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7-0201 合同编号:
GF—2017-0201 合同编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北荡四期公寓房工程
发包人(全称):海盐县北部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海盐县北部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全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北荡四期公寓房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北荡四期公寓房工程。
2.工程地点:该项且位于望海街道,南至东海大道,西至酱园路,北至平水路。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盐发改投【2022】603号。
4.资金来源: 自 筹。
5.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 ,详见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条
款所包含的相关施工范围与内容。
计划开工日期: 2023年 2 月25 日(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8月13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 0 0 日历天 _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每个单位工程均达到合格且观感质量综合评
价 “ 好” 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肆亿肆仟捌佰贰拾伍万捌仟贰佰玖拾元整(¥448258290.00元);其中:
(1 )安全x x施工基本费( 含税):
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肆拾壹万零xx零叁元整(¥10410503.00元);
( 2 )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含税):
人民币(大写) (¥ _元);
(4)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捌万柒任xxx拾壹元整(¥1087651.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承包人项目经理: x x x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 ,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2023 年.2 月7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浙江海盐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 ,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且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贰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 子信箱: 电 子 信 箱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以及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 有关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xxxx建设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甲级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xxxxxxxxxxx0000xxxxx0x 0.0.0.0设计人:
名 称 :浙江中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工程甲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详见施工平面图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本合同工程施工场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需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包括占地审批手续、 租(借)用场地费用、拆除临时占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场地复原等工作 ,费用已由承包人列入投标
报价 (施工措施费):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和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履行期间遇新
文件发布时,以新文件的规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结算 价格调整和规范人工信息价管理的通知》(盐住建[2014]143号文)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且建筑材料合同
价格与工程结算调整实施意见》(盐发改[2008]22号文件)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且变更管理办法》(盐 政发(2020)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盐县政府投资项且管理的补充意见》(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
理领导小组2015年第三次会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且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7号) 、《关于我县武原镇城区建设工地水冲轮胎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盐建 [2005]82号文件) 、《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嘉建[2013]14号文件) 、《转发市建委关于
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69号文件) 、《关于要求井内安装防
护网的通知》(盐住建[2013]102号文件)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和
预制成品桩质量抽样检测的通知》(盐住建[2012]102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结构实体检测 工作的通知》(盐住建[2014]28号文件)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
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 、《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盐人社[2021]80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8]18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盐政发[2019]27
号)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盐住建[2019]105 号) 、《海盐县建设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情办法(试行)》 、《海盐县安全生产10条严管措施》《海
盐县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盐建管〔2020〕9号) 、《关于在全省 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通知》
(盐住建[2020]144号) 、《关于调整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的通知》(盐住建〔2021)107
号)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模板支撑架与脚手架施工安全实施细
则》 的通知》(嘉建建〔2020〕 146号)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
手架施工安全实施细则》 的通知》(嘉建建(2022)3号) 、《海盐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盐人社(2022)36号) 、关于印发《海盐县建筑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考评实施 办法的通知》(盐住建〔2022〕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的通知》
(盐住建(2022)68号) 、《海盐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桩基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盐住建
(2022)14号) 、《海盐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严管十条措施(试行)》 (盐住建(2019)131号) 、海 盐 县“七彩工地”创建标准、《海盐县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装电梯物联感知应用的通知》盐
特字委办发[2022]11号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的与本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
规定;若不同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之间要求不一致的, 以较高要求者为优先。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c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涉及本项且的债权转让和质押一律无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签约后7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施工 图4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合同段施工图纸全套。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的,发包 人应在承包人支付图纸复制工本费后提供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使用标准图集的,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负责提供,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图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和提供,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包括: 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 、施工安全组织
措施等执行和落实 ,并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将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
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安全备案资料、相关保险等资料上报发包人批准,若发包人对其提出质疑时,承包人
应予以修正;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在7.1.2项约定的期限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余承包人文件最迟
应在工程或相应工程部位施工7天前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纸质文件肆份及电子版壹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4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_。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发包人办公室_;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作为发包人代表的指派人员_。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承包人办公室 _;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 目经理_。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监理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 _。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报批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用地红线边界线为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施工场地内的道路及 交通设施由承包人按第6.1款【安全xx施工】规定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场内、场外道路连接费用、环境及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由承包人按规定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 包 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
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 包 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只限于本项且的使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且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
责任。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只限于本项且的使用,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 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错误时,可以调整 合同价格,但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和工程结算条款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分部分项工程量和措施项且清单工程量,偏差范围±0%,但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和工程结算条款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量清单项且和工程量调整:
(1)发生下列情况,工程量清单项且应予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且漏缺项、重复列项;
②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且;
③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 (2)发生下列情况,工程量清单项且的工程量应予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且工程量有偏差;
②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3)清单项且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浙 江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4)按上述工程量清单项且和工程量调整调整合同价格时,以下内容不调整合同价格:
①除招标文件规定(如有规定)材料、人工其结算价格可调整外,施工期间人工价、材料(设备)价 格和机械台班价等的浮动等风险均由承包人考虑在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结算时不作调整的其他内容。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现场管理,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签署各种往来函件,其权利范围以发包人的任命文件或授权文件为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最迟于开工日期3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①不含通信线路;②水源及
电源(1台400KVA)由甲方提供 ,施工用水用电三通一平在发出开工令前承包人自行接至施工现场,发包人 只设总表 ,用水、用电费用、排污费、维护费由承包人支付。③开工令发出后,供电: 自行考虑送电前安全维护等费用。供水:基建用水由发包人过户给承包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④施工用水、用电如有缺口,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工期拖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另增加费用。⑤基建用电的安全围护由承包人负担,检验合格后方可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基建用电开户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向发包人缴纳实际产生的电费。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在投标
前由承包人踏勘现场后自行考虑方案,交通条件〔包括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施工道路硬化、桩机进
出场及场内移机涉及到的临时道路(含打桩施工区域内场地加固处理等) 、其他必需的临时便道等)的完
善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对施工场 地周围所有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等做好保护工作,保护技术措施要求在施工方案中阐明,保护费用已由承包人列入投标报价。如造成损坏,应由承包人恢复原样,并承担一切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支付担保形式为工程保函(保险保证保单、银行保函等);承包人提供
履约担保后,发包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的同时承包人退还支付担保,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负责办
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提供经监理工程师复核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各4套,并按《建设
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海盐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工程施工档案编制和移
交工作。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不提供不予验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纸质版4套, 电子版1套(符合当地档案馆备案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7天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发包人档案且录要求,纸质版装订成册移交; 电子版要求扫描并 刻录成光盘移交。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供次月进度计划、本月工程量统计报表和已完工程累计统计报表。如果监理 人或发包人要求临时提供某些报表和资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提供此类报表和资料。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盐县xx标化工地规定执行和落实,承包人工作 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和其它事故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凡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本工程需要,所有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等安全xx施工所需设施, 以及安全
保卫,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此项费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xx标化工地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 并承担此项费用。如工程实际未达到海盐县建筑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扣除本工程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并且按结算总造价的1%赔偿给发包人, 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城管、环保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给予配合。
4)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之前 ,承包人应按规定自行保护好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的任 何部位或整体。此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周围所有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古树名木、绿
化等做好保护工作,保护技术措施要求在施工方案中阐明;如造成损坏,应由承包人恢复原样;上述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提供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的必备资料 ,并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
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海盐县建设局盐建[2005]82号《关于我县武原镇城区建设工地水冲轮胎专项整 治的实施意见》 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嘉政办发(2011)69号
《转发市建委关于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8)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按照《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并做好民工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对施工人员按规定做好保险。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好民工工资问题,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9)承包人应考虑施工期间与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之间现场配合、交叉施工的影响, 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并不得延误工期。
10)承包人应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交付使用前的防失窃工作。在此期间发生偷盗现象的, 由承包人 承担责任和费用。
11)承包人应配合供电、供水部门做好装表、送电、通水、验收等事宜,承包人自行测算此项费用并
列入措施项目报价中,且结算时不作调整。
12)因发包人原因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导致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工期变更手续并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愈期的不予办理。
13)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支出时,发包人将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14)施工期间遇节假日(如春节等)和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如夜间施工规定、 中高考期施工规定、质 量安全检查和验收等)引起的停工、误工和闲置等由承包人考虑在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发包人不
允许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15)施工场地的清表和平整由承包人负责,且已在报价中考虑,此项内容在结算时不作调整。
16)除基桩检测、基坑监测、消防检测、室内空气检测、水土保持监测、混凝土检测(按照《关于切
实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盐住建【 2021 】150号)文件执行) 、节能系统综合评价工
作由发包人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实施外,涉及本工程的其他检测项目均列入投标报价,承包人邀请相关具有
有效资质的检测( 监测) 机构给予有效真实的检测( 监测) , 且邀请的相关检测( 监测) 单位必须报监理 人
和发包人 ,经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检测(监测)结果报告必须由监理、发包人等相关单位认可 后方可实施下道施工工序。
17)本工程施工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本工程使用的钢筋,其直径、比重和力学性能等均应
符合国家标准。
18)施工场地靠近道路的,承包人应负责维护好施工现场的秩序 ,在施工时不得将材料、机械设备等
安置在主干道及人行道上,每天做到工完场清,不能影响正常交通, 同时协调好与周围的关系,若引起纠
纷, 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处理并负责赔偿, 以上产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
19)承包人需考虑因桩基设备等大型机械多次进退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该项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20)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部门的验收或收取管理费用(如噪声污染费、渣土(含泥浆)清运及处置 费、环卫化粪池费用等、占道费等)由承包人考虑在报价中。
21)承包人应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直至房屋钥匙全部移交给发包人期间的防失窃工作。在 此期间发生偷盗现象的,承包人应及时恢复原样并承担偷盗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已自行测算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报价),且结算时不作调整。
22)基建变围护由承包人负责搭建,发包人如已建临时围墙的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做好保护工作,破 损的应照样修复,整个项且施工完成前应将已建临时围墙拆除并清运,残值归承包人所有。
23)承包人在桩基工程打桩过程中,应考虑桩基对土壤的挤压,并做好监测工作(或第三方监测),承包人自行测算此项费用(监测费)并列入措施项目报价中,且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在桩基施工过程 中如若对xx建筑、道路、基础设施产生影响,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责任。
24)本项目中开挖的土方承包人不得随意堆放在施工现场,费用考虑在报价中。
25)本项目各类管道施工中,施工车辆施工机械进出时需在入口处铺设钢板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在 施工期间如对出入口道路造成破坏的则承包人应立即修复,如对管道造成损坏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处理,避免发生更严重的事故。管道修复应在专业公司的指导下恢复至原样,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相应的责任也由承包人承担。出入口道路、地下管道承包人应做好保护措施,出现破损应修复至原样并承担相应责任。
26)对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项目(如配电、供水、燃气、通信等),承包人应负责做好配合工作,配合费用已在报价时考虑。如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工程承包人管理和协调、配合不力的,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的,相关损失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7)在投标截止期前,现状的施工场地和施工条件即为发包人交给承包人的工作界面,相应施工准备、 开工等工作内容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中。
28)本项且所有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等内容由承包人按照安全xx标化工地设置,后期临时设施拆除 清运、临时道路挖除清运均由承包人负责,上述涉及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报价内。
29)相应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平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通过踏勘现场及查阅有关资料,把红线范 围内的原有房屋基础、设备基础、地下不明基础、道路、场地、建筑垃圾、绿化等全部拆除、清运,并置土换填(注:建筑垃圾不能用作回填物进行回填);如有池塘、暗浜和河道等要求清淤后土方回填至设计标高,并满足桩基施工要求。完工后回填至绿化种植地面所需标高。以上所有工作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及解
决,所有费用列入总报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30)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天内,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开展开工前相关工作,有关的费用已列入投标
总报价中。
31)本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须对整个外立面、钢结构屋面进行清洗,上述费用由承包人列入投标总 价中。
32)由于深基坑支护、井点降水、桩等施工原因引起临近建筑物(构筑物)沉降、坍塌、裂缝等所造
成的损失 , 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充分考虑,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投标报价。 33)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各项工作。
34)电梯井道应满足电梯安装使用要求,设计图纸中如遇二次深化设计、专业复核的项目, 由此发生 的二次深化设计、专业复核和施工费用, 由承包人计入投标报价。
35)为防止打桩导致的土壤挤压破坏效应 ,承包人应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如优化打桩顺序和速率、开 挖应力释放孔 、开挖防挤沟等), 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并计入投标报价 ,结算不做调整。
36)增加能耗监测系统,能耗监测系统管理按照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启用嘉兴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 的通知,《嘉建建2022-23号文件》执行,相关费用计入报价。
3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设一块国土公示牌、 一块规划告示牌,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投标报价,做法需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38)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如有调整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调整至通过专家论证为止,投标
人在报价时考虑此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投标报价。
39)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涉及本项且的债权转让和质押一律无效。
40)上述工作和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计算在报价内 ,包干使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 x x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承包人负责合同履行,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
关的具体事宜,签署各种往来函件,其权利范围以承包人的任命文件或授权文件为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且经理到位率每月24天(含)以上。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 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 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且经理到位率必须每月24天(含)以上, 无正当理由到位率低于24天的,每少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按月考核。
项目经理到岗到位考核明确如下:
(1)项目经理每天根据监理要求进行考核。
(2)发包人或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到位情况的 ,则该日按不到岗处理。
(3)本项目属于考勤项目,请承包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出勤率,考勤达不到要求的按上述条款
执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万元/次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出现不称职项且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 ,承包人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支付违约金为50万元/次。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除增加人员外,其余人员名单 必
须与承包人要约(投标文件)一致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内容完整的人员安排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拒绝撤换项且技术负责人、质量员、
专职安全员 ,愿支付违约金为2万元/人 ·次。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报监理人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任何原因替换项且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
全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人 ·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且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到位
率必须每月达到26天(含)以上 ,无正当理由到位率少于26天的,每少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人,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按月考核。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到岗到位考核明确如下:
(1)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每天根据发包人和监理要求进行考核。 (2)发包人或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到位情况的,则该日按不到岗处理。
(3)本项且属于考勤项且,请承包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出勤率,考勤达不到要求的按上述条款
执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除3.5.2项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服务)以外的所有专业工程(服务)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照法律、标准和规范规定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如需分包,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且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分包人不得将工程再次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分包人的分包合同价款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其价款结算不影响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该分包工程(服务)的结算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 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止;保护费用已由承包人列入投标报价。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或支票或汇票或转账或工程
保函(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办理保函网址xxxx://xxxx.xxxxxx
. gov. cn/ index/ index. html? type = 3 ) ) ) 或 纸 质 银 行 保 函 ( 须 由 项 且 所 在 地 银 行 出 具 ) , 承 包 人在上述形
式中任选一种缴纳,并在发包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签约合同价
2% 的履约担保。在本项且所有专业工程竣工、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扣除相应违约金、结清施工用 水用 电费和承包人递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履约担保。工程保函担保期限须一次性
覆盖
整个合同工期 ,且应覆盖项且开工至竣工验收(含整个项目的整改时间)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协调等,详见监理委托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监理人应当根据监理委托合同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
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工期签证、费用签证和工程变更需要取得发包人最终审核批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提供和承担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x xx
职 务: _ 监理人代表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有争议的工期、费用签证和索赔 ;
(2)有争议的工程变更价款
(3)受发包人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有争议的其他事项。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L。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L。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达到县级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
工地办公室按照县级标化工地的标准配备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告示标语或宣传牌,数量由投
标人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
时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 。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也包括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第三者的安全事故)造成的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
人承担。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等有关安全xx施工的有关规定。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安全xx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 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 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保险费。
承包人在实施施工和保修的任何时候,对本工程周围环境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排放污 水和有害物 ,也不得破坏已建或在建工程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在施工前按规定办妥排水许可证、垃圾清运协议、污水处理(含化粪池抽取)协议。
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性能良好,应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并具有上岗证书,承包 人应办理好工程的安监手续,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投入使用, 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及发包人做
好安全施工的检查工作,并在施工中,积极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应不定期 地做好施工机械、车辆、电力线路、生活生产设施的安全检查。
承包人应该做好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到现场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做好各类危险指示牌,指示牌需清 晰可辩 ,如外来人员或外来车辆在施工现场出现事故,承包人应承担该项赔偿费用和责任。
6.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基坑支护和脚手架工程等施工专项方案。
(1)基坑支护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列入投标报价 ,报价时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内容
也列入基坑支护投标报价:①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对基坑支护施工方案作专项说明,施工前必须经专家
论证(含专家论费) 。②在专家论证时,如要求对施工方案改进的 ,承包人应予以满足。③应急措施列入
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作调整。④基坑支护时破坏的设施,承包人必须恢复原样,费用已由承包人列入投
标报价。⑤由于深基坑支护、井点降水等施工原因引起临近建筑物(构筑物)沉降、坍塌、裂缝等所造的
损失, 由承包人全部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充分考虑,列入投标报价。⑥基坑施工所涉及的一切
费用和风险,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已由承包人列入投标报价。
(2)脚手架工程: 搭设脚手架 。①承包人应对脚手架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含专 家论证费) 。②在专家论证时,如要求对施工方案改进的,承包人应予以满足。③脚手架施工所涉及的一切风险,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已由承包人列入投标报价。
(3)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按有关国家、地方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列入 投标报价。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和承包人生活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如发生
失窃、偷盗现象的 ,承包人应及时恢复原样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自行测算此项费用,费用已由 承包人列入投标报价,且结算时不作调整。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 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达到县级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xx施工标 准 化工地管理的通知》(盐住建〔2022〕68号)文件执行。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 ,预付安全xx施工措 施费的30%;上部结构完成50%,且安全xx施工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支付安全xx施工措施费的30%;上部结构封顶 ,且安全xx施工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支付安全xx施工措施费的25%;完成工程量100%,竣工报告经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支付安全xx施工措施费的15%(专款专用) 。详见附件16: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
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规模标准按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承包人应当
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戈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①工程质监登记表;②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协助办理) 等批文,发包人在开工前完成相关手续。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签约后14天内,承包人应备好开工所需的材料、施工
机械,做好劳动力安排,完成由其修建的施工道路、施工用房等临时设施。因承包人未做好开工准备工作, 导致工期延误的 ,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赶工等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3天 发包人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放样,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复核并做好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及时复核,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没有及时提出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超过签约合同价5%以上时可申 请延长工期,增加的工期,经发包人同意,可作适当调整。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
违约责任。工期延误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5000元/天。逾期时间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直到该工程
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如竣工验收时认定需整改的,整改发
生的时间计入工期内。工期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本工程合同工期不因供电供水部门停电停水而延长工期。承包人因此而采取的措施费用在投标报价中 已考虑。
施工期间遇节假日(如夜间施工规定、质量安全检查和验收等)引起的停工、误工和闲置等由承包人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允许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签约合同价的2%。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施工区域内影响本合同工程的障碍物、建筑垃圾等由承包人负
责清除,施工区域内影响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施工的场地处理由承包人负责,不属于不利物质条件。埋藏于
地下的未引爆炸弹、地勘过程中未发现的特殊岩层构造、未发现的地下管道、有毒的土壤或异常的地下水
位、地下文物等障碍物,承包人应在8小时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发包人
应在收到通知后8小时内组织检验、核查,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作出指示。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海盐县气象台发布的红色预警信号。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本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保证质量并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
(2)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到货后,要求附有产品合格证、质保单及有关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指定的代 表进行验收,按规定需送检测试的,必须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制止。
(3)有关工程关键材料和设备在采购前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采
取其它补救措施。对国家有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 (4)使用不合格或不允许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5)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进场前必须报发包人审批,未经批准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场施工, 否则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指定品牌或厂家的,必须在指定范围内选择后,报发包人审批,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得调换。各单体所用材料的品牌必须统一。
(6)进场的材料和设备未经发包人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报送样品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样品, 同意后方可使用。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第6.1款【安全xx施工】相关规定修建临时设施,x 用已由承包人列入投标报价(施工措施费)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的规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的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坍落度筒、砼试 块模具、砂浆试块模具、砼回弹仪等,费用计入报价。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工艺试验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常规的现场工艺试验和特殊的、 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变更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当本工程需要变更时,应凭设计单位或监理工
程师签证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并经发包人加盖法人公章确认后实施。工程变更按照《海盐县政府投资项且变
更管理办法》 (盐政发(2020)1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合同履行期间遇新文件发布时 , 以 新文件的规定为准)。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第1.13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
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且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
项
且,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且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10.4.1条第(3)款处理。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工程项且
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①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 ,清单组合子目不变 ,仅调整不同材料的材料市场 价格之差;
②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 ,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 ,仅
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③如该类似工程项且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10.4.1条第(3)款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应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浙江省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xx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和现行浙江省2018版计价依据,组织措施费以各专业投标报价中的取费内容按中值计(“标化工地增加费”除外),管理费、利润按各专业中值计, 规费按各专业标准费率计、税金按一般计税法计,材料价格依次按投标报价参照月份的《嘉兴造价管理综合信息》、《浙江造价信息》、没有市场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计,人工费按投标报价参照月份的《嘉兴造
价管理综合信息》计。按上述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标准预算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00%
②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③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4)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1)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①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②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 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③其他异常情况。
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 10.4.1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②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且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 工程量,按10.4.1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 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报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程序。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变更估价编制,造成变更备案(或审批)无法完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奖励。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如总承包单位未中标的,按投标总承包服务费结算,并与专业工程合同价单列,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总包单位中标人,则不计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工
程合同价单列,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
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 以
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和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等费用的追加,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编
制投标报价时 ,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明细表中的金额计列,不得
作为竞争性费用。标化工地增加费应以施工组织措施项且费计算。其中,合同约定有创安全xx施工标准
化工地要求而实际未创建或达不到合同约定创建的 ,不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并按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
任 ;实际创建等级与合同约定一致或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合同约定创建等级计入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金额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依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的
“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相应费率进行计算,相应费率按合同约定创建标准的费率计。本项目不计优质工程
增加费。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政府投资项且建筑材料结 算价格调整和规范人工信息价管理的通知》 (盐住建[2014]143号文)执行。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L ;
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_。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 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材料调价范围、品种
①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达到1%及1%以上 ,且该材
料 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合同价确定期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上(
不含
5%)
②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未达到1%, 但该材料合同工
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合同价确定期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5%以上(不含15%)
③钢结构(钢柱、钢梁、钢桁架等主材)按照低合金中厚钢板Q355B信息价的涨跌单位差价进行调差。 (2)材料调价方式
根据风险共同分担原则,发、承包双方按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①凡符合调价范围所述情形的材料 , 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总造价的比例在2%及以下时不予 调 整;其涨跌金额之和超过工程造价比例2%以上的,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跌的价差由发包方
受益,具体按以下方法计补材料差价:
计算式A = { Z [ (B - C ) × D ] + F } - 0 . 0 2 G 当差价合计 { Z [ (B - C ) × D ] + F }≥ 0 . 0 2 G 时
A = {Z[( B - C) ×D]+F}+0 . 02G 当差价合计{Z[(B - C) ×D]+F} ≤ - 0 . 02G
时
其中 :A为应补材料差价
B为合同工期( 或实际工期) 前80 % 月份内各期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 为合 同价确定期对应的材料信息价
D 为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F 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 的税金
G为工程造价
②计算工期前80%月份信息价平均值时,月份数按四舍五入法计取整数,第1个月信息价以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所在月份的信息价为准。
③对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价格上涨的 ,则信息价平均值应按合同工期前80%月份信息价予
以 计算;对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价格下跌的 ,则信息价平均值应按实际工期前80%月份信息价
予以 计算。
④对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价格上涨的 ,则信息价平均值应按实际工期前80%月份信息价予
以 计算;对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价格下跌的 ,则信息价平均值应按合同工期前80%月份信息价
予以 计算。
(2)人工调价范围和方式
①人工市场信息价编制期为《嘉兴造价管理》2022年11月。
②人工市场信息价作为计补人工费价差的依据 ,只计取税金,不作为取费基数。 人工费价差=Z(人工市场信息价-定额人工单价)×定额人工消耗量。
③在合同工期内,嘉兴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
15%(不含)以上时,可对合同价格中人工费涨跌幅超过15%以外部分进行调整 ,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5%以
内
的,不予调整。
人工费调整计算公式如下(设合同工期内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为A,报价编制期信息价为B,人工差
价单价为C,并按一类 、二类、三类人工分别计算):
A高于B 值 15%以上( 不含15%) 时: C=A-B × (1+15%) A低于B值15%以上(不含15%) 时: C=A-B × (1- 15%)
④计算合同工期内信息价平均值时,第1个月信息价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所在月份的信息价为
准。
⑤合同工期内的人工市场信息价 ,是指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价格,合同工期内最后一
个月遇未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按已发布的就近月份参照执行。
⑥对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人工价格上涨的,则信息价平均值应按合同工期信息价予以计算;
对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人工价格下跌的,则信息价平均值应按实际工期信息价予以计算。
⑦对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人工价格上涨的,则信息价平均值应按实际工期信息价予以计算; 对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人工价格下跌的,则信息价平均值应按合同工期信息价予以计算。
(3)相关术语解释
①上述所指的单种规格材料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辅助材料和零件(按
信息价划分)。其中混凝土构件用钢筋按型号划分,不按规格直径划分,注明品牌的钢筋其信息价不进入平 均值计算,且每月钢筋信息价按型号计算算术平均值后作为当月钢筋信息价。
②上述所指的材料(或人工)用量为最终审核认定的该材料(或人工)用量(指签约时合同用量、工 程量清单偏差调整用量与设计变更调整用量之和)
③上述所指的工程造价是指最终审核认定的竣工结算造价(不包括人工价和材料价的调整),且竣工 结算造价是指单项合同造价,不是指单位(专业)工程造价。
④上述所指的报价编制期信息价是指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即基准日期)所在月份的信息价,嘉兴造价
信息中材料缺项部分按浙江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刊物中发布的建材商情不作为价格信息取定依据,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被认为已察看和核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并已经充分掌握工程现场的地表和 地下等情况,并对该处的气象变化等因素作了充分的预测以及与之有关的可利用的资料(包括当地有关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并对以下几点内容已经查明:
a.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地质、地下水等情况;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设备)采购和加工 d.进入现场的方案措施和需要的生活供应条件;
承包人已取得有关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及其所有其他情况的必要资料。
②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被认为已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如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等。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少计的工程内容。
④合同执行期内,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市场波动(可调整价格的规定材料、工程 设备除外)。
⑤合同执行期内,施工临时停电、停水造成的停工、误工和闲置等。
⑥施工期间遇节假日和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如夜间施工规定、中高考期施工规定、质量安全检查和验 收等)引起的停工、误工和闲置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主确定,风险范围以内的风险费用不作调
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详见第1.13款、第11.1款。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约合同价的20%(不含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安全xx施工费) 。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且承包人施工队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主要施工机械 进场、临时设施搭设完毕、建筑工程通病防治方案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完毕、相关手续办理完毕、 工程保险投保完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预付款税票之日起45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分15次平均扣回,第一次在累计付款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不含预付款)的30%
时起扣。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扣回前一直有效。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工程保函(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办理
保 函 网 址http: / / ggzy. haiyan. gov. cn/ index/ index. html? type= 3 ) ) ) 或 纸 质 银 行 保 函 ( 须 由 项且所在地
银行出具)。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相应
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指引(2013版)》 和“基准日期对应的浙江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每月一次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照每月一次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经审核完成后支付结算款,
并预留质保金。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 ,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照每月一次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①每期进度款支付额为该期内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含应扣回的民工工资暂付款及当期应扣
回预付款(如有), 不含暂列金额和安全xx施工费), 当期已完工程量由承包人统计汇总 ,先报送监理
人审核,再由发包人支付当期工程款,审核结果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最终结算经审核后支付;
②施工阶段最后一期进度款在工程预验收后支付 ,该期支付额=已完成所有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含
剩余未付民工工资暂付款及当期应扣回预付款(如有), 不含暂列金额和安全xx施工费)-已支付工程
进度款。
③工程竣工结算审价结束后,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8.5%
④本工程预留质量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代) 。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详见第15.3.3项。
其他约定:
(1)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
行)》(盐政办发[2015]113号)及《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盐
人社[2021]80号) 、《海盐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盐人社(2022) 36号)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项 目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支付制度。
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 :本项且按照《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知》 (盐人社[2021]80号)执行, 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25%除以合同工期(合
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的月数计算。所拨付的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按《关于印发<x 盐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盐人社(2022)36号)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财企[2012]16号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在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变更的,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
(4)支付每期进度款时,若承包人存在整改事项未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直
至整改到位后再支付;若承包人未按合同全面履行的,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全面
履行合同后再支付。
(5)发包人在支付每期进度款时 ,应考虑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同时扣除承包人 的违约金;或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后 ,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6)发包人在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工作周期内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工作周期是指
发包人办理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的工作时间。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款税票之日起,在不超过45天的
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工作周期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7)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预验收)达到约定条件是指:
①工程质量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条件;
②施工单位办理竣工交接验收且全部竣工资料移交给发包人。
③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场地清理完毕,包括施工单位临时设施、建筑机械、建 筑垃圾及硬化的场地等;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
(4)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5)根据第12.4.1项约定应扣减的民工工资暂付款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 ,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付款周期向监理人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_。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 天 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 天 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45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_。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合同条款。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每逾期1天 , 以签约合 同价的20%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发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1天,按签约合同价的1%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_。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_ 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承包人未在此时间内提交工程结算
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或未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工程 结算文件,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 3 )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可用工程保函替代)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经审 核后确定,审核完成的时限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45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98天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支付违约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进行调解。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28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45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98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支付违约金。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或(2) _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1.5 %的工程款;
(2) 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_。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生质量缺陷未及时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延期 返还质保金,直至承包人质量缺陷全部处理完成后,再返还质保金;或向工程保函出具单位索赔。
(2)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复杂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在收到保修通知后3天内提出质量缺陷处理方
案,并在收到保修通知后7天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须经使用单位和承包人共同签字确认。承包人未及时处 理的,发包人有权扣除2000元/次的质保金;或向工程保函出具单位索赔。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二年期满,经业主单位使用部门进行质保期 合格评价,评价合格后无异议, 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如采用保证金保函的则退还保证金保函)。
(1)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生质量缺陷未及时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延期返还质保金,直至承包人质量 缺陷全部处理完成后,再返还质保金(如采用保证金保函的则退还保证金保函)
(2)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复杂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在收到保修通知后3天内提出质量缺陷处理方 案,并在收到保修通知后7天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须经使用单位和承包人共同签字确认。承包人未及时处理的,发包人有权扣除5000元/次的质保金(如采用保证金保函的则再扣除相应罚款后退还保证金保
函)。
(3)在绿化养护期内,对于绿化缺陷问题,承包人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3天内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收到整改通知后7天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须经使用单位和承包人共同签字确认。承包人未及时处理的,发
包人有权扣除1000元/次的质保金(如采用保证金保函的则再扣除相应罚款后退还保证金保函)。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附件3。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其违约而延误的工 期 ,承包人的费用和利润不予支付: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详见第12.4.4项、第14.2款、第14.4.2
项。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 ,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
约责任: 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
人的利润不予支付: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 ,承包人的利润不予支付。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承担因其
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的利润不予支付。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生第3.2款【项且经理】、第3.3款【承包人人员】、第7.5.2项【 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第13.2.5项【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第16.2.2项【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中 属于补充的承包人违约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发生项且经理和承包人人员到位率、更换、拒绝更换等情形的,承包人违约责任详见第3.2款
【项目经理】和第3.3款【承包人人员】。
(2)逾期竣工的,承包人违约责任详见第7.5.2项【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3)未按时移交工程的,承包人违约责任详见第13.2.5项【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4)工程竣工经发包人组织验收质量未达到约定条件的 , 即每个单位工程均达到合格且观感质量综合
评价“好”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相应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 并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工程施工期间 ,如发生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以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为准), 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
(6)工程施工期间 ,如发生经发包人(监理人)检查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后 ,承包人不及时整改或 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7)工程施工期间 ,如发生经发包人(监理人)检查存在质量隐患要求整改后 ,承包人不及时整改或
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8)工程施工期间 ,如使用不合格建材或不符合要求建材,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 万元。
(9)如发生承包人的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或民工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或民工工资产生集体上访、信 访)的情况 ,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10)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周内 ,承包人未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机械设备、人员
等全部清场的,每推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且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清场,所发
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缺损赔偿责任。
(11)承包人不按合同等规定施工的其他行为,被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发现的,每发生 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12)工程施工期间,扬尘治理仅达到C、D级的或在质量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检查或双随机检查中被通
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13)施工过程中道路的修补工作(如混凝土路面的破损等)由承包人负责修补 ,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进行修补 ;如承包人在24小时外进行修补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
保证金中扣罚5000元/起;如承包人拒绝进行修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4)工程竣工交付后,承包人应免费向物业公司培训,直至物业公司掌握消防设备的操作流程,如 不培训,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15)在保修期限内,承包人应每隔半年对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维护;承包人不进行保养、维护的, 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16)如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以工程保函形式递交的,担保期限须一次性覆盖整个项目整个合同期, 且应覆盖项且开工至竣工验收(含整个项且的整改时间),如脱保,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17)因承包人违约,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后,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支
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还应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发包人所 有损失。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若承包
人在实际工程进度计划时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 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如期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费用,若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的7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进度工期完工,致使进度工期延期20%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另选他人进场施工,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经整改未有明显效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另选他人 进场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发包人有权另选 他人进场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未按工程保修条款进行保(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另请第三方进行保(维)修,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合同解除后,除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外,承包人还应追加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的不足部分,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按成本折价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约定为由红色预警引起的形成
一定规模的自然灾害、四级以上地震及国家、政府禁止令、政府征用、瘟疫,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56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_。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 ,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且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本合同补充附件:
附件12:工程质量责任合同附件13: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14: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附件15:海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16: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1#楼 | 4750.59 | 剪力墙结构 | 11F/2D | 8136248.45 | |||||
2#楼 | 4646.28 | 剪力墙结构 | 11F/2D | 8127823.31 | |||||
3#楼 | 5328.67 | 剪力墙结构 | 11F/2D | 8854653.93 | |||||
4#楼 | 7648.89 | 剪力墙结构 | 18F/2D | 16085313.7 | |||||
5#楼 | 7648.89 | 剪力墙结构 | 18F/2D | 11972378.69 | |||||
6#楼 | 4619.58 | 剪力墙结构 | 11F/2D | 8132840.83 | |||||
7#楼 | 7648.89 | 剪力墙结构 | 18F/2D | 12460122.32 | |||||
8#楼 | 4624.05 | 剪力墙结构 | 11F/2D | 8134651.08 | |||||
9#楼 | 7648.89 | 剪力墙结构 | 18F/2D | 16054746.94 | |||||
10#楼 | 5293.17 | 剪力墙结构 | 11F/2D | 8854827.94 | |||||
11#楼 | 7453.17 | 剪力墙结构 | 18F/2D | 14042778.56 | |||||
12#楼 | 5283.88 | 剪力墙结构 | 11F/2D | 8863945.68 | |||||
13#楼 | 5583.12 | 剪力墙结构 | 18F/2D | 11245394.53 | |||||
14#楼 | 7648.89 | 剪力墙结构 | 18F/2D | 16136905.9 | |||||
15#楼 | 5596.66 | 剪力墙结构 | 18F/2D | 11263574.4 |
16#楼 | 5586.83 | 剪力墙结构 | 18F/2D | 11261780.58 | |||||
17#楼 | 7648.89 | 剪力墙结构 | 18F/2D | 16145322.21 | |||||
18#楼 | 7648.89 | 剪力墙结构 | 18F/2D | 16145640.41 | |||||
19#楼开关站及配电房 | 733.74 | 框架结构 | 1F | 804467.72 | |||||
20#楼配电房 | 187.88 | 框架结构 | 1F | 212264.31 | |||||
21#楼物业用房 | 40.3 | 框架结构 | 1F | 272607.03 | |||||
22#楼配电房 | 187.88 | 框架结构 | 1F | 212264.31 | |||||
23#楼配电房 | 400.16 | 框架结构 | 1F | 401898.66 | |||||
24#楼 | 845.54 | 框架结构 | 2F | 1518028.5 | |||||
地下室 | 43445.59 | 剪力墙结构 | 1D | 209362712.64 | |||||
室外附属 | 18850518.12 | ||||||||
智能化工程 | 4704579.27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无 |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海盐县北部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全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北荡四 期公寓房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建的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均为承包人的保修范围、内容。。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_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6. 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建的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其他项目质量保修期均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
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 ,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 , 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进行维修,且承包人只收取维修成本费。
2.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 ,如承包人不在规定时间内进场维修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 ,发包 人有权另行组织施工队伍进行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按实结算;此种情况下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继续保修的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公章):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 :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施工图纸 | 5 | 免费 | 完好 | 开工前 | |
工程勘察文件 | 1 | 免费 | 完好 | 开工前 | |
发改依据 | 1 | 免费 | 完好 | 开工前 |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1 | 塔吊 | QTZ80 | 8 | 座 | ||||
2 | 人货梯 | SCD200/200 | 18 | 台 | ||||
3 | 汽车吊 | 综合 | 1 | 辆 | ||||
4 | 手推车 | / | 15 | 辆 | ||||
5 | 叉车 | 5t | 2 | 辆 | ||||
6 | 雾炮机 | RDSS-25 | 2 | 台 | ||||
7 | 柴油发电机 | 康明斯 | 2 | 台 | ||||
8 | 静压打桩机 | 3 | 台 | |||||
9 | 钻孔桩机 | 15 | 台 | |||||
10 | 机械助手 | 3 | 台 | |||||
11 | 三轴水泥搅拌机 | 1 | 台 | |||||
12 | 双轴水泥搅拌机 | 2 | 台 | |||||
13 | 旋喷打桩机 | 1 | 台 | |||||
14 | 混凝土喷射机 | ZYP-90 | 2 | 台 | ||||
15 | 挖掘机 | PC200 | 4 | 只 | ||||
16 | 挖掘机 | PC120 | 2 | 只 | ||||
17 | 蛙式打夯机 | HW-60 | 2 | 台 | ||||
18 | 高压冲水泵 | HSP-15-0.6 | 2 | 只 | ||||
19 | 钢筋调直机 | GT4-8 | 4 | 只 | ||||
20 | 钢筋切断机 | QT40 | 4 | 只 | ||||
21 | 钢筋弯曲机 | GW40 | 4 | 只 | ||||
22 | 电渣压力焊 | BDH-45 | 10 | 只 | ||||
23 | 埋弧焊机 | BX3-500 | 2 | 只 | ||||
24 | 直流电焊机 | MZE-1250 | 2 | 只 | ||||
25 | 交流电焊机 | BX3-300 | 2 | 只 | ||||
26 | 烘干箱 | ZYH-20 | 2 | 只 | ||||
27 | 木工平刨 | MB504 | 4 | 只 | ||||
28 | 木工圆锯机 | MJ104 | 4 | 只 | ||||
29 | 混凝土泵车 | ZLJ5339T HB | 2 | 只 | ||||
30 | 地泵 | HBT90 | 1 | 只 | ||||
31 | 插入式振动器 | ZX70 | 10 | 只 | ||||
32 | 平板振动机 | ZB11-50 | 3 | 只 |
33 | 干混砂浆桶 | YT22 | 4 | 只 |
34 | 电动套丝机 | TQ100-A | 2 | 只 | ||||
35 | 砂轮切割机 | J3GY-LD-400A | 2 | 只 | ||||
36 | 电动割管机 | / | 2 | 只 | ||||
37 | 液压弯管机 | WGQ-3 | 2 | 只 | ||||
38 | 液压顶管机 | DXY A | 2 | 只 | ||||
39 | 多功能咬口机 | LA-4 | 2 | 只 | ||||
40 | 开孔机 | TWK-II | 2 | 只 | ||||
41 | 台钻 | ZQ4116 | 2 | 只 | ||||
42 | 压筋机 | G1.2*2000-7 | 2 | 只 | ||||
43 | 滚板机 | 6 ×200C | 2 | 只 | ||||
44 | 剪板机 | Q11-4X2000 | 2 | 只 | ||||
45 | 滚槽机 | TWG-Ⅱ | 2 | 只 | ||||
46 | 母线煨弯机 | YWPJ—P10 | 2 | 只 | ||||
47 | 机械绞磨机 | 6t | 2 | 只 | ||||
48 | 升降机 | SJY-16 | 2 | 只 | ||||
49 | 液压顶管机 | DXY A | 2 | 只 | ||||
50 | 真空泵 | BZ182XZ | 2 | 只 | ||||
51 | 热熔焊机 | 平台式250型 | 3 | 只 | ||||
52 | 风镐 | G10 | 2 | 只 | ||||
53 | 冲击钻 | JL-21VS | 2 | 只 | ||||
54 | 套管钻机 | ZJ15 | 2 | 只 | ||||
55 | 平地机 | GR215 | 2 | 台 | ||||
56 | 振动式压路机 | CA25型 | 2 | 辆 | ||||
57 | 轮胎式压路机 | CA30型 | 2 | 辆 | ||||
58 | 双钢轮压路机 | XD142 | 2 | 辆 | ||||
59 | 单钢轮压路机 | YZ26 | 2 | 辆 | ||||
60 | 锤击式打夯机 | HV30 | 4 | 台 | ||||
61 | 水稳摊铺机 | 2 | 台 | |||||
62 | 绿篱修剪机 | HRU195PU | 2 | 台 | ||||
63 | 喷雾机组 | MS253 | 2 | 只 | ||||
64 | 打药机 | 东方红 | 2 | 只 | ||||
65 | 修枝剪 | / | 3 | 只 |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阚忍生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陆莉莉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工程师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8:
履约担保
(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 ,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 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 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 ,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 ,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 ,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
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 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 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 , 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
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_)。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 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
知后 ,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 ,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
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 签订了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称“ 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 ,我方
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 ,经我方书面同意后 ,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 , 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 , 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 ,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 ,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 , 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 ,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 , 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 , 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
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 , 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 ,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
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 ,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_ 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元) |
小计: |
附件12: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甲方(发包人): 海盐县北部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北荡四期公寓房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每个单位工程均 达到合格且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好”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 ,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_姚 岳 良 、 阚 忍生(指乙方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 ,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2. 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载明的方式处理。
3. 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4. 甲方不得明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5.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他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2. 乙方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3. 乙方必须严格发行施工合同 ,按投标承诺的施工管理人员及时到位。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特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4. 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施工技术资料,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5. 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7. 乙方严格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各项内容。
8. 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乙方应拒绝使
用。
9. 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违约责任
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第三条 ,按管理权限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 ,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
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效。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106
附件13: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 海盐县北部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北荡四期公寓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目标为无安全事故 ,施工安全责任人为姚岳良、阚忍生 。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无坍塌、无中毒、
无火灾、无重大机械事故等。
(1)要求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监督检查承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制止违章作业,遇有危险紧急情况可令其停止作业施工; (3)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章违纪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4)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
(5)工程结算前双方应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方可进行财务结算。 (6)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前各项安全备案工作。
(7)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2)委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为本工程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对本工程安全施工总负责。负责建立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应急预案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保证每周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按招投标合同中的要求执行。
(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且保证其每周常驻现场不少于6天。
(4)做好对管理技术人员、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交底工作。对该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种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做到分开设置 ,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性规定要求。不在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并遵守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7)认真做好“ 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 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和用品 ,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验收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规定实施。
(9)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起重机械和临时用电设备在安装使用前组织有
关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10)做好上级管理部门对该项工程存在事故隐患下达的整改、复查及回复工作。 (11)不拖欠民工工资 ,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12)未涉及到的安全生产要求按现行国家 、省、市(县)的要求执行。
4.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