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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人寿[2019]定期寿险 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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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责任免除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字体加黑的内容 2.4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释义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1.2 |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 |
1.3 | 投保范围 | 第六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
1.4 | 保险期间 | 6.1 职业变更 |
1.5 | 合同终止 | 6.2 年龄或性别错误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 保险责任 | 释义 | |
2.2 | 豁免保险费 | 1. | 周岁 |
2.3 | 联合人寿 | 2. | 满期日 |
2.4 | 责任免除 | 3. | 全残 |
4. | 自杀 |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续保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4.1 保险事故的通知
4.2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4.3 保险费的豁免
4.4 诉讼时效
5. 毒品
6. 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 无有效行驶证
9. 未经过净保险费
10. 医院
11. 专科医生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x联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并特别关注加黑字体部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构成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x《安联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1](含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之间者,经我们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2]二十四时止。
1.5 合同终止 x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且不再续保的;
(3) 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六十九周岁的;
(4)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5) 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3],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相应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经我们核准豁免后,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开始豁免您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将视作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相关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您已支付了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
三、若主合同的保险费或主合同下指定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及保险费将作相应变更,同时在批注中载明。
四、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2.2 豁免保险费
x附加合同提供两种豁免保险费类型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一、豁免保险费 A 型,其豁免的保险费即主合同的保险费;二、豁免保险费 B 型,其豁免的保险费包括:
(1) 主合同的保险费;
(2) 主合同下所有保险期间大于一年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另有
2.3 联合人寿选择
约定的除外。
上述主合同的保险费指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投资连结型或万能型产品的保险费。
如果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您申请了联合人寿选择,经我们同意后,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中载明。当其中一名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时,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 2.1 条的约定豁免相应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4],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该保单年度未经过净保险费[9];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该保单年度未经过净保险费。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您须按照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方式,在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您应向我们支付的各期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及本附加合同当时有效的保险费率计算确定。
主合同有关保险费支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另有关于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的特别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您仍应继续支付保险费,直至我们核准豁免保险费为止;我们核准豁免后,无息退还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3.2 续保 x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除非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予以自动续保。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4.1 保险事故的通知
4.2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若被保险人不幸全残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10]的专科医生[11]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3 保险费的豁免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有效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所有证明和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
我们自接到申请人的有效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所有证明和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豁免保险费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豁免;我们最终确定豁免保险费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4.4 诉讼时效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合同终止日至满期日的天数大于或者等于 180 天,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经过净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六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6.1 职业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变更职业后十日之内通知我们。
(1)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本公司的承保范围,本附加合同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经过净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变更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费维持不变,但在续保时您需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职业支付续保保险费;若您或被保险人未按前述约定通知我们,而仍然按变更前的职业支付续保保险费,本公司按如下规定办理:
1)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致使您实付续保保险费少于应付续保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本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付续保保险费和应付续保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可豁免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致使您实付续保保险费多于应付续保保险费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在本保单年度多交的续保保险费,您所申请的豁免保险费金额维持不变。
6.2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经过净保险费。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合同“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本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与性别,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可豁免的保险费;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在本保单年度多交的保险费,您所申请的豁免保险费金额维持不变。
释义
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依此类推。
2. 满期日 本附加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日。
3. 全残 x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或者因意外事故的伤害而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即认为全残。若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全残保险金。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生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4. 自杀 根据自己意愿使自己生命终结的行为,如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毒物、高空坠落导致的死亡等。
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者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9. 未经过净保险费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保险费×(1-(保单责任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0. 医院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或xxxxxxx、x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x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合格医师指具有与请求赔付的疾病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上述医院执业的医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3)不包括未达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的分院、联合医院及病房、外设挂靠的门诊部、康复、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1.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