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联系电话:021-33323999
网络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甲 方:
地 址:联系电话:传 真:邮政编码:联系人:
乙 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 000 x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联系电话:021-00000000
传 真:021-33323830
邮政编码:200233联系人:
甲方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需要开通网上支付收款功能。乙方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从事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甲方声明: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 释义
专属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反应甲方交易明细并记录甲方待结算资金金额的电子簿记。
客户是指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支付服务,购买甲方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并遵守以下经营义务:
(1) 甲方应制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业务流程,在接受客户交易请求前与客户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向客户明确退货政策、客户投诉渠道以及异常交易处理流程。上述内容均应通过甲方交易网站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
(2) 甲方收到成功收款信息后,应及时向客户或其指定第三方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如甲方未能按约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及时退款并确保资金原路退回。
2、甲方在申请开立专属账户时应向乙方如实提供相关企业资质材料、品牌介绍信息、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并授权乙方有权基于业务管理之需要对甲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核实。
3、甲方应保证上述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甲方承担因资料虚假、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变更、甲方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业务对接人等,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依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
4、甲方不得把专属账户、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双方终止合作后,甲方应及时销毁乙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档,不得擅自利用或转交任何其他第三方。
5、甲方保证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及支付服务,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或支付服务从事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非法交易行为,如洗钱、套现、涉赌、诈骗等行为;
(2) 利用客户银行卡账户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或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交易行为;
(3) 使用盗窃、伪造的银行卡账户交易;
(4) 甲方违反保密条款,将客户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
(5) 违规挪用网络支付接口;
(6) 利用网络支付接口及支付服务从事违法违规用途,如经营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销售法律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等;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因甲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上述行为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全面赔偿。
6、甲方不得存储包括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银行卡有效期在内的任何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
7、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在乙方开立的专属账户及其密码,以及安全认证工具。若甲方需对专属账户进行挂失,应及时与乙方客服人员联系,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或未经甲方授权使用其专属账户或操作其资金,应及时向乙方挂失,并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配合。
8、甲方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时,应确保自身发出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按甲方自身发起的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客户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等)由甲方承担。
9、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
10、 若甲方存在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以证明其行为的正常,若甲方拒绝提供或无法证明其行为正常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11、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
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12、 甲方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过程中,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与乙方联系,并获取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13、 甲方核对汇总和明细对账单发现不符情况的,应及时向乙方投诉或反馈。乙方应设置专门的岗位接受投诉或反馈,分析差错原因,并根据情况进行差错处理。
14、 甲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产生的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客户名称、身份证件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内容、电子凭证、签购单或 email签收回复(如有)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如因甲方保管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发生持卡人否认交易或拒付、监管机构的检查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
15、 甲方负责处理因其网站信息或内容虚假、商品或服务质量瑕疵等造成的投诉、退货等客户纠纷,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赔偿。
16、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规范完成系统开发改造,实现与乙方的系统对接,并完成相关的系统测试和系统投产准备工作,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合理使用网络支付接口,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及交易类型内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不得违规挪用。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需于甲方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保持一致。
17、 甲方需遵循乙方定的网络支付接口风险管理措施,包括网络支付接口的审批、使用、变更、撤销等操作流程。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对网络支付接口实施包括限额控制在内等各项交易风险管理措施。
18、 甲方应持续遵守银联发布的《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并应承担支付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因甲方违反《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的约定而造成乙方、银联或其他第三方任何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9、 发生支付信息泄漏事件后,甲方应配合乙方、监管部门或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专业化检测机构开展泄漏原因及范围调查。
20、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银行、公安部门对交易的调查,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详细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客户具体身份信息及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等。
21、 对于欺诈或伪冒交易,甲方应配合对未消费资金进行冻结,暂停或撤销产品及服务。
22、 甲方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网络支付服务费用转嫁给客户。
三、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自身支付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2、乙方对甲方身份资料及支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甲方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
3、乙方为甲方提供多功能的网上支付平台系统,包括网络传输加密通道,支付信息传输的软件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4、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商业银行的支付信息交换、资金结算及退款服务,完成相应付款或退款功能,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银行合作情况调整所支
持的银行卡,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为甲方提供商户信息管理,以及网上交易明细、资金结算信息及退款信息查询服务。
6、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服务,并可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7、乙方负责受理涉及其支付系统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除此以外,乙方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可能发生的商业纠纷不承担责任。
8、乙方应保护甲乙双方合作期内获得的甲方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的安全,防止其被篡改、灭失、损毁和泄露。
9、乙方应确保甲方账户资金、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
10、 甲方故意诋毁或非法损害乙方声誉的,乙方可立即终止提供支付服务,并追偿损失。
11、 乙方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12、 乙方应妥善处理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告知甲方结果。
13、 为提供更高效和优质的服务,乙方可根据运营需要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升级,因升级需要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提前在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
四、 服务内容 1、专属账户开立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甲方开立专属账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主要流程包括:
(1)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如实填写、提供身份基本信息及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应提供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 乙方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甲方身份信息,按照规定核对甲方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并留存相应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甲方唯一识别编码,确保有效核实甲方身份和真实意愿后,为其开立专属账户。如甲方属于依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小微商户的,需向乙方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乙方有权为甲方设立交易限额。
(3) 甲方知悉,如甲方为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且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并且不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支付机构参照单位客户管理的个人卖家的条件要求,乙方不为甲方开立本协议项下专属账户,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
(1) 银行卡支付:在符合乙方规定或产品规则的情况下,甲方委托乙方将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划付至交易收款方账户。
(2) 收款:在符合乙方规定或产品规则的情况下,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客户指令,将甲方客户银行账户内的交易资金转入甲方或甲方指定合作机构专属账户。
2、投诉处理
(1) 乙方为甲方及客户提供 7×12 小时的客户电话服务,负责解答甲方及其客户在使用乙方支付平台中遇到的交易查询、数据对账、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
(2) 乙方投诉受理电话:000-000-0000(投诉受理时间为工作日 9:00-17:30)
五、 服务费用
1、如甲方开通本协议第四条项下的相关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手续费,具体费率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2、甲方选择 T 日资金结算服务的,乙方在向甲方提供结算服务时,根据结算金额的一定比例实时收取结算服务费,具体费率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3、乙方每月的前十个工作日,根据上一自然月实际收取的手续费向甲方开具手续费发票。
六、 资金结算方式
1、初始结算周期:乙方于次日(T+1 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将甲方当日(T 日)扣除手续费后的结算款项结算至甲方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若前述待结算款项不足人民币伍仟元,则乙方将该款项并入下一结算周期一并结算。
2、如甲方要求变更为自助结算,则乙方仅根据甲方提交的结算请求(遇节假日顺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结算款项结算至甲方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每次申请的结算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伍仟元。
3、甲方指定以下的账户作为初始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与工商登记一致)账 号:
开户银行:
甲方因各种原因变更上述银行账号的,需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变 更账户相关资料。因甲方银行账号变更但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甲 方承担。甲方需合法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脱逃税款、 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立即停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结算服务。
4、 如甲方存在下述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 T 日资金结算服务(T 日资金结算服务是指,甲方在发起资金结算指令后,乙方于当日将相应款项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中):
(1)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不满 90 日的;
(2) 本协议有效期内,连续正常交易不满 30 日的。
5、甲方可于完成支付交易后的下一工作日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查询账务明细。甲方所下载的对账文件包括在交易日内甲方及客户收到的所有联机应答为成功的交易,以及交易日内甲方及客户没有收到乙方应答但是银行成功扣款或乙方系统成功扣款的交易。
6、甲、乙双方核算服务费用如存在差异,双方应进行再次核对,如无法达成一致,应以乙方支付服务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服务。
7、协议期限内,甲方可对自支付发生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支付交易申请退款。甲方必需保证在有足够退款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起退款指令。退款资金将退还至原支付交易所对应的账户。
8、乙方不再收取退款手续费,也不再返还原交易手续费,但银行因退款而需要另行收取的任何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七、 异常交易及赔付
1、异常交易,是指客户或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所进行的,违反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等交易行为),或无真实交易背景、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支付交易行为,或交易资料不全、客户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的支付交易行为,或客户、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可能存在上述情形的支付交易行为。
2、银行调单,是指当银行认为存在异常交易,要求调阅交易单据或相关交易信息时(即调单),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调单交易的详细信息;同时乙方有权从后续交易中冻结相应金额款项或要求甲方交纳调单金额进行冻结。
3、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应在乙方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持卡人的全额退款,否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后续交易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1) 持卡人对支付交易提出异议,且甲方无法证明该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或授权交易的;
(2) 甲方未能依据发卡银行的要求按时提供调单信息的。
八、 知识产权、保密条款
(一)知识产权
1、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对支付服务相关的系统、程序、文档、商业标识、产品和服务等享有知识产权,这些内容受法律保护。
2、甲方因履行本协议需要使用以上权利的,应经乙方明确的书面许可。乙方的书面许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权利转让。
(二)保密条款
1、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属于另一方的商业、营销、技术或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技术、交易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数据统计资料等)。
2、 甲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采集、获取、盗用或在系统内保存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卡号、有效期、CVV2 码等),或将客户银行账户信息、专属帐户信息,交易数据信息等违规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若因甲方违反约定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全面赔偿。
3、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不正当的利用上述保密信息。任何一方的此等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变更或解除后继续存续,直至非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另一方保密信息公开为止。
4、 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九、 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有新的政策规定,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告
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银行、电信运营商系统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中断,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支付服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4、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免责事由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所导致的对方损失不能免责。
5、本协议内受影响的条款可在不能履行的期间及受影响的范围内中止履行,待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双方应当恢复履行。
十、 客户信息来源条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已取得了客户的同意、许可、确认或授权,不存在擅自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如发现甲方提供的信息存在未经客户的同意、许可、确认或授权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乙方损失、即时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如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存在将客户信息予以非法出售、提供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违法使用的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即时终止与甲方的合作。
十一、 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 专属账户所记录的资金明细不同于甲方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待结算金额。该金额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
2、 甲方充分知悉,乙方仅提供支付相关服务,甲方应承担使用支付服务时其资金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等风险。
3、 甲方充分知悉,网上交易有风险,甲方与他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纠纷及损失,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4、 甲方对乙方所提示的风险和列示措施、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虚假交易、资金非法套现及其它违法行为。若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可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支付服务,向公安部门报案且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十二、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冲突法规则除外。
2、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时,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应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
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非违约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如甲方违约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停止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十四、 协议解除和终止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签署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可以采取暂停提供支付服务、暂停结算等临时措施,经乙方书面通知后 5 天内仍未改正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当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若给乙方、客户或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客户或其他损失方承担赔偿责任:
(1) 将乙方违规将网络支付接口提供给非合作商户;
(2) 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机构查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3) 被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认定为不良用户,或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所建立的商户黑名单内;
(4) 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
(5) 恶意倒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6) 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实施违法活动的。
4、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并妥善处理结算事宜。乙方在协议有效期xx提供支付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因协议终止而返还。
十五、 有效期及其他条款
1、按照本协议须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协议首页所约定的办公地址、传真发送。如以邮件(包括但不限于挂号邮件方式)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则于寄出后第三个工作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且收发方在同一城市的,则于投送快递第二个工作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但收发方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城市,则于投送快递后第三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传真的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则发送传真的当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3、截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30 天前,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发出不自动续约通知的,则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日的次日起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4、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如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签订过任何同类协议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往签订的同类协议终止。如本协议的约定与双方以往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协议为准。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与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支付业务服务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署于:xxxxxx
xxx:
(本附件为《网络支付业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反对商业贿赂行为,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贿赂
x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或乙方的工作人员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科研费、咨询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的行为;
4、给付或收受免费或低价的股权、期权的行为;
5、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的行为;
6、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借款、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7、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
8、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9、给付或收受对方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10、 赞助对方员工本人、员工亲戚、其他中间人及其所在企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行为;
11、 为对方学习、培训、工作、晋升、发展提供便利,承担有关费用,或为对方人员的非工作性质出差提供吃穿住行等方面便利的行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13、 但不包括以下行为:
14、 基于商业礼仪、赠送的单次市场总价为 500 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15、 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200 元以下)、普通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16、 经甲方法务内审部书面备案批准,甲方“经理级”以上干部及其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供应商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二、协助义务
1、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以上述商业贿赂形式,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应予以拒绝并通过甲方设立的举报邮箱、举报信箱或其他书面方式告知甲方。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据,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承诺为乙方保密。对于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并对协助者本人视情况提供一定的现金奖励
(为保密需要,此资金由甲方法务内审部填写领据,经董事长直接审批后支取现金,由法务内审部交给协助人或直接存入协助者私人账号)。
2、甲方举报邮箱地址为:xxxxx@xxxxx.xxx;举报信箱地址为:xxxxxx 000 x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1 楼网安警务室对面。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本协议约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xxx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3、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且不被视为是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诸如冻结所有应付账款的措施,并扣留合同总价款的 30%但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的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已经预付或款项不足的,可以向乙方追索),或向法院诉请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失。
4、甲方法务内审部将在甲方内部公布此等违约方名录,在不少于 5 年的时间内,名录中的单位将不再允许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四、其它
1、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的任何商业合作项目。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甲乙双方的任何商业项目合作合同终止之日起失效,如有多个商业项目合作合同,以最后终止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本附件为《网络支付业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业务管理规范使用专属账户的承诺书
致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我公司 (公司名称) ,网址:
为配合贵司贯彻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反犯罪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优化商户服务,现基于我司与贵司(以下简称“汇付”)的业务合作关系,我司及我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同意如下事项:
1、同意并确认系自愿申请在汇付开立单位账户,并保证向汇付提交的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规,且开户文件所属人与开户申请人保持一致。
2、汇付为我司开立的单位账户仅供我司在双方协议范围内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我司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有其他变相买卖单位账户的行为。如有违反,导致我司被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买卖单位账户、冒名开户等违法行为的,汇付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年内停暂停我司所有业务,并不再为我司开立新账户。惩戒期满后,我司如需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汇付有权要求我司提供账户使用相关证明文件等其他资质材料。
3、我司应提高账户的合规使用意识,并配合汇付做好账户审核、动态符合、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措施等工作。如遇账户变更、撤销或其他行政性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汇付并提交相关说明和证明文件。
4、我司将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秉持合法经营、合规使用的原则,始终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我司愿意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发生交易风险时,同意汇付对我司采取控制账户交易等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承诺!
承诺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