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浙江德清雷甸产业新城PPP项目合作协议及其专项结算协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7-224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浙江德清雷甸产业新城PPP项目合作协议及其专项结算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合同类型:PPP项目合作协议及专项结算协议
⚫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18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 本协议中德清县人民政府与公司约定的合作开发区域占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所涉及具体建设用地面积需以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为准。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 2017 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 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合同审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16年12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德清县人民政府签署
<合作备忘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带领业务团队组成项目组,在遵循该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参与德清县约定区域产业新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名称以政府公告为准)的项目采购程序,提交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发布的临2016-313号公告)。
2017年7月,公司取得《成交通知书》,确认公司为浙江德清雷甸产业新城 PPP项目成交供应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7月8日发布的临2017-203号公告)。
根据上述《合作备忘录》、《成交通知书》以及甲乙双方的协商,公司与浙
江省德清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浙江省德清县雷甸产业新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及《浙江省德清县雷甸产业新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以下合称“本协议”)。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3月 30日披露的临2017-089号公告及2017年4月20日披露的临2017-129号公告)。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德清县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合同主要条款
1、项目概况
甲方将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合作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合作区域北至乾元镇界(雷甸镇)、东至解放村村界、和平村村界、西至十字港、南至京杭运河。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2、合作内容
甲方负责整个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履行政府职能、主导重大事项决策、确定标准规范、提供政策支持、实施项目监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及年度土地征转计划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
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合作区域的投资、开发、建设、招商及运营等工作,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收益,乙方保证按时完成本条所约定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共设施建设工作、土地整理投资有关工作、产业发展服务工作、规划咨询管理及物业公共服务等工作。
3、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在本协议项下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是排他性的,非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
(2)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服务的委托期限为18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项目公司
x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全资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作区域内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合作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应由xxxx、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由该项目公司承担。
5、政府付费资金来源和保障
x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甲方承诺将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即扣除上缴中央、浙江省部分后的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至地方财政后,按照约定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管理,通过安排预算支出,作为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资金来源,并完善各项收支手续,以保障乙方各项服务费用的顺利支付。
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是指合作期限内合作区域内的单位与个人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原有企业原址产生的税收收入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含专项收入和专项基金等)。
6、政府付费中乙方投资和回报的计算方式
(1)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投资收益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就土地整理投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投资成本和土地整理投资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投资收益按土地整理投资成本的15%计算。
(3)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合作域内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及相关费用的45%计算(不含销售类住宅项目)。
(4)就规划设计、咨询类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该等费用由投资成本与投资收益两部分构成,投资收益以投资成本费用的10%计算。
(5)就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该等费用中政府付费部分按照政府定价执行,无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双方商定的市场价确定。
(6)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当年土地整理投资费用,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用,每年结算不少于两次,末次结算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规划与咨询服
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 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全部合作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的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xx,以确保全部合作事项按时完成;组织进行合作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合作区域的产业定位;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出合作区域总体方案和规划建议,制订可行的实施计划。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总规、控规和国家政策执行,对于特殊项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生效条件
x协议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7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 公司与德清县人民政府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将明确双方在开发建设经营合作区域中的权利义务,确定公司投资和回报计算方式,为公司与德清县人民政府以PPP模式共同实施浙江德清雷甸产业新城项目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中德清县人民政府与公司约定的合作开发区域占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所涉及具体建设用地面积需以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为准。
2、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