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特别提醒:
在您(以下亦称“借款人”)确认同意本合同之前,应已清楚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合同以及_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行”或“贷款人”)为您所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服务。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于限制或者免除责任的条款,在本合同中将以加黑加粗字体显示,以便您充分理解。一旦您勾选并点击确认同意和/或手写和/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即意味着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附件),并对本合同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各方权利和义务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同意接受本合同(包括附件)约束。您已知晓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署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您在我行业务平台注册的账号和密码是我行识别您的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您账号和密码的操作均视为您的操作行为, 您应妥善保管您的账号及密码,防止账号及密码泄露,因账号及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所涉及的部分名词解释如下:
1.1 贷款人: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行”)。
1.2 业务平台:您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查看贷款额度等操作的贷款人网站或其他与本贷款相关的软件服务端。
1.3 收款账户:指您在业务平台自行填写或选择的用于接收贷款人所发放的借款的账户。
1.4 还款日:指贷款人向您发放某笔贷款后您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日期。
1.5 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您的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您的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1.6 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您的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您的账户,并由您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您的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1.7 逾期:指您未按约定的还款日向贷款人足额偿还已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1.8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
费用、送达费用、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9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与命令、通知等。
1.10 本合同:包括贷款人与您签署的本《个人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如有),亦包括后续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1 年、月、日:除非在本合同xxx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年”“月”“日”均指按照公历计算的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
1.12 本合同中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二条 贷款基本信息
为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本合同在展示时,部分隐藏了您的身份信息和收款账户信息。您知晓且承诺本合同对您个人信息的部分隐藏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贷款金额: 元(大写: )贷款期限: 月,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年月日 贷款利率:年利率(单利) %
收款人: 收款账户:还款方式:
还款日:每月 日(如遇节假日,不顺延)。
贷款违约金收取方式:依据第九条 9.6 提前还款相关条款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三条 贷款申请
3.1 您通过业务平台或电话(您同意并确认只要通过您预先留存在贷款人处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贷款的行为均视为您本人的行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贷款,贷款人有权自主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您最终所获得的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取决于贷款人的审核结果。
3.2 贷款人有权审核您的提款申请,您在提款时需符合下列提款条件:
3.2.1 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已生效;
3.2.2 您在提款时,持续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未出现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承诺与保证的情形;
3.2.3 您提供了准确、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信息给我行,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已销户、被冻结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
3.2.4 按贷款人要求,需要提交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的;
3.2.5 若您通过电话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则您需使用预先留存在贷款人处的手机或固定电话。
上述提款条件任意一项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您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四条 贷款用途
您承诺合规合法使用贷款资金,且只能用于消费(不包括买房),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该等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4.1 贷款资金不会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或用于购置房地产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4.2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4.3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
4.4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4.5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4.6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贷款金额
5.1 贷款人向您发放的贷款金额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5.2 若因各种原因导致贷款人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小于约定贷款金额的,您同意最终的贷款金额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若贷款人实际发放的金额大于约定贷款金额的,您同意最终的贷款金额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贷款金额为准。
5.3 若因各种原因导致贷款人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大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贷款金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您返还实际发放金额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贷款金额之差额的资金,您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将前述差额资金返还给贷款人,贷款人对在上述 5 个工作日内返还的该等差额资金不计利息,超过上述时限后您应就该等差额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
款利率向贷款人计付利息,您同意贷款人可根据本合同还款的约定发起代扣还款操作。
第六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自贷款成功发放日起开始计算,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及计结息
7.1 贷款利率
7.1.1 贷款利率定价基准:以【 】年【 】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 □五年期以上 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
7.1.2 浮动点数:□加点/□减点【 】个基点(基点单位=0.01%)。
7.1.3 计算公式:贷款年利率=LPR+浮动点数×基点单位。贷款年利率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二条,在本合同签订后,本次贷款执行固定利率,不因 LPR 的调整而调整。本合同约定的以 LPR 表示的贷款年利率均是指年利率(单利)。为免疑义,前述单利的约定并不影响本合同项下涉及应付未付利息计算时采用复利的计算方式及相关约定。
7.1.4 本合同第二条贷款利率为贷款原始利率,若您有权获得贷款人的利息或利率折扣优惠,则根据优惠规则确定相应的折后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实际执行利率。若您逾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如有),贷款人有权取消优惠,并恢复以贷款原始利率作为本合同贷款实际执行利率。并且贷款人有权以贷款原始利率基于本合同第二条中的贷款金额重新计算本次贷款对应的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对于新增应还部分,贷款人有权要求您在后续还款中进行差额补足。
7.1.5 您使用优惠前必须认可贷款人在业务平台相关页面关于折扣优惠的所有页面文案及规则(以下简称“优惠规则”)。若您不予认可优惠规则的,贷款人有权取消优惠,以贷款原始利率计息。若根据优惠规则,本合同项下的折扣优惠需缴纳相关费用才可享受的,您应根据优惠规则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优惠,以贷款原始利率计息。
7.1.6 贷款人拥有调整贷款利率之权利,贷款人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邮件、贷款人微信公众号或 APP 通知方式等)通知您,自前述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新发放的贷款适用调整后的利率;但对于之前已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利率不受调整的影响。
7.2 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 50%;若您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挪用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
贷款利率按照 7.1 相关规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7.3 计息、结息和付息
7.3.1 贷款利息自贷款成功发放日起(含发放日)开始计算,按日计息。计算公式为:贷款利息=当前未归还本金*日利率*资金计息天数,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如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人将不再另行通知您。
7.3.2 如您未按约定的还款日向贷款人足额偿还已到期款项的(包括贷款人宣布贷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您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3.3 如您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自贷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7.3.4 对于即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处。
第八条 贷款发放
8.1 贷款人将按您的申请将贷款资金全额发放给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收款人及收款账户。
8.2 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资金从我行账户划出之日。
8.3 贷款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方式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
8.3.1 采用受托支付的,您同意贷款人根据您的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您的交易对象。贷款人完成上述受托支付后即视为贷款人已经完成了对您的贷款的发放。
8.3.2 采用自主支付的,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主支付的情形并取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将根据您的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您的账户,由您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您 的交易对象。采用自主支付的,您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 情况,并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您的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8.3.3 无论采用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方式,您应保证提供准确的账户信息给贷款人,若您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者因您提供账户的开户银行汇款转账系统延误、
故障或者因人行跨行转账系统延误、故障等原因导致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未能支付至您指定账户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贷款利息仍然按约定的贷款发放日起算。若因上述原因导致贷款人放款失败的,您需重新申请放款。若因您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
8.4 贷款成功发放后,贷款人可以短信、邮件、贷款人微信公众号或 APP 通知方式等方式向您发出放款通知等文件或信息。
第九条 还款
9.1 应还款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贷款人将根据您的还款方式、贷款本金、还款日期、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为您计算您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您可在业务平台查询您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
9.2 还款日
9.2.1 您应在贷款的还款日前归还当期应还金额,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9.2.2 您的贷款还款日规则如下:
(1)您在贷款人给予的授信额度项下所有单笔贷款每月还款日固定,该固定还款日统一为首笔贷款确认的每月还款日。
(2)首笔贷款发放日为 1~28 日的,每月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到期日为最后一次还款日;首笔贷款发放日为 29/30/31 日的,每月的还款日由贷款人业务平台在 1~ 10 日中产生,但首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下下月该日期。
(3)非首次借款的借款日期与最近的每月还款日间隔小于 15 日的,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最近每月还款日的次月每月还款日,否则,为最近的每月还款日。
(4)举例:
例 1:您在 2 月 27 日首次借款,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 3 月 27 日,同时确定您的每月的固定还款日为“27 日”;
您在 3 月 1 日借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 3 月 27 日;
您在 3 月 20 日借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 4 月 27 日;
您在 4 月 12 日借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 4 月 27 日;
例 2:您在 1 月 31 日首次借款,系统在 1~10 日之间产生一个还款日如“4 日”,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 3 月 4 日,同时确定您的每月的固定还款日为“4 日”;
您在 2 月 28 日借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 4 月 4 日;
您在 3 月 2 日借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期还款日为 4 月 4 日。
9.3 还款账户
还款账户可为您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电子账户,也可为您在贷款人业务平台上绑定的其他银行的账户。为及时偿还贷款相关款项,您应在贷款期间始终维持还款账户状态正常。
9.4 还款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还款方式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二条,各类还款方式的含义如下:
9.4.1 等额本息:您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
9.4.2 等额本金:您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并偿付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9.4.3 按月付息,按季还本:您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并于每 3 个月最后一个月的还款日等额偿还本金;
9.4.4 按月付息,半年还本:您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并于每 6 个月最后一个月的还款日等额偿还本金;
9.4.5 按月付息,按年还本:您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并于每 12 个月最后一个月的还款日等额偿还本金;
9.4.6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您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并于贷款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9.5 正常还款
9.5.1 您须至少在还款日前一天将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供贷款人及/或贷款人指定的代理机构自动扣收。即使还款日非工作日,还款时间并不顺延,您应提前存入足额款项。
9.5.2 您的还款时间以贷款人及/或贷款人指定的代理机构从您的还款账户实际划扣到还款资金的时间为准,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收到您的还款金额为准。
9.5.3 您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及贷款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包括相关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于还款日或该日后从您指定的且经贷款人确认的还款账户中自行代扣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用于清偿您的到期债务,如代扣后您有任何异议,由您和贷款人共同核实并协商解决。如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等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由此产生的逾期后果和其他不利后果将由您承担。
9.5.4 您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在您指定的且经贷款人确认的还款账户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等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在不验证您的账户密码、短信
动态码等信息的情况下从您任何银行账户或微信支付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扣划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用于清偿您的到期债务且无需提前通知您。
9.5.5 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要求您以除贷款人自动扣收以外的其他方式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9.6 提前还款
9.6.1 您自贷款发放日次日方可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如贷款人同意您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您可自行在业务平台上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提前还款的操作。您提前还款金额不得低于系统提示的最低还款额。
9.6.1.1 若贷款人同意您提前归还当期借款的,您可在当期贷款到期日前自行在业务平台上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提前还款操作,并同意在当期贷款到期日前向贷款人支付当期整期利息。
9.6.1.2 贷款人有权按下述方式向您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具体规则: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按费率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本金 x 费率。费率值为:(_ )提前还款时收回贷款每期实际还款己优惠利息,其中本笔贷款的原年利率(单利)值
为_ ,优惠后每期利息优惠折扣为_ 。
提前还款时收回贷款每期实际还款己优惠利息,其中本笔贷款的原年利率(单利)值为_ ,优惠后每期利息优惠折扣为 ;并按费率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本金 x 费率。费率值为:(_ )。
9.6.1.3 除以上提前还款方式外,贷款人不支持其他提前还款方式,您予以同意并知悉。
9.6.2 您按照上述约定进行提前还款的,对于剩余借款的还款方式及计息方式不变,您仍需对剩余借款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9.7 逾期还款
贷款逾期 90 天以内(含 90 天)且您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您欠贷款人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如有)、复利(如有)、罚息、利息、本金。贷款逾期 90 天以上且您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您欠贷款人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本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如有)、利息、罚息、复利
(如有)。贷款人有权对前述还款清偿顺序作出合理调整。
第十条 承诺与保证
除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做出的承诺与保证之外,您在此还向贷款人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0.1 您保证您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系您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构成对您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贷款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您履约或对您执行。
10.2 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不违反任何对您及您的资产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生效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不违反任何对您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约定或承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10.3 您具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信用良好,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相关款项,您在本合同下的债务以您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您已获得您配偶(如有)的同意。
10.4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涉及您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10.5 您已在申请文件中向贷款人说明了您个人有关信息,并将不时按贷款人的要求对您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必要文件和资料.您保证在申请贷款及贷款存续期间,您提供给贷款人的信息及文件、资料全部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
10.6 贷款期内,如您发生经济情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离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死亡等可能影响您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应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0.7 您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
10.8 您保证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商家出具的消费清单等)。
10.9 如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您应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并毫不迟延地通知贷款人。
10.10 您确认,无论是您本人或是以您名义使用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代表您本人的意思并由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0.11 您承诺将妥善保管本人的账号、密码、绑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与办理及使用借款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信息。您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有关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对于因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您
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本人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或任何其他未经您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要求其暂停相关服务。同时,您理解贷款人对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贷款人对您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之前,针对向该账户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您的损失,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10.12 在本合同终止之前,您变更姓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移动电话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的,均须通过贷款人网站(或 APP、微信公众号)或客服电话提交相关资料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确认。
10.13 您承诺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和您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为贷款人的前述监督和检查提供工作方便。
10.14 您承认与贷款人间借款法律关系完全独立于您与商家之间的买卖或服务等基础合同关系。该基础合同关系的无效或变更并不影响您与贷款人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您不得以您与商家之间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任何义务。
10.15 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您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在您的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您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您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11.1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1.1.1 您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您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11.1.2 您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11.1.3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资金用于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禁止领域;
11.1.4 您使用虚假的身份、财产证明,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获得本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您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或您不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11.1.5 您违反与贷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或发生其它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的情形,或与您相关的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或您的房屋、车辆等重要财产被公检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
或扣押的;
11.1.6 您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您的偿债能力;
11.1.7 您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您的信用状况下降的;
11.1.8 您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您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1.1.9 其他对贷款人债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11.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
11.2.1 要求您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1.2.2 停止贷款的发放;
11.2.3 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您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11.2.4 处分抵押/质押财产或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有),实现贷款人的债权;
11.2.5 采取公告催收、委托代理机构催收、诉讼催收等方式进行清收;
11.2.6 按本合同约定计收逾期罚息利率和挪用罚息利率,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11.2.7 要求您偿还债务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11.2.8 您有逃避贷款人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行为向您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及网络平台上公告。
11.2.9 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您应确保您向贷款人及在业务平台上提供的通讯地址、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完全准确、有效。上述地址均为本合同涉及和有关的各类通知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或文件,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法院和仲裁机关等)发出的仲裁或诉讼文书等,如采用亲自或委托递交的方式,则以 您或您收件代理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快递或挂号信进行邮递的方式,则以邮件寄 出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短信、APP、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 则贷款人或争议解决机构系统记录的发出信息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同时您不可 撤销地的授权及同意贷款人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公司、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短信发送凭证。
12.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
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2.4 您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按贷款人要求履行通知义务。如您未按贷款人要求履行通知义务,上述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您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贷款人和争议解决机构、您或您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您实际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1.因您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2.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的;3.您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
12.5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如采用短信、APP、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贷款人或争议解决机构系统记录的发出信息或电子邮件的时间即为送达之日。已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您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争议解决机构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您未能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书,也应当视为送达。
12.6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您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12.7 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信息收集、使用、分享与保护
13.1 收集您的信息
为客观、准确地评判您的信用情况和额度,履行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我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您了解并同意当您访问业务平台或您使用业务平台的服务时,您须向贷款人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且您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为本合同之目的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核验您的信息,且您同意并授权下述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根据贷款人的指示提供您的信息:
13.1.1 收集您留存在业务平台和贷款人关联公司处与贷款相关的必要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资产信息、日志信息、履约信息等;
13.1.2 收集您留存在业务平台和贷款人合作伙伴,如贷款服务机构、数据服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等处与贷款相关的必要信息,如房产、车辆等您的财产信息,您同意并确认,您在将前述信息提供给贷款人之前已清楚知晓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前述信息对您做出的负面评价;
13.1.3 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下统称“信用服务机构”)查询、核实、打印、留存您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
13.1.4 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询、打印、留存您与贷款相关的必要信息,如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诉讼信息等;
13.1.5 向合法留存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您与贷款相关的必要信息。
13.2 使用您的信息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也为了贷款人自身的信贷风险防控以及对您履约能力的评估,您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及/或业务平台将您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3.2.1 为保护您的账户及资金安全,对您的身份进行识别、验证等;
13.2.2 创建数据分析模型,为您提供适合于您的金融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13.2.3 合理评估您的财务状况,防控风险;
13.2.4 为使您知晓贷款人的服务情况或了解贷款人的服务,通过电子邮件、业务平台站内信息、手机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您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
13.2.5 因您与贷款人的纠纷未能够协商解决而需要通过借助催收及法律途径解决的,贷款人会将您的信息提供给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法院、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权机关;
13.2.6 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13.2.7 经您许可的其他用途。
13.3 分享您的信息
贷款人对您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信息,贷款人会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才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分享:
13.3.1 某些服务和产品由贷款人和/或合作伙伴单独或共同提供(如联合贷款),贷款人会与其合作伙伴共享并使用您的必要信息;您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在合作伙伴平台向您展示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服务内容。
13.3.2 为建立信用体系,您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及合作伙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信用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或其他合法有权机构发送您的信息(包括不良信息);
13.3.3 当您违反与贷款人的约定时,为维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您同意贷款人可向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催收公司、法院、仲裁机构、司法鉴定中心等和其他有权机关,及贷款人认为可向您传达信息的联系人等披露您的违约信息;
13.3.4 您同意贷款人根据有关监管及行业协会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您其他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供监管部门使用;
13.3.5 为了更好地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同意贷款人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贷款人委托的数据服务机构进行处理。贷款人对受托机构的资质、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13.3.6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13.3.7 获得您的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情形。
13.4 您的信息保护
贷款人将尽合理努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以防止丢失、被误用、受到未授权访问或泄漏、被篡改或毁坏。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转让
14.1 贷款人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但相关修改不会加重您在贷款金额、利(费)率和期限方面的责任。
14.2 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贷款人将就修订内容在贷款人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提前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您。您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服务,一旦您继续使用本贷款服务即被视为您已接受了修改后的合同内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在向贷款人全额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后,停止使用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服务。
14.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另行协商确认外,您不得要求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4.4 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您确认,贷款人基于自身经营需要,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贷款债权收益权)及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该转让行为无需另行征得您同意,但贷款人转让权利时将通知您,通知可以书面、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或在贷款人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公开媒体上
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您同意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基于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发生的争议解决方式适用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15.1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引、通知(包括口头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贷款人不能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不视为贷款人违约,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5.2 若贷款人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您提供本服务的,贷款人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5.2.1 在贷款人网站或业务平台维护或升级期间;
15.2.2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15.2.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贷款人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15.2.4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15.2.5 您操作不当或通过非贷款人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贷款平台服务的;
15.2.6 其他非贷款人原因导致的故障。
15.3 您保证,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在注册时向贷款人提交的电子邮箱、用户名、密码及安全问题答案等信息,上述信息是您在贷款人处的唯一身份识别信息。您知晓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及与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如非因贷款人原因造成您账户密码或相关信息泄露的,由此导致的您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15.4 您理解本合同所涉服务有赖于业务平台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若出现业务平台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您或贷款人不当获利等情形的,您同意贷款人可以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
第十六条 合同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您在业务平台填写的所有信息以及业务平台各项规则以及与本贷款相关的网络页面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7.1 您在业务平台勾选并点击确认同意和/或手写和/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后,本合同即在您和贷款人之间生效。但贷款资金仅在您经过贷款人审核通过后才会划入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17.2 您与贷款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19.1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它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