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持卡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设置信用卡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ATM 密码、电话银 行密码等)。如持卡人选择设置密码的,花旗中国将向持卡人提供自助设置信用卡密码的服务, 持卡人设置密码后可以通过花旗中国提供的各类渠道设置、重置、更改或取消密码。持卡人使用 ATM 密码可在 ATM 上完成信用卡查询、预借现金及/或转账。持卡人凭交易密码消费仅适用于中 国银联境内或境外部分指定商户的消费,VISA 、MasterCard、JCB 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境外中...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
(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现金分期规则》条款修改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我行近期将对《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
《领用合约》),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分期规则条款《现金分期规则条款》,信用卡现金分期确认函(以下简称《现金分期确认函》)进行更新。具体更新内容请见下划线标注部分:
《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持卡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设置信用卡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ATM 密码、电话银 行密码等)。如持卡人选择设置密码的,花旗中国将向持卡人提供自助设置信用卡密码的服务, 持卡人设置密码后可以通过花旗中国提供的各类渠道设置、重置、更改或取消密码。持卡人使用 ATM 密码可在 ATM 上完成信用卡查询、预借现金及/或转账。持卡人凭交易密码消费仅适用于中 国银联境内或境外部分指定商户的消费,VISA 、MasterCard、JCB 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境外中 国银联可能不提供凭交易密码进行信用卡消费的服务。因此持卡人即使设置了密码,其通过 VISA 、 MasterCard、JCB 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进行的消费仍有可能无须输入其设置的密 码而进行。
更新为
第十一条 持卡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设置信用卡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ATM 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等)。如持卡人选择设置密码的,花旗中国将向持卡人提供自助设置信用卡密码的服务,持卡人设置密码后可以通过花旗中国提供的各类渠道设置、重置、更改或取消密码。持卡人使用 ATM 密码可在 ATM 上完成信用卡查询、预借现金取现及/或转账。持卡人凭交易密码消费仅适用于中国银联境内或境外部分指定商户的消费,VISA 、MasterCard、JCB 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可能不提供凭交易密码进行信用卡消费的服务。因此持卡人即使设置了密码,其通过 VISA 、MasterCard、JCB 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进行的消费仍有可能无须输入其设置的密码而进行。
《章程》第四章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信用卡账户的最高固定信用额度、在境内每卡每日最高累计预借现金金额、在境外每卡每日、每月及每六个月最高累计预借现金金额、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花旗中国有权在上述最高限额内自行决定每一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及预借现金和透支限额。花旗中国保留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不时核定或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和预借现金额度的权利。
更新为
第十三条 信用卡账户的最高固定信用额度、在境内每卡每日最高累计预借现金取现金额、在境外每卡每日、每月、每六个月及每年最高累计预借现金取现金额、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花旗中国有权在上述最高限额内自行决定每一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及预借现金和透支限额。花旗中国保留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不时核定或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和预借现金额度的权利。
《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预借现金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花旗中国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预借现金时,应分别按银联、VISA、 MasterCard、JCB 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花旗中国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更新为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预借现金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花旗中国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预借现金取现时,应分别按银联、VISA、 MasterCard、JCB 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花旗中国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领用合约》第一章第 1 条
1. 信用额度:指您的透支最高限额。并且,信用额度是您名下在本行的所有信用卡片(含主卡和附属卡)及所有信用卡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最高限额。预借现金额度占用信用额度。
更新为
1. 信用额度:指您的透支最高限额。并且,信用额度是您名下在本行的所有信用卡片(含主卡和附属卡)及所有信用卡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最高限额。预借现金(包括现金分期 和预借现金取现)额度占用信用额度。
《领用合约》第五章第 1.2 条
1.2 最低还款额待遇。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上显示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就美元和/或人民币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包括上一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累计的未还非预借现金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预借现金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超限部分金额、相关利息费用以及分期付款每月应摊还额的总和。若您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按照本合约上述第五.1.1 款支付透支利息。若您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构成逾期。逾期将影响您的信用记录且本行将向您收取违约金。
更新为
1.2 最低还款额待遇。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上显示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就美元和/或人民币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包括上一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累计的未还非预借现金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预借现金交易本金、超限部分金额、相关利息费用以及分期付款每月应摊还额的总和。若您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按照本合约上述第五.1.1 款支付透支利息。若您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构成逾期。逾期将影响您的信用记录且本行将向您收取违约金。
《领用合约》第八章第 2 条
2. 您同意除了本行在适用的法律法规上拥有的权利外,本行可在任何时候,无须事先通知您,将您开立于本行(包括下属分支行)的任何或所有账户(不管在何处及为何目的开立,也不论到期与否)与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合并,并将您任何账户内的款项划付给本行,用以清偿或抵销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个别的还是连带的,账户币种与您信用卡欠款的结算货币是否一致。为此目的,您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将您的任何账户内的余额按本行自行确定的汇率兑换成您信用卡欠款的结算币种以清偿或抵销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
更新为
2. 您同意除了本行在适用的法律法规上拥有的权利外,本行可向您发出通知将您开立于本行(包括下属分支行)的任何或所有账户(不管在何处及为何目的开立,也不论到期与否)与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合并,并将您任何账户内的款项划付给本行,用以清偿或抵销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个别的还是连带的,账户币种与您信用卡欠款的结算货币是否一致。该等清偿或抵销自通知到达您时生效。为此目的,您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将您的任何账户内的余额按本行自行确定的汇率兑换成您信用卡欠款的结算币种以清偿或抵销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
《领用合约》第十章
1. 本行可经自行决定通过营业网点公示、人工送达、对账单夹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和/或网站公告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向您发送通知或文件。除营业网点公示和网站公告通知 外,本行将按照您向本行提供的最后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向您发送通知。
2. 如通知以人工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送达之日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紧接的五日后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电子方式发送,则所有通知将在发送之日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营业网点公示或网站公告等公告方式送达,则在公告作出后的五日后视为被您收到。
3. 您同意向本行提供本行不时要求的信息。如您向本行提供的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变更,您需立即通知本行,并按本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文件。您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和指示均须按照本行提供的渠道并遵循届时有效的本行规定的程序。在任何情况下,因任何模棱两可、无法辩识或不清晰的指示造成的本行误解所导致的您的损失,或因任何您提供给本行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未及时向本行更新信息所导致的您的损失,您需自行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更新为
1. 本行可经自行决定通过营业网点公示、人工送达、对账单夹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和/或网站公告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向您发送通知或文件。除营业网点公示和网站公告通知 外,本行将按照您向本行提供的任何地址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地址或单位地址等)项下的最 后地址(“最后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向您发送通知。
2. 您同意,就本合约项下的各类通知或文件,包括因本合约发生纠纷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如 采用人工送达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送达地址和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2.1 您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为您向本行提供的最后地址;
2.2 您同意,确认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本合约项下的各类通知以及本合约发生纠纷的 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的送达;
2.3 若您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您应按照第十.4 款向我行履行通知义务;民事诉讼阶段,若您的 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您应向人民法院履行书面的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通知义务的,您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已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2.4 因以下情形导致通知、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被您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1) 因您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2)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本行和人民法院的;(3)您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通知、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2.5 对于本合约项下的确认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您未能收到法院邮 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合约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2.6 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您应诉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且该确认地址与 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3. 如通知以人工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送达之日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紧接的五日后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电子方式发送,则所有通知将在发送之日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营业网点公示或网站公告等公告方式送达,则在公告作出后的五日后视为被您收到。
4. 您同意向本行提供本行不时要求的信息。如您向本行提供的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变更,您需立即通知本行,并按本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文件。您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和指示均须按照本行提供的渠道并遵循届时有效的本行规定的程序。在任何情况下,因任何模棱两可、无法辩识或不清晰的指示造成的本行误解所导致的您的损失,或因任何您提供给本行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未及时向本行更新信息所导致的您的损失,您需自行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第十条的约定作为本合约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约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现金分期规则条款》第一条基本规定第 2 条,《领用合约》之《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
用卡(个人卡)现金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第一条基本规定第 2 条,《现金分期确认函》第一条基本规定第二条
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核准发放的资金仅能用于客户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不得用于股票、债券等资本投资、房地产(含车位)投资及任何经营性等非消费领域,同时客户使用资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客户须保留与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发票等原始交易凭证,且银行保留要求客户随时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权利。如客户(1)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证明材料;(2)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3)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4)资金的实际用途不符合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要求,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现金分期并要求客户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及手续费。同时,银行有权采取《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客户使用信用卡或有关服务、调整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要求
客户立即偿还任何未还债务、终止信用卡账户等,且不必向客户说明理由或征得客户的事先同意。更新为
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核准发放的资金仅能用于客户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不得用于股票、债券等资本投资、房地产(含车位)投资及任何生产经营性等非消费领域,同时客户使用资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客户须保留与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发票等原始交易凭证,且银行保留要求客户随时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权利。如客户(1)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证明材料;(2)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3)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4)资金的实际用途不符合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要求,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现金分期并要求客户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及手续费。同时,银行有权采取《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客户使用信用卡或有关服务、调整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要求客户立即偿还任何未还债务、终止信用卡账户等,且不必向客户说明理由或征得客户的事先同意。
《领用合约》之申请人签署并提交本申请表,视为申请人已阅读、知晓、理解以下提示信息,并愿意承担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第 9 条
信用卡一般可用于个人消费目的,不得用于任何经营目的,非法用途(包括套现)及监管规定禁止的用途(如购买房产,投资等),否则本行有权对其信用卡采取拒绝批准交易或暂停信用卡功能等管制措施而无需通知持卡人。
更新为
信用卡仅可用于个人消费目的,不得用于任何投资、生产经营目的,非法用途(包括套现)及监管规定禁止的用途(如购买房产,投资等),否则本行有权对其信用卡采取拒绝批准交易或暂停信用卡功能等管制措施而无需通知持卡人。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下称“花旗中国信用卡”)是花旗中国
(有限)公司(下称“花旗中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根据本《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下称本“《章程》”)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 人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持有花旗中国信用卡的自然人(下称“持卡人”) 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或预借现金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以人民币或外币分别结算的信用卡。
第二条 花旗中国信用卡按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 卡、MasterCard 卡和 JCB 卡或其他卡组织的卡。按还款法律责任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客户群体不同分为积分类别卡、里程累计类别卡和高端客户类别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结算账户不同分为人民币单币种卡与美元单币种卡。
第三条 为了有效地向申请人和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花旗中国及花旗中国信用卡的申请人及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信用卡是具有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六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可依据其所持卡片的种类在全球 VISA 、MasterCard、JCB 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或花旗中国指定的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全球贴有 VISA 、MasterCard、 JCB 或 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识、及/或在境内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 ATM 和 VISA 、MasterCard、 JCB 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或花旗中国指定的预借现金地点提取现金。
第三章信用卡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花旗中国要求的其他文件向花旗中国申请信用卡个人主卡。主卡申请人及持卡人可为其他年满 16 周岁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申领附属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花旗中国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花旗中国要求的相关证明和资料。主卡及附属卡的申请人及持卡人同意并授权花旗中国为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对已批核的信用额度进行贷款风险管理的目的,直至卡片注销或账户终止为止,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获取、使用、保留其个人信用报告的全部信息,并同意花旗中国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任何与其个人基本信息及本信用卡相关的信息。同时,主卡及附属卡的申请人及持卡人同意并授权花旗中国通过任何其他合法渠道了
解或核实申请人及持卡人的身份、财务状况、消费等信息或资料;并且,主卡及附属卡的申请人及持卡人同意并授权花旗中国为了信用卡交易或服务相关目的、或依据法律法规的许可或要求而保留并使用上述信息或资料。申请人申请信用卡主x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否则,花旗中国将不予核发信用卡。附属卡的申请应由主x和附属卡申请人同时在申请表上签字或通过指定电子渠道予以确认。该等主/附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的签名或确认即表示其本人及附属卡申请人及持卡人确认知悉花旗中国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履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与《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
第九条 花旗中国保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及其他有关条件在综合评定后决定是否向其发卡的权利(包括决定是否同意根据主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的申请向附属卡申请人发放附属卡)。花旗中国将向申请人提供查询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的渠道。若花旗中国决定予以发卡,则由花旗中国确定卡片种类、币种、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和卡片使用限制等。若花旗中国决定不予发卡,则花旗中国将通知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退回。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其本人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和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一条 持卡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设置信用卡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ATM 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等)。如持卡人选择设置密码的,花旗中国将向持卡人提供自助设置信用卡密码的服务,持卡人设置密码后可以通过花旗中国提供的各类渠道设置、重置、更改或取消密码。持卡人使用 ATM 密码可在 ATM 上完成信用卡查询、预借现金取现及/或转账。持卡人凭交易密码消费仅适用于中国银联境内或境外部分指定商户的消费,VISA 、MasterCard、JCB 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可能不提供凭交易密码进行信用卡消费的服务。因此持卡人即使设置了密码,其通过 VISA 、MasterCard、JCB 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进行的消费仍有可能无须输入其设置的密码而进行。
第四章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信用卡账户的最高固定信用额度、在境内每卡每日最高累计预借现金取现金额、在境外每卡每日、每月、每六个月及每年最高累计预借现金取现金额、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花旗中国有权在上述最高限额内自行决定每一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及预借现金和透支限额。花旗中国保留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不时核定或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和预借现金额度的权利。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将在《领用合约》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及其他合法资金来源转账存入。持卡人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合法持有的或自行购汇获得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存入,账户的交易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预借现金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花旗中国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预借现金取现时,应分别按银联、VISA、 MasterCard、JCB 或其他国际信用卡组织、花旗中国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 4 年,过期自动失效,但花旗中国有权自行决定每一张信用卡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如有)。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被他人占有或任何密码被泄露时,持卡人可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通过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
第十九条 如持卡人选择通过互联网(INTERNET)使用信用卡的,则应在安全的技术环境和商户环境下使用,否则持卡人必须自行对该卡片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如持卡人使用花旗中国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掌上支付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的,则应遵守花旗中国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仅可用于合法交易。花旗中国将不允许信用卡被用于进行任何将会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域下的法律的信用卡交易。对花旗中国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花旗中国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在不影响花旗中国的任何权利和补偿的情况下,花旗中国有权在任何时候为防范欺诈、非法交易或非正常交易之目的,根据花旗中国自行决定(或在紧急情况下授权相关卡组织)拒绝批准任何信用卡交易或暂停信用卡的功能。
第五章计息办法及收费规定
第二十二条花旗中国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如在花旗中国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之前偿还了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到期债务(包括消费、预借现金、利息、费用等),则消费部分的金额(不包括预借现金)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即该等消费部分的金额将自消费交易的记账日起至花旗中国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的期间内(最长为 55 天)享受免息待遇,无须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四条 x持卡人发生预借现金,则预借现金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且持卡人应按花旗中国不时修订的《领用合约》和费率表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如持卡人不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之条件的,则须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和《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并且,持卡人必须按照花旗中国确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否则即构成持卡人的逾期。逾期的持卡人须根据花旗中国不时修订的《领用合约》和费率表支付违约金。逾期将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每笔交易的透支利息的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0.05%),并按月记收复利。利率和计息计收方式可根据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而调整。
第二十七条 花旗中国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将在《领用合约》和费率表中约定。
第六章花旗中国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花旗中国的权利:
(一)直至卡片注销或账户终止为止,持卡人授权花旗中国为信用卡申请及贷后风险管理之目的向其任何分支机构、子公司、母公司、关联机构、代表处、代理人及与其签约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外审机构披露个人信用信息。持卡人知悉并了解持卡人有权随时向花旗中国询问该等服务提供方名称且花旗中国应保存该等服务提供方名单以供持卡人查询。
(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根据本《章程》第八条向合法渠道咨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有关信息,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为了向申请人或持卡人提供所需的信用卡产品或服务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易、数据处理、统计、税务要求、风险分析、信用监控、风险管理之目的)向《领用合约》规定的有关方披露与申请人或持卡人相关的任何信息。
(三) 保留信用卡所有权。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
(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款的),花旗中国有权停止持卡人对其所持卡片的使用并注销其卡片。并且,花旗中国有权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提供于相关催收单位和人员。
(四) 持卡人须在收到信用卡后通过登陆花旗网上银行或致电客户服务热线激活卡片。花旗中国将在持卡人卡片激活之后,才收取年费。对未经激活的信用卡,花旗中国将不扣收该信用卡项下的任何费用。如果持卡人已激活信用卡,且在卡片有效期期间,若信用卡因发生挂失或损坏或被冒用或其它原因而补换新卡,无论持卡人是否激活新卡片,花旗中国将继续收取年费。
(五) 花旗中国有权对持卡人收取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该等费用的标准将在费率表及/或《领用合约》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六)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拒绝处理或支付花旗中国认为可能属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七) 申请人或持卡人通过花旗中国提供的各种自助渠道向花旗中国发出信息查询、支付、挂失、销户等指令时应按照花旗中国的要求准确提供身份核对信息,保障安全用卡,否则花旗中国有权 拒绝执行持卡人的指令。
(八) 协助有权机构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或扣划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如有)。
(九) 有权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时调整并公布费率表。
(十) 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花旗中国的义务:
(一) 向申请人、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花旗中国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向申请人、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重要提示、《章程》、《领用合约》、费率表等信息。
(二) 建立针对信用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 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四) 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包括个人金融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但可根据本《章程》和《领用合约》进行合法信息披露。
(五) 对持卡人的用卡进行监督。一经发现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之规定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六) 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挂失服务,并提供 24 小时客户服务电话为持卡人办理挂失。
(七)花旗中国超出本《章程》及《领用合约》项下授权范围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花旗中国承担。
(八) 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权利:
(一) 享有花旗中国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 有权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享受花旗中国提供的按月对账服务,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四) 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义务:
(一) 主卡持卡人应就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所有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向花旗中国承担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应就主卡及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向花旗中国承担连带责任。主卡及附属卡 卡号或账号的变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改变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 向花旗中国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及时通知花旗中国。否则,花旗中国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和损失。
(三) 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章程》、《领用合约》、费率表、重要提示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和文件,妥善保管该等资料和文件,并持续关注花旗中国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向申请人、持卡人公示的对上述资料和文件的修改和变更。
(四) 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密码(如有)承担保密责任,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 按时偿还信用卡项下的欠款(包括一切利息和费用),且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项下的款项。
(六) 持卡人有义务主动对账。若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花旗中国提出查询要求,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无论是否收到对账单,其均有义务偿还信用卡项下的到期债务。
(七) 对外币卡项下形成的美元欠款(包括利息和费用),无论是花旗中国或国际信用卡组织所授权的,持卡人有义务自行用美元现钞或现汇存款或以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
(八) 按照花旗中国不时调整并公布的费率表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九)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和《领用合约》及相关银行卡组织(包括其任何修改和变更)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x《章程》和《领用合约》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包括其各自的地方监管局)的监管要求(包括该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任何更新)执行。
第三十三条 x《章程》由花旗中国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花旗中国保留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除适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花旗中国修改本章程经提前 45个日历日公布后即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在您使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 “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信用卡之前,请详尽阅读本合约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章程”)。当您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或在信用卡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表明您已接受本合约及章程的条款和条件并将受其约束。
一. 定义
1. 信用额度:指您的透支最高限额。并且,信用额度是您名下在本行的所有信用卡片(含主卡和附属卡)及所有信用卡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最高限额。预借现金(包括现金分期和预借现金取现)额度占用信用额度。
2. 未还债务:指您信用卡项下的未偿还债务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的金额、利息、收费、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不论是实际的还是或有的,已经记账的或尚未记账的。
3. 本期应还款额:指截至您的账单日(含)已经发生的,您应于到期还款日偿还本行的债务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金额、利息、收费、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二. 信用卡的申请、领卡及激活
1. 您申领信用卡时,应按本行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如 您的申请未获得本行批准,本行将不退还您提交的申请材料。您同意并授权本行为审核您信用卡 申请或对已批核的信用额度进行贷款风险管理的目的,直至卡片注销或账户终止为止,可以向中 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获取、使用、保留其个人信用报告的全部信息,并同 意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任何与其个人基本信息、及本信用卡相关的 信息;同时,您同意并授权我行通过任何其他合法渠道了解或核实您的身份、财务状况、消费等 信息或资料,我行可为了信用卡交易或服务相关目的、或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许可或要求而保 留并使用该等信息。本行将依法对上述信息予以保密,但可根据本合约第九条进行合法信息披露。
2. 申请主x需主卡申请人亲自在申请表上签名。附属卡的申请应由主x和附属卡申请人同时在申请表上签字或通过我行指定电子渠道予以确认。并且,主/附卡申请人的该等签名或确认即表示其本人确认知悉本行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履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
《章程》与本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
3. 您可选择通过邮寄或网点领取的方式取得信用卡。若您选择通过邮寄方式的,当您的申请获得本行批准,本行将通过挂号邮件或快递向您寄送信用卡,但您需承担寄送风险。当您收到本行信用卡时,您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您本人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您需自行承担损失。
4. 您须在收到信用卡后通过登陆花旗网上银行或致电客户服务热线激活卡片。对未经激活的信用卡,本行将不扣收该信用卡项下的任何费用。
5. 本行可决定是否向由主卡持卡人指定的附属卡申请人发行附属卡。一旦发行附属卡,则附属卡的所有账务均被计入主卡。主卡持卡人对其信用卡项下(包括主卡及所有附属卡)发生的全部未还债务承担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有因主卡和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未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受主卡持卡人就其附属卡所做出的所有指示和要求的约束,且所有发送给主卡持卡人的通知均视同已同时通知附属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本行通知告知附属卡持卡人。
三. 信用卡的使用
1. 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发卡、是否授予信用额度及信用额度的范围。并且,本行有权根据第六.1 款调整您的信用额度。您需保证您的未还债务在您的信用额度之内,且您的预借现金不得超过预借现金额度。您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申请开通超限用卡服务,但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您开通此项服务及是否批准您的某xx限交易。如您一旦发生超限交易,您需按本行的要求或规定偿还超限部分资金。您在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允许超限一次。如您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均发生超限交易,则本行将取消您的超限用卡服务,直至您还清超限部分且离上次超限时间一个月以上才能再次向本行提出开通的申请。
2. 您可直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设置电话银行密码及交易/取现密码。请妥善保管您的密码,任何通过密码完成的指令均视为您本人作出,您应自行承担有关后果及损失。并且,您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有关交易凭证等,不得将信用卡以任何方式交与他人使用。
3. 如果您的密码被泄露,或您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所使用,您必须立即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本行挂失。挂失一经本行确认即时生效。您应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所有信用卡交易负责,不论该项交易您是否知悉或是否经过您的授权。如您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进行有关调查的,则您须自行承担在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所有债务。
4. 您了解,根据具体交易性质,信用卡交易可能无需或无法通过密码或签名完成,或可能没有交易单据。该等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邮寄或电子终端或媒介直接授权从信用卡账户转账付款或使用 ATM 或任何其他本行随时认可的设备进行的交易。您不得以未凭密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等为由否认交易或拒绝还款。
5.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您的历史用卡记录,本行有权决定是否为您提供换卡服务。如您在原 卡到期的至少两个月之前没有通知本行到期不换卡,则视为您同意到期换卡。若您同意到期换卡 且符合本行到期换卡条件,则本行将免费向您换发新卡。在您收到换发的新卡后,请尽快激活使 用;一旦激活新卡,您的原卡将无法正常使用。在您的卡片到期之前,您也可因挂失、卡片损坏、被冒用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要求换卡。若您因该等原因要求换卡的,换发新卡将收取补换卡费。
6. 无论是因何种原因换卡,本行将把您原卡账户中的未还债务划转至新的信用卡账户,有关寄送 风险也需由您承担。您在收到新卡后应立即将原卡销毁,并按本合约第二.3 款及第二.4 款在新卡 上签名并激活新卡,否则您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本合约应继续适用于您新的信用卡账户。无论您是否激活新卡,您均有义务偿还原卡项下的债务。
7. 若您因使用信用卡而使用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您需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其他服务的有关 条款和条件,并同意受其约束。本款所指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行提供的积分及优惠,或操 作本行的任何自助设备,或开通本行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动还款、分期还款、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例如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 支付)等业务。您可以通过本行网站等渠道查询服务的有关条款和条件。
8. 若您因使用信用卡而使用任何第三方的服务,你需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该等第三方服务的有关 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在线支付”用户服务协议相关内容,详见银联在线支付官方网 站),并同意受其约束。同时,您已同意本行为您默认开通电子渠道在线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在线支付”)并将任何与您或信用卡有关之信息披露予该等第三方。 除非我们明确告知,否则我们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代理关系。对于非我行代理的第三方,您需自行承担该等第三方的 行为或服务的有关风险,我们对其提供的服务不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其机器设 备或通讯网络的故障或任何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承担责任。若发生任何与该等第三方的争议,您 应自行与其协商解决,您不得以任何争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的款项,也不得以退还使用信用 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要求本行退款。本款所指的非代理关系的第三方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您 因使用信用卡而接受商家、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其他受理单位向您提供的服务,操作任何第三 方的自助设备,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和移动支付等功能),选择第三 方支付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拉xx等)进行支付或还款等。
9. 您了解,您的信用卡交易将通过中国银联、Visa、MasterCard 等国际卡组织及有关清算组织的清算网络进行,且有关争议差错的处理也将通过该等卡组织及有关清算组织的平台完成。因此,您使用信用卡及本行向您提供信用卡服务时均将受到该等卡组织和清算组织的有关规则的约束。并且,本行与该等卡组织和清算组织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对其的决定和行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0. 您了解,信用卡并非储蓄卡,您的任何一个信用卡账户(无论是美金或人民币账户)溢缴款余额应不得超过 3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否则,本行有权要求您通过消费、现金领取、转账等方式以使您每个信用卡账户(无论是美金或人民币账户)的溢缴款余额均低于或等于 3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若您的任何一个信用卡账户(无论是美金或人民币账户)溢缴款余额连续 60 天或在每个日历年的 12 月 31 日(以较早者为准)超过 3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本行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申报或自行将超出部分从您有关信用卡账户转入本行指定账户。
四. 账户对账单
1. 本行将按月提供对账服务。您可决定以纸质或电子的方式获得对账单,但在下列情况下,本行可不向您提供对账单:(1)您当月无交易,并且您的账户透支余额或账户溢缴款余额等于或低于人民币 10 元(或 2 美元)或(2)您的信用卡账户已被终止。
2. 您有义务主动对账。本行向您寄发对账单的地址以您提供的为准。如您未收到对账单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查询。您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按时偿还该对账单项下的债务。
3. 如您对对账单有任何异议,您应在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向本行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文件。如您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您认可一切交易。但在任何情 况下,您均不得以存在异议为由,拒绝按时偿还该对账单项下的债务。尽管如此,本行仍有权自 行纠正对账单中的任何错误。如因纠正错误导致您未还债务的增加或减少,就增加的部分您仍需 负有还款义务,就减少的部分将贷记至您的信用卡账户,用于充还您的未还债务。
4. 若您选择电子对账单,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本行关于网上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且您同意,若本行成功将有关电邮发送至您指定的电邮地址,应视为将对账单已送达您本人。请您点击电邮内链接或直接登录网上银行 xxx.xxxxxxxx.xxx.xx 来查看/下载您的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将保存在您的花旗网上银行中。若本行无法或可能无法将有关电邮发送至您指定的电邮地址(包括在合理重试后仍无法或可能无法将电邮发送至您指定电邮地址),本行可全权决定将任何对账单以纸质方式寄往您最新登记的邮寄地址。
五. 利息、费用和还款
1. 您使用信用卡发生的非预借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1.1 免息还款期待遇。如您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对账单项下的全部本期应还款额即可就非预借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否则,本行将就您信用卡项下的所有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非预借现金交易欠款(包括当期对账单项下的交易欠款及账单日之后的所有新签交易欠款)自有关交易的记账日起按本合约第五.3 款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收透支利息,直至您偿还未还债务之日止。
1.2 最低还款额待遇。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上显示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就美元和/或人民币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包括上一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累计的未还非预借现金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预借现金交易本金、超限部分金额、相关利息费用以及分期付款每月应摊还额的总和。若您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按照本合约上述第五.1.1款支付透支利息。若您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构成逾期。逾期将影响您的信用记录且本行将向您收取违约金。
2. 您使用信用卡发生的预借现金交易,预借现金部分不能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本行将就预借现金的信用卡取现部分自记账日起按本合约第五.3 款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收透支利息。
3. 信用卡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0.05%)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其他利率,并按月计收复利。
4. 首年年费将在您的卡片 (包含到期换卡) 激活之后开始收取。次年年费将从首年卡片核准后的 12
个月起开始收取;年费期间为核卡后的十二个月,每年以此类推。
5. 除透支利息外,本行还将根据您的用卡情况,向您收取各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本行不时公布的费率表。若本行对x率表作出任何变更,本行将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公告更新后的费率表,该等变更亦将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生效。
6. 您使用信用卡发生的交易,均需以账户结算货币支付,如交易的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入账时交易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有关卡组织及清算组织的规定办理,且本行将收取外汇交易费。对于您的外币欠款,你需用外币还款。
7. 当收到任何与信用卡交易有关的退款或存款,本行将按照相应币种将该等退款或存款贷记至您的信用卡账户。若退款的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入账时退款的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有关卡组织及清算组织的规定办理。
8. 无论您通过何种渠道还款或因何种原因收到退款或存款,本行仅在如实收到最终清算资金后,并在不作任何抵销、追讨、附带条件、限制或扣除的条件下,才被视为收到您的付款。您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您的还款、退款或存款的入账日以款项到达本行账户的日期为准。当收到您的资金时,本行按以下顺序进行冲还:如您未出现逾期或逾期在 1-90 日(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后利息、最后本金的顺序冲还 ;如您逾期在 91 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最后各项费用的顺序冲还。逾期的期限自账单日(含)开始起算,直至您将当期对账单项下的最低还款额清偿之日为止。
六. 本行的权利
在不限制本行在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合约项下的其他权利外,本行还享有以下权利:
1. 根据您的资信状况、信用卡使用情况、本行风险控制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您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您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市场整体状况、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过期),本行有权自行决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您使用卡片或与卡片有关的特定服务、上调或下调您的信用额度及
/ 或预借现金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要求您立即偿还任何未还债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终止信用卡账户等措施。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您的信用卡在获批后的十二个月内未能激活的,或者如您的信用卡账户在您最近一次信用卡交易之后超过连续十二个月均未有任何账户活动的,本行保留终止您信用卡账户的权利。
2. 若本行上调您的信用额度及/或预借现金额度,而您不能接受该等调整,您应在收到本行通知 后的 10 日内要求本行恢复您的信用额度及/或预借现金额度,否则视为您接受。无论您是否接受,您需对信用卡账户中已发生的未还债务承担责任。
七. 信用卡账户的终止
1. 如您因任何原因申请注销卡片或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您须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本行提出申请。卡片的注销或账户的终止于本行确认后方才生效。主卡的注销需由主卡持卡人提出申请,附属卡 的注销可由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提出申请。本行也可依据第六.1 款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
2. 无论是经您自行申请或是根据本行的决定,一旦发生您的卡片被注销或信用卡账户被终止的情况,本行将停止与您的信用卡或信用卡账户有关的一切服务,并要求您立即清偿全部未还债务,已经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八. 欠款催收及抵销
1. 本行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您直接催缴欠款,向您提供给本行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本行有权将必要的您的信息提供给有关人士。本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2. 您同意除了本行在适用的法律法规上拥有的权利外,本行可向您发出通知将您开立于本行(包括下属分支行)的任何或所有账户(不管在何处及为何目的开立,也不论到期与否)与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合并,并将您任何账户内的款项划付给本行,用以清偿或抵销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个别的还是连带的,账户币种与您信用卡欠款的结算货币是否一致。该等清偿或抵销自通知到达您时生效。为此目的,您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将您的任何账户内的余额按本行自行确定的汇率兑换成您信用卡欠款的结算币种以清偿或抵销您欠本行的未还债务。
九. 信息授权披露
1. 直至卡片注销或账户终止为止,您授权本行为信用卡申请及贷后风险管理之目的向其任何分支 机构、子公司、母公司、关联机构、代表处、代理人及与其签约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外审机构披露个人信用信息。持卡人知悉并了解持卡人有权随时向本行询问该等服 务提供方名称且本行应保存该等服务提供方名单以供持卡人查询。
2. 除本行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法律程序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之外,您授权本行可为向您提供本行的产品或服务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易、数据处理、统计、税务、风险分析、信用监控、风险管理之目的)或根据上述第八.1 款进行催收的目的,在任何本行认为需要的时候
(无论是在您的信用卡账户终止之前或之后),将任何与您或信用卡有关之信息披露予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及其选择的任何第三方:
2.1 本行的任何分支行、关联机构或其他花旗集团机构(包括上述机构受让人或继承人);
2.2 本行的业务合作伙伴或与您申请、使用信用卡有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商户、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外包服务供应商、催收单位或人员等);
2.3 任何合法设立的信用咨询服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行将提示上述各方(i)仅为本九.2 条之目的使用任何与您或信用卡有关之信息,并(ii)由上述各方确保其选择的任何第三方仅为本九.2 条之目的使用任何与您或信用卡有关之信息,但如因上述各方或其选择的任何第三方超越本九.2 条之目的使用任何与您或信用卡有关之信息,导致您产生任何损失,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您根据本合约第二.1 款、第九.1 款和第九.2 款所做的授权视同您同意本行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披露您的个人金融信息。您认可该等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十. 通知和文件送达
1. 本行可经自行决定通过营业网点公示、人工送达、对账单夹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和/或网站公告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向您发送通知或文件。除营业网点公示和网站公告通知 外,本行将按照您向本行提供的任何地址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地址或单位地址等)项下的最 后地址(“最后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向您发送通知。
2. 您同意,就本合约项下的各类通知或文件,包括因本合约发生纠纷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如采用人工送达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送达地址和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2.1 您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为您向本行提供的最后地址;
2.2 您同意,确认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本合约项下的各类通知以及本合约发生纠纷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的送达;
2.3 若您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您应按照第十.4 款向我行履行通知义务;民事诉讼阶段,若您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您应向人民法院履行书面的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通知义务的,您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已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2.4 因以下情形导致通知、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被您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1)因您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2)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本行和人民法院的;(3)您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通知、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退回 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2.5 对于本合约项下的确认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您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合约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2.6 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您应诉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且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3. 如通知以人工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送达之日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紧接的五日后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电子方式发送,则所有通知将在发送之日视为被您收到;如通知以营业网点公示或网站公告等公告方式送达,则在公告作出后的五日后视为被您收到。
4. 您同意向本行提供本行不时要求的信息。如您向本行提供的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变更,您需立即通知本行,并按本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文件。您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和指示均须按照本
行提供的渠道并遵循届时有效的本行规定的程序。在任何情况下,因任何模棱两可、无法辩识或不清晰的指示造成的本行误解所导致的您的损失,或因任何您提供给本行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未及时向本行更新信息所导致的您的损失,您需自行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第十条的约定作为本合约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约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十一. 赔偿
1. 您应当赔偿本行因本合约或您信用卡项下的交易而产生的所有损失、金额、责任、费用(包括本行针对您采取的任何强制执行或索偿行动而发生的本行的律师费及所有其他法律费用)、收费和支出,但因本行的疏忽、故意或违反本合约或《章程》的不当行为导致的除外。
十二. 其他
1. 本领用合约中提及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指任何适用的本国或(仅在适用的情况下)外国的法 律、法规或与有权机关订立的或有权机关之间订立的任何协议。本领用合约中提及的“有权机关”指任何司法区域内(本国或外国)有权的监管、税务或其他政府机关。
2. 由于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信用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除由于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的外,本行不承担相关责任。并且,不论因何原因,如果信用卡不被任何商家、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本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3. 本行可在任何时候变更或修改本合约的条款和条件,本行将根据本合约第十条采取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给予您通知。 如您不接受该等变更,您可在本行发出该等变更通知之时起的 45 日内根据第七条终止您的信用卡账户。 如果您在本行向您发出该等变更通知后的 45 日后,仍保留或使用信用卡或通过任何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您将被视为已经无条件地接受了该等变更。
4. 本合约项下规定的权利和补偿是累积性的,并且并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本行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请求,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或请求的放弃。
5. 本行有关您及您的信用卡的所有事项的记录是该等事项的终局性证据,且对您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合理证据表明存在错误。并且,本行有权任何时候依法决定销毁该等有关记录。
6. 本合约项下的每一条款和条件是可分割的,如在任何时候本合约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和条件或其任何部分已经或将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其余的条款将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7. 您同意本行对您的电话进行记录(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并且您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与您信用卡交易或服务相关目的、或适用的法律法规许可或要求的其它目的,包括将其在针对您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诉讼中用作证据。
8. 您不得转让、转移、更新或处分您在本合约、申请表及章程等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或 与该等权利义务有关的任何利益。本行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向您发出通知的方式,将本行在本合约、申请表及章程等文件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实体/人士(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包括本国或外国的实体/人士),且该等转让无需另行取得您的同意或批准。尽管有该等
转让,本合约、申请表及章程等文件将对您继续有效,您同意受并继续受本合约、申请表及章程等文件的约束。
9. 本合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您兹不可撤销地同意接受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10. 您知悉并了解我行超出本合约和《章程》项下授权范围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本行承担。
11. 您确认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合约、章程、费率表及在本行网站上公布的与信用卡有关的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已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本行责任的条款,未明了之处也已向本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
花旗银行存款账户自动还款业务
1.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开通,也可在卡片激活后通过致电花旗信用卡 24 小时客户服 务热线,或到花旗银行境内营业网点签约申请开通、变更或取消本业务。持卡人需选择全额偿还 或偿还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做选择,则默认为以全额还款方式进行自动还款。本业务开通后,持卡人亦可通过致电客服中心变更全额或最低还款方式,或取消本业务。2. 持卡人如已开通本业 务,则无法申请“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购汇还款业务”,若持卡人在申请表选择开通两项业务,则 花旗银行将仅为持卡人开通“花旗银行存款账户自动还款业务”。
2. 本业务开通后,花旗银行将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持卡人指定的其本人名下开在花旗银行的借记卡或个人人民币或美金结算账户(下称“指定还款账户”)上,根据持卡人的选择自动扣转当期信用卡月结单显示的欠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指定账户扣款将于到期还款日零点前的 24 个小时内进行,如到期还款日前一日逢中国法定节假日,则扣款将提前于该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23 点后的 24 个小时内进行。持卡人需保证指定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供花旗银行在上述扣款期间内扣款,如余额不足偿还欠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时,则会将账户余额全部扣除,持卡人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信用卡,若因指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持卡人未全额偿还欠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且花旗银行无义务将余额不足信息告知持卡人,也无义务在到期还款日后扣减指定还款账户上的余额。
3. 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如果提供指定还款账户信息错误,或账户发生冻结、销户及其他原因
(花旗银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造成无法扣款,花旗银行在指定还款账户恢复正常前将不再扣转还款,持卡人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信用卡;如发生信用卡补卡、换卡等情况,除非持卡人另行向花旗银行申请,本业务将自动适用于持卡人领取的信用卡新卡。
4. 如持卡人选择通过人民币指定还款账户自动购汇偿还美元欠款,花旗银行将按照扣款前一日营业终了时花旗银行网站公示的美元卖出价,将指定还款账户中的人民币折算成当期美元信用卡账单金额,用于归还美元信用卡账单。如持卡人同时选择通过人民币指定还款账户自动偿还人民币欠款及自动购汇偿还美元欠款的,且持卡人当期同时有人民币账单和美元账单时,指定还款账户
x款项将根据客户关于自动偿还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选择,先用于偿还人民币账单,再用于偿还美元账单。
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购汇还款业务:
1. 美元信用卡获批后,花旗银行将为持卡人自动开通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购汇还款业务。本业务开通后,持卡人可将人民币信用卡与美元信用卡相关联,存入人民币信用卡的款项将用于自动购汇偿还美元信用卡项下的欠款。持卡人可在《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购汇还款》申请栏位上选择全额偿还或仅偿还最低还款额,若持卡人未作选择,则默认为以全额还款方式进行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购汇还款。如持卡人不需要人民币信用卡自动购汇还款业务,可致电花旗银行信用卡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关闭该业务。
2. 持卡人如已勾选“花旗银行存款账户自动还款业务”,则无法申请本业务。如欲申请本业务,持卡人需先取消“花旗银行存款账户自动还款业务”。
3. 本业务开通后,如持卡人有当期美元信用卡账单余额,则持卡人存入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款项之当日,将按第 4 条所列顺序进行还款。
4. 若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方式进行购汇还款,则持卡人存入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款项,先用于购汇偿还其关联美元信用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以外的其他美元欠款需持卡人自行通过其他方式偿还),剩余款项将用于偿还人民币账单项下全部欠款;若持卡人选择以全额还款方式进行购汇还款,则持卡人存入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款项,将先用于购汇偿还其关联美元信用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再用于偿还人民币账单最低还款额,剩余人民币款项则按先购汇偿还美元账单项下的剩余欠款,再偿还人民币账单项下的剩余欠款的顺序进行还款。
5. 持卡人需确保存入足够款项至人民币信用卡账户,如存入款项不足偿还欠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时,则会将存入款项全部扣除,持卡人需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信用卡,若因存入款项不足导致的持卡人未全额偿还欠款总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且花旗银行无义务将余额不足信息告知持卡人。
6. 购汇还款时,花旗银行将按照扣款当日营业终了时花旗银行公布的美元卖出价,将美元自动折 算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本业务说明第 3 条和第 4 条进行还款。购汇金额不得高于当期美元账单金额。
7. 该业务仅限相同信用卡类别之间进行(即如持卡人同时拥有花旗银行礼享卡与花旗银行礼程卡,其不得将该两种类别的信用卡相关联)。
8. 如持卡人有其他购汇需求,请致电花旗银行信用卡 24 小时服务客户热线另行预约。
现金分期规则条款
一. 基本规定
1. 现金分期业务(下称“现金分期”)是指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或“花旗中国”)向花旗中国个人信用卡(下称“花旗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在其花旗信用卡预借现金可用额度范围内透支资金并转账至同名借记卡账户,并与银行约定分期归还本金及手续费至花旗信用卡账户的业务。
2. 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核准发放的资金仅能用于客户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不得用于股票、债券等资本投资、房地产(含车位)投资及任何生产经营性等非消费领域,同时客户使用资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客户须保留与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发票等原始交易凭证,且银行保留要求客户随时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权利。如客户(1)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证明材料;(2)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3)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4)资金的实际用途不符合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要求,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现金分期并要求客户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及手续费。同时,银行有权采取《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
定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客户使用信用卡或有关服务、调整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要求客户立即偿还任何未还债务、终止信用卡账户等,且不必向客户说明理由或征得客户的事先
同意。
二. 申请、审核与费用
1. 现金分期的客户仅限花旗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且客户需为中国公民。
2. 客户可申请一笔或多笔现金分期。现金分期本金以客户的预借现金可用额度(溢缴款和临时额度不计入可用额度)为限。在任何情况下,申请的现金分期本金未还总额均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3. 现金分期可供选择的期数为 3 期/6 期/12 期/18 期/24 期/36 期/48 期,或银行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期数(每月为 1 期)。
4. 银行将按照“现金分期手续费率”对现金分期业务收取手续费,此费率由银行制定,具体费率详见银行网站公布的信用卡相关的费率表。具体客户的手续费率将由银行根据该客户的信用状况、风险状况、信用卡未还债务金额、现金分期申请金额及期数等在上述手续费率范围内自行决定并告知客户。
5. 银行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核准客户的现金分期申请以及现金分期的金额、期数、手续费。客户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银行将向客户发出书面确认函告知客户相关的现金分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期本金、期数、手续费及其他相关信息)。
6. 经银行核准后,现金分期本金将全额计入客户的已用信用额度,相应金额将在银行向客户发出书面确认函后的三个营业日内被划转至客户申请现金分期业务时指定的其开立于花旗中国或其他银行的同名借记卡账户(该账户不得为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款项划转至他行借记卡账户时他行需要收取的一切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应当提供准确的借记卡账户账号并确保该账户状态正常,由于客户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7. 现金分期本金及手续费,不参与花旗信用卡积分计划。
8. 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额外资信证明材料。客户需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银行有权对客户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如客户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不实的,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现金分期申请。
三. 还款
1. 现金分期的每期应还款计入客户申请本业务所用花旗信用卡的每月最低还款额,适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中有关最
低还款额的所有规定;第一期应还款将计入成功申请现金分期业务后出具的首个花旗信用卡账单中的最低还款额。
2. 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款额以每期帐单所示金额为准。其中,现金分期手续费总额=(现金分期手续费率*现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付款期数)。我行按照“现金分期手续费率”收取手续费总额,同时告知持卡人依据“现金分期手续费率”折算成的相应的“有效年化费率”。“有效年化费率”是指能够真实反映全部资金成本的年费用率。我行将根据未偿还现金分期本金余额及“有效年化费率”来计算每期应付款中应付本金与应付手续费的比例。除最后一期以外,每期现金分期本金金额及手续费皆四舍五入至分位,四舍五入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3. 客户的可用信用额度将根据其每期实际还款金额等额恢复。
4. 除非银行另行批准,客户账户中的溢缴款仅能偿还当期现金分期本金及手续费,不能用于提前清偿未到期的现金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四. 变更与终止
1. 客户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 10 个日历日后,不可对已申请的分期金额、期数等进行更改或撤销。
2. 客户申请提前全额还款且经银行批准的,所有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剩余期数全部手续费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客户须一次性全额清偿。
3. 若客户信用卡卡片/账户被销户、停卡、卡片到期未续卡,或客户违反本条款及细则,或客户逾期还款,或发生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其他不正当使用资金等情形,或银行认为客户资信状况发生恶化,则无须经银行另行通知或催告,客户的所有剩余未偿还的现金分期付款金额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客户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除非在特定情况下,经银行批准持卡人继续按照原分期期数和金额还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
五. 其他
1. 客户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本条款及细则中所有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客户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应受本条款及细则之约束。
2. 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经营管理或风险控制要求,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进行修订,有权变更或取消部分或全部业务内容及方式、收费项目、费率标准等。银行可自行决定采取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除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告或告知中另有规定外,公告或告知事项自公布之日起 45 个日历日后生效。
3.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要求执行。
申请人签署并提交本申请表,视为申请人已阅读、知晓、理解以下提示信息,并愿意承担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
1. 申请人已阅读、理解接受《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章程”)、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领用合约”)、本申请表、费率表等申请材料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章程、领用合约和其他条款细则请见单页,也可登录花旗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x.xx)或通过花旗银行网点查阅并且愿意受之约束。并且,申请人知晓有关
《花旗礼赏世界积分计划条款及细则》亦可登录上述花旗银行网站或通过花旗银行网点查阅,且申请人积分的获得及使用将受该等条款之约束。
2.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来签署本申请表并承担相应责任。
3. 申请人声明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领取信用卡后,应合法使用并按时还款。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非法使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信用卡将依法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4. 信用卡是具有先消费、后还款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适用相关卡组织及清算组织的规则。申请人应根据自身需要、经济能力和消费习惯申请信用卡,并妥善安排用卡及还款。
5. 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安全用卡须知”(详见花旗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xx.xx) ;请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不要向任何人泄露密码,以免信用卡被伪造和盗用。遗失信用卡后请立即挂失,挂失前的交易和损失将由您承担。
6. 为加强用卡安全,推荐选用“密码+签名”的交易确认方式。请不要将卡号、有效期、安全校验码等卡面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轻易示人。无论您是否选用密码确认交易,非银联商户或部分银联境外商户消费、或邮购、商旅订购、电话或网络订购等非面对面交易可能均无须验证交易密码并涉及风险,宜谨慎。
7. 信用卡存款不计利息。信用卡预借现金需付手续费;最低还款未还部分需付违约金。您可能要承担的手续费详见费率表。
8. 信用卡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即使全额还款,若出现预借现金或超信用额度用卡的情况,该等预借现金或超限部分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应支付透支利息。具体计结息规则详见章程和领用合约。
9. 信用卡仅可用于个人消费目的,不得用于任何投资、生产经营目的,非法用途(包括套现)及监管规定禁止的用途(如购买房产,投资等),否则本行有权对其信用卡采取拒绝批准交易或暂停信用卡功能等管制措施而无需通知持卡人。
10. 如信用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或者信用卡因持卡人的原因被管制,将可能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请妥善安排按时还款。
11. 请务必通过花旗银行营业网点、直销业务代表(请注意查验其工作证件)等正规渠道递交申请材料;本行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办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