; 2.具体做法详见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使用型号为 304 拉丝不锈钢;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 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 m | 792.3 |
7 | 无障碍坡道栏杆 | 1. 栏杆为不锈钢栏杆,高度为 900mm,下层扶手高度为 650mm,上层 2mm 厚Φ50mm 不锈钢扶手,下层 2mm 厚Φ40mm 不锈钢扶手,不锈钢 2mm 厚法兰,膨胀螺栓固定不锈钢钢板支座 10mm 厚预埋件; 2.具体做法详见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使用型号 为 304 拉丝不锈钢;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 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 m | 520.2 |
8 | 无障碍电梯防撞栏杆 | 1. Φ63mm 不锈钢防撞杆,内套 3mm 镀锌钢管; 2. 不锈钢立杆连接,不锈钢 2mm 厚法兰,膨胀螺栓固定不锈钢钢板支座 10mm 厚预埋埋件; 3.具体做法详见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使用型号为 304 拉丝不锈钢;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 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 m | 232.09 |
9 | 紧急疏散门 | 1. 栏杆为 6mm+1.14pvb+6mm 厚钢化夹胶玻璃栏杆,长 1200mm,高度为 1100mm,玻璃倒圆 R5mm角;2mm 厚Φ50mm 不锈钢扶手,∅ 20 不锈钢圆 棒连接杆; 2.配合门禁等专业进行安装,门禁专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计量;具体做法详见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使用型号为 304 拉丝不锈钢;按设计 图示以扶手中心线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 扇 | 1240.47 |
10 | 移动隔离栏杆 | 1. 移动隔离栏杆规格:1500mm*1100mm; 2. 选材建议: (1)所有不锈钢构件采用 304(022Cr19Ni10)的拉丝不锈钢,金属元素成分符合 GB/T 3280-2015 | m | 880.33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单位 | 综合单价限价 (含税价) |
规定。表面打磨、抛光、拉丝处理; (2)移动隔离栏杆采用Φ60 的不锈钢圆管;壁厚 1.2mm; (3)机械加工构件加工精度不低于 IT10 级; (4)栏杆脚的底部采用与之配套的工程塑料脚垫; (5)栏杆中间的横管、立管、logo 钢板材料为 304 号不锈钢,横管、立管采用Φ30 的不锈钢圆管;壁厚 1.2mm。所有连接处满焊,焊接时必须采用不锈钢焊条,符合相关地方及国家规范规定; (6)所有锋利尖角作圆滑处理。零配件没有容易造成手部受伤的毛口、毛刺、尖角 3. 制作工艺建议: (1)移动隔离栏杆应制作正确、结构牢固,四脚平稳,栏杆中间的横管、立管、应相互垂直,间距正确,logo 钢板双面(或双面 logo 居中)安装, logo 采用徐州地铁 logo 官方样式; (2)所有栏杆转角处,采用一次成型标准承插接头焊接或采用数控弯管机一次折弯成型,且平滑准确,外形美观; 4. 运送至指定存放地点。 | ||||
11 | 出入口电扶梯封堵栏杆 | 1. 出入口电扶梯侧面与出入口上盖附属建筑之间隔挡,防止乘客进入电扶梯与出入口上盖附属建筑之间夹缝; 2. 栏杆为 6mm+1.14pvb+6mm 厚钢化夹层玻璃栏杆,长度根据各站出入口的电扶梯侧面与出入口间隙宽度而确定,高度为 900mm,玻璃倒圆 R5mm 角; 3. 不锈钢立杆∅ 50*2.0mm 厚不锈钢管,不锈钢 2mm 厚法兰, 膨胀螺栓固定不锈钢钢板支座 10mm 厚预埋件;2mm 厚Φ50mm 不锈钢扶手,∅ 20 不锈钢圆棒连接杆; 4.具体做法详见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使用型号为 304 拉丝不锈钢;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 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 m | 786.69 |
12 | 无盖出入口防护栏杆 | 1. 栏杆高度为 600mm,不锈钢立杆∅ 50*2.0mm 厚不锈钢管,小立杆∅ 30*2.0mm 厚不锈钢管,2mm厚Φ50mm 不锈钢扶手,∅ 20 不锈钢圆棒连接杆,2mm 厚Φ40mm 不锈钢下横杆; 2. 不锈钢立杆连接,不锈钢 2mm 厚法兰,膨胀螺栓固定不锈钢钢板支座 10mm 厚预埋埋件; 3.具体做法详见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使用型号 | m | 603.98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单位 | 综合单价限价 (含税价) |
为 304 拉丝不锈钢;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 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 ||||
13 | 客服中心 | 1. 规格:矩形客服中心,3400mm 长,2400 宽,高 1700mm; 2. 基座:304 不锈钢地台圈梁、角钢地台梁、角钢地台龙骨构成骨架,采用瓷砖防静电地板系统(100mm 高); 3. 内外立面 3mm 厚白色烤瓷铝板,背衬板为 12mm厚蜂窝铝板背衬; 4. 20mm 厚白色人造xx石台面; 5. 围护玻璃:采用 6mm+1.14pvb+6mm 透明钢化夹胶xx,弧形玻璃采用 6mm+1.14pvb+6mm 厚热弯浮法xx; 6. 玻璃卡件:精铸不锈钢铸件,表面电解还原处理; 7. 其它构件:密封胶、不锈钢合页(或门夹)、螺栓、门禁电磁锁、玻璃门拉手等。所有不锈钢构件采用 304 号拉丝不锈钢; 8. 完成设备及灯具等开孔; 9.具体做法详见设计图大样及技术要求。 | 个 | 40560.43 |
14 | 垃圾桶 | 1. 规格: 矩形,700mm 高,长 320mm,宽 300mm防爆双桶垃圾桶; 2. 垃圾桶桶体由≥2mm 厚拉丝不锈钢; 3. 垃圾桶表面需蚀刻垃圾分类标志,可回收、不可回收作不同颜色区分, 垃圾桶颜色蓝色 (PANTONG 647C)、黑色(PANTONG Black 7C); 4.采用 304 拉丝不锈钢加工制作,具体做法详见设计图大样及技术要求。 | 组 | 712.27 |
15 | 座椅 | 1. 座椅 1760mm 长,700mm 宽,800mm 高(形式参考图纸与样品)。三个座位为一排,双排为一组;材质为 2mm 厚 304 拉丝不锈钢板; 2.具体详见设计图大样及技术要求。 | 组 | 2000 |
16 | 人防门槛 | 1. 人防门槛为 304 拉丝不锈钢,厚度 5mm,表面洗槽,槽宽 15mm@15mm,深 1mm,洗槽方向与人流方向垂直;标准段长度为 1800mm; 2.具体详见设计图大样及技术要求。 | m² | 1335.84 |
17 | 排水箅子 | 1. 规格:300mm 宽*900/1200mm 长*10mm 厚; 2. 材质:304 拉丝不锈钢,具体详见图纸; 3.在水沟盖板固定点之间须增加通常橡胶垫,当盲道经过水沟盖板时须做 304 不锈钢盲道行步 块。 | m² | 4134.9 |
18 | 排水箅子、人防门槛 | 盲道行进条为 2mm 厚 35mm 宽不锈钢板,凸起高度 | m | 158.3725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单位 | 综合单价限价 (含税价) |
盲道行进条 | 4mm。 | |||
19 | 不锈钢防护栏杆(出入口平台) | 1. 安装在出入口休息平台,无玻璃,900mm 高; 2. 不锈钢立杆∅ 50*2.0mm 厚不锈钢管,中间立管采用Φ32*2.0mm 厚不锈钢管;不锈钢 2mm 厚法 兰,膨胀螺栓固定不锈钢钢板支座 10mm 厚预埋件;2mm 厚Φ50mm 不锈钢扶手,φ20 不锈钢圆棒连接杆; 3.具体详见设计图大样及技术要求。 | m | 520.2 |
20 | 门窗套 | 卫生间前室门套、防火观察窗窗套:1.5mm 厚拉丝 不锈钢 。 | m² | 217.78 |
注:投标综合单价(含税)不得高于本表公布的综合单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建设单位多渠道筹集解决。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100%。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招标范围、交货期或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交货期或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3.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可以供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
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招标文件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用户需求书;
(7)投标文件要求及格式;
(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
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根据前附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要求及格式”。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含本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
3.2.2 投标人按“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的具体规定进行报价。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以及综合单价均不得超过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本章 3.1 款的要求提供本项相关资料。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 投标文件要求及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 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 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7.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5 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投标备份文件
3.8.1 投标备份文件见前附表要求。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
编制的、与上传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8.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 U 盘移动存储介质中。
3.8.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 5.3.1 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
5.2、开标程序
5.2.1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及电子标书上传情况;
(3)投标人解密其投标文件;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5)开标结束。
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自开标后 30 分钟内(非投标人原因,解密时间顺延)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特殊情况处理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
复。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7 人,评标专家采取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多个标段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6.5、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发布媒介上
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7.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9.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3、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1、履约保证金(如有)
8.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规定的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8.1.2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签订合同
8.2.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8.2.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2.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中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异议与投诉
9.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0516-66998691。
10.1、同步诚信库
在制作投标文件过程中,【同步诚信库】信息并挑选的扫描件是指同步诚信库信息时这一时间点的诚信库信息。如果本次投标所挑选的扫描件在诚信库里有更新或变动的,请及时重新同步诚信库信息并重新挑选对应的扫描件,否则投标文件中所挑选的扫描件不是变动后的诚信库内容。
10.2 异议和投诉
异议和投诉执行苏建规字【2016】4 号文和苏建规字【2017】1 号文,在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提出,不接受纸质异议和投诉。
10.3 资料证明真实性
投标人应当保证提供资料文件、证明凭证的真实性,招标人有现场复核的权力,如投标文件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予以曝光,取消其投标与中标资格。同时取消今后参与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投标资格。
10.4 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提供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前按招标人要求无偿提供投标书正、副本以及后缀名为.nJSTF 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
10.5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无须考虑此费用。
10.6 交易市场服务费
费用按照(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 号)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标人承担,向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缴纳,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用。
10.7 人员不得更换
请投标人务必慎重考虑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一旦中标不得更换,否则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10.8 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
10.8.1、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故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制作,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
标人自负。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徐州
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除外。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联系(客服电话: 4009980000),软件公司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JSTF 格式)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另一个即为不加密(NJSTF 格式)投标文件,若中标后则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交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存档投标文件。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4)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登录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找到“ 不见面开标大厅”( 网址: http://221.229.211.51:8090/BidOpening),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 CA 锁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醒: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
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
法人代表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上),江苏互联互通驱动。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件硬件设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 8 ) 远程开标前, 投标人务必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http://218.3.177.168/xzhynew)业务管理-上传投标文件-上传-识别加密证书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10.8.2、友情提醒:本项目开标时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开标情况公布等交互环节。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特做如下提醒:
(1)本项目通过网上系统递交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日之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以往项目中,经常发生投标人多次撤回修改投标文件,却忽略最终递交的步骤),若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递交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投标人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后,紧接着就把解密锁插入电脑上做好解密准备,在主持人的指令发出之后到解密截止时间之前有充足的解密时间(正常情况下,每个投标人解密自己投标文件时间不到一分钟),如果投标人网络或电脑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解密时间(若因投标人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请投标人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使用、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 CA 锁不出故障。
请各投标人提前购买配置好相关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以保证远程开标时与开标主会场交互顺畅。
10.9 投标样品要求
10.9.1 本项目须提供样品,样品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10.9.2 样品的品种、规格、尺寸等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要求及格式——样品”的规定。
10.9.3 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应按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样品”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
10.9.4 招标代理公司在开标现场接收投标人的密封样品,并登记签字确认。开标结束后由招标代理公司拆封样品,随机编号,送入评标室。
10.9.5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样品进行比对评分。
10.9.6 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样品递交至开标会现场并由招标代理进行编号登记成功的,投标将被拒绝。
样品递交开始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样品递交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样品递交地址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在递交样品后即可离开现场,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参与远程开标程序,详见上文第 10.8 款。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在招标时设置最高限价(单价及总价均设置,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件——投标控制价表”),开标时投标报价(单价及总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人将被否决投标。
评标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详细评审四个阶段。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将不进入下一步评标环节。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详细评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为 3 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 初步评审标准
评审项目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 有效证明材料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投标文件及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投标文件及有效报价 | ||
投标保证金 | 按招标公告要求缴纳。电汇回单或银行保函扫描 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2 |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人营业执照 | 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3.2 款要求 |
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 | 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3.4 款要求 | ||
投标人业绩 | 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3.5 款要求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3.6 款要求 |
企业信用报告 | 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3.7 款要求 | ||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 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3.8 款要求 | ||
其他 | 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 3.3 款和第 3.9 款要求 | ||
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2.3 款 招标范围”的 规定 |
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2.5 款 要求工期”规 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2.7 款 质量标准”规 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3.1 款规定 | ||
投标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第三节“报价说明及报价单”给出的 范围及数量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单价及总价)不得低于成本或者不高 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见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2.3 款规定 |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款规定 | ||
其他(废标条款规定) | 无本章(第三章)3.2.3 款所列的情形之一 |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详细评审评分具体分值分配如下: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分配 | 说明 |
1 | 商务部分 | 8 | 设置 2 个分项打分内容。 |
2 | 技术部分 | 25 | 由评委对每一评审项酌情打分,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 分应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
3 | 经济部分 | 67 | 为统一评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计算公式和评分规则 计算评分。 |
2.2.1、商务评审(8 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满分 |
1 | 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认证体系(处于有效期内),企业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 1 分;企业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 1 分;企业通过 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 1 分;最多 得 3 分。 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单位证明文件”模块内上传。 | 3 |
2 | 投标人近 5 年内(2018 年 9 月 1 日(含)以来)每多具有一个单项供 货及安装业绩的得 1 分,最多得 5 分,只有一个不得分。详见招标公告中业绩认定条件。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设备报价明细 表”模块内上传。 | 5 |
2.2.2、技术评审(满分 25 分)
评分项目进行了三级区间的量化,在各区间(70%-80%、80%-90%、90%-100%),评委根据横向对比合理打分。
不锈钢制品 | |||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分要求 | 满分 |
1 | 产品深化设计、生产、质量及安全环保措施 | 8 | |
1.1 | 产品深化设计 | 深化设计合理,深化节点设计图纸清晰完整,维修、更换方式设计合理、且质量有保证的,0.9≤得分≤1; 深化设计基本合理,深化节点设计图纸简单,维修、更换方式设计基本可行的,0.8≤得分<0.9; 提供了相关深化设计内容,但整体内容一般的,0.7≤得分 <0.8; 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1 |
1.2 | 安装节点深化设计 | 深化设计很合理,且节点设计图纸清晰完整,且维修、更换方式合理、且更换后质量有保证的,0.9≤得分≤1; 深化设计、设计图纸基本完整,维修、更换方案基本可行, 0.8≤得分<0.9; 提供了相关设计内容,但整体内容一般的,0.7≤得分<0.8; 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1 |
1.3 | 生产工艺 | 对原料、材料、半成品生产加工工艺方案、技术及流程描述完整、合理可行,工艺分析透彻,针对性强的,1.8≤得分≤ 2; 对原料、材料、半成品生产加工工艺方案、技术及流程描述基本合理可行,工艺分析基本清楚,针对性基本明了的,1.6 ≤得分<1.8; 提供了生产工艺相关内容,但整体内容一般的,1.4≤得分 <1.6; 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2 |
1.4 | 主要生产设备 | 投标人应列明用于本项目的生产设备,包括并不限于激光切割机生产线、数控剪板机、自动焊接机器人设备、数控折弯机等工艺装备。 用于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数量种类齐全完整、且全部采用先进的全自动控制的,1.8≤得分≤2; 用于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种类基本齐全、部分采用自动化控制的,1.6≤得分<1.8; 用于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基本能满足生产要求、无采用自动化控制的,1.4≤得分<1.6; 投标文件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每套设备证明材料均需包含设备购 置合同、购置发票及安置在厂内的彩色照片。原件扫描件在 | 2 |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设备主要配置一览表”模块内上传。 | |||
1.5 | 产品的原材料 | 投标人对本项目所需要原材料的产地、材质、供应稳定、符 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及环保要求作 出的详细的说明及方案,同时提供重要材料供应商资料(投 标人应提供原材料、外加剂及辅材的供货厂家等基本资料),并承诺以此原材料用于本工程。 方案描述详尽清晰,且供应商资料齐全完整、且技术参数满足甚至高于用户需求书并附承诺的,1.8≤得分≤2; 方案描述基本明了,且供货商资料基本体现、且技术参数基本能满足用户需求书并附承诺书的,1.6≤得分<1.8; 提供了相关内容,但整体内容一般的,1.4≤得分<1.6;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原材料、外加剂及辅材等供货商的基 本资料及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单位证明文件”模块内上传。 | 2 |
2 | 产品质量 | 2 | |
2.1 | 质量保证措施 | 质量保证体系完备,写明检验、检测的过程控制具体办法, 能保障出厂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满足要求的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措施描述全面、合理,且质检控制办法针对有效的, 0.9≤得分≤1; 质量保证措施描述基本合理,质检控制办法基本可行的,0.8 ≤得分<0.9; 投标文件有相关内容,但整体内容一般的,0.7≤得分<0.8; 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1 |
2.2 | 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 产品检测设备配置完善,且质量检测仪器的性能及精度、标准符合甚至高于国家标准,完全满足生产要求的,0.9≤得分 ≤1; 产品检测设备配置、质量检测仪器的性能及精度、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基本能满足生产要求的,0.8≤得分<0.9; 投标文件提供了相关内容,但整体一般的,0.7≤得分<0.8;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证明材料:提供检测设备【含型号、台套数、产权方式(自购置、租赁)】的购置发票及安置在厂内的彩色照片,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单位证明文件”模块内上 传。 | 1 |
3 | 安装、施工组织 | 5 | |
3.1 | 安装施工工艺 | 施工工序衔接合理,且质量保证措施完备,且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与车站的其他专业的专业配合的,0.9≤得分≤1; 施工工序、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可行,施工方案中有与车站的其他专业配合内容的,0.8≤得分<0.9; 提供了相关方案内容,但整体内容一般的,0.7≤得分<0.8; 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1 |
3.2 | 接口处理 | 与原装修材料、界面等接口衔接匹配、合理、美观,且维修、更换方式合理、对原接口无损伤、且更换后质量有保证的, 0.9≤得分≤1; | 1 |
与原装修材料、界面等接口衔接基本匹配、美观度一般,维修、更换方式基本可行、更换后对原接口有损伤但不影响的, 0.8≤得分<0.9; 提供了接口处理方案内容,但整体一般的,0.7≤得分<0.8; 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
3.3 | 施工协调 | 本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商、装修承包商其他系统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配合方面,协调方案、措施及承诺等,符合实际且可行、能自主解决问题并就此承诺的,0.9≤得分≤1; 协调方案、措施及承诺等,基本可行,有可能需要第三方协调解决的,0.8≤得分<0.9; 提供了相关内容,但整体内容一般的,0.7≤得分<0.8; 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1 |
3.4 | 运输和成品保护方案 | 结合不同车站施工现场的情况能解决运输和成品保护方法完美、可行,措施完整,且可操作性强,且符合目前项目实际情况的,0.9≤得分≤1; 方案基本可行、措施基本满足要求的,0.8≤得分<0.9; 提供了相关方案,但整体内容一般的,0.7≤得分<0.8;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1 |
3.5 | 安装组织和计划 | 安装组织和计划满足业主各个阶段的安装要求,计划合理,满足安装需求,且针对地铁施工各种情况进行了预见性分析的,0.9≤得分≤1; 安装组织和计划基本满足业主各个阶段的要求,基本能满足安装需求,0.8≤得分<0.9; 提供了相关方案,但整体内容一般的,0.7≤得分<0.8; 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1 |
4 | 供货能力 | 3 | |
4.1 | 加工生产能力保障 | 投标人提供的生产厂房面积及生产能力、仓库存储面积及仓储供货能力、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相关数据详细、有照片、能明确证明,且承诺其加工生产能力能完全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的,1.8≤得分≤2; 投标人提供的生产能力、仓储能力、相应的管理办法等,能证明其加工生产能力基本能满足本项目需求的,1.6≤得分 <1.8; 投标人提供了相关内容,但整体内容一般的,1.4≤得分<1.6;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提供注册所在地址的土地证或租赁合同 (如土地证为投标人自持,可不需租赁合同),以及厂区鸟瞰彩色照片,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单位证明文件”模块内上传。 | 2 |
4.2 | 供货组织方案 | 投标人需提供生产、包装、运输、交货计划,供货保证措施、应急方案能确保完成地铁工程的供货任务。 供货组织方案的安排合理,且执行能力有保证,且应急方案详细可行的,0.9≤得分≤1; 供货组织方案的安排基本可以执行,有应急方案的,0.8≤得 分<0.9; | 1 |
有相关方案,但整体内容一般的,0.7≤得分<0.8;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
5 | 售后服务 | 2 | |
5.1 | 售后服务 | 制定详细、全面的产品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承诺及安装配合、现场指导服务措施,须满足售后安装配合、现场指导等服务要求。 描述清晰、完整,且售后服务方案高度可行,且服务承诺全面、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0.9≤得分≤1; 描述基本合理,售后服务方案基本可行,服务承诺基本符合招标要求,0.8≤得分<0.9; 有相关内容,但整体一般的,0.7≤得分<0.8;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证明材料:承诺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售 后服务承诺书”模块内上传。 | 1 |
5.2 | 质保期 | 本工程质保期为两年,承诺质保期每增加一年加 0.5 分,最 多得 1 分。 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售后服务承诺书”模块内上传。 | 1 |
6 | 样品 | 5 | |
不锈钢制品 | 型号规格 | 样品规格型号、尺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 1 分; 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偏差、未提供样品的,不得分。 | 1 |
外观 | 表面平整,边缘整齐,无起皮、缺角、污垢等。折边光挺、 圆润,抛光后不能有勾、刺,防止刮伤、擦伤,易维护清洁,满足设计提供的外观效果。 外观优良,表现优秀,全部满足要求的,0.9≤得分≤1;外观表现中等,满足要求的,0.8≤得分<0.9; 基本满足需求的,0.7≤得分<0.8; 有偏差或未提供样品的,不得分。 | 1 | |
装配 | 装配精确、无变形,缝隙、焊缝平滑、平整度良好,整体刚性强、刚度好、质量好。 表现优秀,全部满足要求的,1.8≤得分≤2;表现中等,满足要求的,1.6≤得分<1.8; 基本满足需求的,1.4≤得分<1.6; 有偏差或未提供样品的,不得分。 | 2 | |
座椅 | 3 名成年乘客同时起坐时无异响、无晃动、无形变,座腿、座板、椅背、横梁等连接件的构造合理,焊接牢固。 表现优秀,全部满足要求的,0.9≤得分≤1;表现中等,满足要求的,0.8≤得分<0.9; 基本满足需求的,0.7≤得分<0.8; 有偏差或未提供样品的,不得分。 | 1 | |
本技术部分内容,需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项目,不采用暗标评审,内容及证明材料上传至上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指定模块。无证明材料要求的项目采用暗标评审,内容上传至 “货物方案”模块。 |
2.2.3、经济评审
(1)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 10>有效投标文件家≥7 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取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A)。
(2)评标基准价=A×K,K 值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K 值取值为 95%、96%、97%、98%、99%、100%。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专家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其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4)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满分(67 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1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5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5)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设备报价明细表”模块内上传。 2.2.4、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人。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或通过门禁系统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 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2.2 投标文件不符合本章第 2.1 款评审标准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3.2.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将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的,企业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
合体投标的;
(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8)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
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9)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招标文件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
高项数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投标文件的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
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
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3)与招标文件提供的货物(设备)清单中的清单数量不相同的;
(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
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
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3.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2.5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标明无效标条款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投标的依据。
3.3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 推荐中标候选人
3.5.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
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满足要求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6 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买方: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就下述工程的材料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徐州市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不锈钢制品采购及安装
项目 02 标段
(2)工程规模: 本项目共涉及 8 个站 1 个风井
(3)工程地点: 江苏省徐州市
二、合同范围
徐州市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车站:丽水路站、市政府站、紫金路站、
徐州一中站、奥体中心北站、京沪高铁西站、大湖北站、徐州东站、京大区间
风井,共 8 个站 1 个风井。
车站公共区装修不锈钢制品包括:车站公共区分区栏杆、洞口防护栏杆、
楼梯栏杆(双扶手栏杆)、楼梯靠墙扶手(双扶手栏杆)、楼梯中间分流栏杆、
无障碍坡道栏杆、无障碍电梯防撞栏杆、出入口电扶梯挡块、移动隔离栏杆、
出入口防护栏杆、客服中心、垃圾桶、座椅、人防门槛盖板、水沟盖板、楼扶
梯间隙不锈钢封堵,上述内容的采购及安装等。
投标人应提供本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描述的所有材料采购、安装及相关服
务,包括并不限于深化设计、生产、包装、运输、卸货(招标人指定地点)、安
装、配合、质保期内的服务等。
注:买方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标段划分和各标的供货范围和内容进行
调整的权利。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日历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1)工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质保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四、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五、签约合同价
(1)本合同价格形式为: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
(2)本工程的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
(3)签约合同价(含税价格):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其中,增值税税率 ,税金: 。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图纸
(7)价格清单
(8)用户需求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有关变更、洽商、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之一。
七、合同双方承诺
(1)买方承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
价款,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修补缺陷,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合同生效和终止
(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徐州市云龙区 。
(3)本合同协议书经合同双方盖章,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合同成立后开始生效,在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 肆 份、副本一式 陆 份。其中买方执正本 叁 份、副本 叁 份。卖方执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正本、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 邮政编码:日 期: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 邮政编码:日 期: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和术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又称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价格清单、图纸、技术规格书、合同附件、其他合同文件等。
1.1.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4 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7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8 合同价格:是指买方用于支付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内容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中变更或价款调整。
1.1.9 规范与标准:指包括在合同中的规范、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必须执行的规范、标准和措施等;还包括根据条款修改或增加的技术要求,或由卖方提供的买方批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1.10 变更指令:系指买方向卖方发出的、要求卖方对合同进行变更的、规定格式的书面命令。
1.1.11 质保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13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保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材料维护服务、咨询服务、协助以及对残缺合同材料进行更换的服务。
1.1.1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15 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1.16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来往函件均以中文简体语言书写,并按中文语言习惯进行解释和说明。
1.3 计量单位与计价货币
1.3.1 本合同涉及计量单位时,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3.2 本合同涉及计价货币时,均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1.4 法律法规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江苏省、徐州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规范性文件。
1.5 规范标准
1.5.1 采购材料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列明的规范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的规范标准,则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所在地发布的规范标准。
1.5.2 规范标准应为现行版本,不同的规范标准对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时,以要求最为严格的执行。
1.6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图纸
(8)价格清单
(9)技术规格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有关变更、洽商、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之一,其优先顺序应视内容与上述合同文件的关系进行确定。
1.7 通知函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批准、指示、确定、要求或承诺等来往函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当面送达或邮寄至合同文件标明的收件人地址;接收方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
1.7.2 合同当事人关于通知函件的接收人、接收地址和联系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当事人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8 严禁贿赂
1.8.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徐州市关于廉政建设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办法,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8.2 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谋取不当利益的违规违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反腐保廉各项规定,合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廉洁责任书并予以执行。
1.8.3 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知识产权
1.9.1 本合同履行期间,卖方利用买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形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编制人员享有署名权,除此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属于买方所有,后续二次开发的权利及成果归买方所有。卖方或其参与本合同项目的相关人员发表论文、评定职称时需要使用到本合同成果内容的,应载明成果的出处及权利人。
1.9.2 卖方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材料,在履行合同中所使用的第三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或者工具、流程、软件或零配件、图片、绘图、字体、文字等均已得到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卖方应将权利人、权利状况、授权范围如实告知买方,不得影响买方合法正常使用。
1.9.3 卖方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材料,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有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的,卖方应积极主动与第三人沟通协商和妥善解决,并将解决结果书面送达买方,不得影响买方合法正常使用,不得造成买方经济损失,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可为卖方与第三人的沟通协商、争端处理或仲裁诉讼等提供协助便利。
1.9.4 卖方如果拒绝或怠于履行上述义务,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方如被第三人仲裁起诉或以其他方式追究侵权责任的,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1.10 保密
1.10.1 合同当事人除遵守附件保密协议的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项目的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0.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项约定,私自泄露保密事宜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增加赔偿金直至弥补损失。
2.买方
2.1 遵守法律法规
2.1.1 买方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
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卖方违反法律和强制性标准提供材料及其他服务,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1.2 买方应当保证卖方免于承担因买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买方代表
2.2.1 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或以书面形式明确其派驻项目现场的买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买方代表在买方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买方有关的具体事宜。买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买方承担法律责任。买方更换买方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卖方。
2.2.2 买方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撤换买方代表。
2.3 支付合同价款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按时支付材料价款。
2.4 支付担保
2.4.1 买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提供与履约担保等额的支付担保,有效期至本合同工作完成并结清合同价款后 30 个日历天内一直有效。
2.4.2 如因买方要求卖方延长履约担保时间的,则支付担保同期顺延。
2.5 其他义务
2.5.1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卖方发出有关通知。
2.5.2 买方应协助卖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批件。
2.5.3 买方和卖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卖方
3.1 遵守法律法规
3.1.1 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行业和当地的发布的法律规定提供材料服务。
3.1.2 卖方应当保证买方免于承担因卖方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2 依法缴纳税费
3.2.1 卖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3.2.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税法调整或者税率(征收率)变化,合同价款中的税金应当相应调整。
3.3 全面履行职责
3.3.1 卖方应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买方要求、规范标准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工作职责,接受买方为合同目的的现场管理,为买方提供满足合同约定的材料及相应服务。
3.3.2 卖方应当保证合同项下所供材料是未使用的全新货物,所供材料质量优良,且满足原产地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并经严格的检验合格之后方能放行,不得存在不合理、材料选用不当、工艺粗糙、检验缺漏而造成的质量或安全缺陷。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应由卖方负责。
3.3.3 关于买方在合同范围内对卖方所供材料提出的意见要求,卖方应当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并与买方协商确定,直至满足合同约定和买方合理要求。意见要求附有处理期限的,卖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3.4 分包管理
3.4.1 卖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分包、不得违法分包、不得转包、不得将全部内容支解之后以分包名义进行转包,不得以包代管。卖方应当加强分包管理,与分包人就分包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活动不减轻或免除卖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未经买方的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分包本合同的任何工作。买方同意分包的,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内容相适应;允许分包的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未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卖方应事先报请买方审核,取得买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分包。
3.4.3 分包项目价款应由卖方与分包人自行结算。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各种项目款项。如果卖方挪用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分包人的价款,在证据确凿和分包人请求代位付款时,买方有权代位支付,并从卖方的应收款项中扣除相应货款。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联合体协议经买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2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6 履约担保
3.6.1 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种类和金额,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6.2 卖方应当保证履约担保足额有效,担保期限覆盖咨询合同期限;如果合同延误完工期限,则担保期限应当同期顺延。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担保的金额中获得赔偿或者收取违约金,不足部分买方有权继续要求赔偿。
3.6.3 卖方在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保证义务后 30 天内或者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买方将把履约担保凭证原件或者款项无息退还卖方。
3.7 专款专用
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卖方的合同价款,应当专款专用于本合同的材料采购工作。
3.8 责任与保险
3.8.1 卖方应提供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责任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保险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3.8.2 材料采购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卖方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3.8.3 发生保险事故后,卖方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卖方自行补偿。
3.9 其他义务
买方和卖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原产地和品牌
4.1 原产地
4.1.1 原产地系指材料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4.1.2 若卖方提供的材料来自于国外,则卖方自行解决进口批文、外汇及关税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和问题。
4.2 品牌
卖方在设计完成后 14 天内,必须确定合同项下材料主要部件的分包人,并报买方审批同意后,和分包人分别签署分包合同和技术协议。卖方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本合同项下材料的品牌满足买方的规定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5.投产
5.1 买方将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批对合同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投产通知,投产通知的计划发出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投产通知中应明确投产材料清单、投产数量、计划供货时间、交货地点等。
5.2 卖方接到买方发出的投产通知后,方可对该批材料正式投入生产,未接到投产通知擅自生产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卖方应按合同约定、设计文件、设计联络意见、买方国家规范标准或买方同意的标准,组织材料的生产、检验与试验。
5.3 卖方应按本合同项目进度的要求,向买方提交原材料的检验报告,以保证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设计要求。需要提交检验报告的原材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包装、运输、保险、仓储和保管
6.1 包装和标记
6.1.1 卖方应当提供材料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以防止材料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如需),足以承受多次转运和装卸,暴露于恶劣气候、盐份大、酸雨和降雨环境,水运、陆运和长途
运输,以及露天存放等条件。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造成
的材料损坏、锈蚀和灭失等责任和费用。
6.1.2 经买方批准采用裸装的材料,卖方应采取合适措施进行保护并方便搬运。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卖方应就包装方式和处理方式向买方说明原因、提出建议并与买方协商,获得买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和包装。
6.1.3 卖方应按合同清单分类打包,考虑材料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道路通行条件、有无重型装卸设施等因素,合理设置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和箱外应当分别附有:装箱清单(应说明合同名称、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质量合格证、原产地证明、技术文件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资料。包装箱和包装物无需退还卖方。
6.1.4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包括:收货人、发货标记、目的地、材料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kg)、尺寸(长
×宽×高 cm),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信息标记。
6.1.5 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 “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材料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如果发运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6.2 保险
6.2.1 卖方应以买方和卖方为共同受益人对材料在制造、购置、运输、装卸、存放直至交付买方为止的全过程中的丢失、损坏、灭失等,以合同规定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并将有关保险合同、保险凭证和保险单等复印件报买方备案。
6.2.2 卖方应对其与本合同材料相关的工作人员承担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应为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应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工伤险,并为从事危险工作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应当覆盖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包括合同延误期间。
6.2.3 合同双方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合同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
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一方当事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6.3 运输
6.3.1 卖方应在任何材料运到买方指定地点或工程施工现场 21 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卖方不按买方投产通知要求擅自提前发货的,材料提前到达现场后,买方将不提供仓储场地,相关责任由卖方自行承担。
6.3.2 卖方应自行调查和选择材料进入最终目的地或施工现场的运输路线,采用外形尺寸和重量合适的交通工具运输材料,并应采取足够的保护、加固措施和导向标志,避免道路、桥涵和隧道由于卖方人员或运输遭受损坏。运输路线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卖方应当自行办理相应手续,买方给予必要的协助配合。
6.3.3 由于材料运输或者交通路线造成的任何责任后果、损害损失和法律诉讼,由卖方自行承担,买方不受理与此相关的任何索赔。卖方应保障买方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责任。
6.4 仓储和保管
6.4.1 由于买方原因致使卖方材料在通过出厂验收后不能按投产通知时间供货,并且需要卖方将材料仓储在卖方工厂时,由买方按规定向卖方支付仓储费用,具体支付标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6.4.2 卖方按买方规定时间将所供材料运抵指定现场后,由买方或其指定单位负责提供仓储场地,并在材料交接签收后由买方或其指定单位负责保管。仓储及保管期间,材料破损或灭失的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
7.检验和测试
7.1 样品检验
7.1.1 本合同约定卖方应当提供的材料样品,其类别、品名、规格、明细、数量和包装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也可临时增加或调整样品类别、数量或检测项目等;样品及其检验费用均已含在材料价款之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
7.1.2 卖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样品制造及检验准备工作,并应提前 7 天向买方提交详细的样品检验大纲与计划。样品检验可在如下地点或者专用合同条款列明的其他地点进行实施:
(1)在卖方的制造工厂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检验能力,可由卖方委托专业机构或自有部门承担,由卖方负责试验装置和仪器仪表,整理与编写检验报告;试验装置系统、试验仪器仪表须经买方认可,试验过程须有买方在场监督。
(2)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委托工程所在地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检验能力,根据检测情况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地点和检测机构不限。
7.1.3 样品检验应按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执行,检验项目包括并不限于:外形尺寸、外观检验、各项技术参数、与其他专业接口测试、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项目。
7.1.4 样品检验完成后,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份数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7.1.5 样品检验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卖方应在 14 天内进行改进和修正,并重新检验。若经过三次检验仍不通过的,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7.2 出厂检验
7.2.1 卖方应在合同材料供货前 14 天内,将材料出厂检验大纲和检验日程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出厂检验通知后 3 天内,将参加检验的人员名单和出发时间告知卖方。
7.2.2 材料在厂内经自检合格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出厂检验申请,由买方代表组织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审查关键质量问题解决过程记录;
(2)审查相关图纸及技术文件;
(3)按合同约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查、测定、试验并记录;
(4)完成买方提出需分解检查的项目,记录结果;
(5)完成买方提出的整改及补充资料;
(6)外形尺寸、外观检验。
7.2.3 材料出厂检验评定标准及检验项目应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通过出厂检验的批次材料才能被买方接受。如果未能通过出厂检验,买方有权拒收该批材料。材料出厂检验具体评定标准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7.2.4 材料经过出厂检验合格后,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确认相关检验文件,其中买方代表、卖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7.3 开箱检验
7.3.1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计划,一次或分批将合同项下材料进行装车运输,保证合同材料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材料装车或装船完成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买方有关材料发运的信息。
7.3.2 材料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由卖方负责卸货。由买方、卖方代表进行开箱、检查、清点、移交。买方的开箱检验权利,不因材料通过前序的出厂检验等受到任何限制。
7.3.3 开箱检验时,卖方负责填报《材料开箱检查移交记录》,由参验各方代表共同签署。如果任何一方在接到开箱检验通知后未按时到场的,视为同意开箱检查结果,事后应当补签和确认移交记录。移交记录仅是卖方申请付款的一项附件,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等参数的最终检验。
7.3.4 开箱检验中如果发现材料的诸如数量、型号、外观、尺寸、原产地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合同材料和密封包装短少损坏,或有关随箱资料不齐全时,参与检验的各方代表须在记录上签字确认。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卖方须在 21 天之内进行更换或补齐,并重新进行开箱检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卖方自行承担。
7.3.5 材料在开箱检验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能进行交付,由卖方将材料和随箱资料移交买方或接收单位,完成材料及技术文件移交。未通过开箱检验且在 21 天内未整改完毕或者整改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该项材料,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8.相关服务
8.1 培训和考核
8.1.1 卖方应安排经验丰富的专业工程师或技师,对买方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运行人员、维护人员、保养人员等进行合同项下材料的相应培训。各项培训的主题、人数、时间和地点见专用合同条款。
8.1.2 卖方应于培训前 28 天将详细的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及培训资料提交买方确认。培训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结构、工作原理、以及现场操作、维护、保养等,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培训项目。
8.1.3 每项培训课程结束后,应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由卖方或专业第三方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方式应与培训内容相适应,对考核合格的受训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于不合格的受训人员,卖方须继续对其进行重复培训,直至通过考核为止。
8.1.4 卖方实施的培训、重复培训和人员考核所发生费用的承担遵从以下约定:
(1)卖方为提供和完成合同约定的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买方不再另外支付。
(2)买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发票在买方报销。
8.2 提供技术文件
8.2.1 卖方应将不同阶段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文件提供买方进行审查。技术文件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进行运输,全套技术文件应在材料初步验收 30 天前送达买方。
8.2.2 技术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文件、以及相同内容的电子文件。技术文件的封面应注明下述内容:合同材料名称、收货人名称、目的地、毛重、箱号/件号等。技术文件的明细、形式及其份数,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但买方有权进行临时调整。
8.2.3 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后,如果发现文件资料缺少、丢失或损坏,无论责任归属何方,卖方均应当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补充提供所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费用由卖方向责任方索赔。
8.3 质量管理
8.3.1 卖方应当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行过程管理和程序管
理,保证合同材料的质量满足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任一程序和过程记录,发现不合格品时卖方应当即时整改,不得例外放行。
8.3.2 合同履行期间,买方有权对随时进入卖方制造现场、分包人现场、检验测试现场、以及其他需要获得技术资料的所有场所,有权对材料重要部件、外协件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更换。
8.3.3 卖方应接受买方对其所供材料全过程的检查检验,服从其质量检验和监督。卖方应提供所有为有效进行检查检验所需的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燃料、消耗品、仪器、劳工、材料与有经验的合格专业人员,以及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
8.3.4 材料在出厂包装之前,卖方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买方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买方不得无故拖延。如果卖方未通知买方擅自进行后续工作时,卖方应当重新开启检验,相应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8.3.5 买方有权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卖方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卖方承担;如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
8.3.6 卖方应当提供质保期服务,包括对材料的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残缺的材料进行更换等。
8.4 技术指导
8.4.1 买方如有需要时,卖方应当指导承包人使用材料,进行技术交底和协助配合工作,包括并不限于如下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卖方应指导、配合所供材料与其他货物或工程的接口连接;
(2)卖方应配合承包人对货物进行安装后检查,并会签检查记录。
8.4.2 卖方应参与并配合承包人与所供材料相关的系统调试和接口调试;卖方进行技术指导、协助配合、参加相关调试的费用,已经含在材料价款之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
9.质保期服务
9.1 合同材料的质保期以所供材料的竣工验收证书中规定之日起算,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 如材料在质保期内出现缺陷,则卖方必须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免费负责更换,质保期将从双方确认的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9.3 质保期内,合同材料的更换以及与前述情形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
9.4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合同材料故障的通知后 8 小时内,向买方提交更换计划,并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三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之达到技术规格书的有关要求。如紧急情况下影响材料正常运行的,卖方在未进行更换前,买方可以为维护正常的生产需要而选用其他替代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9.5 若卖方不能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材料的更换,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更换工作,发生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在应付给卖方的有关合同价款中将此费用扣除。
10.材料验收
10.1 卖方应在材料验收 21 天前,通知买方进行验收。买方未回复的,卖方应当发出催告通知,催告后 14 天依旧未回复的,卖方有权向买方提出索赔请求。
10.2 由于卖方原因致使材料验收延误的,买方应向卖方发出催告通知,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买方申请验收。催告后 14 天卖方未回复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请求,并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验收,其风险和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10.3 买方在验收材料时,应适当考虑由于买方使用而对材料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若材料或材料的某一部分通过验收,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材料通过验收或部分通过验收的报告,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确认。
10.4 首次验收未通过的部分或全部材料,由卖方在买方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买方申请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依旧未通过的,买方有权拒收部分材料或全部材料,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按实追加赔偿金额。
10.5 验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全部材料投产、生产状况;
(2)材料出厂检验情况;
(3)培训完成情况;
(4)变更、支付情况;
(5)材料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要求。
(6)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的,应按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材料,或追加额外的材料;
(2)取消合同中任何材料、服务,但转交他人实施的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材料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产地、质量性
能;
(4)改变合同中任何服务的内容组成、质量标准。
11.2 变更程序
11.2.1 买方有权对合同供货材料进行变更。卖方认为有必要变更的,可向买方提交合理化建议,经买方审核同意后变更。
11.2.2 变更指示应由买方发送卖方。未经买方许可,卖方不得擅自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11.2.3 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该项变更。卖方认为变更不利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买方提出不能执行变更,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卖方认为可以执行变更时,应向买方提交相应的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工期影响、变更估价等。
11.2.4 除了变更情况之外,买卖双方同意修改或补充其他合同内容的,须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11.3 变更估价
11.3.1 变更后的材料价格,其主要技术参数在合同约定偏差范围之内的,应在价格清单选择主要技术参数相同或相近的已有材料,以该项材料的单价/价格作为基准,进行个别换算调整。
11.3.2 变更后的材料价格,其主要技术参数超出合同约定偏差范围的,应按下述约定调整其单价/价格:
(1)根据价格清单已有合同材料的单价作为基准,进行换算调整;
(2)根据价格清单已有合同总价作为基准,进行类推或按比例调整;
(3)价格清单中无可参考材料价格的,以买方调查确定的价格或徐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认定的价格计价,卖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1.3.3 卖方在收到变更指示 28 天内,未向买方提出变更估价的,视为本项变更不涉及费用开支,由卖方免费进行变更。
12.合同价款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的形式
12.1.1 (A)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总价合同约定如下:
(1)总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明细费用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的数量仅为满足合同技术性能指标的估算方案,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总价固定不变。
(2)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总价将不因法律法规、设计方案、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1 (B)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约定如下:
(1)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
(2)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
合同单价将不因法律法规、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2 卖方未在价格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材料项目,其费用含在价格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材料单价和总价中,卖方无需另行支付。
12.1.3 合同价格包含的暂估价项目和暂列金额项目,其使用与否及其使用金额仅能由买方决定,结算时根据实际使用金额进行调整。暂估价项目为确定实施但暂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暂列金额项目则为不一定实施且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
12.2 合同价款计量
12.2.1 合同材料应经买方检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计量,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计量。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2.2 (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总价合同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形象进度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形象进度完成比例、总价计量支付分解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买方进行审核。
12.2.2 (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完成工程量表、单价计量支付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和买方进行审核。
12.2.3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计量资料后,应于 28 日内审核完毕,对完成内容和数量有异议的,应要求卖方共同复核并提供便利条件;卖方不配合的,买方有权自行复核并出具意见。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28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计量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2.4 卖方完成每项合同材料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每项材料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其最终结算工程量,从而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性。项目具备期中结算条件的,合同双方可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12.2.5 单价合同中的材料如某一项中途停止实施时,卖方应在停止后 28
天之内,向买方提交该项材料已发生的费用确认申请;买方应按该项工作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完成比例审核费用,并报买方批准后予以计量。价格清单中虽已列项报价但未实施的材料项目,其采购数量为零,买方无需计量支付。
12.2.6 只有经过上述计量程序审核通过的已完合格的材料,才能给予计价。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和买方要求提供材料,造成工程废弃或废止的,买方无需 支付任何费用,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12.3 合同价款支付
12.3.1 预付款,支付约定如下:
(1)买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方式、期限等进行支付,最迟不应晚于投产通知载明的投产日期前 7 天。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所需的人力动员,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在进度款中进行抵扣,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2)买方要求提供预付款担保的,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提供预付款担保。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卖方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其担保额度应当随同预付款的扣回而同比减少。
12.3.2 进度款,支付约定如下:
(1)合同项下材料的进度款支付周期、支付阶段及其支付比例,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原则上进度款的支付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计量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和相应材料,包括本计量周期内已计量工作的对应金额,以及合同双方确认的变更金额、预付款支付或扣减金额、索赔金额等款项。
(3)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支付资料后,应于 14 日内审核完毕,对支付金额有异议的,应通知卖方共同复核并重新提交。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支付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4)买方在审核本期支付申请时,可对之前任何一期支付申请的错误内容进行修正,并对本期款项随同调整。支付申请的批准,不视为买方对卖方提供材料的接受。
(5)对于合同明确为进口的材料,支付时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海关进口清
关证明,若须强制性商检的需提供商检证明。证明单据中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货号或生产批次应与实际交付情况一致。
12.3.3 结算款,支付约定如下:
(1)卖方在合同项下材料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获得买方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向买方提交合同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卖方必须积极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不得提交虚假结算资料,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买方接收卖方提交的上述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初步审核,发现内容不全或错误的要求卖方限期补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卖方主动放弃相应权利。买方确认结算资料完整后,进行正式审核。结算审核于 6 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可适当顺延),结算审核完成后,由买方和卖方对结算定案表进行盖章确认,作为合同结算的最终款项。
(3)结算定案表签署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结算款支付申请和相应材料,买方收到支付资料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审
核通过后,由卖方将支付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或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3.4 质量保证金退还,支付约定如下:
(1)卖方在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通过最终验收,获得买方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后 28 天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向买方提交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及相应资料。质保期内如果发生质量保证金的扣除事宜,退还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2)买方收到支付资料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
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支付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或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在批准支付申请后 14 天内,采用支票、电汇或承兑汇票任一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卖方账户;买方也可通过指定银行与卖方指定银行之间进行支付,银行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卖方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见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买方逾期支付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卖方和买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暴动、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买方和卖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13.1.3 因法律法规、政府审批或其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双方同意按不可抗力原则处理。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 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争议进行处理。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合同当事人应将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书面提交对方当事人审核确认。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合作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责任方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期间,受影响方应继续履行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且
能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
13.3.3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使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持续 28 天以上的,合同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以进一步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持续 84 天以上的,该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3.3.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买方应当尽快通知卖方恢复合同工作,卖方应在接到复工通知后 14 天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复工方案和后续进度计划,经买方确认后实施。卖方恢复合同工作的,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耽搁的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14.违约责任
14.1 买方违约责任
14.1.1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卖方合同价款,确属买方原因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4.1.2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与卖方协商解决。
14.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买方其他违约责任。
14.2 卖方违约责任
14.2.1 卖方提供的材料质量如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通过检验或者试验的,则买方有权视情况选择替换、退货或解除合同等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2 卖方提供的材料出现短装的,则卖方除必须在 21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补足材料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3 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或买方同意其他期限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部分或全部材料,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情况严重者,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2.4 卖方在质保期或者延长的质保期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5 由于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提供材料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导致安全事故,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6 由于卖方原因导致项目验收时间的延迟,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
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7 除上述规定外,卖方还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8 卖方在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后,如违约金数额尚不足以弥补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还须就不足部分继续赔偿。
14.2.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卖方对人身伤害(包括死亡)应做的赔偿不在此限。
14.3 违约金支付
14.3.1 本合同项下所有违约金或赔偿金,均由买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合同文件如未明确约定的,则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惯 例等合理地计算。卖方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不得影 响或暂停履行合同。
14.3.2 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付给卖方的任意一笔应收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应由卖方在 28 天内,以履约保函、电汇或买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向买方支付完毕。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或免除卖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14.3.3 买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时,可将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就近随同卖方的应收款项一并支付;如果支付周期过长或者支付金额过高时,买方也可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向卖方单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15.索赔
15.1 索赔理由和当时记录
15.1.1 合同双方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应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以及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有效期内。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有效期的,视为主动放弃索赔权利,索赔请求无效。
15.1.2 提出索赔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发生索赔事件时,应当保存事件发生和造成损失的当时记录和相应证据,以便证明索赔请求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应允许对方当事人查阅全部记录和证明材料。
15.2 索赔程序
15.2.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一方当事人(下称责任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或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索赔事件时,对方当事人(下称索赔方)应就索赔事件造成损失和(或)工期延误,按下列程序向责任方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索赔方向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主动放弃索赔权利,不得再以其他方式提出索赔请求,否则索赔请求无效;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索赔方向责任方书面提交索赔请求资料和索赔通知,索赔请求资料应当附有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详细记录和计算明细;
(3)责任方在收到索赔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请求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补充索赔请求资料;逾期未予答复或未要求补充资料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15.2.2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责任方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责任方提交索赔请求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方应在收悉最终索赔通知和请求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补充索赔资料;逾期未予答复或未要求补充资料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16.争议解决
16.1 协商
合同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尽力推进合同履行。除非买方不履行合同价款的支付义务,否则卖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暂停或中止履行合同。
16.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16.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7 监理人:指买方为合同目的对工程实施委托监理,并与之签订书面
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 承包人:指买方为实施本项目的施工,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法律法规
适用本合同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徐州市现行的相关管理条例、规定。
1.5 规范标准
适用本合同的规范标准如下:
1.6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7 通知函件
1.7.2 通知函件的接收人: ,接收地址: ,联系方式:
1.8 严禁贿赂
1.8.3 赔偿的约定: / 。
2.买方
2.2 买方代表
2.2.1 买方代表: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
2.4 支付担保
2.4.1 支付担保提供方式: / 。支付担保提供时间: / 。
2.5 其他义务
2.5.3 买方的其他义务:
(1)负责对卖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地铁集团公司。
(2)督促卖方提供技术指导及现场服务。
(3)卖方出现三次以上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问题,影响现场施工进度
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买方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标段划分和各标段的供货及安装范围和
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实施正常供货及安装的,业
主有权要求承包人从其他供应商进行临时调配,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
失。
(5)业主及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有权随时对卖方供应的货物进行随
机检查和检测 。
3.卖方
3.3 全面履行职责
3.3.4 其他内容: / 。
3.4 分包管理
3.4.2 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 ,资质要求 / 。
3.8 责任与保险
3.8.4 保险要求:
3.8.4.1 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均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对其制造、购置、
运输、存放、交货、安装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损失以人民币进行保险。卖方应
负担所有运输的保险。卖方有责任承担一切风险直至货物运抵现场、安装完成
并通过最终验收。
3.8.4.2 卖方按买方指定地点交货,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在发货前办理。
3.8.4.3 卖方应为在现场进行运输、装卸、测试、安装、验收等服务的卖
方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及其他有关的险别。
3.8.4.4 本条款 3.8.4.1 和 3.8.4.2 规定的对于货物投保所需的全部保险
费均由卖方支付,受益人为卖方。
3.8.4.5 卖方应在资信良好可靠、有能力承保并为买方所确认和接受的保
险公司投保。
3.8.4.6 卖方应负责办理保险索赔。一旦发生保险索赔情况,卖方应在保
险单据规定的时效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随时告知有关索赔事宜的进
展情况。卖方应尽全力进行保险索赔安排,以保证索赔事件发生后在短时间内
予以妥善解决,并使买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8.4.7 如果卖方未能按要求出示合同规定的保险的证明,则买方可办理
合同规定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性。买方为此目的支付的保险费及相关的一切费用
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由于卖方未按规定投保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
方承担。
3.8.4.8 保险事故发生时,卖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和蔓延,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买方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卖方负责办理保险
索赔。
3.8.4.9 保险事故发生时,卖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受损的材料、设备。如因
卖方保管不善造成受损的材料、设备缺失或加剧损坏,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或减少赔付时,卖方应向买方赔偿该拒赔或减赔部分的财产损失。
3.8.4.10 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卖方、保险公司和评估机构等共同确定
受损的材料、设备的残值;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卖方应当按照上述残值回收该
受损的材料、设备等,所付款项由买方从卖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进行抵扣。
3.9 其他义务
卖方的其他义务:
3.9.1 卖方应认可其在报价单中所报的材料单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除合
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单价应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
有义务和一切风险。
3.9.2 卖方应做好材料的出厂检验工作,将货送到承包人指定的场地范围
内,材料交货时必须随车提供相应批次的质量证明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产品
必需在包装上明确标注标识,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厂址、生产批号、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商标、规格、单位面积重量等,在产品自身上也要喷涂铭刻醒目标
识。若在工艺上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拒收该批次货物,但需
说明理由。卖方应立即无条件调换,并保证符合本合同约定。卖方应随货附带
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承包人现场见证取样复试不能免除卖方对所供
货物质量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9.3 卖方应建立专门服务于本工程的质量自检监督机构及试验设施,并
合理配备专职质量检测、检查人员,质检人员须持证上岗,自费购置相应配套
的检测、试验仪器和设备,健全、完善和规范质量内部自检程序和制度,形成
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3.9.4 卖方对材料的生产、管理、交货、调配、安装等建立完整、有效的
质量体系,并接受及配合业主、承包人、政府质监部门及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检
测机构的检查、检测及监督。过程中,卖方必须派专人对承包人进行现场指导。
3.9.5 卖方应负责办理为实施本工程而投入的工伤事故的保险、机具设备
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材料运输险。本工程使用的材料生
产、装货、运输、安装等过程中发生安全、伤亡等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卖方承
担,买方概不负责。
3.9.6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凡需要办理供应材料相关手续的,均
由卖方自行调查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卖方承担。
3.9.7 卖方不得因为工程工期的提前或延期而要求对综合单价调整、终止
合同或解除合同。
3.9.8 卖方所提供的材料技术性能指标不低于投标时技术指标方可视为合
格材料,卖方在材料供应过程中,应接受买方、监理方、承包人对材料的取样
送检,如检验不合格,材料卖方应于收到不合格通知后 24 小时内将不合格品运
送出场,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全部费用及损失,随之补足等量合格材料供工程
使用。当一方对取样检验结果或材料质量有质疑时,承包方、监理方、卖方按
国家标准共同提取同编号材料样品送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若检验结果不合格,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检验结果合格,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9.9 卖方须服从买方制定的工程材料管理办法、制度等。
3.9.10 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应急调峰计划和调整计划的品种、
规格、数量、质量、到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收货单位,保证材料的及时到位。
卖方不得因材料数量较少拒绝或不及时供应,不论何种原因,要保证供货的及
时性,确保现场施工不受影响。
3.9.11 卖方的各类工程用料必须首先确保承包人月度计划、月度调整计划
和应急调峰计划的需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9.12 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应满足国家标准、招标文件和设计
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卖方就产品质量直接向买方和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产
品质量进行检验合格后,向卖方开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3.9.13 卖方承担因自身设备、服务、产品质量、专利权等因素,导致合同
以外第三方向承包人或买方索赔的损失,上述损失一旦发生,承包人将在向卖
方的任何一期支付款中直接扣除,扣除部分应优先赔偿买方损失。
3.9.14 卖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
位或个人。
3.9.15 卖方应自设并管理仓库,并根据承包人要求的最低日库存量保持每
日的最低库存,定时向承包人通报库存动态。
3.9.16 卖方应在生产设备检修前 2 个月书面通知买方,或停机三天以上须
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承包人、买方。
3.9.17 参加买方组织的生产调度会。卖方在接到买方的通知后,必须派出
代表参加承包人组织的生产调度会,并对调度会提出的货物供应方面的要求尽
快全面贯彻落实。
3.9.18 卖方必须服从承包人现场调度的统一指挥、安排、服从承包人的现
场统一管理,积极按承包人要求配合做好其所供货物的装卸、安装工作。
3.9.19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所供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争议,并承担相应
的费用。
3.9.20 卖方应配合买方、承包人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卖方所在工厂进行生产
过程的监督检验。
3.9.21 监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监督检验,卖方应无条件执行,
并积极予以配合。
3.9.22 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及承包人随时进厂及现场抽样检测,并免费
提供检测产品。
3.9.23 为使合同适时、全面地得到履行,卖方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应授
权或委托常驻工地代表,全权处理实施合同中的所有事务与对外联系,接受并
负责执行买方、承包人及其承包人的委托方为合同目的签发的任何指示、指令
和证书。如果承包人认为卖方驻工地代表其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合同赋予的职
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卖方立即做必要的更换。卖方驻工地代表的办公场所的
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9.24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
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
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全部负担,对正常使用情况下自
然损坏根据买方、承包人的要求免费更换或修复。
3.9.25 卖方应遵守承包人相关的安全规定,保护好自身及他人安全。卖方
对因货物本身或卖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负责。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并
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3.9.26 卖方的产品设计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并经本工程轨道系统设计单位
的确认。
3.9.27 卖方应提交货物的具体施工方案及相关工具如特殊安装工具等,费
用由卖方承担。
3.9.28 卖方应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各参建单位,圆满完成本项目
安装工作,直至该工程验收合格。
3.9.29 卖方应提供适量的备品及工具,具体种类及数量由卖方结合本项目
需要而提出,由买方确认。
4.原产地和品牌
4.2 品牌
4.2.1 本合同项下材料的品牌要求如下: / 。
5.投产与监造
5.1 投产
5.1 投产通知的发出时间:
5.1.1 卖方按照买方要求供货,并保证按照买方的要求分批次将货物运至
现场并安装完成。
5.1.2 第 5.1.1 款不影响合同相关条款对允许延期时间内供货及安装的相
关约定。
5.1.3 买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供货及安装计划单并及时通
知卖方,卖方对此应具备迅速响应的能力,并不得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5.3 需要提交检验报告的原材料明细如下: 。
6. 包装、运输、保险、仓储和保管
6.1 包装和标记
6.1.3 装箱的其他约定: 。
6.1.4 其他标记信息: 。
6.1.5 超大超重件: 。
6.4 仓储和保管
6.4.1 买方向卖方支付仓储费用支付标准: 。
7.检验和测试
7.1 样品检验
7.1.1 材料样品:另行约定 。
7.1.2 样品检验地点: 另行约定 。
7.1.3 检验的其他项目: 另行约定 。
7.1.4 检验报告份数: 另行约定 。
7.2 出厂检验
7.2.2 出厂检验约定的其他内容: 具体检验指标项详见设计图纸,每批
材料均需检测。如有配套材料,应一并进行检测 。
7.2.3 材料出厂检验评定标准: 。
7.3 开箱检验
7.3.4 更换或补齐时间: 。
8.相关服务
8.1 培训和考核
8.1.1 培训的主题、人数、时间和地点: 。
8.1.2 其他培训项目: 。
8.1.3 联络计划:按照下表进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计划表
次数 | 时间 | 地点 | 买方参加 人数 | 会议目的 | 设计联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1、工厂考察 | |||||
1 | 五个 工作日 | 工厂 所在地 | 设计交底,互提基础资料。 | 2、确认中标标的物的设计图纸(产品结构型式及安装图) 3、双方确认技术参数 | |
4、内容讨论 | |||||
2 | 五个工作日 | 工厂所在地或协商 | 图纸审查及确 认;技术讨论、澄清;解决第一次设计联络遗留 问题 | 1、 审查并确认图纸 2、 确认技术方案及接口方案 3、 问题澄清 4、 讨论材料检验、出厂验收及现场验收 |
8.2 提供技术资料
8.2.2 技术文件的明细、形式及其份数: 另行约定 。
8.4 技术指导
8.4.1 卖方指导承包人适用材料,进行技术交底和协助配合的工作:
9.质保期服务
9.1 质保期期限: 质保期为两年。(卖方投标时承诺期限高于本期限的,
以投标时承诺期限为准)。本项目质保期同 6 号线一期工程质保期起算点一致,
质保期自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
10.材料验收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范围
约定的其他变更范围: 执行通合同条款内容。
合同变更时,合同双方将按下述方式确定调整合同价格:
①对合同中已有项目的增加或删除,按合同已列明的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
格。
②对于合同中已有项目类似的项目的增加,参照已有项目在合同中列明的
单价确定单价。
③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新增项目,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④对于其他非功能性等改动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1)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2)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下述调整情形之外,合同单价在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 /
12.2 合同价格计量
12.2.1 合同材料的计量周期: 按每月计量 。
12.2.2 单价合同计量规则如下: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
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完成工
程量表、单价计量支付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监理人和买方进行审核。
12.3 合同价款支付
12.3.1 预付款,支付约定如下:
(1)本合同的预付款金额、方式、期限:
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预
付款发票的开具按买方要求的期限执行)。预付款在合同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
“签约合同价”的 20%时开始抵扣,抵扣比例为当期计量金额的 20%,预付款应
在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70%时抵扣完毕。
本合同预付款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 /
12.3.2 进度款,支付约定如下:
(1)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进度款支付周期、支付阶段及其支付比例如下:
①进度付款:自首批货物到场及安装起,随着卖方供货及安装进度,买
方按每个月实际运抵现场并安装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合同金额进行计量,本
计量期内的相关扣款一同计量,卖方填写《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单》及相关资料,
签字盖章后,由承包商、监理、卖方、买方代表确认,四方责任人签认后 7 天
内,卖方应及时按买方财务要求提交当期费用申请资料(包括不限于付款申请、
该批次全额到货及安装金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完成计量手续后
28 天内向卖方付款至当期计量金额的 80%;卖方在每次收款前一周内,应向买
方开具该批次到货并安装金额的全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
付款。
②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通过验收合格且合同内货物供货及安装完成后 30
天内,在买方收到卖方支付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至累计计量金额的
90%,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金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③卖方按买方要求完成结算资料归档工作后,以各方签署竣工结算定案表
的金额作为竣工结算金额,支付至该金额的 97%,质保期满,一月内结清尾款
(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买方不承担)。
④每月工程材料计量日规定为:每月的 25 日计量。在规定的计量日之前,
由卖方按规定递交计量单证。超过规定日期提供的计量资料,将在下期计量。
(2)卖方应向监理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和相应材料,要求如下:
①《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付款申请。
③该批次全额到货及安装金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3 结算款,支付约定如下:
(1)卖方提交的合同结算书及结算资料,要求如下: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验收单等完整的结算资料。
12.3.4 质量保证金退还,支付约定如下:
(1)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及相应资料,要求如下:
质量保证金费用申请表、最终验收合格证明
12.3.5 买方应在批准支付申请后 30 天内,采用 □支票 □电汇 □
承兑汇票 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卖方账户;卖方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除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暴动、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外,还应包括约定的下述情形:
执行通合同条款内容
14.违约责任
14.1 买方违约责任
14.1.1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卖方合同价款,确属买方原因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4.1.3 合同约定的买方下述违约责任。
如果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
案财产管理人,或与债权人和解,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
的监督下为债权人的利益营业,或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
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为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14.2 卖方违约责任
14.2.1 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如不符合合同规定,未能通过检验或者试验的,则买方有权视情况选择替换、退货或解除合同等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1)替换:卖方应以全新合格货物替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自理。替换应
在 21 天(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为 7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完成,经替换
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检验后,买方可予以接受。如在 21 天(备品备件和专用工
具为 7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未能完成替换或者替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
定的,买方有权视情况选择本款第(3)条规定的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退货:买方拒收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退回给卖方。此种情
况下,卖方须将相应货物的货款在退货后 7 天内退回给买方,如买方因退货发
生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货的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其他杂费,买方从第
三人处购买相应替换货物高于从卖方处购买相应货物的价格的差额)的,卖方
应承担该笔额外费用。同时,卖方须按照不合格货物价款的 5%向买方支付违
约金。
(3)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拒收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书面
通知卖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且卖方应向买方按解除部分总价的 30%支付
违约金。
(4)供货过程中,卖方若提供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材料。一经发现,卖
方应支付该部分货款总值 5~10 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有权
解除本合同。
14.2.2 卖方提供的材料出现短装的,则卖方除必须在 21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补足货物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按所短装材料价款的 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卖方未能在 21 天或买方规
定的其他时间内补足材料的,买方可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解除
部分总价的 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3 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或买方同意其他期限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部分或全部材料,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如下;情况严重者,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任一批次材料交货及安装时间比计划所规定供货时间延迟时,每延期
一天,供应商应偿付采购合同签约总价(合同暂定总价)的 0.1%的违约金并赔
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暂定价款的 20%。
(2)任一批次货物的供货及安装时间延迟超过 21 天的,买方可解除部分
或全部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解除部分总价的 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卖方
承担因此造成的施工承包商窝工索赔。
(3)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书面通知卖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且
卖方应向买方按解除部分总价的 30%支付违约金。
14.2.4 卖方在质保期或者延长的质保期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违约
责任如下:
卖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或未达规定要求的,按合同总价的万
分之五/次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5 若由于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提供货物及安装服务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导致安全事故,违约责任如下:
卖方应赔偿买方及第三者因此产生的损失,另每发生一次,卖方按照合同
总价的 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此外,如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则卖方在
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还须按照国家、江苏省、徐州市的有关规定对伤亡人
员进行赔偿。
对上述情况,买方还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卖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且要
求卖方按解除部分总价的 30%向买方增加支付违约金。
14.2.6 若由于卖方原因导致项目验收时间的延迟,违约责任如下:
则每延迟 1 天,卖方应按人民币拾万元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延迟
超过 15 天,则买方还有权书面通知卖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且要求卖方按
解除部分总价的 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7 除上述规定外,卖方还有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的,买方有权视情况选择如下任一种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1)每发生一次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由买方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
的违约行为在人民币伍仟元~叁拾万元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违约金数额并要求
卖方支付,卖方对此无异议。
(2)书面通知卖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且卖方应向买方按解除部分总
价的 30%支付违约金。
14.2.9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是 买方全部损失 。
15 索赔
15.1.1 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时,不受合同约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制。买方收到索赔通知和请求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补充索赔资料;逾期未予答复或未要求补充资料的,该项索赔不视为已被认可,卖方应当催告,并得到正式答复。
16 争议解决
16.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 进行调解。
16.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
(1)提请 徐州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
卖方和买方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当和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徐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提起仲裁。仲
裁裁决为一裁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同时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所产生的
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2)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补充条款
17.1.安装与验收
17.1.1 交货及安装
17.1.1 交货和安装完工
卖方应按买方通知时间交货。安装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17.1.2 工期的延长
17.1.2.1 如果由于下述原因,卖方被迟延或阻止完成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文件中所规定的工期相应推迟: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2)买方所做暂时停工命令。
17.1.2.2 除非合同另有特别规定,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因上述条款的原因要求工期延长,同时附上证明所需延期的细节或情况。一旦收到通知及延期书面细节之后,买方与卖方应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对延长期限签订补充修改协议。
17.1.2.3 卖方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完成合同义务的时间。
17.1.3 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费用不增加,除非买方整个工程计划变更并经买方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卖方不得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17.1.4 工期延误
17.1.4.1 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项下除质量保证责任及售后服务以外的全部安装工作,如果属卖方责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和)完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赔偿。
17.1.4.2 安装工程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如由于整个工程计划变更,引起本合同工期延期,卖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工程的延期不影响本合同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价格。
17.1.5 进度计划
17.1.5.1 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进度计划执行,并接受工程师和买方对之检查、监督。
17.1.5.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安装进度计划拖后,卖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赶上合同进度。卖方应在向工程师和买方报送修订进度计划报告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和买方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并据此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卖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办理。
17.1.6 检查与测量
17.1.6.1 卖方应在设备材料安装前对现场的土建基础和安装条件进行检查。
17.1.6.2 卖方应参考买方书面提供的参考标记,负责根据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实际和正确的测量放线。
17.1.6.3 卖方应负责对安装施工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纠正安装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
17.1.7 监督
17.1.7.1 安装施工的全过程中,卖方必须接受工程师和买方的监督检查。
17.1.7.2 卖方应随时向买方、监理人提供视察工程的方便。
17.1.8 施工方法
17.1.8.1 卖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图纸和说明文件(或下述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安装施工。
17.1.8.2 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买方工程师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的修改图给卖方,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卖方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17.1.8.3 卖方应在工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17.1.8.4 未经对方许可,所有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7.1.9 人员管理
17.1.9.1 卖方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①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②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③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7.1.9.2 卖方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17.1.10 安装材料和施工机具
17.1.10.1 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安装材料和施工机具均由卖方负责提供。
17.1.10.2 运入工地的所有安装材料和施工机具应专用于本合同安装工程。卖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安装材料和施工机具外,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其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卖方从事接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17.1.10.3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增加和更换施工机具。买方一旦发现卖方使用的施工机具影响安装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卖方增加或更换施工机具,卖方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卖方承担。
17.1.11 安装质量
17.1.11.1 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和买方的指示,对货物和安装材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买方审查。
17.1.11.2 买方的质量检查权利
买方有权对所有安装点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进行安装的货物进行检查和检验。卖方应为买方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和买方到项目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
卖方还应按买方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安装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
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买方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买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7.1.12 施工安全
17.1.12.1 卖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17.1.12.2 凡与卖方为合同目的而雇用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有关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卖方应对其负责并保障买方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索赔。
17.1.13 环境保护
17.1.13.1 卖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7.1.13.2 卖方应确保因其安装作业产生的噪声、粉尘、废气、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和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规定。
17.1.13.3 卖方应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影响其他卖方的施工和对城市环境造成污染。
17.1.13.4 卖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17.1.14 其它卖方的机会
卖方应该给予由买方雇佣的并在现场执行工作任务的其它供应商通道并给予他们所有合理的机会。如果之间发生诸如通道或优先权之类的争端,要书面通知买方。买方要将他的决定书面通知有关各方。卖方应服从买方的决定,对其他合同在现场执行情况给予充分的考虑。
17.1.15 应急措施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就需紧急进行保护或补救工作以避免对工程造成损害,卖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果卖方确有原因不能立即采取措施,买方可以进行或促使进行其认为必要的应急措施以避免对工程损害,这时买方在出现这种险情后最短时间内,书面通知卖方这种紧急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和理由,如果买方所采取的措施在合同规定内是卖方承担的,则卖方要补偿
买方为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17.1.16 安装完工
一旦全部安装工程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安装完工,卖方应在自查后,申请监理人检查,并向买方提交安装竣工资料和进行调试、验收的计划。
17.1.17 工程照管
17.1.17.1 从开工之日起直到根据规定的适宜的风险转移日期止,卖方应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负有照管责任。
17.1.17.2 卖方还应对质量保证期内由他实施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涉及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负有照管责任直到完成该未完成的工作。
17.1.18 清理现场
17.1.18.1 安装工作过程中,卖方应适当清理现场的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并应保存或转移剩余材料,清理现场残物、垃圾或临时工作用具以及不再需要的施工机具。
17.1.18.2 安装完工后,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使现场保持干净和安全,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17.1.19 现场试验、测试与调试
17.1.19.1 安装完工后,卖方负责对所供货物在项目现场的试验、测试、调试,并对出现故障和意外承担责任。
17.1.19.2 货物在现场进行的试验、测试和调试均按合同文件和初步验收大纲进行,所有的结果和报告由卖方、监理人和买方三方签字确认,并作为对有缺陷的货物提出索赔的依据。
17.1.20 试运行/初步验收
17.1.20.1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经安装、调试,并与其它系统设备联合调试合格并经预验收后,须在现场实际负荷环境下进行为期三(3)个月的试运行检测,以检查卖方所供货物是否满足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
17.1.20.2 卖方所供货物在现场完成三(3)个月的试运行合格后,买方按合同文件的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并在初步验收合格后十五(15)天内签发初步验收合格证书。若买方在初步验收合格后四十五(45)天内未出具初步验收证书,合同项下的货物将被视为买方已经接收。
17.1.21 最终验收
17.1.21.1 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双方无异议,则
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潜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四十五(45)天内由买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
17.1.21.2 若买方认为货物和服务出现疏漏和错误(包括潜在的),在此情况下卖方应采取措施对存在的疏漏和错误(包括潜在的)进行修正,直至使买方满意为止。
17.2 卖方代表
17.2.1 卖方代表是卖方在本合同项目现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合同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全面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17.2.2 卖方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任命卖方代表。如果买方在合同履行中要求更换卖方代表时,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7 日内重新任命买方认可的卖方代表。
17.2.3 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卖方代表将一直代表卖方并为之服务。同时,卖方代表将向买方提供卖方的所有通知、说明、资料以及合同范围要求进行交流的内容。
17.2.4 按照合同的规定,由买方提供给卖方的所有通知、说明、资料和所有交流内容都将发送给卖方代表。
17.2.5 如果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擅自更换其代表或废除其代表委派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 5 万元 RMB/人次。
17.2.6 卖方的代表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将此人调离项目,并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 5 万元 RMB/人次;同时承担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7.2.6.4 有腐败行为,例如向买方人员提供礼品、回扣等;
17.2.6.5 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且屡教不改。
17.3 项目计划
17.3.1 卖方将向买方提交一份实施合同所需的项目人员结构图,用于有关
工作的执行。并将该图表中申明的管理人员的履历资料提交买方。如果该图表中的人员变化,卖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17.3.2 卖方应当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交详细的合同实施计划,同时显示所计划的关于货物的制造、运输的程序以及卖方对买方的合理要求。
17.3.3 卖方应当参照相关条款所确定的实施计划,对所有的实施工作的进度加以控制。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交进度报告。
17.4 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17.4.1 在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在其运到现场落地并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后转移给买方。所有权的转移不能减免卖方的质量责任。
17.4.2 在拒收、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7.4.3 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7.4.4 卖方应对用于本合同全部自有财产的损坏负责。
17.5 保证与验收
17.5.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养护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保期内,卖方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7.5.2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卖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适用的,必须为环保产品,买方拒绝任何有污染和危险的货物进入现场。
17.5.3 除另有规定外,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7.5.4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按合同规定期限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17.5.5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权利不受影响。
17.5.6 凡与卖方为本合同目的而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有关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卖方应对其负责并保障买方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索赔。
17.5.7 卖方保证项目合同能够安全、稳定运行。
17.5.8 卖方保证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技术先进,质量优良,在材质和工艺上不存在任何缺陷,适合合同和合同技术规格书规定的使用用途。
17.5.9 卖方担保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明确的,正确的,能够满足合同规定的设计、安装、运行验收、运行和维护等的要求。
17.5.10 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及时响应买方的索赔要求。
17.5.11 如技术文件中有技术遗漏或错误,卖方应更换一份正确的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7.5.12 卖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应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方或其代表或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7.5.13 卖方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许可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卖方负责。
17.6 运输
17.6.1 卖方负责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将货物运至现场,并负责一切费用,上述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7.6.2 现场内外交通运输及责任
17.6.2.1 场外交通及运输: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应自行、自费取得进入现场(地方公路)和为合同的实施所需的任何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的通行证,并交纳相应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包含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17.6.2.2 避免损坏道路:卖方应采取一切必要与合理措施,避免卖方的各类运输车辆,对进入现场或通往现场的任何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及其他设施的破坏或损坏。
17.6.2.3 运输损坏的责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属卖方责任的事故并造成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隧洞和专用公路损坏,则卖方应承担自费修复此类损坏和由此引起的索赔、出发、诉讼和其他费用,并保障买方或承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和赔偿。
17.7 价格
17.7.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卖方应充分考虑供货及安装期间各类市场
风险,一旦买方接受,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履约期间综合单价将不因市场物价、供货周期等因素的变动而给予调整,不因工程规模的大小、服务周期的
变动、或政府红头文件的颁发及汇率的波动而引起的费用增减等情形进行任何调整。
17.7.2 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应为按照买方要求货物运至买方指定位置并安装完成所有费用的综合单价(RMB),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该价格包括并不限于货物生产、非标材料处理的工艺手段、包装、运输(含欠载所产生的降效费用、货至工地现场的运输费用)、装卸(含现场卸车费)、仓储、物流、损耗、安装、检测、验收(含专项验收)、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的提供)、质保及售后服务、保险、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买方进入卖方工厂对材料进行监造、检验等所有费用;除此之外,买方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综合单价为闭口包干价。
17.7.3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单价报价(除非买方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卖方应按买方提供的货物品种和数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
17.7.4 买方所提供的清单数量为估算数量,卖方不得以实际需求数量的变化为理由对综合单价进行变更。计量数量以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17.7.5 本合同的货物用于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6 号线一期工程,买方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供货及安装范围、内容和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力。卖方应充分考虑不同供货地点产生的运费差异,卖方不得以实际运输距离的变化为理由对综合单价进行变更。
17.7.6 卖方应负责办理为执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而投入的工伤事故的保险、机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材料运输、安装险,保险费由卖方自行支付,并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买方将不再另行支付。
17.7.6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凡要求卖方办理的一切手续(包括投标和中标后供应材料的各种手续)均由卖方自行调查办理,该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17.8 合同变更与修改订货
17.8.1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以规定的标准修改书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来完成,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效力。
17.8.2 买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有权对合同作变更、修改、删除、
增加或做其它改变。这些变更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修改将构成合同
的组成部分并适用其他条款,卖方应履行这些变更并受同样条件约束。卖方同意,做为本工程项下货物的合格供货及安装方,按照本次合同单价向买方提供本工程所需采购及安装的规格型号相同的全部同类货物。
17.8.3 买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发起变更。
17.8.4 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应在 3 天内向买方提供变更所带来的费用变化及交货期的变化,如果只是货物数量的变化卖方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单价计算。
17.8.5 卖方必须在买方提出正式书面订货更改后才能开始实施这种修改。
17.8.6 除非买方书面提出,卖方不得对合同进行任何变更。但是,卖方可以及时向买方提出为改进工程质量、效率和安全性方面的变更建议。
17.8.7 如买方根据 17.8.3 做出合同变更,买方应将此类变更的性质和方式通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卖方应在 5 天内向买方提交变更建议书,内容包括:
17.8.7.1 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如有时)以及工作的实施进度计划;
17.8.7.2 对进度计划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卖方义务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和建
议;
17.8.7.3 卖方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收到卖方的上述建议书,并在与卖方适当协商后,买方应尽快决定是否进行变更。
17.8.8 合同变更时,合同双方将按下述方式确定调整合同价格:
17.8.8.1 对合同中已有项目的增加或删除,按合同已列明的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17.8.8.2 对与合同中已有项目类似的项目的增加,参照已有项目在合同中列明的单价确定单价;
17.8.8.3 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新增项目,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17.8.8.4 对于其他非功能性等改动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7.8.9 如果卖方认为,任何修改方案可能阻碍或不利于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应按相关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出其建议。
17.8.10 如果卖方认为,买方的任何指示、指令、通知、决定、任何其他
行为或疏漏,或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行为,将会或已经对其履行合同造成负面影
响,对卖方履约费用或进度或商业运行日期的执行有影响,则卖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按规定的格式向买方发出“变更建议书”。
17.8.11 因卖方破产、停业或其他经营障碍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承担因合同解除造成的买方损失,同时卖方按合同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
附录 A 工程量清单
见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附录 B 项目机构人员一览表
项目机构人员一览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技术职称 | 进场时间 | 备注 |
附录 C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买方: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 (公司名称)
鉴于:卖方在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过程中,已经或将要接触或获得涉及买方的保密资料及将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且因工程需要,买方需向卖方披露相关保密资料,卖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买方披露的保密资料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予以保密。
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自愿协商,达成保密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密资料
(一)买方向卖方披露或将要披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商业资料、技术资料、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买方尚未公开的资料;
(二)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任何分析、编辑、研究、咨询成果、技术信息或其他文件资料。
(三)以上资料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资料。
(四)上述保密资料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介质形式传递。
第二条 保密义务
(一)卖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买方提供的保密资料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保密资料,采取至少不低于对自身保密信息之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二)卖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除依照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外,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买方的保密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三)如果卖方基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必需披露相关的保密资料,卖方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买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保密资料的传播;
(四)卖方不得有损害买方利益的其他泄密和使用行为;
(五)卖方只能为完成本项目而使用保密资料;
(六)除卖方为完成本项目需要时而将保密资料披露给必需直接参与本项工作、必需知晓保密资料的职员之外,卖方不能将保密资料透露给其它任何人,包括不能在互联网、局域网公开正在制作参与投标或已经中标的资料;在卖方职员知悉、接触该保密资料前,卖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和保密资料的保密性及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并促使该等职员履行与卖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七)卖方不能将保密资料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八)卖方必须给予参与的相关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教育,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包括已离职员工)违反本协议规定,均视为卖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并卖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无论买方在向卖方披露相关信息、资料或卖方接触、知悉相关资料,或在资料形成过程中,是否表明该资料为保密资料,卖方均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而无需买方明确告知。
(十)如买方要求卖方归还或销毁保密资料,卖方应立即归还或销毁保密资料,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买方。
(十一)若卖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卖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买方的保密资料;卖方应立即将买方的保密资料归还,或根据买方的要求予以销毁,同时送交买方有关销毁凭证。除非事先获得买方的书面同意,卖方不得继续使用该保密资料。
第三条 保密期限
卖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保密资料以合法方式为公众知悉之日止;不因项目的中止、终止、解除等而失去对卖方的约束力。
第四条 返还信息
(一)当买方以书面形式要求卖方交回保密资料时,卖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资料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资料的文件;
(二)没有买方的书面许可,卖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资料。
(三)买方有权随时对卖方承诺保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知识产权
除非买方明确地授权,卖方不能认为买方授予其包含该保密资料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均将视为违约,应当赔偿买方的所有损失,并向买方支付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投标前后在互联网或局域网公开投标结果的,买方有权取消卖方中标资格,若已签订合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三)卖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买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保密资料的传播,所需费用及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卖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对本协议内容的解释。
(二)本协议对双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
(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四)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
(五)一方当事人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
(六)双方都承认,如有违本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并承诺:买方可以向法院或有关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
(七)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构成了买方和卖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相关
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并取代了一切先前达成的谅解、安排、约定或通信。
(八)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