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预定机票取消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12019122407622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x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旅客。
第四条 投保人必须在完成预定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二十四点前完成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可以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定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下列原因无法搭乘该航班而取消该预定机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机票款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并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1.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身故;
2.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3.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突发严重急性病;
4. 被保险人在预定机票之前已报名参加的、原定于出发日及之后三天内在目的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5. 在出发前十五日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发生意外流产;
6. 在出发前十五日内,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
7. 在出发前七日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8. 在出发前七日内,机票出发地或机票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预定机票的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崩塌、火山爆发、5级及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传染病。
(二)非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定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除上述第(一)项列明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无法搭乘该航班而取消该预定机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机票款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仅承担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如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预定行程取消或者被保险人自愿取消预定行程的;
(二)被保险人在预定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第五条(一)项列明的保险事件的;
(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四)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五)被保险人未准时办理登机手续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六)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七)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八)投保前存在的财务或合同义务问题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九)因被保险人相关旅行证件丢失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十)投保人未在完成预定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24点前完成投保的。
第七条 如投保第五条第(二)项“非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二)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三)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四)投保人未在完成预定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二十四点前完成投保的。
第八条 被保险人可从航空公司退回的机票费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被保险人预定航空公司机票成功出票并缴纳保险费取得保险保单号时,终止时刻为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起飞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航空公司出具的出票证明及不可退机票款金额的证明;
(五)如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如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死亡或住院医疗,或突发严重急性病,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局或其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 如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被保险人需提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3. 如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被保险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及雇主的解聘证明;
4. 如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 如被保险人参加的考试被延期,被保险人需提供准考证和考试举办机构出示的考试延期证明。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退还其已缴付的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机票款金额】指航空公司规定给予提前预订机票者享受一定折扣但对退票、签转等有一定限制的机票部分的金额,不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以及行政机关、政府等征收的其他税费。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家庭成员】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包括被保险人父母、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
【全职雇员】指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实体或者其他组织等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雇员。
【严重的财产损失】指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三分之二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严重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保险期间首次罹患且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症、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的;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的;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道的。
【暴动】指多人非法集合进行或威胁进行暴力行动,其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宁。
【暴风】指11级或以上的风,即风速达到每秒28.5米或以上,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不包括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
【泥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崩塌】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预定机票改签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12019122716681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x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旅客。
第四条 x保险合同中对投保时间有约定的,投保人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可以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列明原因改签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定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下列原因无法搭乘该航班而改签该预定机票的,对于按照航空公司规定须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改签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并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1.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身故;
2.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3.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突发严重急性病;
4. 被保险人在预定机票之前已报名参加的、原定于出发日及之后三天内在目的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5. 在出发前十五日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发生意外流产;
6. 在出发前十五日内,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
7. 在出发前七日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8. 在出发前七日内,机票出发地或机票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预定机票的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崩塌、火山爆发、5级及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传染病。
(二)非列明原因改签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定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除上述第(一)项列明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无法搭乘该航班而改签该预定机票的,对于按照航空公司规定须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改签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仅承担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如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改签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预定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第五条(一)项列明的保险事件的;
(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改签预定航班的;
(三)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改签预定航班的;
(四)被保险人未准时办理登机手续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五)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六)政府禁令或管制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七)投保前存在的财务或合同义务问题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八)因被保险人相关旅行证件丢失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九)投保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投保。
第七条 如投保第五条第(二)项“非列明原因改签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二)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三)政府禁令或管制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四)投保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投保。
第八条 不论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改签保险责任”还是第(二)项“非列明原因改签保险责任”,下列费用、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可从航空公司退回的改签费用;
(二)因被保险人改签产生的升舱费;
(三)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被保险人预定航空公司机票成功出票并缴纳保险费取得保险保单号时;终止时刻为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起飞时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航空公司出具的出票证明及改签机票款费用金额的证明;
(五)如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如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死亡或住院医疗,或突发严重急性病,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局或其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 如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被保险人需提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3. 如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被保险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及雇主的解聘证明;
4. 如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 如被保险人参加的考试被延期,被保险人需提供准考证和考试举办机构出示的考试延期证明。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退还其已缴付的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家庭成员】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包括被保险人父母、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
【全职雇员】指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实体或者其他组织等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雇员。
【严重的财产损失】指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三分之二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严重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保险期间首次罹患且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症、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的;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的;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道的。
【暴动】指多人非法集合进行或威胁进行暴力行动,其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宁。
【暴风】指11级或以上的风,即风速达到每秒28.5米或以上,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不包括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
【泥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崩塌】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1121623073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x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x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六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投保“必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同时投保“可选责任”;若投保人未投保“必选责任”,则不得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必选责任: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必选责任: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xxx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可选责任: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另有约定,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但未实际乘坐民航客机的。
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保险金额、免赔额与赔付比例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保险期间须大于二十四小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后又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并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剩余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选择单次保险合同,且保险已起期。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乘坐民航客机期间】从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的期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