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4632112018031202832)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211201803120283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为存折、银行卡、网银账户的所有人或他人信用卡附属卡的持有人。
保险账户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账户为被保险人在保险xxx的银行开立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包括:
(一) 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
(二) 银行卡,包括:
1.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2.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3.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三) 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账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资金损失,且该损失发生在被保险人向银行申请并完成挂失或冻结操作之前 72 小时内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保险账户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
(二) 保险账户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 ATM 机器上盗取或转账;
(三) 被保险人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保险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保险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
(四) 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的持卡人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账户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 保险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或被他人诈骗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 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主动向他人划转资金或付款的行为,以及主动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五)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使用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
(六)银行设备的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七)网络通信故障,包括但不仅限于: 1、系统停机维护;
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向银行申请并完成挂失或冻结其账户操作之前 72 小时以外的损失;
(二)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银行卡年费、会员费、补发新卡费等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三)账户挂失手续费、冻结手续费、重新补办手续费;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账户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 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单号;
(二) 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 与保险账户被盗刷、盗用、盗取、转账等相关的交易记录;
(五) 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六) 个人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七) 公安机关证明;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账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条 保险账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
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范围内计算赔偿。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账户中的资金如涉及外币,均以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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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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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费率 0.8‰
二、费率调整系数
费率调整系数为以下各项系数的乘积。
(一)账户类型调整系数
分类标准 | 调整系数 |
四大国有银行 | 0.7-0.8 |
其他商业银行 | 0.8-0.9 |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 | 0.9-1.0 |
其他 | 1.0-2.0 |
(二)保险金额调整系数
保险金额(万元) | 调整系数 |
100 以上 | 0.75-0.8 |
50-100(含) | 0.8-1.0 |
10-50(含) | 1.0-1.1 |
5-10(含) | 1.1-1.2 |
5 及以下 | 1.2-1.5 |
(三)每次事故免赔率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免赔率 | 调整系数 |
0-4% | 1.00-1.20 |
4%-6% | 0.95-1.00 |
6%-8% | 0.92-0.95 |
8%-10% | 0.90-0.92 |
10%-20% | 0.80-0.90 |
20%以上 | 0.60-0.80 |
(四)安全工具调整系数
安全工具使用情况 | 调整系数 |
安装银行提供的数字证书、U 盾,使用手机短信进行校验,安装手机口令卡等多种安全工具 | 0.7-1.0 |
仅使用上述一种安全工具 | 1.0-1.5 |
完全未使用上述安全工具 | 1.5-2.0 |
(五)开户银行数量调整系数
被保险人开户银行数量 | 调整系数 |
1 | 1.00 |
2 | 1.05 |
3 | 1.10 |
4 | 1.15 |
5 | 1.20 |
5 以上 | 1.30 |
(六)渠道预计被保险人人数调整系数
被保险人人数 | 调整系数 |
[5,500] | 1.0 |
(500,1000] | 0.90 |
(1000,3000] | 0.80 |
(3000,5000] | 0.70 |
(5000,10000] | 0.65 |
>10000 | 0.60 |
(七)业务来源调整系数
业务来源 | 调整系数 |
传统直销、电销 | 0.7-1.0 |
代理销售 | 1.0-1.5 |
(八)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
经验/预期赔付率 | 调整系数 |
(0,30%] | 0.6-0.8 |
(30%,50%] | 0.8-1.0 |
(50%,70%] | 1.0-1.5 |
(70%,80%] | 1.5-2.0 |
80%以上 | 2.0-3.0 |
(九)客户忠诚度调整系数
客户忠诚度 | 调整系数 |
连续3年及以上续保 | 0.80 |
连续2年续保 | 0.85 |
连续1年续保 | 0.90 |
新保 | 1.00 |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年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保险费(年保险费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