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用部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書
108 年 2 月版
壹、活期(儲蓄)存款約定條款 1
一、一般約定條款 1
二、聯部代付款約定條款 4
三、證券交割委託約定條款 4
三、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5
貳、金融卡約定條款 5
附件 網路 ATM 業務服務條款 9
叁、網路銀行約定條款 13
信用部活期(儲蓄)存款契約書
凡立約人在龍井區農會本分部(以下簡稱「貴會」)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使用下列約定服務時,皆應依各業務適用範圍,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壹、活期(儲蓄)存款約定條款:
一、【一般約定條款】
除於各約定事項內有特別約定者外,本契約書下之各項服務及嗣後新增之任何服務,皆適用下列一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開立各項帳戶之申請需依照姓名條例使用本名,如係商號、公司、團體等法人,應填具代表人姓名;並應出具雙重身分證明文件及貴會規定之其他開戶文件。
第二條 未成年人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又法定代理人應同意遵守本契約書之規定,並同意貴會為本章第十六條之資料使用。
第三條 x帳戶一切事務(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帳戶事務時之委託行為)之處理,若簽蓋本帳戶約定印鑑,即視同立約人親自辦理。但印鑑之掛失、變更等其他貴會認為必要之事項,仍得要求立約人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四條 立約人之存款存摺、留存印鑑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及其他脫離占有情事時,應即向貴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含營業單位櫃檯、電話語音、網路銀行及電話等掛失)並確認,在貴會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前,若遭他人冒領存款、冒用或消費扣款者,均視為立約人本人之提款或消費扣款,對立約人仍生清償之效力,貴會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立約人同意以本契約書或印鑑卡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會,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會仍以本契約書或印鑑卡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立約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六條 立約人存入票據(存入者為指定受款人收款行帳號之電子票據時,立約人均表同意)須俟貴會收妥入帳後始可取用,並於收到日起息,倘發生退票或其他情事,貴會得逕自本帳戶如數扣除。
第七條 立約人同意活期存款每日餘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活期儲蓄存款(含員工活期儲蓄存款)每日餘額未達(5 仟)元者,概不計息。計息利率俱以貴會牌告利率為準,按每日最終餘額單利計息,每年 6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員工活期儲蓄存款每月 20 日結息)各結息一次,於次日滾入本金。起息點金額如有修改,同意貴會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後生效(惟調整起息點金額,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不另行通知。
第八條 立約人同意依貴會現行收費標準繳付工本費、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或由貴會逕自存款帳戶內扣取。前項收費標準經貴會調整後,同意貴會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後生效(惟調整收費標準,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立約人應納之存款利息所得稅,由貴會依法代為扣繳,除依法免辦扣繳者外,若立約人合
乎免稅規定,應先辦妥免稅手續始得免扣繳。
第十條 立約人授權貴會無須事先通知而逕自本帳戶內扣帳抵付立約人應付貴會之各項本金、利息、違約金、手續費、郵電費、逾期息、退票違約金、退票清償註記手續費及其他應付款項。
第十一條 立約人向貴會申請之往來交易紀錄、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依貴會規定預收費用之服務項目時,貴會得酌收費用。貴會應將收費項目,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網站公告後生效。各項手續費用,嗣後倘有需要,貴會得調整之(惟調整收費項目及手續費,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不需另行通知立約人。
第十二條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之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會系統接獲交易資料之時間為準。立約人利用自動化服務系統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須於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如因轉帳程序,未能完成而遭致退票,除能證明貴會有可歸責之過失外,應由立約人負責。
第十三條 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辦理轉帳之金額不得超逾立約人轉出帳戶轉帳當時之可用餘額,若轉出帳戶為支票存款或綜合存款帳戶,且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授權貴會得在立約人支票存款透支額度或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儲蓄)存款金額範圍內質借陸續支用,其超過存款餘額之轉出金額即為向貴會之借款,不另立借據。每次最高轉帳金額及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之限制暨透支或質借計息方式,均依貴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貴會金融資訊系統之自動化服務系統如因停電、斷線、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得暫時停止服務。
第十五條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存款、提款、轉帳或消費,或使用語音服務、網路銀行所取得之資料,如因貴會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以沖正後之正確資料為準。
第十六條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會依其章程及核准經營之業務(含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該筆交易(含金融 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 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 用其個人資料。貴會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 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 貴會為控管風險、執行防制洗錢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於開戶過程以及開 戶後之各項交易及定期審查作業,得請立約人提供必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實質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立約人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時,貴會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各項存款帳戶及其他服務事項。
立約人若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 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會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第十八條 立約人同意,於貴會因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稱「FATCA 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之相關協議(下稱「協議」)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下稱「IGA」),或受美國國稅局
或其他權責主管機關要求,而須提供立約人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之資訊時,貴會有權提供此等資訊,無須再行徵得立約人之同意,倘有資訊不足時,立約人亦有義務依貴會之請求向貴會為提供。立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貴會有任何主張,立約人於此拋棄對 貴會主張之任何權利。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就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貴會要求提供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貴會。嗣後立約人之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倘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會。如立約人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立約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貴會得依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相關規定辦理。
立約人拒絕提供表示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貴會依 FATCA 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 FATCA 法案「不合作帳戶」時,立約人同意貴會得依據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第十九條 立約人申請使用(含以後申請)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
如經貴會認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逕自終止立約人使用前述各項服務。第二十條 貴會接獲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依警示通報機制請貴會將立約人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時,貴會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如屬衍生管制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使用
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此外,警示帳戶及其衍生管制帳戶匯入款項,貴會皆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第廿一條 立約人於貴會辦理存、提款或貴會受託代發(扣)款項,如因貴會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貴會得逕予辦理更正。
第廿二條 立約人寄存於貴會之存款,如遭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強制執行時,除執行之案款外,立約人並同意貴會得逕自本帳戶扣抵相關手續費用。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廿三條 立約人所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或核准成立(備案)等證件,經貴會查證與該證件主管機關所載資料不符且立約人未補正相關資料時,同意貴會得暫停本帳戶所有存取款業務。
第廿四條 利息計算:存款應依貴會牌告利率一年以 365 天計息。
第廿五條 存摺記載之金額:本存款存摺金額與貴會相關帳載金額不相符時,立約人同意以貴會帳載金額為準。
第廿六條 一、立約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本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貴會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會將一切存款期前清償,依法實行質權或主張抵銷。
二、立約人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會有不能受償之虞時,經貴會訂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本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貴會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會將一切存款期前清償,依法實行質權或主張抵銷。
第廿七條 立約人開立之老農津貼專戶,專供老農津貼匯入。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第廿八條 申訴專線如下:
電話:00-00000000
傳真:04-26300871
電子信箱(E-MAIL):X0000000@xx00.xxxxx.xxx
第廿九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或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條 x契約書未盡事宜,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二、【聯部代付款約定條款】
立約人前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同意每次在貴會各營業單位提款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存摺提款密碼及取款憑條辦理,否則貴會得拒絕付款;但委託貴會扣繳借款本息、代繳公用事業費用及繳納各項稅捐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撥轉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貴會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故障時,立約人之提款應向原開戶單位辦理,在該期間內如向貴會申請掛失補發存摺時,貴會得暫停補發新存摺。
第三條 立約人之存摺(印鑑)掛失止付、印鑑更換、存摺提款密碼變更及停用等,除另有約定外,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辦理。
第四條 立約人之存摺提款密碼應妥善保密,如因遺忘或擬變更,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辦理。 第五條 立約人在貴會各代理單位存入之交換票據若遭退票時,應於退票後憑存摺、印鑑回原開
戶單位辦理領回退票。
第六條 立約人申請停用存摺提款密碼後,限在原開戶單位辦理提款。
三、【證券交割委託約定條款】
茲因委託人在證券商買賣證券(含信用交易)、委託申購證券等,特委託貴會辦理證券買賣款項、申購處理費用及認購價款等各項款項之劃撥收付有關事宜,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委託人同意以貴會開立之存款帳戶,為辦理各項證券相關費用、款項之劃撥收付帳戶。委託人於同一日買賣證券金額相抵後,應繳付證券商之款項,由貴會於該劃撥帳戶內逕行代為撥付;應向證券商收取之款項,由貴會逕行撥存至該劃撥帳戶。委託人參加公開申購之申購處理費用、認購價款等款項,由貴會於規定扣款日逕自委託人約定之劃撥帳戶內交付與證券商,並於規定退款日將款項轉存於委託人約定之劃撥帳戶。
第二條 委託人帳戶因前述扣款不足時,貴會得暫時停止任何提款之要求(包括各項委託代扣款項),委託人絕無異議。
第三條 委託人聲明該存款帳戶為單一證券商款項劃撥帳戶,不得重複作為其他證券商扣款使用。
第四條 委託人應收或應付各項款項之金額,以證券商所編製之電腦媒體檔案及交割憑單(或明細表)所記載之金額為準,內容倘有錯誤而導致委託人有所爭議時,願由委託人負責與證券商處理,與貴會無涉。
第五條 委託人同意除非變更款項劃撥帳戶,於證券帳戶未銷戶前,不得要求結清本帳戶。
第六條 委託人同意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與證券商之間得以劃撥方式收付之款項,均委託貴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x存款項下分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及擔保放款(以下簡稱活存、活儲、定存、定儲及借款),立約人憑貴會發給之「綜合存款」存摺與存款憑條、取款憑條辦理存、取款及借款。
第二條 x存款項下之活存或活儲餘額超過新臺幣 1 萬元,得臨櫃或經由網路銀行辦理轉存定期性存款。
第三條 x存款項下之定存或定儲,同意悉數設定質權予貴會,以擔保立約人在本存款項下之全部借款,貴會就該定存或定儲部份,不另開立存單,併同存摺交由立約人保管;立約人並同意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嗣後貴會行使質權時,立約人亦表同意。
第四條 x存款項下之活存或活儲,其餘額如不足支付立約人取款金額或其他約定之代扣款項時
,則由貴會自動就本存款之定存、定儲總額九成限度內質借,質借金額即為立約人向貴會之 借款,不另立借據。前項借款之期間,不得超過借款當時本存款項下各筆定存或定儲之最後到期日。
第五條 前項借款之本息,由貴會就立約人日後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存、活儲,或定存、定儲經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之款項自動抵償,無須貴會另行通知。
第六條 x存款項下各種存款之利息,按貴會牌告利率計息,採機動利率者,依照貴會牌告利率調整幅度隨時調整;借款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按定存或定儲一年之利率加 0.75%計算借款利息。
第七條 x存款項下各種存款利息計算方法,除依照貴會之規定辦理外,其利息由貴會自動轉帳存入活存或活儲內。借款之利息比照貴會透支計息規定辦理,惟一律按每日最終餘額計算,每月定期結息一次,由貴會逕入活存或活儲帳之借方,如尚未動用之借款額度不足支付利息時,不足部分立約人應於結息日以現金存入。
第八條 貴會對立約人質借之金額如超過本約定事項第四條所載之最高限額時,如經貴會通知後 1個月內,立約人仍未以現金清償超過之部分,貴會得將本存款項下之定存或定儲中途解約並抵償之。
第九條 x存款項下之定(儲)存到期時若無質借餘額,同時立約人亦未申請自動轉存,立約人同意貴會於到期日逕行將餘額轉入存摺,不另行通知立約人;自動轉期續存後未滿一個月即予解約者,其續存期間不予計息。如存款到期不欲續存者,立約人應於到期日前通知貴會。
第十條 其他綜合存款相關規定事項,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
貳、金融卡約定條款:
立約人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持有金融卡(該金融卡得使用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及網路 ATM),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雙方嗣後往來並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領取、啟用及作廢)
立約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單位(即核發金融卡之營業單位)或依立約人於存款開戶申請書勾選之金融卡領取方式辦理。
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 12 個月未領取者,貴會得將金融卡逕行作廢。第二條 (密碼變更)
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網路 ATM 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條 (存款單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存入現金限以貴會自動化服務設備為之。第四條 (提款金額之限制)
一、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貴會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12 萬元。
二、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 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12 萬元。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每日在貴會與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 設備提款合計之最高限額為 12 萬元。
第五條 (轉帳金額之限制)
一、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二、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第六條 (存摺補登)
第七條 (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惟應於調整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會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八條 (立約人轉帳錯誤,貴會協助事項)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會,貴會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九條 (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立約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會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網路 ATM 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十條 (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
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會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臨櫃或書面通知並寄回金融卡之方式辦理。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會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會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第十二條 (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不得少於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單位或貴會指定處所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單位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會得將金融卡註銷。
第十三條 (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一、交易手續費類:
(一)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 5 元。 (二)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 15 元。
二、服務費用類:
(一)卡片解鎖:免費。
(二)補/換發新卡:每次為 100 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以收取現金方式繳納: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會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貴會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立約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會應負賠償責任,但貴會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貴會辦理掛失手續。
前項約定方式,應以存款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貴會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貴會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貴會負責。
第十五條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約定事項:一、用詞定義
(一)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指立約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發卡機構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立約人設定之密碼,委託發卡機構直接由立約人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固定及變動費率)、沖正、退款、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二)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立約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三)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持卡人以晶
片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四)交易紀錄:指立約人憑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二、使用須知
立約人停止使用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者,應向貴會提出申請取消晶片金融卡之消費扣款功能後,使生終止效力。
立約人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三、消費扣款限額
立約人每一營業日之消費扣款限額與每日交易累計金額為新臺幣三萬元。
立約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貴會並無扣款之義務。
四、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之處理
立約人明確瞭解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做為向貴會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立約人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貴會。
立約人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向貴會請求複查,貴會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第十六條 (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第十七條 (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依活期(儲蓄)存款契約辦理。第十九條 (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書一式貳份,由貴會與立約人雙方各執壹份,以資信守。
附件 網路 ATM 業務服務條款
網路 ATM 係指立約人(即存戶)使用金融卡、電腦與讀卡機經由網路與農(漁)會或農(漁)會所屬電腦共用中心連線,無須親赴農(漁)會櫃台,立約人即可直接取得農(漁)會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第一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訊
一、農會漁會名稱: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二、申訴及客服專線: 04-26396511 三、網址: xxx.XXXX.xxx.xx
四、地址: 臺中市龍井區龍門路 40 號五、傳真號碼: 04-26300871
六、農會漁會信用部電子信箱: X0000000@xx00.xxxxx.xxxxxx 條款之適用範圍
網路 ATM 業務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係網路 ATM 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條款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 ATM 前,請先確認網路 ATM 正確之網址後,才使用網路 ATM 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農(漁)會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 ATM 應用環境之風險。
農(漁)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四條 服務項目
提供申請人存款帳戶網路 ATM 之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帳戶餘額查詢、密碼變更。申請使用、停用,均須持證件,印鑑親洽櫃台辦理。
持卡人於金融卡指定商店( smart pay 標誌)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
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第五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農(漁)會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農(漁)會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六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農(漁)會接收經農(漁)會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農
(漁)會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農(漁)會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農(漁)會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農(漁)會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農(漁)會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農(漁)會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農(漁)會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農(漁)會確認。
第八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農(漁)會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農(漁)會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農(漁)會後即不得撤回。但若農(漁)會有提供未到期之預約交易時,得在農(漁)會規定之期限內撤回或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農(漁)會後,於農(漁)會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農(漁)會營業時間時(營業日之下午三點三十分),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九條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條款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手續費、服務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農(漁)會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農(漁)會應於農(漁)會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前項農(漁)會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 60 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農(漁)會所提供,農(漁)會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農(漁)會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農(漁)會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第十一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農(漁)會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農(漁)會所提供之金融卡與密碼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農會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條款網路ATM 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交易核對
農(漁)會於每筆交易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農(漁)會查明。
農(漁)會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農(漁)會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漁)
會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農(漁)會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漁)會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農(漁)會,農(漁)會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農(漁)會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農(漁)會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金融卡與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農(漁)會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農(漁)會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農(漁)會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農(漁)會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農
(漁)會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農(漁)會負擔。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農(漁)會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農(漁)會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農(漁)會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農(漁)會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農(漁)會負擔。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農(漁)會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條款網路 ATM 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農(漁)會及立約人同意依本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農(漁)會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農(漁)會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農(漁)會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
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服務條款修訂
x條款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農(漁)會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農(漁)會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金融卡與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農(漁)會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叁、網路銀行約定條款:
第一條 農會資訊
一、農會名稱: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營業時間:04-26396511
三、網路銀行登入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四、地址:434 臺中市龍井區龍xx龍門路 40 號
五、傳真號碼:04-26300871
六、電子信箱:X0000000@xx00.xxxxx.xxxxxx 契約之適用範圍
x契約係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三條 名詞xx
x、「網路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農會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農會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農會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農會或客戶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農會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農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提供客戶存款帳戶、貸款帳戶等各項業務轉帳及查詢,網路銀行申請使用、停用、重啟使用,均須持證件,印鑑親洽櫃台辦理。
第六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雙方同意使用農會專屬網路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文件傳送及接收。
使用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者,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農會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農會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農會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農會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農會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客戶。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農會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農會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農會無法於客戶帳戶扣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農會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結果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向農會確認。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農會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農會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農會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農會後,於農會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農會服務時間時,農會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第十條 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農會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其他費用,並授權農會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農會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網路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
,並告知客戶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承認該調整。第十一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農會所提供,農會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
,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致侵害農會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客戶並應於契約終止時即返還所有之設備及相關文件。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農會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十二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農會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農會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以上時,農會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會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農會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會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農會,農會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農會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農會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一、農會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農會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超過四十五日。
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第三人破解農會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農會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農會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農會負擔。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農會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資料使用及紀錄保存
客戶因使用網路銀行辦理轉帳、繳稅、繳費、金融帳戶查詢等業務服務,同意農會、該筆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農會非經客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農會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農會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
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契約終止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農會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農會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一、客戶未經農會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第二十一條 契約修訂
x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農會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後,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
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農會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農會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二十二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開戶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農會,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農會仍以開戶契約中客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農會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三條 法令適用
關於本契約事項,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第二十四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農會及客戶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二十五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二十六條 契約分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