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01 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K02 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附件 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安人员综合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适用于陕西省)
本条款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安人员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扩展类
K01 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02 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03 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04 上下班途中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05 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06 核辐射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伤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07 公务出境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公务出境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K08 非工伤意外事故补偿保险条款第一条 投保范围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非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需承担的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手术意外;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进行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
第四条 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的累计责任限额、每人死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在保险单上另行约定。
K09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A 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第四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0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B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保安服务对象因外来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有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自身的人身伤亡及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未与保安服务对象签订书面保安服务合同或超出合同服务范围提供保安服务引起的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被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引起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押运服务、咨询、培训及安全保卫技术、产品销售引起的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第六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的累计赔偿金额
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1 24 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 24 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 180 个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或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风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 50cc 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2 雇员住宿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保安人员在被保险人提供的住宿场所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其人身伤害,且不属于工伤情形及视同工伤情形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3 烈士褒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雇员为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牺牲,且符合《烈士褒扬条例》中烈士评定标准被评定为烈士的,死亡赔偿金为对应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的2倍。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4 员工食堂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规范类:
G01 违反保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02 医疗费用特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保险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被保险人保安人员已经从工伤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的全额或部分赔偿,则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03 误工费用赔付特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雇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误工费用赔偿标准为:该雇员的月工资标准/30 ×(实际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最长赔付天数365天;月工资标准按照该雇员在事故发生时合同约定的实际工资计算(年工资标准/12);不能提供实际工资的,按照事故发生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实际丧失工作能力天数包括节假日。
雇员的实际工资以保安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G04 重复保险条款
x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保安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发生《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属于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而导致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对于本保单项下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本保单或者工伤保险进行索赔;若被保险人选择先向工伤保险索赔,不影响被保险人从本保险获得赔偿(医疗费用除外)。
G05 雇员人数调整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新入职雇员或离职雇员可自动转入或转出保单,新入职雇员可视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雇员,但被保险人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同时提供被保险人新增雇员清单。被保险人雇员在发生增减变动,且变动幅度不超出投保人数的5%时,保险人不加收或退还相应保费,但出险时被保险人需提供相应的人事记录、用工合同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当变动幅度超出投保人数的5%时,经保险人同意后,通过批注或批单的方式变更,保险人按日比例加收或退还超过部分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