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 电子交易平台 ;
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项目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4 年 7 月
- 1 -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4
1. 招标条件 4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4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6
5. 投标截止时间 6
6. 资格审查 6
7. 评标方法 6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6
9. 联系方式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投标人须知 7
1 总则 15
1.1 项目概况 15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5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5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1.5 费用承担 16
1.6 保密 17
1.7 语言文字 17
1.8 计量单位 17
1.9 踏勘现场 17
1.10 分包 17
1.11 偏离 17
1.12 知识产权 17
1.13 同义词语 17
2 招标文件 17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7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7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8
2.4 最高投标限价 18
3 投标文件 18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8
3.2 投标报价 18
3.3 投标有效期 18
3.4 投标保证金 19
3.5 备选投标方案 19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19
3.7 投标备份文件(如需要) 20
4 投标 20
4.1 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工程无) 20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 1
5 开标 21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21
5.2 开标程序 21
6 评标 21
6.1 评标委员会 21
6.2 评标原则 21
6.3 评标 21
6.4 评标结果公示 21
7 合同授予 22
7.1 定标方式 22
7.2 中标通知及中标结果公告 22
7.3 履约保证金 22
7.4 签订合同 22
8 纪律和监督 22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2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3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3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3
8.5 异议与投诉 23
9 解释权 23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23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24
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1. 评标方法 27
2. 评审标准 27
2.1 评标入围 27
2.2 初步评审标准 27
2.3 详细评审 27
3. 评标程序 27
3.2 评标入围 28
3.3 初步评审 28
3.4 详细评审 31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1
3.6 推荐中标候选人 3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2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55
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58
第六章图纸 59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59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60
封面 60
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项目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南通炜烨工程 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如皋市
2.1.2 建设规模:本工程为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项目;主要是对 14 栋屋顶、外墙破损严重的安置房进行改造维修。
2.1.3 合同估算价:480 万元;本工程暂定估算量金额为工程审计价*中标费率后 480 万元,工程审计价*中标费率金额满 480 万元后合同终止。(如本标段中标费率为 85%,则工程审计价*85%后金额满 480 万元,合同自动终止)。
2.1.4 工期要求:总工期 12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合同期满一年或施工单位工程量达到 480 万元,合同自动终止)。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 招标范围:本工程为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项目;主要是对 14 栋屋顶、外墙破损严重的安置房进行改造维修等招标文件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4)项目负责人须为本项目委托代理人 。
(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 26号的规定,二级建造师统一使用新版电子证照,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xxx安
〔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xxx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
(xxx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4.2 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3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 2 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4 企业近 1 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 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5 企业近 3 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 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xx办〔2023〕4 号文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
前款 3.4.3 中“近 2 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 2 年,例如若本项目投标 截
止时间是 2024 年 8 月 1 日,则“近 2 年”是指从 2022 年 8 月 2 日以来的 2 年内,以此类推。前款 3.4.4~3.4.5 中所称“近 1 年”、“近 3 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6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xx函建管〔2019〕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4.6 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8 日至 2024 年 8 月 1 日 09 时 00 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 电子交易平台 ;
5.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 日 09 时 0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地 址:如皋市
联 系 人:xxx
电 话:15151352677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x 0000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024 年 7 月 18 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地址:如皋市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南通炜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x 0000 联系人:朱女士 电话:00000000000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 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如皋市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 |
1.2.2 | 出资比例 | ☑财政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见合同条款 |
1.3.1 | 招标范围 | 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 项目招标文件等所有内容。 |
1.3.2 | 要求工期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4 年 7 月 25 日 9 时 00 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4 年 7 月 25 日 15 时 00 分 |
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费率为 85%,审计价*85%(有效投标报价≤工程审计价*85%)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此范围内的为有效投标报价,超 出此范围者为废标。) |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及复核依据 |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版) (3)《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 版) (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 版) (5)《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 版) (6)相应省市补充计价定额规定和南通市有关规定 (7)“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调整的通知”xx价[2016]154 号文及附件、xx函价〔2018〕 298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 知”、通建价[2016]11 号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 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xx函价 〔2019〕178 号。 有上述定额依据的按上述定额依据结算,上述定额无依据的,执行 《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 (8)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 表》及《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均无定额依据的,双方认质 认价,认质认价部分不下浮;材料结算价按甲方认可的施工工期内 如皋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计算,缺项部分执行同期南通指 导价,均没有的双方认质认价;人工费及各项费率的调整按甲方认可的施工工期内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本工程取费类别按规定计取。 投标人费率报价中包含所有风险、责任等所有 各项费用。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1.商务标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2.资格审查文件 (1)从诚信库中获取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建造师证书 ☑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2)原件扫描件材料:(上传至投标文件其他材料栏中) ☑诚信承诺书(执行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4) ☑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执行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5)。 ☑根据招标公告要求,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诚信库材料因系 统设置无法链接到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可自行 上传至其他材料中) |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费率合同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6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转账、电汇、网银、保函、现金、支票、信用承诺函等形式。 2. 如采用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作出承诺不免除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并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3. 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各 类缴纳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 ⑴收款单位名称: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⑵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 ⑶账号:系统中相对应标段随机生成的子账户即保证金账户(备注:从系统中获取的每个投标单位的子账号都不相同) 获取子账号特别说明:投标人下载标书之后,在“业务管理—开标 前—建行保证金账号获取”功能下,找到具体标段,点击“生成子 账户”按钮获取保证金子账户。例如 32001647236052513300-×× ××(非常重要:横杠后面是四位或五位阿拉伯数字,务必不能写错)。 ⑷特别提醒: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从提交到入账的时间间隔,留足一定的时间。 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办理相关事项,以保证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汇入指定账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请各投标人在汇入投标保证金时备注项目名称以便于准确退付。 5.如采用保函形式按以下要求办理: ⑴电子保函按照“一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标段一保函”的原则。 ⑵电子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 ⑶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推行银行及保险 电子保函服务的通知》。(备注: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在投标 截止日之前须从电子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中确认是否生效。电子 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00-000-0000)(4)如采用纸质保函形式,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投 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模块中。 |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1.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或招标人,线上办理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事宜。 2.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按协议执行,无需办理退款手续。 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 2 日内 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 2 日内发起退还手续。 4.若招标人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没有发起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且没有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的,交易系统将自动发起退 还指令,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5. 如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退还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由招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交易中心据此说明在 3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具体执行投标人须知 3.4.4 款)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5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 本工程无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本工程投标时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 书时需提供使用 CA 系统打印出来的完整投标文件叁份交招标人 (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自行招标项目,中标单位则将使用 CA 打印出来的完整投 标文件叁份交招标人处。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执行招标公告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委托代理人应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且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投标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 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2.1 | 开标程序 |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投标人名称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3. 投标人解密其投标文件; 4.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5. 抽取评标办法及相关系数; 6. 开启投标报价--确定入围单位; 7. 开标结束 |
5.2.2 | 解密时间 | 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后 30 分钟内 完成。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组建,语音通知评委系统自动抽取通知 。 |
6.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合理低价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名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见索即付保函(电子或纸质形式均可)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负责收取。 1.若采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应由中标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且保函期限需比计划工期延长 6 个月,保函格式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7 格式开具。 2.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应在项目 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退还。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本附表 2.2.1 款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 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不见面开标时,则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的“异议答复”模块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如皋市数据局 |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 NJSTF 格式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件,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作为备用投标文件(仅在技术人员确认为非投标人原因导致远程解密失败时使用)。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前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登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扫码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 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6.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11及11以上),江苏通用驱动 5.5 版本(可到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7.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xx,此属正常现象。 8.特别提醒: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新的招投标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发布平台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工程提供三个品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国泰新点投标工具:请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或者系统交互出现故障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xxx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手机:15240580971。 QQ:1294624537。 广联达投标工具:请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交易指引“系统帮助”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xxx 19536358813,QQ: 3051752141 或 xxx 13405712121 。 九稳宝投标工具:请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交易指引“系统帮助”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xxx 13862712918 9. 投标人须承诺如下:(1)拟任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式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具体执行江苏省住建厅对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管理配备要求),且已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2)中标候选人 须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主动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的有效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以及具 备相应从业能力的证明资料等,供招标人核实。若中标候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与投标文 件中“诚信承诺书”内容不相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行政管理部 门视情可作为不良行为处理。 10.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满足施工所 需要的资金安排,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并监督施工单 位按时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11.在施工过程中,须加强绿色建造与环境管理,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减少噪音污染。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2.特别提醒:按照xxx字〔2017〕1 号文第十七条规定,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约谈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处理。 13.招标人可以在评标活动结束后,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约谈。 14.特别提醒:本项目为零星维修工程,招标人会不定时告知各类维修工作,中标人接到通知后需在3日内维修完成。中标人需在长江镇设置项目部,每日安排人员在全镇区范围内巡查,发现问题及时 、汇报招标人,招标人认可后及时维修。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当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需将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以纸质形式并加盖公章报送给招标人;中标结果公告发布7日内,中标人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发布 7 日内招标人 将对中标人进行实地考察,如未达到本项目承诺函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 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 义
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
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踏勘现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
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 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4.1 预算价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及复核依据: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3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本工程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
①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款的要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
③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电汇、网银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中转出。
④如开标时投标人对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投标人应在开标结束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招标人提请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出具书面材料后予以答复。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须按合同估算价的 1%足额补缴,投标人若拒绝补缴或补缴金额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将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其不良行为: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1.1 款。
①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②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3)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 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 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
8.5.3 异议、投诉的提出以及相关文书格式,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 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xxx字〔2016〕4 号)。
8.5.4 凡符合前款“8.5.1”、“8.5.2”情形的,投标人和其他害关系人可以通过 CA 锁登 陆南通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依法在线上提起异议与投诉。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 项投诉的,投诉人还需上传招标人的异议答复扫描件。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费用,可采用数字人民币支付;投标人在报价时,须考虑招标代理服务费,但不得单列。中标后,由中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取费参照下表的收费标准计取:
中标金额(万元) | 工程招标费率 |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 | 1 万元 |
50 万元-400 万元(含 400 万元) | 1.5% |
400 万元-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 0.8% |
1000 万元-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 0.55% |
5000 万元-1 亿元(含 1 亿元) | 0.2% |
1 亿元-10 亿元(含 10 亿元) | 0.05% |
10 亿元-50 亿元(含 50 亿元) | 0.01% |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上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汇总后进行结算。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将招标代理服务费汇入招标代理机构公司账户。
1.收款单位名称:南通炜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2.账户号码:32001649900052502753 ;
3.开户行:建设银行南通新城区支行 。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 | 全部入围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 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 ……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本工程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本工程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诚信承诺书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4 规定 | ||
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5 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 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 ||
…… | ……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3.6—3.3.10 款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以投标报价为评审因素投标报价:100 分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 投标报价评审方法:从方法一、方法二中随机抽取产生。 (1)投标平均价 A 值的确定: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评 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计 算错误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最高和最低 20% (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 4 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 〕。 (2)方法一:评标基准价=A ×K,K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确定, K 值取值范围:95% 、96% 、97% 、98% 。 方法二:评标基准价=A ×K1 ×Q1+B ×K2 ×Q2,其中 B 为最高投标限价, K1 取值范围 95% 、96% 、97% 、98% ;Q1 取值范围 65%、70%、 75%、80%、 85%;Q2=1-Q1;K2 取值 90% 。K1、 Q1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 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100 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每上浮 1%扣 1.5 分,每下浮 1%扣 1 分,偏离不足 1%,用插入法计算 (投标报价数据如以万元为单位则保留四位小数,第五位四舍五入;评分计算过 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 四舍五入)。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评标入围
2.1.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 30 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 初步评审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
2.3.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以投标报价为唯一评审因素的,本章中关于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的条款不适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本工程无)
3. 评标程序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 评标入围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2.1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 初步评审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⑵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⑶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
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⑷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⑸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本项目不适用)
⑹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本项目不适用)
⑺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⑻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⑼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本项目不适用)
⑽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⑾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⑿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
的;
⒀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⒁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⒂未按照第二章第 3.4.1、3.4.2 款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⒄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⒅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⒆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
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2)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5)委托代理人非本项目拟选派项目负责人的;
(26)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启用电子标书备用光盘时,发现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和备用光盘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2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品牌选定表原件扫描件的,或提供的品牌选定表原件扫描件未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的;(本项目不适用)
(28)投标文件中选定品牌内容与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不一致,且在“澄清答疑”环节(或开评标现场),经招标人确认该选定品牌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本项目不适用)
(29)采用合理低价判断法计算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合理低价的;
(30)其他不符合本章“评标须知前附表”第 2.2.1、2.2.2、2.2.3 款评审标准和要求的情形。
(31)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1.1 款规定上传投标文件材料的。
3.3.7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
(1)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
(2)企业一年内 4 次在全省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3)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
3.3.8 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相互串通投标嫌疑。
3.3.8-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⑵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⑶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⑷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⑸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①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②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③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④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⑤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3.3.8-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①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电脑(MAC 地址相同);
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者为同一人;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⑵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⑷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3.3.9 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嫌疑:
⑴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⑵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
⑶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⑷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3.3.10 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由监管部门调查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嫌疑:
⑴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⑵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⑶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⑷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⑸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⑹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4 详细评审
3.4.1 按本章第 2.3.2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3.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3.4.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 投标人得分=A。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如皋市长江镇。
3.资金来源:财政。
4.工程内容:本工程为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项目;主要是 对 14 栋屋顶、外墙破损严重的安置房进行改造维修。
5.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项目;主 要是对 14 栋屋顶、外墙破损严重的安置房进行改造维修等招标文件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总工期 12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合同期满一年或施
工单位工程量达到 480 万元,合同自动终止)。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不可抗力;
2.因发包人原因工期顺延必须有发包人和监理共同认可的工期顺延签证单;
3.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日期竣工,则工期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 1000 元/天加罚,延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5%,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已完工程量按一半计算,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受本工程第三方人员干扰,使承包人的工期受影响,其工期经发包人同意后相应顺延,但费用不予增加。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费率为: 。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费率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如果有);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1.1.2.5 设计人: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施工所需的水电,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 理,双方协商解决。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 第 89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 30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 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款 及省、市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关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当标准互相矛盾时,以最新的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收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招标文件及答疑(含工程 量清单);④投标函及其附录;⑤专用合同条款;⑥通用合同条款;⑦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⑧图纸及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⑩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数量:肆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另行确 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双方另行确定;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双方另行确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工程施工围墙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现状,未具备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承包人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不得进行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含
在合同价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条款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当工程量清单的误差幅度以 15%为界,详见本合同第
12.1 条款。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职 务: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处理与协调工程施工中的重大问题及外部工作联系等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七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于开工前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承包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前期手续的原因而出现不进行施工准备、索赔、消极施工等情形,应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2)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临时道路、便道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列入本合同价中。
(4)施工图会审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现场交验。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在开工前完成。
(7)现场或有关资料上已明确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暂不明确的地下管线如需保护,承包人应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由发包人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承包人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提出预算,发包人审核后支付。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核对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项目有缺陷或者数量不准确,单项影响造价 超过 1 万元的必须报告发包单位,取得书面确认后方可施工。
(2)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
计划、劳 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每月 25 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 提供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量变更及签证预算)及下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 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如有甲供材料须提前 15 天提供计划,否则,引起 的工期延误责任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承包人办理交通、环卫、环保手续,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 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②施工过程中排污、环保、市容、消防、治安、 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因施工造成对临近居民的影响所引起的纠纷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 现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定期清运,施工现场内雨水、废水、污水必须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 保持道路畅通整洁。若污染城市道路和下水管网,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①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 部门的要求,在施工场地设置安全施工、防火宣传标牌、标语以及设施,组织专门的保卫和值班人员,坚持 昼夜巡视、检查。②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增强 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做到绝对安全。
③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 施工照明的所有责任,并承担费用。④承包人应在工地大门处设置交通警示灯及减速慢行标志。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竣工图和资料,必须按照档案部门的要求 进行编制。如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不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发包 人可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提供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照如皋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要求整理提交。包括电子文本与纸 质资料。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
划、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采购 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每月 25 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量变更及签证预算)及下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如有甲供材料须提前 15 天提供计划,否则,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①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的要求,在施工场地设置安全施工、防火宣传标牌、标语以及设施,组织专门的保卫和值班人员,坚持昼夜 巡视、检查。②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增强全体 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做到绝对安全。③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 照明的所有责任,并承担费用。④承包人应在工地大门处设置交通警示灯及减速慢行标志。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①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 门的规定,由承包人办理交通、环卫、环保等手续,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纷,并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②施工过程中排污、环保、市容、消防、治安、人口管 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因施工造成对临近居民的影响所引起的纠纷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需业主 配合的,业主提供必要的配合。现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定期清运,施工现场内雨水、废水、污水必须 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保持道路畅通整洁。若污染城市道路和下水管网等,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 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 所需费用含在报价内。
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负责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所 需费用包含在报价内。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如皋市文明工地标准。施工现场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 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①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1.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实施;2.现场施工人员正确使用 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规章制度,有培训记录等; 4.工地四周必须设置 连续、整齐、牢固的硬质围档(高度不低于 2.5 米);5.出入口要设置大门,并有门卫和门卫制度;6.出入 口及主要制作加工场地做硬化处理;7.安装冲洗设备、工程车辆不带泥上路;8.渣土车加盖密闭;9.食堂及 职工生活区干净卫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现场施工作业面、办公区、生活区满足不了上述要求, 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具体发生的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②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14 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并将所有的机械设备、材料及建筑 垃圾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并将场地平整好;清理范围和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
③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任何的增加和删减。发包人对与本合同相关 的不可预见的但又是必要的工程增加,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予以施工。如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或工程变 更,发包人有权另选施工单位,由此造成发包人在项目中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 付该变更项目造价费用 10%的违约金。
④对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前期手续而索赔或消极施工,需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
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 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 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和现场施工提供配合,服从发包人、监理 人的协调,积极进行现场调整。
⑦已完成工程成品在正式移交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施工和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 安全、进度、造价,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付款签证及工程签证、变更的认证及增加的工程量认证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和实施、听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挥,满足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项目负责人保证
每周不少于五天以上出勤,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 8 小时,不满 8 小时视为缺勤一天,每缺勤一天扣违约金 2000 元,累计缺勤 10 天或连续缺勤 5 天(书面请假,发包人同意除外),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在未递交前视同为 项目经理缺勤,按项目经理缺勤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处扣违约金 2000 元,且承包人
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不得更换。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 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在结算时发包人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项目负责人到位保证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承包人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期间上报,并提交相关人员的劳务合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 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每发生一人在结算时发包人直接在合同款中扣违约金 5000 元,且承包人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或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 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不得更换。若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的,则按更换每人次扣违约
金 3000 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从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保证每周不少于六天出勤,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 8 小时,不满 8 小时视为缺勤一天,每缺勤一天扣违约金 1000 元,累计缺勤 10 天或连续缺勤 5 天(书面请假,发包人同意除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私自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取消承包资格,罚没全额履约保证金,并且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发包人在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总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人,发包人参与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决策,有关招标文件只有经发包人加盖法人印鉴后才能生效,发包人将派代表参与开标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招标有关的费用采用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约定确定分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分包的专业工程价格。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确有必要分包的单项工程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并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执行招标文件 7.3 款。承包人按期保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履约考核合格后,承包人方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履约保
证金。承包人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以履约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托书原件(合同附件)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规格和标准施工,并接 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对造成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责任大小承担损失。具体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向南通仲裁委提出仲裁。
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评定。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满足江苏省、南通市等安监部门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 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建立安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工地班前活动制度、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如 发生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但对由于发包人分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总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工程施工前和施工中,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进行交底; 承 包人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周边及主要通道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其它有关法规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发包人代表和现场监理批准后实施。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标准及要求,负 责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承包人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
措施。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 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
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并 负责承担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及相关费用。
在施工期间,由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承包人提供的安全保证金为中标价的 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地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并对本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范围和施工人员负全部安全生产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生一般或以上等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第 493 号令的等级标准),承包人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同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中标价的 4%)。承包人再次发生一般或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或在发包单位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明显无法按期完工的,发包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退场,并按应予计量工程量的 70%款项结算。”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场地清理及相关工作。 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要整齐,机械停放有序,做到工完料清;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清洁卫生要求;定期地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并运出场外;交工前,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皋政发〔2016〕
85 号文件规定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七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报送施工 组织设计后 3 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每月 25 日之前将上月 25 日到本 月 24 日的已完工的形象进度和本月 25 日到下月 24 日的月计划进度报监理部和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报送施工 进度计划后 3 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七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或由 于设计变更、补充等原因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必须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否则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顺延(但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签字的书面认可,承包人同意因发包人原因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予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实际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
(2)若承包人未按期开工,则按延期每天扣违约金 2000 元;若超过七天,则从第七天起按 延期每天扣违约金 5000 元;若超过十五天,则罚没全额工期履约保证金,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若承包人工程延期天数等于或大于 30 日历天的,则罚没全额工期履约保证金,并且按
延期每天 1000 元/加罚。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施工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 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 7.5.1 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双方另行约定;(2);(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工程主要材料,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采购与保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价的 1%计取保管费。
(本项目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 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 试验与检验: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重要提醒:本工程涉及的变更相关内容必须符合《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详见皋政办发〔 2020 〕82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2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项;(2)设计变更;(3)具有完备手续的现场签证;(4)经发包人认可的其它变更:
其他可能在本项目中实施的专项工程及总承包范围之外与工程紧密相关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并且该工作在承包人的工程资质范围内,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去完成,承包人应予以接受并作为本工程的变更处理,费用计算按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实施,否则按违约处理。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发包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确定。
若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应获得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外,还须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A、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投标报价中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
执行:A-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偏差在±15%(含 15%)以内,参照投标综合单价(除税价格) 执行。A-2、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偏差幅度超过±15%(不含 15%),其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参照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1-投标下浮率)执行。
B、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没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 以下办法执行:B-1、结算时工程量及组价参照本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并依据投标下浮率下浮,作为结算依据。
注:投标下浮率为=(1-A1/A2)*100%
A1=投标(中标价-预留金-暂定价-规费-税金); A2=招标(标底价-预留金-暂定价-规费-税金)。
C、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 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双方确认后按下列原则调整:(1)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同分部分项工程;(2)总价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3)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4)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按照本招标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1-投标下浮率)执行或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均为除税价格。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 日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日 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见清单《材料暂估价格表》)属于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发包人参与货物的招标决策,材料采购招标有关招标文件只有经发包人加盖法人印鉴后才能生效,发包人将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业主没有约束力。招标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材料和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通用条款约定提供,报发包人确认材料的价格。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
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 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暂列金额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材料价格(除税价格)风险:本工程价格风险控制的建筑材料:本工程不考虑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风险, 工程所有建筑材料价格(除税价格)上涨或下降的,材料价格不做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工程采用费率合同。
承包人的工程量清单的中标单价为根据本工程情况并结合自身企业状况自主确定的投标报价,中标单价均已考虑除本招标文件明示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各种因素。因此,本工程竣工结算除下列明示风险因素为可调整之列,其余各类风险均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结算时单价不作调整。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结合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第 3.2 条及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要求,具体如下: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承担自身的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包括管理费和利润),除以下明示风险因素为可调整之列,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外,其余各类风险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自主报价。本工程中的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如下:
12.1.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承担自身的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包括管理费和利润),除以下明示风险因素为可调整之列,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外,其余风险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自主报价。
本工程中的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如下:
(1)人工单价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测算调整幅度,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投标人测算时可参照人工工资执行苏建函价[2021]62 号文件,自主报价。
(2)材料价格风险:本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由投标人控制,发包人不承担。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风险,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3)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国家政策性风险,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12.1.2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A、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投标报价中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A-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偏差在±15%(含 15%)以内,参照投标综合单价执行。A-2、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偏差幅度超过±15%(不含 15%),其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参照本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1-投标下浮率)执行。
B、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没有与原工程量清单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B-1、结算时工程量及组价参照本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相关条款计取,并依据投标下浮率下浮,作为结算依据。
C、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双方确认后按下列原则调整:(1)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同分部分项工程;(2)总价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3)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4)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按照本招标文件 “标底编制复核依据”的口径计算*(1-投标下浮率)执行或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注:投标下浮率为=(1-A1/A2)*100%
A1=投标(中标价-预留金-暂定价-规费-税金);
A2=招标(标底价-预留金-暂定价-规费-税金)。
注:(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时(如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工程量偏差等),调整方法参照此条款执行。
(2)预留金及暂定价按除税价格计入。
(3)综合单价为除税价格。
(4)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均为除税价格。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 9 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即“2013 版计算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 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 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 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 号及附件、通建价【2016】 11 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298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工程所在地省市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验收合格后一次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竣工验收合格后于当年农历 12 月底 30 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 40%,第二年农历 12 月底 30 天
内付至审计价的 60%,第三年农历 12 月底 30 天内付至审计价的 80%,余款于第四年农历 12 月底
30 天内付清。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保修金为工程量审计价的 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验收无 质量问题,双方办理缺陷责任期满工程移交书后退还。每次支付前,承包人均应出具符合发包人财务规定以 及发票报税要求的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如实编制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委 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报如皋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备案,结算以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核减率超 4%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 3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 7 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合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2.5 甲供材料价款扣除的价格、时间以及领料量超出或少于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1)
(2)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管道 CCTV 检测报告,否则不予验收。(本工程如有管道部分)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经发包人及档案馆验收合格。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
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价*0.1%/天。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合同价*0.1%/天。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7 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
施,包括所有的建筑垃圾及剩余材料全部清运出现场,清理标准应得到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则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 7 天内全部退出现场(发包人批 准的除外);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后仍然有配合监理和审计工作的义务,并能及时处理现场事务。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见通用条款。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工程审 计承诺书(建设单位提供);2、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并注明用于该工程审计联系);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4、项目审批(发改委立项报告);5、工程概、预算评审审批(财政局);6、监理合同(复印件即可);7、施工图;8、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审批表;9、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10、竣工图(根据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进行修改后经业主代表、总监签字认可的竣工图);11、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工程量清单;12、标底(发包方提供);13、投标文件(含商务标和技术标均由承包方提供); 1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即可);15、工程合同(需备案);16、工程结(预)算书(需盖单位章及编制人员资格章,如有下浮的,需在报审前下浮;并附工程量计算书、钢筋配料单);17、经业主认质认价的材料认价单(需原件并经双方签字、盖章);18、施工过程的技术资料、经业主与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有权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甲供材料清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原件)、其他有关资料(现场安全文明费核定单等) 。 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送审结算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审计结束后/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依据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最终要求。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见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双方委托第三方审计机
构或建设单位委托如皋市审计局建立的社会审计机构库中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5.3 质量保修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修金的约定:质量保修金为审计价的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修金的方式质量保修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修金保函: / ;(2)工程款,质量保修金额为:按审计价的 3%扣留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修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退回履约保证金后,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修金:审计价的 3%;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修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修期满以后退还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 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 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
(2)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则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按每起扣违约金
5000 元起处罚,并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
(3)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责任。
(4)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2 款规定的付款方式及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材料供应商、机械与设备出租人、与本工程施工建设相关人员及单位等向发包人索要工资、材料款、机械与设备出租费等,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费用。并且按合同价的 2%向发包人缴纳罚款。
(5)承包人必须确保在施工期间 24 小时派驻指定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管理,否则发包人有
权按 1000 元每次扣违约金。
(6)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及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退还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不能满足此要求,则罚没全部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并且按延期每天 1000 元扣违约金。
(7)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则罚没全部安全履约保证金,并且,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如经验收达不到国家合格验收标准,除返工合格后,质量履约保证金不退还,返工损失费自付外,承包人还应按合同总价的 20%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a.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开工超过 15 天;b. 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c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停工;d. 承包人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在发包人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明显无法按期完工的;e.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的;f.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投保内容: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 承包人投保内容: 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施工过程中具体协商。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 2 方式解决:
(1)向 南通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费率为暂定,结算时以有关部门核定的结果为准,未经核定不 得作为结算依据。
2、施工单位应自备发电机组,连续停电 48 小时以上的开机费用签证后进结算,停电造成工期延误及其 他费用,甲方不予签证。
3、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如实编制工程结算,由建设单 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报如皋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中心备案,结算以审计报告为准。审 计核减率超过 4%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发[2006]29 号关于《市政府关于在建筑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按合同及时支付经许可分包工程款,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 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兑付。承包人发工资必须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但严禁发放给“包 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企业还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应发款项 10%的违约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的各项违约金,经工程监理签证、书面告知承包人即生效,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则在工程款中扣除。
6、本工程如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必须按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并接受建设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7、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保函格式必须采用 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中附件 8 格式,若采取履约保函方式,保函期限需比计划工期延 1 个月。
8、承包人需接受甲方现场管理,完全接受甲方《现场管理办法》。
9、承包人不存在借用资质等不诚信行为,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有上述不诚信行为的,承包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还需承担中标价 30%的违约金。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项目名称:如皋市长江镇安置小区 2024 年部分房屋屋面、外墙改造项目发包人(全称):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本工程竣工图纸中所有内容,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5 为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
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投标报价
1.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工期要求、技术要求等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费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2. 投标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费率报价。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投标人必须根据设计图纸、现场踏勘实际情况、“工程投标报价表”及特别说明的所有内容自主投标报价,除设计变更外,竣工结算时将不作任何调整。
3. 投标人所报的措施项目费固定包死,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实际需要、不完善、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修改,或是应监理工程师合理指令作适当调整时,结算时均不作调整。因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作相应调整。
4.投标人报价应根据本单位掌握的材料价格信息,结合企业综合情况自主报价,同时要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升降等风险因素,以及营改增实施之后税收的变化,竣工结算时不论增减,不予调整。
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 1
(招标人名称):
(一)根据已收到的(工程名称)工程的招标文件,我方经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对现场进行踏勘后,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愿以审计价
*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二)我方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保证在工期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及相关资料。
(三)我方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 。
(四)我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五)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并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保证金。
(六)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附件 2
投标人单位名称:
投标人单位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附件 3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代理人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招标人):
我方已认真阅读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现就本次投标,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果我方被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一经核实确认我方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且不符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 号) 附件 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我方即同意你方取消我方中标候选人资格等处理。
二、我方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我方及我方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项目负责人的全部要求;我方拟任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是我单位正式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具体执行江苏省住建厅对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管理配备要求),且已缴纳养老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
四、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五、我方使用正版软件编制投标文件。
六、我方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开标会议,具体如下:
1.遵守指令、不擅离职守。我方委托代理人将坚持全程参加开评标会议,积极响应招标人的指令和操作要求,不擅离职守,始终保持通讯顺畅,因我方原因导致 10 分钟内无法与管理端建立起联系的,即视为放弃交互的权利,我方认可招标人的处置决定,接受包括终止投标资格在内的任何处理结果。
2.确保设施、设备工况良好。我方将负责提前检查电力供应、网络环境和远程开标会议有关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我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或者不能进行现场实时交互的,均由我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七、我方在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无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八、我方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就有关评审过程
中的事项向相关主体提出咨询或疑问,如需要提出现场异议的,将严格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 号)规定,以书面方式提出(加盖企业印鉴后通过网络传输扫描件)。
我方承诺不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不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否则自愿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法律责任。
九、我方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人员行贿,以牟取中标,做到廉洁自律。
十、如我方中标,将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金额和期限等内容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要求,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供招标人核查,积极配合招标人或建设主体完成安监、质监以及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若因我方原因造成该项目未在招标人规定时限内完成开工前相关手续办理,则我方同意招标人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内容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承诺不放弃中标、按期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如若违反自愿一年内不参加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6.农民工工资支付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7.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绿色建造环境保护施工管理,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减少噪音污染等工
作。
8.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地有关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工,并对本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范围和施工人员负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⑴若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 493 号令的等级标准,下同),施工单位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同意建设单位全额扣除安全保证金;
⑵若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再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或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明显无法按期完工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退场,并按经审计的应予计量工程量的 70%款项结算。
9.我方将加强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现场施工管理,不存在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否则,自愿接受建设单位的任何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作为不良行为(失信行为)记入本单位信用档案(公示)、没收(补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 5:
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本公司(单位)拟参加___ 项目的投标,自愿以书面承诺
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保证金金额: ,投标有效期: 天,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承诺书有效期相应顺延。
二、本公司(单位)承诺
(一)符合信用承诺制的办理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虚假承诺等情形。
(二)在此次招标活动中不发生以下情形:
1.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文件;
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招标文件等规定的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要求。
(三)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1.投标资格无效;
2.将失信行为记录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内不参与南通市内项目的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自发现承诺内容失信行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补缴投标保证金,逾期补缴的的视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招标人依法提起诉讼的,相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申请费、差旅费等)由我公司承担,南通市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有权暂缓退付我公司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其他项目保证金,并配合法院执行。
(四)上述承诺是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6:
各投标人:
关于进一步防范围标串标的特别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
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7.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8.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9.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10.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电脑(MAC 地址相同);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者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上述条款,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地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自觉维护好自身企业形象,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氛围。
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