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序 1. (A) 除非以下用詞與主題或文義不一致,本細則的旁註不應視作為本細則的一部分,亦不應影響其本身涵義,以及於本細則中的涵義: 旁註 「地址」具有賦予其本身的通常涵義,並包括根據本細則為任何傳訊目的而使用的任何傳真號碼、電子號碼或地址或網址; 「指定報章」具有公司法所界定的涵義; 釋義 「核數師」指當時履行該職位的職責的人士; 「百慕達」指百慕達群島; 「董事會」指本公司的董事會(其成員可不時變更)或按文義所指,在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上出席及投票的大多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