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大华核字[2021]001399 号 |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回 复 | 1-28 |
票 | 并 | 在 |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发 | |
行 注 册 环 节 反 馈 | 意 | 见 | 落 | 实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
事 | 项 | 的 | 回 | 复 |
大华核字[2021]001399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转来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奉悉。我们已对落实函所提及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致远公司”、“公司”或“本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落实函问题 3】关于收入确认
根据申请文件,车载液化天然气供气系统研发与制造业务、贮气筒及辅助材料的制造与销售业务等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或实时订单需求发货,取得客户签收单或经客户检验合格并领用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不同模式(客户签收或经客户检验合格并领用)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结合行业惯例、销售合同条
款约定和实际执行情况,补充披露不同模式下的商品发出、签收、验收、领用的业务流程、平均时长,对比同行业公司说明商品发出至最终确认收入的平均时长是否合理;(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不同模式(客户签收或经客户检验合格并领用)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结合行业惯例、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和实际执行情况,补充披露不同模式下的商品发出、签收、验收、领用的业务流程、平均时长,对比同行业公司说明商品发出至最终确认收入的平均时长是否合理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不同模式(客户签收或经客户检验合格并领用)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结合行业惯例、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和实际执行情况,补充披露不同模式下的商品发出、签收、验收、领用的业务流程、平均时长
公司车载液化天然气供气系统研发与制造业务、贮气筒及辅助材料的制造与销售业务等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进行收入确认。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或实时订单需求发货,取得客户签收单或经客户检验合格并领用确认收入,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及控制权已经转移,公司取得向客户收取商品价款的权
利。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收入确认模式下的营业收入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收入确认方式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签收单 | 4,209.77 | 3.19 | 3,743.77 | 4.69 | 1,765.68 | 4.30 |
验收合格 并领用 | 127,466.10 | 96.59 | 75,672.61 | 94.89 | 39,002.31 | 94.90 |
销售商品 收入小计 | 131,675.87 | 99.78 | 79,416.38 | 99.59 | 40,767.99 | 99.19 |
租赁收入 | 294.34 | 0.22 | 328.29 | 0.41 | 332.32 | 0.81 |
营业收入 合计 | 131,970.21 | 100.00 | 79,744.67 | 100.00 | 41,100.31 | 100.00 |
(1)取得客户签收单模式下的商品流转情况
取得客户签收单的收入确认模式主要适用于江铃重汽、徐州xx等整车厂客户及其他零星销售客户。根据相关销售条款的约定,客户收到商品并核对货物型号规格和数量无误、质量合格后,由客户在长春致远公司发货单上签收确认或出具验收单,长春致远公司根据签收单据确认收入。该模式下商品的发出至签收时长主要与运输时间有关,通常为 5 天左右。
(2)客户验收合格并领用模式下的商品流转情况
客户验收合格并领用模式主要适用于除江铃重汽、徐州xx之外的其他整车厂客户。根据相关销售条款的约定,在整车厂将相关产品装车上线或领用入库后,视为相关产品的控制权的转移,公司根据相关单据或供应商系统记录确认收入。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根据客户地区采取以下流转方式:
对于当地整车厂客户(如一汽解放(长春)),长春致远公司根据整车厂供应商系统 PA 清单中的交货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将商品按时发出至指定地点,经客户检验合格后待整车厂完成上线装车,客户供应商系统会向长春致远公司发送验收单据,长春致远公司据此确认验收并确认收入。
对于其他非本地客户,长春致远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生产计划
(通过供应商系统或邮件等)发出商品至客户所在地厂区指定区域或第三方仓库;商品发出时,公司财务系统做总仓对中间仓调拨,生成调拨单,将商品交由运输商,公司与运输商签订运输协议;商品到达客户指定区域入库后,运输商与仓储商或客户的仓储部门对接入库事项,长春致远公司派驻整车厂客户的工作人员可实时监管入库和存货情况,客户自指定区域领取商品后装车上线,装车上线后定期通过供应商系统或邮件向长春致远公司发送不同形式的验收单据,长春致远公司据此确认收入。
该模式下商品的发出至验收领用时长受整车厂的生产与领用计划影响相对较大,正常情况下流转周期为 15 天。实际经营中,整车厂商客户一般会向其供应商实时动态发布未来几天至十几天的订单
(一般不会超过 1 个月),长春致远公司根据前述订单向客户发货,为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公司在仓储空间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各异地仓库的安全库存,因此实际整体流转周期相对较长,约为 20-30 天。
2、对比同行业公司说明商品发出至最终确认收入的平均时长是
否合理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0 年 1-3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山东奥扬 | 发出商品xx率 | 2.87 | 32.12 | 32.94 |
发出商品xx天数 | 28 | 11 | 8 | |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长春致远公司 | 发出商品xx率 | 21.94 | 13.74 | 19.59 |
发出商品xx天数 | 16 | 26 | 14 |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xxxx与长春致远公司的产品构成和业务模式较为相近,报告期内,长春致远公司与山东奥扬的发出商品xx率及xx天数如下:
注:1、发出商品xx率=主营业成本/发出商品平均余额,发出商品xx天数=报告期内天数
/发出商品xx率;
2、山东奥扬招股书未披露 2020 年度财务数据,因此用 2020 年 1-3 月数据计算。
由上表计算可知,长春致远公司商品发出至最终确认收入的平均时长相比于山东奥扬较长,主要原因为:①为保证供货的及时性,维护与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在仓储空间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各异地仓库的安全库存,导致发出商品xx速度有所下降;②长春致远公司与山东奥扬所处地区及销售区域分布存在差异,山东奥扬所处山东地区距离其主要客户一汽青岛解放、济宁重汽、济南卡车、济南商用车等客户的距离相对更近,而长春致远公司对本地客户一汽解放(长春)的销售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上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二者发出商品xx效率的差异。
山东奥扬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产品从公司厂区发往天然气商用车整车厂商所在地的异地库,以及由异地库运送至整车厂尚未装配使
用前,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公司。待产品上线装配合格后,天然气商用车整车厂商通过信息平台公布上线结算记录并确认收货,公司确认收入”。xxxx的收入确认方式及商品流转过程与长春致远公司基本一致,因此长春致远公司收入确认模式符合行业惯例,商品发出至最终确认收入的平均时长符合实际情况且合理。”
(二)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公司不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司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及业务实质合理地确定了收入确认政策,并建立了健全的与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设置了销售台账,同时记录了合同信息、交付信息、财务信息、账款信息等信息,完整反映合同签订、发货、验收或上线、开票、收款、收入成本的确认、应收账款、已发货未验收等完整业务流程。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收入确认均取得了相应的确认依据,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
2、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入确认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2006 年版)》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或实时订单需求发货,取得客户签收单或经客户检验合格并领用确认收入,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且公司取得向客户收取商品价款的权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收入及成本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因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2006 年版)》规定。
(2)2020 年 1 月 1 日后收入确认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8 年版)》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结合新收入准则分析,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
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在将产品转让给客户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或产品经客户检验合格并领用时,即已取得向客户收取商品价款的权利,并且已将产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已将产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客户已接受该产品。因此公司在将产品转让给客户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或产品经客户检验合格并领用时,产品控制权已经转移,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8 年版)》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相关规定。
(三)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核查程序
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
(2)抽样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所有权及控制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长春致远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抽样检查报告期内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客户签收或上线确认单等文件,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长春致远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4)根据客户交易的特点和性质,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选取样本执行函证程序,对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程序;
(5)进行收入截止性测试,将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收入与产品出库单、销售发票、客户签收确认单等支持性文件进行核对,检查收入是否恰当计入相关会计期间。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长春致远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及销售商品的流转过程符合行业惯例,商品发出至最终确认收入的平均时长合理;长春致远公司不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时点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落实函问题 4】关于致友新能源的框架、封头等原材料生产业务
致友新能源是专门为发行人的配套生产而于2017 年11 月发起设立的,设立时发行人持股 49%。2018 年 12 月发行人通过增资持有致友新能源 51%股份,取得实际控制权。
2019 年度,发行人自致友新能源采购铝框架价格较自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原材料的平均价格高 7.22%。2020 年 1-9 月,公司铝
框架和适用于大容积车载LNG 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几乎全部向致友新能源采购。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致友新能源的贮气筒制造业务承接自发行人、车载 LNG 供气系统生产用原材料生产技术相对简单情况下,发行人与长春三友、汇成兄弟共同成立致友新能源并后续通过增资取得控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长春三友、汇成兄弟对致友新能源的资金、业务、技术等的投入和贡献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2)在框架和封头均为定制件情况下,2018 年以来发行人与致友新能源之间关于框架、封头等的购销业务定价的公允性;(3)致友新能源的收入、分产品毛利及毛利率、费用等的构成情况,致友新能源的框架、封头等原材料生产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致友新能源的贮气筒制造业务承接自发行人、车载 LNG供气系统生产用原材料生产技术相对简单情况下,发行人与长春三友、汇成兄弟共同成立致友新能源并后续通过增资取得控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长春三友、汇成兄弟对致友新能源的资金、业务、技术等的投入和贡献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公司主要产品车载 LNG 供气系统原材料中的框架、封头、保护圈、拉带等配件生产基地主要集中在江苏、山东和河南等地。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长春致远公司为保障车载 LNG 供气系统原材料
框架、封头、保护圈、拉带等产品的供应及降低采购成本,以及更加专注于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研发和生产等原因,计划在长春当地设立公司为其配套生产车载 LNG 供气系统部分配件和贮气筒产品,同时寻求合作伙伴参股该公司以加强其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充分保障该等原材料供应的及时性和质量稳定性。
长春三友是长春当地主要经营汽车零部件业务的企业,主要产品为冲压件及焊接总成;汇成兄弟主要是由长春三友的员工担任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白大成。长春三友及汇成兄弟的实际控制人白大成与长春致远公司实际控制人xx相识多年,且长春三友在零部件制造领域有多年经验,加工技术与生产长春致远公司贮气筒产品及车载 LNG 供气系统原材料框架、封头、保护圈、拉带等产品所需的焊接、钻孔、压型、装配等工艺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在此背景下,经双方友好协商,长春致远公司与长春三友、汇成兄弟于 2017
年 11 月设立了致友新能源,从事贮气筒以及框架、封头等的制造与销售。致友新能源设立时长春致远公司持股 49%。2018 年末充实致友新能源的资金实力以保障其稳定生产供应,增强长春致远公司对核心材料的控制力、市场竞争力,并基于减少关联交易的目的,长春致远公司经与长春三友、汇成兄弟协商后一致同意对致友新能源进行增资,其中长春三友增资 181.33 万元,致远有限增资 352.00 万元。增资后致远有限持有致友新能源 51.00%股份,取得致友新能源的实际控制权。
因此,长春致远公司与长春三友、汇成兄弟共同成立致友新能源并后续通过增资取得控股权具有合理性。
自致友新能源成立以来,长春三友、汇成兄弟分别向致友新能源提供了资本金 1,541.33 万元和 680.00 万元。此外,为缓解致友新能源成立初期和快速发展期资金短缺和资金xx的问题以及弥补其业务、技术短板,报告期内长春三友对致友新能源进行了资金、业务、技术等投入。
报告期内,致友新能源向长春三友资金拆借,拆借利率参考市场
基准借款利率并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拆借金额及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期初拆借 余额 | 长春三友向致友 新能源拆借金额 | 致友新能源向长 春三友归还金额 | 期末拆借 余额 | 利息 |
2020 年度 | - | 2,400.00 | 2,400.00 | - | 124.57 |
2019 年度 | 4,500.00 | 900.00 | 5,400.00 | - | 182.56 |
2018年度 | 1,000.00 | 3,500.00 | - | 4,500.00 | 109.22 |
致友新能源已于 2020 年 10 月归还相关拆借资金并支付对应利息,致友新能源与长春三友、汇成兄弟之间不存在无偿资金占用或通过资金拆借进行利益输送情况。
业务投入方面,致友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框架和封头、贮气筒的生产销售,因此致友新能源业务来源主要是长春致远公司。报告期内,长春三友提供部分原材料、技术服务和委托加工服务,并偶发性提供部分生产设备,交易金额均不超过 10 万元,对致友新能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致友新能源零星向长春三友采购原材料,
采购金额分别为 0.01 万元和 4.44 万元。2019 年度,致友新能源委托
长春三友提供生产技术支持,零星产生技术服务费 4.93 万元;致友
新能源委托长春三友进行冲压件加工,零星产生委托加工费 0.61 万元。2019 年,致友新能源参照市场价格自长春三友采购生产设备,金额为 5.07 万元。
此外,自 2019 年起致友新能源向长春三友实际控制人白大成控制的三友智造租赁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朝阳经济开发区阜育大街与敬民北路交叉口三友国际环保产业园项目一栋厂房作为其生产和经营使用,租金分别为 415.55 万元和 325.86 万元。
技术投入方面, 2018 年 4 月, 长春三友将专利号为 “ZL201410177688.0”的发明专利“一种提高搅拌摩擦焊接高强铝合金的搅拌头耐磨性的方法”转让给致友新能源,以提升致友新能源在铝焊接方面的技术水平。专利技术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50,000 元,转让价格系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具有合理性、公允性,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除上述长春三友、汇成兄弟对致友新能源的资金、业务、技术等投入外,长春三友、汇成兄弟与致友新能源无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致友新能源与长春三友、汇成兄弟之间的交易往来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在框架和封头均为定制件情况下,2018 年以来发行人与致友新能源之间关于框架、封头等的购销业务定价的公允性
长春致远公司与致友新能源购销业务的价格制定以市场化定价为原则,严格按照公司相关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采购价格,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一)对于原材料、辅料、非设备类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采购采用询比价:合同价款原则上应在询比价的基础上形成,询比价由采购部专人负责,询价员不得参与采购合同的签订,询价结束后采购员编制‘采购询比价单’,最终由采购部领导小组复核选出价格合理且质量有保证的供应商(物料供应商须为质量部审计、评估、批准的合格供货商)”。长春致远公司参考原材料的实时价格、用料量和供货份额浮动等因素,对外部其他供应商进行询价,最终综合制定与致友新能源的采购价格。
产品名称 | 采购金额(万元) | 平均单价(元) | 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 单价(元) | 差异率 |
铝框架 | 3,361.91 | 3,983.77 | 4,078.36 | -2.32% |
适用于大容积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 | 2,087.58 | 827.45 | 812.87 | +1.79% |
合计 | 5,449.49 | - | - | - |
2018 年,长春致远公司向致友新能源批量采购框架、封头等车载 LNG 供气系统生产用原材料,相关采购价格与长春致远公司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的对比情况如下:
规格型号 | 采购金额 (万元) | 平均单价 (元) | 自无关联第三 方的采购平均单价(元) | 自致友新 能源采购占比 | 差异率 |
ZZ995-KJY989-00 | 2,296.13 | 4,033.24 | 4,102.56 | 99.79% | -1.69% |
2018 年度长春致远公司铝框架中同时自致友新能源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主要同型号产品的平均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1141030L-DZ432D | 398.46 | 3,846.15 | 4,252.86 | 72.96% | -9.56% |
1141030L-DZ608D | 381.67 | 3,971.56 | 4,029.23 | 43.13% | -1.43% |
如上表所示,2018 年度长春致远公司自致友新能源采购的铝框架主要型号采购单价略低于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相比其他外地供应商致友新能源的运费更低,并且供货份额更高,规模化生产导致平均单价更低。向致友新能源采购的型号 1141030L-DZ432D 铝框架平均单价较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单价低 9.56%,主要是由于 2018 年车载LNG 供气系统客户订单量快速增长,致友新能源自有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供应,因此通过公司的供应商筛选体系,包括对比供应商的价格、交货期等条件,确定了临时向张家港义信进行采购,自张家港义信采购的铝框架价格偏高所致。
规格型号 | 采购金额 (万元) | 平均单价 (元) | 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 单价(元) | 自致友新能源采购 占比 | 差异率 |
内后封头EHA850X5 | 564.13 | 877.48 | 874.46 | 55.93% | 0.35% |
内前封头EHA850X5 | 558.82 | 877.40 | 873.47 | 58.10% | 0.45% |
外前封头THA900X4 | 486.98 | 776.06 | 754.81 | 57.19% | 2.81% |
外后封头THA900X4 | 477.65 | 775.91 | 753.24 | 56.74% | 3.01% |
2018 年度长春致远公司大容积车载LNG 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中同时自致友新能源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同型号产品的平均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2018 年度长春致远公司自致友新能源采购的大容积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主要型号采购单价略高于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 2018 年致友新能源刚开始生产封头产品,前期固定费用及模具费用较高所致,因此上述购销业务的
定价公允。
长春致远公司自致友新能源采购车载 LNG 供气系统生产用原材料的价格主要参照市场价格,如上表所示,前述自致友新能源采购的铝框架和适用于大容积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占同期自致友新能源采购的全部车载 LNG 供气系统生产用原材料的 83.79%,前述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长春致远公司自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原材料的平均价格差异率在 2.5%以内,定价机制合理,价格公允。
致友新能源系专门为长春致远公司配套生产车载 LNG 供气系统部分配件和贮气筒产品而设立的企业。2017 年下半年起,为更加专注于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研发和生产,长春致远公司将贮气筒生产业务转移至致友新能源,由于致友新能源未取得对一汽解放的供货资格,因此形成长春致远公司向致友新能源采购贮气筒,再向一汽解放进行销售的情形,该交易具有必要性。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长春致远公司对车载 LNG 供气系统原材料框架、封头等的稳定供应提出更高需求,为保障前述需求,长春致远公司自致友新能源采购车载 LNG 供气系统生产用原材料是必要的。基于前述交易,长春致远公司与致友新能源的关联销售系为满足前述业务调整及为满足客户对产品部分原材料的特定要求而发生的必要交易。综上,长春致远公司与致友新能源之间的交易具备必要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018 年 12 月,长春致远公司增资合并致友新能源,合并日后,长春致远公司与致友新能源之间的采购交易为合并范围内主体之间
的交易。
产品名称 | 平均单价(元) | 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 购平均单价(元) | 差异率 |
铝框架 | 3,472.14 | 3,238.33 | +7.22% |
适用于大容积车载LNG 供 气系统的气瓶封头 | 752.21 | 725.33 | +3.71% |
2019 年度,长春致远公司向致友新能源相关采购价格与长春致远公司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的对比情况如下:
规格型号 | 采购金额 (万元) | 平均单价 (元) | 自无关联第三 方的采购平均单价(元) | 自致友新 能源采购占比 | 差异率 |
1141030L-DZ740A | 1,166.56 | 2,770.92 | 2,958.02 | 85.74% | -6.32% |
1141030L-DZ608D | 731.72 | 3,574.60 | 4,237.55 | 98.32% | -15.64% |
ZZ995B-LKJHYZ-00 | 567.23 | 3,980.57 | 4,035.40 | 82.61% | -1.36% |
2019 年度长春致远公司铝框架中同时自致友新能源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主要同型号产品的平均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2019 年度长春致远公司采购的铝框架中同时自致友新能源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同型号主要产品的采购单价均低于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随着致友新能源的产能提升,公司自致友新能源采购铝框架的占比进一步提升,生产量增加的规模效应导致成本进一步降低。从致友新能源采购的型号 1141030L-DZ608D 铝框架平均单价较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单价低 15.64%,主要是由于该型号的外部供应均系采购自长春市天瑞机械有限公司,公司 2018 年开始逐步终止与长春市天瑞机械有限公
司的合作并于 2019 年完成最后一笔铝框架采购后完全终止合作,
2019 年最后一批铝框架采购价格仍参考 2018 年的价格,因此采购单价较高。
2019 年度长春致远公司向致友新能源采购的铝框架平均单价高于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铝框架产品的平均价格,主要系由致友新能源独家供货的铝框架型号产品占比达到 45.72%,该部分型号铝框架产品平均单价为 3,696.23 元/件,较 2019 年铝框架平均采购价格高 7.53%。2019 年自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铝框架平均采购价格较低主要系长春致远公司自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铝框架部分为无纵梁框架,该等框架耗用的铝材较一般铝框架偏少,故采购价格较低。
规格型号 | 采购金额 (万元) | 平均单价 (元) | 自无关联第三 方的采购平均单价(元) | 自致友新 能源采购占比 | 差异率 |
内前封头EHA850X5 | 1,884.84 | 840.40 | 777.40 | 96.14% | 8.10% |
内后封头EHA850X5 | 1,877.97 | 839.84 | 777.40 | 96.13% | 8.03% |
外前封头THA900X4 | 1,473.58 | 663.27 | 678.93 | 96.04% | -2.31% |
外后封头THA900X4 | 1,473.04 | 663.83 | 676.48 | 96.09% | -1.87% |
2019 年度长春致远公司大容积车载LNG 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中同时自致友新能源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同型号产品的平均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2019 年度长春致远公司自致友新能源采购的大容积车载LNG 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主要型号中内前封头EHA850X5 与内后封头 EHA850X5 的采购单价均高于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单价,外前封头 THA900X4 及外后封头 THA900X4 的采购单价略低于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单价。主要系公司 2019 年起自无关联
第三方采购大容量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共约 900 套,约占当年全部采购量的 4%,且均采购自新乡市鼎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剩余大容量 LNG 供气系统气瓶封头全部采购自致友新能源,除大容量 LNG 供气系统气瓶封头外,公司自新乡市鼎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还采购小容量和超大容量 LNG 供气系统气瓶封头,由于长春致远公司终止向新乡市鼎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大容量气瓶封头后该供应商还存有少量库存无法售出,出于促进双方后续合作的考虑,经商议后新乡市鼎元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封头出售给长春致远公司,因此上述购销业务的定价公允。
2019 年度,长春致远公司自致友新能源采购车载 LNG 供气系统生产用原材料的价格主要参照市场价格,长春致远公司自致友新能源采购气瓶封头价格与自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原材料的平均价格无显著差异,采购价格公允;长春致远公司自致友新能源采购铝框架价格较自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原材料的平均价格高 7.22%,主要原因是长春致远公司自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铝框架部分为无纵梁框架,该等框架耗用的铝材较一般铝框架偏少,故采购价格略低。
2020 年,公司铝框架和适用于大容积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几乎全部向致友新能源采购,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框架主要为碳钢框架,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气瓶封头主要为适用于超大容积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相关生产用原材料在材质和规格上存在较大差异。
规格型号 | 采购金额 (万元) | 平均单价 (元) | 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 单价(元) | 自致友新能源采购 占比 | 差异率 |
1141030L-DZ740/A | 1,978.23 | 2,494.62 | 2,838.66 | 75.93% | -12.12% |
ZY1000-KJDYL047- 00/A.2 | 413.31 | 2,540.34 | 2,832.55 | 61.14% | -10.32% |
2020 年长春致远公司铝框架中同时自致友新能源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主要同型号产品的平均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2020 年长春致远公司采购的铝框架中自致友新能源的采购单价均低于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 2020 年起公司铝框架主要从致友新能源采购,仅在致友新能源产能不足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铝框架供应商进行部分型号的采购,采购量较小及时间要求紧迫,导致第三方供应商的采购价格较高,受供给量上升的影响,自致友新能源采购框架的价格进一步降低,具有合理性。
2020 年长春致远公司向致友新能源采购的铝框架平均单价为
2,479.21 元/件,低于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铝框架产品的平均价格
2,860.92 元/件,2020 年起长春致远公司向致友新能源采购无纵梁框架,因此由产品结构导致的价格差异因素消除。
规格型号 | 采购金额 (万元) | 平均单价 (元) | 自无关联第三 方的采购平均单价(元) | 自致友新 能源采购占比 | 差异率 |
2020 年起,长春致远公司大容积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均从致友新能源采购,并开始向致友新能源采购超大容积车载 LNG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相关型号产品 2020 年同时自致友新能源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同型号产品的平均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内后封头 EHA1000×5 | 471.23 | 896.22 | 1,026.53 | 54.45% | -12.69% |
内前封头 EHA1000×5 | 468.63 | 896.21 | 1,026.34 | 54.33% | -12.68% |
外后封头 THA1050×5 | 231.82 | 1,005.28 | 1,080.76 | 34.37% | -6.98% |
外前封头 THA1050×5 | 223.15 | 1,002.03 | 1,081.50 | 33.60% | -7.35% |
如上表所示,2020 年度长春致远公司自致友新能源采购的超大容积车载 LNG 供气系统的气瓶封头主要型号采购单价均低于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单价,主要原因系 2020 年 7 月起长春致远公司开始向致友新能源批量采购超大容积封头,且长春致远公司给予了致友新能源较高的供货份额,2020 年 9 月起超大容积封头由致友新能源独家进行供货,考虑到致友新能源供货距离短且供货份额较高,平均采购单价略低,上述购销业务的定价公允。
综上,报告期内,长春致远公司自致友新能源采购车载 LNG 供气系统生产用原材料定价公允。
(三)致友新能源的收入、分产品毛利及毛利率、费用等的构成情况,致友新能源的框架、封头等原材料生产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
1、致友新能源的收入、分产品毛利及毛利率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收入金额 | 毛利 | 毛利率 | 收入金额 | 毛利 | 毛利率 | 收入金 额 | 毛利 | 毛利率 | |
铝框架产 成品 | 8,670.91 | 1,783.43 | 20.57 | 6,930.94 | 2,715.51 | 39.18 | 3,457.44 | 1,126.93 | 32.59 |
贮气筒产 成品 | 3,784.34 | 517.48 | 13.67 | 2,845.37 | 264.08 | 9.28 | 3,004.12 | 493.30 | 16.42 |
封头产成 品 | 13,632.63 | 2,525.19 | 18.52 | 7,796.05 | 1,538.53 | 19.73 | 2,416.31 | 460.68 | 19.07 |
防护横梁 | 2,136.46 | 240.95 | 11.28 | 76.25 | 24.04 | 31.52 | - | - | - |
其他 | 582.47 | 146.58 | 25.16 | 969.73 | 201.11 | 20.74 | 630.11 | 106.29 | 16.87 |
合计 | 28,806.81 | 5,213.63 | 18.10 | 18,618.34 | 4,743.27 | 25.48 | 9,507.98 | 2,187.21 | 23.00 |
报告期内,致友新能源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铝框架产成品、贮气筒产成品、封头产成品、防护横梁等。随着长春致远公司营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对致友新能源相关产品的采购金额也逐年递增,长春致远公司议价能力提升,致友新能源毛利率呈下降趋势。
2、致友新能源的费用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致友新能源期间费用构成情况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销售费用 | 110.12 | 0.38 | 93.27 | 0.50 | 64.43 | 0.68 |
管理费用 | 808.92 | 2.81 | 907.64 | 4.87 | 865.21 | 9.10 |
研发费用 | 245.13 | 0.85 | 183.06 | 0.98 | 213.18 | 2.24 |
财务费用 | 583.48 | 2.02 | 394.19 | 2.12 | 165.77 | 1.74 |
合计 | 1,747.65 | 6.06 | 1,578.16 | 8.47 | 1,308.59 | 13.76 |
如上表所示,随着致友新能源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期间费用金额逐年增加,但随着规模效应的逐渐体现,占收入比例逐年降低。期间费用情况具体如下:
(1)销售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费用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运输费用 | 108.75 | 98.76 | 87.15 | 93.44 | 55.80 | 86.59 |
职工薪酬等其 他 | 1.37 | 1.24 | 6.11 | 6.55 | 8.63 | 13.40 |
合计 | 110.12 | 100.00 | 93.27 | 100.00 | 64.43 | 100.00 |
致友新能源的销售费用主要系运输费用,随着长春致远公司向致友新能源采购规模的不断增加,发生的运输费用也逐年上升。由于致友新能源的客户主要为长春致远公司,因此销售相关的职工薪酬和办公费用相对较小,且因出于对人员安排和岗位设置的必要性考虑,致友新能源于 2020 年 4 月取消销售岗位,因此 2020 年度相关费用进一步降低。
(2)管理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职工薪酬 | 438.13 | 54.16 | 398.69 | 43.93 | 432.31 | 49.97 |
办公费 | 307.40 | 38.00 | 310.14 | 34.17 | 236.00 | 27.28 |
折旧摊销费 | 18.45 | 2.28 | 16.37 | 1.80 | 22.27 | 2.57 |
其他 | 44.94 | 5.56 | 182.44 | 20.1 | 174.63 | 20.19 |
合计 | 808.92 | 100.00 | 907.64 | 100.00 | 865.21 | 100.00 |
致友新能源管理费用主要系职工薪酬、办公费和折旧摊销费。报告期内管理费用金额整体保持稳定。管理费用中其他项目主要包括装修费、修理费、招待费、差旅费等。
(3)研发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职工薪酬 | 128.12 | 52.26 | 130.58 | 71.33 | 115.40 | 54.13 |
材料费用 | 87.96 | 35.88 | 30.09 | 16.44 | 76.85 | 36.05 |
其他 | 29.05 | 11.86 | 22.39 | 12.23 | 20.93 | 9.82 |
合计 | 245.13 | 100.00 | 183.06 | 100.00 | 213.18 | 100.00 |
致友新能源的研发费用主要系职工薪酬和材料费用,职工薪酬自较为稳定,报告期各期因研发项目的不同领用的材料费用存在部分变动,整体研发费用未发生较大波动。其他研发费用包括模具费、维护费、检验费等、折旧费、委外研发费用等。
(4)财务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利息支出 | 281.72 | 48.28 | 189.02 | 47.95 | 109.22 | 65.89 |
减:利息收入 | 3.06 | 0.53 | 6.12 | 1.55 | 1.22 | 0.74 |
银行手续费 | 1.18 | 0.20 | 0.74 | 0.19 | 0.44 | 0.27 |
贴现息 | - | - | - | - | 43.46 | 26.22 |
现金折扣 | 303.64 | 52.05 | 210.56 | 53.41 | 13.87 | 8.36 |
合计 | 583.48 | 100.00 | 394.19 | 100.00 | 165.77 | 100.00 |
致友新能源财务费用的增长主要系业务规模增大后,资金需求增加因此资金拆借及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增长所致。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原材料生产业务毛利率 | 19.47% | 28.38% | 26.04% |
其中:框架 | 20.57% | 39.18% | 32.59% |
3、致友新能源的框架、封头等原材料生产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报告期内,致友新能源原材料生产业务各类别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封头及补强圈 | 18.52% | 19.73% | 19.07% |
其他 | 25.16% | 20.74% | 16.87% |
报告期内,致友新能源原材料生产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04%、 28.38%和 19.47%。
2019 年度,原材料业务毛利率较 2018 年上涨 2.34%,其中框架毛利率上涨 6.59%,主要受规模化生产的影响,2019 年框架销售收入较 2018 年上涨 100.46%,单位成本下降 11.41%,受车载 LNG 供气系统终端售价下降的传导影响,框架单位售价下降 7.58%,综合导致框架毛利率有所上涨;2019 年度封头及封头补强圈产品较 2018 年毛利率小幅上涨 0.66%,主要系 2019 年相关类型销售收入较 2018 年上涨 222.64%,导致单位成本下降 14.52%,另一方面产品售价下降 13.81%,综合导致封头类型产品毛利率小幅上涨。
2020 年度,原材料业务毛利率较 2019 年下跌 8.91%,其中框架产品毛利率较 2019 年度下降 18.61%,系长春致远公司采购规模扩大经双方协商降低了车载 LNG 供气系统相关原材料价格和框架轻量化影响导致销售单价大幅下降 27.05%,而单位成本下降幅度小于原材料销售价格下降的幅度,导致框架产品毛利率大幅下降;封头及补强圈产品毛利率基本与上年持平。
综上,致友新能源框架、封头等原材料生产业务毛利率具有合理
性。
(四)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核查程序
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致友新能源设立及增资相关决议文件及工商底档等,了解长春致远公司与长春三友及汇成兄弟共同成立致友新能源并后续通过增资取得控股权的原因。
(2)核查长春三友、汇成兄弟对致友新能源的资金、业务、技术等的投入和贡献情况,并核查致友新能源与长春三友交易往来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3)检查 2018 年以来长春致远公司与致友新能源之间关于框架、封头等的购销业务情况,包括各原材料采购单价,并与无关联第三方同期采购单价进行核查比对。
(4)取得致友新能源报告期内各类产品收入成本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统计并分析各类产品收入占比、单价、单位成本波动情况,核查分产品毛利率增减变动的原因。
(5)访谈长春致远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长春致远公司报告期各产品收入占比、单价、单位成本、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取得影响毛利率变动的依据性文件,对于单价变动因素,核查相关中标价格、业务合同、订单、客户访谈记录。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长春致远公司与长春三友、汇成兄弟共同成立致友新能源
并后续通过增资取得控股权具有合理性。长春三友、汇成兄弟对致友新能源的资金、业务、技术等的投入符合实际情况,相关交易往来具有公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2018 年以来长春致远公司与致友新能源之间关于框架、封头等的购销业务定价以市场化定价为原则,与自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平均单价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3)致友新能源的框架、封头等原材料生产业务毛利率受销售单价和成本变动影响,具有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xxx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xxx |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