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7611 线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
G7611 线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草案)
目 录
第一节 总则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第 2 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第 3 条 承诺和确认
第 4 条合同生效条件
第 5 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第二节 合同主体
第 6 条 甲方
第 7 条 乙方第三节 合作关系
第 8 条 合作内容第 9 条 合作期限第 10 条 排他性约定
第 11 条 合作履约担保第四节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 12 条 项目总投资 第 13 条 投资控制责任第 14 条 融资方案
第 15 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第 16 条 投融资监管
第 17 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第五节 项目前期工作
第 18 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第 19 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第 20 条 前期费用
第 21 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第 22 条 前期工作监管
第 23 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第六节 工程建设
第 24 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第 25 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第 26 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第 27 条 工程变更管理第 28 条 实际投资认定
第 29 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第 30 条 项目验收
第 31 条 工程建设保险
第 32 条 工程保修 第 33 条 建设期监管
第 34 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第七节 前期工作移交
第 35 条 移交前准备 第 36 条 前期工作移交
第 37 条 移交违约及处理第八节 运营和服务
第 38 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第 39 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第 40 条 运营服务标准
第 41 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第 42 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第 43 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第 44 条 主副产品的权属
第 45 条 项目绩效考核
第 46 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第 47 条 运营期保险
第 48 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第 49 条 运营支出
第 50 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第九节 移交项目
第 51 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第 52 条 项目移交
第 53 条 移交质量保证
第 54 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第十节 收入和回报
第 55 条 项目运营收入 第 56 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第 57 条 特殊项目收入与支出第 58 条财务监管
第 59 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第十一节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 60 条 不可抗力事件项目
第 61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第 62 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第 63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 64 条 法律变更第十二节 合同解除
第 65 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第 66 条 合同解除程序
第 67 条 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第 68 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第 69 条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第十三节 违约处理
第 70 条 违约行为认定
第 71 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第 72 条 违约行为处理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 73 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 74 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第十五节 其他约定
第 | 75 | 条 | 合同变更与修订 |
第 | 76 | 条 | 合同的转让 |
第 | 77 | 条 | 保密 |
第 | 78 | 条 | 信息披露 |
第 | 79 | 条 | 廉政和反腐 |
第 | 80 | 条 | 不弃权 |
第 | 81 | 条 | 通知 |
第 | 82 | 条 | 合同适用法律 |
第 | 83 | 条 | 适用语言 |
第 | 84 | 条 | 适用货币 |
第 | 85 | 条 | 对资料的权利 |
第 | 86 | 条 | 独立性 |
第 | 87 | 条 | 合同份数 |
第 | 88 | 条 | 合同附件 |
第一节 总则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就 G7611 线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 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本合同第 5 条约定的其他文件。
1.1.2“项目”系指 G7611 线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 及其附属设施。
1.1.3“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4“甲方”系指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确认的项目实施机构,即 。
1.1.5“投资人”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即社会资本方或中标人。
1.1.6“乙方”系指 公司,系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项目而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1.1.7“承包人”系指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法人。
1.1.8“特许经营权”系指甲方授予乙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权利,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第 8.2 款约定。
1.1.9“合作期限”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合同第 9 条约定,并可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
1.1.10“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标准、规范或其他强制性要求。
1.1.11“法律变更”系指(1)本合同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及新颁布;或(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有关法规、规章等。
1.1.12“相关合同”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合同与其他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的任何合同。
1.1.13“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14“开工日”系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第一个开工令时间。
1.1.15“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的日期。
1.1.16“竣工验收日”系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发或视为签发之日。
1.1.17“移交日”系指合作期限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18“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 42.1.1 项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1.1.19“项目实施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合同进行修改。
1.1.20“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
1.1.21“项目资产”系指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G7611 线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 及其附属设施;
(b)项目用地;
(c)运营管理养护用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等;
(d)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e)图纸、资料等文件。
1.1.22“规范”系指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
1.1.23“项目工程”指施工图设计中包括的所有工程(含变更设计),包括但不限于xx、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及其他工程等。
1.1.24“项目资金”等同于项目建设资金,指用于项目建设的所有资金,包括投资人出资资金、银行贷款资金、政府补助和其他渠道融资资金等。
1.1.25“项目用地”指项目建设用地,包括公路的主体工程(xx、桥梁、隧道、交叉等工程)和沿线设施(收费、服务、监控通信、养护等设施)的用地。
1.1.26“通行费”系指向通过 G7611 线西昌至香格里拉(四川境)高速公路项 目 的车辆所收取的费用。
1.1.27“收费”系指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1.1.28“违约”系指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1.1.29“不可抗力”系指第 60.1 款所述事件。
1.1.30“特种车辆”系指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1.1.31“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1.32“政府”系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1.1.33“担保协议”系指项目公司和贷款人订立、经甲方同意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以项目特许经营权中的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的协议。
1.1.34“批准”系指项目公司为了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必须从政府获得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
1.1.35“贷款人”系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其他项目资金的提供人。
1.1.36“融资协议”系指甲方批准的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等,但不包括履约保函和股东间的出资协议。
1.1.37“建设期履约担保”系指投资人提供的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建设义务的担保。
1.1.38“运营期履约担保”系指乙方提供的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经营管理和移交义务的担保。
1.1.39“项目建设”系指项目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勘测、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测试和验收。
1.1.40“工作日”系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子,本合同中除非特别注明为“工作日”外,“日”、“天”均指日历天。
1.1.41“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系指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并按照规定权限履行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1.42“公共利益”系指与国家建设、社会发展或公共事务密切相关的活动或收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社会救助,救灾、救助扶助特殊人群等;
(2)国家机关或公立机构办公;
(3)社会公用设施建设;
(4)国防军事设施建设;
(5)能源、水利、交通;
(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7)环境保护、文物保护;
(8)矿产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9)其他涉及社会成员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事件。 1.1.43“公共安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自然灾害、塌陷、暴乱、战争、恐怖袭击、流行病等事件;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等;
(3)不满足通行条件;
(4)大规模冲突事件;
(5)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
1.2 解释规则
x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为避免歧义,本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本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在本合同中:
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州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2.2“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2.3“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
1.2.4“元”指人民币元。
1.2.5“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1.2.6“一方、双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方或受让人。
1.2.7“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付款。
1.2.8“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1.2.9“投资人”在未作特别说明时指社会资本方。
1.3 继受人和被转让人
x合同中提及的甲方和乙方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
第 2 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为加快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改善公路网布局,提高干线公路通行能力,促进交通运输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开展本项目。
第 3 条 承诺和确认
3.1 甲方的承诺
3.1.1 甲方在此向乙方承诺如下:
(1)经政府授权后有权签署本合同;
(2)保证乙方合法的收费权和其他经营权,除法律规定和省政府批准以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行上级行政部门交办任务而批准的免缴通行费车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免缴通行费车辆的范围;
(3)在合作期限内,因法律及有关规定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公共利益需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相关合同。因解除合同导致乙方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但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1.2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
71.3 款的约定执行,并有权根据第 67 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3.1.3 甲方承诺的优惠政策
甲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乙方作出的优惠政策承诺:工程建设期间,用于本项目建设的供配电,按照四川省相关规定予以支持;用于本项目建设的砂石料供应按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0 部门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砂石料供应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项目(2018)228 号)予以保障。
3.2 乙方的承诺
3.2.1 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资协议》约定成立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保证项目资金按项目实施计划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并专用于本项目;
(3)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提交运营期履约担保;
(4)经双方审核确认后,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及有关前期工作承担部门支付前期工作及其他相关费用;
(5)当项目满足相应的申报要求时,按品质工程、绿色公路建设要求将项目打造为省级示范项目;
(6)在合作期限内,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项目处于通畅、高速、安全、稳定的运营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7)按照品质工程建设要求,将项目建设成为四川省高速公路优质工程项目,并力争在建设过程中实现“零死亡”的安全目标。
(8)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本项目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信息完善工作。
3.2.2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第
71.2 款的约定执行,并有权根据第第 67.1 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3.3 乙方确认
3.3.1 除本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外,甲方或其它任何政府机关未就提供给投标人的参考资料及其他文件、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乙方对予以采信的内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3.2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对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环境、工程场地等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3.3.3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它任何政府机关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甲方提供的参考资料中属于预测和估算的内容,为非义务性承诺,仅供乙方参考。
第 4 条 合同生效条件
x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文件已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本合同文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第 5 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正文及附件;
(2)投资协议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采购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如果有);
(6)项目实施方案及计划;
(7)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如合同当事人就某项合同文件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第二节 合同主体
第 6 条 甲方
6.1 甲方资格
6.1.1 签订本合同的甲方是经过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受政府委托,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识别和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 PPP 模
式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公司成立后,审核项目公司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公司签署本合同;
(2)根据《投资协议》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项目公司是否履行融资、建设、运营养护、维修等义务,定期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报政府备案;
(3)项目合作期届满,代表政府收回本项目及项目资产;
(4)政府授予项目实施机构的其他权利。甲方名称:
住所地: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传真:
6.1.2 甲方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主要拥有的公司或实体合并,或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后者,本合同依然保持有效,并由受让者负责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上述转让应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6.2 权利界定
6.2.1 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以及按照政府工作职能要求对项目
的监督检查权;
6.2.2 在合作期限内,因法律及有关规定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公共利益需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本项目及项目资产;
6.2.3 合作期限届满时无偿收回项目及项目资产的权利;
6.2.4 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3 义务界定
6.3.1 甲方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批复等前期工作,督促乙方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组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以使其获得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相关批准文件;
6.3.2 甲方应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进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准文件,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砂石、民用爆炸物品和建设环境等保障要素;
6.3.3 甲方依法对项目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和移交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监管乙方在项目合作期限内的履约情况,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查处项目建设、经营和移交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6.3.4 甲方按照省政府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和目标,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考核措施,确保目标的完成;
6.3.5 甲方依法负责本项目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3.6 甲方应会同审计机关参照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审计有关规定和要求,具体实施本项目的审计监督;
6.3.7 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履行、因公共利益需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本项目及项目资产,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
6.3.8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内容的范围不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或权利。
第 7 条 乙方
7.1 乙方资格
签订本合同的乙方应是由本项目社会资本方依法为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
乙方名称: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传真:
7.2 权利界定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拥有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和收益等权利,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7.3 义务界定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的基本义务:
(1)乙方应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的规定,接受政府的监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2)乙方应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部工作;
(3)乙方应接受审计部门对本项目的审计监督;
(4)乙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资本金制度;
(5)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筹措、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不得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等有关费用,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乙方应接受甲方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督;
(6)乙方应当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和环保水保等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并按照国家、四川省相关要求推进智慧高速和数字高速公路建设,确保项目运营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水平等级。项目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和水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乙方采用自行组织项目建设运营或委托代建运营的,应符合交通运输
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因委托代建运营协议的签订发生转移;乙方若依法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维护,但政府付费对象不变、绩效考核机制不变、社会资本主体责任不变。
(7)乙方应委托并配合项目沿线政府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
(8)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初步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规范和技术标准;
(9)乙方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方式依法选择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从业单位,并与从业单位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若社会资本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有意承包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工程的,乙方报经项目批复部门同意对相关工程不采用招标方式后,可直接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相关工程的承包合同,且应明确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工程内容和标段划分情况;如需对自行施工、生产或提供的工程依法分包,还应填报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单位名称及其资质;资质范围外的工程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10)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监理控制、施工负责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品质工程和平安工地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同时应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行的施工班组化规范管理等其它质量安全专项活动。乙方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11)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2)乙方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建设工期,不得擅自延长或随意压缩建设工期;
(13)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运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
古迹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14)乙方应按照规定建立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加强对有关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合同管理和违约处罚,及时、客观、公正的对项目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15)乙方应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划、规范和标准要求,组织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以及超限运输检测设施、服务区、管理用房等设计和建设,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管理用房应当满足高速公路经营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
(16)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全阶段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17)项目建设期间借用地方公路通行、施工造成道路损毁,由乙方负责对其恢复原有道路技术状况或予以补偿,否则甲方将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恢复所需费用。乙方应督促施工单位妥善处理三改工程、临时用地恢复、炮损等建设遗留问题,否则由乙方负责处理。
(18)乙方应在签订下列协议后 14 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a.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合同(含依法分包合同);
b.涉及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合同; c.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
d.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
e.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需要备案的其它合同。
(19)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一切税费;
(20)乙方应为项目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备案。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1)乙方应在项目进入运营期 12 个月前将运营管理方案报甲方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乙方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运营、养护、安全与应急管理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依法组织经营管理;
(22)除为本项目融资外,乙方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不得处置与特许经营权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乙方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
式擅自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的,需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乙方处置与特许经营权活动相关的重大资产、设施的,需按规定程序报批,但在合作期限内可自行决定出租金额在万元及以下的资产、设施。乙方通过实施上述行为获得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抽逃;
(23)未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承担其股东的债务。
(24)乙方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xxxxxxxxxxxx;
(00)x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26)乙方应协助和配合交通和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4 对乙方的约定
(1)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a.乙方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b.乙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乙方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2)乙方的经营范围
a.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其经营范围包括: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的经营。
b.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
(3)乙方的存续除本合同提前终止外,xxx在合作期限届满且项目实际移交后继续存续一年。乙方存续期间不再享有特许经营权。
(4)乙方的替代
a.如果乙方破产或者发生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依法选择其他主体代替乙方。
b.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 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在甲方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移交项目以及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并完成撤场。
(5)对乙方的其他约定:乙方选定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完成该项分包任务的相应资质,且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将分包单位的资质、分包合同报甲方备案。甲方对分包人资质和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和监管。
(6)股权转让的限制:
(a)股权转让锁定期,自 PPP 项目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进入稳定运营期三年,项目公司股东不能擅自向第三方(包括合作另一方和/或其关联法人和/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如发生以下情况且经经甲方报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转让,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向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资质、信誉、能力均满足要求的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权转让锁定期满后,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向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原则上股权受让方的财务实力、投资、建设或运营维护经验应能满足本项目履约需要,但如将股权转让给主要以提供资金为主的财务投资人或基金则不受前述限制,但不能影响该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
(b)项目公司股东拟转让股权之前,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阐明变更原因、变更方式、拟转让的股权比例等,并附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转让产权为国有产权)和股东对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的书面决议等。
(c)股权受让方应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
(d)在股权转让期间,项目公司应维持其业务的正常经营,项目公司任何一方股东不得故意阻碍项目公司正常经营。
(e)项目公司应在公司章程及股权证明中作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有意购买股权的第三人及有关政府部门能够充分了解本合同对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设定的限制性条件,项目公司章程的修改应报甲方认可。
(f)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用于本项目以外的担保。
(g)政府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不得对中标人的股权进行回购。
(h)股权转让或变更后,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运营的主体责任,且政府付费对象、付费比例及绩效考核机制不变。股权转让或变更不得影响由项目公司承担运营维护主体责任,不得将运营维护责任返包给政府方。
第三节 合作关系第 8 条 合作内容
8.1 项目范围
甲方将按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授予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项目设计、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运营维护、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包括:资金筹措、债务偿还等),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满后,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移交要求的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用地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8.2 政府提供的条件
(1)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合作期限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包括:
a.投资、建设项目的权利;
b.运营、维护、管理项目的权利; c.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d.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e.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2)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其他条件或支持措施。
8.3 乙方承担的任务
为了保证乙方依法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乙方应当:
(1)按照相关法律及法规等的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对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环境保护等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2)依法经营管理项目,承担养护项目、保持项目良好服务水平的责任;
(3)合作期限届满,按本合同第九节约定完好、无偿移交本项目及项目资产。
8.4 回报方式
项目公司要按照批准的通行费标准收取通行费收入,享有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益。
项目拟申请中央车购税专项资金,以建设补助形式补助项目公司,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
若实际申请到位的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达不到或超过预估值,则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不足部分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由项目公司享有,不再调整付费机制,政府方在运营期不给予项目公司补贴。
项目收入(包含通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超过工可预测收入(包含通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的 1.2 倍,且当年实际收入(包含通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
-工可预测的收入(包含通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1.2-相应增加的税金-以往年度亏损>0 时,项目公司应按以下公式计算的超额收益返还给政府方:
超额收益=(当年实际收入-工可预测的收入×1.2-相应增加的税金-以往年度亏损)×返还比例。
具体的返还比例暂按照下表对应区间阶梯制返还。
序号 | 情形 | 超额收益分享 返还比例 |
1 | 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包含通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的 120%<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包含通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 (包含通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的 150% | 项目公司向政府返还超过部分的 30% |
2 | 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包含通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的 150%<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包含通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 (包含通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的 180% | 项目公司向政府返还超过部分的 50% |
3 | 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包含通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的 180%<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包含通 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 | 项目公司向政府返还超过部分的 80% |
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包含通行费收入和附属设施收入)在不同情况下,项目公司的使用者付费收入情况如下:
年份 | 车辆通行费收费收入 (万元) | 附属设施收入 (万元) | 实际收入合计等于预计收入合计时 (万元) | 实际收入等于预计收入*120%时 (万元) |
2026 | 193385 | 3800 | 197185 | 236622 |
2027 | 205697 | 4043 | 209740 | 251687 |
2028 | 218793 | 4301 | 223094 | 267712 |
2029 | 232725 | 4575 | 237300 | 284760 |
2030 | 247545 | 4867 | 252412 | 302895 |
2031 | 263717 | 5182 | 268899 | 322679 |
2032 | 277871 | 5461 | 283332 | 339998 |
2033 | 292786 | 5755 | 298541 | 358249 |
2034 | 277652 | 5458 | 283110 | 339732 |
2035 | 292557 | 5751 | 298308 | 357970 |
2036 | 343373 | 6744 | 350117 | 420140 |
2037 | 357790 | 7027 | 364817 | 437781 |
2038 | 372815 | 7323 | 380138 | 456166 |
2039 | 388472 | 7631 | 396103 | 475324 |
2040 | 404788 | 7953 | 412741 | 495289 |
2041 | 421792 | 8287 | 430079 | 516095 |
2042 | 439512 | 8636 | 448148 | 537778 |
2043 | 457978 | 9000 | 466978 | 560374 |
2044 | 429501 | 8441 | 437942 | 525531 |
2045 | 448095 | 8803 | 456898 | 548278 |
2046 | 514400 | 10106 | 524506 | 629407 |
2047 | 531466 | 10441 | 541907 | 650289 |
2048 | 549101 | 10788 | 559889 | 671867 |
2049 | 567324 | 11147 | 578471 | 694165 |
2050 | 586154 | 11517 | 597671 | 717205 |
2051 | 605612 | 11900 | 617512 | 741014 |
2052 | 625718 | 12295 | 538013 | 765616 |
2053 | 646495 | 12704 | 659199 | 791039 |
2054 | 601168 | 11814 | 612982 | 735578 |
2055 | 622847 | 12226 | 635073 | 762088 |
按照《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项目公司服务质量未达标导致本项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下调,则相应损失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实际通行费收入按照下调前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8.5 项目资产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享有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允许的权利范围和时限。
8.6 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向乙方提供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土地使用权,督促乙方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组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 9 条 合作期限
9.1 合作期限
准备期:自项目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日止,项目准备期不超过 240 日;项目准备期内应完成项目公司组建、PPP 合同签订、项目法人变更、勘察设计、工程招标、征地拆迁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前期工作。
项目合作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其中:
(1)建设期:自项目开工日起至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
(2)运营期(含收费期):自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至项目收费期届满日止。其中项目收费期自项目批准收费起至项目收费期届满日止,收费期限最高 年,实际起止时间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为准。
(3)在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应依法无偿地向甲方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移交本项目及项目资产。
9.2 准备期或建设期的延长
(1)如发生下列事件,准备期可以延长: a.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开工;
b.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征地拆迁滞后,导致项目部分工程不能如期开工; c.签订《投资协议》后,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不
能如期开工。
d.非乙方原因造成用地未批复等致使施工许可证不能办理,导致项目部分工程不能如期开工。
(2)如发生下列事件,且在项目建设关键节点线路影响项目建设期的,建设期可以延长:
a.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不能如期交工验收;
b.为保护在建设用地内发现的历史文物而导致的工期延长; c.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征地拆迁滞后、重大设计变更,严重影响施工工期。
(3)乙方在第 9.2(1)、(2)项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准备期或建设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准备期或建设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情况进行核查研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请求。
(4)甲方同意延长准备期的,双方应就此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同意延长建设期的,报项目建设工期的批准部门同意后,双方应就此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需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期维持不变。
(5)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变动允许调整收费期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核实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予以延长收费期,调整后的收费期不超过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的最长期限。
(6)鼓励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前通车,缩短的建设期可用于延长收费期,但总的收费期不超过法定收费年限。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准备期或建设期延长,按延长的准备期或建设期相应扣减收费期,并且甲方有权将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 10 条 排他性约定
(1)乙方对甲方授予的项目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下的特许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地授予任何第三方,除非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而丧失了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2)本项目达到设计通行能力之前,除国家、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已规划的 公路项目外,政府将严格控制规划对项目车流量造成重大分流影响的同等级公路项目。
第 11 条合作履约担保
11.1 建设期的履约担保
投资人履约担保在项目进入建设期后转化为项目公司建设期履约担保。
11.2 运营期的履约担保
自收费批准的次年起,乙方应在每年 2 月 1 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收入的 5%额度的履约保函作为乙方在运营期履约担保,直至履约担保总额达到 2 亿元人民币为止。如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取违约金,使履约担保总额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则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提交履约担保,以保证履约担保总额维持
在 2 亿元人民币。
在合作期限届满 12 个月后,并在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之后,甲方
应在 30 日内解除运营期履约担保。第四节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 12 条 项目总投资
12.1 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1)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 亿元。
(2)项目总投资的最终认定以经审计的竣工决算为准。
12.2 项目投资计划
12.2.1 总投资的确定
x项目于年获得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总投资为 亿元。
12.2.2 项目资本金的筹措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估算总投资的 20%,即 亿元,由社会资本方负责筹措。项目资本金为非债务性资金。社会资本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中标方案注入。社会资本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为其自有资金,严禁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股份或政府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及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项目资本金实缴的方式及时间安排:按《项目投资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7)。建设期甲方采用政府补助的方式,即建安费的 50 %,按照交规划函〔2020〕950 号中央车购税补助 138.02 亿元(以交通运输部最终核定为准),此部分资金作为政府对项目的无偿投入,不占股,不分红。
项目建设资金除政府补助以及社会资本方出资外,其余均由社会资本方组建的项目公司自筹。项目后序建设资金到位时间安排:根据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筹集到位(与工程各节点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 13 条 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按本合同第 28 条的约定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总投资超支责任。第 14 条 融资方案
14.1 融资方案的基本要求
(1)乙方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保证项目资本金按时到位。社会资本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中标方案实缴。社会资本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2)项目负债性资金预估为项目投资总额的 %,即人民币 亿元,乙方
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和车购税补助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如果乙方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其他建设资金(车购税补助资金除外),社会资本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
(3)项目资本金与负债性资金应按照约定的比例以及甲方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乙方根据该计划编制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到位。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见本合同 12.2 款。
14.2 融资方案的批准
14.2.1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并将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资产评估结果、融资期等)、融资行为及时报请甲方备案。甲方既不能作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也不能为乙方的上述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14.2.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若本项目满足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乙方可向甲方申报具体方案,经甲方逐级上报州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4.3 工程资金链的保证
14.3.1 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到位后三十日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审查。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上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
14.3.2 社会资本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
14.4 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14.4.1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公共利益和投资人合法权益。
14.4.2 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簿及其他与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给甲方查阅。
14.4.3 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甲方有权会同审计部门通过过程审计
以及引入金融机构参与资金管理等手段和方式加强监管。乙方应与资金监管银行签订
《资金管理协议书》(见附件一),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书》的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4.4.4 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a.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等财务报告。
b.在各季度第 1 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
c.在每年 5 月 30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14.4.5 乙方还应按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专项报告以及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14.5 甲方监督
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会同审计部门检查乙方的财务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和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到位、使用和管理等全过程的监管和审计监督,接受甲方和审计部门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 15 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政策执行。第 16 条 投融资监管
(1)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会同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采取查账或审计等措施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和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和审计部门备案。
(2)乙方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工具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对贷款资金和募集款项,甲方有权会同审计部门通过过程审计以及引入金融机构参与资金管理等手段和方式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3)甲方实施投融资监管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有权就以下事项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
a.筹措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b.筹措项目资金是否符合本合同第 14 条约定的比例;
c.是否严格执行甲方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本金与负债性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d.是否抽逃、挪用、挤占、截留建设资金,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e.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管理的规定; f.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g.是否将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外工程;
h.是否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i.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设备材料货款等相关款项; j.是否按规定收取、保管施工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k.是否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是否规范;
l.是否存在违反与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有关的法律及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5)甲方进行投融资监管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建设、运营以及经营活动。
(6)其中对于项目资本金资金性质为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第 17 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或者乙方投融资的资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建设期履约担保。
第五节 项目前期工作
第 18 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8.1 已完成的前期工作主要内容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本项目开展的前期工作如下:
(1)工程可行性研究(含项目申请报告);
(2)用地预审、安评、环评、水保、地灾评估、压矿、地震安全性评价、社会稳定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选址、行洪、通航、文物调查、节能评估、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等;
(3)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物有所值评价;
(4)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工作;
(5)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审查、验收等工作;
(6)项目勘察设计及咨询、审查及检查、验收(如有)
(7)社会资本招标工作;
(8)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
18.2 前期工作移交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前期工作移交乙方(已完成的,移交成果;未完成的,将相关协议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全部予以接受。
18.3 乙方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确认
乙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受由甲方提供的由主管部门批复的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乙方在此接受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基准标准。
18.4 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
18.4.1 勘察设计协议的转让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为保证本项目如期开工,已完成本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了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初设、施设);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项目勘察设计协议下的权利义务,承担勘察设计及审查、管理的全部费用。
(3)乙方受让勘察设计合同后,依据勘察设计合同对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和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18.4.2 勘察设计的一般要求
乙方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详见附件三)和工程规模进行项目的勘察与设计。除政府相关部门另行批准外,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并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设计速度、xx宽度等主要技术标准不能
降低;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主要路线控制点不能改变,互通立交数量不能减少;
(3)在设计阶段不能以节约桥隧数量及长度为理由来增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推荐方案的里程;
(4)项目沿线居民密集区的桥涵数量不得随意减少,应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5)勘察设计应遵循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见本合同附件三、附件四的规定;
(6)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满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7)重视环境保护对勘察设计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污染防治措施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应依法对勘察设计进行修改或调整。
(8)乙方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通过虚列工程量、提高工程设 计标准等方式做大项目概算投资,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或建设阶段又通过压缩工程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方式减少项目实际投资。
18.4.3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
(1)乙方应对移交后的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在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实行全过程动态咨询审查制度,即对勘察设计过程中的勘察设计大纲、方案研究、外业勘测、地质勘察、外业验收、内业设计等各个阶段进行全过程审查;
(2)乙方应按基建程序将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在未满足国家规定的具备开工条件前,乙方不能进行项目的施工;
(3)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后安排进行审查。如果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澄清或询问,政府相关部门可通知乙方进行澄清或答复。凡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乙方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
(4)xxx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设计文件的澄清或询问的通知后 14 日内,对设计文件进行相应的澄清或答复,并且将修改后的图纸送交政府相关部门。乙方无权对设计文件因上述澄清或修改事宜而引起的延误要求赔偿。
18.5 重新报批
当工可批复和开工要件出现重大变动时,应按规定重新报批。如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对存在重大变动情况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 19 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为本项目开展了下述前期工作:
a.项目论证,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各项专题报告及评估(评价)等,详见本合同 18.1 款;
b.PPP 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
c.甲方为本项目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 20 条 前期费用
(1)甲方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目前已组织开展的前期工作内容及费用详见
附件二。甲方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前期工作的相关费用是项目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应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合同协议、委托书等支付给前期工作承 担单位的费用应经双方审核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费用归垫通知和合规票据后,2 个 月内向甲方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归垫。未及时归垫导致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以收取的通行费等财产及权利履 行清偿支付义务。
(3)甲方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成果归乙方所有,知识产权
归属按前期工作合同中的约定执行。第 21 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2)对乙方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第 22 条 前期工作监管
省、州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第 23 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在本合同第十三节中进行约定。第六节 工程建设
第 24 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详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 25 条 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及管理要求
25.1 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目标
(1)项目进度目标:
(2)质量目标: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
(3)安全目标: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环保目标: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及管理要求见本协议附件四。
25.2 施工的一般要求
(1)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工并完成项目的施工;
(2)乙方应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质量事故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3)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组织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4)乙方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方式依法选择施工单位完成本项目相关建设工程;
(5)项目工程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备案。招标工作程序应执行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需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25.3 监理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1)乙方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方式依法选择监理和管理模式。
(2)监理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项目的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控制,同时对工程建设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工作。
25.4 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报送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优先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约定。
25.5 施工计划
(1)xxx在本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向甲方报批按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写的项目施工计划。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施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计划做修改。
25.6 开始施工
乙方应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后的 7 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申报:
(1)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7)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乙方应负责组织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25.7 乙方原因造成的预期施工延误
25.7.1 如果乙方认为将不能按照项目实施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
施工,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实施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a)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b)导致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
(c)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可预见的负面影响;
(d)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25.7.2 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乙方采取的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甲方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
25.7.3 乙方执行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5.8 上报义务
(1)在项目交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一份项目的设计进度、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
(2)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
25.9 拒绝工程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
25.10 标准化施工、环水保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施工期间,乙方应全面推进以信息化为重点的项目业主管理标准化、以装配化为重点的工程施工标准化、以班组化为重点的一线人员作业标准化。同时采取有
效措施xx环水保施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1)落实施工区域内生产环境保护措施,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加强施工、材料运输扬尘治理,按规定处治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外取、弃土场的水土保持,同时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工作;
(6)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本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绿化工作;
(7)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25.11 地下设施和结构
(1)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的转移、重新安置按本合同第
29.1 款执行;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害及费用,并承担对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 26 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1)若政府相关部门未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乙方的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意味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也不代表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与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义务;
(2)即使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了任何审查或其他工作,甲方并不因此对项目的设计或施工质量负任何责任。
第 27 条 工程变更管理
27.1 设计变更管理
27.1.1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1)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准的路线走向、技术标准、工
程和投资规模,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投资规模。乙方应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项目造价控制体系。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的估算总投资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目的,乙方可对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3)由乙方自行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应在合同段暂列金中列支,未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使用预备费。乙方应建立设计变更、造价管理台账,动态反映暂列金、招标结余费用、预备费等使用情况。
(4)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27.1.2 甲方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在不改变设计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主要控制点、 互通立交数量等前提下,甲方有权对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由此导致增加的建设费用,在不突破 投资概算的前提下,由乙方负责承担,否则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明确。如因甲方原 因提出提高设计标准,调整局部路线方案、增加互通立交数量等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 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由此引起的费用调整由甲方负责。
27.2 工期延期
27.2.1 工期延期的提出与批准
(1)由于下列任一事件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 a.发生不可抗力;
b.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c.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征地拆迁滞后、重大设计变更,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的。
(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
a.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书面通知和延误事件发生的充分证据,声明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
b.乙方应向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c.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乙方违反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的延期均不予批准。
27.2.2 决定延长期限
(1)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合同第 27.2.1 项约定所发
通知的 30 日内,决定是否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长,并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决定乙方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
(2)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7.2.3 延期责任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承担与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责任。
第 28 条 实际投资认定
以政府批准的项目总投资估算为基准价,以经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中确定的项目总投资作为实际投资。乙方应承担项目总投资的全部超支责任。
第 29 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
29.1 征地拆迁
(1)乙方是建设用地主体,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承担协议约定范围内用地费用。
(2)甲方负责组织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收及拆迁工作,协调各县(市、区)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后,由当地政府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收及拆迁工作。项目建设用地组卷工作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红线内永久用地费用包干标准内,实际金额在征拆协议中予以明确),甲方负责组织协调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人社、林草、财政等有关单位支持和配合项目公司,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的,超过准备期的,顺延准备期。
(3)永久用地费用。
a.永久用地费用包括:永久占地费、拆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费用。永久占地费含土地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等
缴纳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用地图编制费及勘界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拆迁补偿费指被征用或占用土地地上、地下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公用设施、文物等的拆除、发掘及迁建补偿费,退耕还林补助,拆迁管理费,拆迁(装修)补偿、过渡费、搬迁奖励,地上地下杆管线的拆迁,压覆矿产赔偿费用等;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其他费用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费用。
b.红线内永久用地费用(除 110KV 及以上电力杆线、企事业和厂矿单位拆迁以外的所有永久用地费用)根据国家、四川省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测算,由乙方按包干标准
13.6 万元/亩承担,地方政府负责包干使用完成征拆工作,具体用地数量以实际征用为准。
红线内 110KV 及以上电力杆线、企事业和厂矿单位的拆迁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因拆迁安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核实确认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的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据实支付。
以上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征地拆迁进度支付给地方政府支配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按辖区分别承担(包括征地拆迁政策调整)。需要通过乙方缴纳的费用(如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补偿费、用地组卷报批费、耕地开垦费、用地图编制勘界费、林地占用补偿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拆管理费等),在包干标准内扣除乙方缴纳部分金额,项目公司承担总额不变。若因乙方支付不及时,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而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线外工程用地费用
线外永久性改路、改沟、改赔及邻近高速公路影响群众正常居住的住房、正常生产的厂房和夹角、夹心等用地,其费用按红线内永久用地包干标准的一定比例在征拆协议中予以约定。由项目公司按以上标准承担用地费用,地方政府负责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5)施工临时用地: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并在开工前,提出施工临时用地申请(包括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等),甲方负责协调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完成其征收及拆迁工作,但乙方应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临时用地
的恢复由乙方承担,并负责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乙方应按征拆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足额支付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费用,若因乙方支付不及时,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若有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征地拆迁项目而产生的费用,双方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协商解决。
29.2 甲方的责任免除
乙方不依法及时申报有关土地征收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及临时用地费用,未及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或其他属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29.3 乙方的责任免除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申报后,甲方相应顺延建设期,延期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甲方延期后不承担其他责任;延期时间超过 12 个月,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建设用地组建报批工作,造成乙方或第三方因违法用地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罚金由甲乙双方协商分担。
29.4 项目土地状况
(1)乙方已充分了解项目用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情况,自愿接受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地质条件)以及所有缺陷。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项目用地或其周围状况的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均非义务性承诺,仅供乙方参考。
(3)如遇大型矿床需绕避、大型文物需改道发掘等特殊情况,设计变更用地办理手续及费用支付比照工程建设用地程序办理并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 30 条 项目验收
30.1 交工验收
(1)当项目全线或部分路段按本协议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经甲方充分论证,并要求对项目非工期控制性的部分路段进行分段交工验收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组织分段交工验收后进入运营。
交工验收前,乙方应妥善解决所有建设遗留问题,或明确建设遗留问题的责任单位、资金来源和整改完成时限。
(2)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工验收前,乙方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甲方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甲方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 15 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自行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
(4)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运营收费,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30.2 竣工验收
(1)乙方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a. 通车试运营 2 年以上。
b.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乙方验收合格。
c.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d.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e.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f.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g.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2)项目试运营后 2 至 3 年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4)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发项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且竣工验收达到优良,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5)竣工验收未达到优良,必须进行整改直至达到优良标准后,方可进入正式运营。其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将停止运营及收费,停止运营收费的天数计入收费期限。
30.3 未进行验收
(1)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开放交通的,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和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本合同第 71.2 款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直
至按本合同第 67.1 款的约定解除合同。
(2)项目试运营期超过 3 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不得转入正式运营和收费。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和收费,直至整改合格。发生上述情况,从停止试运营收费之日起至恢复运营收费之日,计入收费期限,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71.2 款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直至按本合同第 67.1 款的约定解除合同。
30.4 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1)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3)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档案管理竣工验收。
(4)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竣工验收。
(5)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涉航、安全、卫生、消防、节能等方面的单项验收。
第 31 条 工程建设保险
(1)从开工日起至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止,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保险种类,其保险金额应足以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价值。
(2)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并要求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投保上述保险。
(3)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备案。
(4)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
第 32 条 工程保修
(1)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特点,设置工程缺陷责任期, 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约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
(2)承包人拒绝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的,乙方应自行修复或自费委托他人修复,不得因此影响公众对本项目的正常使用权利。相关费用甲方不另行支付。
第 33 条 建设期监管
33.1 招标采购监管
在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甲方备案。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必须报甲方审查。甲方备案及审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3.2 工程投资监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16 条的约定对乙方建设资金的筹措及使用进行监管。甲方
和乙方应共同协商聘请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独立审计,为确定项目总投资提供依据。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3 交通质监、造价机构及甲方的监督
(1)交通质监、造价机构有权随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管理、造价控制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交通质监、造价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乙方应按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向交通质监、造价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并报告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4)交通质监、造价机构监督和检查管理工作经费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涉及跨市(州)项目按辖区分别予以保障。
(5)为开展项目施工情况的相应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按要求为交通质监、造价机构的代表准备进场、提供协助和必要的设备(包括临时的办公设备)。
(6)在项目建设期间经合理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派代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甲方监督检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工程、材料、设备等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7)交通质监、造价机构没有监督或抽检施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或者交通质监、造价机构不能监督、抽检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8)除交通质监、造价机构监督外,四川省及州属各相关县(市)质监(造价)部门有权按国家相关规定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合同造价等进行监督。
33.4 项目建设绩效管理
33.4.1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按绩效管理办法,对乙方在 建设本项目过程中是否满足项目进度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质 量管理、交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等要求进行监管、评价。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 方或政府方根据双方约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进行绩效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考察、承担绩效监管期间费用等,如绩效监管、评价结果未达到本合同约定 标准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则按绩效监管、评价结果进行整
改、接受绩效监管、评价处理等。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详见附件六绩效评价办法。
33.4.2 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结果的处理
(1)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结果是获取政府补助资金等的依据。
(2)在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时,甲方可以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a.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甲方审查; b.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
c.扣减乙方应获取的政府补助资金; d.终止合同;
e.其他处理措施。
第 34 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34.1 视为乙方放弃项目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则视为其放弃了项目:
(1)书面通知甲方已经终止项目的施工,并且不再重新开始施工;
(2)在开工日后 60 日内不能在场地内开始工程施工;
(3)在不可抗力结束后 60 日内不能重新开始施工;
(4)在交工日前,乙方擅自停止工程施工,或指示承包人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
但如果上述延误或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甲方违反本合同所致,则不能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
34.2 交工延误
(1)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含已批准的延期)内完成项目施工,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71.2 款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并按准备期、建设期的延长期限相应扣减收费期。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要求乙方提交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超过 1 年),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和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2)如果乙方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 1 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并且甲方和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认为交工时间延误过长,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67.1款的约定解除合同。
34.3 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如果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71.2 款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并由乙方负责整改至达标为止,如乙方不予整改,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节 前期工作移交
第 35 条 前期工作移交前准备
甲方应做好前期工作及项目相关工作的移交准备,内容包括:
(1)前期工作的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
(3)负责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等。第 36 条 前期工作移交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移交项目前期形成的工作结果等。第 37 条 前期工作移交违约及处理
详见本合同十三节。
第八节 运营和服务
第 38 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路政管理和交通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第 39 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1)本项目试运营和正式运营应满足的前提条件及开始时间的认定执行本合同第 30 条有关规定。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
(2)在合作期限内,本项目试运营和正式运营期间的所有收入均归乙方所有,运营成本和费用亦由乙方自行承担。未形成超额收益时,收入归乙方所有;在形成超额收益时,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建立的超额收益分享机制(详见本合同 8.4 条)分享
超额收益。本项目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无每年度运营期补贴支出。
(3)乙方应依法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护工作,或依法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本项目运营、维护。但政府付费对象不变、绩效考核机制不变、社会资本主体责任不变。
第 40 条 运营服务标准
40.1 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
运营养护目标:按照交通运输部、四川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路况标准等有关规定开展养护管理工作,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通过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养护,保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服务质量目标:满足国家、四川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要求。
40.2 运营养护和服务要求
(1)项目交工验收后,乙方应建全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技术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配备足够的养护及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和物资,并实行养护作业标准化,推进养护管理精细化。
(2)无条件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其组织的公路大检查、养护大检查、质量评定,检查评定的质量指数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3)强化养护资金管理,保障养护资金投入,配置先进的养护管理设备,确保养护工作及时、有效,并建立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4)按照相关要求在项目交工验收 6 个月内,建立养护管理系统,完善道路信息及养护情况数据,按规定开展检测评定工作并及时更新相关技术数据,形成养护信息数据库。
(5)构建养护管理科学决策体系建设,以养护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及时、准确地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科学、系统、客观的决策体系,保障在最佳的时间对最需要实施养护的路段,采取最恰当的养护措施,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决策科学化水平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6)树立全寿命养护周期成本理念,加强预防性养护,加大养护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大力开展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
(7)加强安全意识、提高服务意识,严格按照部、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作业,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安全和过往车辆运行安全,保障车辆能够安全、顺畅通过养护作业控制区,制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方案。
第 41 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如果因法律变更,要求本项目达到的运营服务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目标的,则乙方应遵照执行,并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通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来达到上述目标。第 42 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项目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四川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养护工程作业,通过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养护维修,保持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标满足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42.1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
42.1.1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的一般要求
(1)在交工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投资人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等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要求规定编制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经营养护手册),并严格遵照执行;
(2)从交工之日至合作期限结束期间,按规定做好养护、收费、通信、监控和综合服务等运营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乙方应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绩效考核办法以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的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开展日常巡查和全面自查;
(3)从交工之日至合作期限结束期间,乙方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对设施的加固、维修等费用);
(4)乙方可依法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护工作,或依法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经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但政府付费对象不变、绩效考核机制不变、社会资本主体责任不变。
(5)乙方应服从四川省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收费操作规范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承担项目范围内的路网收费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抢险救援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的费用;
(6)乙方应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外运营养护期取、弃土场的水土保持;
(7)乙方应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的技术要求在交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建立养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提供道路质量及养护情况的有关信息;
(8)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政策规定;
(9)乙方应服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统一运营管理的要求。
(10)乙方应按照《高速公路互通建设与营运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川交函
〔2012〕190 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管养界面的通知》(川交高管〔2016〕260 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连接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9〕106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落实互通式立交和连接线管养界面划分。连接线交工验收后乙方须办理管养移交手续,由地方负责管养,并由地方政府明确养护、路政、管理等责任单位,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11)乙方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12)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反映项目经营状况各个方面的财务报告和统计报表,并保证真实、准确与完整。
(13)从交工验收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按甲方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站、互通、服务区、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等提升改造,甲方应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及时完成所需的行政审批工作。收费站、服务区、互通立交等提升改造涉及建设资金、征地拆迁、利润分成等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4)其他要求。
42.1.2 上报程序
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且每个月向甲方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上报:
(1)项目通行车辆日交通量的记录;
(2)对项目进行的任何养护或维修的报告;
(3)在任何时候甲方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合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资料。
42.1.3 安全及紧急事件乙方应:
(1)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总体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道路、构筑物及沿线设施进行监控。
(2)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要求,将其管辖范围的监控图像和数据等基础资料上传指定的地点或系统,并承担系统联网及维护、保养等相关的费用。
(3)加强对桥梁、隧道、不良地质等重点区域的实时、动态监控,确保其处于安全的运营状态。
(4)执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联网监控及公路水路应急指挥和抢险救助保障系统建设的统一技术要求,负责建设其收费路段范围内的监控分中心和应急指挥分中心,并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使用。监控分中心和应急指挥分中心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由乙方负责。
(5)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要求,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营安全与应急处理机制,按规定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清排障和车辆救援服务。
(6)为项目制订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
(7)经与甲方协商后,制定关于项目的应急预案。
(8)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应当服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实施救援,疏导或恢复交通。
42.1.4 项目的关闭
(1)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暂时关闭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上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
(2)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
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42.1.5 甲方的监督
甲方应加强高速公路沿线管控,制止人为破外高速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如边网、天桥护网),制止建筑控制区外设立非交通标志标牌等。甲方有权委派有关工作人员进入项目,检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绿化和清洁状况,对项目养护质量评定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研究设置安全和急救措施,督促乙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执行。
42.1.6 未按规定运营养护
乙方未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运营、养护及服务的,或虽已按规定进行运营、养护及服务但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甲方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责令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按照第 71.2 款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2.2 收费管理
42.2.1 通行费的收取
(1)项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测算,应当根据社会资本投资规模、合理回报、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经营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收费标准由四川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内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巡查任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车辆,悬挂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的小型客车,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免收通行费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车辆及政策规定外,在收费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服务标准。乙方按规定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甲方对运营服务质量的考评,执行《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实行收费与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相挂钩;执行特许经营绩效评价及 PPP 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办法,实行收费价格按规定动态调整;
(2)甲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协助乙方取得经营性公路收费许可证;
(3)未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4)乙方应在取得项目收费许可后才能开始收取通行费。
42.2.2 收费人员的管理
(1)乙方应按照劳动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收费人员的招收工作,经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考核合格。收费人员应当做到xx礼貌、规范服务,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正常有序;
(2)乙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降低服务水平。
42.2.3 收费系统与设施
(1)乙方应当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设置收费站,并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2)乙方设置的收费车道,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车道的建设及开通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应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要求,设置足够的 ETC 车道;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要求且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仍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应当改造或迁建收费站;
(3)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联网收费、监控等系统管理制度。
42.2.4 收费票款
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乙方应严格建立票据、票款使用规定、票款结算等制度,保证通行费的收缴正常。
42.2.5 稽查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甲方及其下属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收费情况进行稽查;
(2)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查制度以确保项目收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收费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3)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收费站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42.3 路政管理
42.3.1 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交通执法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乙方负责按照部、省规划建设超限检测站点、返回式通道、卸货场、超限检测等相关设施设备,并按规定标准为基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供业务用房、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工作便利条件。乙方应按照规定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相关交通执法管理职责。
42.3.2 路政管理的一般要求
(1)乙方无权受理任何有关路政管理的批准事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乙方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实施施工现场布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3)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4)乙方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5)项目公路上清理故障、事故拖车业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行业规定标准配置清障车辆和清障人员,所需的清障车辆购置费、使用费和清障人员经费等由乙方承担,清障收入归乙方,收费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审定。
(6)除政府相关部门因路网完善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在项目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
(7)乙方发现有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对于偷逃车辆通行费且扰乱经营管理秩序的,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乙方应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对偷逃通行费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责任人实行通行费加收。
(8)乙方在项目公路封闭区内设立固定或流动的车辆维修救援队伍从事经营性
业务的,应经过相关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并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9)乙方应在服务区、收费站落实管理监控设施,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维持高速公路运输秩序,调解运输纠纷。
(10)乙方不得擅自着执法工作装、喷涂交通执法标志。
(11)乙方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收费站超限检测相关设施设备,积极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入口超载超限治理工作,发现车辆违 法超载超限的,要阻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公安交警部 门依法查处。
42.4 交通管理
42.4.1 交通管理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项目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乙方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生活设施,乙方应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完成下列任务:
(1)经常进行交通巡逻、检查,发现项目上出现问题,及时向中心控制室报告信息;
(2)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控制室排除事故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协助救援、救护、消防部门进行救援、救护、救灾;配合路政部门清障保通;
(3)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
(4)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5)对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
(6)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42.4.2 交通管理的一般要求
(1)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项目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项目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2)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情况,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3)发现车辆超载时,乙方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会同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将道路监控图像和数据传输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乙方监控图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图像传输建设及其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42.4.3 甲方协调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交通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42.5 经营与开发管理
42.5.1 乙方有权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或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采取自主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承包与租赁经营等商业形式进行开发,但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相关协议的期限均不得超过合作期限。甲方应负责服务设施的消防、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42.5.2 项目沿线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经营应服从交通运输及有关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满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的要求,确保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保证满足公路运营及公众出行需要。乙方应将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报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2.5.3 乙方对项目沿线广告项目的经营开发应按照交通运输及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广告牌等非交通标志标牌。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须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非交通标志标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项目沿线广告等设施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42.5.4 乙方应负责道路沿线通信管道的建设、维护和养护,确保其处于畅通状
态。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享有所辖范围内通信管道的经营权,乙方应保证按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要求无偿提供足够的通信管道供联网收费、联网监控等系统使用。乙方对外出租或者因其他原因占用干线通信管道,应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2.6 项目后评价
42.6.1 项目后评价的一般要求
(1)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本合同起即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2)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车运营 5 年后(具体时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
(3)乙方在接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通知后 30 日内,应向
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并在工作计划批准之后 6 个
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经甲方组织审查后 3 个月内,乙方应将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报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42.6.2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后评价报告后,将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评价依据是否全面、评价方法是否科学、评价报告是否客观等,并提供初步审查意见。
第 43 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甲方在项目车流量达到设计饱和交通量时有权要求乙方对项目进行扩建,扩建工程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有权得到补偿。
第 44 条 主副产品的权属本条不适用。
第 45 条 项目运营绩效管理
45.1 项目运营绩效管理
甲方有权定期对本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按特许经营绩效考核及 PPP 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对乙方落实特许经营权情况、运营养护情况、项目产出结果等项目运营绩效进行管理。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方或政府方根据双方约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进行绩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考察、承担绩效管理期间费用等,如绩效监管、评价结果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则按绩效监管、评价结果进行整改、接受绩效评价处理等。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详见附件六绩效评价办法。
45.2 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的处理
(1)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获取政府补助资金等的依据。
(2)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时,甲方可以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a.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甲方审查; b.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
c.扣减乙方应获取的政府补助资金; d.下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e.终止合同;
f.其他处理措施。
第 46 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x合同签订后由于政府施行新的政策导致乙方通行费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按照国家及省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 47 条 运营期保险
(1)从项目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至合作期限结束,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高速公路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及其他依法应投保的险种,避免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如偷窃、疏忽、非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高速公路财产的损失或灭失。
(2)乙方应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为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等险种。
(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
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
第 48 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1)本项目日常的运营由乙方根据公司章程自行负责,政府一般不应干预公司的正常运营,但是政府必须加强行业监管。在项目推进过程,甲方及政府方主要是通过本合同和《资金管理协议书》完善本项目的政府监控体系,对乙方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进行监管。
(2)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3)甲方应每 5 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本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上述情形消失或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5)甲方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乙方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 49 条 运营支出
乙方应负责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运营养护费用:包括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其中,营业成本包括公路经营成本、安全和通讯及监控设施的维护成本、公路灾害预防及抢修成本、公路绿化成本、征收业务成本和其他成本。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2)财务费用:是乙方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买卖外汇价差、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3)大中修费用。
(4)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若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第 50 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50.1 违规收费
如果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存在违规收费或私自截留通行费收入的行为并经核实,甲方应移交主管部门给予处理;触犯刑法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0.2 未按规定运营养护
乙方未按照国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合同第 40 条约定的运营养
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或者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第 42.1 款的约定,甲方有权按本
合同第 71.2 款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九节 移交项目
第 51 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x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前 12 个月为项目移交前过渡期,相关要求如下:
(1)甲、乙双方联合组成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项目移交方案应包括应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等,双方各自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的程序等内容。
(2)在合作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双方按审定的移交方案组织项目移交。
(3)乙方应协助办理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应移交资产、资料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第 52 条 项目移交
52.1 移交范围
在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甲方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无偿移交和转让: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项目用地;
(3)运营管理养护用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等;
(4)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 6 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
(5)与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记录和档案;
(6)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7)与项目经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8)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9)本合同约定应移交的其他资产。
52.2 移交标准
在项目合作期限届满至少六个月前,甲方与乙方联合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技术状况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作为移交依据。如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水平等级和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维修直至达到约定标准;如拒绝维修的,由甲方动用运营期履约担保进行指定维修。
由于本款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移交日接管该项目的,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和对附属设施的收益权仍在移交日终止,项目在约定移交日后的收益权归甲方。
52.3 移交程序
52.3.1 项目合作期限最后五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
52.3.2 在合作期限届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52.3.3 在合作期限届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52.3.4 在合作期限届满至少六(6)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共同达成协议,明确乙方向甲方或四川省政府指定的机构移交项目和其他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包括保卫安排),向甲方或四川省政府指定的机构移交的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乙方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同时,甲方或四川省政府指定的机构也应向乙方提供其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
52.3.5 在合作期限届满至少 3 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责任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52.3.6 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公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甲方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52.4 项目接收人员的培训
52.4.1 在合作期限结束前至少 12 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报批一份详细的就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对甲方人员开展的培训计划。在合作期限结束至少 6 个月前,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合作期限结束前至少 3 个月内,乙方应让甲方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52.4.2 甲方和乙方应联合对甲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其能正确运营、养护和维修项目。
52.4.3 乙方应负责承担培训费用。
52.5 移交费用
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 52.1 款中的 关于移交和转让产生的费用。但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和转让需要的批复,并使其有效。
52.6 风险转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在整个合作期限内应单独承担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但不负责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疏忽、或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对在本项目移交后项目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2.7 移走物品
(1)合作期限届满后,如甲方责令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拆除相关设施,乙方应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2)除本合同第 52.1 款约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合
作期限满后 60 日内自行移走留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如果乙方未按时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将上述物品和财
产转移并储存到其他地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52.8 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条约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 53 条 移交质量保证
项目移交后的一年为移交保证期,乙方应保证项目移交一年内不因质量缺陷等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服务水平等级。
(1)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处于良好的养护状态,甲方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支出的养护费用水平与乙方在合作期限的最后 5 年所提供的运营和服务所需年均费用相一致;
(2)符合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如项目未达到本条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费修复。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或社会资本方支付。
第 54 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节约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项目移交及有关变更手续。如在合作期限届满后未履行本节约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造成的各项损失。
第十节 收入和回报
第 55 条 项目运营收入
55.1 合法性要求
(1)乙方行使特许经营权获得各项收益,应遵守国家价格法、预算法、公司法、财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听证程序、审批程序等。
(2)本项目作为公共服务项目,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制度地维护公共利益。
55.2 项目收入来源
(1)本项目基本收入的来源为使用者付费,由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构成。车辆通行费收入是指乙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服务区收入和经营开发收入,其中服务区收入主要来源于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和便利店、洗车、修车、住宿、餐饮等收入;经营开发收入主要包括广告开发收入及其他相关开发收入。
(2)政府补助。
建设期甲方采用政府补助的方式,即建安费的 50 %,按照交规划函〔2020〕950号中央车购税补助 138.02 亿元,具体金额以交通运输部最终核定为准。政府补助资金仅限在本项目使用。
(3)政府给予乙方其他优惠政策产生的收入。
55.3 项目收入支出基本原则
项目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本项目建设、运营支出及偿还各项债务。
55.4 本项目运营期当年车辆通行费收入不足当年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车辆通行费收入时,政府不予任何补助,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最低需求风险。
第 56 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1)本项目车辆通行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按《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绩效考核办法及 PPP 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费用。
(2)乙方修建与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超规模修建的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3)其他收入遵循市场竞争原则,合理定价。第 57 条 特殊项目收入与支出
双方为本项目争取的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
第 58 条 财务监管
(1)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和核算,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 14 条的约定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并对甲方的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第 59 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1)如果乙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不真实、准确,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瞒报或虚增项目实际收入、成本等行为,经证实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67.1 款约定立即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为甲方会同审计部门的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设置障碍,或拒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71.2 款约定处理。
第十一节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 60 条 不可抗力事件项目
60.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飓风、瘟疫、火山爆发或水灾等;
(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骚乱、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戒严、暴动、罢工、恐怖行为等,但乙方或承包人的人员骚乱或罢工除外。
60.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
乙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1)由于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
(2)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
(3)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导致乙方交付的延误;
(4)纯属乙方原因导致的罢工;
(5)与乙方签署融资协议的一方不能及时提供融资;
(6)乙方由于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不力而导致的相关事件或事项。
60.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
甲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1)本级政府对项目的征用、征收、没收或国有化;
(2)本行政区划内的地方法规变更;
(3)本级政府的封锁、禁运、进口限制、配额或配给。
60.4 不可抗力损失的防范措施
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项目损失,乙方应通过保险来积极防范和转移此类风险。
第 61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由声明受到影响的一方自事件发生之日起 7 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第 62 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约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3)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条的约定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合同第 27.2 款的约定,则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就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
第 63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6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第(1)项中的约定中止履行本合同。
(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3.2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据下列情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决定解除本合同的,还应按照本合同第 67 款的约定处理:
(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自开始之日起造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时间超过 6 个月,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继续履行本合同,还是解除本合同。
(2)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 12 个月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3)本合同一旦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终止,除非本合同中对解除后的义务有明确的约定。
(4)如果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而解除,乙方应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3.3 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64 条 法律变更
如果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建设、运营成本或乙方收入发生变化,相关变化结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二节 合同解除
第 65 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
65.1 合同解除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予以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2)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或其他类似情形;
(4)合同各方协商一致;
(5)项目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
(6)法律规定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65.2 甲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
因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有以下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通过对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第 71.2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2)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抽逃、转移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或项目建设资金不能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且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 60 日,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 90 日,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3)乙方不能在预计的开工日期后 1 年内开工或建设资金不到位、施工组织不
力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全面停工超过 6 个月的或项目建设工期
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4)项目连续 6 个月不能满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规定的;
(5)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6)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擅自停业、歇业、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65.3 乙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
因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
(1)本合同第 71.3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2)由于可控的法律及法规、政府政策的变化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
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第 66 条 合同解除程序
66.1 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
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应在合作期限届满时结束。
66.2 合同解除程序
(1)合同任何一方依据第 65 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订解除合同或发送解除通知,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生效或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宜按照第 67 条、第 68 条的约定处理。
(2)接到解除通知的一方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合同第 73 条约定请求相应机构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但争议期间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仍以解除通知有效为前提。
(3)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第 67 条 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67.1 本合同提前终止,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序号 | 提前终止事件 | 终止补偿金 | |
x项目建设期 x提前终止时 | 整体运营期内 提前终止时 | ||
1 | 项目实施机构严重违约事件 | 1.2×B | B+C |
2 | 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 | 0.8×B | B-C |
3 | 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等自然不可抗力;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战争、封锁、暴 乱、恐怖行为、化学或放射性污染 或核辐射等不可抗力事件 | 0.5×(B-D) | 0.5×(B-D) |
4 | 本级以上(不含本级)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国有化; 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可控范围内的重 大法律变更 | 0.9×(B-D) | 0.9×(B-D) |
其中:
B 为所移交的项目公司实际投资支出形成的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结合本项目实际
情况调整后的固定/无形资产账面净值。
C 为项目公司在以下期间中之较短期间内每年预期净利润的总和:
(a)三年;
(b)本项目合作期的剩余期间。
其中,每年预期净利润按提前移交日前三年(整体运营期少于三年的,以实际运营期计算)经审计的项目公司实际年税后净利润的平均值。如计算得出 C≤10%×B 的,则 C 按 10%
×B 计算。
D 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如果项目公司遵守 PPP 项目合同规定的保险义务就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上述终止补偿金均应扣除乙方按照PPP 项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各项违约赔偿。若不可抗力情形下终止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项目实施机构支付所述负值的绝对值。
合作期提前终止,乙方应将项目设施按照提前终止时的状态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在移交期间或新的社会资本接管项目设施之前,乙方应按照项目甲方的委托继续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第 68 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因本合同第 67 款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应遵守下列约定:
(1)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报告、项目收费权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甲方;
(2)乙方应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3)乙方应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解除附着在项目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权利;
(4)在甲方接管项目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5)甲方接管项目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如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养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在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按照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养护等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决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或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依法收回项目建设用地;
(7)若本合同基于法律及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即提前终止),乙方应在
x合同解除后的 10 日内向甲方交回项目。第 69 条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69.1 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
(1)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主要是指经州级以上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其他考虑对于项目的短期征用,而并非提前收回本项目。
(2)乙方同意政府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本合同约定短期征用本项目,本项目只能向政府同意的车辆开放交通。
(3)乙方在征用期间暂停享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征用结束后,乙方恢复享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4)乙方因项目被征用所遭受的损失,由决定征用的政府按征用期和投资回报率对乙方进行适当补偿。双方之间应就支付的数额和支付时间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双方可按本合同第十四节的约定提请争议解决。
69.2 不影响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或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三节 违约处理
第 70 条 违约行为认定
70.1 乙方违约的情形
在合作期限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属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支付前期费用;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14.3 款约定,造成本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或者在本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34.1 款约定的视为放弃施工的行为;
(4)乙方在施工招标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故意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估算总投资;
(5)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30 条约定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或未备案的项目开放
交通的,或项目试运营期超过 3 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
(6)由于乙方的过失不能在预计的准备期内开工或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
成项目施工;
(7)本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合同第 25.1 款约定的质量目标;
(8)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合同第 40 条约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或
者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第 42.1 款的约定;
(9)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九节约定的移交义务;
(10)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 11.2 款约定向甲方提供或者未足额提供运营期履约担保;
(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7.3(21)项约定,在未经省政府批准情况下,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置与特许经营权活动相关的重大资产、设施;
(12)施工图批准后,xx擅自变更设计;
(13)由于乙方责任导致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14)乙方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或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
(15)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
(16)乙方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主要管理人员;
(17)乙方连续两次项目绩效考核不合格;
(1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0.2 甲方违约的情形
在合作期限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 3.1 款的承诺;
(2)如果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批准后,甲方强制乙方调整或变更本项目的技术标准、路线走向、主要控制点和建设规模,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项目不能在预定日期完工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同意的除外);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收回项目的;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71 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71.1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守约方可视违约方违约的程度单独或并列行使下列权利:
(1)责令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2)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第 71.2 款、第 71.3 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3)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损失;
(4)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违约方依照上述条款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71.2 对乙方违约的处理
71.2.1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3)、(11)、(14)、(1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7 款约定立即解除合同并提取全部建设期或运营期履约担保;
71.2.2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从建设期或者运营期履约担保提取不超过 2000 万元万元作为违约金,并缩短收费期或降低收费标准;
71.2.3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逾期不超过 12 个月,每延误 1 日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担保中提取 5 万元作为违约金,并缩短收费期;如果逾期超过 12 月,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67.1 款约定立即解除合同。
71.2.4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如果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只达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从建设期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提取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违约金,并且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负责整改,使项目质量到达本合同的要求;经整改后,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仍然不能达到要求的,按《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下浮收费标准。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7.1 款约定立即解除合同。
71.2.5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并且每逾期一日,按逾期费用的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建设期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提取逾期违约金。乙方自收到甲方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9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7.1 款约定立即解除合同。
71.2.6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2)、(5)、(9)、(10)、(12)、(16)、
(18)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自收到甲方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从建设期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提取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万元的违约金;自收到甲方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9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7.1 款约定立即解除合同。
71.2.7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1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7.1 款约定立即解除合同并提取全部建设期或运营期履约担保;
71.2.8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1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从建设期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提取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违约金;
71.2.9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8)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自收到甲方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要求乙方予以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从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提取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违约金,并可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动用运营期履约担保用于养护;乙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超过 90 日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71.3 对甲方违约的处理
71.3.1 甲方发生本合同第 70.2 款(1)、(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将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予以改正;甲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后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7 款约定立即解除合同。
71.3.2 甲方发生本合同第 70.2 款(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应顺延交工日期,赔偿乙方的合理损失。
71.3.3 甲方发生本合同第 70.2 款(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经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满 30 日后仍未履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 72 条 违约行为处理
(1)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可书面告知违约方发生的违约事实与理由,并有权责令违约方在 30 日内改正。
(2)被告知违约的一方收到违约告知书后,有权在改正期内对对方的告知提出异议,或者在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不能按期改正或改正未达到约定条件的,立即告知对方事实与理由。
(3)违约告知方接到告知异议书后有权重新核实情况,并将结果通报告知异议人;在 90 日内未告知核实结果的,视为违约告知异议成立。
(4)违约方未在被告知的改正期内改正违约行为的,告知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 71 条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节的约定处理。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 73 条 争议解决方式
73.1 友好协商或调解
因履行、违反、解除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
(统称为“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
73.2 仲裁或诉讼
如果争议在首次要求协商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予以解决,则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仲裁。
□向 法院提起诉讼。
73.3 继续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 74 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1)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调解、行政复议或诉讼时,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余部分继续履行,拒不履行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
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不能确定与争议是否有关的条款或其它条款,在必须履行时,双方均应继续履行。
(2)与本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解除有关的争议,无论是友好协商、调解期间,还是提请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任何一方终止履行本合同的,不影响对方根据仲裁或诉讼裁决追究终止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
(3)本合同第 73 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十五节 其他约定
第 75 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
x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与修订,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76 条 合同的转让
76.1 甲方的转让
在不变更乙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依据法律或上级政府要求转让本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乙方应无条件同意。
76.2 乙方的转让
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管理、权利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等必须遵守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转让项目特许经营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不得以此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第 77 条 保密
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
(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合同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
(3)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
(4)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第 78 条 信息披露
政府、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第 79 x xx和反腐
(1)合同双方应恪守xx从政、xx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2)合同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4)如果乙方采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约定以外的额外收入或利益,则甲方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乙方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甲方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 80 条 不弃权
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未行使或延误行使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且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能阻止任何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第 81 条 通知
(1)本合同项下双方往来的所有通知、声明等函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
a.直接递交;
b.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 c.特别专递、挂号信。
(2)采用直接递交或以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则到达的日期被视
为送达当日。
(3)如果是以特别专递、挂号信送达的,则投递邮戳日后的第三日视为到达的日期。
(4)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联系人: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乙方: 联系人: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5)若任何一方的地址、传真号、电子邮箱发生了变化,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
方,否则,不能实际或及时收到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号、电子邮箱发出的书面函件所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未事先通知的一方承担。
第 82 条 合同适用法律
x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应适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管理的统一规定。
第 83 条 适用语言
x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为中文。第 84 条 适用货币
x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第 85 条 对资料的权利
85.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不为项目之外的事宜使用上述资料,并且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后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
85.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乙方的财产。甲方有权为实施本项目拥有并自由使用上述资料。
第 86 条 独立性
x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如果对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 87 条 合同份数
x合同正本贰份、副本拾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伍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88 条 合同附件
x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资金管理协议书
附件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费用附件三、技术要求及移交标准
附件四、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附件五、授权文件(参考格式)附件六、绩效管理办法
附件七、项目投资方案
附件八、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甲方:凉山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资金管理协议书格式
资金管理协议书
项目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项目实施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甲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有关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资金管理的内容
1.甲方应在成立后 15 日内,在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将项目资金汇入在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账户;
3.甲方应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建设;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丙方委托对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公司成立以后,甲方应尽快在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挪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甲方在办理单笔业务金额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款、设备材料采购等款项支付时,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协议、支付证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4.依据本协议,接受乙方提供的各项结算服务以及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5.随时接受丙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6.每半年向丙方报备单笔业务金额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交易凭证。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开设基本结算户,依法为其办理需要的各项结算业务,提供优质
服。
2.乙方根据丙方监管要求,配合丙方严格监督甲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乙方发现甲方出现逃避监管或违反本协议的支付行为,要拒绝办理业务,并及时向丙方反映。
3.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开通网上银行结算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采用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传输加密等手段,结合权限管理,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系统应禁止非法用户访问,与资金划转有关的电子指令必须数字签名。如乙方系统故障,乙方应主动积极排除故障,及时恢复系统运行。
4.乙方负责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台账,对甲方的用款情况详细登记,并负责每月 25 日前向丙方提供甲方当月银行账户的账务记录。
5.在办理资金划拨过程中,因甲方或丙方过失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乙方严格执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切实保障甲方、丙方资料秘密,杜绝任何因素的泄露(国家法律、法规除外),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对甲方或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乙方需加强对参与监管的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杜绝相关工作人员违背监管要求,按照丙方的要求擅自支付其账户内资金行为的出现。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权不定期审查乙方对甲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丙方的要求与丙方另行指定的监管银行重新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书》;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将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全部转入丙方另行指定的监管银行。
2.在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丙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五、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任何一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本协议甲、乙、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甲方在乙方开户起,至合作期限满后结束。七、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职务) (职务)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注:银行有自有格式的,可采用其格式,但其主要内容应与本协议内容一致。
附件二 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费用
序号 | 前期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工程可行性研究 (含项目申请报告) | ||
2 | 用地预审报告 | ||
3 | 项目安全性评价 | ||
4 | 环境影响评价 | ||
5 | 水土保持评估 | ||
6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状况调查 | ||
7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
8 | 社会稳定分析报告 | ||
9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
10 | 选址报告 | ||
11 | 行洪论证报告 | ||
12 | 通航论证 | ||
13 | 文物调查 | ||
14 | 节能评估 | ||
15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 ||
16 | 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 ||
17 | 项目社会资本招标 | ||
…… | …… | ||
合计 |
注: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前期工作费用情况的具体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三 技术要求及移交标准
一、勘察设计应遵循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经济指标
2、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二、项目移交时应满足的技术等级和标准 1、项目设计要求和养护要求
2、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附件四 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x附件所列明的法律、标准和规范是本项目建设和运用管理必须遵守的;未述及的法律、标准和规范,但依法适用于本项目的,乙方同样应执行;项目特许经营期内遇法律、标准或规范变更的,执行最新版本的法律或技术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或其它附件中就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标准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这些约定不违背国家法律或标准的禁止性规定,乙方均应执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1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1.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5.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6.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4.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5.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7.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8.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9.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0.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1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
12.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 BOT 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程序规则》
1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模式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1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5.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暂行规定》
16.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7.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8.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19.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指导意见》
20.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21.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22.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2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2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5.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6.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交通重点项目创建“优质工程”活动实施方案》
27.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28.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29.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开通及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30.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项目机电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31.四川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32.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33.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
3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35.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工作中贯彻落实品质工程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36.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37.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重点交通建设领域推行施工班组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38.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
39.交通运输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及其质量监督、造价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于本项目的现行的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路工程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公路工程部分(2002 年 5 月)
2.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JTJ 002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4.JTJ 003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5.JTG B02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6.JTG B03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7.JTG B04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8.JTG/T B0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
9.JTG C10 公路勘测规范
10.JTG/T C10 公路勘测细则
11.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2.JTG/T D33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3.JTGC20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14.JTG F9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15.JTG G10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6.GB5016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17.JTG C30 公路工程水文勘察设计规范
18.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
19.JTG F80/2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
20.JTG/T C21 公路工程地质遥感勘察规范
21.JTGM20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22.JTG/ T 3821 公路工程估算指标
23.JTG 3830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24.JTG/T 3831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上、下册)
25.JTG/T 3832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
26.JTG/T 3833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7.JTG/T B07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28.GB/T 5047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程
29.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30.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31.公路工程抗冻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南
32.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3.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34.GB17741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35.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36.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2011)年版
37.GB 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38.GB 5043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39.GB/T 16453.1~16453.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40.JTG H20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二)公路xx、路面
1.JTG | D30 | 公路xx设计规范 |
2.JTG | F10 | 公路xx施工技术规范 |
3.JTG | D40 |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
4.JTG | D50 |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
5.JTG | F40 |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
6.JTG/T F2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7.JTG H10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8.JTJ073.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
9.GB50092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10.GBJ97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11.JTG F3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12.JTG/TD32 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13.JTG/T D31-02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
14.JTG 5150 公路xx养护技术规范
(三)公路桥涵
1.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2.JTG D61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3.JTG | D62 |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
4.JTG | D63 |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
5.JTG | D64 |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
6.JTG | H11 |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
7.JTG/T D60 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
8.JTG/T 3365-01 公路斜拉桥设计细则
9.JTG/T 3365-02 公路涵洞设计规范
10.JTGT 365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11.JTG/T 2231-01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12.JT/T | 327 | 公路桥梁伸缩装置 |
13.JT/T | 722 | 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 |
14.JT/T | 728 | 装配式公路钢桥制造 |
15.JTG/T J21 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
(四)公路隧道
1.JTG D70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2.JTG/T D70 公路隧道设计细则
3.JTG F60 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4.JTG H12 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5.JTG/TD70/2-01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6.JTG/TD70/2-02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7.GB/T18567 高速公路隧道监控系统模式
8.JTG/T F72 公路隧道交通安全与附属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9.JTG/T D71 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五)材料、测试
1.公路工程常用金属材料与钢结构标准汇编
2.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相关标准规范汇编
3.公路工程金属试验规程汇编
4.JGJ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5.GB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6.JTG E20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7.JTG3420 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
8.JTG 3430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9.JTG E41 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
10.JTG E50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
11.JTG E51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
12.JTG E60 公路xx路面现场测试规程
13.JGJ/T93 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
14.JTG/T 3512 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
(六)交安机电
1.GB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2.JTG/T F83 高速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
3.JTG D80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4.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5.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6.JTG F7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7.JTG D82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8.JT/T 281 公路波形梁护栏
9.GB/T7262.1~3 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及设备总则、设备配备和组网技术要求
10.HYD41 电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额
11.GB5014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2.GB5014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3.GB5014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4.GBJ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5.GBJ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6.GB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17.GB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18.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19.GB50053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20.GB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1.GB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工程技术规范
22.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3.GB5028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4.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5.YD/T5037 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设计规范
26.GB50174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七)工民建筑
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3.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GB/T5000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5.GB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6.GB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7.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8.GB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9.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0.GB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11.GB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2.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JGJ/T87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
14.GB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GB50755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16.GB5090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
附件五 授权文件(参考格式)
人民政府
关于授权 为 项目实施机构的批复(或通知)
:
经 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授权你局(或部门)为 项目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准备、采购、建设、运营、监管、移交等工作,选定项目社会资本方后,与社会资本方签署《投资协议》,与社会资本方设立的项目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并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工作。
……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六 绩效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包括建设期绩效管理、运营绩效管理、移交期绩效管理。
本项目合作期内,政府方将通过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对项目的产出、效果、管理进行绩效监管、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管理办法以 PPP 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若国家、四川省出台有关高速公路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的绩效评价频次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
引》、《四川省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1. 建设期绩效考核
(1)考核范围及评分细则
制定建设期内考核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社会资本按照“优质合规”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针对高速公路工程 PPP 项目的特殊性,本项目考核内容有产出、效果、管理 3 类不同指标,详细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请参照附件 1 。
(2)考核主体及考核程序 1)考核主体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该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公司负责日常绩效监控工作的开展。 2)考核程序
建设期考核是在项目设施移交使用并进入运营期前,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产出、效果、管理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以及竣工验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定期考核 1 次,考核占比 40%;不定期根据需要进行,考核占比 30%;竣工验收考核在竣工验收后的 7 日内组织一次,占比 30%。
竣工验收结束后,首先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的考核得分情况分别进行汇总,分别计算各次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然后将定期考核的算数平均值、不定期考核的算数平均值得分和竣工验收考核得分这三个数据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该项目的建设期绩效考核得分。
项目公司应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考核工作,且项目公司有义务保证所进行的各项工程建设均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期考核实行打分制,当项目公司建设期考核低于及格线时,应按照政府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以正式考核为准。
建设期绩效考核最终得分=各次定期考核的平均得分×40%+各次不定期绩效考核得分×30%+竣工验收绩效考核得分×30%。
建设期绩效考核得分将参照如下标准确定建设期绩效考核调整系数λ1:
建设期考核得分 F | 考核等级 | 绩效考核系数λ1 |
F≥85 | 优秀 | λ1=100% |
75≤F<85 | 良好 | λ1=95%+(F-75)×0.5% |
65≤F<75 | 一般 | λ1=85%+(F-65)×1% |
605%<65 | 及格 | λ1=80%+(F-60)×1% |
F<60 | 不合格 | 暂停支付,整改后按相应考核得分对应的绩效考核系数的 90%计算,如整改后 仍不合格,则按 0%计算 |
2. 运营期绩效考核
(1)考核范围及评分细则
针对高速公路工程 PPP 项目的特殊性,本项目考核内容包括公路养护、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公众调查等,详细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请参照附件 2。
(2)考核主体及考核程序 1)考核主体
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将成立绩效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及考核打分。
2)考核程序
考核方式由半年度考核和抽检抽查相结合。半年度考核频率为每半年一次,具体时间由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根据工作情况制定考核计划,半年度考核应对所有考核指标项进行检查及评分。抽检抽查则由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制定考核范围及考核时间,但不应将考核内容在考核期之前透露给项目公司(除非考核工作因特殊性需要项目公司在考核期前做相关有助于考核顺利进展的准备工作)。考核频率每年不应少于两次,考核时间应适当提前通知项目公司知悉。
政府按照约定的标准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情况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各年度运营绩效考核得分。
运营期考核得分 F | 考核等级 | 绩效考核系数λ2 |
F 效考核 | 优秀 | λ2=100% |
7500<85 | 良好 | λ2=95%+(F-75)×0.5% |
655%<75 | 一般 | λ2=85%+(F-65)×1% |
605%<65 | 及格 | λ2=80%+(F-60)×1% |
F<60 | 不合格 | 暂停支付,整改后按相应考核得分对应的绩 效考核系数的 90%计算,如整改后仍不合格,则按 0%计算 |
年度运营绩效考核得分=抽检抽查均分×20%+半年度考核均分×80%。运营绩效考核得分将参照如下标准确定运营绩效考核调整系数λ2:
3. 绩效考核扣除额
在项目运营期,政府根据建设期绩效考核的结果与运营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调整系数,确定绩效考核扣除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绩效考核扣除额=当年使用者付费收入×70%×(1-建设期绩效考核调整系数 λ1)
+当年使用者付费收入×30%×(1-运营绩效考核调整系数 λ2)。
若合作期内项目每年建设期绩效考核和运营绩效考核得分均为 60 分时,每年绩效考核扣除额均为当年使用者付费收入的 20%。经测算,本项目使用者付费合计为 1266.1105 亿元,当每年绩效考核得分均为 60 分时,绩效考核扣除额为 1266.1105×
20%=253.2221 亿元,大于项目资本金金额 110.504 亿元。符合川财金[2017]82 号文的要求。
如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存在上述绩效考核扣除额的,由项目公司在每个运营年考核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将绩效考核扣除额返还给项目实施机构。
4、移交期绩效考核
移交期绩效考核标准:详细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请参照附件 3。
附件 1:建设期绩效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