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院迷你微型 C 型臂等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甘肃省中医院迷你微型 C 型臂等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名称:迷你微型 C 型臂
采购编号:COCITC-ZC-GZYY-0000/0
xxxx:XXXXXX-XX-XXXX-0000/1/HT/1
买 方:甘 肃 省 中 医 院
卖 方: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一、合同格式
x合同与 2018 年 4 月 17 日由甘肃省中医院(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
和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
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设备(包括货物和伴随服务)即甘肃省中医院迷你微型
C 型臂等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 1693000.00
元(大写:壹佰陆拾玖万叁仟元整)(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
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货物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
3)投标文件、供应商在评标期间的承诺文件
4)中标通知书
3.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款项,卖方再次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验收、服务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货物质量保证责任。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个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规定支付的金额。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此页无正文)
二、合同专用条款
x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序号 | 内 容 |
(1) | 买方名称:xxxxxx |
(0) | xx(xxx)xx: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3) | 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金额的 10% |
(4) | 质量保证金期限:设备最终验收后不少于 1 年(12 个月) |
(5) |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选所有 |
(6) | 备品备件要求:选所有 |
(7) | 质量保证期:设备最终验收后起不少于 1 年(12 个月) |
(8) | 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买方通知卖方做出弥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卖方收到通知后三日内没有做出响应,扣除购置设备总价的 10%质保金为违约金。 |
(9) | 质保期内维修(或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终身维修、免费维修)卖方须在买方通知后 1 小时响应,省内 4 小时到达现场,省外 48 小时到达现场。如 3 日内故障无法排除,卖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机。如卖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逾期一周未到,扣除购置设备总价的 1%为违约金;逾期十天未到,扣除购置设备总价的 5%为违约金;同时经双方协商,买方将送外维修,所产生费用由卖方全额承担。所产生违约金及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全额扣除。 *所有设备、材料的选型、配置必须满足系统的整体兼容性,在系统的子系统及整体调试及正常运行过程中,卖方必须注意并高度重视由于所选软、硬件的匹配性所 导致的系统缺陷,并对此缺陷负责。 |
(10) | 质保期外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买方进行故障的诊断及排除,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如需更换配件,卖方所供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型号或同类产品的市 场平均价格 |
(11) | 付款方法和条件: 1)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经买方(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包括安装、调试、培训完成)后,买方凭验收合格证明及完税发票支付给卖方合同货款的 90 %; 2)剩余 10%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设备正常运行 1 年(12 个月)以没有任 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支付。 |
(12) | 交货地点:货物必须运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 (甘肃省中医院) |
三、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硬件设备、软件和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工程及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9)“天”之日历天数。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标准
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参数要求”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4.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4.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专利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质量保证金
6.1 剩余货款的 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设备正常运行一年(12 个月)以后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支付。
7.检验和验收
7.1 设备运达施工地点后,买方和项目监理方根据合同要求对设备进行初步验收,确认货物的制造厂、规格、型号、品牌和数量等,确认无误后,卖方开始施工。施工单位将各类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准备验收文件,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7.2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工程或货物不能满足设计、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相应的工程部分或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项目,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买方技术要求。
7.3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的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4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5 合同条款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7.6 卖方所供医用计量器具须取得当地计量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后再交付买方进行验收。
7.7 卖方所供放射诊疗设备(CT、DR、DSA 等)须取得当地检定机构出具的性能及防护检测合格证书后再交付买方进行验收。
8.包装
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装运标记
9.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9.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有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 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0.运输和保险
10.1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0.2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 110%的运输一切险。 11.服务
11.1 卖方必须负责系统集成,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及售后服务。 12.伴随服务
12.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技术参数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所供货物的系统集成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维护和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免费提供买方使用单位 1-2 名设备操作人员的现场培训。五十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免费提供买方 1-2 名设备维修工程师培训两次。设备交付使用前培训一次,设备质保期满培训一次。
6)厂家提供设备所需常用附件、易损配件的型号及价格清单。
12.2 卖方提供的上述伴随服务均应含在合同总价中,买方不再为其单独一项或数项另外支付费用。
12.3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和“技术参数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3.备品备件
13.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
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3.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技术参数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4.保证
14.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4.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及工程最终验收后的 12 个月内保持有效。
14.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4.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在三日内故障不能排除的,必须无条件予以更换。
14.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4.6 卖方对故障或缺陷的处理结果应使买方满意。
14.7 交货时间:国产设备合同签订后一个月(30 天)以内,进口设备合同签订后三个月(90 天)以内。
15.索赔
15.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3 条、第 14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节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
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3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5.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及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6.付款
16.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7.价格
17.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18.变更指令
18.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18.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五(15)天内提出。
19.合同修改
19.1 除了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0.转让
20.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分包
21.1 对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内容,卖方在未取得买方书面同意的通知,不得擅自进行分包,但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2.卖方履约延误
22.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2.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2.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情况外, 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1.1 条的规定取
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完工延误,将按合同条款第 23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3.误期赔偿费
23.1 除合同条款第 24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完工工程部分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完工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3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4.违约终止合同
24.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1 条的规定同总延长的期限内完成部分或全部工程;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4.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3.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5.不可抗力
25.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5.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六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5.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6.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6.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7.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7.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7.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十五(15)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8.争议的解
28.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3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28.2 法院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8.3 裁决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8.4 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9. 合同语言
2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30.适用法律
30.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1.通知
31.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需经书面确认。
31.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2.税款
3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旨均应由买方负担。
32.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旨均应由卖方负担。
33.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及招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3.2 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
一个组成部分。
33.3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
33.4 本合同一式六份,买方(使用单位)二份,卖方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存档一份。
附件: 招标参数、开标一览表、技术偏离表 、售后服务、 法人授权书 、中标通知书
附件一:招标参数
迷你微型移动 C 型臂技术规格要求
序号 | 技术参数名称 | 招标指标 | 备注 |
1 | 总体要求 | ||
1.1 | 机型为进口品牌。 | ||
1.2 | 设备配备内置 UPS 不间断电源系统,有效保护系统稳定性和病人信息。 | ||
2 | 设备工作条件 | ||
2.1 | 电源要求:220V@5A | ||
2.2 | 温度要求:10-35 摄氏度 | ||
2.3 | 相对湿度要求:20%-80% 非冷凝状态 | ||
3 | 高压发生器 | ||
3.1 | 最大输出功率 | ≤15W | |
3.2 | 透视最大 KV 值 | ≥80kV | |
3.3 | 透视最小 KV 值 | ≤40kV | |
3.4 | 透视最大 mA 值 | ≤0.16mA | |
3.5 | 透视最小 mA 值 | ≤0.02mA | |
3.6 | 半剂量透视模式 | 具备 | |
4 | 球管系统 | ||
*4.1 | 焦点 | ≤0.033mm | |
4.2 | 标称高电压 | ≤80 kV | |
4.3 | 标称电流 | ≤0.16mA | |
4.4 | 标称输入功率(最大) | ≤56 W | |
4.5 | 固定式阳极 | 具备 | |
4.6 | 靶角度 | ≤20° | |
5 | 探测器 | ||
*5.1 | CMOS 平板探测器 | 具备 | |
5.2 | DQE | ≥70% | |
5.3 | 像素间距 | ≤100um |
5.4 | 分辨率 | ≥1300x1300 | |
5.5 | 灰阶矩阵 | ≥14bit | |
5.6 | 探测器尺寸 | ≤13 厘米 x13 厘米 | |
6 | 监视器 | ||
6.1 | 移动 C 臂机主机系统监视器 数量 | ≥2 | |
6.2 | 医用液晶单色平板监视器 | ≥2x19 英寸 | |
6.3 | 监视器最高分辨率 | ≥1280×1024 | |
6.4 | 监视器最大亮度 | ≥1400 Cd/M2 | |
6.5 | 监视器俯仰角调节度 | ≥±100 | |
6.6 | 监视器旋转角度 | ≥±1800 | |
*6.7 | 监视器触摸屏设计 | 单屏具备 | |
7 | 系统控制 | ||
7.1 | 键盘系统控制 | 提供 | |
7.2 | 手控及脚踏曝光开关 | 提供 | |
8 | C 形臂 | ||
8.1 | SID | ≥45cm | |
8.2 | 开口 | ≥34cm | |
*8.3 | 弧深 | ≥46cm | |
8.4 | 水平移动 | ≥3600 | |
8.5 | 垂直升降 | ≥80cm | |
8.6 | 多关节摆臂设计 | ≥4 轴 | |
9 | 图像处理工作站 | ||
9.1 | 厂家原厂工作站 | 具备 | |
9.2 | 患者信息编辑 | 具备 | |
*9.3 | 图像存储 | ≥100,000 幅 | |
9.4 | 曝光模式 | ≥2 种 | |
9.5 | 末帧图像显示 | 具备 | |
9.6 | 实时自动亮度对比度调整 | 具备 |
9.7 | 图像放大及游走 | ≥400% | |
9.8 | 实时图像边缘增强技术 | 具备 | |
9.9 | 负片技术 | 具备 | |
9.10 | 图像 360 度旋转 | 具备 | |
9.11 | 图像左右反转 | 具备 | |
9.12 | 图像上下翻转 | 具备 | |
9.13 | 图像回调及预览 | 具备 | |
9.14 | 存储图像后处理 | 具备 | |
9.15 | 图像 DVD 刻录 | 具备 | |
9.16 | DICOM 存储格式 | 具备 | |
10 | 其他: | ||
10.1 | 保修期 | 整机保修 1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