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商信诺安心宝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们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第二条 投保信息变更
x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在投保时提供给我们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第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x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第四条 x合同的有效性
x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和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第二章 x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第五条 投保年龄
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六条 保险责任
x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每日住院保险金,但我方最多给付三十天的每日住院保险金。
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二、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而住院,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意外伤害之外的身体损伤或疾病,我们将仅赔偿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住院治疗。
在我方给付保险金之后,对于经查实不属于保险责任或不符合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我方有权要求退还保险金,保险金获取人应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我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拒捕、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之前已存在的病症,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异常,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
试验,人工生殖,以及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
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或意外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疗养,休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十一、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持无效驾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三、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六、战争、入侵、内战、叛乱、革命、起义、使用军事力量,或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暴力动乱、内乱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七、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致病的或有毒的生化原料的使用、散发或释放。
第三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合同生效日期
x合同自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我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合同效力终止
x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二、保险xxx的保险期间届满;
三、被保险人身故。
第四章 索赔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应于知悉被保险人出院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您方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第十二条 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所有文件:一、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四、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五、受益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支付
我方将向本合同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第十五条 您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您方必须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们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您方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实告知。
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受益人
x合同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我方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八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若已支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保险金。
第十九条 您方把本合同用于其它目的的处理
如果您方出售或转让本合同,或者将其用于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业务,我方将不予认可。在任何情况下,我方的合同对象只是您方,所以只和您方发生合同关系。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本合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您方]: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公司、我方、我们]: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意外伤害]: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每日住院保险金]: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时,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每日应支付的金额。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前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注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前(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身体不适或已呈现的异常体征,或被诊断、治疗的疾病,或已遭受的身体残疾和损伤。
[住院]:指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而遵照医嘱办理入、出院手续,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
超过二十四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但不包括在门(急)诊观察室、急诊科病房、康复病房、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
[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接受连续治疗的期间,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 [医院]: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
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们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1.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2.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3.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生效日期]: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