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大甲區大埔農路大甲殯儀館聯絡道拓寬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20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76583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
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
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農業用地經臺中市
政府 109 年 7 月 3 日府授農地字第 1090159074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
農業用途使用(附件二)。本案工程並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9
年 5 月 12 日中市都建字第 1090082927 號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附件二)。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永信段 192-2、194、195、 197 及 198 地號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本案為區道拓寬工程,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 10 公頃之限制。
此 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大甲區大埔農路大甲殯儀館聯絡道拓寬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20 筆土
地,合計面積 0.176583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第 3 點規定,本案勘選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已就損失最小之地方為之,並儘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惟用地勘選包含部分耕地,係因本案依既有道路之線型進行拓寬,所規劃之寬度、所
提區位、面積皆有必要性、合理性,故已就最小範圍為之且無其他替代地區;及依第 5 點規定載明 1.用地範圍之四至界線、2.用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3.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改良物概況、4.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5.用地範圍內勘選需用私有土地合理關連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之理由、6.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7.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等七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並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及公路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且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得徵收情形。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3 日簽影
本及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10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293668 號函影本,由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為大甲區大埔農路大甲殯儀館聯絡道拓寬工程,因開元路與大甲區生命禮儀園區之間原有聯絡之既有農路狹窄路寬約為 3.8~4.2 公尺,造成車輛通過壅塞及會車空間窄小情形,喪葬隊伍塞車滯留等待會車,影響xx住戶安寧及困擾。本案道路拓寬完成後,將紓緩交通壅塞狀況,改善當地交通,以提升周遭環境品質,故需徵收本案私有土地。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道路計畫路線長約 570 公尺,寬度 8 公尺,工程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為既有農路寬度約為
3.8~4.2 公尺及部分稻作、芋頭等短期作物,為紓解開元路至大甲區殯儀館間之車流,改善當地交通及提升xx環境品質。本案工程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鄰近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與便利性及環境改善之效益等因素後進行規劃設計,為能達成交通改善效益下所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現況既有農路係為開元路與大甲區生命禮儀園區之間出入道路中使用頻繁之路線,亦是喪葬車隊主要通行道路,惟因道路狹窄路寬僅為 3.8~4.2 公尺,又兩側毗鄰農田,故常造成車輛通過壅塞及會車空間窄小情形,並會車困難使汽車有陷入農田之危險性。本案道路拓寬完成後,將有效改善現況交通堵塞及會車情形,亦讓送葬車輛進出順暢安全及降低送葬陣頭噪音對社區之影響。另針對本案所有權人於公聽會提出建議其他拓寬路段進行分析,如規劃拓寬(方案一路線)中山路一段 1158
巷時,因現況進出道路狹窄及彎曲寬度僅約 4 至 5 公尺
左右,且以生命禮儀園區起算 260 公尺內兩側將近 21棟民宅,如以此道路拓寬必須拆除較多建築物,又該道路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乙種工業區非屬都市計畫道路。如規劃拓寬(方案二路線)大甲高工路旁至生命禮儀園區時,現況道路寬度約 4 至 6 公尺亦為狹小且彎曲,
惟以生命禮儀園區起算 2 公里內該路線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墓地用地,將影響數百門墳墓須遷移,且拓寬距離狹長影響地上物拆除層面較大,為儘量避免徵收過多私有土地面積及拆遷房屋,故僅既有大埔農路兩側為農田最為適合拓寬道路之路線,經評估無其他更合適之替代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道路工程拓寬為永久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
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本案係定著於土地上之道路工程,且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租用:本案永久為道路使用,需取得所有權為宜,不宜租用私人土地。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係屬非都市土地,不符合都市土地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國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故無法採行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本案用地將永久作道路使用,若採租用、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本府每年須將額外編列預算,造成財政負擔,且將導致原本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做其他使用;另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所有權人表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經上述之分析,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及以地易地方式皆不可行,本案業於 108 年 12 月 19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109 年 3
月 10 日及 4 月 28 日再次函詢協議價購協商,經協議後
共計有 42 位所有權人同意,其餘協議價購不成者,依法辦理徵收作業。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府於 109 年 8 月 25 日函詢本府交通局,依本府交通
局中市交工字第 1090044858 號回函說明經初步檢討及
觀察xx交通運行狀況,本案道路拓寬工程開闢後,可增加道路容量,應有助紓解及分攤開元路車流、減少xx道路車流壅塞情形,惟具體交通評估內容,本府交通局無該道路交通流量數據及評估報告。為改善開元路至大甲區殯儀館間路寬不足現象,本案「大甲區大埔農路大甲殯儀館聯絡道拓寬工程」完竣後,可提升交通聯外流暢度,將便捷開元路與大甲區生命禮儀園區之間交通,解決區內交通堵塞及車輛進出順暢安全,可減少陣頭車輛停滯等待時間並降低送葬陣頭xxxxxxxx,xxxxxxxxx,x區域通行路網更為完整,完善民眾車輛通行及會車安全,故確有拓寬本案道路之必要性。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案坐落位置為大甲區頂店里,依據本市民政局大甲區 109 年 4月統計資料顯示,頂店里人口數約 5,537 人共計 1,685 戶,其幼年人口約 913 人,青壯年人口約 3,901人,老年人口約 723 人。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20 筆,合計面積 0.176583 公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 102 人,本案工程道路長度約 570 公尺,寬度 8 公尺,道路拓寬後有助於鄰近地區居民生活往來與進出車輛交通更便利,整體而言對頂店里周圍居民有正面影響並有助於xx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本興辦事業多屬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計畫範圍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惟道路路寬僅 3.8~4.2 公尺過於狹窄,故常造成會車困難使汽車有陷入農田之危險性。本案道路拓寬後,將有效改善現況交通堵塞及會車情形,亦讓車輛進出順暢安
全,對xx社區亦可達到促進土地利用、提昇環境品質,故道路拓寬同時對xx地區社會現況有正面提升。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本工程用地範圍涵括大甲區頂店里,以目前幼年、青壯年、老年人人口合計 5,537 人,以青壯年人口比例占據最多,且擬徵收土地大多數僅占各農戶農作或其他使用土地之一小部分,故本案徵收不影響居住權益及生計,對弱勢族群之生活型態無負面影響;另查本案範圍內並無合法之建築改良物,尚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對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不發生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本計畫道路拓寬工程完工後,將紓緩交通壅塞及會車困難狀況,改善當地交通,讓民眾車輛進出順暢安全,同時可降低送葬陣頭噪音對社區之影響,以提升周遭環境品質,減少交通意外發生,因此道路拓寬有助於提升區域民眾通行安全,對健康風險皆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本案拓寬工程完成後,有助於沿線土地使用效率提升,將有增加其他稅收之機會;同時交通開闢可提升沿線xx土地價值,增加土地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本案現況大部分皆為既有農路使用僅拓寬部分有耕作使用,但影響其耕作範圍小屬低密度使用,且本案範圍非屬主要農業生產地區,故不致對糧食安全產生危害。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本案拓寬工程僅線形徵收,徵收計畫範圍內主要產業內容係以農
業為主,多屬部分徵收,僅徵收沿線個別私有土地部分,徵收後原有農地仍能繼續作耕種使用,不會因土地徵收導致離農情形而減少農業人口,另範圍內無營運中之公司行號,故不致造成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經費列於 108 年度歲出保留專案之 107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編列新臺幣 13,068,000 元)項下及「公共設施及建築業務-公共設施興建-設備及投資-土地」 (編列新臺幣 100,873,157 元內勻支新台幣 5,500,000元) 項下之經費預算內支應, 總計編列新臺幣 18,568,000 元整,以上經費於本府 109 年 1 月 14 日府授主五字第 1090006490 號函核定保留至 109 年度使用,本案實際應補償金額總計新臺幣 6,845,696元,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大部分皆為既有農路使用,僅拓寬部分為水稻田及部分葉菜類短期作物,現況拓寬部分雖有耕作使用,但其影響耕作範圍小且非屬主要農業生產地區亦無漁牧產業鏈情形,另業經臺中市政府 109 年 7月 3 日府授農地字第 1090159074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因此不影響農林漁牧產業鏈發展。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案考量整體規劃,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儘量減少畸零地產生,本案工程拓寬完成後可提供安全優質之道路系統,改善地區交通系統與道路服務水準,提升頂店里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道路拓寬後
屬永久使用,於路線設計階段已考量對自然風貌改變之影響評估與市容美觀,又工程範圍內現況地形平緩無特殊自然景觀,亦屬線型工程,排水系統將遵循工程設計法規進行施工,並因應不同地形、地貌及地質施作,且業經臺中市政府 109 年 7 月 3 日
府授農地字第1090159074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對環境衝擊甚小。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經查依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09 年 5 月 13 日中市文資古字第 1090006607 號函表示,本案範圍內並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案道路拓寬後,可改善開元路與大甲區生命禮儀園區之間道路堵車問題,縮短喪葬隊伍通行時間,保障行車安全,減少第一家庭社區的吵雜時間,並可提升xx地區交通路網服務水準及完整性,對整體居民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及居住環境有正面助益。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工程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故對地區生態環境無影響。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6 月 12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90063157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之項目評估並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本案爰依該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本案工程完竣後,可避免路寬不足造成之交通瓶頸,增加居民生命安全之保障,並使鄰近居民車輛進出交通更為順暢安全,有助於改善xx區域交通環境,使地
方發展更加xx,道路拓寬亦增進xx土地農田利用,且有利於促進xx土地作更有效規劃使用,整體而言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將有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一,本府依永續發展的理念,透過道路工程開發運輸需求及提升xx交通網路,預計工程完工後,紓緩交通打結及壅塞等狀況,改善交通服務水準,有助於本區整體發展,並可提升交通便利性結合區域交通網絡,健全都市功能與配合地方發展,落實市政建設,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道路拓寬供公共使用,可增加民眾通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利用之目標,道路施工將採順應地形、地勢,環保節能,配合地方特色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且工程完工後可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區域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達到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
3. 國土計畫:國土計畫乃是基於永續發展的觀點,本案工程土地徵收作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皆屬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促進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環境生活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本案工程用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及甲種建築用地,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區域計畫。
(五) 其他因素:
1. 公益性:交通建設乃地方繁榮之重要指標,本案因開元路與大甲區生命禮儀園區之間道路狹窄,故車
輛通過壅塞,並造成xx社區民眾困擾。道路拓寬完成後,將有助於改善xx區域交通環境,除通往生命禮儀園區更加便捷外,居民亦可藉由此道路通往中山路一段至台一線縱貫公路,使地方發展更加xx,並可促進鄰近土地利用、提升鄰近居民出入之安全性及改善周遭環境品質,進而促進地方生活居住及建構完善交通網絡。
2. 必要性:本案因開元路與大甲區生命禮儀園區之間既有農路狹窄路寬僅 3.8~4.2 公尺,故行車及會車空間窄小車輛通過壅塞,造成xx社區民眾困擾,為改善開元路至大甲區殯儀館間路寬不足現象,透過本次道路拓寬工程,將紓緩交通打結及壅塞等狀況,改善當地交通,提升交通服務品質,以促地方整體繁榮發展,提升道路通行服務水準,且經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與評估其他取得方式不可行,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及為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性。
3. 適當性與合理性:為保障私有財產,本案擬徵收之私有土地,已在工程設計及道路寬度規劃上檢討,考量民眾權益影響最小(拆除面積最少),環境衝擊最低及儘量利用既有道路規劃之設計原則辦理,以減少徵收用地面積及地上物拆遷、降低私有財產損失,使本計畫更具適當性。
(1)道路規劃之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並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經本府依程序進行整體評估案內農業用地經臺中市政府 109 年 7 月 3 日府授農地字第 1090159074號函同意農牧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等相關法定程
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計畫目的之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為改善開元路至大甲區殯儀館間路寬不足現象,道路拓寬工程完成後,改善地方便捷聯外動線,提升整體行車速率,增加道路使用者之便利性,並紓解開元路至大甲區殯儀館間之車流,改善區域交通,促進地方發展,目前仍有必要進行拓寬。
(3)用地取得之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用地範圍內經 108 年 12 月 19 日協議價購會議及 109 年 3 月 10
日及 4 月 28 日再次函詢協議價購協商後,於協議
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用地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以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二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大多為農林作物,其土地改良物之使用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現況建築改良物僅一處為非合法之鐵皮建物及附屬構造物,由需用土地人依「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自行處理,工程用地範圍內現況可供通行之既有道路已列入徵收,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為可供通行之既有道路,工程範圍北接現有道路可通至大甲區殯儀館、東西兩側大部分為農田,僅部分零星建物及第一家庭社區建物、南接開元路,現況多為農作情形、僅一處鐵皮建物及附屬構造物情形。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7 年 12 月 10 日、108 年 10 月 5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張貼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大甲區公所及大甲區頂店里辦公室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中彰投版 107 年 12
月 10 日及 108 年 10 月 5 日)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
並於 107 年 12 月 19 日、108 年 10 月 15 日分別於本市大甲區公所六樓會議室及三樓簡報室舉行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與合理性及合法性分析,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1
月 9 日及 108 年 10 月 25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大甲區公所、大甲區頂店里
辦公室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12 月19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
提出之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8 年 10
月 25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254919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五) 本案因第一、二次公聽會部分會議紀錄內容更正,故以 109 年 9 月 16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2267851 號公
告及 109 年 9 月 16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2267881 號公告,更正會議紀錄內容「對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回應與處理情形」。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前即向戶政及稅捐查址,並依查得住址以 108 年 12 月 5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295933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於 108 年 12 月 19 日於本市大甲區公所 3 樓簡報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及 108 年 12 月 30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315899 號函協議價購會會議紀錄影本;又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俾利提早取得工程用地及進行施工,並提升用路人之安全性及便利性,遂於 109 年 3 月 10 日
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055056 號函、109 年 4 月 28 日府
授建新地字第 1090099723 號函,再次函詢尚未同意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意願,而本案協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
達。
(二) 本案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計有xxx等 42 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協議價購面積共 0.300275 公
頃,私有土地總面積共 0.476858 公頃,占本案私有土
地總面積比例達 62.97%,其餘土地所有權人未於 109
年 5 月 8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經調查協議不成的原因為:(1)因永信段 96-98 及 96-100 地號土地持分人眾多且大部分都有設定抵押權情形,無法於協議價購期間完成塗銷(2)部分所有權人希望協議價購價格能再提高(3)部分所有權人未出席會議或於提出xx意見期限未表示同意協議價購等,致協議不成立。除上述原因外,業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租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等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陳報徵收。
(三) 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xxx等 12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意見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 協議價購金額之評估過程:
1. 本案協議價購價格係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據其專業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臺中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以政府相關公開資訊及該宗地周遭市場買賣實例價格做為參考依據,並考量區域因素及宗地個別因素等評估而成。
2. 爰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協議價格係參考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宗地價格辦理,依據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本案勘估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及甲種建築用地,故參酌同一供需圈內農牧
用地及甲種建築用地之買賣價格,並考量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間有關交易日期、交易情況、區域條件及個別條件等影響價格因素差異,經比較、分析及調整,推定勘估標的適當之協議價購價格,並出具報告書,提交 108 年第 3 次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完成審查, 依評估成果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3,000~13,400 元作為協議價購金額。
3. 本案訂定協議價購價格 3%為議價之空間。
4. 土地改良物則依據臺中市政府所訂查估補償標準計算,均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的規定。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亦無合法建築改良物須配合拆除,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情形,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案因開元路與大甲區生命禮儀園區之間道路狹窄,故車輛通過壅塞,並造成xx社區民眾困擾,為改善開元路至大甲區殯儀館間路寬不足現象,將藉由此道路規劃進行拓寬,以紓緩交通打結及壅塞會車困難等狀況,改善當地交通,以帶動地方建設,提升經濟效益,促進地方發展。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3 月開工,111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須補償金額總數:6,845,696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6,820,385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25,311 元。
(四) 遷移費金額:0 元。
(五) 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本案準備金為新臺幣 18,568,000 元作為工程用地費,實際應補償金額總計新臺幣 6,845,696元,故足敷支應本案徵收價款。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經費列於 108 年度歲出保留專案之 107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工程-設備及投資-
土地」(編列新臺幣 13,068,000 元)項下及「公共設施及建築業務-公共設施興建-設備及投資-土地」(編列新臺幣 100,873,157 元內勻支新台幣 5,500,000 元)項下之經
費預算內支應,總計編列新臺幣 18,568,000 元整,以上經費於本府 109 年 1 月 14 日府授主五字第 1090006490 號函核定保留至 109 年度使用,本案實際
應補償金額總計新臺幣 6,845,696 元,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
(三) 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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