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通APP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公告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城市通APP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城市通APP项目(项目名称)已由达州市数字经济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达市数函【2022】40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为达州市xx科创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达州市xx科创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州市数
字经济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达市数函【2022】40 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2.2建设地点:达州市。
2.3建设内容及规模: 详见城市通APP项目设计方案及技术要求。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以最终需求确认为准)城市通统一移动服务APP、城市通统一服务小程序、应用开放平台、低代码开发平台、运行管理平台、运营管理平台、码引擎支撑平台、数据可视化平台、协同办公平台、用户管理系统、达州城市通应用服务系统、达州城市通APP运营服务等。建设内容如下:
序号 | 建设项目 | 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位 |
序号 | 建设项目 | 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位 |
1 | 城市通统一移动服务APP | 建设iOS、Android移动端平台,为市民、企业以及公职人员提供移动服务。实现首页、资讯视频、E卡通达、服务、我的、埋点及多角色适配等功能模块。 1、首页:用户进入移动端平台APP后默认的展示页面。根据不同的用户类型或角色展示智能推荐使用频率较高的服务。提供头部形象区、通知公告栏、常用服务区、运营轮播区、高频场景服务区、悬浮按钮入口等多个功能区块。 2、资讯视频:实现书记市长报道集、新闻资讯等功能模块。 3、E卡通达:实现通达码、证照、卡包及证明等功能模块。 4、服务:提供服务检索及服务展示等功能模块。 5、我的:实现APP个性化功能设置、个人信息功能区、数字空间、更多服务区等功能模块。 6、埋点:实现埋点功能,支持应用启动、页面切换、按钮事件等统计维 度。 7、多角色适配:面向不同用户,自动根据用户角色进行匹配功能及权限。移动服务端包含了市民、企业、公职人 员等多种角色。 | 1 | 套 |
2 | 城市通统一服务小程序 | 按照统一标准,基于H5技术,开发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与微信、支付宝深度对接,嫁接微信、支付宝平台已有的庞大日活用户,为用户提供轻量化、便捷化的移动服务。实现基础功能、内容分享、埋点、多角色适配、消息推送、应用展示等功能。 1、基础功能:实现启动页、引导 页、分站点切换、banner 展示、用户意 | 1 | 套 |
序号 | 建设项目 | 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位 |
见反馈及回复、扫一扫、版本更新等功能。 2、内容分享:实现启动页、引导 页、分站点切换、banner 展示、用户意见反馈及回复、扫一扫、版本更新等功能。 3、埋点:实现埋点功能,支持应用启动、页面切换、按钮事件等统计维 度。 4、多角色适配:面向不同用户,自动根据用户角色进行匹配功能及权限。小程序包含了市民、企业、公职人员等多种角色。 5、消息推送:满足城市服务小程序的消息推送需求,根据平台制定策略、为用户推送其感兴趣和定制化的内容。提供系统和业务消息推送功能,支持推送快速定位;提供业务进度信息推送,信息图文或文本等方式进行弹窗展示。针对推送的消息,根据是否已经阅读分为已读信息和未读信息两种类别,并提供针对某应用消息或某类消息的屏蔽功能;同时提供对消息的删除功能。 6、应用展示:小程序按照标准的UI规范展示应用,并提供多样式展示方 案;小程序应用展示提供分级、分类专题应用组织及展示、应用授权认证及访问控制;提供用户订阅服务、用户自定义展示,并支持运营定义及标签等;小程序提供应用授权认证及访问控制,有对外接入服务,通过应用授权认证和访 问控制的方法可以保证应用的正常运 |
序号 | 建设项目 | 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位 |
行,确保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供用户订阅服务;用户针对自己感兴趣的应用或咨询进行订阅,订阅用户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资讯或应用更新的推动;提供用户自定义展示;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喜好,自定义个性化展示;支持运营定义及标签等。可以对运营内容、应用标签、应用分类等提供定制化服务;小程序提供智慧停车、智慧公交、惠农惠民补贴申报、达州一图通、E卡通达、预约挂号、数字空间等功能应用(具体上 线功能以实际上线情况为准)。 | ||||
3 | 应用开放平台 | 应用开放平台提供应用接入开发支撑服务,搭建达州城市通APP建设的各类服务能力,实现各类城市通应用发布;提供应用统一管理服务,已建设的应用实现统一管理,包括对开发者的管理,对应用本身的管理,应用审核、上线、下架、在线预览等;提供和应用集成开放服务,实现将已发布的应用进行统一展示。包含开发者平台、审核平台功能模块。 1、开发者平台:开发者平台主要分为首页、应用管理、文档中心三部分,为开发者了解和使用开发者平台提供全面的指导和帮助。 2、审核平台:审核平台是管理者的主要操作平台,包含平台总览、应用审核、开发者账号、热门应用推荐、公告管理、帮助问题、管理员账号、体验白 名单、应用恢复、权限标签等模块。 | 1 | 套 |
序号 | 建设项目 | 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位 |
4 | 低代码开发平台 | 低代码开发平台集成了API接口创 建、测试、审核批转、数据配置等一系列接口操作,真正实现了数据信息从采集到发布的完备流程。 1、数据预处理系统:数据预处理平台作为数据输入端支持达州市政府、企业、科研单位、数据平台、社会开放数据的接口或文档数据的录入,通过该平台对各种来源、各种类型的零散数据整合在一起。 2、应用快速生成器:应用生成器子平台实现了“零代码配置+低代码开发”的高效输出,具有一套完整流水线交付模式,采用直观的图形化操作界面,通过可视化拖拽模式使应用开发0门槛,不需要专业的前端知识也可快速上手开发 应用。 | 1 | 套 |
5 | 运行管理平台 | 运行管理平台实现平台后台的统一管理。运行管理平台是项目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支撑部分,承担着全平台的迭代更新,统一运营。运行管理平台首先管理 APP端所有的显示内容,用户感知到的 APP界面上的一切都是通过运行管理平台的操作来上线、更新。运行管理平台还要提供基础业务的运营服务,保障业务的活跃度、广度和接受度,通过运行数据确保提供的服务真正贴近市民、服务市民,通过承载各种服务应用,实现资源和信息的整合。 1、平台基础功能:为其他系统提供基础支撑。运营基础服务子系统通过标准化模块,通过构造化的方式实现基础 服务能力建设.包括平台账号管理、模块 | 1 | 套 |
序号 | 建设项目 | 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位 |
管理、安全组件、敏感词管理、日志管理、路由管理、系统设置等 2、APP管理系统:实现 APP版本管理、启动页配置管理、导航配置管理、主页配置管理、渠道管理、服务聚合系统、搜索管理系统等功能 3、应用管理系统:实现通过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使各种应用服务可以方便的接入,并为应用提供统一的管理和监控。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一站式软件挑选、管理、更新、评价服务;为第三方软件商提供可靠、方便、快捷、高效的软件发布。应用中心支持多种应用接入模式,支持按照应用分类、应用搜索、应用推荐、应用评价等功能,实现了对市民、企业和政府三大类服务的支持 4、触达管理系统:实现包括主动推送、短信唤醒等方式。目前支持站内 信、服务通知,以及手机短信的验证 码、短信推送功能 5、数据统计系统:实现包含应用基础分析、用户反馈分析、用户分析等功能模块 6、客服系统:实现用户反馈处理、 资讯管理系统等功能 | ||||
6 | 运营管理平台 | 运营管理平台由运营支撑管理子平台、内容创作子平台、活动运营子平 台、数据分析子平台、产品&场景运营子平台、系统支撑子平台六个子类平台组成,为达州城市通App提供运营能力的供给,保障达州城市通App的常态化运营动作开展。 1、微页面编辑器:实现搭建前端模 板化平台,通过拖拉拽、配置等前端界面可视化操作,动态生成页面,形成一 | 1 | 套 |
序号 | 建设项目 | 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位 |
套个性化前端模板配置,并⽀持配置到小程序、H5、App等平台。 2、运营支撑平台:包含应用市场、运营工具、渠道推广等功能模块。 3、内容创作平台:实现包含完整的内容采集制作、内容编辑和二次加工、内容审核、内容发布流程。主要通过自主创作、微信导入和第三方内容采集三种方式填充内容,完成对内容的管理,并配合运营中台的其他功能模块完成对栏目专区的建设。 4、活动发布平台:实现包含表单类活动、互动类活动、裂变类活动、活动创作、活动模板中心、活动发布等功能模块。 5、数据分析平台:实现以关键数据指标为核心进行数据运营设计,建设的方法分为三个步骤,即明确业务目标、理清用户生命周期以及行为路径、指标分层治理。实现查看达州城市通APP的用户使用情况和使用规律,根据需要按周或按天查看数据,分析用户使用习惯,有针对性地对达州城市通APP进行迭代。 6产品&场景运营平台:实现包含运营工作台、服务挂载、广告位管理等功能模块。 7、系统支撑能力:实现包含配置中 心、设置中心、中台支撑等功能模块。 | ||||
7 | 码引擎支撑平台 | 码引擎支撑平台实现以二维码形态代替各类实体卡、虚拟卡应用/场景,统一规范、统一管控。为市民带来生活便捷的同时,深化二维码体系改革,落实一码通用服务理念,即一个二维码在达州城市多个场景下使用。 包含在线解码、离线解码、多码融 合、场景管理、接入渠道管理、用户管 | 1 | 套 |
序号 | 建设项目 | 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位 |
理等功能模块。 | ||||
8 | 数据可视化平台 | 数据可视化平台将APP建设运转的当前数据进行提取和总结,以可视化形式将运营要点展示给领导及管理团队,观察近期运营情况,发现薄弱环节,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提供有力支撑。 1、用户数量和质量:实现包括活跃用户数、新增用户数、用户留存率、每个用户的总活跃天数、DAU/MAU、用户结构等。 2、用户行为:实现包含产品功能指标、转化率、启动次数、使用时长、使用时间间隔、页面访问分析等。 3、渠道指标:实现以渠道为前提将用户区分开,再来看来自不同渠道的活跃用户数、新增用户数、留存率等指 标。 4、用户画像:用户画像的构成可以分成三类:基本属性、用户行为属性、 偏好属性。 | 1 | 套 |
9 | 协同办公平台 | 实现达州政务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交换和协同办公的统一平台。实现会议签到、出差审批、休假申请、考勤签到等功能。通过协同办公平台的建设,解决全市办公平台不互通、格式标准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1、休假申请服务:实现包含休假申请及审批功能,提交休假申请、查看休假申请、查看休假申请记录(待审批、已审批)、查看并审批休假申请,可输入审批意见,对申请记录进行通过或驳回审批操作。 2、出差申请服务:实现包含出差申 请及审批功能,提交出差申请、查看出 | 1 | 套 |
序号 | 建设项目 | 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位 |
差申请记录、查看出差申请记录(待审批、已审批)、查看并审批出差申请,可输入审批意见,对申请记录进行通过或驳回审批操作。 3、考勤签到服务:实现包含签到人功能、审批人功能,工作地点签到/签退、外勤打卡、查看外勤打卡申请记录 (待审批、已审批)、查看并审批外勤打卡申请,可输入审批意见,对申请记录进行通过或驳回审批操作。 4、会议管理:实现包含快速开会、预约会议、加入会议、会议签到等 5、自定义审批流程管理:支持休 假、出差、考勤服务的审批流程、审批 环节及审批人的自定义配置。 | ||||
10 | 用户管理系统 | 对接城市大脑统一账号,充分融合达州城市级统一账号体系,依托达州城市级统一账号体系能力,扩展达州城市通 APP相关账号服务,实现用户成功登录一次,就可以方便地使用各类办事服务。实现针对个人、企业、公职人员不同角色的切换及管理。 1、用户中心:实现按照平台服务对象来区分,用户可分为个人用户、企业用户和公职人员用户;按照用户认证级别来区分,用户可分为一般注册用户、实名注册用户、认证用户,平台为不同级别的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 2、用户账户管理:实现可对用户进行添加、修改、删除、禁止登录、查询操作。其中可通过设置用户所属的部门为用户设置权限;可设置用户的登录IP限制用户的登录地点;可查看、删除用户的登录日志(含登录时间、登录IP、登录状态);可查看、删除用户的操作 日志(含操作动作、操作对象、操作时 | 1 | 套 |
序号 | 建设项目 | 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位 |
间)。 3、用户分组管理:实现可通过用户所属不同的组别进行分组的添加、修 改、删除,可根据不同组别赋予不同的后台管理、发布、审核等权限和前台操作、浏览权限。群组功能广泛应用的应用、活动、广告等内容管理,以及推送消息,推送短信等内容,可以设置某个应用只针对某个群组的用户可见。 4、用户统计:统计查询用户整体情况。可以根据手机号等条件进行过滤查询。统计查询用户认证情况。可以根据 认证手机号,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 ||||
11 | 达州城市通应用服务系统 | 达州城市通服务系统包含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特色服务等内 容,打造达州城市通APP应用场景。 1、政务服务:建设达州城市通APP政务服务相关功能应用,包含惠民惠农补贴、掌上急救、关怀救助、医保服务、人事人才、社会保险、生产经营、公积金服务、不动产服务等功能应用模块。 2、公共服务:实现包含文化教育专区、教育考试、图书馆服务、博物馆服务等功能应用模块。 3、社会服务:实现包含旅游专区、旅游出行等功能应用模块。 4、特色服务:实现包含智慧公交、 智慧停车等特色功能应用模块。 | 1 | 套 |
12 | 达州城市通运营服务 | 对达州城市通APP的服务与赋能,推进达州城市通APP形成自有的内容、品牌、活动、场景、产品及数据运营能 力,包括基础运营、新媒体运营、品牌运营、内容运营、活动运营、场景运营 及数据运营等内容。 | 1 | 套 |
序号 | 建设项目 | 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位 |
1、基础运营:实现运营规划服务、智能客服维护、后台审核、建议反馈维护等功能。 2、新媒体运营:实现微信公众号注册搭建服务、日常维护服务、营销投放服务、素材库采购等功能。 品牌运营:对达州城市通进行统一的品牌策划,梳理确立品牌愿景、品牌使命、品牌目标群体等内容,打造品牌IP形象、品牌slogan等,用于制作品牌手册、品牌宣传片,塑造“达州通”的品牌个性与形象。进行达州城市通的品牌体系搭建,打造达州市统一政务服务、城市服务和公共服务的移动端综合服务入口品牌形象。 3、内容运营:对达州城市通上发布的各专区、资讯、广告、页面内容进行运营,确保其切实满足符合用户需求、布局合理、使用便捷等要求,打造独有的信息聚合地,为用户提供热门推荐、重要活动、权威公告等日常内容更新与宣传推广。 4、场景运营:对达州城市通上发布的各专区、资讯、广告、页面内容进行运营,确保其切实满足符合用户需求、布局合理、使用便捷等要求,打造独有的信息聚合地,为用户提供热门推荐、重要活动、权威公告等日常内容更新与宣传推广。 5、活动运营:利用运营中台能力,强化“1+N+N”模式,通过“达州城市通 APP+各委办+各生态合作伙伴”的形式,整合本地需求、服务、资源、活动与场 景,快速便捷地输出活动方案+营销平台 |
序号 | 建设项目 | 技术要求 | 数量 | 单位 |
+页面UI+渠道宣传+落地执行+数据复盘等一站式活动能力,提高活动效率及品牌影响力。 6、数据运营:建设达州城市通的数据采集能力,为达州城市通搭建与用户的数据沟通渠道。结合运营动作和用户行为的数据沉淀,通过数据埋点、用户标签等形式,赋能城市的运营及管理,随着数据维度的不断扩充,为后期数据 分析的价值提供保障。 | ||||
13 | 安全加固 | 在城市大脑信息安全的赋能下,针对APP增加Android和iOS应用加固及数据传输 加密,以增加APP应用安全防护。 | 1 | 套 |
14 | 标准服务 | 根据APP需求,实现《移动端界面标准规范》、《应用接入规范》及《服务接入 规范》等规范,以支撑APP业务开展。 | 1 | 套 |
注:以上技术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偏离视为无效投标
2.2 计划工期:120 日历天。
2.3 招标范围:详见城市通APP项目设计方案及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等所确 定的施工范围及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投标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具有软件服务相关经营范围。
本次招标 不接受 (🞎 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 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认证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书。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8月18日9 时00分至 2022 年8月22 日
17时00分(见附件城市通APP项目施工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登录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xxxx://xxx.xxxxxx.xx/,凭通过注册认证的数字证书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未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数字证书
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2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年 9月7 日
9 时 00 分(见附件城市通APP项目(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地点为马踏洞新区龙马大道与鱼泉路交叉口处新政务服务大楼三楼B区“达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公共资源 交 易服务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达州市xx科创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
邮编:635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000xxxxxXXXxxx0000x
邮编:61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联系电话(兼传真):0818-2181199。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达州市xx科创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 0 x000 x联系人:x先生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000xxxxxXXXxxx0000x联系人:邓女士 电 话:028-84352226 |
1.1.4 | 项目名称 | 城市通APP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达州市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 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城市通APP项目设计方案及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等所确定的施工范围及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合同签订后 120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1. 验收合格并满足客户使用要求。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提供不少于3年的免费平台运行维护工作,以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与更新升级 | ||
投标人资 | 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
1.4.1 | 质条件、 | 财务要求:无要求 |
能力和信 | 业绩要求:无要求 | |
誉 | 信誉要求:2019 年1 月1 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前未处于财 | |
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征信良好,未处于四川省行政 | ||
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和投标禁入期间。 | ||
项目经理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 | ||
在下列情形之一: | ||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 | ||
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限定 | ||
在 1 至 3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 ||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 | ||
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5 年(限定在 3 至 | ||
5 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 ||
☑ (15) 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 | ||
部门行政处罚的; | ||
☑ (16) 近 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 ||
限制投 | ☑ (17) 近 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 | |
1.4.3 | 标的情形 |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 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
☑ (18) 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 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30%); ☑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2)除以上限制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再另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 ||
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 ||
投标人要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市(州))》向招 | |
求澄清招 | 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 |
1.10.2 | 标文件的 | 台(四川省·达州市(州))》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 |
截止时间 | 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全国公 | ||
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州)》发布,涉及到 |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 | ||
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 | ||
招标人的 | 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 | |
1.10.3 | xx | x与xxxx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 |
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则应延长 |
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州))》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允许, 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及合同条款不得有负偏离,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答疑、补遗(若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 1.10.2 的时间要求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
☑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 | ||
民币(大写)贰拾万元(¥200000 元)。 | ||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 ||
(1) 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 | ||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的 系统在线 | ||
支付(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 | ||
☑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 | ||
(州))》的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线支付(以到达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收款银行时间为准)。 |
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系统指定账 | ||
户。 | ||
(2) 以银行电子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电子保函或电子保 | ||
险合同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 |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系统申办电子 | ||
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 | ||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 | ||
(州))》系统申办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 | ||
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 在线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
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通过达州市公 | ||
共资源交易系统原路径退还 |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0 年, 不要求提供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19年1月1日-截止投标前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0 年,不要求提供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
(1) 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 | ||
修改。 | ||
3.7.1 | 投标文件 格式 | (2) 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 |
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 | ||
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 |
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 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 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 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 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 (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 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 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 法”注(2)的要求办理。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格式中已标明盖章签字的位置),加盖鲜章和签字。 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所有要求投标人盖章签字的地方由联合体的牵头人盖章签字即可(即投标文件中除/等有明确要求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盖章签字外,其余投标人盖章签字处均由牵头人完成盖章签字,与联合体中各成员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以 U 盘形式提供)。正副本内容应一致,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书面文档不一致时,以书面文档为准。电子文档应确保能正常打开。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 A4 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
4.1.1 |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电子文档包装于正本内。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
4.2.2 | 现场递交 投标文件地点 | 马踏洞新区龙马大道与鱼泉路交叉口处新政务服务大楼三楼B 区“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马踏洞新区龙马大道与鱼泉路交叉口处新政务 服务大楼三楼B 区“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 |
5.2 | 开标程序 | ( 4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互相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 5 )开标顺序:代理机构现场随机开启各投标人的投标 |
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等并加以记录,由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共 5 人(其中业主代表 1 人)。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 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
6.3 | 评标办法 | ☑ 综合评估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人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 1 至3 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 5%。 履约保证金形式及提交时间: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或银行保函方式、保证保险方式缴纳。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和小签 | 无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动幅度下浮 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 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
10.3 | 招标控制价 |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3403700元。其中:暂估价/元;税金计取按现行相关法规执行。 暂估价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进行填报,结算时按照相关文件调整; |
10.4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 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 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
10.5 | 低于成本报价 |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工期,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自身能力,综合评判后自主、合理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无效。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1、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85%时。 2、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90%并且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时。 评标委员会应判定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 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 |
10.6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 “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10.7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 |
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应对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应为所有联合体成员)作如下查询:(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失信被执行人查询;(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查询。当查询结果为,投标人或投标人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或者投标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或者投标人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招标人按照《关于在招投标 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 〔2015〕3 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 号)和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 版)》(发改财金〔2016〕2798 号)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按 上述程序办理。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时,应将查询结果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 ||
10.8 | 压证施工制度 | / |
10.10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10.11 | 合同备案 |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
10.12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 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 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
10.14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10.15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10.16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用于非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1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注:如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为准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 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6 保 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 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现场踏勘,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集中召开投标预备会,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若有疑问,需要
招标人予以答疑,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网 址: xxxx://xxx.xxxxxx.xx/)”提出。
1.10.2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所有报名并下载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会员端系统,在线匿名提问。
1.10.3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由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在线方式(登陆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澄清与修改文件”)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所有报名并下载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陆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站—会员端系统,凭数字证书获取澄清。
1.11 分 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 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技术招标文件,包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设计方案;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网》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备案并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备案并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随时查看“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 出
的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
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会员端系统”发出申请,并上传《保证金退还确认书》,进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需同时 上传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公告的电子版(相关文档可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网“资料下载”一栏进行下载)。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接到招标人退款申请后,在线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项。投标保证金原渠道退还投标人。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其投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条)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③中标人超过约定时间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 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由于无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门应当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为。
(4)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 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 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 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 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包装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 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4.1.2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 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 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 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履约担保应是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 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 | 投标 人 | 密封情 况 | 投标保 证金 | 投标报 价(元) | 质量 目标 | 工 期 | 备 注 | 签 名 |
招标控制价(元) |
招 标 人 代 表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表 :
记 录 人 : 监 督 人 员 :
年 月 日
注:(1)开标记录表供招标人参考。但至少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
(2)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在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_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评标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 元。
工 期 : 日 历 天 。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 3.7.3 | 项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4 款要求 | ||||
2.1.2 | 资 格 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营业执照)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 1.4.1 |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 1.4.1 | 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 1.4.1 |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 1.4.1 | 项规定 | ||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 1.4.1 |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 1.4.1 |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如有) | 1.4.2 | 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中条款规定,《性能与功能响应表》中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偏离。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 ||
成本 | 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5款规定进行认定 | ||
最高限价 |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3 项规定的招标控制价 | ||
注:2.1.1~2.1.3 为初步审查,有任一项不通过的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20 分企业实力及项目管理机构: 30 分其 他 因 素 : 20 分 投 标 报 价 : 3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采用有效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 =a1+a2+an n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ai——投标人的报价(i=1,2,…,n);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有效报价是指经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后合格的,方能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 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方案总体设计:对项目建设目标清楚,软件系统总体架构合理,满足整体 | ||||
规划。第一档次(2-3 分):架构合理、全面,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工作思路 | ||||
清晰、逻辑性强,针对性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完全满足服务要求;第二档次 | ||||
(0-1 分):架构能基本满足要求,服务要点及工作要点有描述,针对性一 | ||||
般; | ||||
2、系统功能设计方案:平台建设所选软件产品为成熟的产品,须包含城市通 | ||||
统一移动服务APP、城市通统一服务小程序、应用开放平台、低代码开发平台、 | ||||
运行管理平台、运营管理平台、码引擎支撑平台、数据可视化平台、协同办公 | ||||
平台、用户管理系统、达州城市通应用服务系统等功能模块,并描述产品的功能 | ||||
总体设计 方案 | 能否满足招标需求。第一档次(3-4 分):方案合理、全面,完全符合实际情 | |||
况,工作思路清晰、逻辑性强,针对性强,能指导开展工作,所提供的服务内 | ||||
10分 | 容完全满足服务要求的。第二档次(0-2 分):方案能基本满足要求,服务要 | |||
点及工作要点有描述,针对性一般。 | ||||
3、平台运营方案需包含运营指标、运营阶段及考核指标、运营重点动作、工 | ||||
作内容、团队组建等模块。第一档次(2-3 分):方案合理、全面,完全符合 | ||||
实际情况,工作思路清晰、逻辑性强,针对性强,能指导开展工作,所提供的 | ||||
服务内容完全满足服务要求的。第二档次(0-1 分):方案能基本满足要求, | ||||
2.2.4 (1) | 施工组 织设计评分标准 (20分) | 服务要点及工作要点有描述,针对性一般。 | ||
系统安全设计方案 | 投标人方案中提供了完善的安全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系统安 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第一档次(4-5 分):方案合理、全面,完全符 | |||
5分 | 合实际情况,工作思路清晰、逻辑性强,针对性强,能指导开展工作,所提供 | |||
的服务内容完全满足服务要求的。第二档次(0-3 分):方案能基本满足要 | ||||
求,服务要点及工作要点有描述,针对性一般。 |
供应商需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实施方案,方案包含不限于:服务管理方案、 | ||||
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方案 | 服务进度安排、售后服务等内容,根据方案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进行综合评分,不提供不得分。 第一档次(4-5 分):方案合理、全面,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工作思路清晰、 | |||
逻辑性强,针对性强,能指导开展工作,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完全满足服务要 | ||||
5分 | 求; | |||
第二档次(0-3 分):方案能基本满足要求,服务要点及工作要点有描述,针 | ||||
对性一般; | ||||
1、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IT服务管理体 | ||||
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业务连 | ||||
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301)的,全部具备得4分,提供不全不得分。 | ||||
企业资质 | 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且评估等级三 级得1分,评估等级二及以上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 |||
12分 | 3、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xx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 |||
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等级AAA证书,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 ||||
5、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二级证书得1分,具有有效期内 | ||||
的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一级证书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 ||||
注:(1)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等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 | ||||
标人公章。 | ||||
2.2.4 (2) | 企业实力及项目管理机构 (30分) | (2)投标人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必须为投标人所有,使用母子公司、分子 公司资质等情况均为无效,不能得分。 | ||
1.安全负责人(1人): 拟投入本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同时提供以下证书得3分,提供1个或者2个证书得1 | ||||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其他人 员资质 | (1)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 | |||
(2)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 ||||
12分 | (3)信息安全高级工程师 | |||
2.技术负责人(1人) | ||||
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提供以下证书得3分,提供1个或者2个证书得1 | ||||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1)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 | ||||
(2)系统分析师证书 |
(3)软件设计师证书 3.实施负责人(1人): 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负责人同时提供以下证书得3分,提供1个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1)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2)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 4.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团队人员(各负责人除外)持有证书包括以下几种:大数据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系统架构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PMP证书的,每具备一类得0.5 分,满分3分,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 提供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近六个月其中任意一个月的 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类似业绩 6分 | 投标人每具有一个已完成或正在实施或新承接的政务类或数据类相关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6分。 注: (1)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所提供项目合同必须为投标人所有,使用母子公司、分子公司项目合同等情况均为无效,不能得分。 | |||
2.2.4 (3)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20分) | 系统演示 20分 | (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评分项里面的演示要求完成视频演示,应通过真实系统或原型系统录制视频进行演示。 (2) 功能视频演示电子介质以U盘形式提供。 (3) 视频演示时间:不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而未完成演示的,仅针对30分钟内演示部分进行评分。 (4) 投标人所提供的视频演示文件应为MPG、MPEG或MP4格式的文件。 (5) 视频演示文件应完整、清晰、可辨,若因视频演示文件缺失、遗漏、无法正常播放、不清晰、难辨别等问题造成无法确认对应功能是否充分响应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6) 说明:视频演示内容作为评分依据,不提供的以及视频演示时间超过30分钟部分的视频演示内容不能获得对应分值,但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演示要点如下: 1、演示栏目设计:用户进入APP后默认的展示页面。优先显示首页、资讯视 频、E卡通达、服务、我的五个功能区块。(本项功能全部演示满足的得1分, |
演示不完整或不到位不予得分) 2、演示快速登录。(1)通过移动设备指纹认证模块与用户账号进行绑定,实现指纹快速登录;(2)完成支付宝、微信用户体系对接,通过调起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APP,获取用户授权,实现通过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进行直接登录,实现快速登录。(本项功能全部演示满足的得2分,演示不完整或不到位不予得分) 3、演示搜索服务功能。通过关键词搜索服务,找到相关服务入口,点击进入服务。(本项功能全部演示满足的得1分,演示不完整或不到位不予得分) 4、演示用户认证功能。为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提供生物识别认证,可通过可信的第三方用户体系、刷脸实人认证等方式,提升统一身份认证能力。通过调起移动端摄像头进行活体检测,检测完成后调用人口库进行人像比对,告知用户结果。(本项功能全部演示满足的得3分,演示不完整或不到位不予得分) 5、演示投诉咨询功能。通过移动端完成办事服务咨询、投诉、意见调查与征集等。用户通过投诉咨询入口,用户授予当前应用获取相机及相册的权限、地理位置权限后,自动获取用户当前地理位置、填写表单信息、上传图片、提交表单,完成投诉咨询功能。(本项功能全部演示满足的得2分,演示不完整或不到位不予得分) 6、演示支付服务功能。与统一支付平台对接,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联以及网上银行客户端完成诸如收费事项缴费、个税申报等费用支付,支持调起收银台,收银台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选择支付方式后,完成支付功 能。(本项功能全部演示满足的得3分,演示不完整或不到位不予得分) 7、演示小程序功能。用户通过支付宝、微信扫描二维码快速打开支付宝小程序及微信小程序,获取天气信息、违章查询等服务。(本项功能全部演示满足的得3分,演示不完整或不到位不予得分) 8、演示应用快速配置上线功能。(1)创建应用。通过管理平台填写应用代 码、应用名称、类型、地址、是否可用、是否登录、服务来源等关键信息后,完成应用创建。(2)上线配置。选择需要上线的模块位置,选择刚才创建的应用,配置模块、名称、顺序号、展示样式、描述、跳转链接等相关参数,并支持通过版本号控制应用上线版本范围。(3)完成上线。完成应用在APP上的展示。(本项功能全部演示满足的得3分,演示不完整或不到位不予得分) 9、演示低代码开发平台功能。通过拖动组件、布局组件生成应用页面,发布 部署完成后生成应用链接与应用二维码,并支持应用配置到APP上进行展示。 |
(本项功能全部演示满足的得2分,演示不完整或不到位不予得分) ★投标人需在iOS和Android端同时演示,需在移动端实现的功能,否则系统演示部分不得分 | ||||
2.2.4 (4)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30分) | 偏差率 (30分)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投标报价每高 1%,扣 0.2 分;每低 1%,扣 0.1 分,扣完为止。(不足 1%的,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
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3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实力及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D。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 1-3 名为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件 A:详细评审程序;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3) 详细评审;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xx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2 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3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1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3) 企业实力及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5)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6)汇总评分结果。
A4.2.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5 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 A。
A4.3 企业实力及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和评分
A4.3.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企业实力及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企业实力及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企业实力及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7 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 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8 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施工资质的得分记录为 D。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8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 A-9 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10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4 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城市通APP项目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二 ○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城市通APP项 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城市通APP项目施工。
2. 工程地点:四川省达州市。二、工程承包范围
城市通APP项目设计方案及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以最终需求确认为准)城市通统一移动服务APP、城市通统一服务小程序、应用开放平台、低代码开发平台、运行管理平台、运营管理平台、码引擎支撑平台、数据可视化平台、协同办公平台、用户管理系统、达州城市通应用服务系统、达州城市通APP运营服务等。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个日历天(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
2. 签 约 合 同 价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增值税税率 6%)。
3. 本合同金额中包括暂估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归发包人所有和支配。
五、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3) 通用合同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5) 投标文件;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 技术规范(设计方案);
(8) 其他合同文件。
5 承包人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面完成承包人应承担的所有承包工作,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6 发包人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7 本项目中定制软件(含源代码)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8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9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发 包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签 名)
年 月 日
承 包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签 名)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一般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 .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 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 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监理人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 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2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4 分包
4.4.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4.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4.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4.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5 联合体
4.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5.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6 承包人项目经理
4.6.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6.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6.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6.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7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7.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 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7.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7.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7.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8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9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9.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9.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9.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9.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9.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10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1承包人现场查勘
4.11.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1.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2 不利物质条件
4.12.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2.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
5.1.4 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 . 2 . 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
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
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1 开工
11、开工和竣工
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
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笠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 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
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 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一第 17.3.3 项、第 17.5 .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
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
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
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
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
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
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才浸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 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 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 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1 工程保险
20、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不可抗力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
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
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23、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24、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 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及解释
1.1 发 包 人 : 。
1.2 承包人:指接到中标通知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的投标人。
1.3 承包人代表:指由承包人指定的代表,在书面授权范围内,承包人代表有权代表承包人。
1.4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按合同格式并经各方签字达成的协议,包括设计方 案、图纸和承包人已标价的和填写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和附件、附录等。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指令、变更等经双方签字及盖章确认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5 合同价格:指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为实施工程而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该价格不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1.6 合同设备(含软件):指按本合同提供的,安装到工程上的设备(含软件)、材料以及所有物品。
1.7 技术服务: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合同设备(含软件)的运输、保险、雇佣外贸代理、仓储、研发、集成、安装、检验、调试、测试、接口处理、运行维护、培训及质量保证期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指导、辅助和监督。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发生的上述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
1.8 质量保证期:指自安装验收合格日期开始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应保证合同设备
(含软件)正常稳定运行,如果合同设备(含软件)、材料出现任何缺陷、瑕疵或故障,承包人应负责对该缺陷、瑕疵或故障进行修理或消除。
1.9 现场人员培训费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所在地为发包人的操作人员(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人员培训费已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