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泰附加安泰意外医疗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附加安泰意外医疗保险”,“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安泰意外医疗保险合同” ,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公司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本产品说明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障范围
(一)投保范围
本公司接受的本附加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五周岁。
(二)交费方式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类别、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情况分别计算。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三)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无等待期。
(四)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
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2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3,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免赔额后,按剩余金额的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约定赔付比例的 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1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2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4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3 “医疗费用”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5 医疗费用”。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产品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产品条款中“4.2 如实告知”、“5.2 保险事故通知”、“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四、退保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您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保障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五、效力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六、保单预期利益
x先生 40 周岁,经过研究,在投保了主合同的基础上,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一类职业类别身份为自己投保《信泰附加安泰意外医疗保险》,基本保
险金额为 1 万元,约定免赔额为 100 元,约定赔付比例为 100%,年交保险费为 44 元。本附加合同保单预期利益如下:
单位:元
保单年度 | 期末年龄 | 年交保险费 | 累计已交保险费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免赔额 | 赔付比例 | 现金价值(退保金) |
1 | 41 | 44 | 44 | 100,000 | 100 | 100% | 0 |
说明:
1. 上述保单预期利益中保险责任的赔付比例为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后所对应的赔付比例。
2.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 上述保单预期利益中的现金价值(退保金)为保单年度末的金额。
本产品说明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签名栏(如需)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
投保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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